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监所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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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404
颗粒名称: 第七节 监所检察
分类号: DF832
页数: 2
页码: 870-871
摘要: 看守所检察1954年8月起,开始定期检查公安局看守所。1999年10月,随着当时的市人民检察院驻地区、驻市看守所检察室的撤销,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工作就此停止。
关键词: 丽水 监所检察

内容

看守所检察1954年8月起,开始定期检查公安局看守所。1999年10月,随着当时的市人民检察院驻地区、驻市看守所检察室的撤销,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工作就此停止(具体交由原浙江省检察院丽水分院监所检察处履行)。
  1954—1965年,检查看守所47次,纠正错拘错押者134人,纠正冤押者13人,提出纠正违法监管行为检察建议8条。
  1995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文元(右三)等领导到丽水市人民检察院驻市看守所检察室检查指导工作1979—1999年,检查看守所318次,提出纠正违法监管行为建议694条,给在押犯上法制教育课272次,对4276名人犯进行个别教育,预防事故26次。
  劳改检察1956年起,监督浙江省第十九劳改管教队的劳改管教活动,1964年6月,因该管教队被撤销,劳改检察至此中断。八年来,先后检查劳改场所37次,纠正错案1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重新犯罪的劳改人犯236人,审查后起诉220人,免予起诉4人,不起诉12人;法院审理后加刑215人,不加刑5人。1984年10月,恢复劳改检察工作,监督原丽水地区水东劳改大队的劳改管教活动。1988年4月,因水东劳改大队撤销,劳改检察就此停止。其间,先后对水东劳改场所检查129次,审査起诉在押和服刑期重新犯罪人犯16人,法院审理后均予以加刑。
  监外执行检察1981年起,开始监督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监外罪犯(简称“五种对象”)的监管活动,对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及时纠正不良监管活动,并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监外罪犯向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2004年,会同公、法、司联合出台《关于规范监外罪犯监管工作的意见》,有效推进了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2006年12月,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公、检、法、司四机关共同对上述“五种对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02—2010年,经建议被收监执行罪犯32人。2010年,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帮教管理工作,其中帮教的一缓刑犯因作出重大技术革新,被法院裁定减刑。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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