第一节 税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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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市志1988-2010》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058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税种税率
分类号: F812.424
页数: 5
页码: 622-626
摘要: 本节记述余姚市税种税率,其中包括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关键词: 余姚市 税务 税种税率

内容

增值税
  1988年,设31个税目、12档税率,最高税率45%,最低税率6%,根据扣除项目设3%~45%扣除税率13档。全市按企业类别,采用“定期定率”“实耗扣税法”和“购进扣税法”分别计征。
  1989年1月1日起,纺织行业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乡镇集体企业普遍采用“定率征收、年终结算”办法。
  1994年1月1日起,税率: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等17%;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等13%;纳税人出口货物零税率。一般纳税人应纳税计算,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6%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调减为4%。
  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6%调整为3%,并提高销售起征点。
  营业税
  1988年,设11个税目,4个固定税率,即3%、5%、10%、15%,一个弹性税率5%~10%。对商品零售月收入不满240元、其他业务收入不满120元的,免征营业税。
  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新营业税条例,设9个税目和3%、5%两个固定税率,对娱乐业设置5%~20%的弹性税率,其中金融保险业税率5%。余姚确定,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400元和按次纳税的每次(日)50元作为起征点。娱乐业税率10%。
  1997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税率由5%%提高到8%,提高部分由市国税局征收。对农村信用社在1997年12月31日前减按5%征收,仍作为地方财政收入。1998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税率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分三年将税率从8%降到5%。2003年1月1日起,税率降为5%,国税系统不再征收。。
  2010年6月,从事BT(BUILDTRANSFER,是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投资模式)业务取得收入,包括建设工程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按建筑项目纳税;取得增值电讯业务证书的企业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从事拓展训练、漂流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税目征税;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报酬,扣除运费、装卸费、仓储费、报关费、输单费、检疫费、保险费、滞箱费等征税;个人独资企业将企业名下不动产产权过户到企业投资者个人名下的,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的规定取消。
  消费税
  1994年1月1日开征,分11个税目、13个子目、25个征税项目。最高税率45%,最低税率3%。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金银首饰10%减按5%征收,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税率5%。
  2006年4月1日起,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20%、游艇10%、一次性木制筷子5%、实木地板5%的税目及税率,取消汽油、柴油、护肤护发品税目。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税法。修改后设14个税目、21个子目、38个征税项目。增加对高档消费品和一次性资源消耗产品征税。最高税率45%,最低税率1%。
  车辆购置税
  2001年1月1日起,取消车辆购置附加费,开征车辆购置税、税率10%。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税款缴入中央国库。
  征税环节为购车之后、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之前。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税率征收。
  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1993年前,内资企业按国营、集体、私营不同所有制性质所得税条例征收。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中小型企业实行10%~55%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城镇集体企业实行10%~55%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乡镇企业实行比例税率20%。私营企业税率为35%。
  1994年1月,国营、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执行33%比例税率。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税法。内资、外资“两税合一”,税率25%。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境内所得,适用税率20%。
  2009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余姚为10%,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为3%。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991年7月1日起,税率30%,地方附加税3%。余姚市外商投资企业按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企业减按24%征收,地方附加税按2.4%征收。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减按15%税率征收。
  2008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税率25%。
  个人所得税
  1988年,工资、薪金收入按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劳务报酬等所得适用20%税率。
  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原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997年7月,对一些特定行业实行定额征收。
  1998年,个人取得彩票中奖所得、凡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超过1万元的,按20%税率征收。
  1999年9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收入扣除400元的费用纳税。2006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收入扣除1600元的费用纳税;外籍人员在每月收入扣除1600元基础上,再扣除附加费用3200元纳税。2008年1月起,每人每月收入扣除费用2000元纳税。
  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税率20%。2007年8月15日起,由20%减到5%。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
  2000年,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006年12月,建筑安装企业暂按月工程预付款的0.5%带征;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土木建筑及其他项目调整为7%,个体工商户2.2%带征。
  2010年9月,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8年,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1994年增加消费税,取消产品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税率:余姚城区7%,其他建制镇5%,建制镇以下1%。1999年1月1日起,余姚镇规划范围内按7%征收,其他建制镇规划范围内按5%征收,建制镇以下1%。2006年8月1日起,建制镇以下由1%调整为5%。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起开征。凡在余姚市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实行差别税率,设14个目,基本税率分别为0、5%、10%、15%、30%。
  1992年起,实行计划统一管理和投资许可证相结合的办法。
  1995年6月,对1994年后批准的技改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缓缴80%;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缓缴70%;个别投资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缓缴比例可适当提高。
  1999年12月,由国家资产投资的暂停征收。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暂停征收。
  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8年,船舶按吨分别计征,机动车辆按辆定额计征。
  2007年1月1日起改名车船税。
  印花税
  1989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设13个税目,税率分别为0.03‰、0.3‰、0.5‰、1‰,按件定额5元计算应纳税额。实行轻税重罚政策,对违反条例者可处以偷税额10倍至30倍的罚款。
  1997年5月10日起,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税率缴纳。
  1998年6月12日起,将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缴纳。
  2004年1月1日起,实行“三自纳税”(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缴款书、自行向当地代理国家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核定征收”和“委托征收”的办法。
  2010年3月,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签订当事人各方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
  屠宰税
  1988年,牛每头4元,猪每头3元,绵羊每头0.5元,山羊每头0.3元。1994年1月1日起,牛每头14元,猪每头10元,羊每头2元。1996年,牛每头10元,猪每头7元,羊每头2元。
  2002年3月21日起,全市暂停屠宰环节和批发环节征收。
  奖金税
  1988年,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分别征收。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部分免税,1989年放宽到4.5个月的标准工资,月工资按70元计算。1994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
  土地使用税
  1989年1月开征。余姚镇的土地划分为三级:一级土地年税额每平方米0.8元,二级土地年税额每平方米0.7元,三级土地年税额每平方米0.6元。建制镇分为两类,一类年税额每平方米0.3元,二类年税额每平方米0.25元;1991年调整一类年税额每平方米0.35元,二类年税额每平方米0.3元。
  1998年,余姚镇原划定地段调整:一级地段每平方米1.2元,二级地段每平方米1元,三级地段每平方米0.8元。对其他建制镇仍按原规定执行。
  2005年1月1日起,城区每平方米3元,低塘街道、郎霞街道和泗门镇每平方米2元,其他乡镇、街道每平方米1元。
  2009年12月1日起,单独建造地下建筑,其用地按规定征收。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土地增值税
  1995年1月开征。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部分,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金额200%部分,税率60%。
  房地产税
  1984年恢复征收。1986年10月起,除出租房之外,个人自住房不再征收。税率和计算标准,按照应征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余值按1.2%税率计征。出租房租金收入按12%计征,其中农村个人住宅出租作居住用的按租金4%计征。
  1990年起改称房产税。2009年12月1日起,租赁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依照房产余值代缴;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融资租赁房产,由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
  资源税
  2005年1月1日开征。建筑用石按开采数量征收,税额每吨1元。其他非金属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暂缓征收。

知识出处

余姚市志1988-2010

《余姚市志1988-2010》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浙江省余姚市1988-2010年度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各方面的情况,突出了浙江省余姚市1988-2010年在各方面取得的成绩。全志分为概述、大事记、建置、地质、地理、人口、城乡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环境保护、水利、交通、邮政等4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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