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优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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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61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优抚安置
分类号: D632.3
页数: 6
页码: 1237-1242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每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政府进行拥军优属活动。1950年,慰劳在浙野战部队官兵及在乡村工作的南下干部,每人鞋一双,计1300双。1951年2月,县拥优劝募委员会建立。是年建军节,发给各机关在职残疾军人每人猪肉1斤。春节拥军优属:慰问品有130万元(旧人民币),大米1202千克,年糕3223千克,猪肉547千克,鸡鸭18只,粽子4044串,柴草8300千克,粉干30千克,豆腐608千克。抗美援朝时期,全县开展捐献飞机大炮运动,各界共捐献189113万元(旧人民币),稻谷892千克,金156克,金首饰16件,银圆256枚,银首饰51千克又73件,铜218千克又铜元1073枚,锡101千克。慰问品有:军鞋1506双,毛巾464条,肥皂178条。
关键词: 莲都区 优抚安置

内容

第一节优待抚恤
  双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每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政府进行拥军优属活动。1950年,慰劳在浙野战部队官兵及在乡村工作的南下干部,每人鞋一双,计1300双。1951年2月,县拥优劝募委员会建立。是年建军节,发给各机关在职残疾军人每人猪肉1斤。春节拥军优属:慰问品有130万元(旧人民币),大米1202千克,年糕3223千克,猪肉547千克,鸡鸭18只,粽子4044串,柴草8300千克,粉干30千克,豆腐608千克。
  抗美援朝时期,全县开展捐献飞机大炮运动,各界共捐献189113万元(旧人民币),稻谷892千克,金156克,金首饰16件,银圆256枚,银首饰51千克又73件,铜218千克又铜元1073枚,锡101千克。慰问品有:军鞋1506双,毛巾464条,肥皂178条。
  1959年起,每年元旦、春节、建军节,全县均开展群众性拥军活动。1983年7月30日,县政府召开军政座谈会,赞扬驻丽部队130名战士帮助抗洪抢险,抢运140多立方米木材至安全地带。1985年元旦、春节,县政府向在云南边境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的199位丽水籍军人发慰问信、赠年画。是年建军节,2000余人听取对越自卫反击战英模事迹报告。区、乡、镇慰问104名回乡探亲的参战军人和498户烈军属,其中太平、崇义、城关等21个乡镇召开庆功会,双溪、平原等20个乡镇召开参战军人座谈会;丽阳等14个乡镇举行报告会,宣传老山前线英雄事迹。1987年建军节,市政府慰问驻丽水部队,军分区、武警、消防队、赠驻丽水部队全体指战员每人钢笔1支,影集1本。1989年,岩泉、水阁、永丰、丽新等24个乡镇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交纳保险,其中岩泉、丽新、永丰等16个乡镇还办理义务兵父母人身意外事故保险、义务兵军属家财保险。1990年,市政府召开庆祝抗美援朝四十周年纪念座谈会,邀请在丽水的82名志愿军老战士参加。1991年元旦、春节、建军节期间,市政府走访慰问驻丽水部队,为大山峰雷达部队指战员放映电影。1992年2月19日,成立丽水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1993年,开展创建“双拥”模范乡镇活动,郑地乡成立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军民共建领导小组。是年,协助市人民武装部评选出“十佳模范军属。”1994年,有关部门为大山峰部队解决一部移动电话和种植高山蔬菜问题,为市武警中队增加每人每天0.5元伙食费,并为该中队解决购车经费5万元。1995年,郑地乡被省双拥办公室授予“双拥先进乡”称号。1999年2月11日,在市文化馆礼堂举行“兵的心愿”文艺晩会,演出期间市工商银行等9家单位带头捐款2.7万元,并向全市发出“爱心献功臣”倡议。2000年,继续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设立捐款户头。至年底,共有56家单位捐款17.08万元。解决重点对象“三难”(医疗难、生活难、住房难)问题。“八一”建军节,举办“军民心连心,共建新莲都”文艺联欢会,并发放7万元慰问品。2005年,成立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建立各级拥军优属组织,并建立拥军优属青年志愿者队伍。出台《莲都区双拥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莲都区重点优抚对象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施办法》。投入资金10多万元,在大港头石侯村建立大型双拥宣传牌。制定各级领导联系重点优抚对象制度,建立联户帮扶对子180余对,医务人员奔赴各乡镇为160位在乡复员军人免费体检。
  2006年,首次获省级双拥模范城称号。一次性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115万元。为65名退役士兵开展了技能培训,共支出培训费3.25万元。下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61.82万元。“八一”期间,区委、区政府走访慰问驻莲都队和莲都区31位重点优抚对象,分别送去4.07万和1.9万慰问品、慰问金。
  2007年7月,区政府召开“建军80周年军民座谈会”。7月27日,举办庆祝建军80周年联欢晚会暨绿谷风文化大篷车进军营活动仪式。进一步落实优抚政策,区财政决定从2007年开始每年增拨100多万元,提高现役军人优待金标准。1100多名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医疗保险体系和医疗救助范围。12月28日,在万象山召开革命烈士纪念碑修缮落成揭碑仪式。
  2008年春节、“八一”期间,区委、区政府走访慰问驻莲都部队和重点优抚对象,分别送去20.45万元和8.14万元慰问品、慰问金。区民政局开展“关爱功臣、永葆光荣”即寻访红军失散人员活动,送每人慰问金500元。送23名重点优抚对象到省荣军医院短期疗养。
  2009年元旦、春节、“八一”,区委、区政府领导走访慰问驻莲部队和军队干休所,送去慰问金15余万元,各乡镇、街道和民政部门走访参加抗震救灾官兵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610余人,送慰问金17.8万元。对1135名重点优抚对象的各种抚恤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达个人账户,全年共发200.1183万元。为9名优抚对象免费配备轮椅车。筹集资金13.8万元,为46名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报销补助,为40户优抚对象解决建房资金24万元。
  2010年,创建第二轮省级双拥模范城。7月30日,再次获省级双拥模范城称号,莲都区民政局被授予“省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峰源乡正岙村叶美英被评为“省爱国拥军模范”。元旦、春节、“八一”期间,走访慰问驻莲部队,重点优抚对象发放慰问金和慰问品,共计65.6万元。发放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门诊补助费56.5万元、住院医疗补助金32万元、临时补助6.7万元。为残疾军人办理残疾手续3例,提残手续2例,改领残疾抚恤手续1例,补证手续1例。为13名重残人员配备轮椅和手摇三轮车。首次为驻莲部队立功受奖官兵发放奖励金1.1万元。
  优待
  代耕土地1950年,全县2531户烈军属,1046户享受代耕,占总户数41.3%,代耕土地4235.7亩。1951年,实行固定代耕、工票制、固定与工票制结合等三种代耕形式,全县烈属36户,有土地202.21亩,代耕20户,代耕土地65.3亩;军属2498户,有土地16528.4亩,代耕户1027户,代耕土地4610亩;工属595户,有土地3237亩,代耕196户,代耕土地636.1亩。合计1243户享受代耕,代耕土地5311.40亩。1953年普遍实行固定代耕制。:1955年,有569户烈军属享受代耕,占烈军属总户数45.8%,代耕土地1163.2亩,占烈军属拥有土地总亩数25.l%。
  优待劳动工分1956年,开始改代耕为优待劳动工分。是年,96个农业社,有284户烈军属及革命残疾军人享受优待劳动日8967个。1959年,优待260多户烈军属和残疾军人,优待劳动日15100个。1963年,745户烈军属残疾军人及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得到优待劳动日62062个(其中优待虚劳动日3535,只分配实物,不参加分现金)。1980年,1863户烈军属享受优待劳动日145500个,年平均每名义务兵78个劳动日。1981年起,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是年,2178户烈军属享受优待劳动日,计162200个,351户享受优待现金,计8600元。
  军烈属优待金1982年后,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推行,烈军属的优待,由优待劳动工分改为优待现金。1983年开始,烈军属享受群众优待,实行乡镇统筹。1986年,城镇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年平均每户300元,在职职工入伍的义务兵家属,由原单位发给原基本工资。1997年,对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进行改革。《丽水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细则》实施,兵役义务费根据以支定收,均衡负担优先保证优待需要的原则,实行分级社会统筹和发放。1998年,从低标准起步。义务兵及其家属全年平均每人每年享受930元。在乡优待对象优待金,每人每年230元。随着经济发展,义务兵优待金逐步有所提高。2006年标准为非农业户口每人每年6200元,农业户口每人每年3000元。2008年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并轨,享受一个标准。2009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为每人每年9400元。据统计,1982—2010年,军烈属享受优待金22899户,共发优待金2813.32万元。
  其他优待1950年12月,内务部颁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时条例》和《革命伤残军人优待抚恤暂时条例》。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除享受上述群众优待和国家补助外,还享受一些其他优待,如贫苦烈士、贫苦革命军人的子女入学享受公费的助学金待遇的优先权。公营企业、商店、合作社、机关、学校雇用员工时,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应尽先雇用烈军属。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又有一些新的规定: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公共汽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少票价50%的规定享受优待。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学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适当放宽。2009年,《丽水市莲都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出台。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民航班机等交通工具,可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其中残疾军人享受即期市场票价50%优待。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优先给予无偿法律援助。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区人民政府实行奖励优待: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被大军区以上军事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荣获一等功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荣获二等功者,一次性奖励3000元;荣获三等功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奖励300元。
  抚恤补助
  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1949—1951年发放抚恤粮2420千克,1955—1990年共发放一次性抚恤金8.39万元,1991—2010年共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40.75万元。
  伤残抚恤1951年8月25日,召开评残会议,经检评,革命残疾军人9人,革命残疾工作人员及革命残疾民兵各2人。1981年6月至9月底,革命残疾人员换发抚恤证。全县有革命残疾人员161人。1990年4—7月,革命伤残人员再次换证,全市有革命伤残人员210人,其中革命伤残军人202人,革命伤残工作人员6人,革命伤残民兵、民工2人。在乡残疾抚恤金、在职残疾金,按抚恤标准于每年1月至7月分两期发给。1993年1月1日起,享受护理费的特级,一等革命伤残人员,其护理费由每人每月5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2001年1月1日,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2004年,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级套改一级、一级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2004年,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关于规范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2005年6月30日起,规定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增加的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1949年5月一1950年5月,发给革命残疾军人残疾抚恤粮450千克,残疾金21340万元(旧币)。1951年,发残疾抚恤金740万元(旧币)。1952—1954年6月,发残疾抚恤金3849.2万元(旧币)。1955—1990年,发残疾抚恤金54.77万元,残疾补助费2.34万元。1991—2010年,发伤残抚恤金1084.94万元,残疾补助费16.22万元。
  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失散老红军定期定量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队、优待劳动工分外,从1958年7月起,国家对部分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是年,给3名复员军人补助,每月计17元。1959年,烈属定补1人,每月补助10元。复员军人定补4人,人月均补助5.25元。1980年,增加补助人数,提高定补标准,农村每人每月6—10元,城镇10—15元。是年,烈属定补53户,补助6036元;复员军人定补166人,补助16068元;退伍军人定补79人,补助7080元。1985年1月1日起,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有了提高。1986年,在乡复员军人的定补面由原来19.1%扩大到45.5%,城镇人均月定补21元,农村人月均15.47元,退伍军人月均9.84元。1987年4—6月,开展失散老红军调查认定工作,经市政府批准确认34人,从7月1日开始,每人每月补助25—30元。1988年9月起,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元,失散老红军每人每月增加补助费10元。1990年4月,市民政局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金标准》。1991-1993年,3次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使他们不因粮食提价等情况而影响生活。1996—2001年,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进行了6次调整。2005年,莲都区出台在乡优抚对象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施办法。1958—2010年,发放定期定量补助费3961.19万元。
  烈士褒扬
  自辛亥革命起,莲都区一批有志之士在人民解放事业、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前仆后继,英勇奋斗,为国捐躯(详见本志《革命烈士名录》)。至2010年底,有丽水籍革命烈士177名,其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3名,抗日战争时期牺牲的13名,解放战争牺牲的29名,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59名,中越边界自卫还击作战牺牲的1名,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牺牲的72名。1967年9月,在万象山建革命烈士墓,墓碑高15米,墓碑刻烈士姓名、籍贯和牺牲时间、地点、内存烈士骨罐或骨灰。1980年2月,在万象山烈士墓南侧建黄富武烈士纪念碑。1988年12月8日,建巨溪三岩寺红军烈士纪念碑。1992年3月,在万象山烈士墓北侧建周丽平烈士墓。2007年,投入40万元重新修缮万象山革命烈士纪念碑,12月28日,举行揭碑仪式。每年清明节,市区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前往万象山烈士墓举行纪念活动,缅怀先烈的英雄事迹。
  第二节安置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的义务兵,从1958年开始陆续退伍。至1993年底,全县(市)接收安置退伍军人7067人、复员军人10人、转业志愿兵160人。安置到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工作2107人,回农村安置的5130人。原是农村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安置: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建筑材料和经费补助。对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分工分业上给予适当照顾。其中1979年,全县安排当民办教师126人,安排在社办企业工作283人。在服役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复员退伍军人,给予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尽可能安排在企事业单位工作,不能安排的,按规定发给在乡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生活。1979年以来,共有伤残军人13人,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1985年起,在服兵役期间荣立参战三等功的,在劳动部门向社会招工时给予优先照顾,是年,立参战三等功退伍义务兵31人,全部被县电力公司、糖醛厂等14个单位招为工人。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服役前未参加工作的,由安置部门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服役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原则上退伍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1984年,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志愿兵有关待遇,均按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1987年至1993年,接收转业志愿军160名,均由安置部门统一安排工作。1993年2月,下发《丽水市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丽水市符合安置条件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志愿兵41人,其中城镇退役士兵28人,转业志愿兵13人,在9月底前,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从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开始,丽水市围绕省政府提出3年内,将逐步扩大自谋职业比例。
  2000年6月15日,丽水市政府施行《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若干制度》,改变计划安置,规定实行货币安置: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偿金。其标准为基数16000元,每服役1年增2000元,服役5年以上为26000元。经费从安置保障金中支出。至2002年冬季,莲都区基本实现自谋职业为主的安置目标,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100%,顺利实现3年“三步走”改革目标。2003年5月23日,莲政发(2003)10号文件规定:经区安置办审核同意,签订合同后,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助金标准为:义务兵为1.7万元,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为义务兵补助金(增服役年数X2000元)加及其他有关政策。2005年7月13日,召开市、区转业士官安置恳谈会。市、区2005年度转业士官安置工作,实行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结合的办法。
  1994-2010年,接收安置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2899人,其中安置机关、企事业单位或选择自谋职业就业的926人(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保障金1374.93万元),安置回农村的1973人。
  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丽水县始自1974年,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可分为两个部分:1980年前分散接收安置的;1980年后成批移交安置的。至1993年底,丽水市共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23名(其中副师级4名,正团级8名,副团级5名,正营级1名,连排级5名),无军籍退休职工2名,1987年2名(连排级)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转出。1993年后根据移交计划,至2010年又先后接收9名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地方军队干休所。至2010年底,集中安置区军队干休所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共16人(其中离休4人,退休干部12人)。由地方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13人。
  1983年,根据省下达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任务和建房计划,第一、二批共建(购)房16套。其中:在城东路75-3号建房8套,建筑面积480平方米,建房经费7.09万元。1985年购买房屋2套,购房款1.68万元。批准自建房6套,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拨建房经费9.73万元。原建的城东路75-3号房8套出卖,与第三批建房计划统一规划合建。第三批建房1988年开始,1989年1月竣工,建筑面积1056平方米,共16套,建房经费28.92万元。
  1990年7月,民政部颁布《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1993年2月,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1995年,干休所派员参加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房改工作会。1998年2月,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联合转发《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1999年,丽水市军休干部住房出售工作顺利完成,共16套住房参加出售,售房总面积1139.76平方米,收缴购房款24.03万元,房屋产权证发至各购房户手中。
  2004年,继1993年评被为省安置服务管理先进单位后,莲都区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再次被评为全省安置服务管理先进单位。2005年,完成“星光计划”项目。因原老干部用车到期报废,省厅拨款10万元,地方财政拨款3万元,新购金杯车一辆。至2010年,共支出离退休人员及无军籍退休职工经费1430.98万元,支出工作人员经费246.57万元。
  2009年,文艺工作者到驻丽部队进行“八一”慰问演出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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