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编 财政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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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市志1988-2010》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0570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三编 财政 税务
分类号: F812.755;F812.42
页数: 48
页码: 600-647
摘要: 本篇记述1987年,余姚市一般预算收入1.4亿元。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政府积极涵养财源,税收收入每年均以较快速度递增。1994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9亿元,比1987年增长1.79倍。之后,政府不断加强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制定对企业做强做大的多项财政税费优惠扶持政策,培育重点骨干企业和专业市场,不断扩大财源基础。2010年,一般预算收入82.07亿元,比1987年增长57.62倍。
关键词: 财政 税务 余姚市

内容

1987年,余姚市一般预算收入1.4亿元。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政府积极涵养财源,税收收入每年均以较快速度递增。1994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9亿元,比1987年增长1.79倍。之后,政府不断加强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制定对企业做强做大的多项财政税费优惠扶持政策,培育重点骨干企业和专业市场,不断扩大财源基础。2010年,一般预算收入82.07亿元,比1987年增长57.62倍。
  第一章 财税体制改革
  财税体制改革,主要经历利改税、分税制到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过程。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本确立中央与地方之间规范的事权与财力(权)划分。就余姚市市级财政来说,主要是上与宁波市、下与乡镇的财力(权)划分。
  1986年前,实行中央、省、余姚市三级财政体制。1986年1月起,建立乡镇财政。1987年,宁波市计划单列,次年,实行中央、宁波市、余姚市和乡镇四级财政体制。
  第一节 市级财政体制改革
  包干制财政体制
  1988年,余姚实施“总额分成,递增包干,加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即总收入的77.3%上解中央,22.7%地方留成。宁波市对余姚除14种小税、印花税、城建税、耕地占用税60%部分、能交基金50%部分、排污费收入、专款收入类收入之外,实行递增包干、超收分成,以1986年为基数,分成(滚动)比例7.3%归余姚。
  分税制财政体制
  中央与地方财力划分 1993年10月,按国务院规定,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余姚按上级规定实行“双轨制”)。消费税、车辆购置附加税划为中央税。增值税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75%,地方25%)。营业税(不包括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1990年后称房产税,下同)、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土地增值税、盐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税等收入划为地方固定收入。2002年,按照“存量不动,增量分成”的原则,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新增收入调整为中央与地方5∶5分成。2003年起,调整为中央与地方6∶4分成。
  宁波市对余姚财政体制 1994年10月,宁波市财政局以1993年为基期,核实余姚市税收返还基数为15180万元,地方固定收入基数为1647万元。余姚市分享的增值税25%部分和固定收入部分(除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之外)比1993年的增长部分,宁波市与余姚市2∶8分成。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作总额分成,在上缴中央后的30%部分,宁波市与余姚市各分成15%。,预算调节基金上缴中央后的50%部分,宁波市分成15%,余姚市分成35%。教育费附加宁波市与余姚市2∶8分成。1996年后,又有新调整,地方固定收入超基数部分,宁波市分成80%。1998年,宁波市确定余姚市地方固定收入年增长率为9%,增长部分宁波市分成20%。
  宁波市对余姚财政体制的调整 2005年起,宁波市对县(市)实行“增收分成,超收奖励”的财政体制。以2003年为基期,实施期限为2005~2009年。收入划分为宁波市与县(市)共享收入、县(市)固定收入、专项分成收入三大块。2005年,宁波市核定余姚市分成(共享)收入基数为115600万元,超基数部分宁波市与余姚市按16∶84比例分成。专项分成收入的比例划分,城市维护建设税100%留余姚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宁波市与余姚市各50%,教育费附加宁波市与余姚市按28∶72比例分成,耕地占用税宁波市与余姚市按1∶9比例分成,排污费收入按原规定执行;基金收入分成比例,水利基金宁波市与余姚市按3∶7比例分成,残保金宁波市与余姚市按5∶95比例分成,农牧业税附加宁波市与余姚市按2∶8比例分成,其余全部留给余姚市。
  宁波市对余姚财政体制的完善 2010年,宁波市制定《关于完善市对县(市、区)财政体制的通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税下放作为余姚市地方固定收入,增收部分宁波市不再统筹。同时,对县(市、区)实行分成(分享)收入超收奖励办法,在下调县(市、区)超收比例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凡分成(分享)收入比上年增长10%~15%,按宁波市统筹部分的30%给予奖励;增长15%~20%,按统筹的40%~50%给予奖励。
  “做贡献”资金
  1999~2010年,余姚市每年向中央上解“做贡献”资金225万元。2005~2010年,余姚市每年以1555万元为基数,年递增5%,向省上解“做贡献”资金。
  第二节 乡镇财政体制改革
  包干制财政体制
  1988~1991年,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199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分成略作微调。
  1992~1999年,实行“财政包干”。全市乡镇按三种类型确定收入、支出范围和基数。其间,1995年、1996年和1998年三次调整。
  分税制财政体制
  2000年开始,实行分税制。具体采用“划分收入,收入总额分成,定额补助或上缴”的办法。按乡镇政府实有人数和运转确立支出责任。将乡镇辖区内的收入划分为市与乡镇共享收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25%部分)。乡镇财政固定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屠宰税、工商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其他收入及应缴财政的各种罚没收入)。对收入基数内分成额低于支出基数的乡镇,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反之,超出部分则上缴市财政。对困难乡镇的支出缺口,市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2003年开始,在分税制(包干办法)原则下,对乡镇实行“核定基数、环比递增、超收分成、短收赔补”的办法。收入范围与上一轮办法基本不变,分成比例以支出基数与收入基数加2000年所得税基数的60%之比,按56%和80%两类确定。市区四个街道办事处同样实行分税制包干办法,分成比例分档确定。
  分税制财政体制调整
  2008~2010年,实行分税制下的“核定收支、超收分成、短收赔补”的办法。即根据乡镇、街道财政状况,确定收入基数,分别对基数内和超基数部分收入进行分成,并实行短收赔补;根据乡镇、街道所承担的职责核定支出基数。
  乡镇收入 在乡镇范围内,除市级收入之外按宁波市财政体制结算的余姚市财政留成收入(除上缴中央、宁波市后的地方级财政收入)为乡镇财政收入。
  市级收入 专项收入(排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农业两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供电、金融保险、烟草、自来水及华联商厦、城区街道房地产企业税收、市重点工程税收,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交通运输业代扣代缴税收划为市级收入。
  分成办法 按核定的当年乡镇收入基数的2%分成。超基数分成比例:按支出基数与收入基数之比,分三类乡镇确定超收分成。
  支出基数 2008年支出基数以上年底支出数为基数,以后年度支出基数逐年移动确定,并将政策性增支列入基数。
  转移支付 以乡镇的超收分成收入为基数,按30%的比例统筹,用于市财政对乡镇政策性增支等年终转移支付。
  泗门镇财政体制
  2010年,贯彻宁波市政府对泗门镇实施卫星城市试点镇财政管理的意见,对泗门镇财政管理实行“计划单列、二级结算、超收分成”,一定五年。余姚市为此调整泗门镇财政体制。
  调整收入基数 以2009年泗门镇地方财政收入实绩为收入基数,不再向泗门镇统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也不再向泗门镇转移支付市财政统筹资金。超收收入(新增财力)100%留归泗门镇。
  增加支出基数 在2009年支出基数上,加2009年基数内分成、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分成、土地使用税返还,减去体制赔补,同时增加2009年制定的各项政策性支出(2010年及以后增加的各项政策性支出新增部分由泗门镇承担)。市级派驻泗门镇新增的分支机构,其新增的日常运行经费,按编制数和市定额标准,市与泗门镇各承担50%。专项上解资金(援疆、藏资金,轻轨上解资金新增部分、津贴补贴上缴宁波市新增部分)以及后按政策需统筹上缴省、宁波市部分,先按地方收入比例上缴宁波市,年终通过体制结算由泗门镇财政归还市财政。增加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专项分成,以2009年收入实绩为基数,超基数全额留镇,教育定额公用经费和2009年专项分成收入列入支出基数。土地出让收入分成在扣除税费以后,全额返还出让成本和土地净收益,同时在规费提留上给予一定支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净收益的10%计提,返还给泗门镇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偿债准备金按净收益的10%计提,返还给泗门镇单独建立偿债准备金。不再计提3%的土地出让统筹金。
  其他规定 其他非税收入作为市级收入暂不下放(主要是文化建设事业费、职教经费、水利基金、残保金、企业社保五金等)。出口退税,以2009年出口退税为基数,新增出口退税地方负担部分按7.5%由泗门镇承担。设立余姚市泗门镇金库,职能与市金库相同,直接与宁波市金库发生结算关系。
  第三节 税收体制改革
  利改税
  1983年开始,国营企业实施第一步利改税,即由上缴利润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制度(前志已记)。1984年开始,实施第二步利改税,由第一步“利税并存”改为“以税代利”,1988年继续施行。
  税制改革
  商品课税改革 1994年1月1日起,对税制进行大规模改革。取消产品税,开征消费税,缩小营业税,仅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建立以增值税为核心,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相互配套的课税制度;取消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
  工商税改革 1984年,将工商税按其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四种,是年4月,国家颁布四种税收条例(草案)。
  产品税改革 1984年,从工商税中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1994年1月起,产品税全部改征增值税。
  增值税改革 1984年,从工商税中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是年,国家颁布增值税条例(草案)。1993年12月13日,国家颁布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一般纳税人1993年12月底的期初存货已征税额,1994年经市国税局核定后,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每年的抵扣比例为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额余额的20%。到1999年,全市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全部抵扣结束。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增值税制度,生产型增值税调整为消费型增值税,除房屋、建筑物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均可作为进项抵扣项目,增值税成为最大一个税种。2010年,增值税收入35.35亿元,占全市税收的44.5%。
  企业所得税改革 1983年9月,按《国营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全县69户国营工商企业征收所得税,1984年全面开征。1985年4月起,执行《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起,执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至1993年,内资企业继续按国营、集体、私营不同所有制征收所得税。1994年1月1日起,合并国营、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起,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国家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新法不再区分内资企业、外资企业,而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个人所得税改革 1994年1月1日起,扩大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将中国公民、外籍人员、个体工商户纳入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取消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征收个人所得税。
  娱乐业营业税改革 2001年5月,调整娱乐业营业税范围,并按20%税率征收。2010年1月起,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高尔夫球税率调整为1%,其他娱乐业税率调整为5%。
  牲畜交易税 1953年11月5日开征,1994年1月1日取消。
  建筑税 1983年10月1日开征,1991年停征。
  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3年开征,1994年1月停征。
  筵席税 1993年恢复,1994年停征。
  开征税种变化
  1988年初,征收的税种:工商税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建筑税、牲畜交易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涉外企业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其他有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粮食附加税等。
  2010年,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等。
  税收管理体制改革
  1994年前,所有税收均由市财政税务局管理。
  1994年11月,撤销市财政税务局,组建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简称“市国税局”)、市地方税务局(简称“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与市地税局合署办公,并于1995年3月1日起各自运行,税收管理体制也作相应调整。市国税局管辖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等。市地税局管辖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其中企业所得税管理在2002年和2009年国家曾作两次调整。至2010年,市国税局管辖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市地税局管辖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
  第四节 农业四税和基金改革
  农业四税改革
  农业税 以农业生产的土地为依据,其收益者为征税对象,采取“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1988年,全市农业税任务基本稳定在2100万千克上下。1999年,对棉区乡镇减征15%,山区乡镇减征27%,其他乡镇减征5%。2004年,免征农业税(省政府决定。比全国提早2年)。
  农林特产税 1988年4月,对西瓜、柑橘、对虾、珠蚌、珍珠、淡水鱼、花卉、出售花木等开征。1994年1月,农林特产税和原农林牧业的产品税归并,统一征收农林特产税。2002年7月,对计税土地上生产的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林特产税。2003年起,对非计税土地上的农特产品改征农业税。2004年起,取消农林特产税。1988~2003年,共征收2524.49万元。
  耕地占用税 1988年,征收标准:城区每平方米7.5元,乡镇每平方米6元,公路占用耕地统一按每平方米2元计征。1992年,余姚市升格为二类地区,调整后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9元。2008年11月1日起,占用耕地(含园地)和其他农用地每平方米50元,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75元,铁路、公路、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每平方米2元。1988~2010年,共征收62524万元。
  契税 1988年9月恢复征收。税率:房屋买卖、典当、赠予或交换,卖契按买价6%、典契按3%、赠予包括储蓄中奖、房产均按现值6%、交换契按差价6%计征。1991年1月起,商品房一律按实际成交价计征。1997年10月1日,税率由6%降为3%,并取消对典当行为征收。是年10月,对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转制的乡镇企业,从1997年1月1日至1999年3月底前办理有关转制规范手续的,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转让各按3%纳税。1998年8月1日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宅房暂按减半征税。2000年8月,对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用房免税。9月,在余姚镇城区内购买二手住宅房(不含别墅、商住混合楼)的按建筑面积缴纳。征收标准为:砖混结构每平方米12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6元、附属房每平方米6元、车库每平方米15元。2003年,企业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原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对企业关闭破产、债权人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的免征,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2010年9月,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对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1988~2010年,共征收185736万元。
  费和基金改革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8年按15%征收。1991年1月1日起,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征收标准。1994年1月起,对国有企业停征。1995年1月起,对非国有企业免征。1988~1994年,共征收2132万元。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2月开征,系向政府机关、事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征收的特殊基金。分三类,按各项目当年收入的10%计征,按销售收入带征的集体企业按0.5%计征,个体工商户按0.7%计征。1994年,停止对国有企业征收。1995年起,对非国有企业免征。1996年1月1日起,全面停征。1989~1995年,共征收2504.4万元。
  教育费附加 1988年,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费率为1%,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1989年4月1日调整为2%。1993年5月起,从2%提高到3%。1994年12月,设在城镇范围内、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三税”税额的3.5%征收城镇教育费附加,设在乡镇范围内的乡镇、村办企业按销售收入0.4%~1%计征,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业等按营业额的0.2%~0.5%计征,农民按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1.5%~2%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1995年4月,工业企业统一按销售额的0.6%计征,商业企业按营业额的0.2%计征,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等按营业额的0.4%计征。1996年1月1日起,对城镇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从3.5%提高到4%。2005年8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停止征收。2006年5月1日起,市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城镇教育费附加。2006年6月,停止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同时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1988~2010年,共征收教育费附加65699.8万元。累计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19384万元。
  粮食附加税 1988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算纳税,税率为0.6%,与“三税”同时征收。1991年,对贫困乡镇返还25%,合计9.98万元;对超额完成的乡镇扣除25%上缴宁波,分成部分60%返还给乡镇,充入农业发展基金„2001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1988~2001年,共征收19546.2万元。至2005年,尾欠征收81.8万元。
  粮食补偿金1989年8月开征。对征收所得税的家庭联户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员每月7元计征,其他企业和单位按上月末实有人数每月5元计征,无证经营者按销售额的0.6%带征。2001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1989~2001年,共征收3950.7万元。
  农业发展基金 1989年开始筹集。筹集渠道有耕地占用税留成部分、农林特产税收入超过1986年基数的80%、粮食附加税留成部分等。2003年,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列入农业发展基金,不足部分从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补足。至2010年,累计收入228814.7万元,累计支出221255.8万元,结余7558.9万元。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988年,在企业、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养老保险金统筹。1989年2月起,实行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合并统筹。1998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2006年5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到18%。2009年1月,企业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2%。是年4月,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8%。1998~2010年,共征集499140.3万元。2008年2月1日起,实施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工伤、大病医疗、养老、失业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统一由用人单位缴纳,外来务工人员个人不缴纳。至2010年,共缴纳19465万元。
  梁辉水库建设基金 1993年1月起,从工商企业、农民以资代劳和在余姚镇的基本建设单位、自来水用户四个方面征集。外商投资企业及四明山镇、大岚镇、鹿亭乡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征集范围。1998年12月停止征集。1993~1998年,共征集28670万元,全部投入梁辉水库建设。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999年1月开征,工交、电力、邮政、电信、烟草等生产经营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2%征集;商业、供销、物资、医疗、建筑、外贸、旅游、饮食服务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征集;金融企业按贷款利息收入的1%征集,保险企业按财产保险费收入的1‰征集;城乡非农业征用土地按每亩加收征地附加费200元。2003年7月1日起调整征集标准,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征集率由1%调整为0.6%,保险公司的保险收入征集率由1‰调整为0.6‰;各类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的征集率为1‰。2004年12月扩大征集范围,凡在市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征集。1999~2010年,共征集60120.7万元。
  土地出让金管理 2008年开始,规范土地出让金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进国库。在扣除成本和提留后的净收益,市与乡镇实行分成。余姚经济开发区、余姚工业园区、泗门镇、梁弄镇、马渚镇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全留。兰江、阳明、梨洲、凤山街道,国有商住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额归市财政(原老方桥区块70%归相应街道,30%归市财政)。国有工业土地出让净收益70%归相应的乡镇、街道,30%归市财政。至2010年不变。土地出让金收取,见第二十五编《经济管理》第八章第三节《建设用地管理》。
  第五节 财务和会计制度改革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改革
  包干制 1988年,继续执行“预算包干、增收节支奖励”的管理体制。是年,对收支相抵后纯收入未超当年事业费基数20%的,全额留给单位;超20%的,超过部分一半抵下年度事业费,一半留给单位建立事业发展、福利、奖励三项基金。1989年,行政经费试行“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专用)式的预算包干”。单位包干结余部分,30%作职工福利基金,20%作奖金,50%作事业发展基金。1994年,卫生局等7个单位试行“公用经费总额包干、节约奖励、超支不补”的办法。1998年,广播电视局等7个单位实行“经济目标考核奖励”制度。
  预算制 1999年,开始推行综合预算财务体制。单位非财政性收入,10%作为市政府统筹金。预算外资金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核定基数,以收抵支,不足由财政定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公用经费与财务管理考核挂钩,奖励额度上封顶下不保底,人均不超过800元。2003年人均奖额调为不超过2000元。2000年,综合预算财务管理扩大到43个一般预算单位,全面推行“零基预算”。是年,对非财政性收入超基数部分,60%单位留用,40%上缴市财政;短收部分财政补助60%,单位削减支出40%。2001年全市84个单位全面实行“综合预算管理”体制。2005年,为平衡年初预算,对各单位经常性专项资金一律按上年打9折计算,历年专项结余一律清理收缴市财政。当年结余50万元以上的一律抵支50%。原则上不安排车辆购置和改善办公条件的经费。
  国库支付制 2007年,实行行政性收费(除教育、医院)全部缴入国库制。2010年,实施《市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公用经费在上年基础上压缩5%。
  国有企业财务制度改革
  1983年,对69家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由第一步改税的“利税并存”改为“以税代利”。全市参加第二步利改税的工业企业8家,所得税按55%税率征收,调节后的平均税率15.4%,企业留利率平均为15.1%。商业企业有19家列为小型企业,除核定基期利润数之外,统一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物资企业有10家列为大中型企业,除核定基期利润之外,统一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调节后的平均税率为5%,留利水平平均为40%。1985年1月1日起,粮食部门实行独立核算的粮油工业、饲料工商企业、运输企业、粮油加工厂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经营平价和议价粮油的商业企业暂不实行利改税,仍执行减亏分成和利润留成办法。是年,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同时,推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主要形式有:工资总额与利润挂钩、实现利润与奖金挂钩、工资总额与销售收入挂钩、纺织行业利润与岗位工资挂钩。1987年,选择通用机器厂和仪表总厂2家工业企业和烟糖公司进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试点。是年,对15家预算内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1988年,19家国营工业企业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自来水公司试行千吨水销量工资含量包干办法。1989年,粮食系统14家粮管所、站、库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承包经营形式。1991年,国营企业开始第二轮承包。1993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管理由计划经济管理模式转向市场经济管理模式。
  农业财务管理制度改革
  1988年后,对经费继续实行包干使用;对专项资金使用推行合同制;对部分有单项经济效益的项目,由无偿支援改为有偿周转使用。1999年,制定《余姚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和会计核算办法》,规范项目资金使用。2001~2010年,对支农项目资金实行程序监控,具体做法是实行项目审报制、重点项目公示制、项目验收制、项目资金直拨制、项目管理档案制、补助资金网上公开制。
  会计制度改革
  1988~1991年,贯彻《会计法》《会计改革纲要》,向责任会计、管理型会计转型。1993年7月,贯彻实施《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分三年时间,培训企业会计人员3000名,向现代会计模式转型。2001年,实施会计制度改革,并同步实行《外方投资企业会计制度》。2003年6月至2004年12月,贯彻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组织全市9100名会计人员学习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05年起,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市财政专门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办法。同时实施《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和会计事务所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审核准则》,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2008~2010年,实施《会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审查批准4家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第二章 财政
  1987年,余姚市一般预算收入1.4亿元,2010年82.07亿元,增长57.62倍。其中,“十五”期间(2001~2005)增长最快,年均增长34.2%。2007年起,财政预算支出走上公共财政之路。是年,新增财力的70%用于民生和公共事业。
  1988~2010年,制定一系列财政扶持政策,主要以扶持“三农”(农业、农民、农村)、推动科技进步、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等为重点。在此期间,还加强财政管理。
  第一节 财政收入(一般预算收入)
  “七五”期间(后三年,1988~1990)
  1988~1990年,市财政预算内收入累计55406.4万元。预算内收入从1987年的14032.9万元,上升到1990年的20005.5万元,年均增长12.6%。
  “八五”期间
  1991~1995年,市财政预算内收入累计158784万元。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才有地方财政收入及相应预算科目。是年,地方财政收入18015万元。预算内收入从1990年的20005.5万元,上升到1995年的43451万元,年均增长16.8%。
  “九五”期间
  1996~2000年,市财政预算内收入累计330325万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累计169419万元。经利改税和实行分税制后,工商税收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由“八五”期间的67.4%上升到“九五”期间的95%。预算内收入从1995年的43451万元,上升到2000年的92772万元,年均增长16.4%。
  “十五”期间
  2001~2005年,市财政预算内收入累计1298635万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累计631436万元。预算内收入从2000年的92772万元,上升到2005年的403707万元,年均增长34.2%。
  “十一五”期间
  2006~2010年,市财政预算内收入累计3385253万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累计1709226万元。预算内收入从2005年的403707万元,上升2010年的820674万元,年均增长15.24%。
  第二节 财政支出(一般预算支出)
  “七五”后三年至“十五”计划期间
  “七五”后三年,即1988~1990年,累计支出24698.8万元,支出从1987年的4941.7万元,增加到1990年的9372.2万元,年均增长23.8%。
  “八五”期间,即1991~1995年,累计支出82313万元,支出从1990年的9372.2万元,增加到1995年的23981万元,年均增长20.7%。
  “九五”期间,即1996~2000年,累计支出188636万元,支出从1995年的23981万元,增加到2000年的52642万元,年均增长17%。
  “十五”期间,即2001~2005年,累计支出746763万元,支出从2000年的52642万元,增加到2005年的221268万元,年均增长33.3%。
  “十—五”规划期间
  2006~2010年,累计支出1816078万元,支出从2005年的221268万元,增加到2010年的505467万元,年均增长18%。2007年,追加3511万元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5975万元,用于农村道路、环境、饮水工程建设。投入2264万元,扶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卫生事业建设。是年,各类社保资金余额24.32亿元,同比增长42%,其中养老保险余额11.41亿元,同比增长31%。
  2008年,财政用于民生支出24.7亿元,比上年增长17.4%,占总支出的72.6%。2009年,全市各类社保资金余额44.3亿元,保值增息率保持7%以上。全市各项民生支出275472万元,占总支出的70.2%。投入12289万元扶持农民、职工医疗保险,投入14953万元用于农村网络公路建设等,投入33458万元用于“平安创建”工程建设,投入4767万元用于饮用水保护等项目。
  2010年,全市各类社保资金累计存款45.2亿元,定期存款38.5亿元,占总存数的85%,资金保值增息率为6.5%。全市各类民生支出35.4亿元,占一般预算支出的70%,比上年预算支出增长28.5%。2009年和2010年,余姚获“中国幸福城市”称号。
  第三节 财政扶持政策
  “三农”财政扶持
  农业发展基金 见本编第一章第四节《农业四税和基金改革》。
  支农周转金 1972年设立。1988年初周转金704万元。1989年开始,业务由市财务开发公司办理。1998年停办。
  千库保安工程 主要是治理和加固小型水库。2003年开始实施,至2006年结束,累计投入6555万元。
  农民饮用水工程 2005年开始实施,至2007年结束,投入4470万元,惠及21.1万名农民。
  惠农资金 2007年开始投入,是年投入6879万元,2008年投入7895万元,2009年投入8567万元,2010年投入10963万元。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配套补助。
  第二、三产业财政扶持
  技术改造贴息 1994年起,市政府对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借入资金实行财政贴息办法如995年,技改项目贴息资金150万元。1996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用于技改贴息。是年,市财政对17个技改项目支出贴息资金421万元。2001年起,技改贴息除市重点技改项目之外,贴息对象有所扩大。是年,市财政支出贴息资金1129.1万元。2005年起,市政府对重点技改项目由贴息改为按设备投资的一定比例分类奖励。是年,市财政对技改项目支出奖励资金735.3万元。此后,奖励比例做过多次调整。2010年,奖励金额1275万元。
  出口创汇补助 1991年1月,市政府制定鼓励出口创汇、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财政扶持政策。1996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出口创汇规模企业、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和市级外贸企业。1998年起,对外贸出口企业出口产品由财政给予贴息。1999年7月,调整对外贸产品出口贴息办法,补贴额度提升。是年,市财政支出补贴资金718.3万元。2001年,市财政支出补贴资金631万元。是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20万元资金设立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外贸奖。2003年,市财政安排150万元资金,设立外向型经济发展资金。是年,扶持出口创汇的资金4200万元。此后,继续对出口创汇给予补助。2004年补助1068.6万元,2005年补助3309.8万元,2006年补助2238万元,2007年补助2205.7万元,2008年补助3289万元,2010年补助3305万元。
  科技进步奖励 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市政府每年制定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市本级财政对科技进步的奖励金额逐年增加。1988年36.1万元,1993年108.3万元,2001年1477万元。2006~2010年,全市科技进步财政扶持力度逐步加大,用于企业研发费补助、科技合作补助、专利授权和软件产品登记奖励、中介机构补助、种子资金支持、创业投资及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等。2010年,市财政扶持科技进步的资金5107万元。
  商贸服务业奖励 1995年,市政府制定扶持重点流通企业的奖励办法。2005年起,对商贸服务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加大。是年,市财政支出商贸服务业奖励资金541.5万元,2007年939.9万元,2008年2329万元。2009年,落实扩大内需项目资金2607万元,补贴“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资金1070万元。2010年,财政扶持商贸服务业的资金3540万元。
  信用贷款扶持
  1988年6月,市财政局财务开发公司改组为余姚市财务开发公司,注册资金4000万元,对企业进行信用贷款扶持。是年,信用贷款扶持余姚通用厂、余姚农药厂等5家企业的技改项目,资金1305万元。1989~1992年,支农信用资金4798万元。1993年5月,市财务开发公司变更为市财政局财务开发公司。。1994年,账面资产3.4亿元,信用周转扶持资金3.2亿元。1998年,信用借入资金2.65亿元,信用支持贷放3.21亿元,信用受益900户企业。其中,生产企业信贷14595万元,占45.5%;流通企业信贷9264万元,占28.8%;社会发展项目信贷8241万元,占25.7%。是年8月,按财政部《整顿财政信用周转金的通知》,市财政局财务开发公司停办信用借贷,清理债权债务,财政信用贷款扶持终止。
  第四节 财政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经常性支出管理 1988年,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试行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1993年,行政单位实行级别工资制;事业单位实行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相结合工资制。同时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定员定类、缺编不减经费、超编不增经费的办法。2001年,全市压缩行政编制人数17%。同时,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制度。2005~2006年,调查清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2007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改革。2009~2010年,清理规范后的公务员工资和津贴、补贴等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统一发放管理,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全市公务员工资走上公开透明的“阳光工资”之路。同时,对部分事业单位试行“绩效工资”。
  公用经费管理 1988~1990年,取消公配自行车,实行私车公用修理补贴。农村月定额5元,城区4元。1993年是项补贴取消,公务用车(汽车)经费实行实报实销,后改为定额、定编管理。1999年,对公务汽车实行定点招标维修制,维修费比上年节约62.1%。2004年,选择马渚镇政府等单位,启动公务用车改革试点。原有公车一律公开拍卖,收入上缴财政,机关工作人员统一按职务发给公务交通费,包干使用。截至2008年9月,全市公务用车改革除公、检、法部门外,基本完成,涉及车改人员2181名,市直部门车贴金额1349.85万元。一次性购车补贴368人,补贴金额852.4万元。2008年,汶川发生大地震,各直属部门公用经费一律削减5%,市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办公经费削减10%,合计409万元,支援地震灾区。2009年,建设“节约型机关”,接待经费下降10%,会议经费零增长,公务用车经费下降15%。2010年,公用经费支出再次节减5%。是年,制定信息网络、招商、报纸杂志经费等管理节约办法。同年,公、检、法和城市管理局完成公务用车改革。
  会议经费管理 1988~2008年,一直按三种不同类型会议标准审批、管理会议经费。其间,经费标准多次变动。2009年,重新实施《会议经费标准管理办法》,控制会议经费。
  差旅费和邮电费管理 1988年,差旅费实行限额与超限自负20%的办法。1996年,宁波市内出差伙食补贴每人每月80元,定额包干。2005~2010年,公车改革后,省外、市内差旅费按新标准实行定额补助。
  通讯费管理 1997年,对公配住宅电话、移动电话进行清理,住宅电话折价处理给个人。2001年8月,住宅和移动电话费一律自理;市制定《分职务通信补助办法》。
  预算外资金管理 1988年,预算外资金继续实施“集中储存、计划管理、财政监督、有效使用”的管理办法。是年,19个行政事业单位、25个重大预算外资金项目纳入管理办法。1991~2003年,预算外资金实施“收支两条线,综合财政”管理办法。2004年9月起,市对预算外资金逐步实施“收入税收化、支出预算化、支付国库化、监督经常化”的重大改革,至2010年,预算外资金除少部分之外,实施“政府非税化收入预算化管理,国库直接支付”的法制化管理体制。
  专项资金管理 2006年前,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6年9月起,对确定的专项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评价。2008年,共收缴上年专项结余2318万元。2009年6月,市政府制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资金拨付依据项目库序列,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上报资金拨付申清单,财政部门按预算额度、项目进度、时间要求,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项目单位。2009年,收缴工程结余资金3022万元。
  2010年,对2009年完工专项资金结余进行调查摸底,收缴专项资金1198.68万元。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1988年,制定预算外资金自筹基建管理办法,对预算外基建项目,实施“先审后存、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程序式管理。1996年,建立预算内基建资金拨付规程,基建单位每月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及用款计划,财政部门限额拨付,一年一结,余额一律注销。1997年,对2000万元以上(或财政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列为市属重点项目。实施项目法人投资责任制,工程施工招标制,项目奖惩制。1999年,市实施《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阶段拨款不得超过造价的85%,余款竣工决算审计后拨付,其中5%作为工程维修保证金。2000年,进一步规范政策性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程序。是年5月,财政性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事项,移交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和审计中心,市财政做好固定资产交付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2007年,实施基建项目前期费滚动使用制。是年5月,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2008年,实施《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办法》。是年9月,实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1000万元以上项目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5月,由市公共建设管理中心代表市政府行使业主和项目法人职能,负责500万元以上政府部门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与管理(除城建、水利、交通专业投资项目外)。2010年12月,市制定《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 1988~1995年,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负责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力管理。1996年起,余姚成为国家政府采购制度试点县(市)。1998年,市政府颁发《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并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范围仅限车辆及维修、保险、现代办公用品、大宗用纸、印刷、空调等。是年,建立市政府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办公室合署办公。先后建立《招投标规则》《供货商管理办法》《定点印刷管理办法》《定点汽车维修办法》等制度。2002年8月,市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04年6月,市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招投标中心、市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和审计中心。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建筑、交通、水利、国土资源6个专业招投标管理机构随之撤销。2009年,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采购资金646万元。2010年,节约采购资金573.63万元。
  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2002年6月,市政府设立市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并实施《市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是年,有86户进入核算中心集中核算,120户进入分中心核算,资金收付量300亿元。2003年,市核算中心发出拒付整改通知书120份,金额168万元。2004年,发出拒付整改通知书75份,金额105万元。2005年,发出拒付整改通知书44份,金额103.5万元。2006年,发出拒付整改通知书19份,金额27.8万元。各单位不合理支出逐年下降。2008年1月,建立市财政直接支付机构,推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履行市财政国库直接支付职责。是年,财政国库直接支付1313笔,金额1.4亿元,其中基建项目资金1615万元,企业直补政策性资金1.24亿元;网上银行办理资金支付8.17亿元。2009~2010年,完成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颁布《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工作方案》。2010年,全市21个乡镇、街道,74个市直部门,公务人员工资由国库统一支付,会计核算收付总量21.98亿元(网上银行支付10.17亿元),办理财政直接支付资金2.34亿元。
  是年,稳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完成第二、第三批共91家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试点。至2010年,办理会计集中核算10986笔,资金收付总量10.36亿元;市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改革基本完成。
  财政监督与支出绩效评价 1988~1989年,先后两次对行政事业单位及乡镇开展财务检查监督,共查处违规资金189万元,并按规定作出处理。1995~1997年,先后三次开展“小金库”与预算外资金财务大检查,共查处违规资金1041万元,其中小金库148万元。2002年,市财政局实行预算、拨付、监督三分离,设立财政监督科,并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预算外资金收支、基建财务等实行监督。是年,监督核减基建资金2108万元,核减率10%。2009年,开展“小金库”治理及“回头看”,发现15个单位的“小金库”、计769.8万元。重点检查32家单位、计金额274.4万元,均按规定作出处理。2010年,对165家社团、102家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小金库”检查,按规定处理11万元“小金库”资金,并对票据管理、费用开支、财务核算等进行整改和纠正。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 1992年,依据财政部规定,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分别提高到1000元、1500元、2000元。1993年,依据财政部规定,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劳动资料列为固定资产。是年7月,按省规定,分五个方面确定固定资产原值。同月,依据《企业财务通则》,为鼓励企业发展,加快技术进步,允许采用“双倍余额法”和“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的办法。具体办法由企业自主选择,报财政部门批准。1998年,依据省财政厅通知,对固定资产实行有偿占用费,月率为3‰。
  流动资金管理 1991年1月起,对国营企业国拨流动资金按月利率7.2%。计提保值费,其中70%%留给企业、30%上缴市财政。1993年7月,实行新的财务制度后,随着企业资本金制度的建立,资本金不分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财政也不参与核定企业流动资金,企业资金借贷使用由企业自主向银行申请办理,财政不再过问。
  成本费用管理 1989年3月和6月,按上级规定放宽和提高国营企业招待费、差旅费开支。1993年1月1日起,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余姚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按“产成品进价与售价孰低法”,核算库存产成品成本。同时,对国营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是年3月,加强对企业存贷、应收账款、待摊费用、延递资产四项资金和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四项费用的管理,降低企业成本。是年7月,商业企业财务也同时执行财政部《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统一商品国内、国外进货成本的计算口径,将原商品流通费改为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并调整费用开支范围。1998年,依据财政部规定及企业破产财务处置程序,余姚市相关企业试行企业破产事项。
  利润分配管理 1982年前,余姚国营企业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办法,按不同企业类型确定不同的留成比例。1983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1986年后,市财政局几次调整部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1993年,试行外贸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上缴相当于所得税的利润办法,上缴比例为33%。1996年5月,国有粮食企业上缴利润办法改革为依法上缴所得税;税后净利润分配,按现行财务制度办理。
  财务管理转为资产管理 20世纪90年代,探索推进政企分开。1996年后,国有企业全面推行产权制度改革。与之相适应的是,国有企业财务管理,逐步转为对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管理。2010年6月,市政府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节 会计事务管理
  会计工作管理
  主管部门管理 1988~1989年10月,会计工作和人员由各主管部门管理。
  市财政局主管 1989年11月,市财政局设立会计管理股,与省会计事务所余姚分所合署办公,主管会计事务。
  属地管理 1997年2月起,由乡镇财政所管理辖区内会计工作和人员。
  会计事务所改革 1999年7月,市会计师事务所与市财政局脱钩,成为独立的中介机构。
  会计委派试点 2000年7月,市政府颁发《会计委派制试行办法》,试点向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委派会计人员。2001年12月终止。
  会计核算中心 2001年12月,建立市会计核算中心,下设若干分中心。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统一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
  会计资格管理
  1988~1990年,实行省会计上岗证制度。1990年8月,余姚首次实行会计证考试,1117人取得会计证。1991年5月起,统一实行会计证资格制度。是年,具有会计资格者4250人。2000年7月,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证制度,已取得有效会计证的人员可直接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02年,实行凡证必考制。2005年,取消会计证年检,实行每年必须参加继续教育累计24小时制。
  技术资格管理
  1988年底,市会计专业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建立。共评审出具有会计任职技术资格者1300人,其中高级会计师资格者3人、会计师资格者36人。1993年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面考试制。2003年,实行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有2人获高级会计师资格职称。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人员13022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3339名,其中高级职称27名、中级职称598名、初级职称2714名。
  第六节 资产托管
  2001年,余姚镇撤销。是年10月,设立市财政局资产托管中心,托管余姚镇资产经营公司资产。
  托管主要内容
  处理镇属企业改制遗留问题 2001~2002年,对停产歇业企业75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资金82万元。之后,对托管中心承接管理的1000名退休职工,一次性缴付市劳动局非统筹费用1300万元,实行社会化管理。对原双河砖瓦厂长期领取生活费的7名职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共支付补助金4.5万元,另外9名领取生活费的职工,移交给劳动局,并一次性支付劳动局50万元。
  偿还集资款和借款 2001~2003年,偿还原余姚镇工业总公司4200万元集资款;归还银行8200万元借款和相应利息1500万元,归还阳明东路居委900万元借款和西郊村230万元征地款。其间,专门组织清债收欠,收回欠款70万元。
  继续推进改革 2003年8月,市三诚公司停产歇业,处置600名职工的劳动关系。公司清盘后,变现3800万元。此后,对停产的市舜奇公司的主要设备进行公开拍卖转让,拆除全部地面建筑物。清场后,由地产公司托盘,托盘资金9377万元,用于归还银行借款和三诚公司停产损失的补偿,对舜奇公司10名留守管理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是年,对原余姚镇工业总公司所属育蕾幼儿园进行改制。明确教职员工身份,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补偿资金56万元。育蕾幼儿园的全部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给市教育局。
  资产分类和登记办证 2001~2010年,对托管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办证,对手续不完整的资产进行补办。至2010年,办理各类权证71处。其中,补办权属28处,使用变更33处,用途性质改变10处。翻修危房5处,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投入资金200万元。
  资产增值和投资建设
  盘活存量 对原工程塑料厂、双河建筑公司地块拆迁清场,共1.08公顷,由地产公司托盘后,公开拍卖,市政府返还给资产托管中心成本及级差地租3144.5万元。对一些地块做好前期征地工作,4.78公顷土地经地产公司拍卖后,返还成本和级差地租9514.03万元。至2009年,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房屋1933.67平方米、土地3.71公顷,收回资金7681.29万元,偿还债务17917.53万元。2010年,拍卖阳明西路501号地块,收益1011万元。至2010年,托管中心有土地存量9.97公顷、房屋建筑面积41669.36平方米,按2010年现行价评估,增值10倍以上。
  投资市重点工程建设 积极配合城市建设涉及托管的厂房等不动产拆迁,将增值的资金,投资新建文山路菜场和凤山菜场。文山路菜场建筑面积8347平方米,投资1800万元,2001年底投入使用。凤山菜场建筑面积21646平方米,投资4440万元,2003年9月投入使用
  第三章 税务
  税种、税率统一由国家制定。1995年3月1日起,税务由市国税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分别管理。1988年,余姚市税收入库金额1.69亿元。2010年79.44亿元,其中国税43.34亿元、地税36.1亿元。
  市国税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分别管理的税种见本编第一章第三节《税收体制改革》。关税见第二十四编《口岸管理》第一章第二节《关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见本编第一章第四节《农业四税和基金改革》。
  第一节 税种税率
  增值税
  1988年,设31个税目、12档税率,最高税率45%,最低税率6%,根据扣除项目设3%~45%扣除税率13档。全市按企业类别,采用“定期定率”“实耗扣税法”和“购进扣税法”分别计征。
  1989年1月1日起,纺织行业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乡镇集体企业普遍采用“定率征收、年终结算”办法。
  1994年1月1日起,税率: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等17%;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等13%;纳税人出口货物零税率。一般纳税人应纳税计算,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6%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调减为4%。
  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6%调整为3%,并提高销售起征点。
  营业税
  1988年,设11个税目,4个固定税率,即3%、5%、10%、15%,一个弹性税率5%~10%。对商品零售月收入不满240元、其他业务收入不满120元的,免征营业税。
  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新营业税条例,设9个税目和3%、5%两个固定税率,对娱乐业设置5%~20%的弹性税率,其中金融保险业税率5%。余姚确定,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400元和按次纳税的每次(日)50元作为起征点。娱乐业税率10%。
  1997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税率由5%%提高到8%,提高部分由市国税局征收。对农村信用社在1997年12月31日前减按5%征收,仍作为地方财政收入。1998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税率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分三年将税率从8%降到5%。2003年1月1日起,税率降为5%,国税系统不再征收。。
  2010年6月,从事BT(BUILDTRANSFER,是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投资模式)业务取得收入,包括建设工程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按建筑项目纳税;取得增值电讯业务证书的企业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从事拓展训练、漂流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税目征税;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报酬,扣除运费、装卸费、仓储费、报关费、输单费、检疫费、保险费、滞箱费等征税;个人独资企业将企业名下不动产产权过户到企业投资者个人名下的,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的规定取消。
  消费税
  1994年1月1日开征,分11个税目、13个子目、25个征税项目。最高税率45%,最低税率3%。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金银首饰10%减按5%征收,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税率5%。
  2006年4月1日起,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20%、游艇10%、一次性木制筷子5%、实木地板5%的税目及税率,取消汽油、柴油、护肤护发品税目。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税法。修改后设14个税目、21个子目、38个征税项目。增加对高档消费品和一次性资源消耗产品征税。最高税率45%,最低税率1%。
  车辆购置税
  2001年1月1日起,取消车辆购置附加费,开征车辆购置税、税率10%。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税款缴入中央国库。
  征税环节为购车之后、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之前。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税率征收。
  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1993年前,内资企业按国营、集体、私营不同所有制性质所得税条例征收。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中小型企业实行10%~55%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城镇集体企业实行10%~55%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乡镇企业实行比例税率20%。私营企业税率为35%。
  1994年1月,国营、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执行33%比例税率。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税法。内资、外资“两税合一”,税率25%。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境内所得,适用税率20%。
  2009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余姚为10%,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为3%。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991年7月1日起,税率30%,地方附加税3%。余姚市外商投资企业按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企业减按24%征收,地方附加税按2.4%征收。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减按15%税率征收。
  2008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税率25%。
  个人所得税
  1988年,工资、薪金收入按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劳务报酬等所得适用20%税率。
  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原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997年7月,对一些特定行业实行定额征收。
  1998年,个人取得彩票中奖所得、凡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超过1万元的,按20%税率征收。
  1999年9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收入扣除400元的费用纳税。2006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收入扣除1600元的费用纳税;外籍人员在每月收入扣除1600元基础上,再扣除附加费用3200元纳税。2008年1月起,每人每月收入扣除费用2000元纳税。
  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税率20%。2007年8月15日起,由20%减到5%。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
  2000年,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006年12月,建筑安装企业暂按月工程预付款的0.5%带征;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土木建筑及其他项目调整为7%,个体工商户2.2%带征。
  2010年9月,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8年,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1994年增加消费税,取消产品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税率:余姚城区7%,其他建制镇5%,建制镇以下1%。1999年1月1日起,余姚镇规划范围内按7%征收,其他建制镇规划范围内按5%征收,建制镇以下1%。2006年8月1日起,建制镇以下由1%调整为5%。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起开征。凡在余姚市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实行差别税率,设14个目,基本税率分别为0、5%、10%、15%、30%。
  1992年起,实行计划统一管理和投资许可证相结合的办法。
  1995年6月,对1994年后批准的技改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缓缴80%;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缓缴70%;个别投资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缓缴比例可适当提高。
  1999年12月,由国家资产投资的暂停征收。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暂停征收。
  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8年,船舶按吨分别计征,机动车辆按辆定额计征。
  2007年1月1日起改名车船税。
  印花税
  1989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设13个税目,税率分别为0.03‰、0.3‰、0.5‰、1‰,按件定额5元计算应纳税额。实行轻税重罚政策,对违反条例者可处以偷税额10倍至30倍的罚款。
  1997年5月10日起,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税率缴纳。
  1998年6月12日起,将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缴纳。
  2004年1月1日起,实行“三自纳税”(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缴款书、自行向当地代理国家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核定征收”和“委托征收”的办法。
  2010年3月,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签订当事人各方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
  屠宰税
  1988年,牛每头4元,猪每头3元,绵羊每头0.5元,山羊每头0.3元。1994年1月1日起,牛每头14元,猪每头10元,羊每头2元。1996年,牛每头10元,猪每头7元,羊每头2元。
  2002年3月21日起,全市暂停屠宰环节和批发环节征收。
  奖金税
  1988年,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分别征收。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部分免税,1989年放宽到4.5个月的标准工资,月工资按70元计算。1994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
  土地使用税
  1989年1月开征。余姚镇的土地划分为三级:一级土地年税额每平方米0.8元,二级土地年税额每平方米0.7元,三级土地年税额每平方米0.6元。建制镇分为两类,一类年税额每平方米0.3元,二类年税额每平方米0.25元;1991年调整一类年税额每平方米0.35元,二类年税额每平方米0.3元。
  1998年,余姚镇原划定地段调整:一级地段每平方米1.2元,二级地段每平方米1元,三级地段每平方米0.8元。对其他建制镇仍按原规定执行。
  2005年1月1日起,城区每平方米3元,低塘街道、郎霞街道和泗门镇每平方米2元,其他乡镇、街道每平方米1元。
  2009年12月1日起,单独建造地下建筑,其用地按规定征收。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土地增值税
  1995年1月开征。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部分,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金额200%部分,税率60%。
  房地产税
  1984年恢复征收。1986年10月起,除出租房之外,个人自住房不再征收。税率和计算标准,按照应征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余值按1.2%税率计征。出租房租金收入按12%计征,其中农村个人住宅出租作居住用的按租金4%计征。
  1990年起改称房产税。2009年12月1日起,租赁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依照房产余值代缴;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融资租赁房产,由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
  资源税
  2005年1月1日开征。建筑用石按开采数量征收,税额每吨1元。其他非金属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暂缓征收。
  第二节 税收收入
  1988~1994年,税收由市财政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1994年11月,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分设。1995年3月,市国税、地税正式单独运营。其中,1994年的国税收入,计入原财税局,并作为市国税局以后年度的税收收入基数,同时在国税收入中一并反映。
  第三节 税费减免
  1988年,继续推行企业税收减免和财产报损政策。次年,推行减免税目标管理,169家企业共减免税收2023万元。1990年10月起,集体企业新增项目增长利润在60%内税前还贷。1991年8月,对重点工业企业和后备财源重点扶持企业,实行减免税。1993年5月起,所得税减免政策进一步向个私、外商投资企业倾斜。是年,停止临时性困难减免税审批。1994年11月,国、地税分设,次年开始,税费减免政策有新的调整。
  增值税减免
  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超税负返还 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个暂行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的五年内给予退还。1994年,退还534万元;次年,退还1205万元;后三年分别退还1383万元、1676万元和1709万元。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 1994年1月1日前,由民政部门和乡镇兴办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1994年,全市有社会福利企业120家。1995年,减免增值税2577万元。2006年10月1日起,调整、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采取由税务机关按残疾人数即征即退方式。是年,全市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96家。2007年7月1日起,实行全国统一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是年,全市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84家。2010年底,全市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84家,工疗机构2家,减免增值税7197万元。
  校办企业税收优惠 1994年1月1日起,对此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兴办的企业,享受一定的增值税优惠。1995~1999年,共减免13211万元。2000年起,校办企业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优惠 1995年1月1日起,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按已入库增值税额的70%返回企业。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1997~2010年,累计退还增值税38129万元。
  销售软件产品等增值税即征即退 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000年,全市只有1家企业享受。2010年,享受企业达到25家。2000~2010年,共退还增值税3312万元。
  小排量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
  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全市共征收车辆购置税16414.87万元。其中,暂按5%税率征收1801.47万元,按10%税率征收13613.4万元。当年减税额为2801.47万元。2010年,全市共征收车辆购置税23369.08万元。其中,暂按5%税率征收24.51万元,暂按7.5%税率征收6247.2万元,按10%税率征收17097.37万元。是年,减税额为2106.91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所得税减免
  主要有“两免三减半”(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再投资退税、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和地方所得税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
  “两免三减半” 1991年开始,享受户数和减免税金逐年增加。2000年享受48户,减免税金3231.27万元。2001年享受72户,减免税金4287.95万元。2002年享受132户,减免税金7257.82万元。2003年享受187户,减免税金12345.6万元。2004年享受219户,减免税金13247.4万元。2005年享受255户,减免税金15069.4万元。2006年享受278户,减免税金19719.6万元。2007年享受298户,减免税金23783.5万元。2008年享受273户,减免税金13096.40万元。2009年享受257户,减免税金10680.5万元。2010年享受209户,减免税金13549.61万元。(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原享受“两免=减半”税收优惠的企业,实施过渡期优惠政策,下同)。
  产品出口企业优惠 2002年享受4户,减免金额212.75万元。2004年享受10户,减免金额350.49万元。2005年享受21户,减免金额909.74万元。2006年享受22户,减免金额2130.43万元。2007年享受32户,减免金额2064.24万元。2008年,“两税合一”后,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不再保留。
  技术先进企业优惠 2004年享受1户,减免金额116.72万元。2007年享受1户,减免金额302.33万元。2008年,“两税合一”后,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不再保留。
  再投资退税 2002年享受3户,退税金额447.49万元。2003年享受5户,退税金额346.96万元。2004年享受15户,退税金额665.57万元。2005年享受7户,退税金额1311.7万元。2006年享受9户,退税金额867.33万元。2007年享受33户,退税金额1920.74万元。2008年,“两税合一”后,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不再保留。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2005年享受1户,加计扣除金额68.74万元。此后,享受户数和扣除金额逐年增加。2006年享受7户,加计扣除金额691.53万元。2007年享受22户,加计扣除金额4042.15万元。2008年享受39户,加计扣除金额7145.2万元。2009年享受55户,加计扣除金额10356.2万元。2010年享受88户,加计扣除金额18272.12万元。
  购置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 2000年享受4户,抵免税额23.39万元。2001年享受12户,抵免税额106.98万元。2002年享受30户,抵免税额1126.29万元。2003年享受41户,抵免税额1670.93万元。2004年享受43户,抵免税额1111.28万元。2005年享受47户,抵免税额1823.59万元。2006年享受40户,抵免税额3395.83万元。2007年享受31户,抵免税额3963.27万元。2008年享受8户,抵免税额447.48万元。2009年享受10户,抵免税额562.75万元。2010年享受12户,抵免税额4442.78万元。
  地方所得税优惠2000年起,享受户数和减免金额逐年增加。2000年享受45户,减免金额323.82万元。2001年享受80户,减免金额536.78万元。2002年享受125户,减免金额765.5万元。2003年享受195户,减免金额1241.63万元。2004年享受240户,减免金额1774.17万元。2005年享受295户,减免金额2214万元。2006年享受353户,减免金额2955.86万元。2007年享受378户,减免金额3558.53万元。2008年,“两税合一”后,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不再保留。
  新法执行后,新增的税收优惠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2008年享受6户,减免税金额163.88万元。2009年享受13户,减免税金额588.17万元。2010年享受26户,减免税金额3068.31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2008年享受36户,减免税金额22.52万元。2009年享受28户,减免税金额17.59万元。2010年享受2629户,减免税金额980.23万元。
  其他减免
  2008年,对150名下岗就业人员减免税费40万元。2009年,对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共1300万元。2010年,对68家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环境治理企业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1878万元;对151名下岗就业、自谋职业人员减免税费25万元。
  第四节 出口退税
  退税政策
  1989年,余姚外贸企业始有出口退税,出口货物退产品税或增值税。1994年,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出口货物仅退增值税和消费税。1997年1月1日起,对内资企业仍执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之外,一律实行与外商投资企业一样的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05~2007年,国家为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适当降低纺织品等容易引起摩擦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和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这些调整,对余姚影响较大。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国家为鼓励出口,连续7次上调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提高纺织、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及机电等产品的退税率,这些调整,有利于余姚企业产品出口。
  负担机制
  1991年前,出门退税出中央财政负担。1991年,余姚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中央负担90%,余姚负担10%。1992年、1993年中央负担80%,余姚负担20%。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税率执行。2004年,实行中央与弛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新机制。以2003年余姚市出口退税实数为基数,超基数的部分.中央与余姚按75:25的比例承担。2005~2010年,比例调整为92.5∶7.5。
  办理机构
  1989~1994年,出口退税由市财政税务局负责办理。1995~2010年,改由市国税局负责办理。
  退税额
  1989年,出口退税107.56万元。至1994年,累计4695.26万元。1995年,出口退税5252万元。1997年开始至2001年,出口退税额逐年增多。2004年,退税额234769万元,比上年增长367.7%,增速为历年之最。2005年,退税额147600万元,比上年下降37.1%。1995~2010年,累计出口退税额165.58亿元,其中2010年为322500万元。
  第五节 税收征管
  信息化建设
  国、地税分设前 1986年9月,财税系统配备第一台计算机设备,用于税收会计统计报表。1992年1月1日,开始用计算机征收税款,计算机开票。此后,基层税务所也配备计算机设备。1994年,国、地税分设后,各自进行信息化建设。
  地税信息化管理 地税系统于1997年开始,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收税开票、税收销号、产生日解单、产生报表,全过程实施计算机管理。2005年,与工商部门联网,及时把工商数据导入“税典”,利用电脑模块快速核对。2005年9月,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正式运行。2007年6月1日,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国税信息化管理 1998年起,国税系统征收、管理、会计核算实施网络化处理如999年9月,推广防伪税控系统。10月,推行宁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NBTAIS),2000年1月1日上线运行。2001年3月,小规模纳税人电话报税系统运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建设银行可进行实时扣款。2002年6月,一般纳税人网络申报开始运行,次年全面推广,同时实现税银联网。2003年7月,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认证系统。2005年9月,推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2.0),2006年1月1日上线运行。2005年10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的网络版防伪系统。2007年6月,进行自行开票企业网上抄报税试点。2008年开始,全面推行防伪税控自行开票单位网上抄报税。是年10月1日起,正式使用全国防伪税控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所有红字通知单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税务登记
  登记制度 1988年规定,租赁柜台经营,在办理临时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向出租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1990年5月,原税务登记验证、漏户及变动的企业重新登记。1992年7月,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重新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1993年,有应税业务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1996年6月1日起,市国、地税实施税务登记换证、发证工作。1998年3月15日起,市国、地税联合开展1998年度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工作。1999年5月,市地税系统办理社会团体税务登记。同年6月1日至9月30日,国税系统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2003年,市地税系统建立工商、地方税务登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2006年,全面更换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2010年7月,市国税系统对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新的编码规则,即L+身份证号码+L。
  惠民措施 2006年,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2008年8月1日起,对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证和变更税务登记(含税务登记证件增补),停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登记家数 1987年底,全市纳税户16755户,其中国营企业185户、集体企业4111户、全民与集体合营企业46户、姚港合资和中外合资企业3户、个体工商户12407户、其他3户。1993年底,全市共办理税务登记23547户,其中国有企业259户、集体企业5668户、私营企业104户、个体工商户17375户、联营企业70户、港澳台商及外商企业47户、股份制企业24户。1996年,地税纳税户15894户,其中国有企业280户、集体企业5562户、私营企业570户、个体工商户9187户、联营企业62户、股份制企业44户、其他189户;国税纳税户19191户,其中私营企业896户、个体工商户12168户、港澳台商和外商投资企业320户。2005年,市地税系统新办税务登记5765户,税务登记总数达到42245户,其中私营企业7410户、股份制企业334户、个体工商户28041户;市国税系统登记户37100户,其中私营企业7934户、个体工商户26582户、港澳台商和外商投资企业724户。2010年,市地税系统税务登记户数61327户,其中私营企业14701户、股份制企业735户、个体工商户42243户;市国税系统登记户数43136户,其中私营企业8923户、个体工商户18601户、港澳台商和外商投资企业599户。
  纳税申报
  国、地税分设前 1990年起,企业的纳税申报统一在次月7日前完成并缴纳相应税款。1994年,规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并于次月10日内申报缴税。所得税按季预缴,年终清缴。除直接申报纳税外,还推行纳税代理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办法.。
  地税 1998年,推行地方税收系统税务专邮。2006年1月,设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受理窗口。2007年6月1日,开通网上申报业务,至年底,2478户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2009年,开展网上申报和以征代报,申报率分别为88%和71.7%。
  国税 1995年,实行以纳税人上门申报为主的申报方式。2001年11月1日起,试行电话申报,至年底,电话申报户数8838户,占小规模纳税人总户数的53%,至2005年底,占78%。2002年5月1日起,开展一般纳税人网络申报试点,7月1日全市推广实施,至2005年底,实行网络申报的企业占一般纳税人总数的99%以上。2010年6月,在个体定额户中推行简易申报方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印制版 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6月,统一更换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7月1日起,统一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印钞总公司印制的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脑版 1996年1月1日起,凡一次开票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均被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是年,余姚化纤集团被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全市所有开具10万元版及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新版电脑版 2000年1月1日起,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统一使用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是年,全市推行防伪税控企业2478户,占一般纳税人户数的29.4%。
  全国统一网络版 2005年10月1日,启用全国统一的网络版防伪税控系统,至年底,全市纳入防伪税控企业11347户,网上认证率99.6%。2010年底,全市纳入防伪税控企业16975户,网上抄报税企业5517户,网上认证率99.8%。
  管理机构 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2月,市财税局管理。1995年3月,国、地税分设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归国税局管理。
  普通发票管理
  使用市监制章发票 198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套印浙江省余姚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无监制章的发票作废。1989年9月,开始在发票封面上加印发票使用禁令四条。
  使用全国监制章发票 1992年1月,启用套印全国发票监制章的新版发票。1995年7月和1996年1月,市国、地税局两次更新发票。
  使用防伪发票 1997年1月1日起,市国税局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并启用刻有税务登记统一代码的发票专用章。
  使用裁剪式和电脑版发票 2004年,市国税系统调整部分普通发票版式,推广使用裁剪式发票和电脑版普通发票。
  简并票种 2010年7月,市国税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的新版发票有9种;市地税局对1181户用票单位使用打印发票,同时对普通发票简并换版。
  核查和服务 1994年5月,对1993~1994年3月的发票使用、填开、保管环节,开展专项检查。2009年12月1日起,市场代开、监开普通发票信息导入市国税局外围系统,同时对电脑版普通发票开票额与申报金额不符纳税人开展核查。是年,市地税局增设货运发票代开点,方便纳税人。
  管理制度和办法 1992年3月,市财税局制定并实施《余姚市发票管理具体办法》,规定发票管理的范围、印刷、购买、保管、使用、违章处理等。2003年6月,市国税局对普通发票的使用范围、开具地点、核销和保管重新进行明确。2004年8月,市国税局制定并实施《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等税务行政许可暂行办法。
  档案和计算机管理 1994年5月,建立健全遗失发票档案管理制度。1996年11月,市国税局对其管辖的普通发票采用统一计算机编码管理。1997年10月,市地税局建立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
  涉外税收管理
  税收证明开具 2004~2008年,共填开《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174份,征收预提所得税403万元及外国企业所得税44万元;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284份和《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246份。2009~2010年,共出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251份,其中征税197份、免税34份、不予征税20份,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2618.54万元。
  税收情报交换 2003~2005年,依据自动情报交换协议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提供税收情报66份。2006~2009年,向缔约国提供电子自动情报,上报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情报108份。2008~2009年,缔约国俄罗斯向市国税局提供税收情报2份,缔约国日本向市国税局提供税收情报1份。
  税收协定执行 2009年,全市企业涉及享受协定待遇共18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12件、新加坡6件。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5056万元,减免税额252.62万元。2010年,享受协定待遇共17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11件、新加坡6件。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14859.84万元,减免税额742.99万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 2009年,常驻代表机构1户,申报缴纳所得税2.1万元。2010年5户,申报缴纳所得税8.9万元。
  涉外企业税务审计 2007年起,市国税局开展涉外税收审计工作。是年,审计2户,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7.1万元,查补流转税10.6万元、所得税0.7万元。2008年,审计27户,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72.5万元,弥补亏损187.1万元,查补流转税42.5万元、所得税70.5万元。2009年,审计13户,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08.1万元,弥补亏损171.8万元,查补流转税273.8万元、所得税48.4万元。2010年,审计13户,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19.7万元,弥补亏损308.4万元,查补流转税60.8万元、所得税71万元。
  反避税调查 2000~2010年,市国税局共结10件反避税案例,累计涉及应纳税所得额14246.68万元,弥补亏损额7597.87万元,调整所得税额1510.87万元,税款全部解缴入库。
  加油站税控装置管理
  2002年3月25日,全市所有加油站税控装置安装完毕,共92户、249台加油机、325支油枪,并对所有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进行初始化。
  第六节 纳税评估与服务
  纳税评估
  地税 2002年7月开始,对查账征收企业实行审核评税管理。2004年,进一步完善审核评税办法。2008年,在金融保险业试行纳税评估。2009年,选取18户重点税源企业纳税评估,入库税款2334万元。2010年,确定纳税评估警戒线,共评估764户,入库税款871万元。
  国税 2004年开始试行纳税评估。2005年6月,设立税源管理二科(纳税评估科)。是年,共评估评析企业1122户,其中移送稽查4户、纳税自查有问题1101户。累计调整税款3293.44万元,其中增值税2596.36万元、企业所得税697.08万元。调整计税所得额5288.35万元,加收滞纳金85.12万元。此后,纳税评估进入常态化。至2010年,评估企业累计达5150户,调整税款22293.82万元。
  纳税服务
  地税 1997年9月,实行以办税大厅为标志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2002年10月,实行银税联合,实现“一站式”开放办税。2010年,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开设办税服务自助区。
  国税 1997年后,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实施“一窗通办”“一站式服务”;推进网上申报、认证、抄报税、开通短信平台、税企QQ群、网上在线咨询等。2010年6月,在城区、泗门两个办税服务厅安装纳税人自助办税服务终端,同时在城区分局办税服务厅安装电子叫号系统。是年7月,实现涉税事项全市通办,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机关限定的涉税事项时,可以不受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就近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税。同时,取消办税事项47项,待办事项转为即办事项40项,取消报送主表和附报资料322件次,减少办税流转环节305个级次,下放和前移审批权限的办税业务81项。实现诸多办税事项一次性申请受理,一次性审批办结。2010年末,推出涉税事项免填单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
  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2002年起,开展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评定。至2010年,市国税局、地税局共评出纳税信誉等级A类企业、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共456户次,并分别进行受牌表彰。
  税务中介机构
  1995年2月,组建市税务师事务所,5月16日开始运转。是年10月17日,市地方税务局咨询事务所增挂市第一税务师事务所牌子,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在运行的初始阶段,税务代理业务受市国、地税局的指导,人、财、物受各自主管部门监管。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2000年后,税务中介机构先后完成转制,开始进入市场化运作。至2010年底,全市共有税务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5家。
  第七节 税务稽查
  1995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成立稽查科,同时成立国、地税税务稽查大队。稽查科和稽查大队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分别承担国、地税的稽查业务。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1988~1991年,共检查全民、集体企业3864户次,个体工商户10645户次,共查补税额2945.95万元。1995~1997年,每年集中一定时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1998年开始,取消一年一度税收财务大检查,由市国、地税每年分别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按规定开展稽查。
  税收专项检查
  地税 1998~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28批(次),涉及申报异常、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饮食、娱乐、金融保险业等,专项检查共查补税款8253万元。
  国税 1998~2010年,开展税收专项检查80批(次),涉及申报异常、民政福利、校办、进出口、汽车经销、涉外房地产、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和漏记漏管户、大型专卖店等,共检查3441户,补税16266.84万元,其中查补税额50万元以上的大要案33件。
  税务举报案件管理
  税务案件举报中心 1995年,市国税局成立税务案件举报中心。1998年,市地税局成立税务案件举报中心。
  国税举报案件查处 1995年,市国税局受理举报案件10件,查补税款44万元。2010年,受理举报案件99件,查补税款914.78万元。
  地税举报案件查处 1998年,市地税局受理举报案件60件,查补税款155.72万元。2010年,受理举报案件14件,查补税款152.14万元。
  发票稽核与协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 1996年,市国税稽查部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交叉稽核办法,发现违法违规发票71份,其中代开虚开65份、大头小尾4份、阴阳发票2份。1997年,稽核协查发现有问题发票33份,其中虚开代开发票25份、大头小尾发票2份、阴阳发票6份。1998年,发现虚开代开发票13份、阴阳发票1份。收到外来稽核发票3124份,回复1380份。1999年,发现有问题发票14份。
  “金税”协查 2000年,“金税”协查系统正式运行。是年,“金税”协查查补入库税款94.09万元。2001~2010年,市国税局通过“金税”协查,共查补入库税款1571.16万元。
  人工纸质协查管理 2001年,纸质协查9户,涉及税款22.63万元。2002年初,通过纸质协查,市国税局与公安机关联手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有6人判处1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2003~2010年,市国税局共收到外地纸质协查函72件,涉及余姚330家企业,发票1385份,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8份,协查立案查处31件,查补税款及罚没收入合计700.69万元。
  税务违法案件查处
  1995年,市国税局稽查补罚税款1819万元。1998年,市地税局稽查补罚税款1638万元。2010年,市国税局稽查补罚税款3947.65万元,市地税局稽查补罚税款5093.32万元。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 2000年8月,市国税局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2006年3月,市财政(地税)局撤销市财政地税局财政税收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同时成立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
  国税重大案件审理情况 2000年,市国税局税务重大案件审理7件,审结案件查补补税321万元,加处罚款170万元。至2010年,共审理税务重大案件412件,其中100万元以上的40件,审理结案查补补税16260.26万元,加处罚款7993.09万元。
  地税重大案件审理情况 2001年,市地税局税务重大案件审理13件,审结案件查补补税358.25万元。至2010年,共审理税务重大案件156件。其中,100万元以上的10件,审理结案查补补税4866.64万元,加处罚款2284.17万元。
  第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
  1988~1990年,市财政税务局负责管理国营企业财务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国营企业逐步实行政企分开,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市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由财务管理转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也由市国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及范围和内容
  管理机构
  国资办 1992年,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税务局。是年6月,在企业财务科增挂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牌子,合署办公。1994年3月,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企业财务科分设,单独作为内设机构。
  国资局及国资办 1996年8月,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挂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牌子,挂靠市财政局。2001年12月,财政局与地方税务局合署办公,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2005年1月,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保留挂在市财政局的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国资科 2009年9月,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科挂牌的国资科改为单独设置。
  国资管理中心 2010年9月,设立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隶属于市财政局。
  管理范围
  企业单位 不包括大部分中央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但包括市供电局、市烟草局两个部门的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 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但不包括垂直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
  管理内容
  对资产的单位财务管理 1988~1990年。市财政税务局农财科和预算科分别管理国有农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企业财务科管理粮食、商业、供销、物资和工业系统的企业财务,包括收益分配、计划分配、项目资金(含银行借款、财政拨款)等。供销系统为集体企业,财务属托代管性质。
  对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 1991~2009年,对国有资产进行界定、登记、评估,作为资产保值增值管理的依据。1991年6月,对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产权进行界定。1992年8月,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1993年底,成立余姚会计师事务所、余姚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1995年7月,把国有土地评估纳入国资管理。是年开始,企业、农业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由市国资办管理。1999年1月,对企业临街房屋建筑物、不能单独或难以进行土地评估的房屋建筑物评估方法作出规定。2004年开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纳入管理。2006年起,开展对改制单位资产评估中增值部分的成本、整体评估方法、土地用途性质等问题进行处理和监督。
  对资产的依法全面管理 2010年6月,市政府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依法对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股权转让、对外投资、担保、融资、资金出借、资产出租、对外捐赠、不良资产核销、利润分配、人员管理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二节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产权登记管理
  1991年初,执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开始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1992年8月,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登记范围为五类: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团公司;二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三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投资设立的联营企业;四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改组设立的股份制企业;五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1993年1月,对在境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也进行产权登记。是年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形成常规,每年3月底前完成。2000年6月,取消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制度,采取“以表代检”的形式,规定在年度终了90天内,上缴年度检查汇总数据及分析。2001年1月1日起,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开展换发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至2010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07家,资产总额519亿元,净资产86亿元。其中,按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98家,国有参股企业9家,另有国有出资民办非企业,三者合计净资产78.5亿元。
  资产评估管理
  1993年12月,设立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开始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两年内评估、确认881家次。1994年5月,国资办对评估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国有资产评估逐步趋向规范。1995年7月,对国有土地地价进行评估,由市国土局审核、确认、办理。1999年1月,市地方税务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有关企业房屋建筑物的评估方法作出规定:临街房屋建筑物评估,采用现行市价法或收益法,如采用其他评估法的要加以说明,并需经确认的机构同意;对不能单独或难以进行土地评估的房屋建筑物,须采用现行市价法,如选用其他评估方法的要加以说明。是年8月,完成第一棉纺织厂政策性破产的国有资产评估、确认。2000年6月,完成改制前期评估立项76家,评估结果备案55家。2001年11月起,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12条办法,评估工作更趋程序化、准确化。至是年底,完成249家企业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转让的评估工作。2005年10月,执行《宁波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管理。2006年4月,开展对改制单位资产评估中增值部分的成本、土地用途为工业性房屋建筑评估、税收优惠等问题处理和监督。
  承包经营管理
  1987年,国营企业推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承包经营责任制。1991年,开始进行第二轮承包(见第十四编《工业企业改革》第一章第一节《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企业承包经营到1999年基本结束。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主要做好各项承包指标的认定,并和企业主管部门一起作为发包方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
  资产转让管理
  1997年7月,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会同市体改办在粮食局所属市舜江机械实业公司(前身为市粮机厂)完成国有产权转让的试点工作。此后,在8家国有企业中开展资产转让工作。1999年,通过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转让,将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转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是年底,全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转让改制185家。至2003年,全市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转让、改制的企业249家,出让资产2.57亿元(转让基价),资产处置收入5.97亿元。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主要做好出让前的清产核资、评估(社会公示)和出让基价确认及公开招标、拍卖、职工经济补偿的审核等工作。
  国有股权管理
  股权管理内容 1994年12月,贯彻国家国资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内容主要对国有企业改组前进行资产评估,确认申请股权管理方案,审核国有资产折股、国有股转让,做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时的股权界定,监缴国有股权收益等。
  市化纤集团公司股权管理 2000年6月,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和市经济发展局共同做好市化纤集团公司债转股工作。2003年10月,批准同意全部出让双象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公开拍卖转让给宁波舜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市交投公司股权管理 2000年1月,批准市交通投资公司与香港亚太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签约合作经营建设甬余余夫公路、梁辉至周东一级汽车专用道、329国道余姚段三个“四自”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同年6月,设立港舜、隆舜等6家合作公司,筹集公路建设资金5.76亿元。
  市金瑞公司股权管理 2001年11月,批准市金瑞资产经营公司出资280万元,与舜宇集团共同设立宁波舜宇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是年,批准市金瑞资产经营公司出资560万元,共同设立浙江舜宇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股份均占11.22%。
  市外贸公司股权管理 2004年4月,批准市外经贸局接转市外贸有限公司在市东方物流公司所有股权;批准市外经贸局减持对余姚市外贸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
  第三节 监管资产经营和投融资公司
  监管资产经营公司
  市财政国资部门监管的资产经营公司(括号内为成立时间)有:工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1994.4)、物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1997.11)、金瑞资产经营公司(1998.12)、城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1999.6)、金汇物产经营公司(2000.6)、兴国商业资产经营公司(2004.7)。至2010年,除物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清算停业之外,其余资产经营公司仍在运作。
  监管投融资公司
  国有独资的投融资公司,由市国资部门批准设立。1996年7月,批准设立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至2010年,共设立18家投融资公司,至年底都在运作。
  市国资机构监管重点是,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的管理,防止债务风险。
  第四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资产存量管理
  市国资管理部门主要是做好登记、清查、评估等基础性工作。下面是几个主要年份的存量资产情况。
  1999年底 行政事业单位161家,资产总额15.1亿元,负债总额3.83亿元,净资产11.27亿元。全年收入2.1亿元,支出1.7亿元。
  2003年底 行政事业单位337家,资产总额35.63亿元,负债总额7.2亿元,净资产28.43亿元。收入总额30.51亿元,支出总额29.73亿元。
  2006年底 2005年开始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清查范围是2006年12月31日前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单位,清查于2007年3月结束。全市行政事业单位315家,资产总额43.59亿元,负债9.47亿元,净资产34.12亿元。分两个层次:一是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级共76家,资产总额12.1亿元,其中固定资产7.92亿元、占资产总额的65.5%,货币资金2.49亿元、占资产总额的20.6%,负债总额3.43亿元,其中暂存款3.11亿元、占负债总额的90.7%,净资产8.67亿元,其中固定基金7.76亿元、占净资产的89.5%;二是其余行政事业单位239家,资产总额31.53亿元,其中固定资产净值20.97亿元、占资产总额的66.5%,货币资金4.22亿元、占资产总额的13.4%,负债总额6.17亿元,净资产25.3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21.12亿元、占净资产的83.3%。
  2010年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41.85亿元,其中固定资产26.31亿元。
  资产出让管理
  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市国资部门主要是做好出让前的清产核资、评估和出让基价的确定等。
  2000年,完成余姚四中、余姚宾馆、市设计院、事业单位幼儿园、劳动就业管理处三产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自收自支、自主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工作。
  2001年6月,完成72家事业单位改制工作中的资产依规转化处理。同年下半年,完成42家乡镇卫生院、市公路段等事业单位改制工作。
  至2002年6月,在完成全市115家事业单位改制工作中,处置职工劳动关系1180人,剥离离退休人员447人,提取退休人员统筹金1500万元,并实现社会化发放,处理事业单位改制资产11亿元。2003年,全市事业单位改制工作基本结束。
  资产综合管理
  2004~2010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内容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的审批管理,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资产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的管理。建立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建立“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即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知识出处

余姚市志1988-2010

《余姚市志1988-2010》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浙江省余姚市1988-2010年度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各方面的情况,突出了浙江省余姚市1988-2010年在各方面取得的成绩。全志分为概述、大事记、建置、地质、地理、人口、城乡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环境保护、水利、交通、邮政等4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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