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编 社会事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606
颗粒名称: 第三十一编 社会事务
分类号: D813.4
页数: 36
页码: 1230-1265
摘要: 清代以前莲都未设专门管理机构,清代始设民政部,专门掌管民政事务。县署设有户房管理民政。民国元年(1912),丽水县公署内首设民政科。1949年5月,成立县人民政府民政科。1963年3月撤销民政科,在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内设民政安置办公室。1986年4月改称丽水市民政局,2000年改为莲都区民政局,2001年12月对部分职能进行调整,将地名管理职能转交市民政局,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新增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査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社区建设,指导城乡老年活动及服务设施的规划与建设5项职能。2010年,民政局内设救灾救济科、优抚安置科、社会事务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民政局办公室。
关键词: 莲都区 社会事务

内容

清代以前莲都未设专门管理机构,清代始设民政部,专门掌管民政事务。县署设有户房管理民政。民国元年(1912),丽水县公署内首设民政科。1949年5月,成立县人民政府民政科。1963年3月撤销民政科,在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内设民政安置办公室。1986年4月改称丽水市民政局,2000年改为莲都区民政局,2001年12月对部分职能进行调整,将地名管理职能转交市民政局,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新增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査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社区建设,指导城乡老年活动及服务设施的规划与建设5项职能。2010年,民政局内设救灾救济科、优抚安置科、社会事务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民政局办公室。
  第一章民政机构
  第一节民政管理机构
  机构沿革汉设民曹、户(民)部职官掌管。地方由地方行政主官掌理民政,不专设民政机构。清代始设民政部,专门掌理民政事务。县署设有吏、户、兵、礼、刑、工六房,户房掌理民政。民国时期,县专设民政机构。民国元年(1912),丽水县公署内首设民政科,职掌:“关于都督公共团体行政事项,关于调査民籍事项,关于警察行政事项,关于选举行政事项,关于土木(建设)行政事项,关于卫生行政事项,关于禁烟事项,其他属于民政事项。”民国16年 (1927)10月,丽水县知事公署改称县政府,内设民政科。民国22年(1933)改第一科掌理民政。民国26—36年(1937—1947),县政府内均设民政科。民国37年(1948)又改称第一科, 掌理民政、户政及兵役事项。
  1949年5月,成立县人民政府民政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民政科职掌地方政权建设、人事编制、烈军工属和荣退军人优待抚恤及拥军、社会救济、婚姻登记、礼俗改革等14项工作。1952年,增加革命老区和社会福利工作,是年10月,人事编制划归县人事科管理。1953年,增加劳动就业工作。1959—1960年,承担支援宁夏建设工作。1962年,增加精减安置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工作遭受挫折。1969年3月10日,撤销民政科,在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内设民政安置办公室。1970年10月3日,县内务局成立,同时撤销民政安置办公室。
  1978年9月5日,县内务局撤销,建立县民政局。1980年7月,县民政局党组成立。1983年4月,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民政部门的主要任务: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行政区划、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等工作。1984年6月29日,县民政局内设行政财务股、优抚安置股、社会救济股。是年末,民政局共有干部15人。
  1986年4月,改称丽水市民政局。:1987年,增加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1988年11月7日,民政财务股分设为人事秘书股和民政股。1991年3月22日,市民政局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股。1992年6月23日,市民政局设立福利生产办公室。至1993年末,市民政局下设5股1室,即人事秘书股、民政股、优抚安置股、社会救济股、社团登记管理股、福利生产办公室。共有干部18人。1995年9月20日,市民政局设立计划财务股。1997年11月21日,市民政局下设5股1室,即局办公室、计划财务股、社会救济股、优抚安置股、社会事务股、区划地名股。人员编制18人。
  2000年,改称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2001年12月15日,《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对部分职能进行调整,将地名管理职能上交市民政局,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社区建设,指导城乡老年活动及服务设施的规划与建设5项职能。规定区民政的二十项主要职责。设局办公室、救灾救济和优抚安置科、社会事务和基层政权科等三个职能科室。2005年2月22日,区民政局救灾救济和优抚安置科分设为救灾救济科和优抚安置科。2007年5月14日,增设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2010年,民政局内设4科1室:救灾救济科、优抚安置科、社会事务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民政局办公室。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含后勤服务人员)。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直属机构1997年,市民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在囿山路东段南侧地块征用13.35亩建设用地,合建丽水市社区服务中心和残疾人服务中心。1999年,被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建筑面积4733平方米,总投资675万元,2000年8月28日动工兴建,2002年7月竣工。
  2010年,局直属机构有区儿童福利院、区殡仪馆、区殡葬管理所(殡葬管理执法大队),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区公墓管理所、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民政综合救助服务办公室(福利企业办公室)、区社区工作办公室、“96345”市民服务中心、郑榴娟第二敬老院、幸福敬老院、老竹敬老院、双黄敬老院。乡镇街道民政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区公所设民政助理员,配备专职干部1—2名。1954年开始,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民政委员会。1956年,改民政调解委员会。1979年,复设民政委员会。全县36个公社、镇,有35个公社、镇,设立民政机构。1980—1990年,乡镇均配有专职或兼职民政助理员。1992年4月,各乡镇均建立乡镇民政办公室。2000年,城区建立街道办事处后各街道设立民政办公室,配备专职民政干部,管理民政业务。至2010年,乡镇街道民政管理机构未变。
  第二节军人安置机构
  县级军人安置机构1950年9月,成立县复员委员会,开始办理首批志愿兵复员的安置。1952年1月,改称县复员安置委员会,下设组织宣传、供应保障、接收安置股3个。1956年,增设办公室,负责办理转业军人接收、安置的日常事务。1958年,改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义务兵退伍安置。1966—1968年因“文化大革命”,安置机构一度撤销,安置工作分别由县人武部农业生产办公室、县“支左”办公室、县军事管制委员会兼办。1969年,恢复安置机构,称丽水县革命委员会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1971年,成立县退伍军人安置小组,1981年,改丽水县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小组。1986年以后,设丽水市离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离退休干部、退伍军人安置及管理工作。至2010年,安置机构未变动。
  干休所1985年,开始筹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1986年1月28日,正式成立,负责安置、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为离退休干部服务。当年干休所配备3名工作人员(1988年增至4名),是年7月19日,建立中共丽水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党支部。1987年8月12日,成立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1988年,全省干休所根据省民政厅《军人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所长职责》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简章》,普遍推行所长全面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老干部民主管理的领导体制。至2010年,干休所管理体制未变。
  第三节老龄组织机构
  1986年9月,设立丽水市老龄问题委员会并下设市老龄问题委员会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专职干部2人。:1997年11月,核定老龄办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人。1998年12月,老龄办与关工委办公室合署办公。1999年1月,丽水市委组织部批准老龄办(关工办)参照公务员管理。2003年3月,老龄办划区民政局管理。2004年3月,更名为莲都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至2010年,各乡镇、街道全部建立老龄工作委员会。333个行政村中,建立村老年人协会的有304个村,占行政村总数的91.3%,城区22个社区全部成立老年人协会。三级老龄组织网络基本健全,现有老年活动中心(室)276个,面积4万多平方米。2007年,荣获浙江省老龄工作目标考核先进县(区)。2008年,区老龄办被评为“丽水市老龄工作先进单位”。第二章基层政权建设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建设
  1949年10月,废除保甲制度,开始建立农民协会,一度行使村政权权力,由农会会员大会或代表会选举村行政委员会成员或正副村长。至12月,全县共建立248个行政村,有181个行政村通过选举建立村行政委员会。1950年5月,268个行政村大部分建立行政组织。1952年,健全村人民政权,312个行政村全部建立村政府。
  1954年9月,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行政村不再是一级政权组织,是乡人民政府的辅助机构或称派出机构。至1957年,全县仍设312个行政村。
  1958年10月,全县农村实行公社化,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行政村改称生产队。是年全县设365个生产队。1962年2月,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改为生产大队,一直延续至1982年。1962年,全县设345个生产大队。“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受到干扰,处于停顿状况。1982年,全县设362个生产大队。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983年3月,根据省委有关政社分开试点工作的指示,丽水地委组织工作组在新合、平原公社和碧湖镇开展政社分开的试点,4月,建立平原、新合乡人民政府。同时以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村民委员会。是年,全县36个公社(镇),有26个实行政社分设,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全县370个生产大队,有102个建立村民委员会。1984年,新分出10个村,划给云和县25个村,全县共102个村民委员会和253个生产大队。2—4月进行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时,结合建立村民委员会157个,下半年建立村民委员会96个,年末全县共建村民委员会355个。1985—1986年新建4个村民委员会。1987年末,全市共359个村民委员会。村委成员1946人,其中村民主任355人,副主任322人,委员1269人,有共产党员1013人。1988年4月,丽水市政府召开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会议,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4月上旬至6月,市人大在富岭乡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试点。年末,有159个村民委员会完成换届选举。全市新增2个村民委员会,共361个村民委员会,有村委成员1810人。1989年新增下概头等4个村民委员会,全市365个村民委员会,完成换届选举的村委会累计337个。1990年,全市365个村民委员会,完成换届选举的累计345个。1990年,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文明村”20个,保持“文明村”称号40个。1991年,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村活动。3月初,市民政局在双溪镇洪渡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试点。试点期间,依法产生洪渡村第三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定《洪渡村村委会建设的若干规定》,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召开第三届第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听取并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1990年村财务收支情况和1991年财务收支预算草案,制定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4月15日开始,丽水市陆续进入换届期,至1992年12月底累计换届242个村,占全市村委会总数的66%,普遍采用直接选举办法。1995年,地委组织部、地区民政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在指导村委会建设中强调和把握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制度,真正依照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等原则进行民主选举。1997年,丽水市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年10月28日,转发《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若干意见》。
  1999年,全省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首次实行统一换届。将2000年到届的村委会提前到1999年换届,2001年到届的推迟到2002年换届。5月18日至6月27日,丽水市在严鸟乡的9个村,城关镇岩泉办事处的5个村进行为期40天的试点。下发《关于在2008年1月,仙渡乡葛畈村村委选举现场
  2010年12月,岩泉街道水东村村民在投票全市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7月初,按省委、省政府要求,是年丽水市368个村委会应换届村委会300个,实行申报审批制度。至是年底,换届284个。
  2002年2月,在黄村乡进行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试点,5月底全面铺开。全区345个行政村,已换届338个,本届村委会干部平均年龄43岁。村民主任中35岁以下67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人,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68人。9月16日,集中全区680名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进行为期3天的培训。是年,被省民政厅命名为“浙江省村民自治模范县”。
  2005年,进行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合撤村建(并)居工作,将岩泉街道办事处丽东村等4个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延期半年后进行。全区340个应换届的村中有334个完成换届任务。在新选出的1037名村委成员中共党员335名,妇女29名,35岁以下的150名。全区345个村都已实行村政、村财、村事三公开,村民自治水平进一步提升。
  2008年,开展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2007年11月初,在仙渡乡进行试点。成立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批转了《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全区共有344个村,因撤村建居、移民等原因有21个村暂缓换届,应换届323个。至6月12日,换届选举工作完成。换届村共登记选民172077人,参加选举投票164356人,参选率为95.5%。共选举产生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成员1247人,其中新当选843人,女委员328人,党员416人,35岁以下172人,高中、中专文化程度235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8人。在选出的323名村委主任中,其中新当选151人,村党支部书记兼任6人,35岁以下35人,女性5人,高中、中专文化程度72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6人。选举新一届村民代表8720人,其中党员代表2123人,妇女代表649人。首次将机关考察制度延伸到村里,对村两委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届未考察,基本上采取“自荐海选”的选举方式,村委会妇女委员专职专选,换届选举结束后,乡镇(街道)召开新任两委干部培训会并颁发当选证书。是年,碧湖镇赵村村村民主任触犯刑律,该村召开村民大会依法对村民主任进行罢免。2010年,在高溪乡组织开展第九届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试点。
  第二节社区建设
  2001年11月下旬开始,市、区联合成立工作组进驻白云街道白云居民委员会进行社区建设工作试点。
  2002年,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4月28日,撤销原城关镇和34个居民委员会,合并设立22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各街道下属的社区相继建立社区党总支(支部),依法进行第一届社区居委会选举。采取下派、留用、向社会公开招聘等途径,配齐配强社区工作者,在原34个居委会85名正副主任中招聘17人,其余采用一次性补助方式给予安置。对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采取购买、调剂、租用等办法,因陋就简低标准起步逐步解决。选择15个社区实施城市社区“老年星光”项目。是年,白云社区、西银苑社区被省民政厅命名为“全省示范社区居民委员会”。
  2003年4月7-13日,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联合举办社区工作者上岗培训班,探索社区服务走社会化道路的路子,并成立全市第一家社区服务中心“12345”。15个城市“老年星光之家”项目先后完工,统一购置健身器材,全部通过市级验收。是年,启动撤村建居试点工作。
  2004年,创建省级文明城区。实施以卫生洁化、小区绿化、路灯亮化、道路硬化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美洁工程”。通过创建“星级社区”活动,有5个社区被评为“三星级社区”、11个社区被评为"二星级社区”、4个社区被评为“一星级社区”。是年,有4个社区被评为省级文明社区,13个社区被评为市级文明社区,15个社区被评为区级文明社区。
  2005年,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白云街道灯塔社区率先开展社区居委会换届直接选举试点,5人当选新一届社区居委会成员。出台《莲都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白云社区居民议事厅现场(摄于2006年4月12日)行)》,对专职社区工作者的条件待遇、基本职责、录用方式、考核奖惩、培训调动等作具体规定。丽东村撤村建居试点工作基本结束,3个行政村撤村建居工作启动。
  2006年,建立和完善居务公开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4月,举办为期5天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培训班。开展“社区工作创新奖”评选活动,白云社区"居民议事厅”、三岩寺社区“关爱民工工程”、后庆社区“爱心超市”在评选中获奖。创办《莲都社区信息》。
  2007年,《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出台,首次确定“和谐社区建设十件大事”。完善“星级社区”考评体系,开展“星级和谐社区”建设。调整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面向社会招聘11名社区专职工作者。选派14名优秀社区干部赴杭州挂职锻炼1个月。探索社区建设向农村延伸,开展农村社区试点工作。2008年,推出年度“十件实事”。3月初,区政府投入120多万元资金,在全市率先建立莲都区96345市民服务中心,至年底共接救助电话30699个。市区居民得到服务中心提供的内容涵盖生活服务、事务咨询、企业服务等三大类,31个小类共130多项服务。6月,设立莲都区社区办公室。第三届城市社区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万象街道凤凰社区等5个社区被评为三星级以上社区,白云街道和万象街道被评为2008年社区工作先进单位。
  2009年,继续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十件实事。编制《莲都区社区规划设置方案》和《丽水市中心城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将市区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共建配套项目。整合区委组织部、民政局、文明办牵头的各项考核,以省级和谐社区考核标准为基础,建立《莲都区星级和谐社区评估体系》。以“96345”服务中心为平台,开展“老干部温馨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电力阳光服务”等项目。是年,莲都区被评为全国实施居委会组织法先进单位。
  2010年9月,新增3个社区,即白云街道接官亭社区、岩泉街道正阳社区和岩泉街道北苑路社区,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20名。是年,推进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白云等8个社区用房达到省定标准并投入使用,北郭桥、灯塔、东升等3个社区办公用房建设完工。是年,顺利通过省级“和谐社区建设工作先进区”考核,第四次推出和谐社区建设十件实事。“96345”市民服务中心话务量、满意率稳步增长,全年话务量稳定在日均300个,是年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编制《莲都区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出台《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和《莲都区农村社区建设实施方案》,建成农村社区42个。第三章优抚安置
  第一节优待抚恤
  双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每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政府进行拥军优属活动。1950年,慰劳在浙野战部队官兵及在乡村工作的南下干部,每人鞋一双,计1300双。1951年2月,县拥优劝募委员会建立。是年建军节,发给各机关在职残疾军人每人猪肉1斤。春节拥军优属:慰问品有130万元(旧人民币),大米1202千克,年糕3223千克,猪肉547千克,鸡鸭18只,粽子4044串,柴草8300千克,粉干30千克,豆腐608千克。
  抗美援朝时期,全县开展捐献飞机大炮运动,各界共捐献189113万元(旧人民币),稻谷892千克,金156克,金首饰16件,银圆256枚,银首饰51千克又73件,铜218千克又铜元1073枚,锡101千克。慰问品有:军鞋1506双,毛巾464条,肥皂178条。
  1959年起,每年元旦、春节、建军节,全县均开展群众性拥军活动。1983年7月30日,县政府召开军政座谈会,赞扬驻丽部队130名战士帮助抗洪抢险,抢运140多立方米木材至安全地带。1985年元旦、春节,县政府向在云南边境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的199位丽水籍军人发慰问信、赠年画。是年建军节,2000余人听取对越自卫反击战英模事迹报告。区、乡、镇慰问104名回乡探亲的参战军人和498户烈军属,其中太平、崇义、城关等21个乡镇召开庆功会,双溪、平原等20个乡镇召开参战军人座谈会;丽阳等14个乡镇举行报告会,宣传老山前线英雄事迹。1987年建军节,市政府慰问驻丽水部队,军分区、武警、消防队、赠驻丽水部队全体指战员每人钢笔1支,影集1本。1989年,岩泉、水阁、永丰、丽新等24个乡镇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交纳保险,其中岩泉、丽新、永丰等16个乡镇还办理义务兵父母人身意外事故保险、义务兵军属家财保险。1990年,市政府召开庆祝抗美援朝四十周年纪念座谈会,邀请在丽水的82名志愿军老战士参加。1991年元旦、春节、建军节期间,市政府走访慰问驻丽水部队,为大山峰雷达部队指战员放映电影。1992年2月19日,成立丽水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1993年,开展创建“双拥”模范乡镇活动,郑地乡成立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军民共建领导小组。是年,协助市人民武装部评选出“十佳模范军属。”1994年,有关部门为大山峰部队解决一部移动电话和种植高山蔬菜问题,为市武警中队增加每人每天0.5元伙食费,并为该中队解决购车经费5万元。1995年,郑地乡被省双拥办公室授予“双拥先进乡”称号。1999年2月11日,在市文化馆礼堂举行“兵的心愿”文艺晩会,演出期间市工商银行等9家单位带头捐款2.7万元,并向全市发出“爱心献功臣”倡议。2000年,继续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设立捐款户头。至年底,共有56家单位捐款17.08万元。解决重点对象“三难”(医疗难、生活难、住房难)问题。“八一”建军节,举办“军民心连心,共建新莲都”文艺联欢会,并发放7万元慰问品。2005年,成立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建立各级拥军优属组织,并建立拥军优属青年志愿者队伍。出台《莲都区双拥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莲都区重点优抚对象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施办法》。投入资金10多万元,在大港头石侯村建立大型双拥宣传牌。制定各级领导联系重点优抚对象制度,建立联户帮扶对子180余对,医务人员奔赴各乡镇为160位在乡复员军人免费体检。
  2006年,首次获省级双拥模范城称号。一次性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115万元。为65名退役士兵开展了技能培训,共支出培训费3.25万元。下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61.82万元。“八一”期间,区委、区政府走访慰问驻莲都队和莲都区31位重点优抚对象,分别送去4.07万和1.9万慰问品、慰问金。
  2007年7月,区政府召开“建军80周年军民座谈会”。7月27日,举办庆祝建军80周年联欢晚会暨绿谷风文化大篷车进军营活动仪式。进一步落实优抚政策,区财政决定从2007年开始每年增拨100多万元,提高现役军人优待金标准。1100多名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医疗保险体系和医疗救助范围。12月28日,在万象山召开革命烈士纪念碑修缮落成揭碑仪式。
  2008年春节、“八一”期间,区委、区政府走访慰问驻莲都部队和重点优抚对象,分别送去20.45万元和8.14万元慰问品、慰问金。区民政局开展“关爱功臣、永葆光荣”即寻访红军失散人员活动,送每人慰问金500元。送23名重点优抚对象到省荣军医院短期疗养。
  2009年元旦、春节、“八一”,区委、区政府领导走访慰问驻莲部队和军队干休所,送去慰问金15余万元,各乡镇、街道和民政部门走访参加抗震救灾官兵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610余人,送慰问金17.8万元。对1135名重点优抚对象的各种抚恤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达个人账户,全年共发200.1183万元。为9名优抚对象免费配备轮椅车。筹集资金13.8万元,为46名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报销补助,为40户优抚对象解决建房资金24万元。
  2010年,创建第二轮省级双拥模范城。7月30日,再次获省级双拥模范城称号,莲都区民政局被授予“省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峰源乡正岙村叶美英被评为“省爱国拥军模范”。元旦、春节、“八一”期间,走访慰问驻莲部队,重点优抚对象发放慰问金和慰问品,共计65.6万元。发放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门诊补助费56.5万元、住院医疗补助金32万元、临时补助6.7万元。为残疾军人办理残疾手续3例,提残手续2例,改领残疾抚恤手续1例,补证手续1例。为13名重残人员配备轮椅和手摇三轮车。首次为驻莲部队立功受奖官兵发放奖励金1.1万元。
  优待
  代耕土地1950年,全县2531户烈军属,1046户享受代耕,占总户数41.3%,代耕土地4235.7亩。1951年,实行固定代耕、工票制、固定与工票制结合等三种代耕形式,全县烈属36户,有土地202.21亩,代耕20户,代耕土地65.3亩;军属2498户,有土地16528.4亩,代耕户1027户,代耕土地4610亩;工属595户,有土地3237亩,代耕196户,代耕土地636.1亩。合计1243户享受代耕,代耕土地5311.40亩。1953年普遍实行固定代耕制。:1955年,有569户烈军属享受代耕,占烈军属总户数45.8%,代耕土地1163.2亩,占烈军属拥有土地总亩数25.l%。
  优待劳动工分1956年,开始改代耕为优待劳动工分。是年,96个农业社,有284户烈军属及革命残疾军人享受优待劳动日8967个。1959年,优待260多户烈军属和残疾军人,优待劳动日15100个。1963年,745户烈军属残疾军人及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得到优待劳动日62062个(其中优待虚劳动日3535,只分配实物,不参加分现金)。1980年,1863户烈军属享受优待劳动日145500个,年平均每名义务兵78个劳动日。1981年起,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是年,2178户烈军属享受优待劳动日,计162200个,351户享受优待现金,计8600元。
  军烈属优待金1982年后,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推行,烈军属的优待,由优待劳动工分改为优待现金。1983年开始,烈军属享受群众优待,实行乡镇统筹。1986年,城镇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年平均每户300元,在职职工入伍的义务兵家属,由原单位发给原基本工资。1997年,对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进行改革。《丽水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细则》实施,兵役义务费根据以支定收,均衡负担优先保证优待需要的原则,实行分级社会统筹和发放。1998年,从低标准起步。义务兵及其家属全年平均每人每年享受930元。在乡优待对象优待金,每人每年230元。随着经济发展,义务兵优待金逐步有所提高。2006年标准为非农业户口每人每年6200元,农业户口每人每年3000元。2008年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并轨,享受一个标准。2009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为每人每年9400元。据统计,1982—2010年,军烈属享受优待金22899户,共发优待金2813.32万元。
  其他优待1950年12月,内务部颁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时条例》和《革命伤残军人优待抚恤暂时条例》。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除享受上述群众优待和国家补助外,还享受一些其他优待,如贫苦烈士、贫苦革命军人的子女入学享受公费的助学金待遇的优先权。公营企业、商店、合作社、机关、学校雇用员工时,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应尽先雇用烈军属。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又有一些新的规定: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公共汽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少票价50%的规定享受优待。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学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适当放宽。2009年,《丽水市莲都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出台。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民航班机等交通工具,可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其中残疾军人享受即期市场票价50%优待。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优先给予无偿法律援助。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区人民政府实行奖励优待: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被大军区以上军事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荣获一等功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荣获二等功者,一次性奖励3000元;荣获三等功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奖励300元。
  抚恤补助
  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1949—1951年发放抚恤粮2420千克,1955—1990年共发放一次性抚恤金8.39万元,1991—2010年共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40.75万元。
  伤残抚恤1951年8月25日,召开评残会议,经检评,革命残疾军人9人,革命残疾工作人员及革命残疾民兵各2人。1981年6月至9月底,革命残疾人员换发抚恤证。全县有革命残疾人员161人。1990年4—7月,革命伤残人员再次换证,全市有革命伤残人员210人,其中革命伤残军人202人,革命伤残工作人员6人,革命伤残民兵、民工2人。在乡残疾抚恤金、在职残疾金,按抚恤标准于每年1月至7月分两期发给。1993年1月1日起,享受护理费的特级,一等革命伤残人员,其护理费由每人每月5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2001年1月1日,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2004年,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级套改一级、一级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2004年,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关于规范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2005年6月30日起,规定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增加的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1949年5月一1950年5月,发给革命残疾军人残疾抚恤粮450千克,残疾金21340万元(旧币)。1951年,发残疾抚恤金740万元(旧币)。1952—1954年6月,发残疾抚恤金3849.2万元(旧币)。1955—1990年,发残疾抚恤金54.77万元,残疾补助费2.34万元。1991—2010年,发伤残抚恤金1084.94万元,残疾补助费16.22万元。
  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失散老红军定期定量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队、优待劳动工分外,从1958年7月起,国家对部分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是年,给3名复员军人补助,每月计17元。1959年,烈属定补1人,每月补助10元。复员军人定补4人,人月均补助5.25元。1980年,增加补助人数,提高定补标准,农村每人每月6—10元,城镇10—15元。是年,烈属定补53户,补助6036元;复员军人定补166人,补助16068元;退伍军人定补79人,补助7080元。1985年1月1日起,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有了提高。1986年,在乡复员军人的定补面由原来19.1%扩大到45.5%,城镇人均月定补21元,农村人月均15.47元,退伍军人月均9.84元。1987年4—6月,开展失散老红军调查认定工作,经市政府批准确认34人,从7月1日开始,每人每月补助25—30元。1988年9月起,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元,失散老红军每人每月增加补助费10元。1990年4月,市民政局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金标准》。1991-1993年,3次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使他们不因粮食提价等情况而影响生活。1996—2001年,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进行了6次调整。2005年,莲都区出台在乡优抚对象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施办法。1958—2010年,发放定期定量补助费3961.19万元。
  烈士褒扬
  自辛亥革命起,莲都区一批有志之士在人民解放事业、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前仆后继,英勇奋斗,为国捐躯(详见本志《革命烈士名录》)。至2010年底,有丽水籍革命烈士177名,其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3名,抗日战争时期牺牲的13名,解放战争牺牲的29名,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59名,中越边界自卫还击作战牺牲的1名,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牺牲的72名。1967年9月,在万象山建革命烈士墓,墓碑高15米,墓碑刻烈士姓名、籍贯和牺牲时间、地点、内存烈士骨罐或骨灰。1980年2月,在万象山烈士墓南侧建黄富武烈士纪念碑。1988年12月8日,建巨溪三岩寺红军烈士纪念碑。1992年3月,在万象山烈士墓北侧建周丽平烈士墓。2007年,投入40万元重新修缮万象山革命烈士纪念碑,12月28日,举行揭碑仪式。每年清明节,市区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前往万象山烈士墓举行纪念活动,缅怀先烈的英雄事迹。
  第二节安置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的义务兵,从1958年开始陆续退伍。至1993年底,全县(市)接收安置退伍军人7067人、复员军人10人、转业志愿兵160人。安置到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工作2107人,回农村安置的5130人。原是农村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安置: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建筑材料和经费补助。对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分工分业上给予适当照顾。其中1979年,全县安排当民办教师126人,安排在社办企业工作283人。在服役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复员退伍军人,给予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尽可能安排在企事业单位工作,不能安排的,按规定发给在乡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生活。1979年以来,共有伤残军人13人,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1985年起,在服兵役期间荣立参战三等功的,在劳动部门向社会招工时给予优先照顾,是年,立参战三等功退伍义务兵31人,全部被县电力公司、糖醛厂等14个单位招为工人。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服役前未参加工作的,由安置部门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服役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原则上退伍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1984年,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志愿兵有关待遇,均按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1987年至1993年,接收转业志愿军160名,均由安置部门统一安排工作。1993年2月,下发《丽水市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丽水市符合安置条件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志愿兵41人,其中城镇退役士兵28人,转业志愿兵13人,在9月底前,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从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开始,丽水市围绕省政府提出3年内,将逐步扩大自谋职业比例。
  2000年6月15日,丽水市政府施行《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若干制度》,改变计划安置,规定实行货币安置: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偿金。其标准为基数16000元,每服役1年增2000元,服役5年以上为26000元。经费从安置保障金中支出。至2002年冬季,莲都区基本实现自谋职业为主的安置目标,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100%,顺利实现3年“三步走”改革目标。2003年5月23日,莲政发(2003)10号文件规定:经区安置办审核同意,签订合同后,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助金标准为:义务兵为1.7万元,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为义务兵补助金(增服役年数X2000元)加及其他有关政策。2005年7月13日,召开市、区转业士官安置恳谈会。市、区2005年度转业士官安置工作,实行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结合的办法。
  1994-2010年,接收安置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2899人,其中安置机关、企事业单位或选择自谋职业就业的926人(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保障金1374.93万元),安置回农村的1973人。
  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丽水县始自1974年,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可分为两个部分:1980年前分散接收安置的;1980年后成批移交安置的。至1993年底,丽水市共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23名(其中副师级4名,正团级8名,副团级5名,正营级1名,连排级5名),无军籍退休职工2名,1987年2名(连排级)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转出。1993年后根据移交计划,至2010年又先后接收9名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地方军队干休所。至2010年底,集中安置区军队干休所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共16人(其中离休4人,退休干部12人)。由地方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13人。
  1983年,根据省下达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任务和建房计划,第一、二批共建(购)房16套。其中:在城东路75-3号建房8套,建筑面积480平方米,建房经费7.09万元。1985年购买房屋2套,购房款1.68万元。批准自建房6套,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拨建房经费9.73万元。原建的城东路75-3号房8套出卖,与第三批建房计划统一规划合建。第三批建房1988年开始,1989年1月竣工,建筑面积1056平方米,共16套,建房经费28.92万元。
  1990年7月,民政部颁布《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1993年2月,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1995年,干休所派员参加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房改工作会。1998年2月,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联合转发《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1999年,丽水市军休干部住房出售工作顺利完成,共16套住房参加出售,售房总面积1139.76平方米,收缴购房款24.03万元,房屋产权证发至各购房户手中。
  2004年,继1993年评被为省安置服务管理先进单位后,莲都区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再次被评为全省安置服务管理先进单位。2005年,完成“星光计划”项目。因原老干部用车到期报废,省厅拨款10万元,地方财政拨款3万元,新购金杯车一辆。至2010年,共支出离退休人员及无军籍退休职工经费1430.98万元,支出工作人员经费246.57万元。
  2009年,文艺工作者到驻丽部队进行“八一”慰问演出第四章社会救济救助
  第一节社会救济
  自然灾害救济丽水历代多自然灾害。灾后,官府或豁免钱粮,或发禀赈贷,或施粥六门,都为临时救急,无常设救灾机构。北宋大中祥符九年(1016),大水,朝廷遣使发禀赈贷。元至元二十七年(1290)二月,浙东诸郡饥,给粮90日。清康熙中,知县万暄在县署左右廊下建常平仓,至嘉庆二十二年(1817)有常平仓5座84廒,储谷救灾。乾隆二十三年(1758)劝捐社谷以佐常平之不逮。同治四年(1865),知县奉文劝捐,城乡计捐谷2841石。民国11年(1922),大雨兼旬,官绅筹款急赈,华洋义赈会拨款赈济。民国17年(1928),省赈丽水款1000元。民国32年(1943),县组织民食调剂委员会,向乐清釆购食谷救济贫民。是年,省赈济会拨县平籴赈款150000元(法币),施米款120000元(法币),粮食局拨平谷1477石,施米1000石。民国35年(1946)7月,县社会福利处成立,是年,县各界推行节食一日救灾运动,组织委员会,筹集救灾金额33.45万元(法币)。民国36年(1947)1月,县社会救济事业协会成立。民国35—36年(1946—1947),县发救济款1840000元(法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重视救灾工作,设立专门救灾救济机构。1949-1990年一直延续传统的救灾模式,着重灾后救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发生大自然灾害69次,其中水灾19次,农作物成灾14.82万亩,毁坏房屋2263间,死20人。洪灾9次,死27人,冰雹灾14次,受灾36575户,农作物受灾5.33万亩。倒塌房屋3776间,损坏36179间,死5人。旱灾13次,农作物受灾73.26万亩,风灾10次,倒塌房屋736间,损坏10161间,死34人。雪灾4次,农作物受灾7.95万亩。每次灾后,除群众互助互济,集体帮助外,政府累计发放救济款224.11万元,大米10.73万千克,粮票13568.5千克,化肥215000千克,水泥560000千克,钢材28000千克,玻璃250箱。另有柴油、棉花、蚊帐、棉被、衣服、油毛毡等救济物资等。
  1991年,华东地区水灾严重,共收捐助款24.3万元,粮食0.5万余千克。用5.2万元捐款购买物资,支援安徽省颖上县,其余上交省民政厅。1998年,长江沿线洪涝灾,发出《关于立即支援长江沿线抗洪救灾募捐活动的通知》,203个单位捐款65.08万元,捐物8.7万元,支援灾区。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全区共接收抗震救灾款512万元。
  1991—2010年,逐步推进灾害救助体制改革。1997年,建立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科目,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2000年,救灾工作的重点从灾后救助转向灾前防御、减灾和灾后救助并重救灾体系。发生大自然灾害60次,其中台风20次、洪涝灾14次、旱灾10次、雪(冰冻)灾7次、冰雹灾9次。累计农作物成灾面积156.14万亩、绝收41万亩、损失房屋72312间、倒塌房屋4191间、死亡20人、受伤48人、粮食减产7705.5万千克、洪水围困24130人、紧急转移2.9838万人。1991—2010年,政府累计发放救灾救济款2122.17万元。1952—2010年莲都区发放救灾款情况一览
  表31-4-1单位:万元
  冬春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对青黄不接及过冬缺衣少被的灾民、烈军属、残疾军人、五保户和社会困难户发给衣被和救济款,解决他们御寒及特殊生活困难。从1952年开始冬春救济至1993年止,共进行22次。计发棉衣7459件,卫生衣694件,棉被4245条,棉絮678条(含棉毯7条),被套290条,棉布3.19万米,棉花9153千克,布票7.82万尺,救济款6815.37万元(其中旧人民币6800万元)。
  20世纪50年代,冬春救济进行5次,均由温州专区,县或区制作棉衣、棉被,统一分配到区,由区转发到乡(公社)、镇,再分配到户。1952—1959年,共发棉衣2839件,棉被611条,救济款6800万元(旧币)。其中1959年12月,县拨1.6万元救济款,制棉衣1315件,棉被320条,帮助1584名五保户和社会困难户解决缺衣少被的困难。
  1960—1967年,冬春救济进行8次。共发放棉衣2879件,卫生衣694件,棉被2267条,棉絮671条,被套290条,棉布31552米,棉花0.92万千克,布票7.82万尺,救济款4.87万元。其中1960年冬,省拨一批棉布和棉花,并从兄弟县调拨来一批棉絮和棉衣,前后三批共发棉衣2862件,棉被1767条。1962年冬,发放被套290条,棉絮300条,棉布6267米,棉花657千克。帮助1873户6883人,解决越冬困难。
  1968—1978年,因“文化大革命”干扰,冬春救济中断。
  1978年以后,恢复冬春救济1979—1993年,共进行了9次。发放棉衣17411件,棉被1376条,棉布569米,救济款10.50万元。1994—2010年,下拨冬春救济款29次,计846万元。其中1995—1997年冬令分三次购买棉衣、棉被,计15.5万元。
  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1962年4月,建立丽水县整编精简领导小组。1961年7月至1963年12月底,丽水市共精减职工8169人。
  1965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从1961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因病所需药费凭证补助2/3(1989年起实行包干,全年200元)。1981年,对不符合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休老职工的生活困难救济作了规定,凡属本省精减的由原单位补助每人每月12至15元,对没有原单位补助的由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
  1981年,对符合省“处理精减下放户粮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中的“四种人”的户粮作“农转非”处理。至1983年,全县共回收户粮3559人。
  1984年6月,对精减退职职工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力,或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未收回粮户,至今未有经济补助的。经审查核实,给予定期救济。主要为外省、军事系统、部属企业和本省现已撤销单位又无管理部门的精减安置丽水的对象。
  1963—1993年,享受原工资40%救济费的计发放金额71.1631万元1984—1993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计发放额40.45万元。此后,对享受原工资40%救济费和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多次调整了救济标准。特别是2006-2010年,每年都有调整提高,2010年标准为: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800元;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05元。1994—2010年,共发放精减退职职工救济费1171.77万元,其中享受原工资40%救济费的376.69万元;享受精减退职职工定期补助救济费的795.08万元。
  第二节社会救助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1997年12月,丽水市政府印发《丽水市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通过调查、登记、审查和公布名单等程序确定1998年低保对象。1998年,丽水市确定农村村民保障标准为人均年收入600元,城镇居民为年人均收入1200元。对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差额补助。1998年,低保对象农业人口888户,1126人,城镇为96户,159人,共支出低保金29.2万元。1999年,丽水市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032户,1403人,支出城乡低保金32.4万元。
  2000年,对城市低保对象进行小幅度提标。列入低保救助对象1231户,1720人。发放年低保救助金47.96万元。列入2001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417户,2187人,发放低保金72.6万元。
  2002年,莲都区有生活困难人员5215人,按农业、非农分,非农为873人,农业困难人口为4342人;按类别分,其中“三无人员”1610人,重点优抚对象325人,在职困难职工230人,失业下岗职工502人,退休困难职工2548人。是年,列入低保对象4457人,发放保障金19&06万元。2002年起,低保金发放上有了改变,由原来乡镇民政助理员发放改为社会化发放,低保金直接打入信用社,低保对象凭低保证、银行卡到当地信用社领取。
  2003年4月14日,《莲都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出台,对低保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其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80元,城镇居民每人每月196元。2003年列入低保对象5814人,发放低保金299.04万元。
  2004年,探索并实施低保对象“能进能出,应保尽保”的动态管理,对部分低保对象进行调整,取消低保对象175人,新增低保对象247人,全年列入低保对象6085人,发放低保金342.5万元。
  2005年,在碧湖镇开展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红绿”卡制度的试点工作。其低保标准农村每人每月95元,城镇居民每人每月201元。12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提出健全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和分类施保、差额分档发放低保金的要求。是年,共有低保对象5018人,发放低保金343万元。
  2006年,出台《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红绿”卡制度》,确立分类定额定期救助机制。五保“三无”对象,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为一类,持绿卡给予全额长期救助;重病、重灾或一户多残特困家庭为二类,持红卡给予全额80%—90%的额度和3—5年较长期的救助;一般低保对象为三类。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持红卡给予1—3年的差额救助,形成“能进能出”的工作机制。根据浙政发(2005)65号精神,城镇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原则按城镇低保标准的60%确定,确定当年低保标准、城镇每人每月224元,农村每人每月135元。列入低保对象4929人,发放低保金314.7万元。
  2007年7月,农村居民从原来135元提高到149元,城镇居民从原来224元提高到248元,是年列入低保对象5107人,发放低保金567.6万元。
  2008年4月1日起,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由248元提高到280元,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由149元提高到168元。低保工作的运行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列入低保的对象7743人,发放低保金928.2万元。
  2009年,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立。2月17日,召开全区低保检查工作会议。通过检查,取消低保对象1393户,2279人,分别占总户数、总人数的29.5%和30.6%。同时新增低保对象794户,1780人,把“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落实到专项检査中,城镇非农低保标准和农村居民低保标准均达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40%和城镇非农低保标准的60%以上。2009年,列入低保对象7204人,发放低保金1209.2万元。
  2010年,严格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新办低保对象810人,取消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207人。是年,低保对象5648户6741人,年发放低保金1400.56万元(包含一次性生活补贴和物价补贴)。五保供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对社会上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人员政府给予临时救济,解决他们生活困难。1950年5月至1952年4月,由丽水专署民政科办的区人民生产救济院休养部收养老人。共收养荣军和残老10人,专署撤销后,移交丽水县办。1952年5月至1956年10月,收容残老、乞丐、游民39人。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始于农业合作化时期。1956年,各乡对五保户进行登记,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给予供养。县民政科在调查五保户生活和农业社的经济状况基础上,制定《丽水县五保供养标准》:(1)口粮,一般应当与当地社员免购额相同,最低每人每年稻谷200千克。(2)油盐,每人每年食盐6千克、油3千克(含点灯用)。(3)柴,一般动员自给,不会拾的,3口以下每年木柴600千克。(4)衣被,一般暂不照顾,确有困难的,棉被每条折币10元,棉衣每件7元,单衣每套5元。
  1959年9月,对全县五保户进行调查,计有五保户1007户,1024人。1961年,全县农村五保户1060户,1317人。其中,社队供养664户,793人,国家补助396户,524人。1962—1978年(其中1965年资料缺),共计发农村五保户救济费51582元。1979—1983年,计集体供给(折合金额)16.83万元,国家救济6.06万元。
  1983年10月至1984年6月,根据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户普查工作的通知》,全国第一次对农村五保户开展全面普查,登记发证。丽水县给38个乡镇303名五保户发供给证,持证者由村委负责对他们实行统筹供养。1984年,县民政局决定,对农村五保户每年每人补助30元用于添置衣被。1985年,县民政局决定,对严鸟、黄村、巨溪、莲乐、泄川、石蒙圩等6个贫困乡的五保户实行优惠政策,每人每年补助60元。1991的1月,市民政局接香港同胞沈炳麟先生所赠羊毛衫20件,全部发给五保户。是年,全市符合五保条件450人,已保270人。其中,入敬老院6人,年人均口粮250千克(原粮)生活费360元。其余分散供养,年人均口粮200千克,生活费300元。
  1992年4月15日,印发《丽水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每人每年供给原粮不低于250千克,生活费不低于400元。五保户供养所需款物,实行乡(镇)统筹,分级合理负担。乡(镇)、村负担比例,由各乡(镇)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研究决定,市政府对贫困乡(镇)五保供养要适当补助。
  1994年1月13日,国务院发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农村五保供养进行规范。1995年,丽水市开展全国第二次五保普査工作,普查五保对象325人,已落实五保供养210人,供给标准最低每人每年450元。1996年,《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颁布,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一般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60%确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1984—2000年,全市农村五保供养累计集体供给200.27万元,国家定期量救济43.11万元。
  2001年3月12日,省民政厅发出《关于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进一步做好优抚与五保工作的通知》。2005年,印发《关于完善莲都区城乡困难居民综合帮扶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规定“五保”“三无”对象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2004年开始,政府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每年春节慰问金,五保对象都有享受。2000—2010年,全区累计下发五保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费及其他补贴1076.84万元。2010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保持在92%以上,供养资金由2009年的人315元/月提高到352元/月。
  医疗救助2005年2月,下发《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立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筹集不得少于人均3元的标准进行筹集,是年开始医疗救助。累计发放医疗救助金73.54万元,救助513人。
  2006年,总结上年执行情况,进行医疗救助的“提标扩面”,一是在原来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三类对象基础上,增加“三老人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游击队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遗属和各级劳动模范等三类对象;二是将五保“三无”对象门诊费和恶性肿瘤化疗费、尿毒症血透费纳入救助范围。全年发放医疗救助金219.01万元,救助396人。
  2007年,医疗救助范围又有扩大,享受政策补助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重病困难对象列入了医疗救助范围,全年救助城乡困难居民798人,支出医疗救助金285万元。建立 “五保”集中供养人员一年一体检制度,由敬老院所在乡卫生院负责体检,人年体检费100元。
  2008年,提高当年累计最高救助额度。一类救助对象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及遗属。在乡历届各级劳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三老”对象,由9000元提高到11000元;二类救助对象即“五保”和“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享受政策定补的精减退职老职工、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者,由7000元提高到9000元。三类救助对象即其他患重病的社会困难对象,由6000元提高到7000元。全年支出医疗救助金385.6万元,救助城乡困难居民1221人。
  2009年,继续提高当年累计最高救助额度。一类救助对象提高到30000元,二类救助对象提高到20000元,三类救助对象提高到10000元。全年支出医疗救助金535.163万元,救助城乡困难居民1503人。发放惠民医院就诊卡6000多份,全区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就医可享受“十免十减半”和30%的就医减免优惠。继续五保供养人员体检制度。
  2010年,政府投入10多万元建设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首先在中医院开展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医疗救助金由定点医院垫付,医院每月定期再与民政局结算。全年发放医疗救助金553.57万元,共有1300多人得到医疗救助。
  临时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城乡居民的临时性困难,除由乡、村集体给予帮助外,自1950年开始,丽水县民政部门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救济款,帮助他们解决吃、穿、住和治病等困难。1950—1993年,共发放社会救济费39148.44万元(其中旧人民币38943.91万元),救济大米42961千克。1994—2010年,累计发放临时救助费521.99万元。第五章社会福利
  第一节慈善事业
  育婴堂清乾隆二十年(1755),知县陈谐建育婴堂于县治东南城隍庙右,置田地若干亩,咸丰八年(1858)毁。同治三年(1864),知府清安加以整理,改为收养、寄养两种。同治九年(1870),知府潘绍诒陈请大府得盐厘津贴岁若干,广设求养一等,并种痘,给衣,初收养20人,后增至200余。民国初,盐厘裁撤,经费顿减,大水冲毁墙屋。民国11年(1922),经县议会提议,修葺大门,添增收养名额。民国15年(1926)有田地塘668.196亩,除招雇乳妇外,雇管堂男女各1人。
  保婴社清道光年间(1821-1850)由叶庭辉、王荣生、叶文涛等捐设于碧湖。兵燹后,知府清安复饬县幕王光祖、协董林永年等就西南二乡殷富各户凑金权子,凡家贫抚养无力者,每婴一名给钱二干。清光绪四年(1878),叶瑞荣购地独建育婴堂,前后各三楹,堂内乳妇、男役各1名。民国15年(1926),有田租二百三十三石六斗,店屋1间。民国18年(1929)改为碧湖保婴委员会,民国33年(1944)停办。
  救济院民国元年(1912)设,有租田400余石,院下附属有育婴所、孤贫所、贫民习艺所等。救济院对贫民、残疾人施衣施食。
  儿童福利院1949年6月,县人民政府接收救济院,改办育儿所(址设城关镇泗洲楼局弄),接收婴儿27名。1950年1月,移交给丽水专署民政科改办生产救济院,内设育幼部。1952年5月,专署撤销,交回丽水县政府。1956年9月撤,在院8名儿童移送温州市教养院。1957—1959年,收容的弃婴寄养农村。I960年,县办托儿所,将收养的弃婴集中教养。1961年,建县儿童福利院(址设城关镇文昌路),1983年,拨款5万元建一座三层楼房。至1990年,共支出经费42.44万元,收容弃婴1210人,其中女婴约占82%,残疾者约占20%,群众领养655人,送回原主233人,抚养长大后参加工作14人。1990年底,儿童福利院有工作人员9人,在院儿童66人。1991年,征地1899平方米,建造市综合社会福利院。1995年8月,位于解放街207—1号的新院建成,9月,孤儿全部迁入新院。至2003年,免费为33位孤儿做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骨科等大手术40次。2006年,筹资110万元,对全院住房进行全面修理、改造并添置了院内设施,全院面貌焕然一新。2007年3月,中国收养中心、冰岛收养协会向儿童福利院捐赠价值4万多元的康复器材。是年,被评为“优秀全国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2008年4月,被评为“浙江省第四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11月,被评为“莲都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单位”。12月,由旅意华侨捐资2万元,建电脑室,有5台电脑供孩子们学习、娱乐。2009年在南楼东边的1一3层修建消防楼梯,配备消防灭火器。5月,派员到重庆参加民政部收养中心举办的脑瘫康复师培训,康复室改造项目验收合格,6月1日投入使用。2010年,在北楼顶加盖一层,面积150平方米,设有康复室、电脑室、阅览室,改善孤儿的生活和学习环境。4月15日,寄养在农村的23名孤儿除1人不愿回院外,其他全部接回院里养育。通过“爱无国界”爱心组织资助江丽赞,在上海复旦儿科医院成功做了心脏手术;通过医疗救助和社会赞助,为丽丹做了双耳膜修补手术,恢复了听力。
  敬老院1959年,全县办8所五保老人敬老院,收养152名老人,其中公社办的3所,收养69人;大队办的5所,收养83人。1960年3月,全县敬老院12所,收养300位老人。1961年,国家经济发生暂时困难,敬老院全部停办。
  1983年5月8日,新合乡办敬老院1所,收养5名老人。1984年,对入院老人国家补助每人生活费60元。为鼓励乡镇办敬老院,制定奖励办法:办院1所,补助开办费1000元,送黑白电视机1台。是年12月29日,崇义乡办敬老院1所,收养4名老人。1987年,城关镇丽东村办敬老院1所。1988年起,对入院老人的补助费提高到100元。1991年,省民政厅、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向部分敬老院赠送毛毯,丽水市接收10床,全部下发敬老院。1994年11月,全省十四次民政会议提出大力兴办普及敬老院。1995年4月,省民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的实施意见》,筹措扶持敬老院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各地新办一所乡(镇)敬老院原则上补助1.5万元。是年,丽水市新办敬老院7所,入院老人41人。1996年,新办乡镇敬老院9所,入院老人86人。同年,市民政局投资60万元兴建市级示范性敬老院1所,接收自费老人。1997年,新建敬老院2所。1998年,全市乡镇敬老院21所,市级自费收养敬老院1所。是年,地区民政局组织敬老院验收评比,双溪、碧湖、水阁、老竹镇和双黄乡五个敬老院被评为先进敬老院。2003年5月7日,省民政厅提出开展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试点工作的意见。2004年6月3日,下发《丽水市莲都区农村敬老院建设规划的通知》,全区划为5个片,分别在碧湖镇概头建设郑榴娟第二敬老院、在老竹镇沙溪建设老竹敬老院、在雅溪镇双溪建设雅溪敬老院、在双黄乡黄畈建设双黄敬老院、在城区租用丽水市邮政培训中心建设幸福敬老院等5所敬老院,至2005年10月19日全部竣工。其中,碧湖敬老院由台胞梁岳先生资助250万元,扩建面积2635平方米,床位120张;老竹敬老院投资170万元,扩建面积1907平方米,床位84张。全区542名五保“三无”对象有499名实行了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率为92%,为全市前列,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集中供养率80%的任务。2006年,区民政局设立敬老院专职会计,加强了五保集中供养资金的管理。2007年,对城区幸福敬老院(青林中学)和双
  2009年12月,后庆社区爱心超市黄敬老院改造建设,青林幸福敬老院投资150万,改建3600平方米,床位120张;双黄敬老院投资10万元,增床位20张。2008年,集中供养资金标准由2007年的每人248元/月提高到每月281元。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村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2009年,集中供养资金标准提高到每人315元/月,农村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建立消防安全等五项制度。2010年,设立莲都区幸福敬老院、郑榴娟第二敬老院、老竹敬老院、双黄敬老院,确定4所敬老院为区民政局下属纯公益事业单位,各核定了3名事业编制。4所敬老院的管理由所在乡镇街道管理为主改为由区民政局直接管理为主。是年,通过社会公开招考和商调12名工作人员。
  省第一儿童保育院民国27年(1938),省第一儿童保育院在丽水碧湖镇成立,收容杭、嘉、湖等沦陷区难童百余人。是年底开始建院舍,次年建成平房数十间,占地33333平方米。爱国华侨陈嘉庚曾多次捐款。民国28年(1939)底,院童近千人,工作人员60余。民国31年(1942)夏,日军入侵丽水,保育院撤至云和县河上村,3个月后,返回碧湖。民国32年(1943),日军再扰丽水,保育院再度撤到云和河上。民国33年(1944)秋,河上一带发生鼠疫,保育院迁平阳顺溪。民国35年(1946)6月,省社会处接管第一保育院,改名慈幼院。
  慈善捐助2006年4月,丽水市慈善总会莲都区分会成立。当年即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捐助活动,共捐爱心款39.96万元。浙江中烟工业公司免费为全省生活困难的白内障患者实施摘除手术,共有30名患者受惠。97名贫困学生得到慈善助学。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慈善医疗救助卡400户,每户500元,计20万元。
  2007年,继续开展慈善捐赠月活动,共募捐33万元。为31名生活困难的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发放慈善医疗卡400户,计20万元。开展“慈善助学”活动,有200位贫困学生得到资助。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莲都区慈善分会开展赈灾募捐,全区共有535个单位,66895人次参加捐款,共募集救灾款482万元,全额送往灾区。为40位生活困难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开展“慈善助学”为309名贫困学生解决入学难问题,共发放助学款50.58万元(其中万象集团定向助学款26.57万元)。省、市慈善会启动“爱心彩电,欢乐奥运”项目。莲都区慈善分会共向低保等困难家庭送彩电100台。发放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卡400张,计20万元。是年,市、区慈善机构开始探索“造血型”扶贫项目,区慈善分会核定100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给予扶持,共投入扶贫资金15万元,发展家庭种植业和养殖业。
  2009年,开展全民慈善捐赠活动。共收捐款94.33万元(其中30万是南山工业园区欧宝实业有限公司用于定向助学捐款)。春节期间,安排困难群众“慈善年夜饭”和慰问集中供养敬老院老人等共支出20万元。发放283名贫困学生助学金65.16万元。
  2010年3月,莲都区慈善分会撤销,建立莲都区慈善总会。3月29日,成立莲都区慈善总会筹备委员会。7月27日,莲都区慈善总会成立。有团体创始会员47个,理事会理事47人,召开莲都区慈善总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莲都区慈善总会章程》等三项制度。是年慈善捐赠月,共募捐72.9万元。为13名生活困难的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开展“慈善助学”,为259名贫困学生发放助学款68.5万元。开展“造血型”扶贫项目,扶持120户困难户,投入资金12万元。“助医"14.6万元,“助困”12.95万元。为玉树地震等灾害募捐17万元。
  红十字会莲都区红十字会工作原归口区卫生局。2005年,累计发放救助款物19余万元。2007年,先后派出医疗队5次深入山区各地,义诊1500余人次。2008年7月,莲都区红十字会经区编委批准设立,核定编制3名,规格相当于正科级。2010年1月,区委配备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同年7月人员到位,区红十字会正式独立,并选址双渠弄4号二楼作为办公场地。是年春节期间,开展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活动,分别在丽新、老竹、大港头等乡镇进行走访慰问,共慰问困难家庭100多人次,价值3万余元。
  第二节老龄事业
  老年教育1990年,丽水市老年大学成立,先后共开设58门课程。1998年,浙江省老年电视大学建立,并在全省开播,是年8月,浙江省老年电视大学丽水分校成立,并开班办学。2005年,莲都区分校被评为市级先进办学单位。2009年,成立老年电大直属班。2010年,莲都区共有集中收视教学点44个。老年电大学员5000人次。
  老年体育1987年12月2日,丽水市首届老年体育协会成立。至2010年,全区4个街道、22个社区、12个乡镇、区直11个大系统、304个行政村成立了老年体育协会。全区共建有门球场24片,地掷球场12片,气排球场50片。全区老年体育健身活动普及,以100多处健身辅导站和300多位热心群众体育活动的教练员为依托,开展老年群众体育活动,全区58278名老人中有一半以上老人经常性参加各种各样的老年体育活动。有7个乡镇多次举办了老年运动会。
  自1991年至2006年,莲都区连续13年被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授予“浙江省老年人体育先进集体”称号。2004年,西溪乡被农业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农民体协评为全国亿万农民健身活动先进乡镇。2006年,碧湖镇被浙江省体育局授予“浙江省群众体育先进单位”称号。2008年,莲都区被中国老年体协评为“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全国亿万老年人健步走向北京奥运会”活动先进地区。至2010年,有7个乡镇4个街道被评为省级小康型老年体育先进乡镇。
  养老服务工程2004年,创建浙江省老龄工作规范化社区“3587工程”。至2010年,莲
  2010年1月,浙江省慈善总会到仙渡乡葛畈村敬老院送书
  2009年10月,区政府领导慰问百岁老人都区共有21个社区通过省级考核,获“浙江省老龄工作规范化社区”荣誉称号,达标率为95.45%o2009年,在后庆社区、凤凰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2010年莲都区政府在全市率先发文,全面推进全区“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
  2005年,启动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发放工作,至2010年共办理老年优待证6万多份。
  莲都区老竹畲族镇敬老院(2008年10月摄)
  2007年,开始建立为老年人办实事机制,实行政府每两年为老年人办几件实事制度。
  2007年始,90—99周岁长寿老人开始享受人年均100元补贴慰问金,2009年提高到人年均200元。2010年,百岁老人营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医疗救助参照优抚对象标准执行。
  2010年开始,42651位60周岁以上的城乡老年人每月直接领取60元基础养老金,其中1734名复退军人还享受特殊的优待政策。2009年重阳节期间,举办“金婚情国庆礼”大型婚庆活动。
  2001年,民政部将发行福利彩票筹集到的福利金,80%用于资助城市、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农村乡镇敬老院的建设,命名为“社区老年福利星光计划”。2002年7月,成立区“星光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2002年12月底,选择15个重点社区作为“星光计划” 的实施单位,其中万象街道4个,紫金街道5个,白云街道4个,岩泉街道2个。项目总面积1781平方米,投入资金287.43万元,其中政府投入194.27万,福利资金55万,自筹38.16万。2003年,通过市级验收。
  2007年,省民政厅决定将2001年以来实施的“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向农村拓展,在全省100个农村、社区先行试点。太平乡小安村等3个村为全省“农村老年星光之家”建设项目试点村。是年,共筹资金74万元,完成总建筑面积4800平方米。
  2008年,莲都区建设25个“农村老年星光之家”。7月中旬,在丽新乡畎岸村召开全区“农村老年星光之家”建设现场会,全区共筹措资金196.9万元,8月全面启动建设,11月20日完成,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2009年,莲都区建设48个“农村星光之家”,8月在太平乡下=村召开区“农村老年星光之家”建设现场会。政府共投入资金130万元,总建设面积10140平方米,年底完成项目验收。2010年,建设55个“农村星光老年之家”,在老竹畲族镇新屋村召开现场会。筹措资金477.4万元,其中政府投入184万元,累计改建新建面积11342平方米,年底完成项目验收。内有棋牌室、阅览室、电教室或老年电视大学、休闲活动室和健身锻炼场所。2007—2010年,莲都区共投入446万元,建立“农村老年星光之家”131个。第二节福利企业生产
  清宣统三年(1911),县办贫民习艺所于县公署后枣山。常年经费以县税抵补金捐充,年900元。初习制毛笔、毛巾、篦箕等3种工艺。民国11年(1922),改习竹工、金工两科,嗣以费绌,先办竹工科,制雨伞,招徒20名,有技师2人。24年(1935)停办。
  1952年5月,接收丽水专区人民生产救济院,改办丽水县人民生产救济院。设育幼、休养、门市、纺织、油脂等五个部门。纺织部原福利社,1951年人民生产救济院接管,主要是解决部分军属、工属的职业和生活问题。油脂部1951年3月土地改革时接收地主油坊,并由丽水专署拨稻谷1.21万千克,大米1.37万千克,改办油脂部。1955年,将县生产教养院纺织部划出,改为丽水县纺织生产自救社。1956年5月1日,县纺织生产自救社并入公私合营丽水棉织厂。
  1959年1月,城关镇创办丽水盲人福利厂。生产人员发展到31名,其中盲人19名,半盲3名,主要经营铇豆饼、敲棕骨、打草制品、制粉笔、做糨糊等。1966年7月,碧湖镇将盲人组织起来办街道工厂,县民政科拨生产周转金400元。1973年,改办碧湖利民综合厂,生产棕丝、岩麻绳、棒冰棍、海绵弹簧枕头。1967年3月,雅溪区组织盲人加工组,县民政科拨生产周转金200元.1977年11月,雅溪区组织盲人福利厂,内务局又拨款620元,生产棕丝、岩麻绳。1974年6月,成立曳岭区盲人岩麻小组,自筹资金500元,内务局拨款400元,生产岩麻绳,原料由曳岭区供销社供应,产品由供销社收购。1975年4月,筹建县福利厂。地点在丽阳公社天宁寺大队贺家自然村原民政部门办的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旧址,占地0.56公顷,县内务局拨款7.44万元,新建厂房247平方米。当年投产,产品为车胎鞋底。1976年,生产皮鞋、电风扇。1981年初,为解决残疾人就近上班、迁皮鞋车间至括苍路120号原敬老院内。县财政局拨款3万元,民政局拨款1万元,新建皮鞋车间厂房340平方米。1985年,创办制氧厂,1986年4月,建立福利总厂。1985年,成立丽水县民政工业供销公司,1986年,转办民政工业服务部,主要工作是负责福利企业的生产管理,做好供产销的协调工作,搞好福利企业的年审年检。经丽编[1998]15号文批复,成立丽水市福利企业办公室。对全县福利企业归口管理。
  1985年8月,省民政厅制定《浙江省乡镇福利工厂管理办法》规定乡镇福利工厂安置盲聋哑残人数应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并给予税收优惠。是年底,全县新办7个乡、镇福利厂。1988年,省民政厅发《清理整顿社会福利企业实施方案》和《清理整顿社会福利企业验收标准》,丽水市撤销12个不符合条件的福利厂。1993年,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精神,民政、税务部门对全市乡镇福利企业进行年检,并形成制度。1994年,根据省厅要求推行残疾职工养老保险,残疾人上岗证,残疾人登记表等四表一册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年检年审制度。1998年1月,民政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得到延续。2005年,莲都区福利企业工业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均超亿元。2007年,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精神,开始执行新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1986-2010年莲都区福利企业基本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一览
  表31—5—1
  第四节避灾工程
  2006年,省民政厅发出《关于切实加强“避灾工程”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开展调查研究,做到周密组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2007年,莲都区启动避灾工程建设,布置12个避灾中心项目。是年,碧湖镇、太平乡建成2个避灾中心,可临时安置受灾群众300人左右。2008年,完成岩泉街道秋塘村、丽新乡畎岸村等10个避灾中心的改建,总改建面积2640平方米,可转移安置灾民1500人。2009年,完成碧湖镇下街等18个避灾中心改建,总改建面积11650平方米,可转移安置灾民3000多人。2010年,继续开展“避灾工程”建设,全区完成碧湖镇河口村等10个避灾中心建设,总改建新建面积2535平方米。自“避灾工程”开展以来,共取得补助资金148万元。第六章社会事务管理
  第一节民间组织
  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社会社团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修订《社会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至2010年底, 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共有4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共有104个。
  1990年开始开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清理整顿以后,社会团体依法纳入管理轨道。2000年4月,对全区气功类组织进行全面调查清理整顿,依法取消2个气功的社会团体。2009年,开展全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2010年,建立完善社会组织重大任务报告制度和对全区40多家社会团体进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1991—2010年莲都区社会团体登记情况统计
  表31-6-1单位:个2001年,区民政局开展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是年底,辖区共有2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均为教育类组织。至2010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数增至104个。
  2001-2010年莲都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情况统计
  表36-6-2单位:个
  第二节收养登记
  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一次对公民收养行为作出规定,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民政部门承担收养登记工作。1998年11月,收养法部分修正,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放宽了收养条件,完善收养程序,收养关系统一由民政部门登记。
  2010年4月,省民政厅检查组对莲都区收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检查指导1992—2010年全区办理中国公民收养登记情况一览
  表36-6-3单位:人
  第三节殡葬管理
  1968年前,丽水实行土葬。1968年,在通惠门外观音桥边建火葬场,后因离城太近房屋转让其他部门。至1980年,丽水丧葬仍沿土葬旧习。1980年8月,在水阁公社垟店岭重建火葬场,建筑面积772平方米,1981年4月竣工。1981年8月5日开始营业。1982年10月11日,县民政等8个局联合发《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1983年3月,县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1985年2月18日,成立县殡葬管理所。1988年6月27日,市政府发《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补充规定》,从是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死亡后,都应实行火葬。
  1989年8月,在水阁乡堆店枫朝山建骨灰安葬公墓。至1990年5月,投资19万元,征用山地16257平方米,首期开发墓基210穴。是年6月,成立公墓管理所,9月运营。1990年,在双溪镇洪渡村进行土葬公墓试点。1994年11月17日,丽水市政府印发《关于殡葬管理的通告》,规定凡在本市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尸体和无名尸,由公安部门验尸后,书面通知殡仪馆接尸,一律实行火化。并规定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寄存,可以深埋不留坟堆,也可以安葬在丽水市公墓。1996年5月7日,印发《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封建迷信用品市场的通知》,民政、工商等部门联合对封建迷信用品市场进行清理整顿。
  1998年12月8日,印发《丽水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2月1日,下发《关于在全市推行殡葬改革实行遗体火化的通知》,规定从1999年4月12日零时起,全市区域范围划为火化区,遗体实行火化。全市火化区人口近33万殡葬改革宣传(摄于2010年3月)
  人,占全市人口总数的97%,少数村因交通不便等原因,暂缓推行火化。为配合推行火化,殡仪馆共投入60多万元,新增五辆殡仪车,先后安装了两台火化油炉。截至12月12日,全市共火化1770具,火化率100%。2000年4月5日,印发《关于开展推行殡葬改革实行遗体火化工作“回头看”活动的通知》,召开全区殡葬改革会议。是年,火化遗体2403具,火化率100%。
  2003年10月26日,印发《关于推行村级生态墓区建设的通知》,要求在建设生态墓区。
  2004年3月5日,印发《关于实施村生态墓地建设,开展“三沿五区”坟墓整治的通告》,规定1999年4月12日全区推行火化后在“三沿五区”建造的坟墓,于2004年5月12日前迁入村级公益性生态墓地或公墓;1999年4月12日前在“三沿五区三沿”指沿铁路、沿公路(包括县乡各级公路)、沿通航河道两侧,“五区”指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包括农村各村居住点)、开发区]建造坟墓的坟主须在2004年5月12日前,将坟墓迁移至村级公墓或公墓,或将墓深埋绿化。坟墓绿化一般采用坟前植树,坟体种植草皮覆盖或爬墙虎等常绿藤类植物覆盖。2005年3月,开展生态墓区建设和“三沿五区”坟墓整治工作“回头看”活动。2007年,区政府重新制定殡葬改革三年规划。2008年3月3日,就生态墓地建设和“三沿五区”坟墓整治工作,全区召开动员会并与各乡镇(街道)签订目标考核责任状。至2010年底,全区已建乡村生态墓地31个,以''小型、节地、生态、环保、绿化、美化”为主要内容的生态葬法得到推广。
  2008年6月2日,实行管办分离,建立莲都区殡仪管理执法大队。6月25日,成立莲都区殡葬行业协会。
  第四节勘界与地名管理
  1997—1999年,莲都与6个毗邻县(市、区)相互之间的6条、共459.97千米长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完毕,并分别签订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6条行政区域边界线设置界桩15个,实地埋设界桩15个。2001年8月8日,省政府(浙政函(2001)155号)同意6条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莲都缙云线(简称莲缙线)北起莲都、缙云、武义三县边界线交会点,南至莲都、青田、缙云三县边界线交会点止,全长88.34千米,涉及莲都6个乡(镇)共24个行政村和缙云6个乡(镇)共33个行政村,设置界桩3颗,实地埋设界桩3颗。莲缙线1号界桩位于雅溪镇竹后村与缙云县新建镇双港桥村交界处,界桩编号为250126001;莲缙线2号界桩位于仙渡乡滴水岩村与缙云县东渡镇隘头村交界处,界桩编号为250126002;莲缙线3号界桩位于黄村乡戈剳村与缙云县东渡镇银坑村交界处,界桩编号为250126003。
  两县(市)于1997年9月25日和26日,在丽水(莲都)对莲缙线进行了首次核界,1998年5月14日,两县(市)在缙云进行了第二次核界,1999年9月17日,双方在丽水进行勘界工作成果检查验收和资料汇总工作,1999年12月13日,两县(市)人民政府签订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和缙云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2001年8月8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生效。
  武义莲都线(简称武莲线)位于金华莲都地线中段,界线总体呈西南一东北走向,西南起自武义、莲都、松阳三县边界交会点[简称武莲松三交点,为金华市丽水地区(丽水市)行政区域界线(简称金丽线)0725003号界桩点],往东北止于武义、莲都、缙云三交点(金丽线0725004号界桩点),全长85.24千米,依次经过武义县三港乡、大溪口乡、明山乡、新宅乡与丽新畲族乡、太平乡(原巨溪乡)、雅溪镇(原西溪乡、泄川乡)、老竹畲族镇等8个乡镇,设置三交点界桩2颗,实地埋设界桩2颗。武莲松三交点0725003号界桩位于武义县三港乡张大山村、丽新畲族乡吾赤口村与松阳县三都乡周山头村接壤的千坑凹山顶。武义、莲都、缙云三交点0725004号界桩位于武义县新宅乡青峰岭村、雅溪镇(原泄川乡)双源村与缙云县双川乡雪峰村交会处。
  武莲线于1997年6月24日在武义召开的金丽(莲)线中段首次核界会议上共同认定,1998年4月28日,由武义、丽水、松阳三方勘界办到实地勘定,并签订了武莲松三交点协议和埋桩纪要。武莲线止点为武义、莲都、缙云三县三交点(简称武莲缙三交点),即金丽线0725004号界桩点,该点于1998年7月8日由武义、丽水(莲都)、缙云三方勘界办到实地勘定,并签订了武莲缙三交点协议和埋桩纪要。1999年8月25日至9月1日,两县勘界办在武义、莲都进行了勘界工作成果检査验收和资料汇总工作,1999年9月20日,两县市政府签订了《武义县人民政府与丽水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2001年8月8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生效。
  莲都松阳线(简称莲松线)北起武义、莲都、松阳三县边界线交会点,南至莲都、云和、松阳三县边界线交会点止,全长63.30千米,涉及丽新、高溪、碧湖、大港头4个乡(镇)16个村和松阳县的三都、板桥、裕溪3个乡15个村,设置界桩2颗,实地埋设界桩2颗。莲松线1号界桩位于丽新畲族乡白岸口村和松阳县板桥畲族乡桐榔村交界处,界桩编号为250128001;莲松线2号界桩位于碧湖镇堰后村和松阳县裕溪乡合溪村交界处,界桩编号为250128002。
  莲松线于1997年9月26日,两县(市)在丽水(莲都)进行了首次核界,1999年1月29日,两县(市)在松阳进行了第二次核界,1999年4月8日,双方在莲都进行勘界工作成果检查验收和资料汇总工作,1999年9月3日,两县市人民政府签订《丽水市人民政府和松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2001年8月8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生效。
  莲都云和线(简称莲云线)北起莲都、云和、松阳三县边界线交会点,南至莲都、云和、景宁三县边界线交会点止,全长65.28千米,涉及大港头、郑地、峰源3个乡(镇)11个村和云和县的石塘、朱村、云坛3个乡镇12个村,设置界桩2颗,实地埋设界桩2颗(其中莲都、云和、松阳三县边界线交会点一个)。莲云线1号界桩位于大港头镇均溪村与云和县石塘下坑村交界处,界桩编号为250123001;莲都、云和、松阳三县边界线交会点界桩位于大港头镇石桥村、云和县朱村乡大岗山村和松阳县裕溪乡内陈村交会点,界桩编号为3325012328S。
  莲云线于1997年9月25—26日,两县(市)在丽水(莲都)进行首次核界,1998年1月16日,两县(市)在云和进行了第二次核界,1998年12月4日,双方在莲都进行勘界工作成果检查验收和资料汇总工作,1999年8月27日,两县市人民政府签订《丽水市人民政府和云和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2001年8月8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生效。
  莲都景宁线(简称莲景线)西起莲都、云和、景宁三县边界线交会点,东至莲都、青田、景宁三县边界线交会点止,全长51.43千米,涉及峰源乡8个村和峰源林场和景宁县的金钟、大顺、陈村3个乡6个村,设置界桩1颗,实地埋设界桩1颗(其中莲都、云和、景宁三县边界线交会点实地未埋设界桩)。莲景线界桩位于莲都区峰源林场鸡赛坑林区和景宁县大顺乡高沈村交界处,界桩编号为250129001;莲都、云和、景宁三县边界线交会点界桩位于峰源乡上垟村西边的张师坑、云和县云坛乡包山村东边和景宁县金钟乡潘坑村北面交会点,界桩编号为3325012329S(实地未埋设界桩)。
  莲景线于1997年9月26日,两县(市)在丽水(莲都)进行首次核界,1998年1月16日,两县(市)在景宁进行了第二次核界,1998年12月10日,双方在莲都进行勘界工作成果检查验收和资料汇总工作,1999年8月27日,两县市人民政府签订《丽水市人民政府和景宁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2001年8月8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生效。
  莲都青田线(简称莲青线)莲青线走向北起莲都、青田、缙云三县边界线交会点,南至莲都、青田、景宁三县边界线交会点止,全长106.38千米,涉及黄村乡、岩泉街道、紫金街道、富岭街道、水阁街道、碧湖镇、大港头镇、峰源乡共28个村和青田县舒桥乡、石帆乡、腊口镇、章村乡、祯旺乡共21个村,设置界桩4颗,实地埋设界桩4颗(其中莲都、青田、景宁三县边界线交会点界桩和莲都、青田、缙云三县边界线交会点界桩各1个)。1号界桩位于紫金街道风化村与青田县石帆乡下岙村交界处,界桩编号为250122001;莲青线2号界桩位于大港头镇西黄村与青田县章村乡黄庄村黄庄岭头交界处,界桩编号为250122002;莲都、青田、缙云三县边界线交会点界桩位于黄村乡黄坑村、青田县舒桥乡蔡坑村和缙云县石笕乡桃坑村交会点,界桩编号为3325012226S;莲都、青田、景宁三县边界线交会点界桩位于峰源乡金坑村、青田县祯旺乡昌其村和景宁县陈村乡庙斜村交会点,界桩编号为3325012229S。
  莲青线于1997年8月27日,两县(市)在青田进行首次核界,1997年10月23日,两县(市)在莲都进行了第二次核界,1999年10月29日,双方在青田进行勘界工作成果检查验收和资料汇总工作,1999年11月16日,两县市人民政府签订《丽水市人民政府和青田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2001年8月8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生效。2004年,莲都区与6个毗邻县第一次联合对6条行政区域边界线、15个界桩两侧地形、地物和界桩方位物进行检查核对,并对界桩褪色的油漆进行修复,同时联合检查的双方向上级政府写出联合检査报告。
  2007年10月开始,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民区(2007)154号)精神,及时地与毗邻县市民政局开展“平安边界”建设工作,并签订了“平安边界”共建协议书。
  2008—2009年,莲都区与6个毗邻县第二次联合对6条行政区域边界线、15个界桩两侧地形、地物、和界桩方位物进行检查核对,并对界桩褪色的油漆进行修复、树立了界桩警示牌,同时联合检查的双方向上级政府写出联合检查报告。
  1999年8月,丽、云、景三县(市)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签字仪式第七章革命老区建设
  第一节革命老区报批
  组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革命老区工作未设立领导机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科负责掌管。1957年,设立县革命老区办公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1988年12月,成立丽水市革命老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民政局下设办公室。之后,领导小组进行了多次调整。2004年4月,成立莲都区革命老区开发建设促进会,王庭璋为首任会长,另副会长4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理事48人,顾问12人。2010年5月18日,莲都区革命老区开发建设促进会进行换届选举,程敬群为会长,另副会长4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理事49人,顾问6人。
  划定与报批1979年,全县确定有17个生产大队为革命老区。1984年7月11日,省民政厅发出《关于划定革命老根据地问题的复函》,复函规定划定革命老根据地的标准。1986年,新划定革命老区村111个。1987年,划定革命老区村4个。1988年5月13日,省政府命名丽水市为革命根据地市。1992年,划定革命老区村5个。至1992年底,全市共有革命老根据地村137个,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38个,抗日战争时期99个。
  革命老根据地乡(镇)划定:1986年2月22日,皂树、仙渡、石蒙圩、双溪、泄川、太平、莲乐等8个乡为抗日战争时期革命老区乡。是年3月13日,丽水地区民政局批准峰源、丽新、崇义、巨溪、永丰等5个乡为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革命老区乡,批准郑地、北埠、港和、双黄、张村街、平原、高溪等7个乡为抗日战争时期革命老区乡。
  1992年5月,撤区扩镇并乡。12月22日,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重新认定老竹畲族镇、大港头镇、双溪镇、巨溪乡、峰源乡、泄川乡、郑地乡、双黄乡、高溪乡、丽新畲族乡、太平乡、西溪乡、仙渡乡为革命老区乡(镇)。
  1992年丽水市革命老根据地乡镇村一览
  表31-7-1续表31-7-1
  第二节革命老区扶持
  文教卫生体育帮扶文化帮扶开始于1952年,浙江省老根据地访问团到丽水慰问老区人民,并演出文艺节目。1957年,县人委组织老区访问团,访问革命老根据地人民。2005年以后,区委、区政府组织文艺工作者和书法家,深入老区,送戏进老区,为老区人民书写春联等。2001—2010年,为乡村中小学争取资金240万,改造、扩建校舍16处,完善了老区中小学办学条件。从1998年开始,组织市区优秀老师下乡支教,并对老区的教师实行传、帮、带,提高老区教师的教学水平。2001年开始,全区投入资金,新建和改建老区的乡镇卫生院,并在有条件的村庄建村卫生室,购置一些必备的医疗设备,解决了老区人民看病买药难的问题。2005年以后,会同医药卫生部门,多次组织医疗队深入老区,为老区人民上门行医送药。2010年,革命老区北埠村建造了一个规模较大、功能齐全的社区康复中心,内设卫生服务中心、康复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和健身广场。绝大多数老区乡村都配备了型健身活动场所。
  交通帮扶一是实施康庄工程。从1998年至2010年,投入大量资金建设老区的通乡、通村公路。至2010年,已建成康庄公路700多千米,道路的硬化率也已达到89.7%,既方便了老区群众的出行,又促进了老区经济的发展。二是为了方便老区人民的山地和田间劳作,帮助其建造机耕路510条,总长852.3千米。
  科技帮扶在农业、科技等部门帮助和指导下,老区先后建成峰源、郑地万亩无公害高山蔬菜基地、北埠省级茶叶示范园区、梁村的农业产业与旅游休闲养生相结合的美丽乡村、老竹的处州白莲生产基地等。此外还在老区建设了许多颇有特色的集农业观光、体验休闲、生态养生于一体的美丽村庄。
  生活帮扶对老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及其遗属生活问题,区里出台相应困难定补政策。对全区263个“三老”人员和655个“三老”遗属实行困难惠补,每人每月100元。至2010年底,发放“三老”及遗属补助款34万元。
  五宅底村全景,1939年中共丽水县党代会在此举行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阅读

相关人物

周丽平
相关人物
万暄
相关人物
叶庭辉
相关人物
王荣生
相关人物
叶文涛
相关人物
梁岳
相关人物
王庭璋
相关人物
程敬群
相关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