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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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61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安置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1241-1242
摘要: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的义务兵,从1958年开始陆续退伍。至1993年底,全县(市)接收安置退伍军人7067人、复员军人10人、转业志愿兵160人。
关键词: 莲都区 安置

内容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的义务兵,从1958年开始陆续退伍。至1993年底,全县(市)接收安置退伍军人7067人、复员军人10人、转业志愿兵160人。安置到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工作2107人,回农村安置的5130人。原是农村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安置: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建筑材料和经费补助。对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分工分业上给予适当照顾。其中1979年,全县安排当民办教师126人,安排在社办企业工作283人。在服役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复员退伍军人,给予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尽可能安排在企事业单位工作,不能安排的,按规定发给在乡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生活。1979年以来,共有伤残军人13人,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1985年起,在服兵役期间荣立参战三等功的,在劳动部门向社会招工时给予优先照顾,是年,立参战三等功退伍义务兵31人,全部被县电力公司、糖醛厂等14个单位招为工人。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服役前未参加工作的,由安置部门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服役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原则上退伍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1984年,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志愿兵有关待遇,均按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1987年至1993年,接收转业志愿军160名,均由安置部门统一安排工作。1993年2月,下发《丽水市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丽水市符合安置条件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志愿兵41人,其中城镇退役士兵28人,转业志愿兵13人,在9月底前,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从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开始,丽水市围绕省政府提出3年内,将逐步扩大自谋职业比例。
  2000年6月15日,丽水市政府施行《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若干制度》,改变计划安置,规定实行货币安置: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偿金。其标准为基数16000元,每服役1年增2000元,服役5年以上为26000元。经费从安置保障金中支出。至2002年冬季,莲都区基本实现自谋职业为主的安置目标,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100%,顺利实现3年“三步走”改革目标。2003年5月23日,莲政发(2003)10号文件规定:经区安置办审核同意,签订合同后,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助金标准为:义务兵为1.7万元,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为义务兵补助金(增服役年数X2000元)加及其他有关政策。2005年7月13日,召开市、区转业士官安置恳谈会。市、区2005年度转业士官安置工作,实行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结合的办法。
  1994-2010年,接收安置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2899人,其中安置机关、企事业单位或选择自谋职业就业的926人(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保障金1374.93万元),安置回农村的1973人。
  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丽水县始自1974年,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可分为两个部分:1980年前分散接收安置的;1980年后成批移交安置的。至1993年底,丽水市共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23名(其中副师级4名,正团级8名,副团级5名,正营级1名,连排级5名),无军籍退休职工2名,1987年2名(连排级)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转出。1993年后根据移交计划,至2010年又先后接收9名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地方军队干休所。至2010年底,集中安置区军队干休所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共16人(其中离休4人,退休干部12人)。由地方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13人。
  1983年,根据省下达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任务和建房计划,第一、二批共建(购)房16套。其中:在城东路75-3号建房8套,建筑面积480平方米,建房经费7.09万元。1985年购买房屋2套,购房款1.68万元。批准自建房6套,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拨建房经费9.73万元。原建的城东路75-3号房8套出卖,与第三批建房计划统一规划合建。第三批建房1988年开始,1989年1月竣工,建筑面积1056平方米,共16套,建房经费28.92万元。
  1990年7月,民政部颁布《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1993年2月,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1995年,干休所派员参加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房改工作会。1998年2月,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联合转发《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1999年,丽水市军休干部住房出售工作顺利完成,共16套住房参加出售,售房总面积1139.76平方米,收缴购房款24.03万元,房屋产权证发至各购房户手中。
  2004年,继1993年评被为省安置服务管理先进单位后,莲都区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再次被评为全省安置服务管理先进单位。2005年,完成“星光计划”项目。因原老干部用车到期报废,省厅拨款10万元,地方财政拨款3万元,新购金杯车一辆。至2010年,共支出离退休人员及无军籍退休职工经费1430.98万元,支出工作人员经费246.57万元。
  2009年,文艺工作者到驻丽部队进行“八一”慰问演出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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