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车辆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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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39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车辆管理
分类号: U279.2
页数: 3
页码: 861-863
摘要: 机动车辆牌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丽水县机动车辆牌证管理沿袭旧制,由省公路管理局直管。1950年,汽车号牌、行车执照执行全国统一格式。9月,全县民用机动车辆进行首次牌照全面换发工作。
关键词: 丽水市 车辆管理

内容

机动车辆牌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丽水县机动车辆牌证管理沿袭旧制,由省公路管理局直管。1950年,汽车号牌、行车执照执行全国统一格式。9月,全县民用机动车辆进行首次牌照全面换发工作。1960年2月,浙江省的车辆编号统一改为10后5位数,申领牌证时需交车辆出厂合格证。1961年5月,开始分地区编号。1969年8月,开始换用铁质凸字新牌号。1982年,规定车辆入户领取牌证时,除交车辆出厂合格证外,尚需单位证明、购车发票、车辆生产地管理部门发给的临时牌证;进口车则需海关的进口证明书、商检证等,并经计划委员会和交通局批准后,方可入户。1985年5月,为控制集团购买力,征收车辆购置费。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县属大集体单位购置生活用车,需经省“控购办”批准(后改地区批准)。1986年12月,全省统一换发新牌号,其号牌按上下排分地区编号。1992年,凡购小汽车,须备有缴纳购置小汽车调节基金证明。1988年,丽水地区公安系统启用公安车辆专用车号牌。分汽车号牌和摩托车号牌。公安专用车号牌只限于警卫车、消防车、指挥车、事故勘察车、囚车等。1992年,全市开展“马上办”活动,简化办证手续,方便群众。1994年10月,丽水市开展换发启用新牌证工作,规定1996年7月1日为旧牌证使用的最后期限。其号牌分为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挂车、临时等6类22种。使用性质分为普通车、外籍车、教练车、试验车,共有蓝、黄、黑3种颜色。大小7种规格。丽水市机动车新牌证换发工作,至1996年6月底全部结束。
  机动车辆检验管理车辆检验始于1950年。规定新车上牌必须检验合格,立卷存档,对已领牌照的车辆,每年须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合格后可允许领取新证照。1951年,丽水县首次开展对所有公、商机动车的年底检验,逾期不检验不得行驶。1953年,丽水车辆监理小组成立后,改进汽车年检制度,将年检时间提前到运输淡季进行。年检重点是私车,公车以自检自验为主。对商营货车进行甲乙丙等级评定,凡老旧,部件差,不堪长途负重行驶者列为丙等;车辆重要部位损坏严重,不堪修理者,予以停驶报废。1958年,提倡多装快跑,检验未能按规定进行。1963年,省里重申车辆检验必要性,要求将所有木炭车改为汽油车,车辆检验一般须经二级、三级保养,部分车辆应通过大修或小修进行。至此,车检制度恢复正常。“文化大革命”期间,车辆检验处于停顿半停顿状态,直到1976年才恢复正常。1980年,车辆检验着重于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和改善、提高车辆技术状况,规定对1955年前购置、经长期使用,性能差、效率低、耗油大、未能进行技术改造的老旧车,分别进行更新和淘汰报废。1982年,对车辆进行全面检验的同时,把重点放在大小客车上,严把检验质量关。对三、四十年代的老旧汽车予以淘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牌CAIOB汽车进行技术改造。1985年,对车辆年底检验实行按牌号末位数分月进行。1987年9月,丽水市道路管理体制大改革后,车辆检验登记工作移交公安交警部门负责。1988年,全市机动车辆开始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除整车、发动机、转向泵、制动泵、照明信号、行驶泵、车身、安全防护装置进行常规检验外,还把各种车辆的附加要求及汽车废气排放、噪音控制等提出严格要求。是年全市有机动车3114辆,检验2735辆,检验率达87.83%。1989年、1990年两年,检验机动车3318辆次,检验过的车辆没有一辆出过机械交通事故。1991年,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车辆的车容、底盘、制动、侧滑、灯光、车速表、废气、烟度、声级、轴重作全方位检验,确保车辆技术的良好状况。是年,检验机动车1656辆,检验率达99%。自1992年开始,对大小客运车辆严格按公安部规定认真进行季度检验,严防“带病车”上路。1995年1月,丽水市摩托车安全技术检测站成立,改变凭肉眼观察和手工操作的检测方法,代之以先进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测,有效地提高检测效率和质量。1996年,全市共检测摩托车7635辆。
  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管理20世纪50年代,拖拉机主要从事田间耕作,没有发牌发证,也不纳入交通管理范围。60年代初,政府禁止拖拉机参加运输,但未有严格管理措施。1973年,正式开始将拖拉机纳入交通管理范围,没有牌照、行驶证的手扶拖拉机不准上路行驶,驾驶员必须经过考核发给驾驶证。1982年,规定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和农用驾驶证的颁发工作,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行驶在公路上的拖拉机的安全监理和颁发牌证,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行驶在公路上拖拉机路查路检,由交通管理部门为主,公安和农机管理部门配合。1984年2月,规定手扶拖拉机上路行驶的证照,必须经农机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考核。拖拉机在乡村公路发生事故,由当地公安和农机部门处理,在国家公路上发生事故,分别由公安、交通部门处理。1987年,农用拖拉机仍由农机部门管理,投入客货运的拖拉机,开始交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管理。90年代,农用“小三轮”“小四轮”迅速增多,城区交通拥挤。1993年,对穿越丽龙路、丽阳路、丽青路实行车辆限时行驶,禁止拖拉机、农用三轮车等低速车通行。1997年5月,全市21次集中整治农用运输车活动,査扣违章农用车580辆,强制报废农用运输车125辆,补办牌照528辆。1998年,禁止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入城,停办农用三轮等低速车辆牌号,不再发展农用运输车。
  非机动车辆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对行驶道路上的非机动车(自行车、手拉车、黄包车等)管理由省公路局下属管理站负责。自行车牌证申领由各县税务部门负责,对一般的农用手推车、手拉车不列入管理范围。对搞运输的非机动车辆实行管理。1951年,规定非机动车管理由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1966年12月,停收脚踏车牌照税,不再制发牌照。1975年11月10日,县公安局发出通告,在全县恢复自行车使用牌照行驶,限期办照。1978年,公安部规定自行车牌照统一由县(市)公安局制发。1982年5月,完善对新购自行车登记、打印、发放行驶证、自行车迁移、户主变更等各项管理制度。1985年后,手拉车、手推车大量减少,自行车、黄包车数量剧增。1987年交通体制大改革后,非机动车辆划归交警部门统一管理。是年,市交警部门办理自行车牌照12995辆。1990年,对自行车进行全面整顿、登记、换照,重新登记自行车127120辆。1991年4月,市交警部门专门建立了非机动车管理所,负责登记、发证、换发牌照等工作,做好安全防范、牌证检査、疑车调查、违章处罚等工作。1992年,遵照《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对非机动车辆乱行驶、乱停放及无证行驶“三乱”现象进行多次整治。1994年,对全市范围的自行车进行全面验审及挂牌。验审后逐辆登记造册,发给紫铜园牌,挂在自行车钥匙上备查。1998年,对城镇人力三轮车实行单双日隔日轮换营运制度,以统一换发的遮阳篷的红、蓝(后改为黄、蓝颜色)颜色区分单双号。是年,重新核发人力三轮车号牌1730辆,强行报废无牌、假牌人力三轮车325辆,并规定在城镇街道某些地段禁止人力三轮车通行。2000年起,非机动车辆管理划至市交警支队。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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