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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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40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沿革
分类号: D916.4
页数: 6
页码: 873-878
摘要: 机构沿革隋开皇九年(589),分松阳东乡置括苍县。置括苍县令一员,掌理辖区狱讼。清宣统三年(1911)七月前,凡诉讼概由各朝县正印官审理,刑科协理。宣统三年(1911)七月,处州知府兼摄丽水县印,诉讼由知府兼理。
关键词: 丽水市 审判 机构沿革

内容

机构沿革隋开皇九年(589),分松阳东乡置括苍县。置括苍县令一员,掌理辖区狱讼。清宣统三年(1911)七月前,凡诉讼概由各朝县正印官审理,刑科协理。宣统三年(1911)七月,处州知府兼摄丽水县印,诉讼由知府兼理。
  民国元年(1912)8月,县法院成立,民国2年(1913)3月,改为县初级审判厅。11月,并入丽水地方审判厅,民国3年(1914)2月撤,由县知事兼理诉讼。民国5年(1916)9月,县署内设审检所,配专审员办理审判,民国6年(1917)3月撤,复由县知事兼理诉讼。民国11年(1922)10月,设浙江永嘉地方审判厅丽水县分庭。民国16年(1927)7月,改县分庭为县分院,10月4日,被省政府委员会定为省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之分院。民国25年(1936)1月,丽水县分院改为丽水县地方法院。
  1949年5月10日,丽水解放,丽水地方法院裁撤。5月12日,成立县人民民主政府,司法工作由民政科兼理,11月,设立司法科。1950年4月,将司法科改建为丽水县人民法院,由副县长王兰春兼任院长。8月,成立县审判委员会,主任由县长刘冠军兼任,委员有王兰春(院长)、张炳杰(审判员)、赵荣和(公安局长)、路用琏 (民政科长)。
  1950年11月16日,在碧湖镇成立县人民法庭,由县长刘冠军兼任审判长。11月18日,成立丽水县人民法庭第一、二分庭:第一分庭驻城关镇,管辖城关、岩泉、凤山3个区,由柳林(丽水专署公安局长)兼任审判长;第二分庭驻水阁村,管辖江南、南明2个区,由张长安任审判长。1951年2月20日,成立丽水县人民法庭第三、四分庭:第三分庭驻西溪村,管辖雅溪区,由李金斗(雅溪区委书记)任审判长;第四分庭(由第二分庭单独划出)驻大港头村,管辖江南区,由张巨祥任审判长。县人
  1950年,丽水县人民法院成立公函
  民国15年(1926),丽水地方分庭平面图民法庭及其分庭受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同时又是县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1955年12月,全县的土地改革与镇压反革命运动胜利结束,人民法庭及分庭的历史使命已完成,随之撤销,所有工作及案卷移交县人民法院。
  1953年3月,专门成立审理婚姻案件的人民法庭,由院长兼任庭长,抽调民政、公安、妇联等部门干部组成,法院派出1名书记员处理审判业务,配合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运动月活动。1953年9月16日,县法院4个人民法庭,专门受理有关选举时的诉讼案件,庭长由各
  区区长兼任,并由各辖区区委配置审判员,法院派书记员各1人处理审判业务。1954年4月26日,建立第一巡回法庭,辖碧湖、江南2个区。10月19日,建立第二巡回法庭,辖城关、南明、凤山、岩泉4个区。巡回法庭携卷下乡,巡回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和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
  同时,在城关设审判站,定每月25日为审判日,开庭调处民间纠纷案件。
  1958年5月10日,原宣平县的曳岭区划归丽水县管辖。5月31日,建立曳岭人民法庭。
  6月27日,云和县撤销并入丽水县,云和县人民法院撤销,在云和镇建立云和人民法庭。1960年2月,景宁县撤销并入丽水县,撤销景宁县人民法院,在鹤溪镇建立景宁人民法庭。受理各辖区内民事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
  1960年11月7日,设立丽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1961年5月,丽水县人民法院迁驻云和镇办公,在原丽水县人民法院驻地设立城关人民法庭。1962年6月,恢复云和县(包括原景宁县),丽水县人民法院迁回丽水城关原址办公,撤销城关人民法庭。1964年4月20日,设立丽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碧湖人民法庭(管辖碧湖镇、碧湖区、丽云区)。1967年1月22日,丽水县人民法院、丽水县人民检察院被两院群众组织——卫东彪劲松造反队篡夺了领导权。1968年8月13日、1969年3月10日,先后成立丽水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中国人民解放军丽水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组,接管公、检、法机关,取代专政机关职能。同时,撤销各区、镇公安派出所、公安特派员、人民法庭。
  1973年1月10日,恢复丽水县人民法院,重新行使审判职能,下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4月6日,恢复碧湖、曳岭区人民法庭,新建丽云、雅溪区人民法庭。1978年2月12日,抽调人员,设立审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班子(后称为复查申诉案件办公室)。1979年4月24日,设立城关人民法庭。11月20日,建立城郊人民法庭。
  1982年3月17日,设立森林法庭(后改称森林审判庭)。1984年8月,设立经济审判庭。1985年4月1日,设立法医验伤门诊部(又称法医室)。12月,设立执行庭。1986年7月,设立碧湖镇人民法庭。1987年2月6日,碧湖人民法庭改名碧湖第一人民法庭,碧湖镇人民法庭
  1955年4月10日,丽水县人民法院全体人员合影
  改名碧湖第二人民法庭。1989年4月15日,撤销森林审判庭,设立行政审判庭和告诉申诉庭。
  1990年8月31日,设立政工科。1991年1月26日,设立司法行政管理科。1991年8月15日,设立中共丽水市人民法院纪律检查组。1992年,挂牌在丽水地区公路段设立行政审判站。1992年9月13日,办公室、行政科、政工科、档案室统一办公。11月11日,碧湖第一、二人民法庭合并为碧湖人民法庭;雅溪区人民法庭改为双溪人民法庭;丽云区人民法庭改为大港头人民法庭;曳岭区人民法庭改为老竹人民法庭。1995年8月,设立司法警察大队。1996年3月,设立少年刑事审判庭。1996年,在丽水市交警大队设立交通事故案件审判组。1998年11月,政工科改为政
  治处。
  2000年1月,设立督查办公室。2001年7月,执行庭改为执行局,同时设立执行大队。7月27日,撤销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设立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二庭);撤销告诉申诉庭,设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撤销城关、城郊、大港头、老竹、双溪人民法庭,各法庭所辖乡镇的审判工作,分别由民一庭、碧湖人民法庭等相关业务庭负责,每月定期进行巡回审判。8月,设立执行监督庭,司法装备行政管理科从办公室独立出来办公。10月,设立监察室,撤销少年刑事审判庭。2002年8月,设立后勤服务中心、考核办和院志办,撤销法医室。2004年7月,撤销执行大队。2005年7月,后勤服务中心更名为审判保障服务中心。8月,建立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三庭),专门审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同月,合并审判监督庭和执行监督庭,设立审判(执行)监督庭。2006年8月14日,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准,在区法院增设全国首家“行政强制执行局”,专事执行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并于9月1日开始运行。2009年6月,设立调解速裁中心。2009年9月,撤销执行局和行政强制执行局,设立执行一局、执行二局,行政非诉强制执行职能由执行二局行使。2010年5月31日,经省高院批准设立南城人民法庭,于10月11日举行揭牌仪式,正式开始受理案件。
  民国时期若干年丽水地方法院部分法官名录
  表22-5-1
  2010年5月23日,区法院举行庆祝建院60周年暨新大楼落成典礼,举办以“金色的天平”为主题的文艺会演活动
  续表22-5-1民国时期若干年丽水地方法院部分书记官名录
  表22-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若干年莲都区(丽水县、市)人民法院院长名录
  表22-5-3审级管辖1950年4月,丽水县人民法院建立,5月,随县机关一起迁驻碧湖镇,审级关系由省人民法院丽水分院管辖。全县行政建制为5个区、49个乡、1个直属镇。1952年4月,丽水专区撤销,隶属温州专区,审级关系由省人民法院温州分院管辖。5月,与县机关一起迁回丽水县城关镇。1953年,全县行政建制调整为8个区、4个镇、49个乡。县人民法院按上述行政区划范围管辖刑、民诉讼案件。1954年9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公布后,浙江省人民法院温州分院改为温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级关系仍由温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963年5月,丽水专区恢复,审级关系由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被丽水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中国人民解放军丽水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组所取代。1973年1月10日,丽水县人民法院恢复。审级关系由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986年4月2日,丽水县改为丽水市。市人民法院按上述行政区划范围管辖刑、民、经诉讼案件。2000年5月,撤地建市,撤市建区,原丽水市(县级)行政区域改为莲都区的行政区域,丽水市人民法院更名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至2010年12月,审级未变。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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