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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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59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养老保险
分类号: F840.612
页数: 3
页码: 1219-1221
摘要: 企业养老保险1985年,养老保险社会化重新起步,国有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1984年7月开始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由当时的丽水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代办。
关键词: 莲都区 养老保险

内容

企业养老保险1985年,养老保险社会化重新起步,国有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1984年7月开始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由当时的丽水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代办。
  1987年1月,丽水市所有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实行社会养老保险。丽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设立,时称丽水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11月,丽水市首批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开始施行,至1992年原丽水市二轻局所属企业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基本实现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全覆盖。
  1993年1月,《丽水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发布施行,从政策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包括临时工)、城镇范围内个体劳动者及其雇用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都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10月,开始进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基本养老金开始由原来的退休费、各项津贴补贴两项之和改革为基础养老金、缴费养老金和保留的津补贴三项之和,同时初步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1996年1月,开始按职工缴费基数3%的规模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在原规定计发外,另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月,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1998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从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三个方面统一政策,依法保障。决定企业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逐步提高到8%;个人账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比例建立;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按“中人”(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新人”(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分别计发,“中人”基本养老2010年1月,全区召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会并发放首批养老金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新人”基本养老金不包括过渡性养老金,仅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8年10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再从养老保险费中提取管理服务费,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统一预算。2000年4月,基本养老金在1993年起的试点基础上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区社会保险办公室将每个退休人员养老金委托银行及时足额发放到指定储蓄账户。
  2001年1月,城建系统企业、纳爱斯公司、市区规划区私营企业等移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经办,莲都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范围开始由以企业为重点转向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
  2002年5月,参保人员退休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纳入社会统筹。
  2009年1月,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始统筹、合并使用。
  2010年12月底,全区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4135人,中断缴费2002人,实际缴费人数22133人,企业离退休人员8069人。1—12月,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14464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8708万元,转移收入117万元,利息收入27万元,上级补助收入1130万元,其他收入4482万元。1一12月,共发放企业养老金14389万元,月均发放1199万元,累计结余为973万元。
  2001—2010年莲都区各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在职、退休人数一览
  表30—4—1单位:人
  2001-2010年莲都区企业养老保险收支一览
  表30-4-2单位:万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984年7月,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86年底前,按每人每月12元收取养老保险费、设立养老保险基金,退休后的养老金将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1987年1月开始,单位按工资总额17%、个人按基本标准2%缴纳养老保险费。1993年1月,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1996年,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扩大至全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03年7月,《莲都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开始实施。
  2010年12月,参加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998人,离退休(职)1945人。是年,养老保险费总收入2971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2647万元,转移收入10万元,利息收入14万元,财政补贴收入300万元。1一12月发放养老金3335万元,月均发放278万元,累计结余812万元。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995年5月,制定《丽水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并成立丽水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隶属丽水市民政局。2002年6月,建制移交到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1995年5月,双黄乡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后逐步推开。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辖区内非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员,投保年龄1岁至60周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一次性缴费原则上不低于100元,多次缴费原则上每次不低于20元。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后,据其参保缴纳的储蓄积累总额计算按月领取养老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区统一管理,莲都区设立农保基金总账,统一收取、支付农村养老保险费。2010年作出规定,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规定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衔接,并规定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予以废止。2010年,累计参保人员9748人,已办理退保手续914人,共有17名待遇领取人员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基金累计结余481万元。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10月9日,莲都区下发《丽水市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小组的通知》,10月23日,莲都区政府下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12月31日,莲都区政府出台了《莲都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至此莲都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启动实施。截至2010年12月底,共为41952名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累计发放基础养老金2382万元,支付576人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69万元。
  2010年,全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人数达67106人,参保率达61%。
  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莲都区从2004年9月1日开始,首先在城市规划区内的4个街道办事处启动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2007年,丽水市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莲都区政府颁发《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含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列入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对象,全区所有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同政策同待遇。
  2010年12月底,全区累计参保的失地农民为11849人,累计已有6406名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民按月享受190-316元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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