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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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42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兵役制度
分类号: E265
页数: 4
页码: 904-907
摘要: 义务兵征集工作,一般每年征集1次,少数年份征两次,大多在冬季进行。1967年,因“文化大革命”干扰,未征集兵员。1988年,改为春季征兵。1990年,又改为冬季征兵。征集兵员名额,由地区行署和丽水军分区下达命令,少数年份有女兵员额。
关键词: 莲都区 兵役制度

内容

隋至清代
  隋唐时期,实行府兵制,各州县设有府兵户,由政府分置田地,与民户分籍。府兵20岁服役,60岁免役。平时府兵为民耕于田,农隙训练,遇有战事,则应役出征,战争结束,将归于朝,兵散于府。
  五代至宋代,主要实行募兵制。兵员主要来自军户,蒙古人在各地者,均指定为军户,曰蒙古军户;本地汉人被指定为军户者,曰汉军户;原军户不足时,从农户壮丁充足之家增之,曰新附军户。一旦当上元军,均被编为军户,父死子继,世代为兵。
  明代,实行卫所制。军丁除从农村募集外,主要取之于元军归附者。后来按三户出一丁的办法,建立军户制度,军丁被分配到指定的卫所戍守,父死子继,世代相传。
  清代,实行世袭制兼招募制。八旗(正黄、正白、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兵实行世袭制,凡隶属于旗者,皆可入兵。后增置绿营兵,实行招募制。清末,仿效西欧模式,创建“新军”,亦行募兵制。
  民国时期
  民国元年(1912)3月,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的义务”。民国7年(1918)10月,浙江省颁布《浙江陆军试行征兵规则》。民国22年(1933)6月7日,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民国25年(1936)3月1日施行。丽水县为浙江省指定试点之一。4月,成立丽水团管区,隶属温(州)处(州)师管区,主管区域兵役工作。6月,丽水县开始壮丁身家调查、检查、抽签,12月,首次依征兵制召征新兵入伍。民国27年(1938)颁布《战时募兵统制办法》。同年11月,浙江省颁布《浙江省战时纳金缓役暂行办法》规定:凡适龄壮丁愿纳代役金的可以缓服兵役,金额按其财产情况核定,最少缴200元,最多缴1000元。民国28年(1939)9月9日,国民政府公布《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民国35年(1946)10月10日,国民党发动内战,国民政府重新修订颁布《兵役法》,实行临时征兵。浙江省同时颁布《浙江省三十五年度临时征兵办法》。
  民国时期,丽水县征兵事务,初由民政部门办理。民国27年(1938),设兵役科,民国33年(1944),撤并于国民兵团,民国34年(1945),撤国民兵团后,设军事科主管。民国38年 (1949年9月30日止),师、团管区撤销。
  募兵制民国初期,军阀割据,兵役仍沿用清末新军的募兵制,由军队自行就地募兵。这一时期募兵,既无规章,也无需经政府认可,由军方派员到各地挂旗招兵,志愿者报名入营。投军者多系破产农民和市井无赖。民国14年(1925),北洋政府浙江省长夏超,在丽水县招兵数百名。民国16年(1927),国民革命军入浙,招募新兵数百名。
  民国26年(1937),抗日战争全面爆发,8月30日,国民政府发布征集令,丽水县征集入营壮丁250人。民国27年(1938),国民政府颁布《战时募兵编制办法》,规定在未设管区的地方实行募兵,已设管区的地方不再募兵;各部队募兵额须呈请军政部核准,经省军管区划定区域,由县(市)政府负责招募;禁止各部队擅自招募或地方勒派。是年,省政府颁布《浙江省战时纳金缓役暂行办法》规定,凡适龄壮丁,缴纳一定数量现金,可以缓役,丽水县壮丁18432人,免缓役壮丁数占50%以上。
  民国32年(1943),国民政府先后颁发《学生志愿服役办法》《知识青年志愿从军征集办法》《知识青年志愿从军优待办法》等法规,规定凡中等学校以上学生和受中等以上教育,年满18岁以上,志愿服役,身体符合条件,经学校登记并由校医或派医生到学校按规定作身体初步检查合格后,报当地军(师)管区复查验收,合格者均可从军,并享受除依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及其他规定之优待外,本人还可享受保留学籍、保留职务等优待。当年壮丁总数20309人,征集入营1210人。民国34年(1945),第一期征集入营600人。
  抗战胜利后,宣布停止征兵,撤销师、团管区。不久,国民党发动内战,当年在丽水县临时征兵146人,国府警卫总队招募39人,航空特务旅招募43人。民国35年(1946)10月,重新颁布《兵役法》,恢复师、团管区,丽水县属金华团管区,全县壮丁数22568人(20岁1684人,21—25岁3270人,26—45岁17614人)。民国36年(1947),配征额188人,临时征集20人,加征26-30岁壮丁77人。6月,撤销金华团管区,成立丽水团管区。民国37年(1948),上期征集315人,下期征集126人;提前征集民国38年(1949年9月30日止)兵额275人,限3月底拨交。县政府以1保2丁配征,竟至出动部队抢征。在正常征兵十分困难情况下,各部队私自招募现象十分普遍,强行招募、乱拉壮丁时有发生,成为当时社会一大公害。
  征兵制民国25年(1936)3月,开始按照兵役法规试行征兵,所有兵役事务如兵额配赋、身体检查、兵种选定、兵役抽签、征集,以及管理在乡军人等,均由师管区承军政部命令直接办理;兵役宣传、调查复查统计等,则由政府协办。民国27年(1938)3月,浙江省军管区成立,役政事务渐趋正轨。征兵制实行初期,新兵入营,地方开欢送会,设宴饯行,奖励衣物,优待军属,伤亡者给予抚恤,应征者踊跃。后来征兵人员营私舞弊,敲诈勒索,买兵卖兵,强抓硬拉,致使壮丁逃跑、自伤自杀事件时有发生。当年丽水县白=下村有适龄壮丁33人,其中,被强抓服兵役23人。不少乡保甲长抽丁不到,带警士催征,逃丁及新兵逃亡普遍发生。
  兵役分为民国兵役和常备兵役两种。年满18岁至45岁的男子,在不服常备兵役时,服国民兵役。平时,接受规定的军事、教育训练,战时,由国民政府下令召集入营。常备兵役分为现役、正役、续役三种。现役是平时征集年满20岁、经检查身体合格的男子入营服役,为期3年;正役以服满现役退伍者充之,为期6年,平时在乡参加规定的演习,战时动员召集回营;续役以服正役期满者服之,役期自转役之日起至年满40岁止,任务与正役相同。常备兵役,在战时得延长期服役期。民国27年(1938)8月,国民政府公布《兵役法实施暂行条例》,将国民兵役分为初期、前期、中期、后期4个阶段,将常备兵役分为必任义务制(称为征兵)与志愿制(称为募兵)两种。实施征兵,分为壮丁身家调查、免缓役审查、体格检查、抽签、征集5个阶段。壮丁身家调查,于每年4月至6月进行,由县(市)政府责成乡镇,督率所属保甲长分头办理。申请免缓役,由壮丁家长填具申请书,连同证明文件,经保甲长署名登记,呈报国民兵团审批后张榜公布。体格检査由县征集所组织实施。应征抽签:经身家调查,体格检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壮丁,于每年9月,到县政府集中,由县长主持召开抽签大会,按年次、兵种分别进行抽签。征集:中签者,按当年征兵配赋额依抽签序号征集。
  红军游击队兵员征集民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的兵役,实行与其当时政治、经济和军事斗争相适应的志愿兵役制。军队兵员补充,主要采取动员群众参军,农民武装,逐步升级为主力部队,争取改造旧军队人员,参加人民军队等办法。民国24年(1935)1月,中国工农红军挺进师成立后不久,便组织地方工作团,深入农村,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挺进师在浙西南坚持3年游击战争,先后扩军1500多人,其中民国24年(1935)“八一”前后,扩军行动1次,就补充400余人。
  地方武装升级为主力部队,一般是由地方农军、游击队,经过对敌斗争磨炼逐步实现。民国19年(1930)5月,由地方红军游击队30多支,整编成中国工农红军第13军。民国36年(1947)8月,中共处(州)属武工队与金(华)属武工队合并,成立浙江壮丁抗暴自救军第3总队,次年9月,改编为浙南人民解放军第3支队。
  争取国民党军役投诚起义参加人民军队,是扩大人民军队兵员的途径之一。民国38年(1949年9月30日止)3月,丽水县自卫总队副总队长胡允孚,率500多人起义,改编为丽(水)缙(云)永(康)武(义)人民游击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志愿兵役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4年,丽水县仍实行志愿兵役制。中国人民解放军兵员补充,主要依靠政治动员,使广大人民群众懂得保卫新生政权和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重要意义,从而志愿参军入伍。
  1950年11月,开展“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参军运动,1951年3月,首次报名4112人,出现父送子、妻送夫、兄送弟、兄弟同报、夫妻同报、父子同报的动人情景,批准入伍411人。是年8月,第二次报名14618人,批准入伍1045人。
  1954年,志愿兵入伍400人。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和1984年颁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将单一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
  2008年2月19日,莲都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到峰源乡参加抗冰雪救灾行动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使义务兵中一部分技术骨干较长期地志愿留在部队服役有了法律依据。从此,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对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技术骨干和专业人员,改为志愿兵继续留队服役,年限一般为15—20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置工作。
  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以义务兵役制代取志愿兵役制,平时进行定期征集、定期退伍,战时实行动员。凡年龄18—40岁的男性公民,身体、政治符合条件的,都要服役或预备役。义务兵服役期限:陆军和公安部队为3年,空军、海军守备部队和公安舰艇部队为4年,海军舰艇部队为5年。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对预备军人要进行登记、统计和集训。是年11月,丽水县兵役委员会成立,首次征义务兵360人。
  1984年5月31日,颁布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丽水县实行法制化征兵。1989年,丽水县仿效遂昌县“四行”(适龄公民自行到乡镇兵役登记站登记、应征公民自行到乡镇进行身体目测、预征对象自行到县征兵站体检、新兵自行到县集中报到)办法,从而节省征兵所需的人力、财力。
  1990年以后,丽水县继续推行法制、廉洁、文明征兵,县、区、乡普遍建立征兵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征兵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定,从严把好体检、政审、定兵关。
  义务兵征集工作,一般每年征集1次,少数年份征两次,大多在冬季进行。1967年,因“文化大革命”干扰,未征集兵员。1988年,改为春季征兵。1990年,又改为冬季征兵。征集兵员名额,由地区行署和丽水军分区下达命令,少数年份有女兵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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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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