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前的财政体制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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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唯一号: 111934020220000524
专题名称: 分税制前的财政体制
文件路径: 1119/01/object/PDF/111910020220000016/001
起始页: 0657.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1949—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县向专区报账。1953年起,建立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实行收入分成,一年一定,收不抵支由省核定调剂分成解决。1958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专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工商所得税,中央与地方七三分成;地方税全部地方收入。1961年,省核定县分成76.97%。1962年,省调整财政管理体制,粮食、卫生、邮电企业和人民银行收入划归中央,平价商业收入和高价饮食业收入列入县收入预算,集市交易税、屠宰税划作地方固定收入。省县实行综合分成,省核定县分成44.8%,1966年74%。1973年,上交地区37%,县留63%,超收分成县留40%。1974年,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1976年,省对县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一年一度”体制。1978年,地区确定财政收入超额部分省分50%、地区分20%、县分30%。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1983年,省核定县从1982年县得收入中4.3%为上缴中央资金,计50万元,工商税留成比例50.9%。1985年,改为划分税收,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收入包干基数843.5万元。支出包干基数1419万元,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基数1048.3万元,留成比例54.9%,留成575.5万元。1988年起,实行递增上交,超收分成财政包干体制,一定三年,财政收入基数2919.5万元,地方留用基数2133.4万元,上交基数786.1万元,递增上交比例6.5%。是年,地区所属企业收入划转地区财政,划转基数457.8万元。超收分成比例,在收入超过核定递增率,但不足12%的部分,90%留市县、10%±交省里,收入递增率超过12%的部分,80%留市县、20%上交省里。丽水市1988—1991年四年合计上交省财政4160.2万元。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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