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路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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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莲都区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77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路政管理
分类号: F540.3
页数: 9
页码: 189-197
摘要: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法定授权组织、法定委托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的合法权益,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有组织的行政管理。
关键词: 公路建设 路政管理

内容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法定授权组织、法定委托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的合法权益,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有组织的行政管理。一、路政管理法规
  国家律法规:
  1987年10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1989年10月,由交通部颁发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
  1997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9年10月和2004年8月,两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2002年11月,由交通部颁发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文件、办法、法规):
  1984年8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划定公路用地和用地范围的通知》;
  1989年5月,浙江省交通厅颁发的《浙江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试行办法》;
  1996年1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2005年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公路管理机构以及法规授权的形式,在公路及公路用地、附属设施、超限运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等方面,全面开展路政管理工作。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根据路政管理工作“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其路政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路产路权,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案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是浙江省第一部公路路政管理地方性法规。
  2009年9月,丽水市政府出台了《丽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印发了《丽水市莲都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
  二、路政管理形式
  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先后经历过委托授权和法律授权两种管理形式。其中:1985~2005年1月前,丽水市(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分别由丽水地区、丽水市交通局,丽水市(县级)、丽水市莲都区交通局委托丽水市公路段路政管理队、丽水市直属公路段路政管理大队管理。2005年1月13日后,根据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颁布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由法律授权丽水市公路管理局、丽水市直属公路管理段和丽水市莲都区交通局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不论采取何种管理形式,路政管理内容一直为:“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依法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公路路产行为,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理跨越公路其他设施建筑事宜,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维持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等。”
  目前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共分以下3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由丽水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髙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负责。该大队创建于2002年11月。现有正式路政队员54人,下设1个办公室、6个中队(一中队、富岭中队、二中队、云和中队、西屏中队和壶镇中队),分别分布在莲都、青田船寮、云和石塘、松阳西屏和缙云壶镇。管理“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段、“两龙高速”丽水段、“台金高速公路”丽水段共计333.23千米。大队驻地水阁街道垟店村,拥有占地面积7308.08平方米,建筑面积1594平方米的综合大楼一幢。该大队有着高度的时代紧迫感和历史使命感,做到责任在肩、蓝图在胸、不负众望、不辱使命,始终贯彻“三个代表”的精神,坚持“以车为本、以人为本”的工作中心,与时俱进地开展工作。全面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依法治路,切实维护了高速公路路产路权,同时也塑造了一支学习型、务实型、服务型的文明执法队伍。为丽水经济的腾飞保驾护航。
  第二层次为丽水市路政大队。该大队依据1990年11月丽交字〔90〕76号文成立。起初为丽水市路政管理队,有专职路政人员4名。1997年6月更名为丽水市路政管理大队。隶属丽水市直属公路段。2002年后又更名为丽水市直属公路段路政管理大队。隶属丽水市直属公路段,驻桃山大桥南端。其下属有丽水市330线路政中队和丽浦线路政两个中队,在职在编路政管理人员13名。主要负责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国省道、部分县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全大队以“服务公路,献身交通”为理念,以“以人为本,保畅通、保安全”为原则,以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为主线,以建筑控制区管理为中心,以“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使丽水市莲都区境内的各条公路路产路权得到有效维护,一直保持安全畅通。
  第三层次为丽水市路政管理大队莲都县乡中队。该中队于2005年3月1日,经丽水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批准成立,属法定授权组织,隶属区交通局。有专职工作人员4人,工作用车一辆,驻丽水市莲都区县乡公路管理所。主要负责区县乡公路管理所管养的县乡公路及丽水市莲都区新建的183条、695.6千米通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莲都县乡中队虽是一支公路路政新生管理队伍,但工作富有成效,具体为:以法治队,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重视媒体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严格管理、文明执法,切实维护路产路权;改革创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加强路政管理;变管理为服务,实实在在为群众排忧解难,为全区县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安全畅通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公路用地管理是公路路政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早有明确规定:1951年,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浙江省公路用地保留实施办法》;1984年8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划定公路用地和留地范围的通知》,对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县级及县级以下公路留地范围作了规定;1987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90年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通知》规定,在建筑红线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未经批准也不得搭建临时性建筑物;1996年11月通过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1997年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国省道沿线建设管理意见》;1998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2年11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等,都明确了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距离,对违法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处理。2005年1月浙江省颁布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建筑控制区又作了具体规定。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历史上曾进行过多次调整,最后一次是2005年1月颁布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它对建筑控制区具体规定是: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形桥梁不少于50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还须依照国家规定,需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办法为:新建、改建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自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公路管理机构在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需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事先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批,国省道许可由所在的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批,县、乡道的许可由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审批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结构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控制区的违章建筑,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拆除,不予补偿。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建设或者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在依法补偿后予以拆除。对公路建设及交通安全无影响的,可以暂时予以保留。根据上述规定,丽水市莲都区路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切实加强了管理,2000~2010年,丽水市路政大队共拆除公路违章建筑物计28417平方米,处理公路违章摆摊设点7889处,处理公路非法标志标牌5265块,收取罚款6495340元(其中超限罚款3938132元),收回路产路权损失5277105元;丽水市莲都区县乡公路路政中队共拆除公路违章建筑4517平方米,清理公路非法标志标牌124块,收回路产路权损失993000元。有效地加强了公路用地管理,依法保护了路产路权。
  表1-3-32000~2010年丽水市路政大队执法情况统计
  表1-3-42005~2010年丽水市莲都区县乡路政中队执法情况统计四、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是公路安全设施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公路路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道路建设的重要内容,其要求是统一、规范、齐全、醒目、牢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通过立法形式规定了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标志标线的管理职责与权限。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的公路标志标线管理,于1998年7月1日起,由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具体责任单位为市直属公路管理段和丽水市莲都区县乡公路管理所。两家单位接管后,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管养、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于公路交通禁令标志的设置和更改则由市交警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会同市公路管理处实地勘察后,由市公路管理处审批并组织实施,公安交警部门参加验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级公路沿线非法标牌标志纷至沓来,严重影响了交通标志标线的使用和效果,以至造成鱼目混珠的后果。为此,公路管理机构,把清理非法标志标牌作为维护交通标志标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000~2010年,11年间,市路政大队共清理非法标牌标志5265块,区路政中队共清理非法标牌标志124块。
  五、超限运输管理
  超限运输管理,是指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根据交通部2000年4月1日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浙江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装载货物超过规定的机动车辆的管理。
  超限运输主要是指超高、超宽、超长装载货物以及车辆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的运输车辆。个别装载不能分解的大型货物,确需超限运输的车辆,在上公路行驶前,须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经过路线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能行驶。确需超限运输的车辆过桥时速不得超过5千米,且应匀速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确需超限运输的车辆在公路行驶时,在货物突出处挂明显标志(小红旗)等,警示其他来往车辆注意避让。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公路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对其他总载质量、轴载质量超过限值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货等方法,并补办有关手续。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根据需要,采取固定或流动设检查站(点),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检查。
  超限运输检查设备,一般为便携式轮轴称重仪和动态称重系统,主要是通过计算处理,自动完成对轴载质量、总载重量、超限质量、速度、车辆识别和轮轴判别等内容的检测。便携式轮轴称重仪机动性较大,一般都在临时上路检查时使用;动态称重系统一般安置在固定检测点。截至2010年,丽水市莲都区境内设有330国道丽水超限运输检测站和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联合治超检查点两个超限运输检测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治超工作。
  330国道丽水超限运输检测站
  330国道丽水超限运输检测站,是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全省21个超限运输检测站之一,经丽编委〔2007〕19号文件批准,于2007年7月31日登记成立,为丽水市公路管理局下属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依法查验超限运输通行证,检测车辆外廓尺寸及总载质量、轴载质量等,查处和纠正超限运输违章行为;负责组织超限车辆的货物载和保管载货物;负责检测站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负责超限运输管理中各类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提供超限运输动态信息等。
  该检测站位于330国道丽水市莲都区风化村,占地面积1.33公顷(20亩),建有办公楼1幢,共计3层1300平方米,总投资1500多万元。检测站下设两个治超中队,内设综合办公室和案件处理中心。有工作人员31人,其中正式在编路政执法人员20名,全部大专以上学历,协管人员7名,后勤服务人员4名。实行2中队4班运转,24小时监控。站内配有执法车辆5辆、公务车2辆,固定式高速动态检测系统(DCS—H)和动态称重仪各2套,电脑、复印机、传真机、数码摄像机和照相机等装备齐全。
  2008年1月27日 ,检测站正式启动治超工作,主要工作流程为:
  ① 执法人员拦截超限嫌疑车辆;
  ② 对超限嫌疑车辆进行称重;
  ③ 对未超限的车辆予以合格放行;
  ④ 责令超限车辆自行卸载;
  ⑤ 对经卸载的超限车辆进行称重复检;
  ⑥ 对复检不合格的车辆进行再次卸货载再次检测;
  ⑦ 对超限车辆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⑧ 责令超限车辆将卸货物自行驳运;
  ⑨ 对未驳运货物妥善保管并做好善后处理;
  ⑩ 放行车辆。
  该站自启动治超工作以来,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宗旨,坚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方针,扎扎实实地对超限车辆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经营运输行为,促进了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08年1月27日至2010年12月31日,该站共查处超限车辆2090辆,卸货物19978.8吨,收取公路赔(补)偿费约550万元。有效地保护了公路路产路权,促进了货运市场健康发展。
  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联合治超检查点
  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联合治超检查点成立于2004年6月,工作人员由路政、交警及业主共同派员组成,主要负责进出高速公路超限车辆的治理工作。按照工作分工,高速路政部门负责超限车辆的处罚,对超限货物进行卸载并对卸载过程进行全程监管;高速交警部门负责拦车,并维持治超点的治安秩序;业主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管理处主要负责协助及做好治超后勤保障工作。
  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联合治超检查点设在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西)进出口处,治超工作主要由丽水市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一中队及富岭中队负责开展。现有路政人员(含协管员)78人。办公地点设在水阁垟店村,用地面积7308.08平方米,建筑面积1594平方米,包括综合楼1438.62平方米,餐厅133.63平方米,门卫22.62平方米,以及室外配套工程包括道路、停车场、停车棚、篮球场、绿化工程、挡土墙、围墙等。
  该治超检查点是丽水联合治超最早成立的检查点,曾多次荣获省交通系统治超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04年6月至2010年12月31日,该检查点共查处超限车辆5095辆,卸货物68154吨,收取公路赔(补)偿费87.193万元。
  六、交通量调查
  交通量调查是为公路建设提供科学依据的工作。丽水市(莲都)公路交通量调查始于1971年,当时属于临时性,1983年改为长期性,开始定点观测。具体观察方法:国省道为月度观测,每月5日与29日的早上6时至次日早上6时进行昼夜观测登记。县乡道为季度观测,但330国道长岗背观测站于1983年开始昼夜连续观测。交通量调查内容为汽车和其他车辆混合交通。
  丽水市莲都区范围交通调查站点设置情况
  330国道温寿线长岗背连续式观测站建于1983年。1983~1995年用人工观测,1995年开始时用TAM—JB型交通流量收集仪检测。随着城市的拓展,2007年该站移至330国道枫树湾村,调查线路为330国道丽水至金华段。
  S222(50)省道龙丽线周巷间隙式观测站建于1983年。开始时用人工观测,1996年起用TAM-JB型交通流量收集仪检测。该站设在碧湖周巷村,调查线路为50省道丽水至龙游段。S328(53)省道丽浦线张村间隙式观测站1984年开始时用人工观测,2004年起用 TAM-JB型交通流量收集仪检测。该站设在水阁张村,调查线路为53省道丽水至浦城段。
  S222(49)省道六东线冷水间隙式观测站2003年开始观测,同时启用TAM-JB交通流量收集仪检测。该站设在冷水村,调查线路为49省道丽水至缙云段。
  根据省交通厅通知,从2005年开始,交通流量情况调查对车型分类及车辆折算系数进行了调整,2005年前以中型货车为标准,从2005年起以小型客车为标准,故2005年起有新旧对比数。
  表1-3-51991〜2010年丽水市国省道交通流量调查情况

知识出处

莲都区交通志

《莲都区交通志》

出版者:西泠印社出版社

新编《莲都区交通志》是在原《丽水市交通志》(县级)基础上续编而成的,它是一部记述丽水市莲都区交通事业的地方性专业志书,如实记载了丽水市莲都区境内交通行业的历史和现状,全面反映了莲都交通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真实面貌,进一步突出了丽水市莲都区的区域特点和交通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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