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反贪污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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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40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反贪污贿赂
分类号: D035.4
页数: 1
页码: 868
摘要: 丽水县人民检察署建立后,依法开展经济检察工作和反贪污贿赂工作。“文化大革命”前,受案范围包括:贪污案,偷税抗诉案,贿赂案,劣假产品冒充真品案,违反对外贸易法规及渔猎管理法规案等。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受案范围有所扩大,具体包括:贪污案,行贿、受贿案,偷税抗税案,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款物案,假冒商标案,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1988年,又增加了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和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
关键词: 丽水 反贪污贿赂

内容

丽水县人民检察署建立后,依法开展经济检察工作和反贪污贿赂工作。“文化大革命”前,受案范围包括:贪污案,偷税抗诉案,贿赂案,劣假产品冒充真品案,违反对外贸易法规及渔猎管理法规案等。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受案范围有所扩大,具体包括:贪污案,行贿、受贿案,偷税抗税案,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款物案,假冒商标案,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1988年,又增加了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和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
  1980年1月1日起,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检察机关重建初期,林业案件由经济检察科受理,1981年2月设置林业检察科,专门负责侦查林业案件。1985年7月1日起,林业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受理,林业检察科随之撤销。在此期间,共受理林业案件134件,立案并侦查终结45件,提起公诉36件,免予起诉7件,撤销案件2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计14.25万元,追回木材2116立方米。
  1981—1990年,立案自行侦查经济案184件262人,其中:贪污案70件103人,挪用公款案3件3人,行贿受贿案29件34人,偷税抗税案16件20人,其他19件27人。办结:起诉94件118人,免于起诉50件79人,不予起诉3人,撤回案件7件18人。
  1990年6月,经济检察科更名为贪污贿赂侦査局以后,以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大要案为工作重点。1993年,成立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1997年,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把握斗争方向,狠抓经济犯罪大要案的查处,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22件,其中大要案19件,县处级干部1人,科局级干部10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30万元。其中,立案查办的丽水地区烟草专卖局原局长姚某受贿38.2万元案,数额特别巨大,系建院以来当时查处最大的受贿案,起诉后法院判处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全年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5件,其中大要案22件,副处级干部2人,科局级干部1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万元,所办案件涉案人数之多、职位之高、范围之广均为历史之最。特别是当年5-7月的白云山反腐败大会战,一举查带出了20多名地厅、县处、科局级领导干部受贿大要案,同时还査办了刘某、傅某等一批村级干部经济犯罪大案。1999年开始,在坚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大要案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坚持打防并举方针,加强对重点建设工程各个环节的监督,实行同步预防。
  1954—1965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32件,立案侦査107件,其中贪污案件94件,偷税、漏税案件1件,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案件1件,投机倒把案件1件,其他案件10件。所立案件提起公诉75件,免予起诉4件,不起诉11件,其他处分12件。
  1980—1990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23件,立案侦查137件,其中贪污案件72件,贿赂案件30件,重大责任事故案件2件,玩忽职守案件2件,偷税、抗税案件16件,挪用公款案件3件,其他案件12件。所立案件提起公诉57件,免予起诉50件,撤销案件5件。
  1991—2010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69件,其中查办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大案,科局级以上干部要案共计169件,追缴赃款赃物计人民币397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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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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