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职工生育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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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602
颗粒名称: 第五节 职工生育保险
分类号: F840.617
页数: 1
页码: 1229
摘要: 1994年12月,公布《丽水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市属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参保,按职工人均月2元的标准提取。
关键词: 莲都区 生育保险

内容

1994年12月,公布《丽水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市属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参保,按职工人均月2元的标准提取。2002年7月,《关于莲都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统一管理。12月,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莲都区企业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医疗费。2007年3月,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丽水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定额生育医疗补偿费。
  2002—2010年莲都区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收支情况
  表30-4-11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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