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规费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莲都区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796
颗粒名称: 第五节 规费征收
分类号: F550.66
页数: 3
页码: 268-270
摘要: 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船舶检验费等统称为水路运输规费,由航管部门统一征收。 航道养护费为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的一种规费。
关键词: 规费征收 财务管理

内容

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船舶检验费等统称为水路运输规费,由航管部门统一征收。
  航道养护费为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的一种规费。
  1965年10月1日起,航管部门执行省财政厅、交通厅颁发的《浙江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试行办法》,将航政费改称航道养护费(简称:航养费),费率为运费的4%,经营运输的农村副业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0.5元征收。航养费全部解省,由省统收统支。1971年12月,经浙革生计〔71]202号文批准,航养费征收标准从4%提高为6%,新费率自1972年1月1日起实行。为加强规费征收,自1983年10月起,航管部门执行省航运管理局颁发的《浙江省内河航养费和沿海航政费“统缴证”、“缴讫证”的通知》,规定对从事水上运输的专业企业实行按季统缴,并发给“统缴证”。对个体运输船舶,实行按吨位,定期定额计征,并发给“缴讫证”。1992年8月4日后,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的交工发〔1992〕672号《关于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五条规定:营业性运输船舶,按其运费收入的8%,按月或季度计征航养费执行。1998年5月1日,按丽水地区物价局、丽水地区财政局、丽水地区交通局联合下发的丽地价费〔1998〕30号《关于重新核定丽水地区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的通知》执行,市区内河航道养护费为每载重吨每月3元,一直执行到2008年12月。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8〕37号《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征收航道养护费。
  水路运输管理费为促进水运事业协调发展,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保证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的一种征收规费。
  为统一全国各地对水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制度,航管部门自1990年4月1日起,按1990年3月5日交通部、财政部下发交运字〔1990〕136号《关于发布全国统一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水路运输管理费按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营运(营业)收入计征,最高不超过营运收入的2%。1998年4月17日,丽水地区物价局、丽水地区财政局、丽水地区交通局联合下发丽地价费〔1998〕30号《关于重新核定丽水地区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的通知》,此《通知》规定:水路运输管理费为每载重吨每月0.7元。航管部门按此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08年12月底。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8〕37号《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征收水路运输管理费。
  货物港务费自1979年12月11日,以浙革〔79〕116号文批准省交通局(厅)《关于征收航运货物港务费的报告》,定于1980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一种规费。1980年4月30日,丽水地区航管处发出通知,凡经丽水地区境内各港埠出口的货物,均由所在地航管机构分别向货物单位征收货物港务费一次。其征收标准为:甲类货物每吨0.1元,乙类货物每吨0.2元。1995年4月22日,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联合下发《关于核定按月征收货物港务费定额标准的批复》(浙价费〔1995〕106号、1995浙交复638号)规定,货物港务费自1995年4月起每月每载重吨统一按2.5元计征。2005年8月9日,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价费〔2005〕199号《关于调整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的复函》,对(浙交函〔2005〕179号)《关于要求适当调整港务费定额征收标准的函》进行批复:根据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规定,对于经营运销结合难于按其进、岀口货物运量计收货物港务费的内河运输船舶,其货物港务费月度定额标准按每载重吨4.00元计征。该标准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核定按月征收货物港务费定额标准的批复》(浙价费〔1995〕106号)同时废止。2005年8月25日,丽水市港航管理处(丽港航〔2005〕33号文)转发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按该《通知》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新的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
  船舶港务费船舶港务费是航管部门于1988年10月1日起,按省交通厅浙交〔1988〕281号和省物价局浙价费〔1988〕164号文件颁发的《浙江省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规定征收的一种规费,其费率为:对专业运输单位的船舶港务费按该单位拥有的船舶总载重吨,每月每载重吨1元计征,并按月(季)统缴。1994年8月18日后,航管部门又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港务费征收规则〉的通知》(浙价费〔1994〕69号、浙交〔1994〕163号)第十三条规定:船舶港务费率标准实行按月定额计征的内河船舶港务费,按其拥有的营运船舶总净吨(拖轮按总千瓦),每月每净吨3元、拖轮每月每千瓦4元计征。目前,丽水(莲都)仍按这一费率征收。
  船舶检验费船舶检验费是航管部门从1985年1月起,按国家船检局〔82〕船检字第425号文件规定征收的一种规费。其费率:20吨位以下船舶制造检验每艘次36元,丈量8元;初次检验每艘次21.6元,丈量8元;年度检验每艘次10元(旧船每年检验1次)。
  1998年6月1日起,航管部门又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00号)执行,过去有关船舶检验计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1~2010年丽水市莲都区航运规费征收情况表

知识出处

莲都区交通志

《莲都区交通志》

出版者:西泠印社出版社

新编《莲都区交通志》是在原《丽水市交通志》(县级)基础上续编而成的,它是一部记述丽水市莲都区交通事业的地方性专业志书,如实记载了丽水市莲都区境内交通行业的历史和现状,全面反映了莲都交通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真实面貌,进一步突出了丽水市莲都区的区域特点和交通的特色。

阅读

相关机构

丽水地区财政局
相关机构
丽水地区交通局
相关机构
浙江省交通厅
相关机构
浙江省物价局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山东省
相关地名
丽水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