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业四税和基金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余姚市志1988-2010》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057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农业四税和基金改革
分类号: F812.422
页数: 4
页码: 605-608
摘要: 本节记述余姚市农业四税和基金改革,其中包括了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费和基金改革、教育费附加、粮食附加税等。
关键词: 余姚市 税收 农业四税

内容

农业四税改革
  农业税 以农业生产的土地为依据,其收益者为征税对象,采取“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1988年,全市农业税任务基本稳定在2100万千克上下。1999年,对棉区乡镇减征15%,山区乡镇减征27%,其他乡镇减征5%。2004年,免征农业税(省政府决定。比全国提早2年)。
  农林特产税 1988年4月,对西瓜、柑橘、对虾、珠蚌、珍珠、淡水鱼、花卉、出售花木等开征。1994年1月,农林特产税和原农林牧业的产品税归并,统一征收农林特产税。2002年7月,对计税土地上生产的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林特产税。2003年起,对非计税土地上的农特产品改征农业税。2004年起,取消农林特产税。1988~2003年,共征收2524.49万元。
  耕地占用税 1988年,征收标准:城区每平方米7.5元,乡镇每平方米6元,公路占用耕地统一按每平方米2元计征。1992年,余姚市升格为二类地区,调整后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9元。2008年11月1日起,占用耕地(含园地)和其他农用地每平方米50元,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75元,铁路、公路、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每平方米2元。1988~2010年,共征收62524万元。
  契税 1988年9月恢复征收。税率:房屋买卖、典当、赠予或交换,卖契按买价6%、典契按3%、赠予包括储蓄中奖、房产均按现值6%、交换契按差价6%计征。1991年1月起,商品房一律按实际成交价计征。1997年10月1日,税率由6%降为3%,并取消对典当行为征收。是年10月,对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转制的乡镇企业,从1997年1月1日至1999年3月底前办理有关转制规范手续的,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转让各按3%纳税。1998年8月1日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宅房暂按减半征税。2000年8月,对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用房免税。9月,在余姚镇城区内购买二手住宅房(不含别墅、商住混合楼)的按建筑面积缴纳。征收标准为:砖混结构每平方米12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6元、附属房每平方米6元、车库每平方米15元。2003年,企业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原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对企业关闭破产、债权人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的免征,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2010年9月,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对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1988~2010年,共征收185736万元。
  费和基金改革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8年按15%征收。1991年1月1日起,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征收标准。1994年1月起,对国有企业停征。1995年1月起,对非国有企业免征。1988~1994年,共征收2132万元。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2月开征,系向政府机关、事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征收的特殊基金。分三类,按各项目当年收入的10%计征,按销售收入带征的集体企业按0.5%计征,个体工商户按0.7%计征。1994年,停止对国有企业征收。1995年起,对非国有企业免征。1996年1月1日起,全面停征。1989~1995年,共征收2504.4万元。
  教育费附加 1988年,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费率为1%,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1989年4月1日调整为2%。1993年5月起,从2%提高到3%。1994年12月,设在城镇范围内、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三税”税额的3.5%征收城镇教育费附加,设在乡镇范围内的乡镇、村办企业按销售收入0.4%~1%计征,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业等按营业额的0.2%~0.5%计征,农民按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1.5%~2%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1995年4月,工业企业统一按销售额的0.6%计征,商业企业按营业额的0.2%计征,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等按营业额的0.4%计征。1996年1月1日起,对城镇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从3.5%提高到4%。2005年8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停止征收。2006年5月1日起,市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城镇教育费附加。2006年6月,停止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同时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1988~2010年,共征收教育费附加65699.8万元。累计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19384万元。
  粮食附加税 1988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算纳税,税率为0.6%,与“三税”同时征收。1991年,对贫困乡镇返还25%,合计9.98万元;对超额完成的乡镇扣除25%上缴宁波,分成部分60%返还给乡镇,充入农业发展基金„2001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1988~2001年,共征收19546.2万元。至2005年,尾欠征收81.8万元。
  粮食补偿金1989年8月开征。对征收所得税的家庭联户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员每月7元计征,其他企业和单位按上月末实有人数每月5元计征,无证经营者按销售额的0.6%带征。2001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1989~2001年,共征收3950.7万元。
  农业发展基金 1989年开始筹集。筹集渠道有耕地占用税留成部分、农林特产税收入超过1986年基数的80%、粮食附加税留成部分等。2003年,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列入农业发展基金,不足部分从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补足。至2010年,累计收入228814.7万元,累计支出221255.8万元,结余7558.9万元。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988年,在企业、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养老保险金统筹。1989年2月起,实行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合并统筹。1998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2006年5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到18%。2009年1月,企业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2%。是年4月,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8%。1998~2010年,共征集499140.3万元。2008年2月1日起,实施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工伤、大病医疗、养老、失业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统一由用人单位缴纳,外来务工人员个人不缴纳。至2010年,共缴纳19465万元。
  梁辉水库建设基金 1993年1月起,从工商企业、农民以资代劳和在余姚镇的基本建设单位、自来水用户四个方面征集。外商投资企业及四明山镇、大岚镇、鹿亭乡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征集范围。1998年12月停止征集。1993~1998年,共征集28670万元,全部投入梁辉水库建设。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999年1月开征,工交、电力、邮政、电信、烟草等生产经营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2%征集;商业、供销、物资、医疗、建筑、外贸、旅游、饮食服务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征集;金融企业按贷款利息收入的1%征集,保险企业按财产保险费收入的1‰征集;城乡非农业征用土地按每亩加收征地附加费200元。2003年7月1日起调整征集标准,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征集率由1%调整为0.6%,保险公司的保险收入征集率由1‰调整为0.6‰;各类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的征集率为1‰。2004年12月扩大征集范围,凡在市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征集。1999~2010年,共征集60120.7万元。
  土地出让金管理 2008年开始,规范土地出让金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进国库。在扣除成本和提留后的净收益,市与乡镇实行分成。余姚经济开发区、余姚工业园区、泗门镇、梁弄镇、马渚镇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全留。兰江、阳明、梨洲、凤山街道,国有商住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额归市财政(原老方桥区块70%归相应街道,30%归市财政)。国有工业土地出让净收益70%归相应的乡镇、街道,30%归市财政。至2010年不变。土地出让金收取,见第二十五编《经济管理》第八章第三节《建设用地管理》。

知识出处

余姚市志1988-2010

《余姚市志1988-2010》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浙江省余姚市1988-2010年度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各方面的情况,突出了浙江省余姚市1988-2010年在各方面取得的成绩。全志分为概述、大事记、建置、地质、地理、人口、城乡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环境保护、水利、交通、邮政等48篇。

阅读

相关地名

余姚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