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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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市志1988-2010》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0571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税体制改革
分类号: F812.755
页数: 11
页码: 600-610
摘要: 本章记述余姚市财税体制改革,主要经历利改税、分税制到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过程。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本确立中央与地方之间规范的事权与财力(权)划分。就余姚市市级财政来说,主要是上与宁波市、下与乡镇的财力(权)划分。
关键词: 余姚市 财税 体制改革

内容

财税体制改革,主要经历利改税、分税制到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过程。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本确立中央与地方之间规范的事权与财力(权)划分。就余姚市市级财政来说,主要是上与宁波市、下与乡镇的财力(权)划分。
  1986年前,实行中央、省、余姚市三级财政体制。1986年1月起,建立乡镇财政。1987年,宁波市计划单列,次年,实行中央、宁波市、余姚市和乡镇四级财政体制。
  第一节 市级财政体制改革
  包干制财政体制
  1988年,余姚实施“总额分成,递增包干,加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即总收入的77.3%上解中央,22.7%地方留成。宁波市对余姚除14种小税、印花税、城建税、耕地占用税60%部分、能交基金50%部分、排污费收入、专款收入类收入之外,实行递增包干、超收分成,以1986年为基数,分成(滚动)比例7.3%归余姚。
  分税制财政体制
  中央与地方财力划分 1993年10月,按国务院规定,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余姚按上级规定实行“双轨制”)。消费税、车辆购置附加税划为中央税。增值税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75%,地方25%)。营业税(不包括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1990年后称房产税,下同)、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土地增值税、盐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税等收入划为地方固定收入。2002年,按照“存量不动,增量分成”的原则,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新增收入调整为中央与地方5∶5分成。2003年起,调整为中央与地方6∶4分成。
  宁波市对余姚财政体制 1994年10月,宁波市财政局以1993年为基期,核实余姚市税收返还基数为15180万元,地方固定收入基数为1647万元。余姚市分享的增值税25%部分和固定收入部分(除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之外)比1993年的增长部分,宁波市与余姚市2∶8分成。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作总额分成,在上缴中央后的30%部分,宁波市与余姚市各分成15%。,预算调节基金上缴中央后的50%部分,宁波市分成15%,余姚市分成35%。教育费附加宁波市与余姚市2∶8分成。1996年后,又有新调整,地方固定收入超基数部分,宁波市分成80%。1998年,宁波市确定余姚市地方固定收入年增长率为9%,增长部分宁波市分成20%。
  宁波市对余姚财政体制的调整 2005年起,宁波市对县(市)实行“增收分成,超收奖励”的财政体制。以2003年为基期,实施期限为2005~2009年。收入划分为宁波市与县(市)共享收入、县(市)固定收入、专项分成收入三大块。2005年,宁波市核定余姚市分成(共享)收入基数为115600万元,超基数部分宁波市与余姚市按16∶84比例分成。专项分成收入的比例划分,城市维护建设税100%留余姚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宁波市与余姚市各50%,教育费附加宁波市与余姚市按28∶72比例分成,耕地占用税宁波市与余姚市按1∶9比例分成,排污费收入按原规定执行;基金收入分成比例,水利基金宁波市与余姚市按3∶7比例分成,残保金宁波市与余姚市按5∶95比例分成,农牧业税附加宁波市与余姚市按2∶8比例分成,其余全部留给余姚市。
  宁波市对余姚财政体制的完善 2010年,宁波市制定《关于完善市对县(市、区)财政体制的通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税下放作为余姚市地方固定收入,增收部分宁波市不再统筹。同时,对县(市、区)实行分成(分享)收入超收奖励办法,在下调县(市、区)超收比例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凡分成(分享)收入比上年增长10%~15%,按宁波市统筹部分的30%给予奖励;增长15%~20%,按统筹的40%~50%给予奖励。
  “做贡献”资金
  1999~2010年,余姚市每年向中央上解“做贡献”资金225万元。2005~2010年,余姚市每年以1555万元为基数,年递增5%,向省上解“做贡献”资金。
  第二节 乡镇财政体制改革
  包干制财政体制
  1988~1991年,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199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分成略作微调。
  1992~1999年,实行“财政包干”。全市乡镇按三种类型确定收入、支出范围和基数。其间,1995年、1996年和1998年三次调整。
  分税制财政体制
  2000年开始,实行分税制。具体采用“划分收入,收入总额分成,定额补助或上缴”的办法。按乡镇政府实有人数和运转确立支出责任。将乡镇辖区内的收入划分为市与乡镇共享收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25%部分)。乡镇财政固定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屠宰税、工商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其他收入及应缴财政的各种罚没收入)。对收入基数内分成额低于支出基数的乡镇,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反之,超出部分则上缴市财政。对困难乡镇的支出缺口,市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2003年开始,在分税制(包干办法)原则下,对乡镇实行“核定基数、环比递增、超收分成、短收赔补”的办法。收入范围与上一轮办法基本不变,分成比例以支出基数与收入基数加2000年所得税基数的60%之比,按56%和80%两类确定。市区四个街道办事处同样实行分税制包干办法,分成比例分档确定。
  分税制财政体制调整
  2008~2010年,实行分税制下的“核定收支、超收分成、短收赔补”的办法。即根据乡镇、街道财政状况,确定收入基数,分别对基数内和超基数部分收入进行分成,并实行短收赔补;根据乡镇、街道所承担的职责核定支出基数。
  乡镇收入 在乡镇范围内,除市级收入之外按宁波市财政体制结算的余姚市财政留成收入(除上缴中央、宁波市后的地方级财政收入)为乡镇财政收入。
  市级收入 专项收入(排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农业两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供电、金融保险、烟草、自来水及华联商厦、城区街道房地产企业税收、市重点工程税收,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交通运输业代扣代缴税收划为市级收入。
  分成办法 按核定的当年乡镇收入基数的2%分成。超基数分成比例:按支出基数与收入基数之比,分三类乡镇确定超收分成。
  支出基数 2008年支出基数以上年底支出数为基数,以后年度支出基数逐年移动确定,并将政策性增支列入基数。
  转移支付 以乡镇的超收分成收入为基数,按30%的比例统筹,用于市财政对乡镇政策性增支等年终转移支付。
  泗门镇财政体制
  2010年,贯彻宁波市政府对泗门镇实施卫星城市试点镇财政管理的意见,对泗门镇财政管理实行“计划单列、二级结算、超收分成”,一定五年。余姚市为此调整泗门镇财政体制。
  调整收入基数 以2009年泗门镇地方财政收入实绩为收入基数,不再向泗门镇统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也不再向泗门镇转移支付市财政统筹资金。超收收入(新增财力)100%留归泗门镇。
  增加支出基数 在2009年支出基数上,加2009年基数内分成、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分成、土地使用税返还,减去体制赔补,同时增加2009年制定的各项政策性支出(2010年及以后增加的各项政策性支出新增部分由泗门镇承担)。市级派驻泗门镇新增的分支机构,其新增的日常运行经费,按编制数和市定额标准,市与泗门镇各承担50%。专项上解资金(援疆、藏资金,轻轨上解资金新增部分、津贴补贴上缴宁波市新增部分)以及后按政策需统筹上缴省、宁波市部分,先按地方收入比例上缴宁波市,年终通过体制结算由泗门镇财政归还市财政。增加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专项分成,以2009年收入实绩为基数,超基数全额留镇,教育定额公用经费和2009年专项分成收入列入支出基数。土地出让收入分成在扣除税费以后,全额返还出让成本和土地净收益,同时在规费提留上给予一定支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净收益的10%计提,返还给泗门镇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偿债准备金按净收益的10%计提,返还给泗门镇单独建立偿债准备金。不再计提3%的土地出让统筹金。
  其他规定 其他非税收入作为市级收入暂不下放(主要是文化建设事业费、职教经费、水利基金、残保金、企业社保五金等)。出口退税,以2009年出口退税为基数,新增出口退税地方负担部分按7.5%由泗门镇承担。设立余姚市泗门镇金库,职能与市金库相同,直接与宁波市金库发生结算关系。
  第三节 税收体制改革
  利改税
  1983年开始,国营企业实施第一步利改税,即由上缴利润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制度(前志已记)。1984年开始,实施第二步利改税,由第一步“利税并存”改为“以税代利”,1988年继续施行。
  税制改革
  商品课税改革 1994年1月1日起,对税制进行大规模改革。取消产品税,开征消费税,缩小营业税,仅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建立以增值税为核心,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相互配套的课税制度;取消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
  工商税改革 1984年,将工商税按其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四种,是年4月,国家颁布四种税收条例(草案)。
  产品税改革 1984年,从工商税中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1994年1月起,产品税全部改征增值税。
  增值税改革 1984年,从工商税中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是年,国家颁布增值税条例(草案)。1993年12月13日,国家颁布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一般纳税人1993年12月底的期初存货已征税额,1994年经市国税局核定后,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每年的抵扣比例为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额余额的20%。到1999年,全市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全部抵扣结束。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增值税制度,生产型增值税调整为消费型增值税,除房屋、建筑物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均可作为进项抵扣项目,增值税成为最大一个税种。2010年,增值税收入35.35亿元,占全市税收的44.5%。
  企业所得税改革 1983年9月,按《国营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全县69户国营工商企业征收所得税,1984年全面开征。1985年4月起,执行《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起,执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至1993年,内资企业继续按国营、集体、私营不同所有制征收所得税。1994年1月1日起,合并国营、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起,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国家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新法不再区分内资企业、外资企业,而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个人所得税改革 1994年1月1日起,扩大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将中国公民、外籍人员、个体工商户纳入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取消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征收个人所得税。
  娱乐业营业税改革 2001年5月,调整娱乐业营业税范围,并按20%税率征收。2010年1月起,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高尔夫球税率调整为1%,其他娱乐业税率调整为5%。
  牲畜交易税 1953年11月5日开征,1994年1月1日取消。
  建筑税 1983年10月1日开征,1991年停征。
  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3年开征,1994年1月停征。
  筵席税 1993年恢复,1994年停征。
  开征税种变化
  1988年初,征收的税种:工商税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建筑税、牲畜交易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涉外企业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其他有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粮食附加税等。
  2010年,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等。
  税收管理体制改革
  1994年前,所有税收均由市财政税务局管理。
  1994年11月,撤销市财政税务局,组建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简称“市国税局”)、市地方税务局(简称“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与市地税局合署办公,并于1995年3月1日起各自运行,税收管理体制也作相应调整。市国税局管辖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等。市地税局管辖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其中企业所得税管理在2002年和2009年国家曾作两次调整。至2010年,市国税局管辖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市地税局管辖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
  第四节 农业四税和基金改革
  农业四税改革
  农业税 以农业生产的土地为依据,其收益者为征税对象,采取“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1988年,全市农业税任务基本稳定在2100万千克上下。1999年,对棉区乡镇减征15%,山区乡镇减征27%,其他乡镇减征5%。2004年,免征农业税(省政府决定。比全国提早2年)。
  农林特产税 1988年4月,对西瓜、柑橘、对虾、珠蚌、珍珠、淡水鱼、花卉、出售花木等开征。1994年1月,农林特产税和原农林牧业的产品税归并,统一征收农林特产税。2002年7月,对计税土地上生产的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林特产税。2003年起,对非计税土地上的农特产品改征农业税。2004年起,取消农林特产税。1988~2003年,共征收2524.49万元。
  耕地占用税 1988年,征收标准:城区每平方米7.5元,乡镇每平方米6元,公路占用耕地统一按每平方米2元计征。1992年,余姚市升格为二类地区,调整后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9元。2008年11月1日起,占用耕地(含园地)和其他农用地每平方米50元,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75元,铁路、公路、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每平方米2元。1988~2010年,共征收62524万元。
  契税 1988年9月恢复征收。税率:房屋买卖、典当、赠予或交换,卖契按买价6%、典契按3%、赠予包括储蓄中奖、房产均按现值6%、交换契按差价6%计征。1991年1月起,商品房一律按实际成交价计征。1997年10月1日,税率由6%降为3%,并取消对典当行为征收。是年10月,对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转制的乡镇企业,从1997年1月1日至1999年3月底前办理有关转制规范手续的,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转让各按3%纳税。1998年8月1日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宅房暂按减半征税。2000年8月,对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用房免税。9月,在余姚镇城区内购买二手住宅房(不含别墅、商住混合楼)的按建筑面积缴纳。征收标准为:砖混结构每平方米12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6元、附属房每平方米6元、车库每平方米15元。2003年,企业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原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对企业关闭破产、债权人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的免征,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2010年9月,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对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1988~2010年,共征收185736万元。
  费和基金改革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8年按15%征收。1991年1月1日起,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征收标准。1994年1月起,对国有企业停征。1995年1月起,对非国有企业免征。1988~1994年,共征收2132万元。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2月开征,系向政府机关、事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征收的特殊基金。分三类,按各项目当年收入的10%计征,按销售收入带征的集体企业按0.5%计征,个体工商户按0.7%计征。1994年,停止对国有企业征收。1995年起,对非国有企业免征。1996年1月1日起,全面停征。1989~1995年,共征收2504.4万元。
  教育费附加 1988年,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费率为1%,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1989年4月1日调整为2%。1993年5月起,从2%提高到3%。1994年12月,设在城镇范围内、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三税”税额的3.5%征收城镇教育费附加,设在乡镇范围内的乡镇、村办企业按销售收入0.4%~1%计征,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业等按营业额的0.2%~0.5%计征,农民按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1.5%~2%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1995年4月,工业企业统一按销售额的0.6%计征,商业企业按营业额的0.2%计征,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等按营业额的0.4%计征。1996年1月1日起,对城镇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从3.5%提高到4%。2005年8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停止征收。2006年5月1日起,市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城镇教育费附加。2006年6月,停止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同时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1988~2010年,共征收教育费附加65699.8万元。累计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19384万元。
  粮食附加税 1988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算纳税,税率为0.6%,与“三税”同时征收。1991年,对贫困乡镇返还25%,合计9.98万元;对超额完成的乡镇扣除25%上缴宁波,分成部分60%返还给乡镇,充入农业发展基金„2001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1988~2001年,共征收19546.2万元。至2005年,尾欠征收81.8万元。
  粮食补偿金1989年8月开征。对征收所得税的家庭联户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员每月7元计征,其他企业和单位按上月末实有人数每月5元计征,无证经营者按销售额的0.6%带征。2001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1989~2001年,共征收3950.7万元。
  农业发展基金 1989年开始筹集。筹集渠道有耕地占用税留成部分、农林特产税收入超过1986年基数的80%、粮食附加税留成部分等。2003年,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列入农业发展基金,不足部分从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补足。至2010年,累计收入228814.7万元,累计支出221255.8万元,结余7558.9万元。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988年,在企业、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养老保险金统筹。1989年2月起,实行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合并统筹。1998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2006年5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到18%。2009年1月,企业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2%。是年4月,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8%。1998~2010年,共征集499140.3万元。2008年2月1日起,实施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工伤、大病医疗、养老、失业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统一由用人单位缴纳,外来务工人员个人不缴纳。至2010年,共缴纳19465万元。
  梁辉水库建设基金 1993年1月起,从工商企业、农民以资代劳和在余姚镇的基本建设单位、自来水用户四个方面征集。外商投资企业及四明山镇、大岚镇、鹿亭乡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征集范围。1998年12月停止征集。1993~1998年,共征集28670万元,全部投入梁辉水库建设。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999年1月开征,工交、电力、邮政、电信、烟草等生产经营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2%征集;商业、供销、物资、医疗、建筑、外贸、旅游、饮食服务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征集;金融企业按贷款利息收入的1%征集,保险企业按财产保险费收入的1‰征集;城乡非农业征用土地按每亩加收征地附加费200元。2003年7月1日起调整征集标准,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征集率由1%调整为0.6%,保险公司的保险收入征集率由1‰调整为0.6‰;各类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的征集率为1‰。2004年12月扩大征集范围,凡在市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征集。1999~2010年,共征集60120.7万元。
  土地出让金管理 2008年开始,规范土地出让金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进国库。在扣除成本和提留后的净收益,市与乡镇实行分成。余姚经济开发区、余姚工业园区、泗门镇、梁弄镇、马渚镇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全留。兰江、阳明、梨洲、凤山街道,国有商住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额归市财政(原老方桥区块70%归相应街道,30%归市财政)。国有工业土地出让净收益70%归相应的乡镇、街道,30%归市财政。至2010年不变。土地出让金收取,见第二十五编《经济管理》第八章第三节《建设用地管理》。
  第五节 财务和会计制度改革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改革
  包干制 1988年,继续执行“预算包干、增收节支奖励”的管理体制。是年,对收支相抵后纯收入未超当年事业费基数20%的,全额留给单位;超20%的,超过部分一半抵下年度事业费,一半留给单位建立事业发展、福利、奖励三项基金。1989年,行政经费试行“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专用)式的预算包干”。单位包干结余部分,30%作职工福利基金,20%作奖金,50%作事业发展基金。1994年,卫生局等7个单位试行“公用经费总额包干、节约奖励、超支不补”的办法。1998年,广播电视局等7个单位实行“经济目标考核奖励”制度。
  预算制 1999年,开始推行综合预算财务体制。单位非财政性收入,10%作为市政府统筹金。预算外资金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核定基数,以收抵支,不足由财政定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公用经费与财务管理考核挂钩,奖励额度上封顶下不保底,人均不超过800元。2003年人均奖额调为不超过2000元。2000年,综合预算财务管理扩大到43个一般预算单位,全面推行“零基预算”。是年,对非财政性收入超基数部分,60%单位留用,40%上缴市财政;短收部分财政补助60%,单位削减支出40%。2001年全市84个单位全面实行“综合预算管理”体制。2005年,为平衡年初预算,对各单位经常性专项资金一律按上年打9折计算,历年专项结余一律清理收缴市财政。当年结余50万元以上的一律抵支50%。原则上不安排车辆购置和改善办公条件的经费。
  国库支付制 2007年,实行行政性收费(除教育、医院)全部缴入国库制。2010年,实施《市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公用经费在上年基础上压缩5%。
  国有企业财务制度改革
  1983年,对69家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由第一步改税的“利税并存”改为“以税代利”。全市参加第二步利改税的工业企业8家,所得税按55%税率征收,调节后的平均税率15.4%,企业留利率平均为15.1%。商业企业有19家列为小型企业,除核定基期利润数之外,统一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物资企业有10家列为大中型企业,除核定基期利润之外,统一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调节后的平均税率为5%,留利水平平均为40%。1985年1月1日起,粮食部门实行独立核算的粮油工业、饲料工商企业、运输企业、粮油加工厂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经营平价和议价粮油的商业企业暂不实行利改税,仍执行减亏分成和利润留成办法。是年,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同时,推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主要形式有:工资总额与利润挂钩、实现利润与奖金挂钩、工资总额与销售收入挂钩、纺织行业利润与岗位工资挂钩。1987年,选择通用机器厂和仪表总厂2家工业企业和烟糖公司进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试点。是年,对15家预算内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1988年,19家国营工业企业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自来水公司试行千吨水销量工资含量包干办法。1989年,粮食系统14家粮管所、站、库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承包经营形式。1991年,国营企业开始第二轮承包。1993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管理由计划经济管理模式转向市场经济管理模式。
  农业财务管理制度改革
  1988年后,对经费继续实行包干使用;对专项资金使用推行合同制;对部分有单项经济效益的项目,由无偿支援改为有偿周转使用。1999年,制定《余姚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和会计核算办法》,规范项目资金使用。2001~2010年,对支农项目资金实行程序监控,具体做法是实行项目审报制、重点项目公示制、项目验收制、项目资金直拨制、项目管理档案制、补助资金网上公开制。
  会计制度改革
  1988~1991年,贯彻《会计法》《会计改革纲要》,向责任会计、管理型会计转型。1993年7月,贯彻实施《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分三年时间,培训企业会计人员3000名,向现代会计模式转型。2001年,实施会计制度改革,并同步实行《外方投资企业会计制度》。2003年6月至2004年12月,贯彻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组织全市9100名会计人员学习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05年起,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市财政专门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办法。同时实施《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和会计事务所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审核准则》,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2008~2010年,实施《会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审查批准4家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知识出处

余姚市志1988-2010

《余姚市志1988-2010》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浙江省余姚市1988-2010年度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各方面的情况,突出了浙江省余姚市1988-2010年在各方面取得的成绩。全志分为概述、大事记、建置、地质、地理、人口、城乡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环境保护、水利、交通、邮政等4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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