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程建设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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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莲都区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77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工程建设管理
分类号: F560.8
页数: 10
页码: 171-232
摘要: 原丽水县境内的公路建设计划,民国初期,由省统一管理。民国9年12月,省道筹备处成立,民国11年3月改称省道局,民国17年4月改称公路局,并规定凡通行汽车的省道、县道统称公路,公路建设计划均由其负责。
关键词: 工程建设 建设管理

内容

一、项目计划
  原丽水县境内的公路建设计划,民国初期,由省统一管理。民国9年(1920)12月,省道筹备处成立,民国11年(1922)3月改称省道局,民国17年(1928)4月改称公路局,并规定凡通行汽车的省道、县道统称公路,公路建设计划均由其负责。同年5月,全省公路网的制定、规划转由省建设厅公路设计委员会负责。民国21年(1932)11月,省公路工程处成立(隶属建设厅),公路计划安排由其负责。
  筑路方案拟定后,均通过省办、县办、商办和省县合作等形式修筑,并鼓励地方团体或商人筑路(时商营公司筑路仍须依照统一制定的公路网,并经省公路局或县政府转报建设厅批准发给执照后进行,仅有个别支线属计划外建设)。抗日战争期间,省公路工程处撤销,与省公路管理局合并迁至金华,后迁至丽水,当时境内及整个浙江未沦陷区的战时交通规划由其直接管理。战后,根据光复计划,以国民义务劳动或服役名义征用民工,修复了丽水部分干线路线。
  新中国成立后,20世纪50年代初,公路修建计划以修复原有公路为主。1953年后,陆续制定公路网建设规划,公路建设基本纳入地方经济建设轨道(干线公路按国家、省统一规划执行)。在规划的基础上,对人民群众有迫切要求的路线,由当地交通部门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提岀年度计划安排,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查和地区交通局批准后,由县政府或计委将建设项目、规模、投资及主要材料下达各有关区、乡。基本形式是:计划县里下达,资金国家适当补助,由县主办、区乡包干、乡社自建。在这个阶段,丽水县境内县际、县内区镇间以及农业基地、山区、林区间先后建成一些对恢复发展经济有着重要作用的公路。
  1958年“大跃进”期间,贯彻“地、群、普”方针,“有条件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上”,公路交通建设审批制度受到冲击。1966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公路建设审批制度更为混乱。20世纪70年代后期,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程计划管理逐步走上正轨,行之有效的各种制度得到贯彻执行。1983年2月17日,交通部颁发了《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据此,省交通厅制定下发了《公路工程基本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制度》。这两个文件明确规定了公路建设计划的报批及基本程序。
  1990年后,丽水市(县级)公路工程建设计划,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按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向交通部门提出,交通部门经过可行性研究分析论证后,提出年度计划安排,通过计委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和地区交通局批准后,正式立项,而后交通部门作为建设业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1992年3月,地区交通局设立工程管理科,专门负责计划审批、预算审查、政策处理、项目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等管理工作,凡丽水地区范围内的公路建设、改造工程计划均由其负责。
  2002年,丽水市莲都区交通部门结合丽水市农村公路实施方案和丽水市莲都区社会经济、交通事业发展状况,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适当超前”的原则,2003年编制出台了《丽水市莲都区公路规划》(2003~2010),2010年编制出台了《丽水市莲都区公路、水运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从此,丽水市莲都区公路建设的规划性逐步增强,基本上以公路网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项目。
  在强调规划统领年度计划的同时,丽水市莲都区还采取因地制宜、因事制宜适度安排公路建设计划的方法,如2003年之后全面实施的乡村康庄工程,其工程计划一般程序为:应先由村委形成要求建设通村公路决议并提岀申请,由所在乡镇(街道)审查,分年度报丽水市莲都区康庄办,区康庄办经统筹安排后上报省、市康庄办(国债项目会同区发展计划局共同上报),省康庄办下达进度计划后实施。计划上报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因各种原因确需调整的,在省康庄办未下达计划前由乡镇(办事处)以书面的形式向区康庄办说明并提出调整计划。未列入年度省康庄办下达的计划项目,如确有必要,并且经区康庄办审核同意后,其测设和图纸审查以及开工,可先行组织实施。否则,不能列入乡村康庄工程建设计划,资金不予配套补助。同时做到,乡村康庄工程建设计划的安排,结合市区城乡一体化规划和“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的实施。本着“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先易后难、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鼓励先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先实施群众积极性高、人口较多、资源共享性较高、政策处理工作得力、资金筹措到位的行政村。
  二、资金筹措
  公路、桥梁工程建设的款源,新中国成立前有国家拨款,私营公司联合投资和征民夫、派民役等方法。新中国成立后,发扬“修桥铺路做好事”的优良传统,提倡“人民交通人民办, 人民交通为人民”,实行国家补助、多方集资,“民办公助、民工建勤”的原则。在农村经济以队为基础“按劳动工分分红”时期,国家负责材料、技术工工资及运输等方面的补助,土方、路面材料采运,以发动受益乡村民工建勤的方法完成。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民办部分由投劳改为筹款集资。建设用地视项目性质而定,国家项目则由国家予以征用,民办公助项目则由受益乡、村自行调整处理。房屋、晒场、坟墓等建筑物的搬迁则以资金补助的方法处理。资金以自筹为主,各方资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桥修路的要求越来越多,但国家补助资金有限,群众集资承受能力有度。在具体实施“民办公助、民工建勤”原则时,丽水市莲都区先后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好办法,由“独家办交通”逐步转到“多家办交通”,路面工程改由懂行农工养护人员承包建设,由“铺摊子”转到“保重点”,由“重建轻养”转到建、养、改相结合。资金使用上精打细算,严格审批制度。做到工程有设计、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等一整套管理办法和措施。
  20世纪90年代后,公路建设经费的筹措越来越呈现多样化,来源多渠道、多模式。通过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丽水市莲都区将公路作为一种商品来开发,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把公路建设主要靠国家、省、市投资转向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单纯依靠交通部门建设的局面,走“谁投资、谁受益”和“以路养路、以桥养桥”的路子。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深入,由单纯依靠交通专项投入转变为通过多种形式的资金投入;由无偿使用公路设施转变为有偿使用; 由过去的无偿集资转变为集资有偿使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参与建设,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积极争取国内外贷款,将先进的建设模式引入公路网建设中。同时继续抓好各项交通规费和通行费的征收、稽查工作,建立奖励和激励机制,做到应征不漏,坚持以交通养交通。在政府指导下,丽水市莲都区还专门成立“丽水市莲都区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积极为交通建设投融资。
  纵观近20年来丽水市莲都区公路建设资金筹措的方式,主要有:①高速公路、收费“四自”公路、桥梁隧道,主要通过国家补助和业主投资、贷款及招商引资筹资等多种办法解决。如金丽温高速莲都段、“两龙”高速莲都段等,均以业主投资为主,地方负责配套20%基本金。丽缙复线、冷水隧道、53省道丽水至大港头段等“四自”工程,则以建设段收费权作抵押,向银行贷款,然后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予以逐步还贷。②不收费的国、省道干线公路及重要县道,主要由国家投资为主,地方筹集部分配套资金。③其他县乡公路、通村公路和简易公路,以国家定额补助,地方“民工建勤”的形式解决。最为典型的是2003年以后实施的乡村康庄工程。2003~2005年,乡村康庄工程建设省交通厅补助路基每千米10万元,路面每千米10万元。2006~2007,省交通厅补助路基每千米14万元,路面每千米10万元。2008~2010年,省交通厅补助路基每千米14万元,路面每千米15万元(其中5万元为以奖代补)。丽水市莲都区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在全区掀起建设康庄工程热潮,通过仅7年时间的不懈努力,全区共投入康庄工程建设资金3.42亿元,其中省交通厅补助1.5亿元,建成183条,计695.5千米康庄路。④地方财政适当补助,以弥补交通建设资金不足。据2004~2010年7年统计, 在地方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丽水市莲都区政府2004~2007年,每年补助区交通建设资金约500万元,2008~2010年,每年补助区交通建设资金1000万元以上,共计约5500万元。
  三、质量安全
  1990年以前,公路工程质量,一般以企业自检、业主监督为主,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安全管理以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为目标。随着时代变迁、社会不断进步,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得到强化,各种管理制度、措施逐步完善。
  1992年6月,交通部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加强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1993年8月,浙江省交通厅发布《交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把交通施工企业资质审核和准入纳入管理。
  1995年12月,区交通局制定《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意见》,落实“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1997年,丽水地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成立,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1997年2月,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丽水市(县级)就交通建设工程的政府监督、项目监理、工程招投标、检测试验、交(竣)工质量等级评定验收工作等作了相关规定。其中,政府监督规定:凡本市1997年1月2日以后在建或新开工的交通建设工程,都应向省、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按丽水地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监督费;项目管理规定:所有交通建设工程均实行施工监理制度;工程招投标规定:按照“公开、开放、竞争、有序” 的原则进行招投标;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验收规定:按工程的投资款项确定由省或地区申办鉴定手续,工程质量鉴定证书由地区质监站统一制发。2000年7月,丽水市莲都区首次组织了全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执法监察大检查。
  2002年,丽水市莲都区以“加强全区监理市场管理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为目标,充分发挥社会监理在六大工程中的作用。
  2004年3月交通部印发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丽水市莲都区于2004年10月1日起,进一步规范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规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其竣工决算必须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计(审批);未经审计建设单位核准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三级(含)以上公路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省道、县乡公路,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为一次性竣工验收。
  2004年6月,交通部印发的《关于在公路建设中严格控制工期确保质量的通知》,做到路基工程避免在冰冻期及雨季施工,桥涵等混凝土工程避免在冰冻期施工,路面工程避免在雨季和低温季节施工,从而保证了公路建设质量。
  工程质量。丽水市莲都区交通部门从公路建设工程实际出发,对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了一系列创新。2003年11月,区交通局成立丽水市莲都区通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小组。进一步健全、完善工程实施的监督、监理组织机构,确保监督、监理工作到位,加强程序报批工作,强化试验检测工作,完善工程质量举报制度。对每个工程现场在显眼的位置,设立施工告示牌,向社会公布工程名称,主要技术指标和质量控制指标,举报管理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等一系列要求。
  在实施康庄工程上,坚持根据设计、施工规范及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强化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政府监督:在市质监站的监督指导下,区交通局一名副局长兼职监督工程师负责监督。工程监理:规定有条件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负责工程监理,也可由村民委员会公开推选村民代表负责现场监理工作,但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作指导。企业自检:各中标施工单位均要建立企业质量自检体系,确保工程质量。通过努力,全区通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严格实行“省站指导、市质监站管理、区质量监督小组具体实施”的原则,从而保证了通村公路质量,工程质量合格率一直保持100%。
  工程安全。1.层层建立安全工作机构。各单位均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施工单位配有安全分管领导和专职安全员,从上到下形成了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并且职责明确,任务落实到人。2.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业主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与生产班组、生产班组与个人签订,签订率达100%。3.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促进安全生产。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每项工程安全资金,做到按比例提取,专款专用。5.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账。
  四、工程招投标
  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前期工程,事关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期,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
  1993年前丽水市(含丽水地区)交通局管辖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取内部议标的方式确定施工队伍,没有采取招投标确定。
  1996年5月,浙江省交通厅发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明确规定: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交通厅和各市(地)交通局(委)负责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地)交通局(委)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据此,1997年后,丽水市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步入了正常轨道。
  1997年9月,丽水市(县级)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形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所采取的公开招标方式,具体为,每一标段参加投标的单位为3~8家。对个别施工难度大、工期特别紧迫以及情况特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经报请地区交通局批准同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形式,对邀请招标的每一标段允许参加投标的单位为3~5家。
  2000年5月撤地设市、撤市设区后,丽水市莲都区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投标工作,在市交通局的行政监督管理下,均通过丽水市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心进行。
  2004年,根据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要求,丽水市莲都区切实加强了交通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具体为:①招标公告做到按有关规定制定招标条件,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发布前征求主管部门市交通局的意见。②招标资格预审查,必须成立专家审查组(一般由5-7人组成),专家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占70%以上,同时通知主管部门市交通局派员指导,并邀请区纪检监察部门派员进行全程监督。③对自身技术力量薄弱、自行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不高的实际情况,及时委托有关专业单位进行技术咨询后方可报备。
  丽水市莲都区交通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一直严格按以下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文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和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全省交通建设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施工管理
  工程招投标工作完成之后,进入工程实质性施工阶段,加强施工管理是确保工程安全、优质、按时完成的最关键问题。
  (一)施工组织的分级管理
  丽水市莲都区境内的大小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一般建立工程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同时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级管理,主要有四种形式:①以群众自筹资金为主的小桥、乡村公路,由受益乡、村负责组织施工管理,交通部门负责测量和不定期地派员指导及验收结算。②中型桥梁、联网公路与县乡道,由交通部门实地踏勘、测设,拟定施工方案,指派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指导管理。施工管理班子以乡、村为主,指派得力干部组成。③百米以上的桥梁及主要县道工程建设,以交通局为主,当地乡镇、村领导配合,由交通局负责工程建设进度、技术、财务、安全质量及政策处理等管理工作。④省、市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均由区交通局负责实施,通过公开招投标,由专业工程队负责施工。竣工后,由上级交通部门负责验收再交付使用。
  (二)施工许可管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八十一条,《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2004年第10号令,《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6号令,丽水市交通局扩大县(市、区)交通管理权限项目运作方式(建管部分)。
  2.申报条件:项目已列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3•工作流程:建管科审核后分管领导审批,区交通运输局发文,法定办理期限为20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为5工作日。
  (三)施工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含工程变更)应属于项目业主的管理范畴,行业主管部分对合同双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合同签订:建设项目的合同签订不得背离招投标文件条款,合同签订前办理好履约保函等手续,根据丽水市莲都区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丽水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报局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备案(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报区法制办备案)。
  2.合同管理检查:一年两次。
  3.工程变更管理: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以后至通过竣工验收为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的活动。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较大和重大三类,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根据级别分级审批。交通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设计变更文件以及审查意见后,将根据工程变更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说审,一般就应在20个工作日完成批复(若需要评审,则评审时间不计在2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批复的,视为同意。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 并应每半年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工程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设计变更经批准后其工程费用的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工程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在工程项目正式施工前,交通部门代表业主严格按“工程项目建设合同”,检查督促施工队管理人员和各类机械设备到位情况。施工过程中,全程监督施工计划、进度、计量、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施工合同,确保工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四)工程计量管理
  工程建设指挥部每月按各项目部上报的工程进度、产值进行认真审核,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发放工程款。但当月工程量未完成50%的有权拒付工程款。
  六、竣(交)工验收
  根据《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一)交工验收应具备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2.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4.项目法人按质量评定操作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交工质量评定合格,并出具工程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已按规定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5.质量监督机构已受理项目法人的质量备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交工质量监督情况报告。
  6.竣工文件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在交工验收前,项目监理单位已向项目法人提交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意见。
  7.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8.项目法人已按照有关要求落实项目接管养单位。
  (二)交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2.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将申请资料报送项目法人,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交工质量检测,并对交工质量进行评定,及时将交工质量评定报告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备案后且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4.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5.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6.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7.项目法人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部门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报告后10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营运期,试营运期不超过3年。
  (三)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2.交工验收提岀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照《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根据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
  5.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6.各参建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7.项目法人对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合格及以上,完成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并已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已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内业资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竣工质量评定备案,并完成竣工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四)竣工验收的工作程序及内容
  1.项目法人应在拟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前6个月内按照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竣工质量评定工作,完成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并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2.质量监督机构完成工程竣工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时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初步评价结果,一并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公路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竣工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其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及时制定竣工验收组织方案和竣工验收文件资料,于竣工验收前15日内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接管养单位使用情况报告。
  5.项目竣工文件:(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2)(较)重大设计变更批复;
  (3)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意见;(4)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5)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和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等。
  6.项目竣工数据表格。
  7.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要求项目法人推迟验收,待完善后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节公路养护
  一、养护体制
  丽水市莲都区境内公路养护分专业公路养护、县乡公路养护和通村公路养护三种养护体制。其中高速公路、国省道、绕城公路、高速公路连接线及部分县乡公路等为专业公路养护,由所属高速公路丽水管理处和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公路管理段负责管养,部分县乡公路由区县乡公路管理所负责管养,通村公路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养护,区通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监管。按此划分具体分工是:
  (一)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市莲都区段(G25长深线金丽段、G1513温丽段)38.895千米、

知识出处

莲都区交通志

《莲都区交通志》

出版者:西泠印社出版社

新编《莲都区交通志》是在原《丽水市交通志》(县级)基础上续编而成的,它是一部记述丽水市莲都区交通事业的地方性专业志书,如实记载了丽水市莲都区境内交通行业的历史和现状,全面反映了莲都交通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真实面貌,进一步突出了丽水市莲都区的区域特点和交通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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