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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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62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收养登记
分类号: D923.92
页数: 2
页码: 1257-1258
摘要: 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一次对公民收养行为作出规定,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关键词: 莲都区 收养登记

内容

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一次对公民收养行为作出规定,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民政部门承担收养登记工作。1998年11月,收养法部分修正,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放宽了收养条件,完善收养程序,收养关系统一由民政部门登记。
  2010年4月,省民政厅检查组对莲都区收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检查指导1992—2010年全区办理中国公民收养登记情况一览
  表36-6-3
  单位:人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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