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森林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411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森林审判
分类号: D916.4
页数: 2
页码: 887-888
摘要: 从1950年4月丽水县人民法院建立至1989年法院撤销森林审判庭止,共审结各类森林纠纷案件266件,占同期民事结案数16018件的1.66%。
关键词: 莲都区 森林审判

内容

从1950年4月丽水县人民法院建立至1989年法院撤销森林审判庭止,共审结各类森林纠纷案件266件,占同期民事结案数16018件的1.66%。
  森林纠纷案件原由民庭和基层人民法庭审理。1981年底,增设森林法庭(后改称森林审判庭),并配备副庭长1人,由于人员不足,故与县山林办联合办公,一起处理山林纠纷。1983年“严打”至1984年底,主要参加审理破坏森林的刑事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式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审理未经人民政府处理的森林纠纷案件。1985年,森林审判庭人员增至2人,正式开始审理森林纠纷案件。至1989年底5年,共审结森林纠纷案件66件,占40年审结的森林纠纷案件总数的24.81%,同时还兼办了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989年4月,经上级批准,撤销森林审判庭,森林纠纷案件划归行政审判庭审理。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阅读

相关机构

丽水县人民法院
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