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编 劳动人事社会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567
颗粒名称: 第三十编 劳动人事社会保障
分类号: F241.3
页数: 37
页码: 1193-1229
摘要: 2007年8月,莲都组建成立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12月,莲都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合署办公。2010年12月底,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有办公室、公务员管理科、人才开发管理科、工资福利退管科、人事劳动仲裁科、教育培训科、社会保障科等7个科室,行政人员编制26名。下属7个单位,共有事业人员编制80名。
关键词: 劳动制度 人事 社会保障

内容

2007年8月,莲都组建成立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12月,莲都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合署办公。2010年12月底,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有办公室、公务员管理科、人才开发管理科、工资福利退管科、人事劳动仲裁科、教育培训科、社会保障科等7个科室,行政人员编制26名(含编委办)。下属7个单位,共有事业人员编制80名。
  第一章劳动力管理
  第一节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职业自谋,无劳动力管理机构。民国30年(1941)县设社会科,处理劳资纠纷。1949—1959年,劳动行政事务由民政科管理。1960年3月设劳动科管理劳动行政事务。1961年2月26日,并入县经济计划委员会。1970年10月3日,成立内务局革命领导小组。1977年12月13日,设内务局。1978年9月14日,改劳动局。
  1993年6月,劳动局与人事局合并,改称人事劳动局。是年7月,与市委组织部合署办公,内设办公室、干部调配科、工资福利科、职称职位科、退管科、安全监察科、劳动争议仲裁科。
  1996年11月,市人事劳动局开始单立。内设办公室、考核录用调配科(市编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职改办)、劳动力管理科、劳动仲裁科、劳动监察科、工资福利科(工改办)、退休职工管理科、劳动安全监察科(安委办)。行政人员编制32名(其中市编委办2名)。下属有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市社会保险办公室、市技工学校、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劳动监察大队 (于1995年建立)5个单位,事业编制共81名。
  2001年8月机构改革,莲都区政府组建丽水市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丽水市莲都区人事劳动局。12月,丽水市莲都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丽水市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合署办公。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设办公室、公务员管理科(机构编制管理科)、人才开发管理科(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资福利退管科(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劳动仲裁科(人事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劳动力管理监察科、社会保险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7个科室。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24名(含后勤服务人员)、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编制1名,共25名。2005年12月,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下属有区就业管理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区劳动监察大队4个单位,有事业人员编制50名。
  2010年12月底,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有办公室、公务员管理科(机构编制管理科)、人才开发管理科(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资福利退管科(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劳动仲裁科(人事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培训科、社会保险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7个科室。行政人员编制26名(含编委办)。下属7个单位,共有事业人员编制80名。
  第二节劳动力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商店、工厂、手工业作坊收用学徒,学徒期一般三年,只供伙食。满师后,或有雇主留用,计给工资,或自谋出路,以从师学艺获得就业技能。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利用织布实业学堂培训一批织布、调纱、染色技术工人。宣统三年(1911),贫民习艺所延师找徒教习毛笔、毛巾、蓖箕制作工艺,后改习竹工、金工、雨伞工艺,因经费欠缺,成效甚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企业单位从社会招用新工人,均需经二至三年学徒工期。按工种传带操作技能,期满考核合格,转为正式工,评定技术等级与工资等级。技术培训另一途径为技工学校培养技术工人。1979年4月成立商业技工学校、工业技工学校,招收城镇初、高中毕业生,经过培训,由劳动部门统一分配。商业技校1985年停办。工业技校于1985年改为技工学校,设有机械、电工电器、化工、缫丝、钳工、车工等专业,至1990年末累计招生484人。1988年市劳动服务公司建立就业培训中心,至1990年培训3139人。
  1982年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指示,对1968—1980年间初中、高中毕业,实际文化水平不到初中毕业程度青壮年职工和未经专业培训三级工以下青壮年职工进行文化、技术补课。技术工种职工,除补习语文、数学外,根据需要可另选补一门,普通职工主补语文、数学两科。至1985年底,文化补课合格6038人,占应补数86.78%,技术补课合格4665人,占应补数79.55%。
  1989年,丽水市职业技术培训站成立,与丽水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合署办公,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前培训。1990年8月开始,丽水市实行新的待业登记制度,待业青年必须参加就业前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培训证后再领待业证,然后凭两证报告招工。同年9月,配备专职教师3名,新建教室2个,添置必需的教学设施设备。同年12月,更名为丽水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制订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规章、统一考核发证等培训制度,成立教研组和考评组,建立培训学员档案。当年全市共举办了14期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前培训班,经培训考核结业617人,其中自培209人。
  1992年,国家的就业制度和企业用工制度改革,企业自主招工,就业培训进入市场竞争机制。1989—1993年,共培训待业青年3008人。1993年,培训中心被浙江省劳动厅评为“优秀就业训练中心”。
  1996年以后,主要配合“再就业工程”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2000年起,开设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班,要求登记失业人员参加。
  2003年,丽水市莲都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建立。开设10多个工种专业,同年8月投入使用。失业人员参加培训费用全免,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政府补贴60%,个人自费40%。培训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通过相关机构对其进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并依托山海协作工程形成“订单培训、定向就业”新机制。
  2003年12月,莲都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成立,2007年前归属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力监察科,2008年后归属教育培训科,核定事业编制人员3名。同时,鉴定中心建立相关的培训档案,提供相关的证书服务工作。
  2004年开始,莲都区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全免。2007年,将省外到莲都务工农村劳动者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2004年以后,每年年初制订全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和奖励办法。
  2008年,因旧城改造,丽水莲都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被拆迁,6月上旬停止办班。后由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确认莲都区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丽水市山海技工培训学校等12家培训基地和31个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专业。
  2003—2010年莲都区职业技能鉴定人数统计
  表30-1-1单位:人
  1989-2010年莲都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人数统计
  表30-1-2单位:人第三节劳动力市场与劳务输出
  丽水劳务市场开业典礼(摄于1993年)
  1990年,丽水市政府(县级)出台《丽水市务工管理暂行规定》,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实行有效控制、严格管理。1991年4月,丽水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成立丽水市职业介绍所。1991—1992年,劳务输出共1735人。
  1993年1月,丽水劳务市场开业,为求职者和用工单位实行双向选择提供服务。1994年10月,《丽水市职业介绍管理办法》出台,对全市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报经省就业局批准的民办职业介绍所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1995年,丽水市人事劳动局、公安局、工商物价局联合颁发《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管理的实施办法》,全市21个乡镇全部建立乡镇劳动力管理所,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进城务工。1996年,丽水劳务市场实行四个统一:统一证卡、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许可证、统一规章制度。同年6月,丽水市就业处职业介绍所被省劳动厅评为“优秀职业介绍所”。
  1997年3月,丽水市将劳务市场改为劳动力市场,并把分散在市区各街道的14家民办职业介绍所集中到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同年5月,出台《丽水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2000年7月,丽水撤地建市设区,丽水劳动力市场上划市就业局管理。1993—2000年,劳动力市场劳务输出共31277人。
  2003年9月,全区18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22个社区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并建立以“山海协作工程”为依托、遍及全国各主要城市的劳务输出网,提供培训就业一站式服务。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丽水市莲都区为全国第二批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区)。
  劳务输出人数统计
  表30-1-3单位:人第四节劳动仲裁
  1987年,丽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办公室设在劳动局。1989年11月,丽水市劳动局设立劳动争议仲裁股,具体承办劳动争议案件。1990年1月,开始采用仲裁庭形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同年5月,进行仲裁员试点。1993年3月,设立仲裁庭。2002年9月,建立莲都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2009年3月,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设立莲都区人事劳动仲裁院。
  1988年一2010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统计
  表30-1-4单位:人第五节劳动监察
  1995年3月,成立丽水市劳动监察大队,为全民事业单位,负责全市的劳动监察执法工作。2001年,更名为莲都区劳动监察大队。2007年,莲都区劳动监察大队转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1995—2010年莲都区劳动监察工作情况一览
  表30-1-5
  第六节劳动就业安置
  1949年,丽水有私营工商业553家,从业人员1370人。
  解放初,一部分私人厂商停业,城关镇、碧湖镇有失业职工200多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至1956年重新介绍就业84人,帮助到外地做工50人,安排企事业单位临时雇用工40人。1956年,基本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职工队伍所有制结构分全民和集体两种。1957年,有职工6082人,其中全民所有制4600人,集体所有制1482人。1958年“大办工业”,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新办厂矿,职工人数猛增,至1960年全民所有制职工11500人,比1957年增加6900人,造成职工人数、城镇人口、商品粮供应失控。1961年国民经济调整,撤、并、转、停一批厂矿。1959-1961年,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单位累计精简职工6981人,其中大部分是“大办工业”时期进厂农民工。精简后回农村6551人,转入集体企业、小商贩314人,其他劳动116人。1962年全民所有制职工4900人,至1963年,精简回农村落户的城镇居民及干部、职工家属计7000多户10304人。是年,成立城镇劳动力调配介绍所,对城镇中新成长的待业青年及社会闲散劳动力,在城乡两头进行安置。至1965年,安置509人,累计动员社会闲散劳动力下乡务农786人。
  1964年开始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969年,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形成高潮,是年下乡知青932人,安置知青下乡主要形式:①建立知青点集中安置。②农场、茶场、林场安置。③分散插队。④回乡落户。1966—1970年间,一面动员知青下乡,另一面又从农村大量招收劳动力,三年中招收2310名。1971年末,全民所有制职工总数增至12100人,城乡劳动力的不正常对流,造成职工人数再次急剧增长。1973年,成立知青上山下山领导小组。1975年起下乡两年以上知青列为顶调、招补对象,有上有下,停止从社会上招工。1972—1976年职工人数无大幅度增加。1964—1978年,下乡知青3462人。1979年10月,停止动员知青上山下乡。1971年起,通过企事业单位招工、大专院校招生、应征入伍、安置国营农场等途径陆续安排知青就业,至1978年底,在乡知青仍有1396人。知青就业安置措施: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招工,同等考分优先录用,集体所有制企业招工年龄放宽到35周岁;安置乡镇企业,每名由县补助企业生产扶持资金400元。1979年,在城乡两头安排知青就业1223人,留乡知青尚有173人,至1980年全部安置落实。
  1978年后,实施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三结合”就业方针,扶持发展乡镇集体企业,适当发展城镇个体经济。1979年11月,建立县劳动服务公司,对社会待业人员实行综合管理,统筹安排机关、企事业单位需用临时工。1984—1990年,调配输送劳动力6274人,劳务输出1394人,帮助自谋职业3092人。各行业兴办劳动服务公司。所属企业18个,服务网点81个,安置城镇待业人员9275人。按照“三结合”就业方针,就业所有制结构得到较大改善,就业门路扩大。1980—1982年,办理符合浙革(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职工子女顶替642人,1981—1982年,落实精简下乡职工迁回城镇粮户800人。1988年末个体经营加工、运输、建筑、商业、饮食、理发等服务行业的有11508户。1978—1990年安置就业18812人。1978年末,全民所有制职工19000人,后职工人数逐年增加,至1990年末,职工人数46412人,其中全民所有制35294人,集体所有制11118人。
  1993年,计划招工取消,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1995年4月,市政府制定《丽水市破产国有企业职工救济和安置暂行办法》。同年7月,丽水市被丽水地区确定为“再就业工程试点县(市)”,出台《丽水市实施再就业工程试行意见》。
  1999年,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快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制定《丽水市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办法》。1993—1999年,共有1921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999年12月,丽水市就业管理服务处被省劳动厅评为“就业服务工作先进单位”。
  2003年6月,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区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2004年12月,莲都区就业管理服务处被省人民政府评为“全省再就业先进单位”。2006年9月,莲都区政府出台了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对城镇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实行社保补贴。2008年,莲都区组织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工作,为城镇“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同年,金苑社区被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评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先进集体”。2009年7月,区政府下发了《关于转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10月底,莲都区建立燕京啤酒(浙江丽水)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1978-1992年莲都区安置就业人数统计(一)
  表30-1-6单位:人
  1993—2010年莲都区再就业人数统计(二)
  表30-1-7
  单位:人第二章人事
  第一节机构编制
  1952年10月,设县政府人事科。1979年10月,设人事局。2000年,撤地设市建区后,丽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改为丽水市莲都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由区长兼任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人劳社保局内,负责日常工作。
  部门机构编制2001年机构改革前,莲都区委设置工作部门6个,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直属机关工委。部门管理机构1个:老干部局,由组织部管理,不计算机构个数。2001年,党委部门进行了如下调整:撤销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将其职能并入组织部,并在组织部挂牌;新设信访局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区委办管理;纪律检査委员会机关与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区委办公室挂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局)牌子;统一战线工作部增挂台湾工作办公室(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政法委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改革后,党委设置工作部门6个,部门管理机构2个,此外,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区委、区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挂靠在人劳社保局。
  2001年机构改革前,莲都区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4个。2001年以后,设置工作部门17个,部门减少了7个。撤销了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物价局、乡镇企业局、外贸局、法制局、文化局和科委等单位,保留政府办(挂外事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牌子),监察局、民政局、卫生局、审计局、统计局。发展计划局挂物价局、粮食局牌子;经贸局挂中小企业局牌子;农林局与农村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监察局与纪检委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公安分局既是政府组成部门,也是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计区政府机构个数。教委更名为教育局;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计划生育局;人事劳动局更名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此外,设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1个: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改革后,莲都区机构变化有:撤销法制局,其职能并入司法局,撤销文化局和科委,组建文化科技局:区经贸局增挂对外贸易合作局牌子;区委办挂政策研究室牌子;新设莲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从区经贸局内部调剂;区法制办与区府办合署办公。区党政群行政编制在市区事权划分前为808名,市区事权划分后上划编制101名,剩下编制707名,改革后党政群行政编制由707名减少为566名,减少141名,精简20%。
  2009年12月底,莲都区委设置工作部门7个,部门管理机构2个,议事协调常设办事机构1个,事业局2个。对比2001改革时,新增工作部门1个,即区委、区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区扶贫工作办),莲委办(2009)50号文件对区农办和区农业局进行了分设。莲都区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0个,事业局4个。其他机关11个,其中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1个,民主党派6个,群团机关1个。
  2010年,制定完成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并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若干年莲都区机构编制情况一览
  表30-2-1单位:人
  说明:以上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中未含市管干部编制
  乡镇机构编制2002年,莲都区行政区划进行调整,撤销城关镇、水阁镇设岩泉、白云、紫金、万象、水阁街道办事处,乡镇划转水阁街道24名行政编制。2007年,撤销富岭乡建制,设立富岭街道办事处并划转28名乡镇行政编制。2007年,制定了《莲都区乡镇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乡镇分类设置4一5个综合办公室,确定碧湖镇、大港头镇、老竹镇、雅溪镇、太平乡、仙渡乡设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村镇建设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等5个综合性办公室;确定联城镇设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村镇建设办公室、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等5个综合性办公室;确定黄村乡、双黄乡、峰源乡、高溪乡、丽新乡设置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村镇建设办公室)等4个综合性办公室。对现有365名行政编制预留了5%,即预留18个行政编制,并将319名编制核定到了各乡镇。
  整合事业站所功能,对乡镇事业站所的机构和职能进行了适当整合。组建乡镇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为纯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虚拟化设置,同时挂计划生育服务站,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管理事务所牌子,现有人员关系、编制转入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岗位落实到乡镇各相关综合办公室。
  2010年,全区乡、镇(街道)行政编制数为391人,实有人数378人;事业编制数为84人,实有人数为58人。
  若干年乡镇(街道)行政编制及实有人员情况一览
  表30—2—2单位:人续表30-2-2
  若干年莲都区乡镇(街道)事业编制及实有人员情况
  表30-2-3单位:人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2007年,《关于完善市区事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设立莲都区风景旅游局,与区东西岩管委会合署办公,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在建设规划管理职能、生猪屠宰管理职能、农村交通管理职能和农畜产品安全检测等职能上的分工。将市疾控中心的农村工作科调整为莲都区疾控分中心,丽水市疾控中心增加副主任职数1名,莲都区疾控中心主任由丽水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兼任,同时兼任莲都区卫生局副局长,列入莲都区干部管理序列。设立市城市行政执法局莲都区分局,既是市局的派出机构,又是区政府的直属机构,同时设立莲都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与区行政执法分局合署办公。
  2007年底,经广泛调查研究,确定监督管理类10家、社会公益性186家、生产经营类6家,暂不列入分类40家,退出事业单位序列7家,在分类过程中,撤并、整合了一批事业单位,基本划清了政事、事企的界限,进一步理顺了事业单位的职能。
  2008年4月和2009年7月,莲都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撤销了莲都区特产场、莲都区郎奇水库管理站两家事业单位。
  2010年度,市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调整,丽水城区(不含水阁、富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交由莲都区负责,白云、万象、紫金、岩泉街道四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由莲都区管理。完成区卫生局下属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核定。至2010年,全区共有23家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核定编制652名。
  若干年全区事业单位编制及实有人员情况一览
  表30-2-4单位:个
  第二节干部结构
  干部来源
  1949年丽水解放初期,行政干部主要随军南下干部和坚持敌后革命斗争的地方干部组成,同时吸收在剿匪反霸,减租减息,土地改革等运动中的部分积极分子。以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干部队伍不断扩大,其主要来源:
  军队干部转业,1950-1956年接收安置42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军队干部转业制度为军队干部复员制所取代,1969年—1975年接收复员干部93人(1980年复员改办转业91人)。1978—1990年,接收安置248人。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1966年以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名额较少,“文化大革命”时期接收分配301人,1980年以后,分配人数逐年增加,至1990年共接收分配2730人。
  农民、工人、知识青年选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陆续吸收工农积极分子,补充基层干部队伍。“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录用工作被打乱,大批工人进入干部岗位,“以工代干”超过千人。1979年,在农村青年中录用公社干部89人,1982年,通过文化考试,在农村知识青年中择优录用干部54人。1980—1982年,银行、财税、农技等部门在历届高中毕业生、社会科技人员中公开招干,择优录用农机员、会计辅导员、财税员、税务员。1985年,经整顿考核,829名“以工代干”转为正式干部。1983年,试行乡镇干部聘用合同制,至1990年从农村知识青年、城乡企业职工、退伍军人中聘用合同制干部201人。1984—1990年,政法、财税、金融、工商等系统招聘录用干部97人。2000—2010年,共接收分配录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1014人,其中到党委的占6.71%,到政府的占9.76%,到学校的占46.06%,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占37.47%。
  2000—2010年莲都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招考招聘
  表30-2-5单位:人
  2000—2010年,共接收军转干部35人,其中团职5人,营及以下30人;安置到区机关的18人,乡镇(街道)机关的6人,事业(含参照)11人。
  2000—2010年莲都区军转干部接收安置情况一览
  表30-2-6单位:人干部结构
  公务员结构1949年12月,行政干部中大专程度3人,占干部总数1%。1977年大专程度干部(包括教师)占17.7%,46岁以上占29.65%。1978年后,实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干部文化、年龄结构有较大变化。:1990年大专程度干部占总数29.15%,45岁以下占总数72.58%。
  1949年少数民族干部11人,占干部总数的3.7%。1990年359人,占5.3%。2010年与2005年相比,学历结构方面,大学学历提高27%;年龄结构方面,35周岁以下人员明显增多,36—45周岁减少4%。
  几个主要年份莲都区干部结构表
  表30-2-7
  说明:1960年起包括教师
  若干年莲都区机关公务员结构表
  表30-2-8单位:人
  说明:数字截至2010年12月,本表数字不含党群、法检、乡镇机关事业人员结构随着莲都区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公益事业有所整合,有所发展,有所延伸,由于行政编制有限,全区事业编制有所扩张,事业队伍不断壮大。
  莲都区事业人员结构情况
  表30—2—9单位:人
  第三节人事管理
  公务员管理
  管理权限党、政干部,实行分级、分系统管理。
  县级领导干部由省委管理,副县级干部由地委管理,正、副科、局、区级干部,较长时间内归地委管理,1957年起由县委管理。
  “文化大革命”初期,干部管理制度无法执行。
  1968年起,由省、地、县革命委员会分别管理,具体事务由各级政工组织办理。1977年5月后,恢复由县委管理。1979年后,具体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府人事局分工管理。1984年机构改革后,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县委书记、县长由省委管理,县委常委、副县长由地委管理。其他各级干部,在县委统一管理下,由各主管部、委、局、办党组织管理。干部选拔,按德才兼备原则,由党政领导机关考核任免。
  1954年,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副县长,由县委常委组织考核、推荐,地委审批、核定候选人,经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正、副乡(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科、局、区级干部,由县委组织人事部门考核、推荐,报地委批准任免。“文化大革命”期间,正常人事考核工作停顿,县级干部由省、地革委会批准任免,以下各级干部均由县革委会直接任免。1974年,恢复干部考核制度。1982年起,正科、局、区级干部经县委考核审定,由县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任免。副科、局、区级干部经县委审定,由县人民政府任免,股级以下干部,由主管部门考核任免。2000年撤市建区以后,区委书记、区长属省管干部;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副区长等属市管干部;乡镇党委书记由区委任命,乡镇长由区委提出人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局长由区委提出人选,区人大常委会任命;股级干部由主管部门党委、党组任命。
  公务员考试录用200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至2010年底,莲都区进行全省公务员考试5次,通过考试录用159人;另外新增选聘制干部58人,军转安置15人。
  若干年莲都区考试录用公务员情况一览
  表30-2-10单位:人
  公务员考核2006年以后,全区有6289人次参加各年度考核,其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906人次,称职等次的5226人次,基本称职等次的13人次,不称职等次的14人次,未确定等次的130人次。具体见下表:
  若干年莲都区公务员考核情况一览
  表30-2-11单位:人
  公务员奖励惩戒干部奖惩依据国务院1957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执行。年终对全体干部进行考查、评比,先进工作省授予奖金、奖品、奖状,对忠于职守,有显著攻绩者,按成绩给予记功、记大功、升级、提职、通令嘉奖等奖励。对违反政策法令,玩忽职守、贪污盗窃、泄露机密、腐化堕落,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公职等处分。1984年,实行干部岗位责任制,年终按干部各自职责进行考核。1988年,开始对区乡干部进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级干部的奖励和惩处,分别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干部开除处分经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执行。“自2006年以来至2010年止,莲都区共1373人受奖励,其中1170人获得嘉奖,198人记三等功,5人记二等功。受各种处分共53人。”
  若干年莲都区公务员奖励情况一览
  表30—2—12单位:人
  若干年莲都区公务员惩戒情况一览
  表30-2-13
  单位:人
  公务员培训自2006年起,莲都区共组织5727人次培训,其中初任培训171人次,专门业务培训2480人次,更新知识培训3076人次。
  若干年莲都区公务员培训情况一览
  表30-2-14单位: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1980年6月,成立丽水县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后改为领导小组),开始工程、农业、会计、统计、卫生、经济等六个系列技术人员职称套改、评定、晋升工作。自1980年6月起至1983年9月止,共套改、评定、晋升1189人,其中获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107人,初级职称1080人。1986年11月,对在1983年9月职称评定暂停之前未能及时批准、“待批”“待授”职称技术人员进行核定。至1987年10月止,核定授予职称99人,其中工程师12人,助师级以下87人。
  1986年1月,技术职务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至2010年底,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7093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476人、中级2861人、初级3756人。
  1990-2010年莲都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情况一览
  表30-2-15单位:人第四节人才资源管理
  莲都区人才管理中心于2000年11月建立,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归属莲都区人事劳动局管理。
  在丽水撤地设市时,原丽水市(县级)人才管理中心的人、财、物、权、责等上划。2002年,区编委续设莲都区人才管理中心牌子(未核编制和经费),与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合署办公。
  中心成立之初有档案374份,翌年,举办公务员录用考试辅导培训班和初任公务员培训班3期,培训人数213人。2003年,开展丽水市区企事业单位2003年大中专需求情况调查,协助区人事劳动局开办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班11期。2005年,中心学习新的档案整理办法,对每一份档案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类,统一编号编目,并编制档案目录,装订成册。同年,中心还建立了人才储备户,在人才中心设立集体户口,解决了人才“先入户,后就业”的问题。2006年,中心实行免费服务,对未就业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培训人数132人。当年本地毕业生推荐就业本科26人,专科47人,中专51人。免费为存档人员申报职称评定,办理失业证等。
  2007年12月10日,中心改为纯公益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人,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不再与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合署办公。2010年12月,莲都区人才管理中心更名为莲都区人才管理服务处。
  2007—2010年,组织单位参加人才交流会6次,接待应聘人数590余人,其中本科以上58人,引进人才15人。2000—2009年,中心每年新增档案300余份,2010年新增档案500余份, 截至2010年底,累计增加档案2785份,人事档案在册3159份,集体户在册176人。第三章工资管理
  第一节工资待遇
  概况民国时期,工厂企业、作坊、商店雇佣职工,工资采用年工资、月工资、日工资或计件工资。公务人员实行薪金制。
  民国26年(1937)丽水县各业工资一览
  表30—3—1单位:元(法币)
  抗日战争时期,资源短缺,物价不稳,公教人员及各行业职工工资采用实物(大米)支付, 或按当月大米平均市价折币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旧工资制度,逐步建立按劳分配原则工资制度。对留任原职职工和公教人员实行原职原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和工薪制。乡级脱产干部月支米120市斤,半脱产干部支米60市斤。全民企业职工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遂后实行以折实储蓄单位为工资计算单位计发工资,每个折单位的实物含量:九二米1.5市斤、食油1市斤、食盐1市斤、松柴3市斤、白细布1市尺,按当月市价折合人民币。
  1952年后,在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企业建立工资、奖励、学徒待遇等制度。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职务等级工资制。1955年7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机关、事业、全民企业单位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局面结束。
  1956年工资改革,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公私合营企业),参加工改人数计6097人。取消工资分制,统一调整部门、行业、工种之间工资关系,整顿计件工资制,规定企事业单位临时雇工标准,实行统一工种职务等级工资制。丽水县确定为二类工资区。:1959年9月,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升级调资职工422人,平均工资由22.69元,增加到29元。1963年,按国务院《关于一九六三年调整职工工资的决定》,调整工资职工3966人,月增资20985元,机关干部670人,月增资1941元。工人和干部升级面45%。同年,由二类工资区调为三类工资区。1965年,县属国民经济部门全民职工总数4261人,年工资总数1943460元,月平均工资161955元,职工年平均工资从1960年428元提高到543元。
  “文化大革命”时期,正常工资工作秩序被打乱,停止计件工资,取消奖金。
  1971年、1972年两年调整企事业单位部分工资偏低职工工资。主要对象是1957年底前三级工、1960年底前二级工、1966年底前一级工。1977年,县属国民经济部门全民所有制8694名职工调整工资,其中升级3488人,升级面40%,月增资20295.28元,人均月增资5.81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634人升级,月增资3477元,人均月增资5.48元。1978年,根据丽水地区革委会(78)3号文件,对县建制镇属企业、事业单位中1971年以前固定工调整工资,幅度60%。1979年,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78年底前固定工进行考核升级,13111名职工中,升级5245人,升级面40%,月增资26225元,人均月增资3.72元。同时,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全民所有制职工升级3631人,月增资21090元,人均月增资5.8元;集体所有制职工升级1879人,月增资10836元,人均月增资5.77元。1981年,普调教育、卫生部门工资,2039人升级,其中升二级247人,升级面77.97%,增资总额15189.1元,人均增资7.45元。1983年,普调企业单位职工工资,4488名职工升级,月增资30946元,全民所有制职工人均月增资5.93元。1984年,对1972年底前二级工提高一级工资。根据国发(83)13号文件,269名知识分子晋升两级工资,全民、集体企业职工普调一级工资,工调资9572人,增资62300元,人均月增资6.51元。
  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相结合结构工资制度,企业干部实行全国统一十七级制,工人实行全国统一八级制。教师、护士实行教龄、护龄补贴。参加套改职工14623人,月增资106404元,人均月增7.28元。升级12703人,月增资45262元,人均月增3.13元。当年工资区类别又从五类区调为六类区,调区差16922人,月增资22396元,人均增资1.32元。实行新工资制度后,全民单位职工人均月工资从45.53元提高到64.67元,集体单位职工人均月工资从46.43元提高到64.54元。
  1990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总额7677.32万元,年人均工资2209元;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89.53万元,年人均工资1850元。1957—1990年莲都区职工工资增长情况一览
  表30—3—2单位:万元1987年10月,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1988年10月起,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护士工资待遇,分别在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上提高10%。
  1992年1月,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从原每年工龄0.5元/月增加到每年工龄1元/月。离退休(职)人员调整工龄津贴,增加离退休(职)费。是年3月,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标准,从原全年人均不超过二个半月基本工资,增加到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1993年1月,又对奖励工资增发部分改称为职务(岗位)津贴,并适当调整标准,将行政职务正副职分开档次执行。离退休(职)人员同时增加离退休(职)费。10月,机关、事业单位第三次工资改革。行政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干部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组成;技术工人由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奖金三项组成;普通工人由岗位工资、津贴奖金两项确定。事业单位与机关工资制度脱钩,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管理制度。工资结构由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两部分组成,构成比例按单位性质和经费来源不同,从7:3至5:5分别确定。建立正常的考核增资办法,改革奖励制度。离退休(职)人员同时增加离退休(职)费。
  1995—2010年,共进行了12次工资调整。
  正常考核增资1995年10月,对1993年10月至1995年9月期间考核称职以上的工作人员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从1997年起,对每两年考核称职及以上的工作人员从次年的1月起晋升一档职务工资;离退休(职)人员同时增加离退休(职)费。对每五年考核称职及以上的机关公务员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调整工资标准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进行三次调标;1999年7月、2001年1月对机关公务员基础工资及级别工资进行两次调标。同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进行两次职务工资调标。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的同时,离退休(职)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职)费。
  奖金津贴1950年,部分企业单位对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职工,给予少量实物奖励。1956年,各企业普遍实行各种形式单次奖励办法,奖金项目有定额超产奖、节约奖、质量奖、新产品试制奖等。1958年,增置“大跃进奖”,年底取消。1959年,制定企业奖金评奖条例。1960年,开始在工业、建筑、交通系统企业中实行综合性奖励制度,年奖金额平均在职工月工资50%—60%,给奖面70%—80%。其后奖金及评奖办法屡有变动。1966年后,取消奖金,代以平均分配附加工资,每人每月5元。1978年,恢复奖励制度。
  1979年,工业、建筑、交通部门有计件定额超产奖、原材料节约奖,实行记分记奖办法。商业部门有利润超额提成奖,建立考核指标,按月计奖。农场有盈亏包干提成奖。机关、事业单位有增收节支奖、岗位责任奖。1980年以后,规定奖金总额控制在两个月标准工资总额以内。
  1984年起,企业单位奖金发放总额超起征点,交纳奖金税。发放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1993年工资改革后,各类津补贴得到规范,保留并统一的现行项目为:保留津(补)贴105元,工作人员工改后人均为105元,离退休时全额计入离退休费;1996年12月对1993年工资改革时保留的职务岗位津贴标准适当调整,将行政职务的正副职分开,离退休(职)人员分别按在职同类人员标准的100%,90%,80%标准确定生活费;2001年开始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第十三个月工资),对当年考核称职及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为标准增发一个月工资作为奖金;2001年6月,增发省定规范性津贴(地方补贴),按职务(职称)区别设定不同标准,离退休(职)人员按在职同职人员标准的100%、90%、80%计发生活费;2003年1月和2004年1月,按同城同待遇标准,分别增发生活补贴人均140元及按职务(职称)设定的岗位补贴和目标考核奖。离退休人员同时增发生活费。
  工资改革2006年7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第五次改革,改革对象为: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及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人员。改革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结构由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机关工勤人员中的技术工人工资由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两项;普通工人由原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建立正常的调整工资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对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机关工作人员每两年晋升一档级别工资,每五年晋升一级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晋升一级薪级工资。对公务员实行规范津贴补贴。2006年,公务员工资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度,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从2009年7月1日起对公务员津贴补贴进行规范,在全区范围内不同部门同一职级的公务员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人均津贴补贴水平为38500元,同时对机关退休人员执行生活补贴费制度,退休人员的人均生活补贴费标准按在职人员的50%执行,从2009年9月1日起,退休人员的人均生活补贴费标准为按在职人员的65%执行,大大提高了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缩小了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的收入差距。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费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规范津补贴标准的90%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工人的生活补贴费按机关在职高级工规范津补贴标准的90%执行。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莲都区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义务教育学校的2092名在职教师实行绩效工资,人均绩效工资水平为39689元。同时对1035名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费,人均生活补贴费标准为25798元。2009年10月,对26家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358名在职工作人员实行绩效工资,人均绩效工资水平为35850元。同时对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费,人均生活补贴费标准为23303元。
  2010年1月起,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在职工作人员人均绩效工资水平为35850元,同时对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费,人均生活补贴费标准为23303元。
  第二节福利待遇
  福利性补贴1993年,工资改革后取消了大部分生活福利补贴,保留了每人每月福利费10元、物价补贴20元、误餐费60元、冷饮费及按职务确定的通讯费。离退休(职)人员与在职人员相同标准执行。机关单位实施规范津补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除通讯费外,上述各类补贴同时取消。假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事假、婚假、产假、病假、丧假;假期中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公费医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制度,2001年医疗制度改革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工作人员患病治疗费用分别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中支付。
  死亡抚恤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待遇,有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三项。其标准经多次调整,2010年标准为:
  丧葬费:4000元;
  一次性抚恤费:病故与非因工死亡,20个月本人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40个月本人基本工资;烈士,80个月本人基本工资。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配偶91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配偶7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父母、配偶7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工作的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工作的直系亲属、配偶,非农户口为580元,农业户口为460元。
  若干年莲都区机关、事业单位历次工改后人均工资统计
  表30-3-3
  若干年莲都区职工工资增长情况一览
  表30—3~4续表30-3-4第四章社会保障
  第一节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1985年,养老保险社会化重新起步,国有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1984年7月开始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由当时的丽水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代办。
  1987年1月,丽水市所有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实行社会养老保险。丽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设立,时称丽水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11月,丽水市首批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开始施行,至1992年原丽水市二轻局所属企业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基本实现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全覆盖。
  1993年1月,《丽水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发布施行,从政策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包括临时工)、城镇范围内个体劳动者及其雇用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都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10月,开始进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基本养老金开始由原来的退休费、各项津贴补贴两项之和改革为基础养老金、缴费养老金和保留的津补贴三项之和,同时初步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1996年1月,开始按职工缴费基数3%的规模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在原规定计发外,另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月,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1998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从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三个方面统一政策,依法保障。决定企业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逐步提高到8%;个人账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比例建立;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按“中人”(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新人”(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分别计发,“中人”基本养老2010年1月,全区召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会并发放首批养老金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新人”基本养老金不包括过渡性养老金,仅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8年10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再从养老保险费中提取管理服务费,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统一预算。2000年4月,基本养老金在1993年起的试点基础上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区社会保险办公室将每个退休人员养老金委托银行及时足额发放到指定储蓄账户。
  2001年1月,城建系统企业、纳爱斯公司、市区规划区私营企业等移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经办,莲都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范围开始由以企业为重点转向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
  2002年5月,参保人员退休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纳入社会统筹。
  2009年1月,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始统筹、合并使用。
  2010年12月底,全区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4135人,中断缴费2002人,实际缴费人数22133人,企业离退休人员8069人。1—12月,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14464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8708万元,转移收入117万元,利息收入27万元,上级补助收入1130万元,其他收入4482万元。1一12月,共发放企业养老金14389万元,月均发放1199万元,累计结余为973万元。
  2001—2010年莲都区各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在职、退休人数一览
  表30—4—1单位:人
  2001-2010年莲都区企业养老保险收支一览
  表30-4-2单位:万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984年7月,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86年底前,按每人每月12元收取养老保险费、设立养老保险基金,退休后的养老金将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1987年1月开始,单位按工资总额17%、个人按基本标准2%缴纳养老保险费。1993年1月,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1996年,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扩大至全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03年7月,《莲都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开始实施。
  2010年12月,参加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998人,离退休(职)1945人。是年,养老保险费总收入2971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2647万元,转移收入10万元,利息收入14万元,财政补贴收入300万元。1一12月发放养老金3335万元,月均发放278万元,累计结余812万元。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995年5月,制定《丽水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并成立丽水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隶属丽水市民政局。2002年6月,建制移交到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1995年5月,双黄乡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后逐步推开。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辖区内非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员,投保年龄1岁至60周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一次性缴费原则上不低于100元,多次缴费原则上每次不低于20元。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后,据其参保缴纳的储蓄积累总额计算按月领取养老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区统一管理,莲都区设立农保基金总账,统一收取、支付农村养老保险费。2010年作出规定,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规定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衔接,并规定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予以废止。2010年,累计参保人员9748人,已办理退保手续914人,共有17名待遇领取人员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基金累计结余481万元。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10月9日,莲都区下发《丽水市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小组的通知》,10月23日,莲都区政府下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12月31日,莲都区政府出台了《莲都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至此莲都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启动实施。截至2010年12月底,共为41952名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累计发放基础养老金2382万元,支付576人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69万元。
  2010年,全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人数达67106人,参保率达61%。
  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莲都区从2004年9月1日开始,首先在城市规划区内的4个街道办事处启动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2007年,丽水市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莲都区政府颁发《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含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列入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对象,全区所有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同政策同待遇。
  2010年12月底,全区累计参保的失地农民为11849人,累计已有6406名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民按月享受190-316元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第二节医疗保险
  企业职工大病医疗保险1993年10月,成立丽水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委员会。1994年1月,制定出台《丽水市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社会保险试行办法》,2月1日起实施。
  大病医疗保险范围为急病抢救、内脏疾病、严重外伤、恶性肿瘤、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因难产引起的合并症。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筹、留有储备”的原则筹集。按照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实有人数按季度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每年一定(标准见下表)。
  若干年莲都区企业大病医疗保险历年缴费标准一览
  表30-4-3单位:元/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1年3月,丽水市政府颁布《丽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从2001年4月1日起实施。将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和企业大病医疗社会保险合并,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所有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所有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省部属、军队属及外地驻丽机构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按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和退休人员月平均工资之和为基数的5%缴纳,其中4%用于补充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用于个人住院医疗费负担超过一定数额后的住院医疗费补助。
  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
  2003年1月,提高公务员补助筹集标准,筹集标准提高到6.5%,并建立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制度。
  2006年10月,对《丽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进行了调整。从2007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0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报销改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特殊病种人员门诊医疗费一并纳入公务员门诊医疗费用管理,不再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并给予每人每年300元个人账户补助,70岁以上公务员再予每人每年300元的个人账户补助。同时,降低转院病人个人负担比例。
  在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2001年企业大病统筹划入976万元,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财政分别统筹基金补助750万元、1000万元、700万元、848万元、1600万元和1089万元,同时2008—2010年,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门诊财政分别划入250万元,每人每月40元划入门诊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包括统筹、个人账户及公务员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滚存结余888万元,个人账户滚存结余3336万元,公务员补助滚存结余1975万元。
  2001年至2010年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基金收支及待遇享受情况
  表30-4-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2月,成立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4月,出台《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同年8月,对试行办法进行补充,建立在校学生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在校学生在园儿童的意外伤害门诊和意外或疾病死亡的补偿,同时提高未成年人住院报销比例和降低住院起付标准,9月1日起实施。规定凡莲都区范围内,非农户籍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为莲都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在校学生不区分户籍均可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2007年度,成年居民个人缴费160元,政府补助120元,未成年人个人缴费50元,政府补助70元,低保、优抚对象、残疾、特困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担,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0元。
  2008年,将常住莲都区两年以上的外来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在个人缴费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政府补助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80000元;参保人员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起终止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可按3:1的标准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已经参加莲都区新农医的未成年人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只需补足个人缴费差额部分后,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2009年4月,进一步完善《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不增加的情况下,提高了医疗保障待遇,体现在“一降二增三提高”上。“一降”是指降低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从1800元降到1000元。“二增”是指增加普通门诊报销制度和增加在校学生与在园儿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残补偿金。“三提高”是指提高成年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平均每档报销比例提高10%;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80000元提高到100000元;提高在校学生与在园儿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死亡补偿金,从10000元提高到20000元。同时90岁以上的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担,并将符合计划生育范围的住院分娩及产前检查纳入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010年4月,进一步完善《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调整门诊报销比例,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进一步调整成年居民报销比例。每档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若干年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一览
  表30-4-5
  2007年,参保人数70149人,参保率为75.5%,其中成年人为11759人,未成年人58390人,当年累计征收居民医保基金1029.8万元,其中个人缴费462.4万元,政府补助567.4万元,支出为515.9万元,当期结余513.9万元。2008年,参保人数为77533人,参保率83.4%,其中成年人为13546人,未成年人63987人,当年累计收居民医保基金1498万元,其中个人缴费491.2万元,政府补助1006.8万元,支出为803.5万元,当期结余654.3万元。2009年,参保人数82165人,参保率为88.4%,其中成年人为15377人,未成年人66788人,当年累计征收居民医保基金1606.7万元。2010年,参保人数94285人,参保率为97.8%,其中成年人为15222人,未成年人79063人,当年累计征收居民医保基金1794.3万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04年10月,区政府成立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卫生局)负责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备工作和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2005年1月1日,《丽水市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开始实施,各乡镇、街道相应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成立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报中心(设在区社保中心),具体负责全区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为莲都区(含水阁、富岭街道)农村户籍人员,资金采取省财政、区财政和农民个人三级筹集,个人缴纳部分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收缴,其中农村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及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低收入家庭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安排,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由区残疾人保障基金支出。
  2007年7月1日起,在大病住院的基础上全面推行门诊费用报销制度,凡在碧湖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费用均可按比例报销。
  2010年,审批确定的莲都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44家,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治疗、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重症精神病等特殊病种所需的特殊药物治疗的门诊治疗费用。若干年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表30-4-6
  第二节失业保险
  职工失业保险1986年9月,市劳动服务公司组建职工待业保险股,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工作。1991年,待业保险扩大到乡镇企业。:1995年8月《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颁布,次年1月,失业保险费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按不高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0.5%的标准缴纳。1998年7月,单位和职工分别按工资总额2%和1%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2003年10月,《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颁布,次年1月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1995年,失业保险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2001年7月,实施失业保险基金个人缴费手册登记制度,办理了撤地建市设区后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交接手续。2003年1月,失业保险费移交市地税局征收。2008年底,失业保险基金市区实行统筹。2009年7月,《关于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允许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功能,推进统筹城乡就业。2009年,全区共有15147人参保,累计收缴失业保险基金669.43万元(其中区财政转入700万元,省财政调剂170万元),发放失业保险金650.74万元。
  2010年,全区参保人数为15248人,收缴失业保险基金733.71万元,发放失业保险金552.38万元。
  1987年,累计结存19.7万元中的2.15万元为提存管理费。1997年,累计结存305.23万元中的101.23万元为促进再就业经费;2007年,区财政转入200万元。2008年,区财政转入500万,省财政调剂170万元。失业保险支出包括失业人员大病住院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特困补助金等。至2010年,累计结存671.62万元。
  1986—2010年莲都区职工失业保险统筹收支一览
  表30-4-7续表30-4-7
  1986—2010年莲都区失业保险数据一览
  表30—4—8续表30-4-8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1998年8月,市政府召开全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全市七大系统建立了7个再就业服务中心和39个再就业服务工作站,任命中心和工作站负责人,实施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8月底,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到位。1999年,又建立8个再就业服务工作站。1999-2010年, 共筹集保障资金1278.8万元,支出资金426.8万元,累计结余资金852万元。
  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1986年10月,开始“职工待业保险”工作。1987年,对被企业辞退、解除、终止等城镇待业人员发放待业救济金。1987—1995年,待业救济金按工资比例计算发放,第一年75%,第二年50%。1996年一1999年6月,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38元。1999年7月—2001年3月,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93元。2001年4月—2003年12月,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13元。2004年10月,开始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失业保险金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也从2004年4月开始作了相应的调整,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271元,医疗补助金30元(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减半补助)。2009年,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546元,医疗补助金55元(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减半补助)。2010年,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630元,医疗补助63元(未参加保险的人员补助31.5元)。
  若干年莲都区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一览
  表30-4-9
  说明:2009年8月前,农民合同制工人按城镇人员的40%—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节职工工伤保险
  1994年12月,公布《丽水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市各类企业。2002年7月,公布《关于莲都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
  2006年9月,公布《关于市本级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市本级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均应参加工伤保险。2007年10月,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劳社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分别为0.2%、0.6%、1.2%、2.0%四个档次,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中标价或承建项目合同金额的0.132%—次性缴纳。2002—2010年莲都区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收支情况
  表30-4-10
  第五节职工生育保险
  1994年12月,公布《丽水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市属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参保,按职工人均月2元的标准提取。2002年7月,《关于莲都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统一管理。12月,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莲都区企业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医疗费。2007年3月,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丽水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定额生育医疗补偿费。
  2002—2010年莲都区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收支情况
  表30-4-11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阅读

相关地名

莲都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