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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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59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医疗保险
分类号: F840.613
页数: 4
页码: 1222-1225
摘要: 企业职工大病医疗保险1993年10月,成立丽水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委员会。1994年1月,制定出台《丽水市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社会保险试行办法》,2月1日起实施。
关键词: 莲都区 医疗保险

内容

企业职工大病医疗保险1993年10月,成立丽水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委员会。1994年1月,制定出台《丽水市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社会保险试行办法》,2月1日起实施。
  大病医疗保险范围为急病抢救、内脏疾病、严重外伤、恶性肿瘤、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因难产引起的合并症。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筹、留有储备”的原则筹集。按照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实有人数按季度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每年一定(标准见下表)。
  若干年莲都区企业大病医疗保险历年缴费标准一览
  表30-4-3单位:元/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1年3月,丽水市政府颁布《丽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从2001年4月1日起实施。将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和企业大病医疗社会保险合并,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所有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所有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省部属、军队属及外地驻丽机构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按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和退休人员月平均工资之和为基数的5%缴纳,其中4%用于补充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用于个人住院医疗费负担超过一定数额后的住院医疗费补助。
  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
  2003年1月,提高公务员补助筹集标准,筹集标准提高到6.5%,并建立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制度。
  2006年10月,对《丽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进行了调整。从2007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0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报销改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特殊病种人员门诊医疗费一并纳入公务员门诊医疗费用管理,不再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并给予每人每年300元个人账户补助,70岁以上公务员再予每人每年300元的个人账户补助。同时,降低转院病人个人负担比例。
  在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2001年企业大病统筹划入976万元,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财政分别统筹基金补助750万元、1000万元、700万元、848万元、1600万元和1089万元,同时2008—2010年,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门诊财政分别划入250万元,每人每月40元划入门诊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包括统筹、个人账户及公务员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滚存结余888万元,个人账户滚存结余3336万元,公务员补助滚存结余1975万元。
  2001年至2010年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基金收支及待遇享受情况
  表30-4-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2月,成立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4月,出台《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同年8月,对试行办法进行补充,建立在校学生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在校学生在园儿童的意外伤害门诊和意外或疾病死亡的补偿,同时提高未成年人住院报销比例和降低住院起付标准,9月1日起实施。规定凡莲都区范围内,非农户籍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为莲都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在校学生不区分户籍均可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2007年度,成年居民个人缴费160元,政府补助120元,未成年人个人缴费50元,政府补助70元,低保、优抚对象、残疾、特困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担,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0元。
  2008年,将常住莲都区两年以上的外来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在个人缴费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政府补助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80000元;参保人员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起终止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可按3:1的标准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已经参加莲都区新农医的未成年人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只需补足个人缴费差额部分后,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2009年4月,进一步完善《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不增加的情况下,提高了医疗保障待遇,体现在“一降二增三提高”上。“一降”是指降低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从1800元降到1000元。“二增”是指增加普通门诊报销制度和增加在校学生与在园儿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残补偿金。“三提高”是指提高成年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平均每档报销比例提高10%;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80000元提高到100000元;提高在校学生与在园儿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死亡补偿金,从10000元提高到20000元。同时90岁以上的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担,并将符合计划生育范围的住院分娩及产前检查纳入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010年4月,进一步完善《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调整门诊报销比例,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进一步调整成年居民报销比例。每档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若干年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一览
  表30-4-5
  2007年,参保人数70149人,参保率为75.5%,其中成年人为11759人,未成年人58390人,当年累计征收居民医保基金1029.8万元,其中个人缴费462.4万元,政府补助567.4万元,支出为515.9万元,当期结余513.9万元。2008年,参保人数为77533人,参保率83.4%,其中成年人为13546人,未成年人63987人,当年累计收居民医保基金1498万元,其中个人缴费491.2万元,政府补助1006.8万元,支出为803.5万元,当期结余654.3万元。2009年,参保人数82165人,参保率为88.4%,其中成年人为15377人,未成年人66788人,当年累计征收居民医保基金1606.7万元。2010年,参保人数94285人,参保率为97.8%,其中成年人为15222人,未成年人79063人,当年累计征收居民医保基金1794.3万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04年10月,区政府成立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卫生局)负责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备工作和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2005年1月1日,《丽水市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开始实施,各乡镇、街道相应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成立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报中心(设在区社保中心),具体负责全区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为莲都区(含水阁、富岭街道)农村户籍人员,资金采取省财政、区财政和农民个人三级筹集,个人缴纳部分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收缴,其中农村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及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低收入家庭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安排,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由区残疾人保障基金支出。
  2007年7月1日起,在大病住院的基础上全面推行门诊费用报销制度,凡在碧湖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费用均可按比例报销。
  2010年,审批确定的莲都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44家,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治疗、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重症精神病等特殊病种所需的特殊药物治疗的门诊治疗费用。若干年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表30-4-6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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