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福利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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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59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福利待遇
分类号: F244
页数: 3
页码: 1216-1218
摘要: 福利性补贴1993年,工资改革后取消了大部分生活福利补贴,保留了每人每月福利费10元、物价补贴20元、误餐费60元、冷饮费及按职务确定的通讯费。离退休(职)人员与在职人员相同标准执行。
关键词: 莲都区 福利待遇

内容

福利性补贴1993年,工资改革后取消了大部分生活福利补贴,保留了每人每月福利费10元、物价补贴20元、误餐费60元、冷饮费及按职务确定的通讯费。离退休(职)人员与在职人员相同标准执行。机关单位实施规范津补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除通讯费外,上述各类补贴同时取消。假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事假、婚假、产假、病假、丧假;假期中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公费医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制度,2001年医疗制度改革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工作人员患病治疗费用分别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中支付。
  死亡抚恤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待遇,有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三项。其标准经多次调整,2010年标准为:
  丧葬费:4000元;
  一次性抚恤费:病故与非因工死亡,20个月本人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40个月本人基本工资;烈士,80个月本人基本工资。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配偶91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配偶7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父母、配偶7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工作的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工作的直系亲属、配偶,非农户口为580元,农业户口为460元。
  若干年莲都区机关、事业单位历次工改后人均工资统计
  表30-3-3
  若干年莲都区职工工资增长情况一览
  表30—3~4续表30-3-4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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