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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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莲都区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824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37
页码: 351-387

内容

一、文件选登
  关于印发丽水市交通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市府办〔1997〕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府各工作部门:
  《丽水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丽水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地委、行署《关于丽水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地委发〔1996〕40号)和市委、市政府《丽水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市委〔1996〕60号)精神,制定丽水市交通局的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职能转变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推进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从部门管理到行业管理的职能转变。加强宏观调控的行业管理职能,制定全市公路水路发展规划及交通建设的合理布局,加强交通法规建设,及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实行政事、政企职责分开。二、主要职责
  市交通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地关于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市交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发展我市交通事业的政策措施。
  (二)主管全市的公路、水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路政、航政管理和交通规费的稽征工作。
  (三)负责全市运输服务、汽车维修市场等交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安全。
  (四)培育和发展交通运输市场,建立市场服务体系,监督经营行为,主管运政管理工作,优化道路运输,提高运输质量,确保紧急物资运输。
  (五)指导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工作,使交通企业在改革和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六)指导全市交通行业的两个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组织指导交通行业培训和劳资工作。
  (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管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任用。
  (八)组织交通科技开发和应用。
  (九)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交通局设三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1.负责局机关文书、档案、保密、信息、信访、接待、财务、后勤、保卫等工作;
  2.负责催办各项决议、决定的落实,协调股室工作;
  3.负责局机关制度建设和行政复议;
  4.负责全局综合性书面材料和会议;
  5.组织办理人大、政协有关交通的建议、议案;
  6.组织并参与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7.负责交通行业政治思想、纪检监督、勤政廉政、计划生育等工作;
  8.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离退休管理工作;
  9.组织贯彻交通行业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决算、信贷、税收、外汇及利用外资有关的财务工作;
  10.组织各项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筹划和安排交通建设资金并监督其使用;11.组织编制各种财务会计报表,定期进行财务会审和经济活动分析。
  12.制定交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配合审计机关做好交通系统审计工作。
  (二)运管股
  1.贯彻执行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提出本市交通运输行业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2.负责全市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的管理和协调;
  3.负责全市车船检测、运输服务、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港航监督、船舶检验、船员培训及航运航道工作的行业管理;
  4.负责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组织、指导、管理工作;
  5.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内部改革,为企业提供科技等服务;
  6.督促稽征、大桥收费、航管征收做好各项规费收缴工作;
  7.负责全市渡口安全指导、督促工作,落实渡口安全分级管理责任制;
  8.参与重大交通事故查处。
  (三)工程股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工作建设的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
  2.负责全市交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3.负责公路、水路改建项目和科技的立项审查;
  4.组织交通建设市场管理,参加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5.组织对交通工程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公路、航道养护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6.负责工程定额及概(预)决算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7.做好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
  8.制定交通战备建设规划和战时交通、通讯保障计划,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交通战备专业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训练;
  9.协调地方和军队在交通通信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地方交通通信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军事设施的安全。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交通局行政编制为15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关于印发开展交通扶贫攻坚加快农村简易公路建设
  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府发〔1997〕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府各工作部门,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关于开展交通扶贫攻坚加快农村简易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快农村简易公路建设是推进农村脱贫致富奔小康,加速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事业,全市人民、社会各界都要关心、支持农村交通事业的发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强化服务,各乡镇要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努力实现本世纪末全市行政村基本通简易公路的目标。
  丽水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交通扶贫攻坚加快农村简易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建国以来,在上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全市上下广泛开展了农村交通网络的建设,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建设标准低、路况差,农村交通现状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影响了山区开发和脱贫致富奔小康。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岀的扶贫攻坚计划,在“九五”期间实现全市行政村基本通简易公路的目标,根据全省山区开发暨扶贫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加快农村简易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简易公路建设的领导。
  开展交通扶贫攻坚,实现行政村基本通简易公路,改善农村交通状况,是山区开发和脱贫致富的“先行工程”,不仅是全面加快山区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关心山区群众的重大举措。市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乡镇政府要把开展交通扶贫攻坚、实现村村通简易公路作为我市农村脱贫致富的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农村简易公路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服务。市政府成立农村简易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性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各乡镇要抓紧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农村简易公路建设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发动、规划编制和政策处理等工作。形成组织网络,密切部门配合,做到层层落实,在全市范围掀起加快农村简易公路建设的热潮。
  二、科学制定“九五”农村简易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目前,全市21个乡镇还有92个行政村约1062千米的农村简易公路建设任务,交通、农机等部门要组织专门的力量,根据“先易后难,合理安排,一路多村,效益优先,突出重点”的原则,抓紧制定“九五”农村简易公路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各乡镇也要组织农机人员,在全市规划的指导下,抓紧制定乡镇“九五”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
  三、努力提高农村简易公路建设质量。
  为了避免重复施工,农村简易公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省定标准,应满足今后改建成等级(四级)公路的初步基础。具体标准为:路基宽度3.5~4.5米,行车道宽度2.5~3米,并设置必要的错车道;最小平曲线半径15米以上,最小停车视距15米,最大纵坡9%。同时要考虑到今后改建的需要,在简易公路两侧预留5米的红线控制范围。各建设单位应根据省定标准,委托交通、农机、水电等有关设计单位测量设计,并将测量设计结果报送市交通局审核。
  四、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建设工程管理。
  凡列入市级补助的农村简易公路建设项目,统一由市农村简易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实行项目管理。每年的3月底前,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年度建设项目书。领导小组根据当地群众积极性和测设工作、政策处理、投工投劳、自筹资金的落实以及非技工工程的完成情况,下达当年立项通知,与乡镇政府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并根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终期审计、验收报告,分期下拨补助资金。
  各乡镇政府对市立项建设项目要建立实施组织,并与实施组织签订项目建设责任状,加强工程发包、施工质量、集资投劳、建设资金等的管理工作。建设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委托市交通局和市农村合作经济审计室做好工程验收和工程审计工作。力求通过项目管理规划一条,建成一条。
  五、农村简易公路建设政策性处理原则。(一)对工程建设范围内需占用的耕地、山地、需拆迁的建筑物,需砍伐的零星林木,应坚持“无偿为主,低偿为辅”的原则做好政策处理,也可在基本同等的条件下进行等量调换。对确需补偿的不得突破下列补偿费标准:
  1.水田(包括鱼塘、菜地、果园)3000元/亩,旱地1500元/亩,山地1000元/亩。以上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荒山、河滩一律不补偿。
  2.生活用房:砖混结构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5元/平方米,泥木结构30元/平方米。
  3.简易房(包括猪栏、牛栏、灰铺、厕所):瓦盖10元/平方米,草盖5元/平方米。
  4.围墙:砖5元/平方米,泥3元/平方米。
  5.炉灶:单眼20元/座,双眼30元/座,三眼以上50元/座。
  6.粪(缸)池:粪池10-15元/口,粪缸5~10元/口。
  7.水井:水深3米以内30元/口,水深3米以上50元/口,不使用的井不补偿。
  8.坟墓:土坟单15元/穴,双30元/穴;水泥坟单40元/穴,双70元/穴。
  9.零星杂树竹类(包括杉、樟、松、毛竹、毛棕、油茶、乌桕等):大2.00元/株,中1.5元/株,小1.00元/株。
  10.零星经济果木(包括柑橘、杨梅、板栗等):大15元/株,中10元/株,小5元以下/株。
  (二)新建工程需连接已建简易公路的,原建单位不得向新建单位摊派已建简易公路的费用。
  (三)工程建设中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提倡无偿服务或低偿服务。简易公路测设费,原则上每千米按1000元的标准收取。
  (四)减免工程建设中涉及政府性项目收费。
  六、建立农村简易公路投入体系,努力增加对农村交通事业发展的投入。
  加快农村简易公路建设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必须坚持“民办公助,以民为主”的方针,全面发动、广泛动员广大农民群众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大力组织发动群众集资投劳,建立起“以群众集资投劳为主体,乡村集体投入和社会捐资为补充,政府投入为导向”的农村简易公路投入体系。市政府统筹省里补助交通建设资金和市财政补助每千米2000元乡村公路建设资金,建立市农村简易公路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立账户。在市财政监督下,由市农村简易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会同交通、农机等部门,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分年度对市立项的“一路多村”干线、重点农业综合开发基地道路配套、贫困行政村道路等建设项目进行补助。各乡镇也应根据当地实际,逐步建立乡镇农村简易公路建设专项资金。
  七、强化农村简易公路的养护工作。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简易公路沿线村干部群众“村建村管村养护”的观念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结合村规民约,指导帮助沿线村建立养护管理制度,加强简易公路管理,严格控制简易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严禁在视线范围内建造影响路容路貌的建筑性坟墓,寺观庙宇,努力提高简易公路的社会效益,促进我市农村的两个文明建设。关于调整市本级与丽水市莲都区部分事权的通知
  丽委〔2000〕13号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部门:
  《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与丽水市莲都区部分事权划分的决定》(丽委〔2000〕1号)下达后,市、区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迅速开展事权及人事、资产、财务等交接工作。目前,交接工作已基本完成,总的来看,各项交接工作比较顺利。但在交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有待进一步明确市、区职责的问题和根据实际情况需作必要调整的事项。在市、区有关部门共同探讨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本级与丽水市莲都区部分事权的划分作适当的调整。现将调整的内容通知如下:
  一、区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分别并入市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院,由市卫生部门管理, 其责任和义务相应也由市里承担。
  二、原县级丽水市管理的航运管理所、渡口安全管理办公室、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划归市本级相应部门管理。
  三、丽水市莲都区不再单独设立体育委员会,原县级丽水市体委的人、财、物并入市体委, 其职能相应地由市里承担。
  四、原县级丽水市管理的青少年宫仍由丽水市莲都区管理,不再并入市青少年宫。
  五、市、区物价管理职能的划分,凡是已经集中到市级各部门管理的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管理。
  六、区地名办公室并入市地名办公室,由市民政局管理,丽水市莲都区的地名管理工作相应地由市里承担。
  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莲政办发〔200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年十二月十七日
  丽水市莲都区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莲都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发〔2001〕16号),设置丽水市莲都区交通局。区交通局是主管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区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区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提出发展全区交通事业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编制全区公路和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固定资产投资、运输、交通科技、教育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区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项目建设、维护和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管理。
  (四)负责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
  (五)组织、指导交通行业科技开发,指导交通行业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人事劳动工作。
  (六)负责对外交通经济交往,引进资金、智力工作,开展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七)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范围内公路运输、水上运输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八)负责交通战备日常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管理车站、港口(码头)的治安工作。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交通局设3个职能科室:
  (—)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政治学习、文秘、信息、信访、机要、保密、档案、提案、目标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房产、后勤行政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管理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指导、协调交通行业岗位培训、职工队伍建设;负责综合统计、预测、信息引导工作;负责交通专项资金和局属单位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内部审计,指导全区交通行业的财务与审计工作。
  (二)工程科
  负责制定区交通建设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公路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理、工程质量技术监督和定额工作的管理及施工企业和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年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维护公路、水路建设行业平等竞争秩序;根据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拨款建议;管理交通环境保护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法制运管科
  组织制定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和协调;指导、协调全区路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交通系统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负责指导全区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参与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并配合有关部门管理车站、港口(码头)的治安工作;负责全区交通战备日常工作。
  三、人员编制
  区交通局行政编制为12名(含后勤服务人员)。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副书记(纪检组长)1名。关于印发丽水市乡村康庄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政发〔2003〕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乡村康庄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丽水市乡村康庄工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决策和实现丽水交通的跨越式发展,根据《浙江省乡村康庄工程实施意见》、《浙江省农村通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丽水市乡村康庄工程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发展农村经济、方便群众岀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紧紧抓住我省交通实施“六大工程”、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机遇,坚持“依靠政府、发动群众、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尽力而为、加快发展”的原则,把乡村康庄工程建成民心工程、精品工程、廉政工程。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通乡公路等级化、路面硬化。新建通6个乡镇的等级公路198.5千米,改造通94个乡镇的公路路面1513千米,使全市通乡镇等级公路的通乡率达到100%,硬化率达到100%。
  用五年时间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单车道四级公路和《浙江省准四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试行)》(暂定名)改造完成通行政村公路5550千米,使省定地方标准以上公路通村率达85%。硬化通行政村公路路面2500千米,使通村公路硬化率达53%。原则上,改造完成通行政村的公路应同步完成路面硬化。
  (二)各县(市、区)具体任务
  (详见附表)
  三、技术标准和补助标准
  (一)通乡、通村公路的技术标准。凡是享受通乡公路和通村公路省以上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达到以下技术标准并验收合格:
  1.通乡公路路基改造必须达到四级及以上公路标准,路面铺装必须为高级、次高级路面。
  2.通村公路路基改造必须达到准四级及以上公路标准,路面铺装应达到次高级路面以上。
  3.路面结构由基层和面层组成。基层类型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根据预测的车辆轴载情况,可采用柔性或半刚性基层,其厚度一般为15~20厘米;面层类型和厚度依据相应等级标准和交通量确定。
  (二)通乡、通村公路的补助标准。农村公路采用省以上补助,县、乡、村自筹办法。具体补助标准为:
  1.通乡公路新(改)建路基省补助25万元/千米,路面硬化18万元/千米。
  2.通村公路的补助标准:青田、云和、景宁县通村公路路基改造省以上补助12万元/千米,路面铺装12万元/千米;其他县(市、区)通村公路路基改造省以上补助10万元/千米,路面铺装10万元/千米。
  四、要求和措施
  (一)健全组织,明确职责。为确保乡村康庄工程的有序进行,根据省里要求,丽水市政府已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主要负责全市乡村康庄工程组织实施的日常事务,负责对农村公路改造的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市计委会同交通部门负责全市国债资金项目的编制上报和监督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抓紧成立领导小组,在各县(市、区)交通局设办公室,并由县(市、区)交通局主要领导挂帅,成立相应的工程管理机构,会同计委编制五年和年度建设计划,具体负责辖区内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乡镇要建立乡村康庄工程建设指挥部,由乡镇一把手任指挥,各村(有任务的村)建立工作班子,负责具体工作。
  丽水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考核责任状,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目标进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成绩突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奖励。(二)科学规划、分年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新农村的规划,做好农村公路的规划。在制定规划、计划中,要坚持集约优化合理配置的原则,要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相结合,与易地脱贫和人口梯度转移相结合,与农村工业经济和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土地资源和旅游开发相结合,与工程相结合,确定行政村的布点规划,对规划中列入下山脱贫的行政村,不列入改造计划。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分年度实施计划。
  (三)科学设计、建设项目库。农村公路的设计应严格按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单车道四级公路或《浙江省准四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必须在充分利用现有简易公路的基础上进行适度改造,避免出现两个极端做法:一是盲目提高标准,完全丢弃老路,另辟新线,造成投资大、环境破坏严重;二是降低标准,导致无法达到等级公路标准,建成后通路无法通车的被动局面。
  农村公路设计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可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组织有资格的技术人员实行简易设计,但需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设计中考虑到农村公路系老路改造,故在设计中要充分考虑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因素,不再单独编制水土保持和环境评估报告。各县(市、区)交通局设计室(所)要为农村公路设计提供优质服务,交通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提前做好项目设计,建立项目库,为下一年计划安排提供充足的项目贮备。
  (四)规范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机构或组织为通村公路改造工程的项目业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国家计委、交通部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和省计委、交通厅的《浙江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乡村康庄工程的组织实施中,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确定,有的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可在本市有土建资质的企业中招标,一般工程招标工作由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招标形式原则采用无标底方法。
  工程质量管理要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一是政府监督。在市质监站监督指导下,由各县(市、区)交通局兼职监督工程师负责监督。二是工程监理。有条件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负责工程监理,也可由村民委员会公开推选村民代表负责现场监理工作,但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作指导。三是各中标施工单位要建立企业质量自检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各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把好安全生产关。
  (五)资金筹措和管理。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抓住中央国债和交通部、省交通厅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投入的机遇,增加财政投入,以争取上级更多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以当地政府为主,采用上级补一点,当地政府拿一点,乡村群众自筹一点等办法,促使农村公路建设目标早日实现。各县(市、区)除省以上补助外,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农村公路地方财政投入机制,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资金用于乡村康庄工程建设,并视工程进展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乡村康庄工程建设周转资金。各行政村的自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级自治组织,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引导农民自愿出义务工或出资,并积极动员社会、企业、个人以各种形式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计委、财政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管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要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进行规范化管理。原则上省补偿金由县(市、区)根据通村道路路基改造的难易程度进行统筹安排。国债资金只能用于支付通村公路改造工程款,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任意滞留、截留、挤占或挪用、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各项目根据施工图预算确定建设资金总额,除省、县补助资金外,缺口资金由各行政村自筹到位,统一汇入乡镇专户。村委会对建路不是很紧迫,“一事一议”无法形成建路决议的行政村,将取消建设项目。农村公路建设中涉及土地补偿和房屋拆迁等政策处理费用,均由各乡、村自行解决。农村公路项目建成后,要组织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吞建设资金,项目结余资金将归还项目所在地的村委会,作为村道养护资金使用。
  (六)各方联动,政策支持。市国土局、林业局、公安局、水利局、环保局、财政局等部门对下列事项要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优惠政策:
  1.农村公路建设由各行政村自行调剂用地。
  2.占用林地由各村自行调剂,林木砍伐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向林业部门报批。
  3.允许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自行组织爆破,对乡村康庄工程所需的民爆物品,简化审批手续, 提高服务质量。
  4.在施工图设计中不再单独编制环境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但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关因素,要有相关内容说明,并在设计审查及工程验收时请环保、水利部门参与把关。
  5.电力、通讯等部门的管线设施迁移,按照“谁家孩子谁家抱”的原则,由所有权单位负责迁移并免收费用。
  6.农村公路建设中涉及的有关规费均予免征,农村公路建设缴纳的税收,留地方部分补助用于乡村公路建设。
  (七)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建设完工,由各施工单位提供竣工验收的资料后,由各乡镇报告县(市、区)交通局组织竣工验收。
  五、廉政建设
  各地在实施乡村康庄工程过程中,必须制定廉政措施,落实廉政责任制,全面推行廉政合同,把乡村康庄工程建设成为廉政工程。
  2003年各县(市、区)康庄工程任务一览表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乡村康庄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莲政发〔2003〕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乡村康庄工程实施办法》已经第10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二OO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丽水市莲都区乡村康庄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决策和实现丽水交通的跨越式发展,根据《浙江省乡村康庄工程实施意见》、《浙江省农村通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丽水市乡村康庄工程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莲都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围绕发展农村经济、方便群众出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紧紧抓住我省交通实施“六大工程”、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机遇,坚持“依靠政府、发动群众、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尽力而为、加快发展”的原则,把乡村康庄工程建成民心工程、精品工程、廉政工程。
  二、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1.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通乡公路等级化、路面硬化。改建丽雅公路和大大公路一期两个通乡县道项目,里程60千米;改造通12个乡镇的公路路面129.6千米,使全区通乡镇等级公路的通乡率达到100%,硬化率达100%。2.用五年时间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单车道四级公路和《浙江省准四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试行)》(暂定名)改造完善行政村公路528.8千米,使省定地方标准以上公路通村率达85%。
  3.用五年时间硬化通行政村公路路面200千米以上,使通村公路硬化率达56%以上。
  4.原则上改造完善通行政村公路应同步完成路面硬化。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任务:
  根据丽水市莲都区乡村康庄工程规划另行确定。
  三、通乡、通村公路的技术标准
  凡是享受通乡公路和通村公路省以上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达到以下技术标准并验收合格:
  1.通乡公路路基改造达到四级及以上公路标准,路面铺装为高级、次高级路面。
  2.通村公路路基改造达到准四级及以上公路标准,路面铺装应达到中级路面以上。
  3.路面结构由基层和面层组成。基层类型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根据预测的车辆轴载情况,可采用柔性或半刚性基层,其厚度一般为15~20厘米;面层类型和厚度依据相应等级标准和交通量确定。优先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以减轻养护负担。
  四、通乡、通村公路的补助标准
  乡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采用省以上补助,区财政补助,乡镇(街道)、村自筹的办法。项目建设要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对建设积极性高、政策处理工作得力、筹措资金有方的行政村优先安排计划。具体补助标准为:
  1.通乡公路新(改)建路基省补助25万元/千米,路面硬化省补18万元/千米,区财政视具体情况进行配套补助。
  2.通村公路路基改造省补助10万元/千米,路面铺装省补10万元/千米,区财政补助测设费,同时对工程建设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酌情予以补助。
  3.补助资金的支付根据上级部门下达资金的计划和各项目的实际进度进行。
  五、要求和措施
  (一)健全组织、明确职责
  1.区政府成立乡村康庄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由区交通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乡村康庄工程建设的规划、计划、设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及日常事务;区发展计划部门会同交通部门负责全区国债资金项目的编制上报和监督实施;
  2.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为通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成立领导小组和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对辖区内通村公路改造的计划、协调、资金筹措、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及日常事务。
  3.行政村建立工作班子,负责政策处理、资金筹措、现场的质量监督、组织村民投工投劳等具体工作。
  4.区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对乡村康庄工程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
  (二)科学规划、合理设计
  1.乡村康庄工程规划的编制,由行政村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对村自筹资金、村民自愿投工投劳及出资等事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形成建路决议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排出分年度实施计划上报区乡村康庄工程办公室,由区乡村康庄工程办公室负责编制。
  乡村康庄工程的规划要根据新农村的规划,结合村镇体系规划和“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实施规划,确定行政村的布点规划,对规划中列入下山脱贫的行政村,不列入改造计划。坚持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做好乡村康庄工程的规划,排出分年实施计划。
  2.通村公路的设计要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单车道四级公路或《浙江省准四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在充分利用现有简易公路的基础上进行适度改造,注意平、纵、横的协调和土石方的平衡,节约成本,避免大填大挖引发地质灾害和过大的成本增加。
  通村公路设计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可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组织有资格的技术人员实行简易设计,但需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实行“一路一测”的方式,简易设计文件至少应具备设计说明、路线平面线型指标、纵横断面图、路面结构图、有关构造物图、工程量汇总表,根据各地段的不同情况,编制施工预算,控制工程造价。设计中应该考虑必要的排水和防护,以提高公路抗灾能力,按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条件。
  3.区乡村康庄工程办公室负责组织技术人员,为通村公路设计提供优质服务,区交通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市局备案。
  (三)规范建设程序、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1.乡村康庄工程的建设采用工程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工作必须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经区政府同意,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区监察局和区乡村康庄工程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招标形式原则采用无标底方法。
  2.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签订质量责任书和安全责任书,依据合同实施项目质量,进度和资金的管理。项目业主要做好前期工作和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3.对部分投资少、施工工艺简单的路基改造土石方工程,可由村民委员会发动农民组织施工,由村民委员会向项目业主申请,项目业主与村民委员会必须签订施工责任书,明确施工质量和进度要求,并列入工程质量管理的范围。
  4.实行工程开工报告制度,项目业主在完成工程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后,填写开工报告,经区乡村康庄工程办公室审查,报区交通局批准,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5.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参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路基、路面工程分别进行验收。工程建设完工,各施工单位提供竣工验收的资料后,由各项目业主上报完工报告,经区乡村康庄工程办公室审查后,报告区交通局,区交通局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尽快投入使用。
  6.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把好安全生产关。
  7.各参建单位应注重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
  8.工程质量管理要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政府监督:在市质监站的监督指导下,成立由区交通局兼职监督工程师为主的工程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工程的监督工作。工程监理:有条件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负责工程监理,也可由项目业主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推选的村民代表,参与现场监理工作。企业自检:施工单位要健全企业质量自检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四)资金筹措和管理
  1.乡村公路建设资金由中央国债资金、省专项补助资金、区财政补助资金、乡镇(街道)、村筹措资金等组成。各项目业主要采取有力措施筹措资金,促进乡村公路建设目标早日实现。各行政村的自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级自治组织,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引导农民自愿出义务工或出资,并积极动员社会、企业、个人以各种形式支持乡村公路建设。
  2.对国债、省补、区补资金,区乡村康庄工程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合理安排,根据各项目投资的不同情况进行拨付。3.计划、财政、审计、监察、交通、农林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资金的监管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各级管理机构要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进行规范化管理。各项目根据施工图预算确定建设资金总额,除省、区补助资金外,缺口资金由各项目业主自筹到位,统一汇入乡村康庄工程建设专户。国债和省补资金以及与之配套的区补和自筹资金只能用于工程款的支付,不得用于工程其他项目的支付。
  4.通村公路项目建成后,要组织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建设资金,项目结余资金将归还项目所在地村委会,作为村道养护资金使用。
  (五)落实政策措施
  1.国土、林业、公安、水利、环保、财政等部门对下列事项要简化办事程序,制定优惠政策:(1)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各行政村自行调剂;林木砍伐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向林业部门报批; (2)允许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自行组织爆破,对通村康庄工程所需的民爆物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服务质量;(3)在施工图设计中不再单独编制环境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但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关因素,要有相关内容说明,并在设计审查及工程验收时请环保、水利部门参与把关;(4)通村公路建设中电力、通讯等部门的管线设施迁移,按照“谁家孩子谁家抱”的原则,由所有权单位负责迁移并免收费用;(5)通村公路建设中涉及有关规费均予免征,通村公路建设缴纳的税收,留地方部分补助用于通村公路建设。
  2.通村公路建设中有关政策处理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工作由项目所在行政村组织实施,区康庄工程办公室给予指导。
  3.通村公路建成后,要贯彻建一条、成一条、管养一条的原则,做好养护管理工作。通村公路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牵头,行政村负责做好管养工作。
  六、廉政建设
  各地在实施乡村康庄工程过程中,必须制定廉政措施,落实廉政责任制,全面推行廉政合同,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同时要签订廉政合同。审计、监察、交通等部门要加大对项目管理,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的监察及审计力度。对虚报项目计划,套取补助资金的,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资金使用不当,管理不严,甚至挥霍浪费,挤占挪用,贪污贿赂的给予内部通报,媒体曝光和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把乡村康庄工程建设成为廉政工程。
  附件:1.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汇总表
  2.准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汇总表
  附件1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
  附件2
  准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关于加快丽水市交通事业发展的意见
  丽政发〔200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和公益性、服务性产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大的支撑作用。根据“加快创业创新,建设生态文明,推进丽水新跨越”的发展要求, 为加快我市交通事业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交通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和“三市并举”发展战略,按照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围绕建设“大港口、大路网、大物流”目标,全面推进我市生态交通建设。
  (二)工作目标。以打造“品质型、平安型、生态型、服务型、阳光型”公路为目标,实施公路畅通战略,达到“县县通高速”,全面提升区域干线公路技术等级,实现公路网络现代化, 力争达到国道一级、省道二级、县道三级标准,基本实现村村通公路,大幅提高我市公路密度。
  抓住港航强省机遇,发展瓯江航道及沿线港口、库区码头、水上康庄工程建设,把瓯江打造成一条“出海大通道”,使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形成无缝对接的整体网络,运行质量明显改善。
  全面提高运输服务水平,建立高效、优质、低成本的水陆现代物流系统,提供安全、便捷、经济、可靠的人性化运输服务,为丽水与全省同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今后五年交通事业发展任务
  (一)以“提级扩面、加强安保”为目标,加快“大路网”建设。一是高速公路网。规划投资约75亿元,建成台金、云景、龙庆高速公路,启动建设龙浦高速公路,使我市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400千米左右。二是区域干线网。规划投资约127亿元,新建、续建一级公路165千米,二级公路609千米,三级公路390千米。三是农村公路网。规划投资约22亿元,建设通村公路总里程约7600千米(其中路基改造约3100千米,路面硬化约4500千米),基本实现村村通公路;开展农村联网公路建设,使农村联网公路工程形成建设势头。
  (二)以打造一条“出海大通道”为目标,加快“瓯江港航”建设。完成瓯江丽水境内航道建设,使瓯江航道温州至温溪段可通航1500吨级海轮,温溪至青田段可通航1000吨级海轮,青田至丽水段可通航500吨级内河船舶。建成青田港和丽水港。开展瓯江和库区的“水上康庄工程”等建设。规划投资约10亿元。
  (三)以构建“优质、高效、低成本”物流体系为目标,加快物流建设。建设丽水市及各县(市)的客运中心、物流配送中心、货运交易市场等建设,培育2~3家专业化交通物流龙头企业,规划投资约7亿元。
  三、具体措施与保障体系
  (一)建立丽水市交通建设领导小组。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职能部门为成员的丽水市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同时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按照“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联动机制,将各部门前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为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二)加大对交通建设的资金投入。
  1.成立“丽水瓯江港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元,由市财政全额安排),负责内河航道、港口、船闸、水上运输服务等项目投资、建设、开发和运营等任务。
  2.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今后三年,要求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配套资金最低额从目前的每年500万元提高到每年1000万元。市财政每年配套500万元建设管理资金,由市交通局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对各县(市、区)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
  (三)不断优化交通事业发展的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交通事业列入当前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交通工作的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主动支持帮助交通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交通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新闻单位要采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大力宣传交通工作重大举措、先进典型和经验,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交通事业发展的氛围。
  丽水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莲政办发〔2009〕1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丽水市莲都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丽水市莲都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丽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修复,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等作业及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多方筹资、管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坚持“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工作方针,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编制,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正常运行。
  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贯彻执行;
  (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负责监督考核;
  (四)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履行政府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保障农村公路畅通的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认真履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职责,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落实人员;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监督、检查村级组织做好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村级组织应根据工作职责,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制订含有保护路产路权在内的村规民约,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并建立养护工作的竞争、激励、监督机制;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第八条区人民政府所属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将农村公路纳入路网统一管理范畴,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机制、逐步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
  (二)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养护市场、养护质量、安全生产
  等的监督检查;(三)开展养护管理技术和安全培训,指导并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由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门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该机构隶属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养护管理工作和指导并监督检查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编制并上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水毁等工程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具体承担县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三)指导并监督检查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养护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五)做好公路路况、交通情况等有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工作;
  (六)维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占用和损坏公路、控制红线内建筑、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
  (七)制订考核办法,对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以下统称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养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县道公路养护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按照《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列入养护计划。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应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宜林路段绿化齐整,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警示等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级组织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实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县道养护应按市场化模式,通过招投标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企业实施。
  乡道、村道养护要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养护模式;有条件的乡道、村道日常养护也应按市场化机制进行养护,如因自然条件特殊等原因,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协调作用,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定人定路段(片)、义工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进行养护,并签订养护承包合同,报送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对日常养护中的一些专业技能要求高的小修如油路补洞、水泥路灌缝、附属设施维修可单独委托或招投标,由养护公司等进行养护。
  县乡道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水毁工程等养护工程,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
  村道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水毁工程等养护工程,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
  第十五条县道、乡道养护工程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建议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村道养护工程的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要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等因素进行报批。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业主负责、企业自检、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级组织应当为农村养护提供便利条件,划定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料场,归公路养护无偿使用,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
  第十九条县道和乡道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行实施。绿化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养护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建立由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财政一般预算以及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区财政一般预算以及其他资金组成,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养护工程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养护工程项目预算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差额部分由区财政配套解决。实际执行中如有结余,可以滚存使用。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各级财政一般预算投入以及其他资金组成。
  (一)省、市人民政府一般预算资金投入;
  (二)区人民政府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投入。区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不低于县道年公里4000元、乡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三)乡镇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乡道、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年公里1000元、年公里500元的标准。区财政对无独立财政的乡镇(街道)给予补助;
  (四)村民委员会要积极筹措村道日常养护资金和投工投劳,保证村道日常养护的基本需求。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应在每年4月底前筹措落实,并及时拨付至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具体实施单位。
  农村公路养护的投入,应随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长。
  第二十四条区人民政府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
  资金专户,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监督制度,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审计、财政、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丽水市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村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级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利用和挖掘农村公路。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县道、乡道公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公路的,需报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许可。
  第二十八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丽水市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的建筑控制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2.5米。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村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应征求村民委员会意见,并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报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许可。
  第二十九条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或堆放废土、垃圾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二)占路集市贸易、摆摊设点、设置棚屋及打谷、晒场等;
  (三)堵塞排水系统、挖沟引水、种植作物;
  (四)采石、取土、沤肥;
  (五)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杆线、设置路障、设卡收费;
  (六)毁坏和移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七)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三十条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技术标准的农村公路上行驶。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三级以上技术标准的农村公路行驶的,应当事先经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农村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公路路产赔偿或者补偿按照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强令出资、投劳,增加农户负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及年度养护工程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验收工作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及管理考核日常工作由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季度和年度考核;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行政所辖区域内连接自然村的道路,根据今后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可以逐步纳入村道进行养护管理。第三十七条建在农村但不属于农村公路的单位专用道(含公共工程专用道)养护管理, 由其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参考书目
  1.民国12年(1923)纂《宣平县志》。
  2.清同治十三年(1874)和民国15年(1926)纂《丽水县志》。
  3.清雍正十一年(1733)和光绪二十年(1894)纂《处州府志》。
  4.1992年纂《丽水市志》。
  5.《丽水市交通志》1993年版。
  6.《丽水地区交通志》1995年版。
  7.《莲都年鉴》2004年版、2005年版、2006年版、2007年版、2008年版、2009年版、2010年版。
  8.《丽水年鉴》2005年版、2006年版、2007年版、2008年版、2009年版。
  9.《浙江交通年鉴》2004年版、2005年版、2006年版。
  10.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志》(1998~2004年)。三、专用术语
  1.〔四自工程〕:指以“自行贷款、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的方法进行公路建设和管理的形式。
  2.〔乡村康庄工程〕:以修筑农村公路、服务城镇化,使通行政村公路等级化、路面硬化、铺有柏油路、水泥路为目标的农村交通工程称为乡村康庄工程。
  3.〔文明样板路〕:创建公路文明样板路是1995年省委、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反腐败会议精神,以治理公路脏、乱、差为主要内容,深入持续地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一起抓,促进全省主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文明水平进一步提高,达到公路畅、洁、绿、美的标准,为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而作出的重大举措。
  4.〔六大工程〕:2003年,浙江省交通厅提出实施“六大工程”,实现交通跨越式发展目标,其“六大工程”是指“高速网络工程”、“干线畅通工程”、“水运强省工程”、“乡村康庄工程”、“绿色通道工程”、“廉政保障工程”。
  5.〔三大建设〕:2007年,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提岀“三大建设”目标,“三大建设”是指“大港口”、“大路网”和“大物流”的建设。它是加快发展现代交通业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促进交通传统产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的必然要求。
  6.〔民办公助、民工建勤〕:“民办公助”是指国家部分资助以民间为主兴办的交通事业,“民工建勤”是全社会尽责兴办交通事业的传统引申而来的交通政策,公路沿线村民作为公路建设的民工,要为公路建设提供义务工、建勤工。
  7.〔城乡交通网〕:“城乡交通网”概括起来说就是骨架公路成网,乡村公路进村,农村公交到家,促进城乡间要素的畅流。
  8.〔五型公路〕:“五型公路”指的是:品质型公路、平安型公路、生态型公路、服务型公路、阳光型公路。
  9.〔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知识出处

莲都区交通志

《莲都区交通志》

出版者:西泠印社出版社

新编《莲都区交通志》是在原《丽水市交通志》(县级)基础上续编而成的,它是一部记述丽水市莲都区交通事业的地方性专业志书,如实记载了丽水市莲都区境内交通行业的历史和现状,全面反映了莲都交通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真实面貌,进一步突出了丽水市莲都区的区域特点和交通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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