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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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莲都区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77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业务管理
分类号: F560.8
页数: 62
页码: 171-232
摘要: 公路业务管理以建设管理、公路改造、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为主要内容来展开。包括公路计划的安排、建设资金的筹措、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和施工过程的管理。现从管理制度的建立、管理措施的到位及管理方法的探究各方面、各层次研究莲都公路管理的特点。原丽水县境内的公路建设计划,民国初期,由省统一管理。战后,根据光复计划,以国民义务劳动或服役名义征用民工,修复了丽水部分干线路线。这两个文件明确规定了公路建设计划的报批及基本程序。纵观近20年来丽水市莲都区公路建设资金筹措的方式,主要有:①高速公路、收费“四自”公路、桥梁隧道,主要通过国家补助和业主投资、贷款及招商引资筹资等多种办法解决。
关键词: 运输业务 业务管理

内容

公路业务管理以建设管理、公路改造、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为主要内容来展开。包括公路计划的安排、建设资金的筹措、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和施工过程的管理。现从管理制度的建立、管理措施的到位及管理方法的探究各方面、各层次研究莲都公路管理的特点。
  第一节工程建设管理
  一、项目计划
  原丽水县境内的公路建设计划,民国初期,由省统一管理。民国9年(1920)12月,省道筹备处成立,民国11年(1922)3月改称省道局,民国17年(1928)4月改称公路局,并规定凡通行汽车的省道、县道统称公路,公路建设计划均由其负责。同年5月,全省公路网的制定、规划转由省建设厅公路设计委员会负责。民国21年(1932)11月,省公路工程处成立(隶属建设厅),公路计划安排由其负责。
  筑路方案拟定后,均通过省办、县办、商办和省县合作等形式修筑,并鼓励地方团体或商人筑路(时商营公司筑路仍须依照统一制定的公路网,并经省公路局或县政府转报建设厅批准发给执照后进行,仅有个别支线属计划外建设)。抗日战争期间,省公路工程处撤销,与省公路管理局合并迁至金华,后迁至丽水,当时境内及整个浙江未沦陷区的战时交通规划由其直接管理。战后,根据光复计划,以国民义务劳动或服役名义征用民工,修复了丽水部分干线路线。
  新中国成立后,20世纪50年代初,公路修建计划以修复原有公路为主。1953年后,陆续制定公路网建设规划,公路建设基本纳入地方经济建设轨道(干线公路按国家、省统一规划执行)。在规划的基础上,对人民群众有迫切要求的路线,由当地交通部门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提岀年度计划安排,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查和地区交通局批准后,由县政府或计委将建设项目、规模、投资及主要材料下达各有关区、乡。基本形式是:计划县里下达,资金国家适当补助,由县主办、区乡包干、乡社自建。在这个阶段,丽水县境内县际、县内区镇间以及农业基地、山区、林区间先后建成一些对恢复发展经济有着重要作用的公路。
  1958年“大跃进”期间,贯彻“地、群、普”方针,“有条件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上”, 公路交通建设审批制度受到冲击。1966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公路建设审批制度更为混乱。20世纪70年代后期,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程计划管理逐步走上正轨, 行之有效的各种制度得到贯彻执行。1983年2月17日,交通部颁发了《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据此,省交通厅制定下发了《公路工程基本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制度》。这两个文件明确规定了公路建设计划的报批及基本程序。
  1990年后,丽水市(县级)公路工程建设计划,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按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向交通部门提出,交通部门经过可行性研究分析论证后,提出年度计划安排,通过计委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和地区交通局批准后,正式立项,而后交通部门作为建设业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1992年3月,地区交通局设立工程管理科,专门负责计划审批、预算审查、政策处理、项目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等管理工作,凡丽水地区范围内的公路建设、改造工程计划均由其负责。
  2002年,丽水市莲都区交通部门结合丽水市农村公路实施方案和丽水市莲都区社会经济、交通事业发展状况,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适当超前”的原则,2003年编制出台了《丽水市莲都区公路规划》(2003~2010),2010年编制出台了《丽水市莲都区公路、水运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从此,丽水市莲都区公路建设的规划性逐步增强,基本上以公路网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项目。
  在强调规划统领年度计划的同时,丽水市莲都区还采取因地制宜、因事制宜适度安排公路建设计划的方法,如2003年之后全面实施的乡村康庄工程,其工程计划一般程序为:应先由村委形成要求建设通村公路决议并提岀申请,由所在乡镇(街道)审查,分年度报丽水市莲都区康庄办,区康庄办经统筹安排后上报省、市康庄办(国债项目会同区发展计划局共同上报),省康庄办下达进度计划后实施。计划上报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因各种原因确需调整的,在省康庄办未下达计划前由乡镇(办事处)以书面的形式向区康庄办说明并提出调整计划。未列入年度省康庄办下达的计划项目,如确有必要,并且经区康庄办审核同意后,其测设和图纸审查以及开工,可先行组织实施。否则,不能列入乡村康庄工程建设计划,资金不予配套补助。同时做到,乡村康庄工程建设计划的安排,结合市区城乡一体化规划和“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的实施。本着“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先易后难、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鼓励先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先实施群众积极性高、人口较多、资源共享性较高、政策处理工作得力、资金筹措到位的行政村。
  二、资金筹措
  公路、桥梁工程建设的款源,新中国成立前有国家拨款,私营公司联合投资和征民夫、派民役等方法。新中国成立后,发扬“修桥铺路做好事”的优良传统,提倡“人民交通人民办, 人民交通为人民”,实行国家补助、多方集资,“民办公助、民工建勤”的原则。在农村经济以队为基础“按劳动工分分红”时期,国家负责材料、技术工工资及运输等方面的补助,土方、路面材料采运,以发动受益乡村民工建勤的方法完成。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民办部分由投劳改为筹款集资。建设用地视项目性质而定,国家项目则由国家予以征用,民办公助项目则由受益乡、村自行调整处理。房屋、晒场、坟墓等建筑物的搬迁则以资金补助的方法处理。资金以自筹为主,各方资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桥修路的要求越来越多,但国家补助资金有限,群众集资承受能力有度。在具体实施“民办公助、民工建勤”原则时,丽水市莲都区先后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好办法,由“独家办交通”逐步转到“多家办交通”,路面工程改由懂行农工养护人员承包建设,由“铺摊子”转到“保重点”,由“重建轻养”转到建、养、改相结合。资金使用上精打细算,严格审批制度。做到工程有设计、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等一整套管理办法和措施。
  20世纪90年代后,公路建设经费的筹措越来越呈现多样化,来源多渠道、多模式。通过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丽水市莲都区将公路作为一种商品来开发,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把公路建设主要靠国家、省、市投资转向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单纯依靠交通部门建设的局面,走“谁投资、谁受益”和“以路养路、以桥养桥”的路子。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深入,由单纯依靠交通专项投入转变为通过多种形式的资金投入;由无偿使用公路设施转变为有偿使用; 由过去的无偿集资转变为集资有偿使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参与建设,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积极争取国内外贷款,将先进的建设模式引入公路网建设中。同时继续抓好各项交通规费和通行费的征收、稽查工作,建立奖励和激励机制,做到应征不漏,坚持以交通养交通。在政府指导下,丽水市莲都区还专门成立“丽水市莲都区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积极为交通建设投融资。
  纵观近20年来丽水市莲都区公路建设资金筹措的方式,主要有:①高速公路、收费“四自”公路、桥梁隧道,主要通过国家补助和业主投资、贷款及招商引资筹资等多种办法解决。如金丽温高速莲都段、“两龙”高速莲都段等,均以业主投资为主,地方负责配套20%基本金。丽缙复线、冷水隧道、53省道丽水至大港头段等“四自”工程,则以建设段收费权作抵押,向银行贷款,然后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予以逐步还贷。②不收费的国、省道干线公路及重要县道,主要由国家投资为主,地方筹集部分配套资金。③其他县乡公路、通村公路和简易公路,以国家定额补助,地方“民工建勤”的形式解决。最为典型的是2003年以后实施的乡村康庄工程。2003~2005年,乡村康庄工程建设省交通厅补助路基每千米10万元,路面每千米10万元。2006~2007,省交通厅补助路基每千米14万元,路面每千米10万元。2008~2010年,省交通厅补助路基每千米14万元,路面每千米15万元(其中5万元为以奖代补)。丽水市莲都区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在全区掀起建设康庄工程热潮,通过仅7年时间的不懈努力,全区共投入康庄工程建设资金3.42亿元,其中省交通厅补助1.5亿元,建成183条,计695.5千米康庄路。④地方财政适当补助,以弥补交通建设资金不足。据2004~2010年7年统计, 在地方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丽水市莲都区政府2004~2007年,每年补助区交通建设资金约500万元,2008~2010年,每年补助区交通建设资金1000万元以上,共计约5500万元。
  三、质量安全
  1990年以前,公路工程质量,一般以企业自检、业主监督为主,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安全管理以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为目标。随着时代变迁、社会不断进步,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得到强化,各种管理制度、措施逐步完善。
  1992年6月,交通部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加强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1993年8月,浙江省交通厅发布《交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把交通施工企业资质审核和准入纳入管理。
  1995年12月,区交通局制定《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意见》,落实“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1997年,丽水地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成立,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1997年2月,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丽水市(县级)就交通建设工程的政府监督、项目监理、工程招投标、检测试验、交(竣)工质量等级评定验收工作等作了相关规定。其中,政府监督规定:凡本市1997年1月2日以后在建或新开工的交通建设工程,都应向省、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按丽水地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监督费;项目管理规定:所有交通建设工程均实行施工监理制度;工程招投标规定:按照“公开、开放、竞争、有序” 的原则进行招投标;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验收规定:按工程的投资款项确定由省或地区申办鉴定手续,工程质量鉴定证书由地区质监站统一制发。2000年7月,丽水市莲都区首次组织了全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执法监察大检查。
  2002年,丽水市莲都区以“加强全区监理市场管理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为目标,充分发挥社会监理在六大工程中的作用。
  2004年3月交通部印发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丽水市莲都区于2004年10月1日起,进一步规范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规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其竣工决算必须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计(审批);未经审计建设单位核准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三级(含)以上公路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省道、县乡公路,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为一次性竣工验收。
  2004年6月,交通部印发的《关于在公路建设中严格控制工期确保质量的通知》,做到路基工程避免在冰冻期及雨季施工,桥涵等混凝土工程避免在冰冻期施工,路面工程避免在雨季和低温季节施工,从而保证了公路建设质量。
  工程质量。丽水市莲都区交通部门从公路建设工程实际出发,对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了一系列创新。2003年11月,区交通局成立丽水市莲都区通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小组。进一步健全、完善工程实施的监督、监理组织机构,确保监督、监理工作到位,加强程序报批工作,强化试验检测工作,完善工程质量举报制度。对每个工程现场在显眼的位置,设立施工告示牌,向社会公布工程名称,主要技术指标和质量控制指标,举报管理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等一系列要求。
  在实施康庄工程上,坚持根据设计、施工规范及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强化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政府监督:在市质监站的监督指导下,区交通局一名副局长兼职监督工程师负责监督。工程监理:规定有条件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负责工程监理,也可由村民委员会公开推选村民代表负责现场监理工作,但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作指导。企业自检:各中标施工单位均要建立企业质量自检体系,确保工程质量。通过努力,全区通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严格实行“省站指导、市质监站管理、区质量监督小组具体实施”的原则,从而保证了通村公路质量,工程质量合格率一直保持100%。
  工程安全。1.层层建立安全工作机构。各单位均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施工单位配有安全分管领导和专职安全员,从上到下形成了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并且职责明确,任务落实到人。2.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业主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与生产班组、生产班组与个人签订,签订率达100%。3.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促进安全生产。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每项工程安全资金,做到按比例提取,专款专用。5.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账。
  四、工程招投标
  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前期工程,事关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期,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
  1993年前丽水市(含丽水地区)交通局管辖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取内部议标的方式确定施工队伍,没有采取招投标确定。
  1996年5月,浙江省交通厅发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明确规定: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交通厅和各市(地)交通局(委)负责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地)交通局(委)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据此,1997年后,丽水市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步入了正常轨道。
  1997年9月,丽水市(县级)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形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所采取的公开招标方式,具体为,每一标段参加投标的单位为3~8家。对个别施工难度大、工期特别紧迫以及情况特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经报请地区交通局批准同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形式,对邀请招标的每一标段允许参加投标的单位为3~5家。
  2000年5月撤地设市、撤市设区后,丽水市莲都区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投标工作,在市交通局的行政监督管理下,均通过丽水市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心进行。
  2004年,根据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要求,丽水市莲都区切实加强了交通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具体为:①招标公告做到按有关规定制定招标条件,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发布前征求主管部门市交通局的意见。②招标资格预审查,必须成立专家审查组(一般由5-7人组成),专家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占70%以上,同时通知主管部门市交通局派员指导,并邀请区纪检监察部门派员进行全程监督。③对自身技术力量薄弱、自行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不高的实际情况,及时委托有关专业单位进行技术咨询后方可报备。
  丽水市莲都区交通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一直严格按以下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文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和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全省交通建设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施工管理
  工程招投标工作完成之后,进入工程实质性施工阶段,加强施工管理是确保工程安全、优质、按时完成的最关键问题。
  (一)施工组织的分级管理
  丽水市莲都区境内的大小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一般建立工程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同时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级管理,主要有四种形式:①以群众自筹资金为主的小桥、乡村公路,由受益乡、村负责组织施工管理,交通部门负责测量和不定期地派员指导及验收结算。②中型桥梁、联网公路与县乡道,由交通部门实地踏勘、测设,拟定施工方案,指派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指导管理。施工管理班子以乡、村为主,指派得力干部组成。③百米以上的桥梁及主要县道工程建设,以交通局为主,当地乡镇、村领导配合,由交通局负责工程建设进度、技术、财务、安全质量及政策处理等管理工作。④省、市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均由区交通局负责实施,通过公开招投标,由专业工程队负责施工。竣工后,由上级交通部门负责验收再交付使用。
  (二)施工许可管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八十一条,《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2004年第10号令,《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6号令,丽水市交通局扩大县(市、区)交通管理权限项目运作方式(建管部分)。
  2.申报条件:项目已列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3•工作流程:建管科审核后分管领导审批,区交通运输局发文,法定办理期限为20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为5工作日。
  (三)施工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含工程变更)应属于项目业主的管理范畴,行业主管部分对合同双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合同签订:建设项目的合同签订不得背离招投标文件条款,合同签订前办理好履约保函等手续,根据丽水市莲都区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丽水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报局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备案(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报区法制办备案)。
  2.合同管理检查:一年两次。
  3.工程变更管理: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以后至通过竣工验收为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的活动。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较大和重大三类,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根据级别分级审批。交通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设计变更文件以及审查意见后,将根据工程变更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说审,一般就应在20个工作日完成批复(若需要评审,则评审时间不计在2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批复的,视为同意。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 并应每半年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工程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设计变更经批准后其工程费用的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工程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在工程项目正式施工前,交通部门代表业主严格按“工程项目建设合同”,检查督促施工队管理人员和各类机械设备到位情况。施工过程中,全程监督施工计划、进度、计量、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施工合同,确保工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四)工程计量管理
  工程建设指挥部每月按各项目部上报的工程进度、产值进行认真审核,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发放工程款。但当月工程量未完成50%的有权拒付工程款。
  六、竣(交)工验收
  根据《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一)交工验收应具备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2.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4.项目法人按质量评定操作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交工质量评定合格,并出具工程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已按规定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5.质量监督机构已受理项目法人的质量备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交工质量监督情况报告。
  6.竣工文件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在交工验收前,项目监理单位已向项目法人提交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意见。
  7.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8.项目法人已按照有关要求落实项目接管养单位。
  (二)交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2.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将申请资料报送项目法人,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交工质量检测,并对交工质量进行评定,及时将交工质量评定报告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备案后且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4.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5.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6.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7.项目法人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部门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报告后10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营运期,试营运期不超过3年。
  (三)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2.交工验收提岀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照《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根据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
  5.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6.各参建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7.项目法人对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合格及以上,完成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并已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已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内业资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竣工质量评定备案,并完成竣工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四)竣工验收的工作程序及内容
  1.项目法人应在拟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前6个月内按照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竣工质量评定工作,完成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并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2.质量监督机构完成工程竣工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时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初步评价结果,一并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公路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竣工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其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及时制定竣工验收组织方案和竣工验收文件资料,于竣工验收前15日内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接管养单位使用情况报告。
  5.项目竣工文件:(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2)(较)重大设计变更批复;
  (3)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意见;(4)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5)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和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等。
  6.项目竣工数据表格。
  7.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要求项目法人推迟验收,待完善后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节公路养护
  一、养护体制
  丽水市莲都区境内公路养护分专业公路养护、县乡公路养护和通村公路养护三种养护体制。其中高速公路、国省道、绕城公路、高速公路连接线及部分县乡公路等为专业公路养护,由所属高速公路丽水管理处和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公路管理段负责管养,部分县乡公路由区县乡公路管理所负责管养,通村公路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养护,区通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监管。按此划分具体分工是:
  (一)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市莲都区段(G25长深线金丽段、G1513温丽段)38.895千米、龙丽高速丽水市莲都区段(S33龙丽高速)3.278千米、丽龙高速丽水市莲都区段(G25长深线丽龙高速)26.287千米,共计68.46千米,分别由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管理处和龙丽丽龙高速公路龙丽管理处和丽龙管理处管养。
  (二)莲都境内330国道29.721千米,S222(50)省道10.945千米,S328(53)省道33.412千米,S333(49)省道16.717千米,共计90.795千米(其中省道61.074千米),由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公路管理段管养。
  (三)丽水市莲都区境内县道33条计303.674千米,乡道12条计69.615千米。分别由丽水市莲都区县乡公路管理所和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公路管理段管养。其中:1.丽水市莲都区县乡公路管理所管养县道16条,计152.293千米;乡道9条,计50.31千米;专用道19.853千米;管养里程共计222.456千米。2.市直属公路管理段管养县道17条,计151.381千米;乡道3条,计19.305千米;共计县乡道170.686千米。
  (四)丽水市莲都区境内183条,695.5千米通村公路由所在乡镇(街道)、村负责管养。丽水市莲都区境内通村公路的管养有“一人一路、一人多路、多人一路”等多种承包形式。通过竞标、委托等多种方式落实到人,全区现共有158名沿线村民承包通村公路养护工作。区通村公路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管养的落实。每年不定期组织,对各乡镇街道通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定,确定养护补助标准等级给予下拨养护资金。
  二、养护内容
  (一)小修养护
  小修养护是指对现有公路及设施进行保养和对轻微损坏的道路进行修补,使其保持畅通完好的状态。按照路面等级可分为:泥结碎石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沥青路面小修养护; 按季节可分为:春运养护和雨季养护。小修养护工作分别由市直属公路段和县乡公路管理所所辖的公路站(道班)实施,也是各公路站的日常工作。小修养护经费从正常养护经费中列支。
  1.按路面等级划分的小修养护
  泥结碎石路面养护泥结碎石路面是由磨耗层和保护层两层部分组成。磨耗层经雨水渗透车辆碾压经常会出现波浪、坑洞、车辙及松散、翻浆、磨耗层减落等“病害”。具体养护方法:路面岀现波浪时一般采用铲削、填补的方法,以保持路面完好。出现车辙、松散、磨耗层减落时采取洒水加浆及碾压等措施。岀现道路翻浆时常用的方法是将泥浆挖出回填片石,修补磨耗层。另外修补坑洞是泥结碎石路面养护的重要工作。通过长期管养工作,公路管养部门总结岀“小洞不补、大洞叫苦”的工作经验,始终坚持“路面无积水、洞不过三天”的养护要求,从而确保了泥结碎石路面安全畅通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公路等级不断提高,如今丽水市莲都区境内国省道和县乡公路泥结碎石路面已逐步消失。
  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水泥混凝土路面属高级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养护主要采取预防性、经常性的养护和局部的修补,使路面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为此,根据1991年8月交通部工程管理公司发布的《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办法》,公路管养部门积极做好公路路面清扫保洁,保持路容整洁、交通标志、标线完整;做好排水设施的维护,保持系统的排水功能;做好冬季冰雪地段的养护,重点是除雪、除冰、防滑;做好公路绿化,路面病害的处理;做好局部路面损坏的修复,路面较大损坏的维修和整治。始终保持水泥混凝土路面整洁、安全、畅通。
  沥青混凝土路面养护沥青路面是以道路石油沥青、煤沥青、液体石油沥青、乳化石油沥青及改性沥青等为结合料黏结各种石料修筑的路面结构。沥青路面面层的主要类型有沥青表面处治、沥青贯入式及上拌下贯式、沥青碎石和沥青混凝土路面。针对沥青混凝土路面的特点,公路管养部门养护一般采取预防性、经常性和周期养护等几种形式。
  预防性养护。即公路管养部门加强日常巡视与检查及小修保养。一旦路面发现坑槽、裂缝、拥包、沉陷、松散、车辙、泛油、波浪、麻点、冻胀、翻浆等病害,立即采取小修保养措施。
  周期性养护。沥青混凝土路面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必然要进行(中修),如沥青路面整段铺装,罩面或封面(稀浆封层),沥青路面严重病害处理和整段更换路缘石,整段维修路肩等。
  经常性养护。沥青混凝土路面小修经常性的工作就是补洞,公路管养部门一直把它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同时不断改进修补工艺,以提高效率和稳定修补质量。
  2.按季节划分的小修养护
  春运公路养护春运是指春节期间的运输,一般为春节前15天至节后25天共计40天。春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外岀务工者和读书的学生都赶在节前回家与家人团聚,是一年中客流和物流最集中的运输繁忙时期,其间又正值冬春之交,处于雨雪、冰冻天气,加之交通量大,因此,确保春运安全畅通,是公路养护的重中之重。
  春运公路养护可分为预防养护和突击抢修两项工作。每年春运前,公路管养部门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及时召开春运工作会议,下发通知。针对气候特点,布置春运工作任务,做到春运道路养护工作思想早动员、物质早准备、任务早落实。对易发生冰冻、雪阻、塌方、滑坡的路段及危桥预先制订应急预案,并事先采取必要的养路措施;同时建立24小时春运值班制度,做到上情及时下达,下情按时上报。春运期间一旦发生公路险情,立即组织春运应急小分队随时突击抢修,确保春运车辆安全通行。
  雨季公路养护雨季是多雨季节。以梅雨季节为中心,一般在每年的2至6月之间。丽水市区属亚热带季风性气候,每年8至10月间,时受台风袭击,洪暴频发,公路屡遭洪水侵害,水毁十分严重。丽水市莲都区境内公路绝大部分是沿溪依山而建,抗灾能力差,雨季养护, 水毁防治,是公路养护工作的重头戏。
  自1991年以来,公路管养部门在每年雨季,坚持以养好路面为中心,以排水为重点,加强上路巡查,发现问题早处理。同时,对公路桥梁和高护坡、高挡墙以及易塌、易滑坡路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修补路面坑洞,确保路面、路基平整。积极做好公路施工现场长度、宽度、平整度和排水工作,以确保施工路段车辆安全通行。并确保雨季公路路面平整无坑洞、路基无缺口、路肩整洁无长草、边沟无淤积、涵洞无堵塞、桥涵两端无跳车。按照公路专业养护的质量要求,定期进行雨季公路养护检查评比,以确保雨季路况的稳定。
  水毁工程及时修复,确保公路畅通无阻。丽水市莲都区地处山区,雨季公路毁坏极其严重。据此,公路管养部门针对路面毁坏及小塌方,及时由各公路站自行清理和修复。对工程量较大的水毁工程,则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抢修,做到边编制预算争取经费,边组织力量抢修,尽量减少阻车时间,以确保公路畅通无阻。
  (二)大中修改善工程
  1.大中修工程公路的大修工程,是指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较大损坏处进行全面综合大修,使其恢复到原设计标准,并对原设计等级范围内的公路进行局部改善或个别增建,以提高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大修工程的内容主要有,重新铺筑砂石路面的磨耗层和保护层,按原标准铺设水泥路面及沥青路面翻修、补强及其设施大修、更新等工程项目。
  公路中修工程,是指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处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使其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公路中修主要是对砂石路面、沥青路面的翻修及水泥板块的更换等。
  对公路大中修工作,公路管养部门极为重视,据2003~2008年统计,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县乡公路(农村公路),共完成大中修项目17项,总里程达140.871千米,总投资6768.8万元。其中市直属公路段组织实施的11项,总投资3937.8万元;区交通局组织实施的6项,总投资2831万元。
  2.改善工程公路改善工程常称之为改建工程。公路的改善工程,指的是对公路及其工程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载重的需要,分期逐段提高技术等级的公路工程。
  改善工程具体为,对整条或某一段不适应交通发展的道路拓宽改建、弯道改线、降坡、桥梁加宽升高等工程。330国道莲都段,是在20世纪70年代初,按平均日交通量500~1000辆进行设计的,路面使用年限为6年,路面宽度为7~9米,油表处厚度为2.5厘米左右的早期油渣路面。随着改革开放,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该路段难以承受平均日交通量上万台的沉重压力。故此,市公路部门于80年代后期开始对330国道分多期进行拓宽改建为12~15米。其中缙云东渡至塔下段又于1998年由沥青路面改为水泥路面。53省道莲都段,初建于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虽然经过几次改造,但由于原来设计标准低,改革开放后交通运输量猛增,混合交通现象凸现,通行能力受到极大影响。为此,在省交通厅的关怀和重视下,市、区交通局分别于2001年12月和2004年6月,对该段公路分两期进行了全面改建,使其达到一级公路标准,大大提高了通行能力。
  三、公路绿化
  公路绿化是公路养护、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被列入新建、改建项目,成为道路管养的必要措施。
  新中国成立后,丽水市莲都区各级政府及交通、公路部门,对公路绿化非常重视,投入了大量资金、精力。他们一方面紧紧抓住每年“植树节”的有利时机,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动和带领公路沿线干部、群众在公路两旁植树;另一方面为使绿色通道建设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加强了绿化通道建设管理。具体为增加绿化品种,建立苗木基地,提供树苗、花草;再一方面对公路沿线绿化实行专项专人管理,确保“种一片、活一片、成一片”。与此同时,在创建公路文明样板路活动中,把公路绿化作为重要工作来抓。通过数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丽水市莲都区境内所有公路都披上绿色的盛装,不仅成为公路一道靓丽的风景线,而且使公路达到“洁、畅、绿、美”的要求。
  至1990年,丽水市莲都区公路绿化里程达63千米,其中330国道温寿线莲都段29.65千米,绿化22千米,共栽植乔木5065株,灌木658株,草坪1800平方米;53省道丽浦线莲都段34.5千米,绿化29千米,栽植乔木10866株;50省道龙丽线莲都段33.73千米,绿化10千米,共栽植乔木4646株。县道奚渡至丽阳门段2.89千米,绿化2千米,共栽植乔木1196株。
  1991~2010年,在前些年公路绿化取得阶段性成绩的基础上,公路管养部门丽水市直属公路段、丽水市莲都区县乡公路管理所两家单位,更加重视绿化通道建设,一如既往抓好公路两旁绿化工作。其中市直属公路段,共耗资506万元,绿化公路659千米,有的用于补植、新植乔灌木、花草,有的用于边坡绿化。特别是2008年,他们又投资近100多万元,重新打造53省道丽浦线莲都段公路“景观长廊”,使公路绿化工作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县乡公路管理所,近10年来,共投资99万元,绿化公路223千米,新植、补植乔灌木和植被。截至2010年底,莲都境内高速公路绿化率达到100%,国省道绿化率达到95%以上,农村公路绿化率达到90%以上。表1-3-1丽水市直属公路段历年绿化情况汇总表1-3-2丽水市莲都区县乡公路管理所历年绿化情况汇总表
  四、文明公路创建
  创建文明建设样板路,是省委、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反腐败会议精神,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一起抓,促进全省主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文明水平进一步提高,达到公路畅、洁、绿、美的标准,为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而作出的重大举措。
  1996~2009年,根据全省统一部署,丽水市莲都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创建文明建设样板路活动,交通、公路、公安、林业、环保等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相关公路沿线干部、群众大力配合支持,整个创建活动,经过建立组织、宣传发动、制订规划、分步实施等各个阶段。通过14年时间,丽水市莲都区共创建文明样板路国道1条、省道1条和农村公路1条,总里程达95.1千米,占全区公路里程数的20.1%。创建文明建设样板路,不论公路类别,还是数量、总里程,均居全市之首。与此同时,全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文明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
  (一)330国道原莲都段创建文明样板路
  1996年,以治理公路“三乱”为宗旨,G330国道原莲都段,全长28千米,起点为丽水与青田交界的风化,终点至丽水与缙云交界的大庭庙桥,途经弯岙、塔下、芦埠、水东、奚渡、开发路、九里、长岗背、岩泉、秋塘、冷水、蒲岸、琯头、大庭庙桥,涉及丽水市莲都区2个街道、2个乡和10个行政村,其中50%以上的路段地辖城乡接合部,情况相当复杂。
  鉴于1996年是首次开展创建文明建设样板路活动,330国道丽水段创建文明建设样板路小组,把宣传发动作为首要任务来抓。从当年4月初开始,出动固定宣传车每周二、四上路来回宣传,共出动宣传车21次,在市广播站宣传50次,张贴省市通知、通告1360份,张贴自制塑料标语1100份,制作大型横幅宣传标语15幅,自办简报4期,在报刊、电台、电视台上宣传样板路建设文章29篇。真正做到创建活动电视里有影、广播里有声、报上有名、墙上有标语。由于宣传力度大、面广、影响力强,达到创建文明建设样板路活动,全线发动、全民发动的目的,为创建样板路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在创建330国道原莲都段文明建设样板路活动中,交通、公路等部门,紧紧围绕实施意见,真抓实干,共完成油路大修9.06千米;砼路面换板4746平方米;沥青硬路肩9.5千米;全开挖边沟4848米;小路暗沟109米;砼石砌明沟17740米;增设护栏柱1679根;建片石挡土墙2088立方米;挡土墙封顶2000米;新建涵洞9道;路基拓宽2处;修复护栏墩60多座;新增护墙3处;修复涵洞一字头60多只;隧道人行道换板21块。顺利通过了省政府的验收,特别是沿线边沟整治,受到省检查组的一致好评,为稳定和提高今后路况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S328(53)省道莲都段创建文明样板路
  2008年,以“建设大路网、打造五型路”为目标,S328(53)省道莲都段为一级公路(收费公路),是市区通往云、龙、庆及福建省的重要通道。莲都段全长33.74千米,涉及丽水市莲都区的2个街道、2个乡镇和9个行政村,穿过丽水市经济开发区。该公路于2008年被省政府列入文明公路创建路段。在创建活动中,丽水市莲都区创建小组职能部门——市直属公路段,将S328(53)省道莲都段文明创建活动贯穿所有工作当中,念好“六字诀”,实施好“六工程”,合力攻坚,推进文明公路创建。
  一是心系一路,实施好“畅通工程”。共投入895万元,开展了 “创优良、树形象”为主题的S328(53)省道大中修工程建设。念好一个“畅”字,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二是围绕生态,实施好“美化工程”。一方面投入100多万元,将S328(53)省道莲都段打造成“绿色长廊”、“景观长廊”;另一方面在路面大中修工程当中采用新技术——沥青冷再生技术,既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又实现了资源的循环利用。念好一个“美”字。
  三是以人为本,实施好“安保工程”。共投入资金70万元,进一步规范S328(53)省道莲都段沿线的标志设置,完善公路安全设施,使创建路段安全设施、标志标线达到规范、清晰、醒目、完好的要求。另一方面全力抓好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管理。念好一个“安”字。
  四是突出特色,实施好“文化工程”。在创建活动中做到3个结合,即把创建工作与当地实际结合,把公路文化和绿谷文化有机结合,把文明公路创建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念好一个“和”字。通过“畅、洁、绿、美、安、优、廉”的文明公路建设,将公路与自然和谐统一,建设服务型公路,大大改善丽水和莲都的投资环境,促进了新农村建设,推进了丽水旅游市场的开发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五是稳步推进,实施好“廉政工程”。各参建单位,年初岀台廉政工作计划,落实各项措施,推进自身队伍健康发展;并突岀重点,紧密联系实际,先后出台《小额工程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相关程序,同时根据廉政保障工程的各项要求,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的廉政建设责任人,明确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抵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念好一个“廉” 字。
  六是齐心协力,实施好“共建工程”。在创建活动中,一方面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化部门行为为社会行为;另一方面加强与财政部门、发改委和创建路段沿线乡镇、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并就共建文明公路问题进行深入的交流和沟通,创建共建工作机制,落实配套资金,形成合力,推进创建。念好一个“合”字。
  (三)丽和线农村文明公路创建
  2009年,以“打造文明路、建设新农村”为主题,将丽和线33.36千米打造成丽水市首条文明公路。丽和线是丽水市莲都区北部交通大动脉,属二级县道。起点位于联城镇,与桃碧线相接,终点位于丽水市莲都区与缙云县交界的牛岱岭,全长33.36千米,途经联城镇武村、白前、常宅、林宅口,太平乡枫柴、太平、竹舟、长濑、小安,雅溪镇双溪、洪渡、雅里、里东、小桃等2镇1乡14个行政村。是丽水市区连接联城镇、太平乡、雅溪镇的县道公路,同时也是丽水市区通往缙云县、金华市武义县的一条重要通道。沿线村镇人口达4万多,是革命老区。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2009年,丽和线被规划为丽水市首条农村文明公路创建路段。
  丽和线农村文明公路创建,是一件惠民、利民、富民的“民心工程”。从年初规划确立开始,在市、区、乡三级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在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沿线广大群众的支持下,创建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穿便民惠民、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经济实用、生态和谐、长效管理的创建理念,在畅通、安全、生态、美化、文化上做足文章,努力提高路况质量,优化公路环境,提升综合品质,丰富文化内涵,在和谐创建中求实效、寻突破、促创新、谋特色。
  在创建过程中,为了真正实现丽和线“畅、洁、绿、美、安、优、廉”的目标,公路部门花了许多“巧心思”。主要内容为:(1)路政整治方面:共拆除违章房屋210平方米;临时棚1030平方米;厕所2处,101平方米;非公路标志牌17块,205平方米;清理堆积物、种植物10880立方米;电线杆52根;饮用水管道500多米。(2)公路改建方面:对部分路基边坡采用挡土墙加固,边沟进行改造;对全线沥青路面加铺面层、水泥路面破坏进行修复;对全线土路肩进行硬化,增设钢质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更换标志标线;对全线路肩和边沟两侧进行绿化、美化。完成的主要工程量有:砌挡土墙4150立方米;改造片石混凝土边沟5158立方米;铺筑沥青路面63490平方米,水泥路面2630平方米,硬路肩24900平方米;增设钢质护栏17400米,钢筋混凝土护栏640米,标志牌149块,标线10770平方米;绿化公路28560平方米;置设宣传字画35幅,1610平方米,共投入专项资金1002.14万元,于年底通过省、市两级验收。
  丽和线通过农村文明公路创建,最终实现了“畅、安、舒、绿、美、谐”、“五型公路”的品位目标。不仅成为一条名副其实的农村文明公路.而且促进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第三节路政管理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法定授权组织、法定委托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的合法权益,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有组织的行政管理。一、路政管理法规
  国家律法规:
  1987年10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1989年10月,由交通部颁发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
  1997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9年10月和2004年8月,两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2002年11月,由交通部颁发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文件、办法、法规):
  1984年8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划定公路用地和用地范围的通知》;
  1989年5月,浙江省交通厅颁发的《浙江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试行办法》;
  1996年1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2005年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公路管理机构以及法规授权的形式,在公路及公路用地、附属设施、超限运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等方面,全面开展路政管理工作。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根据路政管理工作“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其路政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路产路权,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案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是浙江省第一部公路路政管理地方性法规。
  2009年9月,丽水市政府出台了《丽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印发了《丽水市莲都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
  二、路政管理形式
  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先后经历过委托授权和法律授权两种管理形式。其中:1985~2005年1月前,丽水市(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分别由丽水地区、丽水市交通局,丽水市(县级)、丽水市莲都区交通局委托丽水市公路段路政管理队、丽水市直属公路段路政管理大队管理。2005年1月13日后,根据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颁布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由法律授权丽水市公路管理局、丽水市直属公路管理段和丽水市莲都区交通局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不论采取何种管理形式,路政管理内容一直为:“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依法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公路路产行为,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理跨越公路其他设施建筑事宜,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维持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等。”
  目前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共分以下3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由丽水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髙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负责。该大队创建于2002年11月。现有正式路政队员54人,下设1个办公室、6个中队(一中队、富岭中队、二中队、云和中队、西屏中队和壶镇中队),分别分布在莲都、青田船寮、云和石塘、松阳西屏和缙云壶镇。管理“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段、“两龙高速”丽水段、“台金高速公路”丽水段共计333.23千米。大队驻地水阁街道垟店村,拥有占地面积7308.08平方米,建筑面积1594平方米的综合大楼一幢。该大队有着高度的时代紧迫感和历史使命感,做到责任在肩、蓝图在胸、不负众望、不辱使命,始终贯彻“三个代表”的精神,坚持“以车为本、以人为本”的工作中心,与时俱进地开展工作。全面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依法治路,切实维护了高速公路路产路权,同时也塑造了一支学习型、务实型、服务型的文明执法队伍。为丽水经济的腾飞保驾护航。
  第二层次为丽水市路政大队。该大队依据1990年11月丽交字〔90〕76号文成立。起初为丽水市路政管理队,有专职路政人员4名。1997年6月更名为丽水市路政管理大队。隶属丽水市直属公路段。2002年后又更名为丽水市直属公路段路政管理大队。隶属丽水市直属公路段,驻桃山大桥南端。其下属有丽水市330线路政中队和丽浦线路政两个中队,在职在编路政管理人员13名。主要负责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国省道、部分县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全大队以“服务公路,献身交通”为理念,以“以人为本,保畅通、保安全”为原则,以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为主线,以建筑控制区管理为中心,以“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使丽水市莲都区境内的各条公路路产路权得到有效维护,一直保持安全畅通。
  第三层次为丽水市路政管理大队莲都县乡中队。该中队于2005年3月1日,经丽水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批准成立,属法定授权组织,隶属区交通局。有专职工作人员4人,工作用车一辆,驻丽水市莲都区县乡公路管理所。主要负责区县乡公路管理所管养的县乡公路及丽水市莲都区新建的183条、695.6千米通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莲都县乡中队虽是一支公路路政新生管理队伍,但工作富有成效,具体为:以法治队,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重视媒体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严格管理、文明执法,切实维护路产路权;改革创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加强路政管理;变管理为服务,实实在在为群众排忧解难,为全区县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安全畅通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公路用地管理是公路路政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早有明确规定:1951年,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浙江省公路用地保留实施办法》;1984年8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划定公路用地和留地范围的通知》,对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县级及县级以下公路留地范围作了规定;1987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90年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通知》规定,在建筑红线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未经批准也不得搭建临时性建筑物;1996年11月通过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1997年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国省道沿线建设管理意见》;1998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2年11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等,都明确了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距离,对违法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处理。2005年1月浙江省颁布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建筑控制区又作了具体规定。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历史上曾进行过多次调整,最后一次是2005年1月颁布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它对建筑控制区具体规定是: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形桥梁不少于50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还须依照国家规定,需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办法为:新建、改建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自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公路管理机构在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需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事先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批,国省道许可由所在的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批,县、乡道的许可由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审批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结构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控制区的违章建筑,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拆除,不予补偿。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建设或者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在依法补偿后予以拆除。对公路建设及交通安全无影响的,可以暂时予以保留。根据上述规定,丽水市莲都区路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切实加强了管理,2000~2010年,丽水市路政大队共拆除公路违章建筑物计28417平方米,处理公路违章摆摊设点7889处,处理公路非法标志标牌5265块,收取罚款6495340元(其中超限罚款3938132元),收回路产路权损失5277105元;丽水市莲都区县乡公路路政中队共拆除公路违章建筑4517平方米,清理公路非法标志标牌124块,收回路产路权损失993000元。有效地加强了公路用地管理,依法保护了路产路权。
  表1-3-32000~2010年丽水市路政大队执法情况统计
  表1-3-42005~2010年丽水市莲都区县乡路政中队执法情况统计四、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是公路安全设施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公路路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道路建设的重要内容,其要求是统一、规范、齐全、醒目、牢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通过立法形式规定了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标志标线的管理职责与权限。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的公路标志标线管理,于1998年7月1日起,由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具体责任单位为市直属公路管理段和丽水市莲都区县乡公路管理所。两家单位接管后,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管养、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于公路交通禁令标志的设置和更改则由市交警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会同市公路管理处实地勘察后,由市公路管理处审批并组织实施,公安交警部门参加验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级公路沿线非法标牌标志纷至沓来,严重影响了交通标志标线的使用和效果,以至造成鱼目混珠的后果。为此,公路管理机构,把清理非法标志标牌作为维护交通标志标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000~2010年,11年间,市路政大队共清理非法标牌标志5265块,区路政中队共清理非法标牌标志124块。
  五、超限运输管理
  超限运输管理,是指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根据交通部2000年4月1日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浙江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装载货物超过规定的机动车辆的管理。
  超限运输主要是指超高、超宽、超长装载货物以及车辆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的运输车辆。个别装载不能分解的大型货物,确需超限运输的车辆,在上公路行驶前,须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经过路线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能行驶。确需超限运输的车辆过桥时速不得超过5千米,且应匀速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确需超限运输的车辆在公路行驶时,在货物突出处挂明显标志(小红旗)等,警示其他来往车辆注意避让。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公路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对其他总载质量、轴载质量超过限值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货等方法,并补办有关手续。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根据需要,采取固定或流动设检查站(点),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检查。
  超限运输检查设备,一般为便携式轮轴称重仪和动态称重系统,主要是通过计算处理,自动完成对轴载质量、总载重量、超限质量、速度、车辆识别和轮轴判别等内容的检测。便携式轮轴称重仪机动性较大,一般都在临时上路检查时使用;动态称重系统一般安置在固定检测点。截至2010年,丽水市莲都区境内设有330国道丽水超限运输检测站和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联合治超检查点两个超限运输检测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治超工作。
  330国道丽水超限运输检测站
  330国道丽水超限运输检测站,是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全省21个超限运输检测站之一,经丽编委〔2007〕19号文件批准,于2007年7月31日登记成立,为丽水市公路管理局下属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依法查验超限运输通行证,检测车辆外廓尺寸及总载质量、轴载质量等,查处和纠正超限运输违章行为;负责组织超限车辆的货物载和保管载货物;负责检测站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负责超限运输管理中各类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提供超限运输动态信息等。
  该检测站位于330国道丽水市莲都区风化村,占地面积1.33公顷(20亩),建有办公楼1幢,共计3层1300平方米,总投资1500多万元。检测站下设两个治超中队,内设综合办公室和案件处理中心。有工作人员31人,其中正式在编路政执法人员20名,全部大专以上学历,协管人员7名,后勤服务人员4名。实行2中队4班运转,24小时监控。站内配有执法车辆5辆、公务车2辆,固定式高速动态检测系统(DCS—H)和动态称重仪各2套,电脑、复印机、传真机、数码摄像机和照相机等装备齐全。
  2008年1月27日 ,检测站正式启动治超工作,主要工作流程为:
  ① 执法人员拦截超限嫌疑车辆;
  ② 对超限嫌疑车辆进行称重;
  ③ 对未超限的车辆予以合格放行;
  ④ 责令超限车辆自行卸载;
  ⑤ 对经卸载的超限车辆进行称重复检;
  ⑥ 对复检不合格的车辆进行再次卸货载再次检测;
  ⑦ 对超限车辆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⑧ 责令超限车辆将卸货物自行驳运;
  ⑨ 对未驳运货物妥善保管并做好善后处理;
  ⑩ 放行车辆。
  该站自启动治超工作以来,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宗旨,坚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方针,扎扎实实地对超限车辆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经营运输行为,促进了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08年1月27日至2010年12月31日,该站共查处超限车辆2090辆,卸货物19978.8吨,收取公路赔(补)偿费约550万元。有效地保护了公路路产路权,促进了货运市场健康发展。
  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联合治超检查点
  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联合治超检查点成立于2004年6月,工作人员由路政、交警及业主共同派员组成,主要负责进出高速公路超限车辆的治理工作。按照工作分工,高速路政部门负责超限车辆的处罚,对超限货物进行卸载并对卸载过程进行全程监管;高速交警部门负责拦车,并维持治超点的治安秩序;业主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管理处主要负责协助及做好治超后勤保障工作。
  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联合治超检查点设在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西)进出口处,治超工作主要由丽水市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一中队及富岭中队负责开展。现有路政人员(含协管员)78人。办公地点设在水阁垟店村,用地面积7308.08平方米,建筑面积1594平方米,包括综合楼1438.62平方米,餐厅133.63平方米,门卫22.62平方米,以及室外配套工程包括道路、停车场、停车棚、篮球场、绿化工程、挡土墙、围墙等。
  该治超检查点是丽水联合治超最早成立的检查点,曾多次荣获省交通系统治超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04年6月至2010年12月31日,该检查点共查处超限车辆5095辆,卸货物68154吨,收取公路赔(补)偿费87.193万元。
  六、交通量调查
  交通量调查是为公路建设提供科学依据的工作。丽水市(莲都)公路交通量调查始于1971年,当时属于临时性,1983年改为长期性,开始定点观测。具体观察方法:国省道为月度观测,每月5日与29日的早上6时至次日早上6时进行昼夜观测登记。县乡道为季度观测,但330国道长岗背观测站于1983年开始昼夜连续观测。交通量调查内容为汽车和其他车辆混合交通。
  丽水市莲都区范围交通调查站点设置情况
  330国道温寿线长岗背连续式观测站建于1983年。1983~1995年用人工观测,1995年开始时用TAM—JB型交通流量收集仪检测。随着城市的拓展,2007年该站移至330国道枫树湾村,调查线路为330国道丽水至金华段。
  S222(50)省道龙丽线周巷间隙式观测站建于1983年。开始时用人工观测,1996年起用TAM-JB型交通流量收集仪检测。该站设在碧湖周巷村,调查线路为50省道丽水至龙游段。S328(53)省道丽浦线张村间隙式观测站1984年开始时用人工观测,2004年起用 TAM-JB型交通流量收集仪检测。该站设在水阁张村,调查线路为53省道丽水至浦城段。
  S222(49)省道六东线冷水间隙式观测站2003年开始观测,同时启用TAM-JB交通流量收集仪检测。该站设在冷水村,调查线路为49省道丽水至缙云段。
  根据省交通厅通知,从2005年开始,交通流量情况调查对车型分类及车辆折算系数进行了调整,2005年前以中型货车为标准,从2005年起以小型客车为标准,故2005年起有新旧对比数。
  表1-3-51991〜2010年丽水市国省道交通流量调查情况第四节运输管理
  抗战胜利后,民国34年(1945)10月,省交通管理处在丽水设立办事处,负责公路运输管理工作。
  1949年5月丽水解放,至1951年5月,由“特设金华办事处,指挥监督金华至丽水、江山至浦城运输业务”。其管理的重点是整顿交通运输秩序,组织公私车辆实行统一调派。1951年6月,由丽水中转出口的物资剧增(每月由三四千吨增至八九千吨),当时虽有公私汽车200多辆,但仅能出运半数。经整顿交通运输秩序,实行公私车按比例调派,基本完成了出口物资的运输。1952年开始,对所有公私车辆实行统一货源、统一调度、统一运价的“三统”管理,初步将私营汽车运输纳入国家计划轨道。
  1952年9月27日,省公路局在丽水设立的办事处与丽水分公司合署办公,加强了运输管理。1953年1月1日省公路局下发《华东区公路汽车客货运输暂行通则》,为贯彻执行《通则》,同年7月16日在龙遂松线试行五日计划调车法。1959年4月省交通厅决定在丽水运输段进行以定时为中心的“五定运输”试点。1964年起,在转轨支农,面向“山(山区)、短(短途)、支(支线)、轻(轻泡)、长(长杆)、零(零担)”六字的服务方向上做了不少实事,收效显著。1965年7月20日省汽车运输公司在丽水运输段召开支农经验交流会,并进行了表彰。
  县市短途运输管理,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是手拉车运输管理。1950年3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暂行处理办法》和《关于设立搬运公司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之建议的决定》。同年6月,丽水县搬运公司成立,统揽了搬运业务,废除了封建把持制度。9月,丽水专署召开各县手拉车工人代表会,成立丽(水)金(华)长途手拉车运输联合办事处,对长途手拉车运输进行管理。1953年3月,中共丽水县委派出工作组, 对县搬运服务站(即搬运公司),进行民主改革补课。1955年1月31日,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交通厅1954年6月29日颁发的《浙江省手拉车管理通则》,制订了《丽水县手拉车管理实施办法》,整顿运输市场,解决专、副业争揽业务的矛盾,并严格控制手拉车的发展。1963年5月16日,城关、碧湖两镇设立交通管理站,主要任务也是管理手拉车运输。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使交通运输事业加快发展。依据浙江省革命委员会〔78〕170号文,1979年5月19日 ,丽水县公路运输管理站成立,开始对辖区内公路运输实行全面管理,同时开始承办“跨省运输许可证”,对汽车跨省运输实行管理。
  1983年7月,国家经委、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经交〔1983〕594号)中规定:“公路运输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实行多种经营,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允许城乡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辆、拖拉机从事运输。”由此,丽水县开始形成国营、集体、个体运输业相互竞争的局面,运输市场管理任务加重。
  1986年12月,交通部、国家经委发布了《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对公路运输业的“开业和停业管理,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监督检查和处罚”等,都作了全面规定。丽水市交通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实施对公路运输市场的全面管理。
  1987年10月,省计经委、省交通厅联合下达《贯彻〈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结合浙江情况,对“关于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关于营业性范围、关于运输经营分工与范围”等工作作了补充规定,使新形势下加强和改善公路运输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违法必究,促进了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的通知》精神,车辆监理部分划归公安部门管理,公路运输管理工作由复置的丽水市(县级)公路管理所管理。
  1990年9月240,交通部颁发第23号令——《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自1990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是交通部以部令形式颁布的全国统一处罚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业主均自觉执行公路运输管理及其他规定,违章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按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该《处罚规定》经交通部1998年3月、2001年两次修改后执行至今。
  1993年7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第36号令——《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经修订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上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授权县级以下道路运输道路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据此,撤市设区前,丽水市(莲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一直由丽水市(县级)公路运输管理所负责。
  2000年7月,丽水地区撤地设市,原县级丽水市撤市设立丽水市莲都区,原县级丽水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并入丽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从此,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的公路运输管理工作由丽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直接管理。
  不论是丽水市(县级)公路运输管理所,还是丽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运输管理主要抓了开、停业管理、道路客运经营管理、道路货运经营管理、岀租车行业管理、道路运输站(场)管理、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等六方面工作。
  一、开、停业管理
  市运管部门严格按以下规定,切实加强开、停业管理。开业申请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及站(场)服务经营、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开业手续。申请人向县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开业申请书及相应的开业经济、技术条件资料,经县运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经营范围、规模、能力、经济、技术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技术考核、综合平衡,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或个人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再凭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保险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和保险事宜。对从事道路运输的业户,由市运管所按其注册的营业车辆数,发给“道路运输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停业许可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停业,应提前30天向辖区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清理国家税费后,缴销道路经营许可证,同时向工商部门缴销营业执照后方可停业。
  二、道路客运经营管理
  市运管部门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道路客运经营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岀租客运。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分别情况向有审批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岀申请。即: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省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共同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岀申请;从事省内跨2个市级区域客运经营的,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跨省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供求情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的因素。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客运班线实行经营期限制度,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运输质量管理,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为此,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在市客运站设点,对客运站客运工作实行现场监管,并组织人员开展路检路查。监管和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客运营运车辆是否按核准的线路定班、定时、定点准时发车,是否按定员载客,是否严格按核定运价售票,是否做好车辆门检例检工作,客运从业人员是否具有资格证及车辆技术状况,安全生产执行情况等。三、道路货运经营管理
  市运管部门依法行政,强化道路货运经营管理。
  2004年4月14日,经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道路运输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它在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等方面确立了一系列崭新的道路运输法律制度。2005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基本健全,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须配有必要的通信工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岀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岀申请。
  货运站(场)经营包括货物集散服务、货运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
  1983年7月21日,国家经委、交通部联合颁发《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要求公路运输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实行多家经营、发展多种经济形式。首次明确允许城乡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辆、拖拉机从事运输。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丽水市的道路货物运输市场逐步放开,货物运输无专业货运单位、车队,现有货运车辆大多为个体车主所有,少数为单位所有。货运运力投放、货运价格、货源组织等完全由市场需求决定。
  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主要是通过审核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道路运输证”、考试核发“从业资格证”和车辆技术状况、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测检验及道路运输证年审等手段进行管理。同时通过对货运车辆上门检查与路检路查进行监督管理。其内容是:查货运车辆营运手续是否齐全、有否超载运输、危险品运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货运驾驶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车辆技术状况、车辆是否按规定维护、检测、有否擅自改装车辆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管。
  四、出租车行业管理
  市运管部门大力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2004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出租车客运管理权限未作明确规定。在此以前浙江省出租车客运经营由交通部门管理。2005年9月颁布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明确将岀租车客运经营管理纳入道路运输管理。
  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按规定取得出租车营运权;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人员和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与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审查,符合经营条件的,予以许可,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的营运车辆配发营运证。
  1997年,丽水地区行署制定的《丽水地区客运岀租汽车管理办法》(丽地政〔1997〕7号), 这是丽水地区首次发布客运出租车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丽水地区客运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繁荣客运市场,促进交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01年11月27日,丽水市政府颁发的《丽水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丽政令〔2001〕18号),进一步规范了出租汽车的管理。
  为加强丽水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正常的道路客运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市运管部门严格按2008年6月25日丽水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丽水市客运岀租车管理办法》执行,
  通过管理,市区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市区出租车客运自1995年初起步,开始为30辆黄色面包车投入城市营运,至当年6月底,市区岀租车增加到368辆,由6家公司经营。为第一代城市岀租车。至2000年5月届满,367辆黄色面包车更新为富康、捷达等轿车,车身喷紫红色,为第二代城市出租车。至2008年7月,因第二代城市出租车运营期限届满,故又对出租车型进行了更新换代,市区岀租车统一使用捷达、畅达和风爱丽舍三种轿车,颜色也由原来的紫红色更改为“幻想绿”,为第三代城市出租车。截至2010年,市区共有出租车409辆,基本上满足市区岀租用车的需要。
  五、道路运输站(场)管理
  市运管部门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管理,促进了道路运输站(场)安全、有序。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有相应的设备和设施;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经营道路运输站(场)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岀申请。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清洁卫生,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运输班线、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等,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按省交通厅《浙江省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和考核管理办法》(浙交〔2000〕170号)及省交通厅《关于开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定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浙交〔2001〕117号)要求,丽水市运管部门经过严格考核评定,并报请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确定市区丽水客运东站和丽水客运西站为市区两大客运营运车站。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
  市运管部门加强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满足了机动车维修需要。
  根据1986年12月交通部颁发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交公路字〔1986〕956号),丽水市首次将汽车维修业纳入公路运输管理范畴,后来又扩大到摩托车等机动车维修内容,由此,市区机动车维修业一直由公路运管部门管理。
  公路运管部门对机动车维修经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是严把准入关。公路运管部门规定: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相应机动车维修场地;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只有具备以上条件,并经运管部门严格考核合格,方能开业。同时还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因此,撤市设区前,向丽水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申请,撤市设区后,向丽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申请。
  二是分门别类,严格限制超范围经营。运管部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按经营项目分成以下4类:具体为: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范围:可从事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也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范围:可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经营范围: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维护),即车身修理(含涂漆、电子电器修理、轮胎修补、空调器、汽车快修等);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范围:专门从事摩托车修理、维护、小修。与此同时,还严格规定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超范围经营。
  三是实行质保制度。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运管部门对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规定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四是督促合理收费。运管部门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
  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接受社会监督。由于公路运管部门切实加强了机动车维修管理,市区机动车维修行业得到健康、有序发展。截至2010年底,市区本级共有机动车维修企业(户)332家,从业人员2956人。其中汽车维修一类21家,二类45家,三类专项修理110家,摩托车修理114家,汽车装潢、快修42家(汽车快修4家)。除此之外,市区还拥有集“整车销售、零配件、售后服务、信息反馈”于一体的上海大众(桑塔纳、斯柯达)、丰田、雪佛兰、标致、马自达(一汽)、奥迪、福特、尼桑、东风雪铁龙、现代、奇瑞、一汽大众(宝来)、奔驰、铃木、宝马、本田等4S 店21家,基本上能满足各类汽车维修保养的需要。
  第五节运价管理
  1987年9月21日,交通部、国家物价局颁发《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字〔1987〕681号),自1987年12月1日起执行。《规定》明确了公路定价的确定和调整实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公路运价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格、市场调节价格3种形式,以国家定价为主;国家定价的公路定价是由各级交通部门和物价部门按照运价分级管理权限所规定的基本运价。国家定价公路运价是统一性定价;国家指导的公路定价,是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在一定控制幅度内调整的运价和收费,是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价格形式;市场调节的公路运价,是在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以外,允许随运输市场的运车、运量供求的变化而灵活变动的运价或收费。市场调节价一般可由承托双方协议定价。
  一、货车运价
  新中国成立后,丽水货运价格参照外地做法和规定,自行定价,其中1952年12月21日规定,丽水至金华每吨千米2800元(旧币),金华至丽水(回头货)为2200元(旧币);丽水至龙泉每吨千米3600元(旧币),龙泉至丽水为2200元(旧币)。1956年2月规定,丽水至金华每吨千米为现行人民币0.20元,金华至丽水0.19元,丽水至龙泉0.20元,龙泉至丽水0.16元。1965年2月22日规定,县境内丽水至曳岭、大港头,至峰源每吨千米为0.24元。零担增10%。
  1966年省物委147号文转发了《国家物委、交通部关于调整汽车货运价的意见》规定:货不分等级,路不分远近,车不分种类,一律按车吨千米0.17元,零担车吨千米0.185元,支农物资车吨千米0.14元计费,此规定一直执行到1984年。
  1984年8月18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下达了《浙江省公路汽车货物运价实施细则》,并从当年12月1日起试行。《细则》对现行运价结构作了适当的改革,对不同运输条件的计价有升有降。确定最高限价,运输企业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20%的幅度内自行决定向下浮动。此后,运价一直按货分等级,车分种类,路分远近,分别计费。
  1988年12月20日起,执行丽水地区汽车货物运输长途限价费率规定;整车的每吨千米,一等货国营单位0.23元,其他单位0.27元;二等货国营单位0.24元,其他单位0.28元;三等货国营单位0.25元,其他单位0.29元。
  1989年8月26日,丽水地区物价局、丽水地区交通局联合发出《关于当前公路货运价格整顿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当年9月1日起,交通部门主管的国营运输企业和林业车队承运普通一、二、三等货,吨千米基本运价为0.23元、0.24元、0.27元(不包括公路建设基金,下同);承运特种货物、零担货物和短途运输时运价按《通知》规定的标准上浮40%;集体运输企业、社会车辆(含个体运输户)货运普通一、二、三等货物,吨千米基本运价0.27元、0.28元、0.29元;承运特种货物、零担货物和短途运输时,运价按《通知》规定的标准上浮65%。
  为加强汽车客货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省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根据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价细则》(交运字〔1991〕134号),1992年12月25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联合发出《关于颁发〈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价费〔1992〕57号、浙交〔1992〕308号),明确规定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该运价从1992年12月25日起执行(详见表1-3-6)。同年3月23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又下发了(浙价费联〔1993〕23号、浙交〔1993〕74号)《关于调整公路客货运燃料差价补贴的通知》,《通知》决定自1993年4月10日起,调整我省公路客货运输费燃料差价补贴,货运燃料油差价补贴从现行的每吨千米3分调整为7分。
  1998年8月7日,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交公路发〔1998〕502号文颁发了汽车运价规则。本《规则》规定了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等。汽车货物运价方面还规定了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车辆类别、货物类别、营运类别、普通货物运价、特种货物运价等等。之后,由于公路货物运输市场呈现多元化格局,供大于求,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货运价格基本放开,目前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制定的货运价格仅作为指导参考,在实际运作中随行就市,均由承运双方商议确定。表1-3-6浙江省货物运输长途费率
  (单位:元)表1-3-7浙江省汽车货运短途运价、吨次费率及21至39千米递减费率单位:元
  计算公式:
  (1)5千米以内运价按不同货物、不同车型计价,不计吨次费
  (2)6~20千米运费=费率X周转量+吨次费
  (3)21~39千米运费=费率x周转量+(吨次费-(里程-20千米)x吨次递减费〕
  (4)40千米以上运费=费率X周转量
  注:运价单位:元/吨千米;吨次费率、吨次递减费率单位:元/吨二、客车运价
  新中国成立后,汽车客运运价由省里统一规定。1952年1月10日规定,木炭车每人千米为350元(旧币)o1953年1月1日规定,木炭车每人千米320元(旧币)。3月28日规定,货车代客车每人千米300元(旧币)o1954年7月规定,汽油车每人千米320元(旧币),木炭车每人千米290元(旧币)o1956年5月规定,汽油车每人千米为现行人民币0.0256元,木炭车0.0232元,代客车0.0216元。1966年7月1日起,执行汽油车每人千米0.024元,代客车每人千米0.019元标准。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客运基本票价一直未变。随着车辆设施的改善,省里作了多次补充规定,自1988年4月起,执行《浙江省公路汽车客运运价实施细则》规定:
  宽座客车0.028元/人千米至0.033元/人千米;
  空调客车0.04元/人千米至0.05元/人千米;
  中型客车无空调0.035元/人千米,有空调0.05元/人千米;
  小型客车无空调0.05元/人千米,有空调0.07元/人千米。
  1989年1月4日,丽水地区物价局、地区交通局,根据省交通厅浙交〔1988〕425号、省物价局浙价〔1988〕208号《关于整顿公路客运运价的通知》精神,规定在丽水地区范围内普通客车一类线路每人千米不得超过0.04元,二类线路不得超过0.045元,三类线路不得超过0.05元,跨省跨地区执行全省统一价每人千米不得超过0.033元,高靠背软座客车运价为每人千米0.043元。
  1992年12月25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以(浙价费〔1992〕57号、浙交〔1992〕308号)颁发了《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细则》规定了旅客运输计费里程、运价单位、旅客运输基本运价、客车客运票价、直达班车客票价、城乡客运班车票价、跨省旅客运价、旅游客票价、岀租车客票价、旅客包车运价等等,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附表如下:
  表1-3-8浙江省公路客运运价续表
  票价计算公式:客票票价=运价费率x计费里程+公路建设专用基金。
  1993年3月23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以浙价费〔1993〕23号、浙交〔1993〕74号文,下发了《关于调整公路客货运燃料油差价补贴的通知》。《通知》规定:鉴于车用燃油价格上涨的情况,经研究,决定自1993年4月10日起调整我省公路客货运输的燃油差价补贴。公路汽车客运燃油差价补贴从现行每人千米4厘调整为1分2厘。
  1996年1月23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下发浙价费〔1996〕16号、浙交〔1996〕25号,《关于调整和整顿客运运价的通知》。
  具体标准如下:
  表1-3-9浙江省公路客运运价
  2005年8月22日,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下发了浙价服〔2005〕213号《关于调整浙江省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的通知》,具体标准如下:
  表1-3-10浙江省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2005年9月15日起执行)
  2005年8月24日,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下发浙价服〔2005〕21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营运客车的类型及等级、计费里程、班车运价、班车客票价等等作岀了规定,本办法自2005年9月15日起施行。省物价局、省交通厅下发的《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浙价费〔1992〕57号、浙交〔1992〕308号),《关于调整和整顿公路客运运价的通知》(浙价费〔1996〕16号、浙交〔1996〕25号,《关于制定豪华客车运价的通知》(浙价费〔1996]436号、浙交〔1996〕458号),《关于公路快速客运票价问题的通知》(浙价费〔1999〕33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价服〔2002〕397号、浙交〔2002〕498号),《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03〕427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据此,2005年9月14日,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丽发改价管〔2005〕177号《关于调整丽水市跨县(市、区)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的通知》,于2005年9月20日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表1一3-11丽水市跨县(市、区)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
  2008年1月9日,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交通局又下发了丽发改价管〔2008〕12号《关于丽水市内跨县(市)道路客运班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批复》,具体内容为:
  (一)根据市内跨县(市)道路班车客运企业的平均人千米耗油量及0号柴油价格变动情况,同意从2008年1月15日起加收燃油附加费,具体标准为0.01元/人千米。
  (二)今后燃油附加费加收标准随成品油价格调整适时联动。以2007年11月1日国家调整的丽水市0号柴油零售价为基价,每升累计上调达到0.50元及其倍数并持续两个月时,可以加收燃油附加费0.005元/人千米及其相应倍数,依此类推。反之则相应降低或取消燃油附加费。
  (三)加收燃油附加费后,具体票价的计算公式为:
  基准客票价=班车基准运价x计费里程+每客票车辆通行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x计费里程;
  实施运价浮动的客票价=班车基准运价x(1±浮动幅度)x计费里程+每客票车辆通行费+千米客运附加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x计费里程。
  2009年4月20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联合下发了浙价服[2009]119号文《关于修订〈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决定从5月1日起实行(以下简称《通知》)。截至2010年,全省公路客运价格均按《通知》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按《通知》第四条营运客车的类型及等级规定,设备设施划分等级为:座席客车的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二级、中一级和普通级;中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二级、中一级和普通级。
  按《通知》第六条班车运价的规定,跨省、市道路班车的基准运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市内跨县(市)道路班车的基准运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承担。跨省、市、县(市)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可根据运输成本变化和市场供需等情况,对运价实行浮动,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运价的20%,下浮后运价不得低于运输成本。县(市)境内道路班车运价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承担。
  按《通知》第八条班车票价的规定,客车运价由班车运价、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根据省级部门关于完善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停收时,该项费用相应不计入公式)、旅客站务费等构成。具体计算公式为:
  跨省、市、县(市)道路班车实施运价浮动的客票价=班车基准运价x (1±浮动幅度)x计费里程+计费里程+每客票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x计费里程。
  按《通知》第九条构成班车客票价的规定,构成班车客票价的每客票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运班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由旅客负担的车辆通行费用。车辆通行费具体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为:
  每客票车辆通行费按营运车辆实载率60%测算。计算公式为:每客票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总额÷
  (核定座位数x60%)。
  为避免客车由于车型相同,但座位数不同而造成的运价差异,统一确定中小型客车按20座、大型客车按35座作为核定座位数计算通行费。
  按《通知》第十条客票价单位的规定,客票的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尾数处理为:票价不足10元,以五角进整,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票价超过10元,以元进整,四舍五入。
  按《通知》第十一条全票和半票的规定,成人及身高超过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价票。身高1.10-1.50(含)米的儿童半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的乘车人员,凭有效证件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均按客票价的50%计算。
  ▲举例说明
  丽水至云和快客
  2009年5月1日起丽水至云和快客的票价为22元。
  丽水至云和快客的车型为中小型高二级,班车基准运价为0.245元/人千米,该线启用了浮动运价政策,浮动幅度为基准运价的6.05%,丽水至云和总里程为59千米;
  一级车站站务费为2元/人(西站属于一级车站);
  车辆通行费全程60元,按20座的60%分摊,即60÷
   (20x60%)=5元;
  丽水至云和票价计算公式如下:
  票价=0.245元/千米(1+6.05%)x59千米+5元+2元=22.33元〜22元。
  2009年11月180,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物价局以浙交〔2009〕239号文转发了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丽水市公路客运价格管理又同时按该《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旅客行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运价为:0.15元/100千克千米,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运价的20%,下浮幅度不限。
  旅客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每1千克行包的体积超过0.003立方米的轻泡行包按体积每0.003立方米折合1千克的折算标准确定计费重量。
  (二)浙江省跨省、市、县(市)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班车基准定价 +浮动幅度”。
  (三)车型分类仍按《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浙价服〔2009〕119号)执行。
  (四)其他浙江省有关汽车运价管理的政策与国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从2009年12月7日起,又根据省交通运输厅通知精神,将儿童半价票标准调整为“身高1.2〜1.5米“。
  第六节规费征收
  公路规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建、改善公路和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各地规费征收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市(地)、县(市)稽征部门征收,按规定及时全部解缴省稽征机构养路费收入专户;省稽征机构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省财政金库,实行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一、养路费
  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交通部门向有关单位、个人征收, 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按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丽水市养路费的征收,自1987年9月,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道路管理的通知》规定开始执行的,直到2009年1月1日取消征收为止。此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曾经经过数次调整。
  1990年11月1日,按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90〕18号《关于开征摩托车养路费和调整部分车辆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执行。《通知》规定自1990年11月1日起开征收摩托车养路费,其标准为:侧三轮每辆每年150元,二轮每辆每年100元,轻便摩托车每辆每年50元。同时,调整部分车辆养路费征收标准,即营运车辆按吨位计算征收养路费,由每月每吨105元调整为120元;手扶拖拉机的养路费,由每月每台30元调整为50元;天目山等手把式后三轮机动车,由每月每台30元调整为60元。
  1994年4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的《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具体养路费征收标准如下:
  表1-3-12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1998年9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8〕14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下达后,依《通知》第六条规定,养路费按车辆不同情况分类计征:(一)营业性客车,按营运收入总额15%的费率标准核定费额计征,每月每吨不低于230元。(二)货车(包括营运货车、其他机动车)、非营业性客车,按核定吨位按月计征,每月每吨165元。(三)拖拉机(包括方向盘式和手扶式),按核定吨位按年计征,每年每吨540元。(四)侧三轮摩托车,每年每辆150元,二轮摩托车,每年每辆100元,二轮轻便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容积不超过50毫升、只供单人乘骑),每年每辆50元的规定标准严格执行。
  2003年12月17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2003〕538号《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下达后,又从2004年1月起,将货车和非营业性客车的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由原来每月每吨165元调整为每月每吨200元。
  根据2007年8月1日浙江省交通厅转发的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从当年8月13日起,对新增车辆公路养路费当月按剩余数计征,滞纳金按交公路发〔2007〕111号文规定的新计算公式计征,同时还根据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1月6日开始,将每月缴费时间从上月月底前返正至当月10日前,滞纳金标准从按日加收1%改为按月加收5%。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8〕37号《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文件精神,市区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同时取消公路养路费征收。
  二、运管费
  全称为运输管理费,是根据国家经委、交通部1983年7月21日下发的《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费的通知》精神,开始对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管理费,当时标准为按其营运收入计算最高不超过1%0
  1986年9月10日,交通〔86〕交公路字633号文发布了《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并自1986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运管费按经营者的营业收入计征,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一。其征收办法:客货运输由车籍所在地的运管部门按应收运费计征,搬运装卸由运输服务生产作业地的运管部门按营业收入计征。营业额难以计算的,可核定年度的营业收入,按月定额征收。
  1990年11月160,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印发的《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运管费是根据国家规定,由运管部门向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业者征收并用于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事业费。其征收范围为:1.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包括旅游、出租汽车运输以及部队车辆参加地方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2.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包括人、畜力车)和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3.从事营业性汽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其征收标准为:(1)客、货运输车辆按应收运费的1%计征;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2)汽车维修按不超过营业总额的1%计征;(3)对应收运费、营业收入确实难以计算的,也可核定按月定额征收。市区均按上述规定一直执行到1998年4月30日。
  1998年4月17日,丽水地区物价局、丽水地区财政局、丽水地区交通局联合下发丽地价费〔1998〕30号《关于重新核定丽水地区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的定额征收标准的通知》,此文件于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具体内容为:(1)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费财综字〔1997〕170号文精神,取消在汽车维修行业按不超过营业总额0.5%计征的运管费。原丽地价〔1995〕31号文核定的修理业定额征收项目标准停止执行。(2)按新核定的丽水地区公路运输管理费定额收费标准征收运管费。详见下表:
  表1-3-131998年丽水地区公路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
  2005年7月1日起,按2005年5月31日,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交通局下发的丽计费管〔2005〕149号《关于调整部分客货运输附加费和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的通知》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表1-3-142005年丽水市公路客货运输车辆运管费调整征收标准续表
  注:运输服务业(客运站、货运站)按营业额的0.8%征收运管费。
  2006年12月310,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交通局联合下达改费管〔2006〕568号《关于重新公布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和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的通知》,决定原丽计费管〔2005〕149号文停止执行,故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丽发改费管 〔2006〕568号征收标准,具体详见附表:
  表1-3-152006年丽水市公路客货等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
  注:一、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业(客运站、货运站)按营业额的0.8%征收运管费。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8〕37号《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文件精神,市
  区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同时取消公路运管费征收。三、车辆购置附加费
  1985年4月6日,交通部、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85〕交财字760号文颁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决定自1985年5月1日以后购买的机动车均须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其标准进口车辆为购置金额的15%,国产车辆为购置金额的10%,手扶拖拉机按拖斗部分的购置金额征收。按此规定,市区自1985年5月1日起开始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分两块:汽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直接由丽水地区稽征处征收;摩托车、三轮车、农用车购置附加费由丽水市(县级)稽征所征收。按当时规定,第一年车辆购置附加费由生产厂家代征,地区稽征处验证后,在发票上加盖印章,再去交警部门上牌照,代征时间一年。第二年由地区稽征处直接征收车购费。
  根据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第294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并改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为便于过渡,市国税局暂时委托市稽征处代征,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统一为10%。2005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交通部有关文件精神,市区的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正式划归市国税局负责征收,从此,交通部门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四、公路建设专用基金
  该基金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86〕51号《关于建立客运汽车站和公路专用基金的批复》和浙政发〔88〕87号《关于征收公路建设专用基金的批复》所建立的两项基金的统称,又名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或公建金。它是为了尽快改变公路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扩大公路建设资金来源,征收的客、货运输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的专用基金。
  丽水市从1986年7月1日起征收公建金,先是从旅客中征收,按客票里程每人千米征收3厘,作为建立客运汽车站和公路设施专用基金。
  1988年8月8日,浙江省计经委、财政厅〔1998〕财工字205号、省物价局浙价费 〔1988〕132号、省交通厅〔1988〕226号《关于颁发浙江省公路建设专用基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公建金征收标准为:客运每人千米征收1分,货运每吨千米征收1分。征收款作为省建设高速公路专用。在征收客货运输车辆公建金的同时,丽水市对其他车辆也于1989年9月1日开始征收。
  2005年5月31日,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交通局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客货运输附加费和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的通知》(丽计费管〔2005〕149号),《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其公建金征收标准如下:表1-3-162005年丽水市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调整征收标准
  注:货运车辆包括所有集装箱专用车和农用货车。在非城区运营的出租车,按调整前标准收取客运附加费。
  2006年12月31日,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交通局联合下发《关于重新公布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和管理费金额征收标准的通知》(丽发改费管〔2006〕568号),重新公布了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征收标准。其标准如下:
  表1-3-172006年丽水市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调整征收标准
  备注:货运车辆包括所有集装箱专用车。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8〕37号《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文件精神,从
  2009年1月1日起,市区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同时取消征收公路专用建设资金。表1-3-181987-2008年市本级规费征收情况
  单位:万元
  注:根据国务院通知,2009年1月1日后停止有关规费征收,故不再作统计五、“四自”工程费
  所谓“四自”工程,即指“自行贷款,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的工程。这在交通发展史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说没有当年解放思想,没有搞“四自”工程,就不可能解决20世纪90年代初发生的大堵车情况。所谓“四自”工程费,就是“四自”工程完成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交通部门(建设业主)向车辆单位、个人征收的一种通行费, 仅用于还贷。
  丽水市区实施公路建设“四自”工程,起于1994年先后竣工的碧湖大桥和330国道冷水隧道,后来又于1997年和1999年实施330国道丽缙复线和53省道丽水市段。由此开始征收 “四自”工程费。
  1994年4月1日,“四自”工程碧湖大桥建成通车后,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4〕55号函,碧湖大桥征费管理所开始征收过往碧湖大桥的机动车辆“四自”工程通行费,一直征收到1999年12月31日碧湖大桥征费管理所被撤销为止,共征收“四自”工程通行费2265.2478万元。
  1994年12月190,“四自”工程冷水隧道竣工通车后,根据丽水地区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丽水地区冷水隧道收费管理所的批复》(丽地编委〔1994〕19号),设立浙江省丽水地区冷水隧道收费管理所,1995年2月8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自”工程330国道丽水冷水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浙政办发〔1995〕15号),丽水地区冷水隧道收费管理所开始征收过往330国道丽水冷水隧道的机动车辆“四自”工程通行费。1997年底,由于330国道丽缙复线建成通车。丽水地区冷水隧道收费管理所迁至长岗背,根据丽水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丽地编办〔1998〕1号批复,该所更名为330国道丽水地区收费管理处。
  1998年1月10日,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自”工程330国道丽水至缙云段(复线)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浙政办发〔1998〕8号),从1998年1月18日起,330国道丽水地区收费管理处对通过330国道丽水至缙云段(复线)公路的机动车辆双向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附下表:
  表1一3-19330国道丽水至缙云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2000年丽水撤地设市后,330国道丽水地区收费管理处更名为330国道丽水公路收费管理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全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330国道丽水公路收费管理处于2010年2月28023时58分起取消收费。
  2002年7月5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函〔2002〕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自”工程53省道丽水桃山至大港头段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53省道丽水水阁公路收费站建立并开始对通过53省道丽水桃山至大港头段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具体标准附下表:
  表1-3-20S328(53)省道丽水桃山至大港头段车辆通行费标准
  2008年1月29日,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下达浙交复〔2008〕18号《关于调整丽水水阁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调整后具体标准如下:
  表1-3-21丽水水阁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第七节驾培管理
  一、驾驶员培训
  1970年前,丽水县无驾驶员专门培训机构,驾驶员的来源除从浙江省汽车培训学校培养外,主要依靠“以师带徒,跟车传教”的方法培养。
  1971年6月,浙江省汽车驾驶技工学校丽水分校(小梅汽校)创办。后经教育部门批准,改为“丽水地区汽车培训驾驶中等技术学校”,为丽水地区培养驾驶员。
  1985年6月,丽水县推行“以运代训”的办法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为半年,期满后,经丽水县车辆监理部门统一考试合格,发给实习证,一年后换以正式驾驶证。
  1989年8月23日,丽水地区公安处创办了“丽水地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借用公安干校房子,以短训班为主。至1992年,共培训学员3333人次,其中有初训驾驶员1307人,社会复考班516人,交通管理学习班1510人次。1993年3月1日,经丽水地区教育委员会批准,培训中心改为“丽水地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简称公安汽校),有教职工编制12人,校址设在桃山大桥南岸,总面积6300平方米,建设规模为每期500人。办学之初仍以短训班为主。1994年开始招收初训班,学员逐年增多。至2000年,学校已发展成为拥有各类教练车68辆,教学楼、宿舍楼、食堂、文化娱乐中心、教练场等设备齐全的驾驶员培训基地。先后为社会培养了各类机动车驾驶员7313名,同时还举办各种短训班,共培训学员班、理科考试班、违章复训班等学员26489人。
  为了保证培训质量,自1989年起,丽水地区公安局根据国家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区驾驶员培训单位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整顿,对不具备办学条件、教学质量、管理问题多的培训单位,责令停办。同时,要求教练员必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具有3年或5万千米以上安全行车经历,高中文化程度,驾驶基本理论知识和一定教学能力等条件。根据上述要求,至2000年底,市区保留的培训单位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即市公安汽校)、丽水市(地)农机培训学校、丽水市汽车技术学校、丽水军分区驾驶员培训班等4家。
  2001年7月,按照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的规定,市区驾校与全省同步,统一换发了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自此,原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驾驶培训工作开始正式纳入交通运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2001年接管之际,市区范围共有驾校4家,4家驾校普遍存在规模小,设施不齐全,教练场地不固定,有些甚至达不到开业条件及教学环境差等问题,而且驾校布局不合理。2001年驾校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后,运管部门加大管理力度,224 /莲都区交通志
  使市区驾培行业逐步迈入健康发展的轨道,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明显提升,驾培市 场秩序逐渐规范,目前,市区共有驾校8家。
  凡要求学习汽车驾驶技术的学员必须经过驾校为期一个月的学习培训,学习内容为应知 应会,应知即为理论,应会为实际驾驶,学习培训结束后由公安交警部门组织统一考试,经 理论和路考两门考试合格后,由公安交警部门发给正式驾驶证,方能上路驾驶。
  2000年,公安交警部门对驾驶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当场公布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当 场补考,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原则。全年有4300余人通过无纸化考试。
  2002年,丽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统一驾驶人考试尺度标准,对考试成绩当场公布,以保 证考试质量和监考的公正性。
  2004年4月1日起,全市驾驶人道路考试增加了实际道路和城市道路的考试,新购置了 桩考仪投入使用。并建立了考试员资格认证制度。考试工作的质量明显提高。其中市本级有 7961人通过汽车驾驶、摩托车驾驶考试。
  2006年3月22日起,公安交警部门对新报名学习汽车驾驶的学员实施科目3场内道路“9 选6”考试项目,规范“9选6”考试程序,增加考试难度,提高考试质量。
  2007年,丽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91 号令)在“9选6”考场增加“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百米加减档、起伏路行” 3个考试项目, 调整大型车辆“曲线行驶”曲线半径,在实际道路考试路段安装标志牌,增加考试难度,以 提升考试质量。
  2008年,在驾驶人考试中,推行责任倒查制,对因把关不严引发交通事故的考核员实行 责任追究,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驾驶人上路。
  二、驾校管理
  截至2010年底,市区范围共有各类驾校8家,拥有教练车236台,专职教练员264人, 培训场地面积98110平方米,年均培训人数达到13300人,基本上满足了市民学习驾驶车辆 技术要求。
  市运管部门从实际出发,推行各项制度管理。
  (一)严把驾校准入关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观念也随之改变,私家车逐渐进入 寻常百姓家,要求学习汽车驾驶技能的人也随之增多,原来市区4家驾校已远远不能满足培 训需求,社会反映强烈。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市运管部门通过市场调查分析和鼓励联合办学 等措施,依照浙江省驾驶培训开业条件,严把准入关,从2002年开始先后核准了 8家驾校开业,满足了社会需求。
  (二)调整驾校管理职能
  根据国家《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省运管局的布置,市运管处在2004年4月实施《道路管理条例》之时,顺利地进行了驾校管理职能的调整,将原来的“三级管理二级审批”改变为“三级管理一级许可”,许可权限下放至属地的县级运管机构,理顺了驾培管理,方便了群众。
  (三)规范驾培市场
  根据浙公通字〔2004〕108号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联合发布的《全省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和省运管局《全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整顿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市运管处于2004年对驾培市场进行了一系列整顿。
  1.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统一纳入行业管理
  按“三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文件规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施统一资格管理,教练员凭省级道路管理机构颁发的“教练员证”持证上岗。市运管部门严格按此规定执行,在省运管局规定的时间内,对市区所有教练员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教练员证”,才允许执教。同时督促驾校不得聘用无“教练员证”人员执教,教练员必须持证上岗,接受监督,把教练员队伍纳入了道路运输部门管理。
  2.建立制度,规范教学行为
  市运管处把规范驾校教学行为作为大事来抓,督促驾校制订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教学大纲,规范教学行为,同时要求驾校将“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教学规定、教练车情况、教学管理”等制度逐一上墙公布,接受监督。
  3.启用“培训记录单”
  市运管处根据省运管局布置,及时指导驾校启用了“培训记录单”。按“三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文件规定,公安部门根据“培训记录单”受理科目考试,使公安与交通建立了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这为规范教学、落实大纲、计划、提高质量和驾驶员素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措施。
  4.统一使用教练日记
  “教练日记”是反映学员学习和教员施教的整个过程,记录教学最原始的资料,也是检查驾校落实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重要凭证。市区原有驾校原先并没有使用“教练日记”,有的虽然使用,但内容也不完全符合要求。为此,市运管处统一了“教练日记”的内容和格式,规定每个驾校每辆教练车必须全部使用,而且把驾校的培训教练日记作为核实“培训记录单”的依据。使用后,既增强了教练员的责任心,又进一步提升了教学质量。
  5.严格结业考核,保证送考质量
  市运管处为每一个驾校培训了结业考核员,学员结业前,须经考核员考核合格,签署意见后方能送考。为此,要求考核员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对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各驾校不得送考,以此保证了每位送考学员的质量水平。
  6.严格质量考核,促进规范教学
  省运管局为保障学驾人员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公共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国家5部委《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在全省统一部署实施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考核,确定了考核标准和办法。根据省运管局的意见,市运管处组织召开了市区驾培管理人员会议,转发省局文件,布置了具体工作。按照各级运管机构的管理权限,对各个驾校从“考试合格率、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情况、规范教学、经营行为、媒体曝光、表彰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考核,逐条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根据各扣分形成排行榜,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有力地促进了驾校的规范化建设。
  7.加强教练车管理,保证教学安全
  为保持教练车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教学安全,市运管处要求对教练车1年不少于1次的技术等级评定,未达到2级教练车标准的不得从事驾驶员培训。通过努力,市区所有的驾校教练车都参加了技术等级评定,使教学安全得到保障。同时要求教练车辆车门两侧喷印培训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以便检查和核对。
  8.实行IC卡计时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为保证培训质量,省运管局要求驾校教练车必须安装IC卡计时系统,否则不能继续进行培训教学,培训学时未到的,不得送考。根据这一规定,市运管处认真贯彻落实,督促所有驾校如期完成了安装并进行了功能的升级,使用后,促进了培训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9.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部新大纲,规范教学
  2006年起全面使用交通部的新教材,落实新的教学大纲,同时对各驾校按新的教学计划和大纲实施工作进行培训。从2009年开始,按照相关规定,市区各驾校又相继配置了驾驶模拟器,相关科目实现了模拟器教学,使培训工作更趋规范。
  (四)开展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自2002年以来,市运管处切实加强了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工作:(1)严把营运驾驶员资格审查关。特别是严查客运从业驾驶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决不让进入营运驾驶员队伍。(2)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课时一节不能少,每期培训学员按一定数量。市运管处还对培训情况随时进行抽查,发现参加培训而未到课者,一律不给予安排考试。(3)严格考试制度。规定从业资格考试必须要有2名以上考核员参加,成绩须2名以上考核员签字才有效。营造了一个公平、公正的考核环境。这些年来,共培训考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24377多人。
  (五)对驾驶培训教练员进行诚信考核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教学行为,加强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管理,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综合素质,根据浙江省交通厅〔2007〕32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市区从2008年开始对市区驾驶培训教练员进行诚信考核管理。通过考核评定,进一步提高了机动车教练员们的危机意识及责任意识,促进了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表1-3-222010年丽水市(本级)各类驾校情况第八节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领导责任重于泰山。丽水市莲都区交通部门十分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自1990年后,在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形成了“政府抓、部门管、人人关注”、“谁主管、谁负责”、“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参与的氛围。与此同时,从实际岀发,一方面,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另一方面,紧紧抓住工程建设、公路管养和道路车辆交通安全三大重点,强化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强化教育培训、强化重点防范、强化监督检查、强化落实整改、强化现场管理、强化安全资金投入,坚持安全教育、执法、治理齐头并进,确保各项安全指标稳中有降,促进了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宣传教育
  安全教育工作是整个安全管理工作的先导,是预防事故,确保生产安全、文明有序、高效的治本措施,是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防范工作的立足点。
  认真抓好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这对交通部门从业人员来说,尤为重要。许多事故的发生,都与安全意识、防范意识不强有关。一些员工不懂得违规操作的后果,不懂得预防事故,不懂得怎样保护自己。针对这些实际情况,丽水市莲都区交通部门各单位、企业,在安全教育培训中重点突岀对典型事故案件的分析教育,每年举办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培训班,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育。并在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了岗位操作规程学习和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使安全生产工作有一个良好的基础。与此同时,各单位均能做到每年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周”、“安全隐患治理整顿专项活动”等不同主题活动,精心策划,全面部署,认真组织落实。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始终突出各种丰富、新颖的综合宣传活动,管好用好安全文化宣传阵地,如悬挂大型安全教育宣传标语口号、设置劝导牌、提示牌、标语牌和安全宣传栏,出动安全教育宣传车等。在教育形式上,尽量采用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力求形象生动,平等对话,富有人情味,紧扣受教育对象的心理。在宣传内容上,以主题明确、内容翔实、语言生动感人的案例,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力求打动人心,使参与者从内心深处领悟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促使自觉主动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
  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并做到安全教育与消除事故隐患、事故苗头相结合,与安全责任追究相结合,与完善安全措施办法、设备相结合,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与提高职工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相结合等五个结合。
  在宣传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区交通部门每年与各单位、各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按建设资金1%的比例提取用于安全生产管理基金。
  二、安全活动
  1991~2001年,国务院决定每年的5月份全国都要开展“安全生产周”活动;1994年起交通部又决定每年5月全国交通系统开展“反三违月”活动;从2002年起,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改为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全国交通系统的“反三违月”与全国的“安全生产周”改为在每年6月同步进行。至2010年,区交通部门共经历数十次“安全生产周”活动、“安全生产月”活动、“反三违月”活动。每次活动,各部门和企业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和交通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一方面大张旗鼓地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另一方面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活动,使之达到以周促月、以月促年,安全生产常抓不懈的效果。
  三、安全检查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排除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不利因素。区交通部门各单位把安全生产检查作为重中之重任务来抓,每年均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力求把好“三先”(行动在先、预防在先、整改在先)、“三查”(查制度落实、查事故隐患和整改意见、查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台账)、“三关”(人员到位关、上岗培训到位关、技术操作规范到位关)和“八谁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 谁检验,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尤其是重大节日运输前,各单位均进行重点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同时,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书》,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及时有效地遏制和消除各种不安全的因素,确保了安全生产。
  四、春运安全
  春节旅客运输,简称春运,为期40天。此间,市区每年需完成道路运输量约400万人左右,周转量约14000万人千米左右。节前节后,天气变化无常,严冬腊月,雨雪交加,加之广大旅客扶老携幼回家团聚心情迫切,因此,做好春运安全事关重大。为确保春运安全,几年来,从市区政府到交通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均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层层建立春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保组织措施到位。每年市区两级政府在春运前均建立市区春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交通的副市长、副区长任组长,交通、公安、运管、公管等部门配合参与。各部门、各单位也相应建立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做到领导带头、部门参与、组织落实、形成合力。
  二是提前安排,确保运力。市运管稽征处在每年春节前,对春节期间旅客流动人次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提前编制运力计划,并落实到各客运企业,从而确保了春节期间运力充足,使旅客走得了、走得好。
  三是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为春运安全提供保障。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做好春运安保工作。公路管理部门,春运期间,一方面加强公路巡查,切实全面做好公路养护工作,特别是积极做好防冻防滑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另一方面,认真制订应急抢险预案,组织抢险小分队,一旦公路发生险情立即投入抢修,全力保障各条公路畅通无阻。路政管理部门,春运期间,及时清理各种公路路障和违章占道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侵犯路产路权的现象,为春运安全提供重要保证。交通部门切实加强春运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运输企业,从实际岀发,扎扎实实抓好春运安全工作。重点是抓好“人、车、站”。在“人”的管理上,重点抓好驾驶员的管理。在做好春运期间驾驶人员的“准入关”和“续聘关”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春运期间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持续教育工作,提升技术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在“车”的管理上,春运期间重点突出车辆的日检、周检、月检制度的落实,坚决杜绝不合格的车辆投入春运,重点把好车辆技术状况关。在“站”的管理上,春运期间重点把好车辆出站门检关,严格按照门检程序进行检查,不让任何一辆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出站;同时加强站场现场管理,规范站场秩序,确保站场安全;重点加大对学生接送车、超长班线客运、山区班线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这4个关键环节的监管力度。
  1991年〜2010年丽水市莲都区交通事故案例(部分)
  ▲1991年2月11日(农历十二月廿七日),太平乡长濑李寿伟无证驾驶“天目山”载客9人从丽水驶往太平,途经枫树圩地方,与另一辆由同村李国华无证驾驶的“天目山”交会时碰撞,致使李寿伟驾驶的“天目山”坠落到小安溪,造成死亡3人、伤6人的特大交通事故。
  ▲1992年8月19日16时20分,温州市供销储运公司陈文兴驾驶大货车从温州驶往上海,途经330国道琯头村处,与丽水市检察院涂增华驾驶的吉普车相撞,造成吉普车上3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1993年3月28日,安徽省利辛县侯超驾驶的大货车,在330国道弯呑路段与一辆农用三轮车碰撞,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1994年4月27日6时20分,河南省商丘公安处驾驶员郭合斌驾驶黄河牌大货车从金华开往丽水,因疲劳驾车,在330国道老鼠梯路段翻入好溪,造成车辆报废、3人死亡特大交通事故。
  ▲1994年6月27日6时30分,安徽省涡阳县一辆大货车,装载20吨水泥由金华驶往温州,在330国道老鼠梯路段驶出路面坠入好溪,造成3人死亡、车辆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
  ▲1999年3月3日23时30分,上海驾驶员潘文海驾驶解放牌小货车载客31人,因疲劳驾车,在330国道丽缙复线桃花岭隧道路段碰撞路边水泥栏,造成1人死亡、9人受伤。
  ▲2000年2月31日 ,330国道丽缙复线枫树湾处浙C03713号解放牌10吨大卡车与浙 K1761号中巴车相撞,造成死9人,伤12人的特大交通事故。
  ▲2005年6月22日23时许,330国道K136+260(丽水市莲都区双黄乡雨伞岗村)地段,赣E10275号王牌CDW231O型低速载货车与浙GC7271号金龙KLQ6120QW型大型卧铺客车交会时发生刮擦,致浙GC7271大客车冲岀道路右侧波型钢质护栏,翻坠落差24米的山岙,造成浙GC7271大客车上7人当场死亡,1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货物及公路设施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
  ▲2006年10月25日19时10分,浙GCD212号轿车行经49省道K119+620(丽水市莲都区冷水地段)右转弯时,车辆驶出右侧路面,坠落11米高的路坎下,造成驾驶员和乘客两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2007年9月5日0时15分许,程某驾驶浙K63635号小轿车,搭乘王某、林某两名乘客,从黄村驶往丽水,途经49省道K115+500处(秋塘岭路段)单方面碰撞路边的行道树,造成林某受伤,王某、程某等2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7年12月3日7时09分,马某驾驶皖J52612号农用自卸车沿330国道由汽车东站往火车站方向行驶,途经浙西南农贸城路段时,与对面行驶由刘某驾驶(后座搭乘陈某)的浙K54000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2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8年4月4日16时26分许,章某驾驶市公交公司浙KA6356号大客车,从丽水火车站驶往丽水市区,途经330线K119+250(丽水市莲都区水东大桥西端)时,和郑某驾驶的浙KB1091号大客车发生碰撞,浙KA6356号大客车碰撞后车尾发生横向侧滑,车厢右后角与其同向行驶的由孙某驾驶的赣GB1008号重型直卸货车左后角发生碰撞,造成2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8年7月30日1时55分,曾某驾驶浙A100K1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金华驶往丽水,行至丽和线K20+600隧道处,追尾碰撞由薛某驾驶停放在隧道内的浙KJ1318号中型自卸货车,造成两车损坏,曾某受伤,浙A100K1号小型普通客车内乘客杨某、虞某2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0年10月14日凌晨1时10分许,330国道K126+100处,一辆车牌号为苏CP1918的江苏大型货车在下坡急弯时撞上路边山体,车上两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货车驾驶员被卡在驾驶室里,后死亡。事故造成车毁、死亡4人的重大损失。

知识出处

莲都区交通志

《莲都区交通志》

出版者:西泠印社出版社

新编《莲都区交通志》是在原《丽水市交通志》(县级)基础上续编而成的,它是一部记述丽水市莲都区交通事业的地方性专业志书,如实记载了丽水市莲都区境内交通行业的历史和现状,全面反映了莲都交通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真实面貌,进一步突出了丽水市莲都区的区域特点和交通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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