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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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607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民政机构
分类号: D632
页数: 3
页码: 1230-1232
摘要: 机构沿革汉设民曹、户(民)部职官掌管。地方由地方行政主官掌理民政,不专设民政机构。清代始设民政部,专门掌理民政事务。县署设有吏、户、兵、礼、刑、工六房,户房掌理民政。民国时期,县专设民政机构。
关键词: 莲都区 民政机构

内容

第一节民政管理机构
  机构沿革汉设民曹、户(民)部职官掌管。地方由地方行政主官掌理民政,不专设民政机构。清代始设民政部,专门掌理民政事务。县署设有吏、户、兵、礼、刑、工六房,户房掌理民政。民国时期,县专设民政机构。民国元年(1912),丽水县公署内首设民政科,职掌:“关于都督公共团体行政事项,关于调査民籍事项,关于警察行政事项,关于选举行政事项,关于土木(建设)行政事项,关于卫生行政事项,关于禁烟事项,其他属于民政事项。”民国16年 (1927)10月,丽水县知事公署改称县政府,内设民政科。民国22年(1933)改第一科掌理民政。民国26—36年(1937—1947),县政府内均设民政科。民国37年(1948)又改称第一科, 掌理民政、户政及兵役事项。
  1949年5月,成立县人民政府民政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民政科职掌地方政权建设、人事编制、烈军工属和荣退军人优待抚恤及拥军、社会救济、婚姻登记、礼俗改革等14项工作。1952年,增加革命老区和社会福利工作,是年10月,人事编制划归县人事科管理。1953年,增加劳动就业工作。1959—1960年,承担支援宁夏建设工作。1962年,增加精减安置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工作遭受挫折。1969年3月10日,撤销民政科,在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内设民政安置办公室。1970年10月3日,县内务局成立,同时撤销民政安置办公室。
  1978年9月5日,县内务局撤销,建立县民政局。1980年7月,县民政局党组成立。1983年4月,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民政部门的主要任务: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行政区划、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等工作。1984年6月29日,县民政局内设行政财务股、优抚安置股、社会救济股。是年末,民政局共有干部15人。
  1986年4月,改称丽水市民政局。:1987年,增加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1988年11月7日,民政财务股分设为人事秘书股和民政股。1991年3月22日,市民政局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股。1992年6月23日,市民政局设立福利生产办公室。至1993年末,市民政局下设5股1室,即人事秘书股、民政股、优抚安置股、社会救济股、社团登记管理股、福利生产办公室。共有干部18人。1995年9月20日,市民政局设立计划财务股。1997年11月21日,市民政局下设5股1室,即局办公室、计划财务股、社会救济股、优抚安置股、社会事务股、区划地名股。人员编制18人。
  2000年,改称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2001年12月15日,《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对部分职能进行调整,将地名管理职能上交市民政局,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社区建设,指导城乡老年活动及服务设施的规划与建设5项职能。规定区民政的二十项主要职责。设局办公室、救灾救济和优抚安置科、社会事务和基层政权科等三个职能科室。2005年2月22日,区民政局救灾救济和优抚安置科分设为救灾救济科和优抚安置科。2007年5月14日,增设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2010年,民政局内设4科1室:救灾救济科、优抚安置科、社会事务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民政局办公室。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含后勤服务人员)。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直属机构1997年,市民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在囿山路东段南侧地块征用13.35亩建设用地,合建丽水市社区服务中心和残疾人服务中心。1999年,被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建筑面积4733平方米,总投资675万元,2000年8月28日动工兴建,2002年7月竣工。
  2010年,局直属机构有区儿童福利院、区殡仪馆、区殡葬管理所(殡葬管理执法大队),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区公墓管理所、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民政综合救助服务办公室(福利企业办公室)、区社区工作办公室、“96345”市民服务中心、郑榴娟第二敬老院、幸福敬老院、老竹敬老院、双黄敬老院。乡镇街道民政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区公所设民政助理员,配备专职干部1—2名。1954年开始,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民政委员会。1956年,改民政调解委员会。1979年,复设民政委员会。全县36个公社、镇,有35个公社、镇,设立民政机构。1980—1990年,乡镇均配有专职或兼职民政助理员。1992年4月,各乡镇均建立乡镇民政办公室。2000年,城区建立街道办事处后各街道设立民政办公室,配备专职民政干部,管理民政业务。至2010年,乡镇街道民政管理机构未变。
  第二节军人安置机构
  县级军人安置机构1950年9月,成立县复员委员会,开始办理首批志愿兵复员的安置。1952年1月,改称县复员安置委员会,下设组织宣传、供应保障、接收安置股3个。1956年,增设办公室,负责办理转业军人接收、安置的日常事务。1958年,改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义务兵退伍安置。1966—1968年因“文化大革命”,安置机构一度撤销,安置工作分别由县人武部农业生产办公室、县“支左”办公室、县军事管制委员会兼办。1969年,恢复安置机构,称丽水县革命委员会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1971年,成立县退伍军人安置小组,1981年,改丽水县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小组。1986年以后,设丽水市离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离退休干部、退伍军人安置及管理工作。至2010年,安置机构未变动。
  干休所1985年,开始筹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1986年1月28日,正式成立,负责安置、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为离退休干部服务。当年干休所配备3名工作人员(1988年增至4名),是年7月19日,建立中共丽水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党支部。1987年8月12日,成立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1988年,全省干休所根据省民政厅《军人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所长职责》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简章》,普遍推行所长全面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老干部民主管理的领导体制。至2010年,干休所管理体制未变。
  第三节老龄组织机构
  1986年9月,设立丽水市老龄问题委员会并下设市老龄问题委员会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专职干部2人。:1997年11月,核定老龄办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人。1998年12月,老龄办与关工委办公室合署办公。1999年1月,丽水市委组织部批准老龄办(关工办)参照公务员管理。2003年3月,老龄办划区民政局管理。2004年3月,更名为莲都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至2010年,各乡镇、街道全部建立老龄工作委员会。333个行政村中,建立村老年人协会的有304个村,占行政村总数的91.3%,城区22个社区全部成立老年人协会。三级老龄组织网络基本健全,现有老年活动中心(室)276个,面积4万多平方米。2007年,荣获浙江省老龄工作目标考核先进县(区)。2008年,区老龄办被评为“丽水市老龄工作先进单位”。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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