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资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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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58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工资待遇
分类号: F272.923
页数: 5
页码: 1212-1216
摘要: 概况民国时期,工厂企业、作坊、商店雇佣职工,工资采用年工资、月工资、日工资或计件工资。公务人员实行薪金制。抗日战争时期,资源短缺,物价不稳,公教人员及各行业职工工资采用实物(大米)支付, 或按当月大米平均市价折币支付。
关键词: 莲都区 工资待遇

内容

概况民国时期,工厂企业、作坊、商店雇佣职工,工资采用年工资、月工资、日工资或计件工资。公务人员实行薪金制。
  民国26年(1937)丽水县各业工资一览
  表30—3—1单位:元(法币)
  抗日战争时期,资源短缺,物价不稳,公教人员及各行业职工工资采用实物(大米)支付, 或按当月大米平均市价折币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旧工资制度,逐步建立按劳分配原则工资制度。对留任原职职工和公教人员实行原职原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和工薪制。乡级脱产干部月支米120市斤,半脱产干部支米60市斤。全民企业职工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遂后实行以折实储蓄单位为工资计算单位计发工资,每个折单位的实物含量:九二米1.5市斤、食油1市斤、食盐1市斤、松柴3市斤、白细布1市尺,按当月市价折合人民币。
  1952年后,在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企业建立工资、奖励、学徒待遇等制度。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职务等级工资制。1955年7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机关、事业、全民企业单位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局面结束。
  1956年工资改革,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公私合营企业),参加工改人数计6097人。取消工资分制,统一调整部门、行业、工种之间工资关系,整顿计件工资制,规定企事业单位临时雇工标准,实行统一工种职务等级工资制。丽水县确定为二类工资区。:1959年9月,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升级调资职工422人,平均工资由22.69元,增加到29元。1963年,按国务院《关于一九六三年调整职工工资的决定》,调整工资职工3966人,月增资20985元,机关干部670人,月增资1941元。工人和干部升级面45%。同年,由二类工资区调为三类工资区。1965年,县属国民经济部门全民职工总数4261人,年工资总数1943460元,月平均工资161955元,职工年平均工资从1960年428元提高到543元。
  “文化大革命”时期,正常工资工作秩序被打乱,停止计件工资,取消奖金。
  1971年、1972年两年调整企事业单位部分工资偏低职工工资。主要对象是1957年底前三级工、1960年底前二级工、1966年底前一级工。1977年,县属国民经济部门全民所有制8694名职工调整工资,其中升级3488人,升级面40%,月增资20295.28元,人均月增资5.81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634人升级,月增资3477元,人均月增资5.48元。1978年,根据丽水地区革委会(78)3号文件,对县建制镇属企业、事业单位中1971年以前固定工调整工资,幅度60%。1979年,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78年底前固定工进行考核升级,13111名职工中,升级5245人,升级面40%,月增资26225元,人均月增资3.72元。同时,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全民所有制职工升级3631人,月增资21090元,人均月增资5.8元;集体所有制职工升级1879人,月增资10836元,人均月增资5.77元。1981年,普调教育、卫生部门工资,2039人升级,其中升二级247人,升级面77.97%,增资总额15189.1元,人均增资7.45元。1983年,普调企业单位职工工资,4488名职工升级,月增资30946元,全民所有制职工人均月增资5.93元。1984年,对1972年底前二级工提高一级工资。根据国发(83)13号文件,269名知识分子晋升两级工资,全民、集体企业职工普调一级工资,工调资9572人,增资62300元,人均月增资6.51元。
  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相结合结构工资制度,企业干部实行全国统一十七级制,工人实行全国统一八级制。教师、护士实行教龄、护龄补贴。参加套改职工14623人,月增资106404元,人均月增7.28元。升级12703人,月增资45262元,人均月增3.13元。当年工资区类别又从五类区调为六类区,调区差16922人,月增资22396元,人均增资1.32元。实行新工资制度后,全民单位职工人均月工资从45.53元提高到64.67元,集体单位职工人均月工资从46.43元提高到64.54元。
  1990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总额7677.32万元,年人均工资2209元;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89.53万元,年人均工资1850元。1957—1990年莲都区职工工资增长情况一览
  表30—3—2单位:万元1987年10月,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1988年10月起,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护士工资待遇,分别在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上提高10%。
  1992年1月,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从原每年工龄0.5元/月增加到每年工龄1元/月。离退休(职)人员调整工龄津贴,增加离退休(职)费。是年3月,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标准,从原全年人均不超过二个半月基本工资,增加到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1993年1月,又对奖励工资增发部分改称为职务(岗位)津贴,并适当调整标准,将行政职务正副职分开档次执行。离退休(职)人员同时增加离退休(职)费。10月,机关、事业单位第三次工资改革。行政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干部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组成;技术工人由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奖金三项组成;普通工人由岗位工资、津贴奖金两项确定。事业单位与机关工资制度脱钩,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管理制度。工资结构由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两部分组成,构成比例按单位性质和经费来源不同,从7:3至5:5分别确定。建立正常的考核增资办法,改革奖励制度。离退休(职)人员同时增加离退休(职)费。
  1995—2010年,共进行了12次工资调整。
  正常考核增资1995年10月,对1993年10月至1995年9月期间考核称职以上的工作人员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从1997年起,对每两年考核称职及以上的工作人员从次年的1月起晋升一档职务工资;离退休(职)人员同时增加离退休(职)费。对每五年考核称职及以上的机关公务员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调整工资标准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进行三次调标;1999年7月、2001年1月对机关公务员基础工资及级别工资进行两次调标。同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进行两次职务工资调标。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的同时,离退休(职)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职)费。
  奖金津贴1950年,部分企业单位对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职工,给予少量实物奖励。1956年,各企业普遍实行各种形式单次奖励办法,奖金项目有定额超产奖、节约奖、质量奖、新产品试制奖等。1958年,增置“大跃进奖”,年底取消。1959年,制定企业奖金评奖条例。1960年,开始在工业、建筑、交通系统企业中实行综合性奖励制度,年奖金额平均在职工月工资50%—60%,给奖面70%—80%。其后奖金及评奖办法屡有变动。1966年后,取消奖金,代以平均分配附加工资,每人每月5元。1978年,恢复奖励制度。
  1979年,工业、建筑、交通部门有计件定额超产奖、原材料节约奖,实行记分记奖办法。商业部门有利润超额提成奖,建立考核指标,按月计奖。农场有盈亏包干提成奖。机关、事业单位有增收节支奖、岗位责任奖。1980年以后,规定奖金总额控制在两个月标准工资总额以内。
  1984年起,企业单位奖金发放总额超起征点,交纳奖金税。发放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1993年工资改革后,各类津补贴得到规范,保留并统一的现行项目为:保留津(补)贴105元,工作人员工改后人均为105元,离退休时全额计入离退休费;1996年12月对1993年工资改革时保留的职务岗位津贴标准适当调整,将行政职务的正副职分开,离退休(职)人员分别按在职同类人员标准的100%,90%,80%标准确定生活费;2001年开始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第十三个月工资),对当年考核称职及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为标准增发一个月工资作为奖金;2001年6月,增发省定规范性津贴(地方补贴),按职务(职称)区别设定不同标准,离退休(职)人员按在职同职人员标准的100%、90%、80%计发生活费;2003年1月和2004年1月,按同城同待遇标准,分别增发生活补贴人均140元及按职务(职称)设定的岗位补贴和目标考核奖。离退休人员同时增发生活费。
  工资改革2006年7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第五次改革,改革对象为: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及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人员。改革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结构由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机关工勤人员中的技术工人工资由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两项;普通工人由原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建立正常的调整工资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对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机关工作人员每两年晋升一档级别工资,每五年晋升一级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晋升一级薪级工资。对公务员实行规范津贴补贴。2006年,公务员工资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度,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从2009年7月1日起对公务员津贴补贴进行规范,在全区范围内不同部门同一职级的公务员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人均津贴补贴水平为38500元,同时对机关退休人员执行生活补贴费制度,退休人员的人均生活补贴费标准按在职人员的50%执行,从2009年9月1日起,退休人员的人均生活补贴费标准为按在职人员的65%执行,大大提高了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缩小了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的收入差距。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费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规范津补贴标准的90%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工人的生活补贴费按机关在职高级工规范津补贴标准的90%执行。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莲都区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义务教育学校的2092名在职教师实行绩效工资,人均绩效工资水平为39689元。同时对1035名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费,人均生活补贴费标准为25798元。2009年10月,对26家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358名在职工作人员实行绩效工资,人均绩效工资水平为35850元。同时对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费,人均生活补贴费标准为23303元。
  2010年1月起,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在职工作人员人均绩效工资水平为35850元,同时对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费,人均生活补贴费标准为233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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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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