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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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唯一号: 111934020220000504
专题名称: 住房公积金
文件路径: 1119/01/object/PDF/111910020220000016/001
起始页: 0620.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1995年1月,为帮助干部职工积累资金购房,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9月,设立丽水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莲都区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并入市中心直接管理。 归集1995年1月,地区公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在职职工,均应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20元/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缴10元/月),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实施之初,覆盖率面不广,到位率低,归集量少。1997年1月规定,以1996年6月的职工工资为基数,单位和职工各按5%缴存住房公积金。1999年7月起,个人缴存比例按工资7%缴交。 2000年5月,规定市区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8%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职工本人从7月起按工资总额的8%缴交。此后,住房公积金本人缴存比例逐年上调,单位亦同时按月发给职工本人所缴存相应的住房公积金补贴。2001年7月起,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9%。2002年3月起,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10%。2006年,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12%。 管理2000年11月24日,《丽水市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夫妻双方一人缴存的最高贷款额为5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的最高贷款额10万元。2002年7月15日,将最高贷款额提至8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的最高贷款额为16万元。2003年8月,最高贷款额调至1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的最高贷款额为20万元。2007年6月14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颁发《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政策。规定公积金缴存人在丽水行政区域内购建自住住房,均可向购建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打破了原各市县封闭管理的格局,实现“通存通贷”。并将市区最高贷款额提高到25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的最高贷款额提高到40万元。2008年9月2日,市区又把最高贷款额提高到4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的最高贷款额提高到60万元,并开展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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