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每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政府进行拥军优属活动。1950年,慰劳在浙野战部队官兵及在乡村工作的南下干部,每人鞋一双,计1300双。1951年2月,县拥优劝募委员会建立。是年建军节,发给各机关在职残疾军人每人猪肉1斤。春节拥军优属:慰问品有130万元(旧人民币),大米1202千克,年糕3223千克,猪肉547千克,鸡鸭18只,粽子4044串,柴草8300千克,粉干30千克,豆腐608千克。
抗美援朝时期,全县开展捐献飞机大炮运动,各界共捐献189113万元(旧人民币),稻谷892千克,金156克,金首饰16件,银圆256枚,银首饰51千克又73件,铜218千克又铜元1073枚,锡101千克。慰问品有:军鞋1506双,毛巾464条,肥皂178条。
1959年起,每年元旦、春节、建军节,全县均开展群众性拥军活动。1983年7月30日,县政府召开军政座谈会,赞扬驻丽部队130名战士帮助抗洪抢险,抢运140多立方米木材至安全地带。1985年元旦、春节,县政府向在云南边境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的199位丽水籍军人发慰问信、赠年画。是年建军节,2000余人听取对越自卫反击战英模事迹报告。区、乡、镇慰问104名回乡探亲的参战军人和498户烈军属,其中太平、崇义、城关等21个乡镇召开庆功会,双溪、平原等20个乡镇召开参战军人座谈会;丽阳等14个乡镇举行报告会,宣传老山前线英雄事迹。1987年建军节,市政府慰问驻丽水部队,军分区、武警、消防队、赠驻丽水部队全体指战员每人钢笔1支,影集1本。1989年,岩泉、水阁、永丰、丽新等24个乡镇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交纳保险,其中岩泉、丽新、永丰等16个乡镇还办理义务兵父母人身意外事故保险、义务兵军属家财保险。1990年,市政府召开庆祝抗美援朝四十周年纪念座谈会,邀请在丽水的82名志愿军老战士参加。1991年元旦、春节、建军节期间,市政府走访慰问驻丽水部队,为大山峰雷达部队指战员放映电影。1992年2月19日,成立丽水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1993年,开展创建“双拥”模范乡镇活动,郑地乡成立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军民共建领导小组。是年,协助市人民武装部评选出“十佳模范军属。”1994年,有关部门为大山峰部队解决一部移动电话和种植高山蔬菜问题,为市武警中队增加每人每天0.5元伙食费,并为该中队解决购车经费5万元。1995年,郑地乡被省双拥办公室授予“双拥先进乡”称号。1999年2月11日,在市文化馆礼堂举行“兵的心愿”文艺晩会,演出期间市工商银行等9家单位带头捐款2.7万元,并向全市发出“爱心献功臣”倡议。2000年,继续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设立捐款户头。至年底,共有56家单位捐款17.08万元。解决重点对象“三难”(医疗难、生活难、住房难)问题。“八一”建军节,举办“军民心连心,共建新莲都”文艺联欢会,并发放7万元慰问品。2005年,成立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建立各级拥军优属组织,并建立拥军优属青年志愿者队伍。出台《莲都区双拥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莲都区重点优抚对象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施办法》。投入资金10多万元,在大港头石侯村建立大型双拥宣传牌。制定各级领导联系重点优抚对象制度,建立联户帮扶对子180余对,医务人员奔赴各乡镇为160位在乡复员军人免费体检。
2006年,首次获省级双拥模范城称号。一次性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115万元。为65名退役士兵开展了技能培训,共支出培训费3.25万元。下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61.82万元。“八一”期间,区委、区政府走访慰问驻莲都队和莲都区31位重点优抚对象,分别送去4.07万和1.9万慰问品、慰问金。
2007年7月,区政府召开“建军80周年军民座谈会”。7月27日,举办庆祝建军80周年联欢晚会暨绿谷风文化大篷车进军营活动仪式。进一步落实优抚政策,区财政决定从2007年开始每年增拨100多万元,提高现役军人优待金标准。1100多名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医疗保险体系和医疗救助范围。12月28日,在万象山召开革命烈士纪念碑修缮落成揭碑仪式。
2008年春节、“八一”期间,区委、区政府走访慰问驻莲都部队和重点优抚对象,分别送去20.45万元和8.14万元慰问品、慰问金。区民政局开展“关爱功臣、永葆光荣”即寻访红军失散人员活动,送每人慰问金500元。送23名重点优抚对象到省荣军医院短期疗养。
2009年元旦、春节、“八一”,区委、区政府领导走访慰问驻莲部队和军队干休所,送去慰问金15余万元,各乡镇、街道和民政部门走访参加抗震救灾官兵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610余人,送慰问金17.8万元。对1135名重点优抚对象的各种抚恤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达个人账户,全年共发200.1183万元。为9名优抚对象免费配备轮椅车。筹集资金13.8万元,为46名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报销补助,为40户优抚对象解决建房资金24万元。
2010年,创建第二轮省级双拥模范城。7月30日,再次获省级双拥模范城称号,莲都区民政局被授予“省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峰源乡正岙村叶美英被评为“省爱国拥军模范”。元旦、春节、“八一”期间,走访慰问驻莲部队,重点优抚对象发放慰问金和慰问品,共计65.6万元。发放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门诊补助费56.5万元、住院医疗补助金32万元、临时补助6.7万元。为残疾军人办理残疾手续3例,提残手续2例,改领残疾抚恤手续1例,补证手续1例。为13名重残人员配备轮椅和手摇三轮车。首次为驻莲部队立功受奖官兵发放奖励金1.1万元。
优待
代耕土地1950年,全县2531户烈军属,1046户享受代耕,占总户数41.3%,代耕土地4235.7亩。1951年,实行固定代耕、工票制、固定与工票制结合等三种代耕形式,全县烈属36户,有土地202.21亩,代耕20户,代耕土地65.3亩;军属2498户,有土地16528.4亩,代耕户1027户,代耕土地4610亩;工属595户,有土地3237亩,代耕196户,代耕土地636.1亩。合计1243户享受代耕,代耕土地5311.40亩。1953年普遍实行固定代耕制。:1955年,有569户烈军属享受代耕,占烈军属总户数45.8%,代耕土地1163.2亩,占烈军属拥有土地总亩数25.l%。
优待劳动工分1956年,开始改代耕为优待劳动工分。是年,96个农业社,有284户烈军属及革命残疾军人享受优待劳动日8967个。1959年,优待260多户烈军属和残疾军人,优待劳动日15100个。1963年,745户烈军属残疾军人及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得到优待劳动日62062个(其中优待虚劳动日3535,只分配实物,不参加分现金)。1980年,1863户烈军属享受优待劳动日145500个,年平均每名义务兵78个劳动日。1981年起,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是年,2178户烈军属享受优待劳动日,计162200个,351户享受优待现金,计8600元。
军烈属优待金1982年后,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推行,烈军属的优待,由优待劳动工分改为优待现金。1983年开始,烈军属享受群众优待,实行乡镇统筹。1986年,城镇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年平均每户300元,在职职工入伍的义务兵家属,由原单位发给原基本工资。1997年,对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进行改革。《丽水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细则》实施,兵役义务费根据以支定收,均衡负担优先保证优待需要的原则,实行分级社会统筹和发放。1998年,从低标准起步。义务兵及其家属全年平均每人每年享受930元。在乡优待对象优待金,每人每年230元。随着经济发展,义务兵优待金逐步有所提高。2006年标准为非农业户口每人每年6200元,农业户口每人每年3000元。2008年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并轨,享受一个标准。2009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为每人每年9400元。据统计,1982—2010年,军烈属享受优待金22899户,共发优待金2813.32万元。
其他优待1950年12月,内务部颁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时条例》和《革命伤残军人优待抚恤暂时条例》。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除享受上述群众优待和国家补助外,还享受一些其他优待,如贫苦烈士、贫苦革命军人的子女入学享受公费的助学金待遇的优先权。公营企业、商店、合作社、机关、学校雇用员工时,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应尽先雇用烈军属。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又有一些新的规定: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公共汽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少票价50%的规定享受优待。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学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适当放宽。2009年,《丽水市莲都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出台。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民航班机等交通工具,可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其中残疾军人享受即期市场票价50%优待。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优先给予无偿法律援助。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区人民政府实行奖励优待: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被大军区以上军事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荣获一等功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荣获二等功者,一次性奖励3000元;荣获三等功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奖励300元。
抚恤补助
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1949—1951年发放抚恤粮2420千克,1955—1990年共发放一次性抚恤金8.39万元,1991—2010年共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40.75万元。
伤残抚恤1951年8月25日,召开评残会议,经检评,革命残疾军人9人,革命残疾工作人员及革命残疾民兵各2人。1981年6月至9月底,革命残疾人员换发抚恤证。全县有革命残疾人员161人。1990年4—7月,革命伤残人员再次换证,全市有革命伤残人员210人,其中革命伤残军人202人,革命伤残工作人员6人,革命伤残民兵、民工2人。在乡残疾抚恤金、在职残疾金,按抚恤标准于每年1月至7月分两期发给。1993年1月1日起,享受护理费的特级,一等革命伤残人员,其护理费由每人每月5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2001年1月1日,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2004年,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级套改一级、一级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2004年,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关于规范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2005年6月30日起,规定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增加的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1949年5月一1950年5月,发给革命残疾军人残疾抚恤粮450千克,残疾金21340万元(旧币)。1951年,发残疾抚恤金740万元(旧币)。1952—1954年6月,发残疾抚恤金3849.2万元(旧币)。1955—1990年,发残疾抚恤金54.77万元,残疾补助费2.34万元。1991—2010年,发伤残抚恤金1084.94万元,残疾补助费16.22万元。
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失散老红军定期定量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队、优待劳动工分外,从1958年7月起,国家对部分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是年,给3名复员军人补助,每月计17元。1959年,烈属定补1人,每月补助10元。复员军人定补4人,人月均补助5.25元。1980年,增加补助人数,提高定补标准,农村每人每月6—10元,城镇10—15元。是年,烈属定补53户,补助6036元;复员军人定补166人,补助16068元;退伍军人定补79人,补助7080元。1985年1月1日起,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有了提高。1986年,在乡复员军人的定补面由原来19.1%扩大到45.5%,城镇人均月定补21元,农村人月均15.47元,退伍军人月均9.84元。1987年4—6月,开展失散老红军调查认定工作,经市政府批准确认34人,从7月1日开始,每人每月补助25—30元。1988年9月起,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元,失散老红军每人每月增加补助费10元。1990年4月,市民政局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金标准》。1991-1993年,3次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使他们不因粮食提价等情况而影响生活。1996—2001年,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进行了6次调整。2005年,莲都区出台在乡优抚对象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施办法。1958—2010年,发放定期定量补助费3961.19万元。
烈士褒扬
自辛亥革命起,莲都区一批有志之士在人民解放事业、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前仆后继,英勇奋斗,为国捐躯(详见本志《革命烈士名录》)。至2010年底,有丽水籍革命烈士177名,其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3名,抗日战争时期牺牲的13名,解放战争牺牲的29名,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59名,中越边界自卫还击作战牺牲的1名,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牺牲的72名。1967年9月,在万象山建革命烈士墓,墓碑高15米,墓碑刻烈士姓名、籍贯和牺牲时间、地点、内存烈士骨罐或骨灰。1980年2月,在万象山烈士墓南侧建黄富武烈士纪念碑。1988年12月8日,建巨溪三岩寺红军烈士纪念碑。1992年3月,在万象山烈士墓北侧建周丽平烈士墓。2007年,投入40万元重新修缮万象山革命烈士纪念碑,12月28日,举行揭碑仪式。每年清明节,市区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前往万象山烈士墓举行纪念活动,缅怀先烈的英雄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