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船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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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莲都区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79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船员管理
分类号: U692;U676.2
页数: 1
页码: 264
摘要: 新中国成立初期,航管部门对船员管理比较单纯。船员(船舶所有权人)只要向航管部门登记,领得“航行簿”之后,就可在瓯江全线航行。
关键词: 船员管理 船员培训

内容

新中国成立初期,航管部门对船员管理比较单纯。船员(船舶所有权人)只要向航管部门登记,领得“航行簿”之后,就可在瓯江全线航行。当时,只有丽水、温州西门两个航管站,因此对瓯江干支线几千名个体船民只能一般管理。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人力船逐渐淘汰和机动船的全面发展,港航管理部门对船员才有了相对规范化管理。
  船员配置1986年,航管部门按省航运管理局公布的《浙江省内河40马力及以下小机船船员配额规定》对船上船员数进行配额。其中规定丽水市机动船属12~15马力、7~18吨位的小型简易船舶,7吨以上的船舶每船须配备驾驶员1名,水手或机助1名(一般由船员家属代替)。
  船员培训1986年以后,凡船员(驾驶员)均须经过培训、考试,持有港航管理机关核发的“浙江省小机船船员证书”,才能上船操作。并规定40马力及以上的由丽水地区航管处负责,40马力以下的由丽水市航管所办理;1996年省航运管理局进一步规定,200总吨以下(四等、五等船员)均要考试,发证工作下放到地(市)级港航部门,200总吨以上(三等以上船员)由省级港航部门考试、发证。2005年3月交通部海事局下发“考试与培训不能由同一单位进行”的规定。因此,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船员,培训工作由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技术学校负责,丽水海事部门只负责船员的考试与发证工作。自1982年以来,丽水市航管所共举办了船员培训班12期,培训驾机员406名,后来对新驾机员的培训则每年不定期进行。
  船员监管为了进一步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并增强船员遵章守法的意识,预防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对内河船舶船员的动态管理,自2007年9月以来,航管部门严格按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494号令)和浙江省地方海事局制定的《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办法》(浙地海〔2008〕2号)文件执行。对船员合法权益给予保障对船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知识出处

莲都区交通志

《莲都区交通志》

出版者:西泠印社出版社

新编《莲都区交通志》是在原《丽水市交通志》(县级)基础上续编而成的,它是一部记述丽水市莲都区交通事业的地方性专业志书,如实记载了丽水市莲都区境内交通行业的历史和现状,全面反映了莲都交通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真实面貌,进一步突出了丽水市莲都区的区域特点和交通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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