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1985年,养老保险社会化重新起步,国有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1984年7月开始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由当时的丽水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代办。
1987年1月,丽水市所有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实行社会养老保险。丽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设立,时称丽水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11月,丽水市首批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开始施行,至1992年原丽水市二轻局所属企业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基本实现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全覆盖。
1993年1月,《丽水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发布施行,从政策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包括临时工)、城镇范围内个体劳动者及其雇用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都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10月,开始进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基本养老金开始由原来的退休费、各项津贴补贴两项之和改革为基础养老金、缴费养老金和保留的津补贴三项之和,同时初步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1996年1月,开始按职工缴费基数3%的规模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在原规定计发外,另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月,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1998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从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三个方面统一政策,依法保障。决定企业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逐步提高到8%;个人账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比例建立;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按“中人”(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新人”(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分别计发,“中人”基本养老2010年1月,全区召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会并发放首批养老金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新人”基本养老金不包括过渡性养老金,仅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8年10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再从养老保险费中提取管理服务费,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统一预算。2000年4月,基本养老金在1993年起的试点基础上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区社会保险办公室将每个退休人员养老金委托银行及时足额发放到指定储蓄账户。
2001年1月,城建系统企业、纳爱斯公司、市区规划区私营企业等移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经办,莲都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范围开始由以企业为重点转向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
2002年5月,参保人员退休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纳入社会统筹。
2009年1月,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始统筹、合并使用。
2010年12月底,全区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4135人,中断缴费2002人,实际缴费人数22133人,企业离退休人员8069人。1—12月,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14464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8708万元,转移收入117万元,利息收入27万元,上级补助收入1130万元,其他收入4482万元。1一12月,共发放企业养老金14389万元,月均发放1199万元,累计结余为973万元。
2001—2010年莲都区各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在职、退休人数一览
表30—4—1单位:人
2001-2010年莲都区企业养老保险收支一览
表30-4-2单位:万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984年7月,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86年底前,按每人每月12元收取养老保险费、设立养老保险基金,退休后的养老金将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1987年1月开始,单位按工资总额17%、个人按基本标准2%缴纳养老保险费。1993年1月,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1996年,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扩大至全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03年7月,《莲都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开始实施。
2010年12月,参加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998人,离退休(职)1945人。是年,养老保险费总收入2971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2647万元,转移收入10万元,利息收入14万元,财政补贴收入300万元。1一12月发放养老金3335万元,月均发放278万元,累计结余812万元。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995年5月,制定《丽水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并成立丽水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隶属丽水市民政局。2002年6月,建制移交到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1995年5月,双黄乡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后逐步推开。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辖区内非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员,投保年龄1岁至60周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一次性缴费原则上不低于100元,多次缴费原则上每次不低于20元。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后,据其参保缴纳的储蓄积累总额计算按月领取养老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区统一管理,莲都区设立农保基金总账,统一收取、支付农村养老保险费。2010年作出规定,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规定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衔接,并规定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予以废止。2010年,累计参保人员9748人,已办理退保手续914人,共有17名待遇领取人员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基金累计结余481万元。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10月9日,莲都区下发《丽水市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小组的通知》,10月23日,莲都区政府下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12月31日,莲都区政府出台了《莲都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至此莲都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启动实施。截至2010年12月底,共为41952名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累计发放基础养老金2382万元,支付576人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69万元。
2010年,全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人数达67106人,参保率达61%。
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莲都区从2004年9月1日开始,首先在城市规划区内的4个街道办事处启动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2007年,丽水市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莲都区政府颁发《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含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列入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对象,全区所有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同政策同待遇。
2010年12月底,全区累计参保的失地农民为11849人,累计已有6406名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民按月享受190-316元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第二节医疗保险
企业职工大病医疗保险1993年10月,成立丽水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委员会。1994年1月,制定出台《丽水市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社会保险试行办法》,2月1日起实施。
大病医疗保险范围为急病抢救、内脏疾病、严重外伤、恶性肿瘤、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因难产引起的合并症。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筹、留有储备”的原则筹集。按照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实有人数按季度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每年一定(标准见下表)。
若干年莲都区企业大病医疗保险历年缴费标准一览
表30-4-3单位:元/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1年3月,丽水市政府颁布《丽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从2001年4月1日起实施。将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和企业大病医疗社会保险合并,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所有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所有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省部属、军队属及外地驻丽机构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按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和退休人员月平均工资之和为基数的5%缴纳,其中4%用于补充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用于个人住院医疗费负担超过一定数额后的住院医疗费补助。
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
2003年1月,提高公务员补助筹集标准,筹集标准提高到6.5%,并建立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制度。
2006年10月,对《丽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进行了调整。从2007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0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报销改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特殊病种人员门诊医疗费一并纳入公务员门诊医疗费用管理,不再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并给予每人每年300元个人账户补助,70岁以上公务员再予每人每年300元的个人账户补助。同时,降低转院病人个人负担比例。
在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2001年企业大病统筹划入976万元,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财政分别统筹基金补助750万元、1000万元、700万元、848万元、1600万元和1089万元,同时2008—2010年,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门诊财政分别划入250万元,每人每月40元划入门诊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包括统筹、个人账户及公务员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滚存结余888万元,个人账户滚存结余3336万元,公务员补助滚存结余1975万元。
2001年至2010年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基金收支及待遇享受情况
表30-4-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2月,成立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4月,出台《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同年8月,对试行办法进行补充,建立在校学生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在校学生在园儿童的意外伤害门诊和意外或疾病死亡的补偿,同时提高未成年人住院报销比例和降低住院起付标准,9月1日起实施。规定凡莲都区范围内,非农户籍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为莲都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在校学生不区分户籍均可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2007年度,成年居民个人缴费160元,政府补助120元,未成年人个人缴费50元,政府补助70元,低保、优抚对象、残疾、特困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担,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0元。
2008年,将常住莲都区两年以上的外来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在个人缴费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政府补助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80000元;参保人员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起终止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可按3:1的标准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已经参加莲都区新农医的未成年人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只需补足个人缴费差额部分后,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2009年4月,进一步完善《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不增加的情况下,提高了医疗保障待遇,体现在“一降二增三提高”上。“一降”是指降低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从1800元降到1000元。“二增”是指增加普通门诊报销制度和增加在校学生与在园儿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残补偿金。“三提高”是指提高成年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平均每档报销比例提高10%;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80000元提高到100000元;提高在校学生与在园儿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死亡补偿金,从10000元提高到20000元。同时90岁以上的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担,并将符合计划生育范围的住院分娩及产前检查纳入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010年4月,进一步完善《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调整门诊报销比例,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进一步调整成年居民报销比例。每档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若干年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一览
表30-4-5
2007年,参保人数70149人,参保率为75.5%,其中成年人为11759人,未成年人58390人,当年累计征收居民医保基金1029.8万元,其中个人缴费462.4万元,政府补助567.4万元,支出为515.9万元,当期结余513.9万元。2008年,参保人数为77533人,参保率83.4%,其中成年人为13546人,未成年人63987人,当年累计收居民医保基金1498万元,其中个人缴费491.2万元,政府补助1006.8万元,支出为803.5万元,当期结余654.3万元。2009年,参保人数82165人,参保率为88.4%,其中成年人为15377人,未成年人66788人,当年累计征收居民医保基金1606.7万元。2010年,参保人数94285人,参保率为97.8%,其中成年人为15222人,未成年人79063人,当年累计征收居民医保基金1794.3万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04年10月,区政府成立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卫生局)负责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备工作和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2005年1月1日,《丽水市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开始实施,各乡镇、街道相应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成立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报中心(设在区社保中心),具体负责全区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为莲都区(含水阁、富岭街道)农村户籍人员,资金采取省财政、区财政和农民个人三级筹集,个人缴纳部分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收缴,其中农村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及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低收入家庭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安排,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由区残疾人保障基金支出。
2007年7月1日起,在大病住院的基础上全面推行门诊费用报销制度,凡在碧湖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费用均可按比例报销。
2010年,审批确定的莲都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44家,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治疗、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重症精神病等特殊病种所需的特殊药物治疗的门诊治疗费用。若干年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表30-4-6
第二节失业保险
职工失业保险1986年9月,市劳动服务公司组建职工待业保险股,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工作。1991年,待业保险扩大到乡镇企业。:1995年8月《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颁布,次年1月,失业保险费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按不高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0.5%的标准缴纳。1998年7月,单位和职工分别按工资总额2%和1%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2003年10月,《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颁布,次年1月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1995年,失业保险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2001年7月,实施失业保险基金个人缴费手册登记制度,办理了撤地建市设区后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交接手续。2003年1月,失业保险费移交市地税局征收。2008年底,失业保险基金市区实行统筹。2009年7月,《关于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允许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功能,推进统筹城乡就业。2009年,全区共有15147人参保,累计收缴失业保险基金669.43万元(其中区财政转入700万元,省财政调剂170万元),发放失业保险金650.74万元。
2010年,全区参保人数为15248人,收缴失业保险基金733.71万元,发放失业保险金552.38万元。
1987年,累计结存19.7万元中的2.15万元为提存管理费。1997年,累计结存305.23万元中的101.23万元为促进再就业经费;2007年,区财政转入200万元。2008年,区财政转入500万,省财政调剂170万元。失业保险支出包括失业人员大病住院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特困补助金等。至2010年,累计结存671.62万元。
1986—2010年莲都区职工失业保险统筹收支一览
表30-4-7续表30-4-7
1986—2010年莲都区失业保险数据一览
表30—4—8续表30-4-8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1998年8月,市政府召开全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全市七大系统建立了7个再就业服务中心和39个再就业服务工作站,任命中心和工作站负责人,实施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8月底,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到位。1999年,又建立8个再就业服务工作站。1999-2010年, 共筹集保障资金1278.8万元,支出资金426.8万元,累计结余资金852万元。
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1986年10月,开始“职工待业保险”工作。1987年,对被企业辞退、解除、终止等城镇待业人员发放待业救济金。1987—1995年,待业救济金按工资比例计算发放,第一年75%,第二年50%。1996年一1999年6月,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38元。1999年7月—2001年3月,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93元。2001年4月—2003年12月,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13元。2004年10月,开始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失业保险金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也从2004年4月开始作了相应的调整,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271元,医疗补助金30元(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减半补助)。2009年,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546元,医疗补助金55元(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减半补助)。2010年,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630元,医疗补助63元(未参加保险的人员补助31.5元)。
若干年莲都区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一览
表30-4-9
说明:2009年8月前,农民合同制工人按城镇人员的40%—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节职工工伤保险
1994年12月,公布《丽水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市各类企业。2002年7月,公布《关于莲都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
2006年9月,公布《关于市本级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市本级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均应参加工伤保险。2007年10月,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劳社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分别为0.2%、0.6%、1.2%、2.0%四个档次,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中标价或承建项目合同金额的0.132%—次性缴纳。2002—2010年莲都区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收支情况
表30-4-10
第五节职工生育保险
1994年12月,公布《丽水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市属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参保,按职工人均月2元的标准提取。2002年7月,《关于莲都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统一管理。12月,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莲都区企业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医疗费。2007年3月,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丽水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定额生育医疗补偿费。
2002—2010年莲都区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收支情况
表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