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船舶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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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莲都区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79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船舶管理
分类号: U692
页数: 2
页码: 263-264
摘要: 民国19年(1930)1月,大水门设有船舶管理站。民国30年(1941)设立丽水驿运站后,船舶管理归驿运站负责。
关键词: 船舶管理 运输管理

内容

民国19年(1930)1月,大水门设有船舶管理站。民国30年(1941)设立丽水驿运站后,船舶管理归驿运站负责。新中国成立后,船舶管理一直由航管所(站)主管。其中,撤地设市前, 丽水市莲都区船舶管理(县级)由丽水市航管所主管,以后改由丽水市航管处直属航管所主管。
  船舶登记1950年,航管与公安部门分别发行“航行簿”与“水上户口簿”,对船舶进行管理。“航行簿”除注明船舶、船员的基本情况外,用于每次航行进出口、过境、违章、奖惩等记录与签证。规定无证船舶(航行簿、水上户口簿)一律不准航行。从1985年开始,航管部门执行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颁发的《浙江省小型机动船管理暂行规定》,统一使用“浙江省小型船舶航行证”。改革开放后,允许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小型机动船经营水上运输。
  凡参加运输的船舶必须技术良好,符合安全要求,并经市港航管理机关检验合格和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确定船舶的船籍港和船名、船号,办理船舶保险、货运保险或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领取营业执照(集体的由企业统办,个体的一船一执照)、“船民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和“水路运输许可证”等证件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营业运输。区内从事营业运输的个体户非机动船也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登记管理依据1987年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155号令),1995年1月1日执行。1998年11月23日国家港务监督局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补充说明〉的通知》(港监字〔1998〕298号)。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55号令),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船舶检验为了保证船舶运输性能安全可靠,根据1993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X第109号令)第七条“营运中的船舶,应申请定期检验”的规定,航管部门对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的所有船舶均做到每年检验一次。与此同时,对以后发展起来的工程船(挖砂船)、渡船、运砂船也每年检验一次。截至2010年, 丽水市莲都区共有各类船舶98艘,管理比较规范。

知识出处

莲都区交通志

《莲都区交通志》

出版者:西泠印社出版社

新编《莲都区交通志》是在原《丽水市交通志》(县级)基础上续编而成的,它是一部记述丽水市莲都区交通事业的地方性专业志书,如实记载了丽水市莲都区境内交通行业的历史和现状,全面反映了莲都交通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真实面貌,进一步突出了丽水市莲都区的区域特点和交通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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