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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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406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审判
分类号: D916.4
页数: 20
页码: 873-892
摘要: 机构沿革隋开皇九年(589),分松阳东乡置括苍县。置括苍县令一员,掌理辖区狱讼。清宣统三年(1911)七月前,凡诉讼概由各朝县正印官审理,刑科协理。宣统三年(1911)七月,处州知府兼摄丽水县印,诉讼由知府兼理。
关键词: 丽水市 审判

内容

第一节机构沿革
  机构沿革隋开皇九年(589),分松阳东乡置括苍县。置括苍县令一员,掌理辖区狱讼。清宣统三年(1911)七月前,凡诉讼概由各朝县正印官审理,刑科协理。宣统三年(1911)七月,处州知府兼摄丽水县印,诉讼由知府兼理。
  民国元年(1912)8月,县法院成立,民国2年(1913)3月,改为县初级审判厅。11月,并入丽水地方审判厅,民国3年(1914)2月撤,由县知事兼理诉讼。民国5年(1916)9月,县署内设审检所,配专审员办理审判,民国6年(1917)3月撤,复由县知事兼理诉讼。民国11年(1922)10月,设浙江永嘉地方审判厅丽水县分庭。民国16年(1927)7月,改县分庭为县分院,10月4日,被省政府委员会定为省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之分院。民国25年(1936)1月,丽水县分院改为丽水县地方法院。
  1949年5月10日,丽水解放,丽水地方法院裁撤。5月12日,成立县人民民主政府,司法工作由民政科兼理,11月,设立司法科。1950年4月,将司法科改建为丽水县人民法院,由副县长王兰春兼任院长。8月,成立县审判委员会,主任由县长刘冠军兼任,委员有王兰春(院长)、张炳杰(审判员)、赵荣和(公安局长)、路用琏 (民政科长)。
  1950年11月16日,在碧湖镇成立县人民法庭,由县长刘冠军兼任审判长。11月18日,成立丽水县人民法庭第一、二分庭:第一分庭驻城关镇,管辖城关、岩泉、凤山3个区,由柳林(丽水专署公安局长)兼任审判长;第二分庭驻水阁村,管辖江南、南明2个区,由张长安任审判长。1951年2月20日,成立丽水县人民法庭第三、四分庭:第三分庭驻西溪村,管辖雅溪区,由李金斗(雅溪区委书记)任审判长;第四分庭(由第二分庭单独划出)驻大港头村,管辖江南区,由张巨祥任审判长。县人
  1950年,丽水县人民法院成立公函
  民国15年(1926),丽水地方分庭平面图民法庭及其分庭受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同时又是县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1955年12月,全县的土地改革与镇压反革命运动胜利结束,人民法庭及分庭的历史使命已完成,随之撤销,所有工作及案卷移交县人民法院。
  1953年3月,专门成立审理婚姻案件的人民法庭,由院长兼任庭长,抽调民政、公安、妇联等部门干部组成,法院派出1名书记员处理审判业务,配合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运动月活动。1953年9月16日,县法院4个人民法庭,专门受理有关选举时的诉讼案件,庭长由各
  区区长兼任,并由各辖区区委配置审判员,法院派书记员各1人处理审判业务。1954年4月26日,建立第一巡回法庭,辖碧湖、江南2个区。10月19日,建立第二巡回法庭,辖城关、南明、凤山、岩泉4个区。巡回法庭携卷下乡,巡回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和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
  同时,在城关设审判站,定每月25日为审判日,开庭调处民间纠纷案件。
  1958年5月10日,原宣平县的曳岭区划归丽水县管辖。5月31日,建立曳岭人民法庭。
  6月27日,云和县撤销并入丽水县,云和县人民法院撤销,在云和镇建立云和人民法庭。1960年2月,景宁县撤销并入丽水县,撤销景宁县人民法院,在鹤溪镇建立景宁人民法庭。受理各辖区内民事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
  1960年11月7日,设立丽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1961年5月,丽水县人民法院迁驻云和镇办公,在原丽水县人民法院驻地设立城关人民法庭。1962年6月,恢复云和县(包括原景宁县),丽水县人民法院迁回丽水城关原址办公,撤销城关人民法庭。1964年4月20日,设立丽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碧湖人民法庭(管辖碧湖镇、碧湖区、丽云区)。1967年1月22日,丽水县人民法院、丽水县人民检察院被两院群众组织——卫东彪劲松造反队篡夺了领导权。1968年8月13日、1969年3月10日,先后成立丽水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中国人民解放军丽水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组,接管公、检、法机关,取代专政机关职能。同时,撤销各区、镇公安派出所、公安特派员、人民法庭。
  1973年1月10日,恢复丽水县人民法院,重新行使审判职能,下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4月6日,恢复碧湖、曳岭区人民法庭,新建丽云、雅溪区人民法庭。1978年2月12日,抽调人员,设立审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班子(后称为复查申诉案件办公室)。1979年4月24日,设立城关人民法庭。11月20日,建立城郊人民法庭。
  1982年3月17日,设立森林法庭(后改称森林审判庭)。1984年8月,设立经济审判庭。1985年4月1日,设立法医验伤门诊部(又称法医室)。12月,设立执行庭。1986年7月,设立碧湖镇人民法庭。1987年2月6日,碧湖人民法庭改名碧湖第一人民法庭,碧湖镇人民法庭
  1955年4月10日,丽水县人民法院全体人员合影
  改名碧湖第二人民法庭。1989年4月15日,撤销森林审判庭,设立行政审判庭和告诉申诉庭。
  1990年8月31日,设立政工科。1991年1月26日,设立司法行政管理科。1991年8月15日,设立中共丽水市人民法院纪律检查组。1992年,挂牌在丽水地区公路段设立行政审判站。1992年9月13日,办公室、行政科、政工科、档案室统一办公。11月11日,碧湖第一、二人民法庭合并为碧湖人民法庭;雅溪区人民法庭改为双溪人民法庭;丽云区人民法庭改为大港头人民法庭;曳岭区人民法庭改为老竹人民法庭。1995年8月,设立司法警察大队。1996年3月,设立少年刑事审判庭。1996年,在丽水市交警大队设立交通事故案件审判组。1998年11月,政工科改为政
  治处。
  2000年1月,设立督查办公室。2001年7月,执行庭改为执行局,同时设立执行大队。7月27日,撤销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设立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二庭);撤销告诉申诉庭,设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撤销城关、城郊、大港头、老竹、双溪人民法庭,各法庭所辖乡镇的审判工作,分别由民一庭、碧湖人民法庭等相关业务庭负责,每月定期进行巡回审判。8月,设立执行监督庭,司法装备行政管理科从办公室独立出来办公。10月,设立监察室,撤销少年刑事审判庭。2002年8月,设立后勤服务中心、考核办和院志办,撤销法医室。2004年7月,撤销执行大队。2005年7月,后勤服务中心更名为审判保障服务中心。8月,建立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三庭),专门审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同月,合并审判监督庭和执行监督庭,设立审判(执行)监督庭。2006年8月14日,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准,在区法院增设全国首家“行政强制执行局”,专事执行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并于9月1日开始运行。2009年6月,设立调解速裁中心。2009年9月,撤销执行局和行政强制执行局,设立执行一局、执行二局,行政非诉强制执行职能由执行二局行使。2010年5月31日,经省高院批准设立南城人民法庭,于10月11日举行揭牌仪式,正式开始受理案件。
  民国时期若干年丽水地方法院部分法官名录
  表22-5-1
  2010年5月23日,区法院举行庆祝建院60周年暨新大楼落成典礼,举办以“金色的天平”为主题的文艺会演活动
  续表22-5-1民国时期若干年丽水地方法院部分书记官名录
  表22-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若干年莲都区(丽水县、市)人民法院院长名录
  表22-5-3审级管辖1950年4月,丽水县人民法院建立,5月,随县机关一起迁驻碧湖镇,审级关系由省人民法院丽水分院管辖。全县行政建制为5个区、49个乡、1个直属镇。1952年4月,丽水专区撤销,隶属温州专区,审级关系由省人民法院温州分院管辖。5月,与县机关一起迁回丽水县城关镇。1953年,全县行政建制调整为8个区、4个镇、49个乡。县人民法院按上述行政区划范围管辖刑、民诉讼案件。1954年9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公布后,浙江省人民法院温州分院改为温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级关系仍由温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963年5月,丽水专区恢复,审级关系由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被丽水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中国人民解放军丽水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组所取代。1973年1月10日,丽水县人民法院恢复。审级关系由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986年4月2日,丽水县改为丽水市。市人民法院按上述行政区划范围管辖刑、民、经诉讼案件。2000年5月,撤地建市,撤市建区,原丽水市(县级)行政区域改为莲都区的行政区域,丽水市人民法院更名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至2010年12月,审级未变。
  第二节刑事审判
  北洋政府时期(民国元年4月至17年6月,1912.4—1928.6)审理刑事案件,沿用清朝的《大清新刑律》《暂行刑律》《刑事诉讼条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律条理案。民国16年(1927)后,国民政府先后公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施行条例》《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等作为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司法依据。
  民国21年(1932)10月26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发并公布《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组织法规定:“地方法院审判案件以推事一人独任行之,但案件重大者得以三人之合议行之。”“合议审判以庭长充审判长,无庭长或庭长有事故时以庭员中资深者充之。”“独任审判即以该推事行审判长之职权。”法院内只有推事才有审判权。
  民国24年(1935)1月1日公布修改后的《中华民国刑法》即所谓新刑法。对所谓“内乱罪”“外患罪”“杀人罪”“强盗罪”等“危害极大”者,皆规定了惩罚“预备犯”“未遂犯”和“阴谋犯”的条款。与新刑法同时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分9编共560条,它肆意限制和剥夺被害人
  2010年11月30日,莲都区法院一审审结全国首例"QQ相约自杀"案件
  的自诉权利,确认武断专行的诉讼审判原则。司法机关和审判官可以自由取舍证据,任意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还赋予检察官和司法警察极大的侦査权力。
  民国17年(1928)12月最高法院颁布《共产党人自首法》。民国20年(1931)1月31日,国民政府又公布《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民国25年(1936)2月2日颁布《维持治安紧急办法》,作为镇压日益高涨的抗日爱国运动的“法典”。民国26年(1937)9月4日公布《修正危害民国治罪法》,刑罚比以前普遍加重。10月8日,最高法院公布施行《非常时期处理刑事案件暂行办法》。民国33年(1944)1月12日颁布了《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民国36年(1947)12月3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后方共产党处置办法》,同月25日,国民政府颁布《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这些法令和法规,极力加重刑罚和扩大死刑范围,实际上是对中国共产党人、进步人士以及广大革命人民实行残酷镇压和迫害的工具。
  为了对共产党人和爱国志士进行任意逮捕、拘禁甚至杀害,民国37年(1948)4月《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公布,接着在各省专门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特种刑事法庭(简称特刑庭),可以任意秘密进行审判,完全剥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滥用刑罚、残杀无辜。民国37年 (1948)5月6日,行政院第2285号训令指出:“距离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较远辖区内之共匪案件,有急速侦查必要者,基于检察一体之原则,得由当地检察官开始侦查及必要之处理。”
  丽水县属于较远辖区,丽水地方法院的检察官,只要认为是“有急速侦查处理必要之共匪案件”即可进行侦查和处理,故每月都须向杭州高等特种刑事法庭汇报特种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仅据民国35年(1946)和民国37年(1948)这两年的统计,受理的特种刑事案件就达594件,民国36年(1947)10月至民国37年(1948)12月的一年多时间中,以“共匪”罪名被羁押在丽水地方法院看守所的特种刑事犯就有60人。民国38年(1949)1月至3月,浙江高等法院第三分院(丽水分院)授权代办“特种刑事案件”,收案113件,其中不起诉28件,裁判45件,未决50件,扣押人犯均关押在丽水地方法院看守所及监狱内,有些人在丽水解放前夕,根据“非常时期疏通监犯临时办法”和“已决政治犯交保释放应注意事项”的规定而交保释放。
  在白色恐怖的岁月,丽水县共产党人和爱国志士惨遭无故逮捕、拘禁和杀害。民国24年(1935)6月,梁光贤、汪陈俊、供坛=、供如飞等,奉命回曳岭建立了一支20余人的武装游击队,与反动势力开展针锋相对的斗争,但由于叛徒出卖,被俘后关入宣平县监狱,梁光贤、汪陈俊、李炳荣、涂宝新、邵平等先后被判刑杀害。中华苏维埃中央候补委员,浙西南特委书记黄富武在民国24年(1935)10月30日因身负重伤被捕,押送到丽水监狱,同年12月12日,被绑赴大水门外溪滩英勇就义,时年28岁。民国38年(1949年9月30日止)4月初,松阳县副县长王桂五在战斗中被俘后,在丽水海潮被杀害。
  1950—1979年,丽水县法院审结的10299件刑事案件中有反革命案件3397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数的32.98%。
  1950年10月,全县开展了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和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县人民法院先后成立丽水县人民法庭及4个分庭,专门受理破坏土地改革的反革命案件,严厉惩处了一批反革命分子。
  在“镇反”运动中,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罪犯和重大刑事案件的罪犯,均由有关区、镇、乡政府所在地开庭审理,召开群众大会控诉罪行,公开宣判。在“镇反”“土改”运动中,人民法2009年12月4日,莲都法院在中山街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庭召开各种控诉、宣判大会100余次,接受教育的群众达16万余人次。与此同时, 审结其他各类刑事案件240件240人。
  1952年,在“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中,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审结贪污、偷漏国税案件64件64人,还审结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各类刑事案件442件442人,共506件506人。
  1953—1957年,审理反革命案件及各类刑事案件3912件3912人。
  1958年,执行少捕多管、大改造和“现行从严、抗拒从严、再犯从严;历史从宽、坦白从宽、从犯从宽”的方针,由于内部肃反整风运动和“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及党的指导方针失误,宁“左”勿“右”,审判案件高指标(每人每月结案40件)、搞突击(大干猛干70天,出现了人均月结案73.7件),错捕错判部分人,刑事案件激增,审结案件1815件1815人,为历年刑事案件审结数量之最。
  1959年,贯彻少捕少杀、管制也要少的“三少”和“依法长判”的政策,结合整厂、整社,以安全运动为纲,大搞安全防范,案件大幅度下降,全年共审结刑事案件483件,比1958年下降74.3%。
  1960—1962年,由于“大跃进”和“反右倾”的错误,加上国家三年困难时期,国民经济严重困难,群众生活蒙受影响,反革命破坏及盗窃等犯罪活动猖獗。法院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处理刑事犯罪分子1203名。
  1963—1966年,继续贯彻党的“八字”方针及《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法院依照党的“一个不杀,大部(95%以上)不捉”“依靠群众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四年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784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28件),刑事案件显著减少。1967年1月,开展“文化大革命”,法院正常工作和审判活动处于停滞状态。1968年8月至1972年,法院机构被撤并,刑事审判职能由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和公安机关军事管制组取代,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85件,其中反革命案件就有130件(1979年复査属冤假错案占87%)。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革命集团后至1979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22件227人。在此期间,依法审理了毛、田、李等帮派骨干分子在“文化大革命”中,趁乱夺权,趁机作恶,大肆“打砸抢”、挑动武斗、进行杀人、强奸等犯罪案件28件30人。1978年12月后,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改判纠正一大批冤假错案。
  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刑事审判工作走上有法可依轨道。1983年8月至1986年,在“严打”期间,从重从快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92件632人,其中盗窃犯罪187人,占29.58%;流氓犯罪59人,占9.33%;强奸犯罪48人,占7.59%,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中的职能作用。在此期间,还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先后召开较大规模宣判大会23次,对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流氓、盗窃等犯罪分子163人,进行公开宣判,从严惩处。参加旁听群众30300人,印发布告2次1500张。1986年6月,丽水市开展以反盗窃斗争为重点的“严打”第三战役第一仗。1987—1990年,继续贯彻“严打”,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开展了“打流氓、打盗窃、促防范”“打击破坏森林资源”“打流串、禁赌博”“集中打击”等专项斗争,区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93件1056人。
  1989年8月25日,区法院在市公安局看守所召开宽严宣判大会,对盛某等4名罪犯分别判处十个月至十一年的有期徒刑,对归案后能坦白交代并有立功表现的张某免予刑事处分。到9月27日止,在押的184名人犯中有76人(次)坦白交代,检举揭发犯罪线索84起,经查证核实9件(其中大案1件)。12月16日,地、市两级法院在人民广场联合召开宣判大会,参加大会的群众达25000多人。
  1991年,在量刑上坚持宽严相济,对集团犯罪,七类犯罪,重大盗窃犯、累犯、惯犯、流串犯等,依法从重惩处。对从犯、少年犯、偶犯、过失犯等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召开宣判会7次,旁听群众47500多人,印发布告3期1350份。1992年,开展“三打一禁”,全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24件341人,其中公诉案件148件235人,自诉案件73件103人,减刑、假释案件3件3人。召开宣判大会3次,宣判案件16件32人,参加群众26300人,印发布告2期750份。1993年,开展“三打一禁”斗争,全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38件357人(其中青少年犯罪120人)。在5月至9月的“三打一禁”斗争中,共审结65件98人,其中团伙犯罪9件26人,车匪路霸犯罪10件26人,卖淫嫖娼案件4件4人。全年召开宣判会3次12件25人,旁听群众达99000人。1994年,全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63件420人。对曾在丽水城关作恶一时,社会反响强烈的“灯塔帮”“厦河门帮”两个重大流氓团伙20余名骨干成员予以严惩。1996年,少年刑事审判庭首次运用新刑诉法的规定,组织了一次少年案件控辩式的庭审,依法对被告人杨某、黄某(均系未成年人)盗窃一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处理。1997年,相继审理多起经济犯罪案件,如原地区公路管理处副处长曹某的承包工程受贿案,程某和赵某的商业受贿案,陈某挪用公司资金放贷案,均予以从严惩处。
  2001年,组织审理原地区农药厂厂长叶某、原浙南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某、原飞雁羽绒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麻某、原丽水市制革厂厂长吴某及罗马大厦卢某等经济犯罪案件。4月22日至7月25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13件187人,其中属“严打整顿”犯罪的37件88人,平均审理时间为15.5天。
  2003年,继续突出重点,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打击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案件,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合同诈骗等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此外,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审理了一些新类型的复杂疑难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突出“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审判特点,做到审前阶段法制教育,庭审阶段认罪教育,宣判阶段服法教育,改造阶段改过自新的“四个环节教育”,并充分发挥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监护人作用。
  2004年,当庭宣判率达97.4%,突出“快审快结”,公诉案件平均审限为11.4天;注意把好案件的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质量;选择典型案件在被告人所在乡村进行公开宣判。
  2005年,重点打击了盗窃、故意伤害、抢劫和流氓犯罪,始终突出“快审快结”,公诉案件平均审限为13.5天,当庭宣判率达90.24%。全年审结青少年犯罪319人,占总数的47.68%。
  2006年,审结祝某等7人“中华新青年假记者”非法经营、诈骗、敲诈勒索案,蓝某等12人串通投票案和许某等32人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加强对刑事附带民带案件的调解工作,通过细致的工作,刑事附事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调解率达90%以上。
  2007年,依法审结被告人张某、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余某等24名被告人贩卖毒品、聚众斗殴、窝藏案。特别是张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个人、单位近700人,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3.60亿元。
  2008年,在办结的刑事案件中,盗窃犯罪达317件,占44.65%,其次为交通肇事犯罪70件,占9.86%。审结如汤某等10名被告人抢劫案等“两抢”案件42件。依法惩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重点
  2010年6月24日,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聘请8名社会调查员
  2009年6月10日,莲都法院在括苍中学开展“庭审进校园活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审结此类案件17件,如徐某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重点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共审结此类案件17件,如被告人白某、蓝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涉及犯罪金额近2500万元。
  2009年,严厉打击抢劫、盗窃、毒品和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共审结抢劫案件21件60人、盗窃案件231件408人、毒品犯罪案件31件65人、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9件11人。依法审结被告人单某、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其中单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金额人民币6280万元,造成4283.92万元未归还,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依法加强对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61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免刑率为27.87%。
  2010年,积极参与全区打黑除恶活动,推进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15类案件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公正和均衡。同时,认真贯彻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严把案件证据关。严厉打击涉众型犯罪和共同犯罪,共审结三人以上犯罪案件90件505人。率先推行《关于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社会调查的办法》,公开聘请8名社会调查员,协助法院开展调查、帮教等工作。
  1950-2010年莲都区审结刑事案件统计表
  表22-5-4续表22-5-4
  第三节民事审判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施行,离婚、解除婚约和童养媳等婚姻案件迅速上升。1950—1953年,审结离婚等婚姻家庭案件3249件,占同期民事案件数的73.27%。
  1952-1953年,在农业合作化生产变革中,出现许多土地、山林、水利、生产等纠纷案件,法院组织两个巡回审判小组,在雅溪、凤山、碧湖、江南四个区、乡进行巡回办案,就地审判案件。
  1952—1957年,民事审判呈上升趋势,法院审结民事案件6759件。1954年,合作化高潮到来,审结山林、水利、土地和生产纠纷案件265件。
  1958年,法院提岀奋战6个月,创建“10无”乡镇社和“有事搞政法、无事搞生产”等口号,严重削弱民事审判力量,全年仅审结民事纠纷案件271件。将某些财产权益案件当作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对待,财产权益案件数量急剧下降,只占建院以来民事案件平均结案率的3.99%。
  1959-1961年,国家三年困难时期,人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离婚案件也急剧上升,在此期间审结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950件中,离婚案件有822件,占审结民事案件的86.5%。196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首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县法院共审结民事纠纷1561件。审判人员还深入各区(镇)社,有计划、有步骤地整顿培训基层调解组织,依靠基层调解委员会,及时调处了大量人民内部纠纷。1966年秋,“文化大革命”波及丽水城,人民法院处于瘫痪状态,1967-1971年民事案件为零。1972年,审结民事案件16件。
  1973年1月,丽水县人民法院正式恢复,民事审判工作重新得到恢复和加强。
  1979—1990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5566件,平均每年审结463.8件,与恢复法院工作以来至1978年的每年平均审结75.66件相比,增加5.13倍。
  1980—1990年的11年,审结离婚案件1750件,比以前11年办结的270件增加6.48倍。同时,房屋纠纷案件大量增加,1980—1990年,共审结房屋纠纷案件1118件,与前11年相比,增加5.68倍。损害赔偿案件,以往每年只有一两件,1980年后的11年中,每年平均发生89件,比以往每年增加几十倍。
  进入20世纪90年代,利益纷争日趋突出,不仅数量呈上升趋势,一些诸如知识产权、人身权、拆迁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也逐年增多,1991—2000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9384件,年均审结938.40件,是1981—1990年年均审结556.60件的1.69倍,2001年,区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设立民事审判第二庭,“大民事”审判格局基本形成。是年,法院成立专案组专审影响较大的联华超市系列案,受理涉及“丽水联华超市”案件标的额500万元,其中当庭清退执行货物价值达130万元,同时如数发放了近百名员工工资。此外,还审结了涉及3县(区)10个乡镇56个自然村1888户瓜农的“黑金刚”种子赔偿案,由被告浙大科技中心补偿瓜农24万元。在审理某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中,在全市首次成功组织了对知识产权——飞雁商标的公开拍卖。
  2002年,全年巡回审判500多个工作日,就地开庭审理案件39件,案外调处或指导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纠纷20余起。合议庭赴省外帮助困难企业追回被拖欠货款40余万元。在紫金街道、白云街道固定时间、地点开展法律服务。审结了“老竹117位菇农'烂棒'案”“70辆'货的'权属案”“大港头连河村采砂合同纠纷案”等有较大影响的案件。2003年,调解结案和通过调解后撤诉结案1885件,调解率达69.66%。2004年,法院审结涉案标的1.43亿元、在职职工248人的原“浙江碧湖啤酒有限公司”破产案;下半年又受理并审结在职职工865人、退休职工335人、标的额8189万元的原“浙江安托油泵油嘴有限公司”破产案。2005年,全年办结数中调解或经调解撤诉的1026件,占结案总数的49.9%。全年审结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1449件,占办结案件的70.47%,平均审限33.8天。此外,区法院及时调整内设机构,设置了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审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全年来共审结该类案件314件,占了15.8%。2006年,法院共审结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8件,涉及村民权益的纠纷案件7件。针对辖区民间借贷、投集资异常活跃的情况,区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利率作指导性规定。是年,调解或撤诉1078件,占结案总数的50.49%。2007年,新收借款案件达925件,占35.28%,主要是因非法集资案引发的相关债权债务案件。全年调解结案或经调解撤诉的占结案总数的45.80%。2008年,因经济形势变化及法院级别管辖调整,民商事案件同比上升22.27%。是年新收的案件中,债权债务类案件增幅尤其明显,借贷案件同比上升64%。其次是劳动争议案件63件,同比上升350%。2009年,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同比上升20.41%。民间借贷、企业融资、银行借款合同等债权债务案件大幅度上升。共审结该类案件1727件,同比上升29.36%,共对1641件案件进行公告送达。审结劳动争议案件76件,同比上升137.50%。全年审结涉企案件1245件,涉案金额2.72亿元,其中调解该类案件529件,调解率为42.49%,调解案件金额1.17亿元。2010年,审结全国首例“QQ相约自杀”新类型案件,引起全国各大媒体关注。全年在立案阶段就通过速裁程序解决纠纷540件,其中调解400件,占74%,平均办理天数仅为9.8天,其中受理当天审结案件195件。碧湖人民法庭充分发挥“大调解”网络功能,依靠乡镇、村委基层调解组织力量,通过细致周到的司法服务,全年调解率为55.56%,至2010年12月,实现连续两年审结案件“零上诉、零上访”。
  1950—2010年莲都区审结民事案件统计表
  表22-5-5续表22-5-5
  第四节商事(经济)审判
  1984年8月,始建经济审判庭。至2010年,区法院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6524件,诉讼标的83770.66万元。
  1988年,为市农业银行审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83件,解决诉讼标的额50.26万元,通过非诉讼收回到期、逾期农贷款277.9万元。1989—1990年,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485件,解决诉讼标的额499.47万元。
  1992年,共审结农贷案件564件,占经济纠纷案件数的74.6%,收回逾期贷款182万余元。1993年10月,法院抽调了30多名干警,分赴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288个县(市),为丽水地、市24家企业进行为期两个多月的大规模诉前催款工作。此次大规模的诉催行为为全省首家,其中无管辖权和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占总数的75%,为企业追回货款220多万元。1994年,区法院审结首例电视广告合同纠纷案和首例信用卡透支案件。1995年,区法院办理丽水市首例企业破产案——丽水动力机械厂破产案件。1996年,及时审理电池厂、味精厂、医用仪表厂、第二农机厂等企业破产案件。1998年,区法院受理丽水市五金配件厂、浙江万象制衣羽绒厂、丽水市农业机械公司、浙江处州针织厂、丽水市金属材料公司、物资协作公司、碧湖玻璃制品厂、丽水铁道配件厂等8家企业的破产案件。1999年,区法院开展“审判质量年、执行年和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三项活动。相继审理13起企业破产案件。
  2000年,依法及时审结了城关、双溪、老竹、碧湖等片区涉及530多户拖欠原农村基金会的案件,解决诉讼标的额500多万元。全年受理企业破产案件8件,审理终结2件。2001年, 随着全国司法改革推进,区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设立民事审判第二庭。
  1984—2010年莲都区一审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情况表
  表22—5—6
  第五节森林审判
  从1950年4月丽水县人民法院建立至1989年法院撤销森林审判庭止,共审结各类森林纠纷案件266件,占同期民事结案数16018件的1.66%。
  森林纠纷案件原由民庭和基层人民法庭审理。1981年底,增设森林法庭(后改称森林审判庭),并配备副庭长1人,由于人员不足,故与县山林办联合办公,一起处理山林纠纷。1983年“严打”至1984年底,主要参加审理破坏森林的刑事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式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审理未经人民政府处理的森林纠纷案件。1985年,森林审判庭人员增至2人,正式开始审理森林纠纷案件。至1989年底5年,共审结森林纠纷案件66件,占40年审结的森林纠纷案件总数的24.81%,同时还兼办了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989年4月,经上级批准,撤销森林审判庭,森林纠纷案件划归行政审判庭审理。
  第六节行政审判
  1989年5月设立行政审判庭,对1990年10月1日前审理的行政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对1990年10月1日后审理的行政案件,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1992年10月24日,成立驻市公路段行政审判站,开展案前服务。1994年5月9日至25日,为21个乡、镇的2000多名干部举办了行政执法讲座,重点讲解土地、水利、山林、计划生育和治安行政的有关法律政策、处理原则和方法等。1995年,受理行政非诉申请执行案件32件,办结31件。同时协助城建部门依法拆除50多户违章建筑,为搞好市容建设,优化居民住宅环境作出了努力。
  2003年,办结行政非诉案件119件,上执法辅导课4次,参与行政执法问题讲座6次,每月26日进社区进行法律服务,协办交通事故案件13件。2006年,行政诉讼注重处理新类型案件、群体性和矛盾易激化纠纷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得到初步的落实。在所审结的案件中,通过协调解决,原告撤诉的有7件,占结案数的25%。全年共裁定不予执行、驳回申请案件17件,占结案数的8.1%。2007年,区法院行政审判案件剧增。2009年,行政相对人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给付等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行政审判难度加大。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共有12件次,通过以案说法,起到良好的宣传效果。全年共成功协调撤诉案件5件。2010年,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作用,发出《出庭提示书》和《出庭建议书》21份、公安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21件次、其中第一负责人出庭7件次。全年成功行政协调案件20件,占结案总数的45.45%,其中经协调原告主动撤诉案件13件。是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20周年为契机,组织开展纪念宣传活动。派员到部分行政机关开展专题法制讲座;就行政审判中发现的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发送《司法建议书》;邀请25家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现场观摩典型行政诉讼案件庭审。
  1990—2010年莲都区审结行政案件情况统计表
  表22-5-7第七节案件执行
  解放初期的人民法院实行审执合一的工作制度,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同时承担判后执行的工作职责。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明确规定了审判和执行程序,两者才开始逐步分离。1983年3月25日,县法院党组任命执行员,开展执行工作。1985年12月,设立执行庭,专门负责执行院机关各业务庭的案件和基层人民法庭的疑难案件。
  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各类执行案件逐步增多,“执行难”问题显现。1999年,区法院开展“执行年”活动,执行庭向社会承诺24小时全天候执行制度,公开执行人员电话和传呼号码,正式建立执行“110”工作制度。
  2001年4月开始,区法院实行“立执分离、审执分离”制度,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审査立案,各业务庭和法庭不再办理执行案件。同年7月,执行庭改为执行局,下设执行裁判庭和执行大队,分别负责案件的裁决、异议审查、主体变更追加、协调、监督和实施等工作。
  2002年,区法院执行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一是推行执行长选任制,并实行动态管理,实现从独任执行为主到合议执行为主的转变。二是公开办事程序和操作规程,做到执行准备、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要求协助、采取强制执行及执行款的分配等各环节一律公开进行,同时实行执行听证和涉案财物的一律公开处理。三是执监庭负责对案进行跟踪管理,并实行3个月的查问制和6个月的催告、汇报制,对执行整个活动进行程序监督。四是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执行行为。五是完善了执行“110”联动机制,取得明显实效,并探索推行基层工作联络制度,健全执行网络。全年法院组织了“红苹果世外桃源村非法占地案”“老竹香菇烂棒案”等重大执行活动,6月的“办案月”和7月的“集中执行月”活动均取得扎实成效。六是研究制定了《执行案件操作规程》《执行案件办理财产评估、拍卖、变卖实施细则》《全面清理执行未结案活动实施方案》和《执行工作目标量化管理细则》等,逐步形成全方位、系统化的执行工作制度,确保依法、规范、文明执行。明确了执行工作“一穷尽、两规范、三分离”的目标。
  2004年4月,区法院开展“全面清理执行未结案件”行动,首次尝试悬赏执行工作机制,共筛选出14个案件向社会悬赏执行,举报人和协助执行人员最高可获得执行标的金额的10%至15%奖励。
  2005年,法院执行局组织了“吕埠坑邱某强制腾房案”“计生罚款行政非诉案专项执行”“九里开发路拆违系列案”等大型专项执行活动。执行局全年组织干警赴外地执行348人次,行程涉及7省36县市,共执行到位纠纷款1187.35万元,各种车辆15辆,执行到位诉讼费331977元,执行费307049元。
  2006年,开展“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通过三个月的集中清理,共执结各类积案71件,执结标的131.1万元。这期间还办结了各类新收案件438件,执结标的827.67万元。是年8月,“行政强制执行局”成立,于同年9月1日开始运作,当年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40余件,执结17件。
  2007年初,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并专门成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努力为攻克“执行难”创造一个良好的气氛。全年执结率为87.84%,有效执结率为68.79%,完成了省平安考核目标要求。
  2008年4一5月,组织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春季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共执结各类案件343件,执结标的913.19万元。共组织干警赴外地执行311次,行程涉及7个省28个县市。用足强制执行措施,全年共拘留48人,查封、冻结1391次。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面运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公开曝光、限制出境等新的强制措施。如对金华市一被执行公司因财产申报不实依法作出处罚。
  2009年9月,区法院撤销执行局和行政强制执行局,改设执行一局和执行二局。同年,区法院与区综治委联合出台了《执行工作联络员及信息员制度》,通过聘请辖区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17名执行联络员和369名信息员,发动基层组织力量协助执行工作。成立“执行指挥中心”,实行快速有效执行。尝试利用媒体舆论提高执行威慑力,全年在省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曝光“老赖”信息62人次,通过本地报刊、电视台宣传法院执行工作、采播强制执行新闻23次。全面运用财产申报令、立即执行制度等新的强制措施,例如对未及时、如实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某集团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全力抓好行政非诉等案件执行工作。共受理该类案件92件,执结89件,其中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46件。
  2010年,区法院加强财产查控和处置力度,全年财产保全171件,保全标的价值达9980万元,共委托评估案件55件,拍卖标的物56件,合计拍卖价款2816万元。制定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若干规定,主动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规范集中查询制度,指派专人集中查询,提高执行效率。全年共向银行集中查询60批次2468人次,依法冻结和划拨被执行人财产。
  1985—2010年莲都区执结执行案件情况统计表
  表22-5-8第八节审判监督
  1952年司法改革,通过批判“坐堂问案”的衙门作风,对建院以来审结刑、民事案件的1349件进行审查,查出错案169件,占审查数的12.5%。
  1956年9月,公、检、法三部门联合组成“清案小组”,对1955年1月至1956年12月肃反运动中判处的535件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进行了审查,判处正确的345件,占总数的64.49%,冤案9件9人,占总数的1.68%;错案24件24人,占总数的4.49%;轻罪重判24件,占总数的4.1%;法律手续不完备的135件,占总数的25.23%。对错案都依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作了纠正:无罪释放9人,教育释放46人,减轻刑罚22人。
  1961—1962年,公、检、法统一组成专门班子,对1958—1960年的816件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查出错案40件,占总数的4.9%,轻罪重判14件,占总数的1.71%,重罪轻判1件,占总数的0.12%,事实不清48件,占总数的5.88%。对错判案件,分别作了撤销原判,平反纠正40件,减轻刑罚14件及提前释放等处理。错判案件主要是在“大跃进”“大办钢铁”“人民公社化运动” 期间,定性上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错判了好人。
  1978年开始,对1966—1976年所判的案件进行复查。县法院遵照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决定精神,抽调力量,建立复查专门班子,开展全面复査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工作。其间,审阅了1966—1976年判处的全部案件。对由于执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蓄意炮制的“公安六条”为定罪依据,以所谓“恶毒攻击”等罪名判处的反革命案件100件108人,逐件逐人进行复查,对冤判错判的案件都实事求是地分别作了平反纠正:改判88件96人,占案件总数的88%和人数的8&9%(其中宣告无罪71件71人,免予刑事处分6件6人,改变定性及减轻刑罚19件27人);维持原判12件12人,占案件总数的12%和人数的11.1%。复查普通刑事案件317件,撤销原判、改判纠正42件42人,占案件总数的13.25%(其中宣告无罪16件16人,免予刑事处分7件7人,改变定性及减轻刑罚19件19人);维持原判273件273人,占案件总数的86.75%。对24件因反对林彪反革命集团和为刘少奇、邓小平遭诬陷鸣不平,以及因刘少奇问题受株连而被判刑的案件(三类案件),全部彻底平反、宣告无罪。同时,对冤假错案平反纠正的当事人,酌情发了冤狱补助费3100元,并会同县委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落实了工作、住房等问题。县法院先后复查1966年以前和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至1978年及两法实施前后至1983年间所判处的各类刑事申诉案件218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495件,普通刑事案件685件,改判了1181件1263人(其中撤销原判,宣告无罪749人,免予刑事处分189人,改变定性或减轻处罚31人,其他处理294人),改判率为54.17%。
  1984年,复查审结刑事申诉案件127件,其中改判87件95人(其中宣告无罪89人,免予刑事处分1人,减刑5人),维持原判30件,终止、撤诉10件。1985年,复查审结刑事申诉案件142件,其中维持原判33件33人,改判2件3人,撤销原判66件68人(宣告无罪64件65人,免予刑事处分2件3人),转办9件9人,其他处理32件32人。1986年,摸清需复查案件4900余件,急需复查有1100余件,全年复查审结127件142人,其中维持原判12件12人,改判4件4人,撤判110件125人(宣告无罪108件123人,免予刑事处分2件2人),其他处理1件1人。1988年,申诉案件出现“一少三多”:历史案件申诉明显减少;1987年判决的案件申诉多;“严打”以来判决的案件申诉多;父母为子女申诉的案件多。全年立案35件,复查审结28件37人,其中平反纠正16件23人,维持原判12件14人。
  1991年,复查审结刑事申诉案件50件,其中维持原判35件,部分改判9件,其他处理6件;复查审结民事申诉案件11,其中维持原判4件,改判1件,撤诉1件,其他处理5件。5月9日,对一件诈骗申诉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全地区各县(市)法院都派员观摩,获得好评。1992年,复査审结刑、民事申诉案件68件(其中刑事48件,民事18件,经济2件),其中维持原判45件,改判10件,其他处理13件。1993年,复查审结各类申诉案件52件(刑事41件,民事2件,经济2件,行政1件),其中维持原判39件,驳回8件,改判3件。1999年,复查审结各类申诉案件7件。
  2000—2010年,共复查审结各类重审、再审案件140件。
  2009年11月,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现场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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