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出售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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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唯一号: 111934020220000502
专题名称: 公房出售
文件路径: 1119/01/object/PDF/111910020220000016/001
起始页: 0619.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1991年,国家出台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1992年,浙江省出台房改实施细则。1992年5月,成立丽水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丽水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1993年,丽水市出台《丽水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牵头集资建房、公房租赁改革等工作。1993年,砖混二等公有住房月租金为0.41元/平方米,2010年,为2.52元/平方米。 1993年,首次开展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首次出售有标准价、综合价两种价格。标准价为180元/平方米,按此价格购买的有65.45%的产权;综合价为275元/平方米,按此价格购买的有100%的产权,另外还有现住房折扣5%,一次性付款优惠20%。首次出售公有住房的工作于1994年底结束,共出售公有住房5351套,建筑面积32.47万平方米,回收售房款4850.96万元。1995年,丽水市出台《丽水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丽水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取消标准价、综合价两种价格,对于中低收入的购房户实行享受面积之内按成本价、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销售的公房出售政策。1995年,房改成本价为480元/平方米,成新折扣后最低限价140元/平方米,共出售710套,建筑面积4.45万平方米,回收售房款1237.75万元。1997年,房改成本价为570元/平方米,现住房折扣为4%,最低限价180元/平方米,出售公有住房299套,总建筑面积2.25万平方米,回收售房款834.33万元。1998年,房改成本价598元/平方米,最低限价220元/平方米,现住房折扣为3%,共出售公有住房318套,总建筑面积2.40万平方米,回收售房款1006.80万元。 1998年,国务院出台国发[1998]23号文件,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分配货币化,至此,以实物分房形式解决住房问题暂时告一段落,对于1998年底前一直承租的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出售的公有住房仍可以采取房改的形式予以出售。1999—2010年,共出售公有住房688套,建筑面积4.14万平方米,回收售房款1369.58万元。 1995—2010年,丽水市共审核16个单位1079户集资建房,总面积7.13万平方米。对于职工购买房改房后,由于房改房面积小或不配套,经批准,单位以集资的形式对部分房改房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也按《关于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产权等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核定产权。截至2010年,区房改办共审核31户房改房扩建,总面积323平方米。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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