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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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唯一号: 111934020220000501
专题名称: 公房承租
文件路径: 1119/01/object/PDF/111910020220000016/001
起始页: 0618.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1986年12月,市政府颁布《丽水市公有房产管理办法》,全市共有677户签订租赁合同,有建筑面积3.34万平方米。办法规定,承租直管住宅公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市区非农业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单独立户的家庭;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3.家庭人均经济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职工人均工资。申请承租直管公房须到市房屋管修所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经审查符合入住条件后予以安置。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由市房改办确定。 1992年5月,地区行署发文成立地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资金管理,成立地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1993年,地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与地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合署办公。1999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2002年2月,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划归市计划委员会管理。2003年,开始办理市区私房租赁登记。2006年,随着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调整,市本级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调整为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2008年,为促进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改革限价商品住房实物分配制度,规定停止限价商品住房实物分房,实行限价商品住房价差补助。2008年10月,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成建制由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划转市建设局。2010年3月,市住房改革委员会更名为市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市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办公室。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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