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军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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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42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军事机构
分类号: E158.9
页数: 4
页码: 898-901
摘要: 隋唐至清代隋置括苍,设县尉管理地方治安。至明朝,废尉,设典史,专管缉捕。唐初,行府兵制,置军府以统军戎。武德四年(621),置括苍总管府,武德七年(624),改都督府。唐乾元元年(758),置浙江东道节度使,治越州,领处州等八州兵事。
关键词: 莲都区 军事机构

内容

隋唐至清代隋置括苍,设县尉管理地方治安。至明朝,废尉,设典史,专管缉捕。
  唐初,行府兵制,置军府以统军戎。武德四年(621),置括苍总管府,武德七年(624),改都督府。唐乾元元年(758),置浙江东道节度使,治越州,领处州等八州兵事。
  宋有禁、厢军,禁军遣自中央,诸州镇兵称厢军。禁、厢军各立营号,皆设指挥。处州以知州综诸使务,置通判统治军州之事。
  元于诸路置万户府,至元二十二年(1285),置处州万户府。府设达鲁花赤,统兵3000人, 归江浙行省枢密院节制。
  明洪武元年(1368),始行军卫法,处州设防御千户所。洪武八年(1375),置处州卫,设指挥3人,指挥佥事13人,辖镇抚司和左右中前后五千户所,原额旗军5600人,隶属浙江都指挥使司。嘉靖三十一年(1552),浙江设提督军备军务巡抚1员,下设兵备6员。温处兵备1员,驻温州,分巡温州、处州二府兵备。嘉靖三十五年(1556),置温处参将,驻温州。
  清顺治元年(1644),置处州协城守营,设副将1人,辖左右2营,共有官兵1273人,分别防守各县,大县80人,中县50人。同时置处州卫,隶协营管辖。康熙四十九年(1710),处州协营副将移驻平阳,平阳镇总兵移驻丽水。下辖镇标中左右3营,有游击、守备、把总等官42人,马步战守兵2631人。处州镇兼辖金华协城守营、衢州协城守营和丽水营。康熙五十二年(1713),置丽水营,有守备、把总、千总等官,马步战守兵435人。雍正十三年(1735),衢州协城守营改为衢州镇,隶提督管辖。
  清道光年间,丽水县有军事衙署7个:处金总兵署(在县西澄西舖),中营游击署(在县治西北枣山舖),中营守备署(在县治西兴贤舖),右营游击署(在县治西北枣山舖),千总署(在碧湖下堡),把总署(在县治西北枣山舖)。丽水营都司署,在县西澄西舖,清康熙五十年(1711)因协镇署改建。由大门稍进为二门,东为土地祠,西为马房;又进为大堂,堂后为左右翼房;又进为内宅,宅后为园。署西为讲武厅,厅后为燕室,前为射圃,圃旁渡小桥而西有池台亭榭;又西为马厩。
  同治元年(1862),各镇总兵改由浙江巡抚节制。光绪二十八年(1902),裁撤卫所,改省防军为巡防队。第五路巡防队驻温、处二府。宣统二年(1910)废镇,裁撤绿营,改编为陆师巡防队,后路巡防队辖防温、处两府,统领据永嘉,帮统据丽水。
  民国时期民国16年(1927)前,无县一级军事机构。民国17年(1928),县有保安团,设总团部,区设分团。民国20年(1931)4月,省政府根据国民政府修正县保卫团法,令各县设立保卫团队,县设团部,由县长兼任团长;区设区团部。由区长兼任区团长。并分别设立县、区基干队、常备队。民国22年(1933)4月,各县保卫团由省保安处接管,并将保卫团改编为基干队、常备队。民国25年(1936),县设社会军事训练总队,下设常备队1中队。民国26年(1937),裁撤县保卫团,改称国民抗敌自卫团司令部,县长兼司令。组织区、乡、保义勇壮丁队,半年轮值。民国27年(1938)8月,改称县社会军事训练总队部,县长兼总队长。乡镇设警卫班。民国28年(1939)12月,裁并社训总队、抗敌自卫总团,成立县国民兵团,县长兼团长。有自卫中队1个,预备中队4个,区、乡为自卫联队、分队。民国34年仃945),县国民兵团裁撤,县政府设军事科。地方团队直辖于县政府。民国35年(1946),县成立民众自卫中队部,自卫中队缩编为保警队。民国36年(1947),设县民众自卫总队部,下设常备自卫中队,官兵124人。规定一甲一丁组织民众自卫队,区、乡、保建立中队19个,分队261个,队丁22310人。民国37年(1948),县民众自卫总队常备自卫中队扩编成大队,辖中队3个。民国38年(1949年9月30日止)3月,县民众自卫总队起义后,第七区保安独立2营第7、8连,改编为县自卫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5月10日,丽水县解放。5月12日,成立“丽水县军事管制委员会”和“丽水县警备司令部”。办公地点在城内继光街116号。军管会主任由随33师前进的11军参谋长杨国宇兼任,副主任由33师政委高治国、师长童国贵兼任。丽水县警备司令部由童国贵任司令,并由33师98团3营负责丽水城警备工作。原处北县政府改名丽水县人民民主政府,原处北县人民政府县长张之清继任县长。
  5月1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完成丽水县的军管任务,5月19日,由丽水往松阳。
  丽水县(市、莲都区)人武部1950年2月,丽水县人武部成立。归属浙江省军区第7分区(丽水)领导,由地方干部任职,下设军事、政治二股。4月,华东军区颁布人武部编制,县级人武部列入军队序列,冠以“中国人民解放军”,配备现役军人。
  1952年7月,丽水军分区撤销。县人武部由军队干部任职,归属温州军分区领导,其建制不变。
  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全国实行义务兵役制。9月,县人武部改称县兵役局,编制29人。下设动员科、征集科、民兵科、统计科、预备役军官科。1954年12月,县武委会成立,张维新任主任,共13人组成。12月17日,召开县武委会第一次会议。11月,兵役局免冠“中国人民解放军”。
  1958年7月,县兵役局改称为县人武部,仍保留兵役局牌子。1960年8月,县兵役局撤销。
  1961年12月11日,《兵役工作条例》颁发实施,县以上的各级民兵工作领导机构改称“人民武装委员会”,同时在公社和大型厂矿这一级党委亦成立人民武装委员会,并制定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办公机构为人民武装部。同年,县人武部成立党委。1963年5月,恢复丽水军分区,丽水县人武部又划归丽水军分区领导。下设动员科、作训科、政治科。1966年原公安局辖民警中队改为军队建制,归属县人武部领导。9月,县人武部加冠“中国人民解放军”。1967年2月28日,县人武部生产办公室成立,代行县人委部分职能。1968年12月,丽水县中队与永嘉县中队对调。1976年整编后改为武装警察中队,归属县公安局领导。
  1979年,县人武部,增设装备科。
  1981年,原科4个,又调整为军事科、政工科、后勤科。1986年3月,改称为丽水市人武部。1986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丽水市人武部划归为地方建制,为副县级单位,为本市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接受市委和上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同时,将人武部后勤科,改为办公室,改归后新编制干部15人,职工7人。
  1996年4月1日,丽水市人武部收归军队建制,同时成立丽水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核编机关干部(现役军人)11人,职工12人(机关职工6人),人武部办公室,改为后勤科。
  2000年9月14日,原丽水市人武部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武装部”。9月18日,启用新番号。
  基层人武部1952年,始置区人武部8个,隶属县人武部,设部长、干事,由现役干部担任。1954年,一度撤销。1962年,中共中央指示,在人民公社和厂矿建立人武部,配备专职武装干部。2003年6月8日,区人武部在丽水市建设局等单位系统设立9个行业系统人武部。2005年,全区设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武部18个,配备专职人武干部34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武部部长,参加同级地方党委。至2010年12月,全区有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武部16个。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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