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兵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42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兵役
分类号: E265
页数: 7
页码: 904-910
摘要: 隋唐时期,实行府兵制,各州县设有府兵户,由政府分置田地,与民户分籍。府兵20岁服役,60岁免役。平时府兵为民耕于田,农隙训练,遇有战事,则应役出征,战争结束,将归于朝,兵散于府。
关键词: 莲都区 兵役

内容

第一节兵役制度
  隋至清代
  隋唐时期,实行府兵制,各州县设有府兵户,由政府分置田地,与民户分籍。府兵20岁服役,60岁免役。平时府兵为民耕于田,农隙训练,遇有战事,则应役出征,战争结束,将归于朝,兵散于府。
  五代至宋代,主要实行募兵制。兵员主要来自军户,蒙古人在各地者,均指定为军户,曰蒙古军户;本地汉人被指定为军户者,曰汉军户;原军户不足时,从农户壮丁充足之家增之,曰新附军户。一旦当上元军,均被编为军户,父死子继,世代为兵。
  明代,实行卫所制。军丁除从农村募集外,主要取之于元军归附者。后来按三户出一丁的办法,建立军户制度,军丁被分配到指定的卫所戍守,父死子继,世代相传。
  清代,实行世袭制兼招募制。八旗(正黄、正白、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兵实行世袭制,凡隶属于旗者,皆可入兵。后增置绿营兵,实行招募制。清末,仿效西欧模式,创建“新军”,亦行募兵制。
  民国时期
  民国元年(1912)3月,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的义务”。民国7年(1918)10月,浙江省颁布《浙江陆军试行征兵规则》。民国22年(1933)6月7日,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民国25年(1936)3月1日施行。丽水县为浙江省指定试点之一。4月,成立丽水团管区,隶属温(州)处(州)师管区,主管区域兵役工作。6月,丽水县开始壮丁身家调查、检查、抽签,12月,首次依征兵制召征新兵入伍。民国27年(1938)颁布《战时募兵统制办法》。同年11月,浙江省颁布《浙江省战时纳金缓役暂行办法》规定:凡适龄壮丁愿纳代役金的可以缓服兵役,金额按其财产情况核定,最少缴200元,最多缴1000元。民国28年(1939)9月9日,国民政府公布《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民国35年(1946)10月10日,国民党发动内战,国民政府重新修订颁布《兵役法》,实行临时征兵。浙江省同时颁布《浙江省三十五年度临时征兵办法》。
  民国时期,丽水县征兵事务,初由民政部门办理。民国27年(1938),设兵役科,民国33年(1944),撤并于国民兵团,民国34年(1945),撤国民兵团后,设军事科主管。民国38年 (1949年9月30日止),师、团管区撤销。
  募兵制民国初期,军阀割据,兵役仍沿用清末新军的募兵制,由军队自行就地募兵。这一时期募兵,既无规章,也无需经政府认可,由军方派员到各地挂旗招兵,志愿者报名入营。投军者多系破产农民和市井无赖。民国14年(1925),北洋政府浙江省长夏超,在丽水县招兵数百名。民国16年(1927),国民革命军入浙,招募新兵数百名。
  民国26年(1937),抗日战争全面爆发,8月30日,国民政府发布征集令,丽水县征集入营壮丁250人。民国27年(1938),国民政府颁布《战时募兵编制办法》,规定在未设管区的地方实行募兵,已设管区的地方不再募兵;各部队募兵额须呈请军政部核准,经省军管区划定区域,由县(市)政府负责招募;禁止各部队擅自招募或地方勒派。是年,省政府颁布《浙江省战时纳金缓役暂行办法》规定,凡适龄壮丁,缴纳一定数量现金,可以缓役,丽水县壮丁18432人,免缓役壮丁数占50%以上。
  民国32年(1943),国民政府先后颁发《学生志愿服役办法》《知识青年志愿从军征集办法》《知识青年志愿从军优待办法》等法规,规定凡中等学校以上学生和受中等以上教育,年满18岁以上,志愿服役,身体符合条件,经学校登记并由校医或派医生到学校按规定作身体初步检查合格后,报当地军(师)管区复查验收,合格者均可从军,并享受除依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及其他规定之优待外,本人还可享受保留学籍、保留职务等优待。当年壮丁总数20309人,征集入营1210人。民国34年(1945),第一期征集入营600人。
  抗战胜利后,宣布停止征兵,撤销师、团管区。不久,国民党发动内战,当年在丽水县临时征兵146人,国府警卫总队招募39人,航空特务旅招募43人。民国35年(1946)10月,重新颁布《兵役法》,恢复师、团管区,丽水县属金华团管区,全县壮丁数22568人(20岁1684人,21—25岁3270人,26—45岁17614人)。民国36年(1947),配征额188人,临时征集20人,加征26-30岁壮丁77人。6月,撤销金华团管区,成立丽水团管区。民国37年(1948),上期征集315人,下期征集126人;提前征集民国38年(1949年9月30日止)兵额275人,限3月底拨交。县政府以1保2丁配征,竟至出动部队抢征。在正常征兵十分困难情况下,各部队私自招募现象十分普遍,强行招募、乱拉壮丁时有发生,成为当时社会一大公害。
  征兵制民国25年(1936)3月,开始按照兵役法规试行征兵,所有兵役事务如兵额配赋、身体检查、兵种选定、兵役抽签、征集,以及管理在乡军人等,均由师管区承军政部命令直接办理;兵役宣传、调查复查统计等,则由政府协办。民国27年(1938)3月,浙江省军管区成立,役政事务渐趋正轨。征兵制实行初期,新兵入营,地方开欢送会,设宴饯行,奖励衣物,优待军属,伤亡者给予抚恤,应征者踊跃。后来征兵人员营私舞弊,敲诈勒索,买兵卖兵,强抓硬拉,致使壮丁逃跑、自伤自杀事件时有发生。当年丽水县白=下村有适龄壮丁33人,其中,被强抓服兵役23人。不少乡保甲长抽丁不到,带警士催征,逃丁及新兵逃亡普遍发生。
  兵役分为民国兵役和常备兵役两种。年满18岁至45岁的男子,在不服常备兵役时,服国民兵役。平时,接受规定的军事、教育训练,战时,由国民政府下令召集入营。常备兵役分为现役、正役、续役三种。现役是平时征集年满20岁、经检查身体合格的男子入营服役,为期3年;正役以服满现役退伍者充之,为期6年,平时在乡参加规定的演习,战时动员召集回营;续役以服正役期满者服之,役期自转役之日起至年满40岁止,任务与正役相同。常备兵役,在战时得延长期服役期。民国27年(1938)8月,国民政府公布《兵役法实施暂行条例》,将国民兵役分为初期、前期、中期、后期4个阶段,将常备兵役分为必任义务制(称为征兵)与志愿制(称为募兵)两种。实施征兵,分为壮丁身家调查、免缓役审查、体格检查、抽签、征集5个阶段。壮丁身家调查,于每年4月至6月进行,由县(市)政府责成乡镇,督率所属保甲长分头办理。申请免缓役,由壮丁家长填具申请书,连同证明文件,经保甲长署名登记,呈报国民兵团审批后张榜公布。体格检査由县征集所组织实施。应征抽签:经身家调查,体格检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壮丁,于每年9月,到县政府集中,由县长主持召开抽签大会,按年次、兵种分别进行抽签。征集:中签者,按当年征兵配赋额依抽签序号征集。
  红军游击队兵员征集民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的兵役,实行与其当时政治、经济和军事斗争相适应的志愿兵役制。军队兵员补充,主要采取动员群众参军,农民武装,逐步升级为主力部队,争取改造旧军队人员,参加人民军队等办法。民国24年(1935)1月,中国工农红军挺进师成立后不久,便组织地方工作团,深入农村,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挺进师在浙西南坚持3年游击战争,先后扩军1500多人,其中民国24年(1935)“八一”前后,扩军行动1次,就补充400余人。
  地方武装升级为主力部队,一般是由地方农军、游击队,经过对敌斗争磨炼逐步实现。民国19年(1930)5月,由地方红军游击队30多支,整编成中国工农红军第13军。民国36年(1947)8月,中共处(州)属武工队与金(华)属武工队合并,成立浙江壮丁抗暴自救军第3总队,次年9月,改编为浙南人民解放军第3支队。
  争取国民党军役投诚起义参加人民军队,是扩大人民军队兵员的途径之一。民国38年(1949年9月30日止)3月,丽水县自卫总队副总队长胡允孚,率500多人起义,改编为丽(水)缙(云)永(康)武(义)人民游击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志愿兵役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4年,丽水县仍实行志愿兵役制。中国人民解放军兵员补充,主要依靠政治动员,使广大人民群众懂得保卫新生政权和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重要意义,从而志愿参军入伍。
  1950年11月,开展“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参军运动,1951年3月,首次报名4112人,出现父送子、妻送夫、兄送弟、兄弟同报、夫妻同报、父子同报的动人情景,批准入伍411人。是年8月,第二次报名14618人,批准入伍1045人。
  1954年,志愿兵入伍400人。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和1984年颁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将单一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
  2008年2月19日,莲都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到峰源乡参加抗冰雪救灾行动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使义务兵中一部分技术骨干较长期地志愿留在部队服役有了法律依据。从此,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对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技术骨干和专业人员,改为志愿兵继续留队服役,年限一般为15—20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置工作。
  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以义务兵役制代取志愿兵役制,平时进行定期征集、定期退伍,战时实行动员。凡年龄18—40岁的男性公民,身体、政治符合条件的,都要服役或预备役。义务兵服役期限:陆军和公安部队为3年,空军、海军守备部队和公安舰艇部队为4年,海军舰艇部队为5年。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对预备军人要进行登记、统计和集训。是年11月,丽水县兵役委员会成立,首次征义务兵360人。
  1984年5月31日,颁布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丽水县实行法制化征兵。1989年,丽水县仿效遂昌县“四行”(适龄公民自行到乡镇兵役登记站登记、应征公民自行到乡镇进行身体目测、预征对象自行到县征兵站体检、新兵自行到县集中报到)办法,从而节省征兵所需的人力、财力。
  1990年以后,丽水县继续推行法制、廉洁、文明征兵,县、区、乡普遍建立征兵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征兵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定,从严把好体检、政审、定兵关。
  义务兵征集工作,一般每年征集1次,少数年份征两次,大多在冬季进行。1967年,因“文化大革命”干扰,未征集兵员。1988年,改为春季征兵。1990年,又改为冬季征兵。征集兵员名额,由地区行署和丽水军分区下达命令,少数年份有女兵员额。
  第二节征兵
  征集条件
  年龄条件通常是征集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至22周岁男性公民。当年未被征集、年龄在22岁以前的,次年仍可被征集服役。但多数年份征集18—20周岁3个年龄段青年公民。1980年开始,厂矿单位和具有高中学历的适龄青年,年龄放宽至21岁,应届高中毕业生年满17岁,亦有少量本人自愿征集入伍。2000年开始,大中专院校学员根据本人自愿,亦可征集入伍,服役期满,可回校继续就学。
  政治条件195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反革命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应征公民在被逮捕、判刑或被管制期间,亦不得征集。1962年5月,公安部和总政治部制定的《关于不得征集政治条件不好的人入伍的规定》和1971年12月公安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制定的《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要求,兵员征集的主要对象是出身于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革命干部和其他劳动人民家庭的革命青年。地主、富农、资本家等非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青年,本人历史清白,政治思想表现好,能自觉站在劳动人民立场上,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并与家庭划清界限的,也可征集。1980年后,政治审查改变了以往重阶级成分、轻现实表现的做法。身体条件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度后,国防部曾多次制定并颁发应征公民体格标准。1975年,国防部重新颁布《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对应征公民的身高、体重、视力、听力和血压等常规项目标准都作了具体规定;对内科、外科、眼科、妇科、耳鼻喉科等项目也有详细要求;同时,对一些慢性病和有类似病史者作了严格的界定。每年征兵期间,县(区)兵役机构,都对应征青年通过目测、体检、复查,把身体健康青年输送到部队。
  文化程度20世纪70年代以前,国家对普通兵员征集对象文化程度,没有明确规定。对征集特种兵员提出过招收一定比例的初中或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要求。自1979年起,对征集对象的文化提出较高要求,要求优先征集具有高、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适龄青年,并要求女兵,必须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20世纪90年代起,要求农村征集青年,必须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从城镇征集的,要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女兵要求高中毕业。
  征集程序
  宣传教育自1954年试行义务兵役制起,征兵期间,全县上下开展广泛的宣传工作,形成“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增进全县人民对兵役法的了解和认识。2000年以后,区、镇、乡和街道办事处,落实宣传员,形成宣传网络,激发青年报国参军的热情,营造参军光荣的社会氛围。至2010年,莲都区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连续多年无责任退兵。
  目测初审1982年前,各乡镇(区、公社)在征兵期间,设立兵役登记站或征兵站,组织目测初审。1983年,由乡镇人武部负责。所在地中心卫生院配合,对全乡(镇)适龄青年,按《应征公民体检条件》有关规定,进行身体目测和病史调查,并填写目测调査表。再对目测合格人员,进行政治初审,工作人员走访适龄青年家庭,村、居委会,了解应征公民思想表现和家庭社会关系等方面情况,按《应征公民政治条件》进行检查核对。通过初审合格的人员,上报到县征兵办公室。1984年以后,实行依法登记兵役后,对每年确定的预征对象,进行目测和复查。
  体检检查与政治审查1985年前,县(市)设多个体检组,采取定点或巡回的办法,对全县(市)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和复查。1985年开始,在城关设体检站1个,全市应征对象,集中到城关体检。主要进行常规检查、肝功能化验。体检合格者,由市征兵办组织人员下基层,进行全面调査访问。通过走访应征公民本人及其家庭和所在村庄(单位),核査其思想表现和家庭、社会关系,然后经过村委会(社区)和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查。
  新兵审定与交接1985年之前,征兵办公室在审查合格人员当中,择优挑选政治思想好、文化程度高、身体素质好的对象定为新兵,批准入伍。被批准入伍的新兵,在接到县征兵办公室发给的入伍通知书后,按时赴市区集中,部队派人到丽水县人武部接收。1985年冬季,改为地方派人,向指定部队送兵。1989年,复由部队派人到市人武部接兵。交接新兵的手续办理,由交接双方,按照县(市)、莲都区征兵办公室统一编造的《新兵花名册》和新兵档案资料,当面点检清楚并签名盖章。
  第三节兵役登记
  兵役登记凡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男性公民,均应按照当地政府、兵役机构和基层单位的通知,自行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参加兵役登记。经过初步审查合格发给公民兵役义务证,不得服兵役和免服兵役的人员,需报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并在公民兵役义务证中注明“不得征集”或“免征”结论。在兵役登记时,要对往年已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一次核对,对已入伍、超龄或因身体、政治条件不适宜服兵役的应征公民应及时注销,并做好统计归档工作。各乡、镇(街道)和企事业系统,建立征兵领导小组,具体承办这项工作。1956年2月25日,丽水县开始应征公民兵役登记。
  1966年后,因“文化大革命”运动干扰,兵役登记工作中断。“文化大革命”后恢复。
  1989年,兵役登记对象为1989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19周岁的男性公民。注销对象为1989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23周岁以上的应征公民。预征对象:农村为1989年年满18—20周岁,家庭劳动力比较充裕,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征公民,城镇为1989年年满18一21周岁的历届高中毕业生(含职高毕业生)和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青年职工;1989年高中毕业年满17岁的,本人自愿,也可定为预征对象(正在全日制中学和高等院校就学的学生,可以暂缓登记)。2010年,莲都区兵役登记率95.9%。
  预备役登记1956年,县兵役局进行预备役登记。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至1979年,预备役制度未能执行。1973年,县人武部对预备役军官和复员退伍军人的档案进行清理,并核对换发证件。
  1980年,恢复预备役登记。全县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全部进行登记建卡。1984年,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包括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士兵和授予预备役军官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把基干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退伍士兵和专业技术人员,编入第一类预备役士兵;把普通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35岁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入第二类预备役士兵。第一类预备役士兵29岁转入第二类预备役;第二类预备役士兵35岁,退出预备役。1997年,丽水市举行预备役军官授衔仪式,分别被授予校官和尉官军衔。2003年,莲都区人武部完成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统计。并进行地方和军事专业对口技术人员的预备役登记。2004年6月上旬,区人武部组织对仙渡、富岭乡服预备役退伍军人首批动员对象集结点验工作,摸索首批兵员动员快速集结办法。2008年,完成区内预备役部队所需的大型机械动员潜力调查核对,摸清潜力底数,完成“211K”工程数据上报。
  2010年3月18日,组织民兵在万象山烈士墓前重温入伍誓词
  第四节民兵预备役军训
  1957年6月,县兵役局在龙江、平原两个乡进行民兵预备役训练试点工作。是年10月29日,县集中全县民兵干部进行5天的政治业务训练,丽东、水东两乡的基干民兵也进行为期7天的军事集训。1958年,全县重点训练基干民兵、民兵干部与教员。在丽东乡试训基干民兵、教员。1960—1962年,根据劳武结合的原则,利用生产间隙,开展就地、小型、分散的民兵训练,三年来已由单一的步枪手训练,发展到多兵(军)种训练。1963年,超额完成分区分配丽水县民兵训练任务。1965年2月,丽中、丽师、林校、碧中等820人参加军事野营,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3000多人参加登山活动,5150人参加游泳活动,其中550人横渡瓯江。3月16人参加全省民兵比武,少年某班放列观察射击获得集体三等奖,2位民兵分别获“神枪手”“技术能手”称号。
  1966—1973年,在民兵组织中搞站队画线、武装造反派、依靠造反派,抓大型、定点、集中的机动武装连训练,不抓小型、就地、分散的普通训练,毛主席关于民兵工作“三落实”指示受到严重干扰。
  1981年11月4日,丽水县委、县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发文,具体规定各区、社(镇)基干民兵数。1982年,民兵军事训练改革以来的第一年,参训人数完成任务的121%,各科考核完成90%以上。全县民兵总数减少43.2%,基干民兵减少30.7%。1983年,民兵周期训练完成62%,其中76.8%为区或县组织集训,合格率达99%。1984年4月8日,县第二周期民兵军事训练结束,参训率102.7%,考核合格率98.3%。1985年,全县训练任务完成103%,合格率为96.5%。1987年1月,丽水市民兵军事训练历时25天,参训基干民兵104人,经考核验收,合格率为100%,优秀率为55%。1988年12月3—23日,市人武部对参训的5个分队的基干民兵,经考核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1990年11-12月,市人武部分两期集训基干民兵,合格率为100%。是年,市开办预备役军人学校和少年军校。1994年9月5—30日,市人武部圆满完成步兵、高机、82迫击炮、无线通信4个兵种的基干民兵训练任务。1995年,市人武部训练基干民兵,按步兵、高射机枪、82迫击炮、有线通信4个兵种进行训练,合格率达100%。
  1996年12月,市人武部组织5个专业的基干民兵开训,经训练考核合格率达100%。1997年,市人武部完成年度基干民兵军事训练任务,合格率达100%。1998年,市人武部开展基干民兵与高中学生并轨训练。
  2001年,区人武部从3月开始,先后组织两期民兵连长军事训练。6月,组织市直民兵进行为期15天的强化训练和政治教育。2003年,区人武部抓民兵预备役军事训练,完成新任民兵连长、民兵应急分队、高机专业分队和医疗分队民兵的军事训练任务。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阅读

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