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市级财政体制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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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市志1988-2010》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057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市级财政体制改革
分类号: F812.755
页数: 2
页码: 600-601
摘要: 本节记述余姚市级财政体制改革,其中包括了包干制财政体制、分税制财政体制、“做贡献”资金。
关键词: 余姚市 市级财政 体制改革

内容

包干制财政体制
  1988年,余姚实施“总额分成,递增包干,加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即总收入的77.3%上解中央,22.7%地方留成。宁波市对余姚除14种小税、印花税、城建税、耕地占用税60%部分、能交基金50%部分、排污费收入、专款收入类收入之外,实行递增包干、超收分成,以1986年为基数,分成(滚动)比例7.3%归余姚。
  分税制财政体制
  中央与地方财力划分 1993年10月,按国务院规定,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余姚按上级规定实行“双轨制”)。消费税、车辆购置附加税划为中央税。增值税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75%,地方25%)。营业税(不包括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1990年后称房产税,下同)、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土地增值税、盐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税等收入划为地方固定收入。2002年,按照“存量不动,增量分成”的原则,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新增收入调整为中央与地方5∶5分成。2003年起,调整为中央与地方6∶4分成。
  宁波市对余姚财政体制 1994年10月,宁波市财政局以1993年为基期,核实余姚市税收返还基数为15180万元,地方固定收入基数为1647万元。余姚市分享的增值税25%部分和固定收入部分(除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之外)比1993年的增长部分,宁波市与余姚市2∶8分成。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作总额分成,在上缴中央后的30%部分,宁波市与余姚市各分成15%。,预算调节基金上缴中央后的50%部分,宁波市分成15%,余姚市分成35%。教育费附加宁波市与余姚市2∶8分成。1996年后,又有新调整,地方固定收入超基数部分,宁波市分成80%。1998年,宁波市确定余姚市地方固定收入年增长率为9%,增长部分宁波市分成20%。
  宁波市对余姚财政体制的调整 2005年起,宁波市对县(市)实行“增收分成,超收奖励”的财政体制。以2003年为基期,实施期限为2005~2009年。收入划分为宁波市与县(市)共享收入、县(市)固定收入、专项分成收入三大块。2005年,宁波市核定余姚市分成(共享)收入基数为115600万元,超基数部分宁波市与余姚市按16∶84比例分成。专项分成收入的比例划分,城市维护建设税100%留余姚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宁波市与余姚市各50%,教育费附加宁波市与余姚市按28∶72比例分成,耕地占用税宁波市与余姚市按1∶9比例分成,排污费收入按原规定执行;基金收入分成比例,水利基金宁波市与余姚市按3∶7比例分成,残保金宁波市与余姚市按5∶95比例分成,农牧业税附加宁波市与余姚市按2∶8比例分成,其余全部留给余姚市。
  宁波市对余姚财政体制的完善 2010年,宁波市制定《关于完善市对县(市、区)财政体制的通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税下放作为余姚市地方固定收入,增收部分宁波市不再统筹。同时,对县(市、区)实行分成(分享)收入超收奖励办法,在下调县(市、区)超收比例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凡分成(分享)收入比上年增长10%~15%,按宁波市统筹部分的30%给予奖励;增长15%~20%,按统筹的40%~50%给予奖励。
  “做贡献”资金
  1999~2010年,余姚市每年向中央上解“做贡献”资金225万元。2005~2010年,余姚市每年以1555万元为基数,年递增5%,向省上解“做贡献”资金。

知识出处

余姚市志1988-2010

《余姚市志1988-2010》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浙江省余姚市1988-2010年度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各方面的情况,突出了浙江省余姚市1988-2010年在各方面取得的成绩。全志分为概述、大事记、建置、地质、地理、人口、城乡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环境保护、水利、交通、邮政等4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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