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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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62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社会救助
分类号: C913.7
页数: 4
页码: 1245-1248
摘要: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1997年12月,丽水市政府印发《丽水市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通过调查、登记、审查和公布名单等程序确定1998年低保对象。1998年,丽水市确定农村村民保障标准为人均年收入600元,城镇居民为年人均收入1200元。对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差额补助。1998年,低保对象农业人口888户,1126人,城镇为96户,159人,共支出低保金29.2万元。1999年,丽水市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032户,1403人,支出城乡低保金32.4万元。
关键词: 莲都区 社会救助

内容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1997年12月,丽水市政府印发《丽水市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通过调查、登记、审查和公布名单等程序确定1998年低保对象。1998年,丽水市确定农村村民保障标准为人均年收入600元,城镇居民为年人均收入1200元。对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差额补助。1998年,低保对象农业人口888户,1126人,城镇为96户,159人,共支出低保金29.2万元。1999年,丽水市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032户,1403人,支出城乡低保金32.4万元。
  2000年,对城市低保对象进行小幅度提标。列入低保救助对象1231户,1720人。发放年低保救助金47.96万元。列入2001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417户,2187人,发放低保金72.6万元。
  2002年,莲都区有生活困难人员5215人,按农业、非农分,非农为873人,农业困难人口为4342人;按类别分,其中“三无人员”1610人,重点优抚对象325人,在职困难职工230人,失业下岗职工502人,退休困难职工2548人。是年,列入低保对象4457人,发放保障金19&06万元。2002年起,低保金发放上有了改变,由原来乡镇民政助理员发放改为社会化发放,低保金直接打入信用社,低保对象凭低保证、银行卡到当地信用社领取。
  2003年4月14日,《莲都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出台,对低保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其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80元,城镇居民每人每月196元。2003年列入低保对象5814人,发放低保金299.04万元。
  2004年,探索并实施低保对象“能进能出,应保尽保”的动态管理,对部分低保对象进行调整,取消低保对象175人,新增低保对象247人,全年列入低保对象6085人,发放低保金342.5万元。
  2005年,在碧湖镇开展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红绿”卡制度的试点工作。其低保标准农村每人每月95元,城镇居民每人每月201元。12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提出健全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和分类施保、差额分档发放低保金的要求。是年,共有低保对象5018人,发放低保金343万元。
  2006年,出台《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红绿”卡制度》,确立分类定额定期救助机制。五保“三无”对象,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为一类,持绿卡给予全额长期救助;重病、重灾或一户多残特困家庭为二类,持红卡给予全额80%—90%的额度和3—5年较长期的救助;一般低保对象为三类。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持红卡给予1—3年的差额救助,形成“能进能出”的工作机制。根据浙政发(2005)65号精神,城镇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原则按城镇低保标准的60%确定,确定当年低保标准、城镇每人每月224元,农村每人每月135元。列入低保对象4929人,发放低保金314.7万元。
  2007年7月,农村居民从原来135元提高到149元,城镇居民从原来224元提高到248元,是年列入低保对象5107人,发放低保金567.6万元。
  2008年4月1日起,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由248元提高到280元,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由149元提高到168元。低保工作的运行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列入低保的对象7743人,发放低保金928.2万元。
  2009年,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立。2月17日,召开全区低保检查工作会议。通过检查,取消低保对象1393户,2279人,分别占总户数、总人数的29.5%和30.6%。同时新增低保对象794户,1780人,把“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落实到专项检査中,城镇非农低保标准和农村居民低保标准均达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40%和城镇非农低保标准的60%以上。2009年,列入低保对象7204人,发放低保金1209.2万元。
  2010年,严格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新办低保对象810人,取消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207人。是年,低保对象5648户6741人,年发放低保金1400.56万元(包含一次性生活补贴和物价补贴)。五保供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对社会上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人员政府给予临时救济,解决他们生活困难。1950年5月至1952年4月,由丽水专署民政科办的区人民生产救济院休养部收养老人。共收养荣军和残老10人,专署撤销后,移交丽水县办。1952年5月至1956年10月,收容残老、乞丐、游民39人。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始于农业合作化时期。1956年,各乡对五保户进行登记,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给予供养。县民政科在调查五保户生活和农业社的经济状况基础上,制定《丽水县五保供养标准》:(1)口粮,一般应当与当地社员免购额相同,最低每人每年稻谷200千克。(2)油盐,每人每年食盐6千克、油3千克(含点灯用)。(3)柴,一般动员自给,不会拾的,3口以下每年木柴600千克。(4)衣被,一般暂不照顾,确有困难的,棉被每条折币10元,棉衣每件7元,单衣每套5元。
  1959年9月,对全县五保户进行调查,计有五保户1007户,1024人。1961年,全县农村五保户1060户,1317人。其中,社队供养664户,793人,国家补助396户,524人。1962—1978年(其中1965年资料缺),共计发农村五保户救济费51582元。1979—1983年,计集体供给(折合金额)16.83万元,国家救济6.06万元。
  1983年10月至1984年6月,根据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户普查工作的通知》,全国第一次对农村五保户开展全面普查,登记发证。丽水县给38个乡镇303名五保户发供给证,持证者由村委负责对他们实行统筹供养。1984年,县民政局决定,对农村五保户每年每人补助30元用于添置衣被。1985年,县民政局决定,对严鸟、黄村、巨溪、莲乐、泄川、石蒙圩等6个贫困乡的五保户实行优惠政策,每人每年补助60元。1991的1月,市民政局接香港同胞沈炳麟先生所赠羊毛衫20件,全部发给五保户。是年,全市符合五保条件450人,已保270人。其中,入敬老院6人,年人均口粮250千克(原粮)生活费360元。其余分散供养,年人均口粮200千克,生活费300元。
  1992年4月15日,印发《丽水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每人每年供给原粮不低于250千克,生活费不低于400元。五保户供养所需款物,实行乡(镇)统筹,分级合理负担。乡(镇)、村负担比例,由各乡(镇)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研究决定,市政府对贫困乡(镇)五保供养要适当补助。
  1994年1月13日,国务院发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农村五保供养进行规范。1995年,丽水市开展全国第二次五保普査工作,普查五保对象325人,已落实五保供养210人,供给标准最低每人每年450元。1996年,《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颁布,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一般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60%确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1984—2000年,全市农村五保供养累计集体供给200.27万元,国家定期量救济43.11万元。
  2001年3月12日,省民政厅发出《关于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进一步做好优抚与五保工作的通知》。2005年,印发《关于完善莲都区城乡困难居民综合帮扶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规定“五保”“三无”对象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2004年开始,政府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每年春节慰问金,五保对象都有享受。2000—2010年,全区累计下发五保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费及其他补贴1076.84万元。2010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保持在92%以上,供养资金由2009年的人315元/月提高到352元/月。
  医疗救助2005年2月,下发《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立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筹集不得少于人均3元的标准进行筹集,是年开始医疗救助。累计发放医疗救助金73.54万元,救助513人。
  2006年,总结上年执行情况,进行医疗救助的“提标扩面”,一是在原来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三类对象基础上,增加“三老人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游击队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遗属和各级劳动模范等三类对象;二是将五保“三无”对象门诊费和恶性肿瘤化疗费、尿毒症血透费纳入救助范围。全年发放医疗救助金219.01万元,救助396人。
  2007年,医疗救助范围又有扩大,享受政策补助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重病困难对象列入了医疗救助范围,全年救助城乡困难居民798人,支出医疗救助金285万元。建立 “五保”集中供养人员一年一体检制度,由敬老院所在乡卫生院负责体检,人年体检费100元。
  2008年,提高当年累计最高救助额度。一类救助对象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及遗属。在乡历届各级劳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三老”对象,由9000元提高到11000元;二类救助对象即“五保”和“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享受政策定补的精减退职老职工、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者,由7000元提高到9000元。三类救助对象即其他患重病的社会困难对象,由6000元提高到7000元。全年支出医疗救助金385.6万元,救助城乡困难居民1221人。
  2009年,继续提高当年累计最高救助额度。一类救助对象提高到30000元,二类救助对象提高到20000元,三类救助对象提高到10000元。全年支出医疗救助金535.163万元,救助城乡困难居民1503人。发放惠民医院就诊卡6000多份,全区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就医可享受“十免十减半”和30%的就医减免优惠。继续五保供养人员体检制度。
  2010年,政府投入10多万元建设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首先在中医院开展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医疗救助金由定点医院垫付,医院每月定期再与民政局结算。全年发放医疗救助金553.57万元,共有1300多人得到医疗救助。
  临时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城乡居民的临时性困难,除由乡、村集体给予帮助外,自1950年开始,丽水县民政部门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救济款,帮助他们解决吃、穿、住和治病等困难。1950—1993年,共发放社会救济费39148.44万元(其中旧人民币38943.91万元),救济大米42961千克。1994—2010年,累计发放临时救助费521.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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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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