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编 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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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382
颗粒名称: 第二十二编 政法
分类号: DF813
页数: 61
页码: 837-897
摘要: 1949年7月,成立丽水县人民政府公安局。1955年10月,更名为丽水县公安局。“文化大革命”期间,建立丽水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行使公安机关职能。1973年4月,县公安局恢复。1986年4月,更名丽水市公安局,2000年7月,更名为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
关键词: 莲都区 政法

内容

1949年7月,成立丽水县人民政府公安局。1955年10月,更名为丽水县公安局。“文化大革命”期间,建立丽水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行使公安机关职能。1973年4月,县公安局恢复。1986年4月,更名丽水市公安局,2000年7月,更名为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
  1951年10月,成立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12月,改称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4月起,县人民检察院被实行军事管制,同年8月检察职能由县人民保卫组替代,1975年改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职权。1978年8月,县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1986年4月,更名丽水市人民检察院。2000年7月,更名为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1950年4月,由县司法科改建为丽水县人民法院。1968年8月13日、1969年3月10日,先后成立丽水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中国人民解放军丽水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组,接管公检法机关,取代专政机关职能。1973年1月,恢复丽水县人民法院。1986年4月,更名丽水市人民法院。2000年7月,更名为莲都区人民法院。
  1981年之前,司法行政职能由丽水县人民法院行使。1981年2月,丽水县司法局成立。1986年,更名丽水市司法局。2000年7月,更名为莲都区司法局。
  第一章机构与建设
  第一节公安机构
  清末民国时期警察机构唐至清代,设县尉一名,辅助县令(县尹、知县)掌理境内治安、巡防等事务。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丽水县始设警察机构。宣统元年(1909)设巡警总局。宣统二年(1910),设碧湖巡警分局。宣统三年(1911),改巡警局为警务公所。
  民国元年(1912)废警务公所,设警察署。民国2年(1913)改称警察事务所。民国4年(1915)改警察事务所为警察所。是年,设碧湖警察分所。民国18年(1929),改警察所为公安局,碧湖设公安分局。民国24年(1935)6月,撤公安局设县政府第三科,辖城区、碧湖公安分局。是年9月,撤县政府第三科,设县警察局。民国25年(1936),撤碧湖公安分局,碧湖区署设警卫指导员1名。民国29年(1940)4月设丽阳门、大水门、溪口警务派出所,碧湖、大港头、太平、岩泉警察分驻所。民国33年(1944),碧湖区署设警察所。民国34年(1945)10月,改太民国23年(1934),丽水县公安局大门
  平警察分驻所为太平区警察所,设三平区警察分驻所,旋即三平区警察分驻所随区署裁撤,大港头分驻所改为派出所,并设灵山派出所。民国35年(1946),撤大港头、灵山派出所,改太平区警察所为警察分驻所。民国36年(1947)11月,撤太平区警察分驻所。民国37年(1948)4月,撤县警察局,成立县警察大队。民国37年(1948)复称警察局,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
  公安机构沿革1949年7月,成立丽水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局内设侦察、审讯、秘书股。8月1日,县公安局并入专署公安局。专署公安局设直属城区公安分局及三坊口、丽阳门、大水门分驻所。10月,设立碧湖区公安分局。11月,复设丽水县人民政府公安局,设户籍、社会、消卫、交通股。1950年1月,户籍股与消卫股合并为治安股,社会股改为侦讯股,撤交通股,增设秘书股、保卫股、讯审股和看守所。3月,县公安局办公地点由丽水城内迁往碧湖镇。4月,撤碧湖区公安分局,改设碧湖镇派出所。5月,设大港头派出所,8月,撤改设公安员。1951年2月,设劳改所(队)。4月,分驻所皆改称派出所。5月25日,设大港头检查站。7月,设丽水专署公安处直属城区公安分局水上派出所。
  1952年5月10日,县公安局从碧湖镇迁回丽水县城内高岭头(今高岭弄)。10月,城区公安分局及三坊口、丽阳门、水上派出所撤并入县公安局,另设城区派出所,水上派出所归属县公安局。翌年,撤大港头检查站。3月,撤劳改中队。1954年7月,设政治协理室。1955年1月,撤城区派出所,改设城中、丽阳门派出所,8个区皆派驻公安特派员。3月,执行股改为预审股。10月1日,丽水县政府公安局更名为丽水县公安局。1956年3月,秘书室改为秘书股,11月,设保卫股。1957年4月,撤保卫股并入政保组,设刑侦股。1956年12月、1957年5月,先后撤丽阳门派出所和水上派出所。1958年6月,云和县撤销划归丽水县,原云和县公安局并入丽水县公安局,另设丽水县公安局云和分局。1959年7月,撤刑侦股并入治安股。1960年2月,景宁县撤销划归丽水县,原景宁县公安局并入丽水县公安局,另设丽水县公安局景宁分局。10月,政治协理室撤销。1961年10月,县公安局迁往云和镇。1962年4月,云和县恢复建制,县公安局从云和镇迁回丽水城内高岭头。1963年12月,复设水上派出所。1966年2月1日,撤区公安特派员,设丽云、曳岭、直属公社3个农村派出所,分别辖丽云区6个公社、曳岭区6个公社和雅溪区7个公社、7个直属公社。改城中派出所为城关镇派出所,改碧湖镇派出所为碧湖派出所,分别管辖城关镇、碧湖区7个公社和碧湖镇。
  1966年后,县公安机关被冲击,无法行使正常职能。1968年4月23日,丽水县公安局实行军事管制。8月13日,建立丽水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行使公安机关职能。1969年3月10日,建立中国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军浙江省丽水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组。县人保组与县公安机关军管组合署办公。县人保组设政工秘书、政治、治安三个办公室,后改为一办(政保内保)、二办(刑侦治安)、三办(预审检察)、四办(政工秘书)和1个看守所,另设“清理敌伪档案汇编办公室”“清查'5·16,反革命集团办公室”2个临时机构。1969年5月,设丽水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组城关办事处、碧湖办事处及各区人民保卫组。1971年1月11日,撤各公安派出所,11月25日,改城关办事处为城关镇派出所。翌年3月5日,改碧湖办事处为碧湖镇派出所,设丽水车站派出所。同年11月,设“收容所”,1972年8月撤。
  1973年4月1日,县公安局恢复,内设秘书、政保、治安、预审、检察股和看守所。设城关镇、碧湖镇、丽水车站派出所及区公安特派员。10月11日,设政治教导员职。12月10日,撤销县公安机关军管组和县人保组。1974年7月,设刑事侦察队。1978年7月,撤销检察股。12月11日,复设水上派出所。1979年5月1日,设交通队。1980年5月,设内保股。1981年6月5日,设政治工作办公室,撤区公安特派员,设丽云、雅溪、曳岭、城郊派出所。1982年4月19日,设林业派出所。12月31日,城关镇派出所改为城中派出所,设丽阳门派出所。1983年2月19日,设碧湖区派出所。1984年3月,改股为科。7月,设纪律检查组。8月1日,政治办公室改为政治工作科,政治教导员改为政治委员。1985年3月,设信访科、丽水地区公路总段派出所、丽水地区实验林场派出所、丽水地区建筑公司派出所、丽水油嘴油泵厂派出所。
  1986年4月2日,更名丽水市公安局,4月5日,设行政科。1987年5月,设治安警察队。9月28日,原隶属丽水市交通局的交通监理所划归公安建制,成立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队。原市局交通队改为交通警察队下属值勤分队。1988年4月,设白云派出所。1989年6月设户政科,10月,建立综合档案室。1990年6月,设法制科。1991年2月,撤销纪检组,建立纪律检查委员会。5月5日,交通警察队改为交通警察大队。1992年3月,市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改为市公安局林业公安科。1993年4月3日,设经济侦察科。5月4日,刑事侦察队改为刑事侦察大队。1994年6月2日,设联城、水阁、太平、黄村派出所。6月14日,治安警察队改为巡(特)警大队。1995年12月,设峰源派出所。9月30日,城郊区派出所更名为东城派出所,碧湖镇派出所更名为碧湖派出所,丽云区派出所更名为大港头派出所,曳岭区派出所更名为老竹派出所,雅溪区派出所更名为双溪派出所,撤销碧湖区派出所。1996年5月,设警务督察队。1997年6月,设“110”报警指挥中心。12月3日,经济侦察科改为经济案件侦察大队。1997年8月,政工科改为政治处,秘书科改为办公室,行政科改为后勤管理科,信访科改为控告申诉科,政保科改为政治保卫大队,增治安科改为治安警察大队,内保科改为经济文化保卫大队,预审科改为预审大队。增设出入境管理科、计算机管理监察科、治安拘留所。1999年5月,太平派出所与联城派出所合署办公,峰源派出所与大港头派出所合署办公。6月1日,预审大队改为预审中队。
  2000年,黄村派出所与东城派出所合署办公。7月18日,更名为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同时将交通警察大队、巡(特)警大队、“110”报警指挥中心、看守所、经济文化保卫大队、出入境管理科、警务督察队7个科所队成建制划归丽水市(地)公安局。2001年6月22日,莲都交警和巡特警合并,成立交巡警莲都大队(市局委托莲都分局管理)。10月,设缉毒大队。11月29日,城中派出所更名为紫金派出所,丽阳门派出所更名为万象派出所,东城派出所更名为岩泉派出所。12月31日,莲都区分局对内部机构设置实行改革,共设12个科室队。其中保留的有办公室(含“110”指挥中心、督导科)、政治处(含考核办)、警务督察队(与纪委、监察审计合署办公)、后勤管理科、法制科、治安大队(含治安拘留所、办证中心)、刑事侦察大队。更名的有控告申诉科改为信访科、政治保卫大队改为国家安全保卫大队、计算机管理监察科改为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经济案件侦察大队改为经济犯罪侦察大队、缉毒大队改为禁毒大队。撤销户政科并入治安大队。2003年7月,设协警大队。2003年4月15日,莲都区分局森林公安科增挂莲都区分局森林警察大队牌子。两块牌子,一套人马。2003年12月9日设车站派出所。2004年5月17日,交巡警莲都大队收回市局管理,更名为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2005年12月,协警大队改为打击街面犯罪大队。
  至2004年底,莲都区公安分局机关内部设15个科室队。
  2007年5月,增设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外增挂物证鉴定室牌子。9月13日,设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巡特警大队。2009年2月,警务督察队更名为警务督察大队,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更名为网络警察大队。7月,增设莲都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办证中心和暂住办。治安大队增挂治安行动队牌子。巡特警大队与打击街面犯罪大队合署办公。峰源、太平、黄村3个派出所和打击街面犯罪大队建制保留。
  2010年9月17日,筹建天宁派出所。12月21日,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指挥中心增挂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情报中心牌子。
  第二节队伍建设
  党组织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县公安局未单独建立党支部,只在县机关委员会党组领导下,由公、检、法三家联合组成一个党支部。1954年,县公安局有党员20名。1958年1月22日前,曾单独建立党支部,为加强对整风运动的领导,1月22日政法机关又合并为一个临时党支部。“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机关实行军管,成立人民保卫组。1970年10月,成立保卫组党委。1973年3月19日,恢复县公安局,县人民保卫组不再行使公安职能,但公、检、法仍为一个党支部。同年12月10日,建立县公安局党委,有中共党员57名。1978年12月,县公安局党委改为党组。1984年8月1日,县公安局党组改为党委。至1991年底,市公安局党委在机关设有7个党支部,有中共党员165人。1994年,各派出所党支部收回局党委统一管理,共有20个党支部,有中共党员174人。1998年,各派出所党支部又归属到所在党委管理。2000年7月,丽水撤地设市撤市设区,交警大队等7个部门成建制划归新的丽水市公安局。2001年区公安分局党委对支部作了调整,组建9个党支部,有中共党员162人。
  1991—2004年,区公安分局党委共发展新党员117人。2005年,发展党员7名,转正预备党员16名,全局共有党员342名。2008年,积极开展党建工作,培养了25名入党积极分子,发展了18名预备党员,转正11名党员,为党组织输入新的血液。2010年,分局有党支部17个,党员395名。
  从严治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由于革命形势发展迅速,公安队伍不断壮大,思想、组织、作风上不纯问题较为突出,公安机关多次整顿,对有政治历史问题和违法乱纪分子加以清除;对有强迫命令、欺压群众等旧作风的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思想落后、个人成份复杂的人,予以调离。1963年,开展“五反”(反贪污盗窃、反投机倒把、反官僚主义、反分散主义、反铺张浪费)运动,普遍进行“三查”(查阶级立场、查特权思想、查群众观点)、“三清”(清公款公物、清赃款赃物、清财务账目)。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开展一场反贪污盗窃、反投机倒把、反违法乱纪的斗争,采取上下、内外结合的方法,开展思想路线和作风纪律教育整顿。1978年4月,深入揭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公安工作的罪行,抓好公安队伍清理整顿,对与江青反革命集团有牵连的人,分别作严肃处理。1984年,狠煞“刑讯逼供”等四股歪风为重点的纪律作风教育。1987年开始,开展以反腐拒腐和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为重点的思想教育整顿。在1989年北京发生的政治风波中,开展对党忠诚教育,广大干警经受住严峻的政治考验。1990年,开展以勤政廉政建设和治理
  “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为重点的行业不正之风,清理和废除无法律依据的收费、罚款项目27项,制定勤政廉政等5个制度,设立举报电话。1995年,着重解决“两三一小”(公路“三乱”,对群众“三难”、“小金库”)问题。1996年,开展“学济南、正警风、树形象、创一流”为中心的作风建设活动。1998年上半年,继续开展以职业道德和廉政勤政建设为中心的集中教育整顿工作。通过群众对公安工作测评,对公安工作满意的占12%,较满意的40%,基本满意的47.5%,不满意的占2.5%。1999年5月,开展以制止刑讯逼供、滥用枪支和滥用强制措施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治理”工作。列出重点,查摆问题,认真整改。2000年5月始,以缙云县新碧木材检查站一起乱罚款事件为教材,开展''怎样优化经济环境”的大讨论,执行《优化发展经济软环境的18条措施》。2002年5月26日始,全体民警分四批在丽水师专进行为期40天的封闭式军事化管理集训。2004年2月12日,开展效能建设活动。5—7月,全局民警分二批四期(每期10天)在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和分局操场开展民警实战训练。8月,再次组织民警分四批进行实战技能大练兵活动。2005—2006年,对重大警务部署、重大社会活动秩序维护、场所治安管理、刑事案件办理、治安行政管理、警用车辆、内务管理等明察1050次,暗访64次,督促整改93起。2008年,全
  2008年10月,莲都公安分局开展大练兵活动
  2009年4月,莲都公安分局开展警体运动会
  
  年明察暗访436次。2009年,严格内部管理,队伍保持“零严重违法违纪”,全年明察暗访406次。2010年,共出动督察警力823人次,开展各类明察暗访活动417次,发现和纠正警务活动和内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47件。
  民警文化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民警多为工农出身,文化程度普遍较低。1952年,县公安局有70人,其中高中文化12人,初中文化30人,高小文化24人,初小文化4人。1980年,县公安局有40人,其中高中6人,初中17人,高小以下17人。1995年,市公安局共有398人,大专以上135人,中专高中220人,初中以下43人。2004年,区公安分局共有323人,大学本科10人,占总人数的31.2%,大学专科201人,占总人数的62.23%,中专高中20人,占总人数的6.19%,初中以下1人,占总人数的0.31%。2005年,抓学历教育,鼓励民警自学成才,又有34名民警取得大学本科文凭,4名民警取得专科文凭,2010年全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民警141人,占全局总人数34.9%。
  2010年,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干警363名,占干警总数的97.58%。
  第三节科技建设
  有线通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20世纪70年代初,县公安局通讯完全凭借邮电部门的公共电话、电报、信函,不及时不保密。1973年,开始租用邮电局的专线电话,通讯指挥状况略有改善,增强了保密程度。1980年,组建全国公安专线通讯网,县公安局购买了30门线路指挥调度台,有用户20门,配机务员1人,总机话务员4人,实行24小时值班。后因总机容量不够,又于1995年改换为山东华光TNS程控交换机,用户240门,用于干警办公室住宅通讯,总机由武警战士值班,局办公室负责管理。有线、传真通讯始于1982年。1985年起,指挥中心、交警、治安、刑事侦察等大多数科室都配备了传真机。1981年,成立计算机通讯科。2001年12月,成立网络监察大队、信息通讯科、科技办。2001年底,完成华为CC08程控交换
  2010年6月21日,岩泉派出所开展警营“读报节”活动
  2010年7月,莲都公安分局组织民警无偿献血
  机的改造任务,实现外线、内线、专网三合一,并开通城区派出所的公安专线。2002年,区公安分局共有内线电话261门。2004年,开通农村派出所的虚拟网和住宅虚拟网电话。2007年,完成城关5所程控交换机扩容改造任务。
  无线通信1986年,市公安局与地区公安处联合投资30余万元建起150兆常规无线通信网,在海拔1050米高的陈寮山建立差转台,可覆盖全地区并开通车载台6台,手持机20台。2000年,联合出资150万元建起350兆8信道集群系统,实现警用功能级与基本级网络互相调度。1992年底,地区公安处寻呼台开通,凭借地区公安处的网络,配备对讲机66台,车载台17台,给办案、处置突发事件、车辆管理等发挥巨大作用。同时在局领导和科所队领导配备寻呼机和手机。1999年,地区公安处寻呼台关闭,公安民警也逐步改换成手机使用。2002年,组建“移动虚拟网”,同时配备350兆手持对讲机44只、车载台19只,肩咪40只,为现实斗争发现了巨大的作用。2004年底,共配备350兆手持对讲机64只,车载台19台,肩咪对讲机40只。2007年,完成四级网改造工作,局四级网已达到城关千兆,农村百兆网。
  计算机信息网莲都区公安分局计算机应用始于1997年。是年,开通“110”计算机报警系统,并实行社会联动。2002年,分局完成了四级网、办公自动化系统,,Web主页改版,常口2000管理系统,旅馆业、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系统等工作项目建设,开发出2002新版主页,设备管理系统、运维系统等软件,使信息走上规范化。全年投资31.2万元,新购计算机75台,交换机13台,新建派出所局域网11个,新增数据网点307个,初步实现核心数据的集中管理。2004年,分局完成新大楼中心机房割接工作,自主研发系统成功5项,主页新增2个,完成办公自动化身份验证(0A)工作,对网络运行管理、业务24小时不间断,成功完成病毒系统(企业版)的安装和正式运行,调整局服务器,对旅馆业信息系统的改造,完成"内改外,窄改宽”工作。2005年,新配电脑85台。建成多媒体教室。完成局信息中心机房设备升级改造。2006年,加大科技投入,实现办公自动化,购买电脑75台,相机48台,摄像机6台,完善四级网建设。2007年,“110”防盗抢自动报警系统的用户数达到216家。2008年,公安信息网全面扩容提速,并完成网络接入24个社区警务室的“警务四级网”的建设;开通08版新主页,新增预警缉控,短信平台等系统模块;完成分局公安专线、公话和移动固话虚拟网“三网合一”工程,完成农村固话“三网合一”工程;新建电视会议两兆专线系统,并将IP部署到农村派出所; 着力实施350兆无线常规系统;着手改造信息中心B级机房、视频监控机房、网络机房等,有力提高了全局警务信息化水平。2009年,完成总投资为150万元B级标准信息中心机房建设;单警装备配备按省规定标准配备到位的基础上,投入5万元进行装备更新,添置一批对讲机、电脑等设备。在全市第一批通过省厅组织的科技强警暨科所队的示范创建验收工作。2010年,完成市区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二期工程前端基础设施547处,立杆505根,安装摄像头840只,已上线视频283路。改造和建设网吧、校园的视频监控系统。同时,科技化、信息化、实战化三合一的指挥中心、情报中心、视频监控中心,下半年完工并投入使用。第二章治安
  第一节治安管理
  旅馆业管理1949年11月30日,县公安局发布通告,要求旅馆、客栈、澡堂、戏团等各种营业单位申请营业手续,听候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至翌年6月,共登记城区、碧湖镇旅馆120家,影剧院3家,照相馆6家,刻字店18家,印刷所3家,澡堂2家,菜饭馆21家,茶馆2家,理发店63家,修械铺19家,运输山货行39家,打银店16家,镶牙店2家。1951年,县公安局开始执行《丽水七专区旅店营业管理暂行办法》,对申请、登记、迁移、设备、寄存物品等作出具体规定。是年,缩小特种营业范围,特种营业指定为公共娱乐场所、旅馆业等5类。旅馆业从96家减为83家。1953年后,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私营旅馆业变成公私合营,数量减少,规模扩大,逐步建立保卫组织,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1957年,全县特种营业有刻字店3户,旅馆业63户,印铸业1户,毒爆业1户。着重抓好旅馆、刻字业管理。1959年,旅栈、无线电和公共娱乐场所不作特业管理,但仍通过治保组织维护治安。“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被砸烂。旅店的旅客登记工作由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负责。1979年后,旅馆业蓬勃发展。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旅馆清理整顿,符合规定的,换发或补发营业证明,不符合规定和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或取缔。1981年,全县有旅馆业213家(其中国营6家、集体65家、个体142家)床位6052个,治保组织72个154人。制定旅馆业查夜查铺、门口值班、旅客物品管理等岗位责任制,严格“登记、门卫、会客”三关。针对私人旅馆、客栈增多的情况,会同工商部门调查摸底,妥善处理69家私开旅店客栈。1982年,对特种行业整顿和换证。1983年6月,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向各旅馆、招待所发出《关于执行旅栈业规章制度的通知》。1984年,全县共有旅馆、饭店、招待所91家,3924张床位。治安科专门抽出1人负责特种行业管理。1985—1988年,旅馆业由原来国营、集体为主,发展到以个体旅馆业为主。城关镇个体旅馆63家。旅馆容留妇女卖淫、为赌博提供场所案件时有发生。县公安局在旅馆业推广治安承包责任制,在丽阳门派出所试点,后推广到全县191个旅店与派出所签订治安承包合同;对1663家公共场所、服务行业进行整顿验收,责令停业整顿49家,查处治安案件18起,处理各类违法人员110人次,验收合格的发给旅馆业许可证。1989年1月,丽阳门派出所召开辖区104家国营、集体、个体旅馆总结评比大会,评出先进集体11家,先进个人27名,对协作破案的2人予以奖励。1994年,配合“打流”专项斗争,对全市旅馆业进行整顿,共查处违法犯罪案件61起,查获违法犯罪人员102名,对44家旅馆进行治安处罚,制定旅馆7项治安管理制度,对全市197名旅馆业负责人、治保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2000年5月,市公安局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建设领导小组,下发《关于莲都旅馆业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2001年,分局建立旅馆业信息系统,建成中心库。2003年,自取销旅馆等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管理制度后,从创新理念、教育培训、落实责任、加强自律等入手,加大对特业现场监管力度。2004年,全区433家旅馆、宾馆全部纳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档案台账,推行星级化管理机制,实行明察暗访和异地交叉检查制度,倒查场所行业依法经营和民警监督落实工作情况。对185家违规旅馆治安处罚。2005年,强化对旅馆、网吧、二手手机等场所行业整治,全年共查处违法违规旅馆68家,限期整改21家,停业整顿1家。2006年,査处违法违规的旅馆业和4项经营业600余家次,依法取缔16家,19名责任人被行政拘留,对7家四实登记的旅馆予以奖励。2007年,全区共有旅馆595家,其中中高档旅馆55家,小旅馆、小客栈540家。开展为期9个月的以无证经营、“四实登记”、安全措施为重点的专项整顿活动。全区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线索1500余条,抓获CCIC逃犯9名,处罚违法经营旅馆业主300余人,取缔无证经营旅馆20家。2008年,开展小宾馆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对大批存在安全隐患的无证小宾馆进行消防安全设施改造,共有416家小宾馆经审批合格,合格率达96.1%。
  2009年,建莲都区旅馆业管理协会。通过预警测控系统在旅馆抓获各类在逃违法犯罪人员124名。2010年,共查处擅自经营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案件60起。通过旅馆业信息系统共抓获各种嫌疑人143名。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1950年11月,丽水城区公安分局首次对危险品使用保管单位登记的有公营15家、私营6家、单位42家。对重点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952年5月,制定《关于危险物品及堆栈仓库的管理意见》。1957年,县公安局对各地制造、销售、购买、使用、持有、储存、运输爆炸物品的单位,提出具体、严格的要求。1959年11月9日,城关镇综合一厂通惠门炸药工场发生爆炸,重伤2人,轻伤2人。
  1961年12月,对城关、云和、岳溪镇使用保管危险物品的工交、林业、地质等19个单位仓库进行全面检查。1962年紧急战备期间,对城内的危险物品进行检查清理。对工交、林业等7个单位在城内库存10850千克炸药,10500只雷管集中到城郊紫金山危险物品仓库,抽调6人日夜看管。
  1977年,在治安大清查中缴获手榴弹10枚,子弹648发,雷管43只。
  1981年4月,向各区公所、公社(镇)管委会、单位发出《关于加强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1983年,实行爆炸物品由乡政府统一领取,专人保管,改变过去公社盖章,谁用谁领的做法。1984年5月,下发《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的通知》:一.凡新建烟花工厂,一律由省主管部门批准、省公安机关许可,企业所在地工商行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爆竹
  2010年3月,巡警配备自行车上街巡逻厂一律由地、市主管部门批准,公安机关许可,工商行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二.商业部门经营烟花、爆竹指定由县日用杂品公司组织货源,办理批发业务。三.对设置的零售网点,城关片由县日用杂品公司会同公安、工商共同商定。农村由区供销社会同当地公安、工商部门商定,发给许可证、营业执照。四.严禁非法生产销售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等危险物品。1984-1985年,举办8期“三大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业务培训班。经考核,发给362名爆破员爆破作业证。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炸药144千克,雷管371000只,导火索12000米,子弹19发,手榴弹2枚,土地雷1枚。批出炸药488.5吨,雷管139611只,导火索64564米,未出意外事故。1987年3月17日,丽水市人民旅馆201号房间发生爆炸,死3人。案发后,紧紧追查雷管、炸药来源,对3名雷管、导火索出售者予以14天至7天行政拘留。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炸药614千克,雷管4284只,导火索2522.9米,子弹1000发,手榴弹、手雷、土炸弹、“六 O”炮弹19个。
  1990年,市政府成立清理整顿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领导小组。开展为期2个月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清理整顿。1991年1月10日,在大港头大峰路口拦截案犯从峰源乡公路指挥部盗窃的炸药、雷管、导火索。人赃俱获。1992年1月,对城关镇、城郊接合部400余家烟花爆竹经销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1993年11月30日,金温铁路丽水站场进行一次药量66吨的大爆破,抽派10名干警守卫工地6昼夜。大爆破时,组织381名人参加警戒。1994年,重新审批换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637家。1995年,把爆炸物品管理职能延伸到各派出所,在各派出所建立专职专管员,工程项目使用爆炸物品需经辖区派出所审批。1996年春节期间,组织人员到曳岭、峰源、太平等21个施工点,进行检查,查处违爆物品管理4起,处罚7人,收缴了一大批雷管、炸药、导火索。1999年5月,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三级管理库,即总库由市化轻公司建立,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器材和向中转库供货;中转库由各乡、镇根据需要逐步建立,负责向总库购进爆炸物品器材,向各储藏室、作业点供货;各长期使用爆炸器材的单位,如矿山、石料场等建立储藏室,各爆破员要专门配备专业箱,每天收工后作业箱必须存放到各中转库或储藏室。
  2000年,与重点工程各项目经营部签订治安目标管理责任书,各标段建符合标准的爆炸物品储藏室,工地建临时储藏室。2001年4月,区公安分局开展治爆缉枪专项斗争。到6月底,收缴各类枪支622支,子弹260发,炸药896.7千克,雷管2412枚,导火索3733米,铅弹5400发,化学危险物品1400千克。查处违反民爆物品规定案件16起、违法人员24人。2002—2004年,严把审批关。审批民爆物品使用点326处,烟花爆竹点87家。检查仓库、爆炸点1900余次。销毁旧炮弹22只,子弹1700多发,特别是一枚日制重磅航空炸弹被销毁。2005年,对51家涉爆单位、8个中转库、20个临时库进行检查,发现隐患13起,口头责令整改14起,对165名爆破员、130名安全员、95名保管员、19名押运员进行安全教育,查处治安案件4起,对5名违反危险物品管理人员进行治安处罚。2006年,严格民爆物品管理,培训300多人,上门检查指导108次,查处涉爆行政案件6起,处理违法人员9人,单位1家。2007年6月至10月上旬,开展治爆缉枪专项活动,收缴地雷1枚、手榴弹3枚、土制爆炸鱼雷1308只,处理涉爆人员22名。2008年,缴获炸药30千克,雷管2920枚,枪支610支,子弹4550发。2009年,审批民爆使用点38个,检查民爆作业点370人次,消除隐患42起,全区未发生安全责任生2009年8月,治安大队缴获非法管制刀具
  2008年12月,万象派出所联合治安大队开展收缴仿真枪行动
  产事故。2010年,将危爆物品安全监管作为世博安保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完善人防、技防、物防,确保危险物品“不丢、不响、不爆、不流失”。共排查爆炸物品从业单位5家,枪支弹药从业单位19家,剧毒化学物品从业单位10家,易制爆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5家,整改安全隐患107起。收缴雷管182枚,索类爆炸物品92米,仿真手枪6支,子弹448发。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类案17起,治安处罚违法人员17名,违法单位1家。
  查禁毒品清代、民国时期皆禁烟毒,屡禁不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吸毒、贩毒时有发生。1951年,城区公安分局在大水门船上、丽水“金华饭店”等处,破获藏匿在床架、皮箱、橘子箱内的4起贩毒案,缴获鸦片37.3斤,抓获毒犯22名。1952年8月至9月,丽水县公安局全面开展清毒工作,共排出历史毒犯47名,现行毒犯41名。8月22日,建立清毒工作委员会。开展检举揭发,建立种、制、贩、运毒人员卡片,破获毒品案16起,发现毒情线索15起15人,逮捕情节严重的贩、窝毒犯8人,后判刑5人,管制3人。集训教育改造毒犯13名,缴获毒具11件。1954年4月,逮捕贩毒犯2名,后分别被判刑5年、2年,逮捕同案窝毒犯1名,7月释放。
  1956-1980年,丽水县制毒、贩毒、吸毒和私种罂粟基本上被禁绝。
  20世纪80年代,国际毒品走私贩卖活动猖獗。丽水县出现私种罂粟、吸毒、贩毒。1982年,某某公社14个大队中,私种罂粟有7个大队,共42户。公安、卫生、医药、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查禁烟毒。1983年3月,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严禁私种罂粟的布告》。1984年,发出《关于査处私种罂粟的通知》,开展禁止私种罂粟和制毒、贩卖工作。1986—1990年,查处私种罂粟案14起,治安处罚23人,刑拘1人,铲除、销毁罂粟4507株。
  1997年,全市开展“双禁一扫”斗争。查处非法种植罂粟案件15起,铲除罂粟14500株,其中在塔下行政村查获一起种植罂粟12000多株的特大案件。
  1998年8月,在城关中东路一房间抓获4名吸食白粉的嫌疑人。均系聋哑人,来自苍南、青田、桐乡。1999年4月2日,破获全区最大的毒品集团案。犯罪嫌疑人朱蓓峰、傅燕萍和郑根平、官启明被抓获归案。缴获毒资17万元,海洛因10余克。该团伙自1998年起,开辟一条珠海一丽水一温州的贩毒路线,由朱蓓峰夫妻周转,进行毒品交易30余次,海洛因数量达3500余克。
  2000年,吸毒人员急剧增加,聋哑人、刚步入社会的青年、小团伙帮派成员众多。是年,抓获3名吸食海洛因的青年,缴获海洛因11包和1次性注射器。2001年10月,公安分局组建缉毒大队。2002年3月15日,召开区禁毒委全体成员第一次会议。2002年6—8月,开展“反盗窃、禁黄毒”的专项斗争。是年,共查处涉毒案件27起,抓获涉毒人员48名。成功侦破市公安局挂牌督办的“7・6”涉毒案件,抓获贩毒嫌疑人刘喻,破获8起在迪厅贩卖“摇头丸”“K粉”的案件,处理了一批吸毒人员。
  2003年,贯彻“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方针,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共破获贩毒案件42起,处理涉毒人员65名。专案组经达2个多月的侦查和布控,抓获犯罪嫌疑人留海军,缴获海洛因259.2克。随后循线出击,抓获吸、贩毒人员22名,成功摧毁一个全市罕见的重大贩毒团伙。该专案被省公安厅评为2003年精品案件。
  2004年,开展“全区歌舞娱乐休闲场所涉毒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禁种铲毒活动”“禁毒宣传月”活动。破获贩毒案件10起,抓获贩毒嫌疑人4名,缴获海洛因3.2克,“K粉”48.5克,办2008年3月,万象派出所民警深入基层,开展基层基础大排查工作理涉毒治安案件34起,处理涉毒人员151名。在某酒店歌厅査获全市有史以来人数最多的一次群体性吸食“摇头丸”“K粉”案件,一举抓获两包厢的群体吸毒人员35名。5人被行政拘留,其他人员被行政处罚,依法责令歌厅停业整顿15天。
  2005年,破获涉毒违法犯罪案件41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101名,其中逮捕14名,移送起诉8名,劳教4名,强制戒毒14名。
  2006年,侦破涉毒案件80起164人,成功摧毁以余健锋为首的特大贩毒团伙,抓获贩毒嫌疑人12人, 缴获K粉1000余克,麻古、摇头丸700粒。抓获贩毒人员之多,贩卖毒品数量之巨全市罕见。
  2007年,破获毒品刑事犯罪案件20起,抓获贩毒犯罪嫌疑人39名,起诉
  2007年5月,禁毒民警销毁罂粟
  涉毒人员41名。抓获吸毒违法人员236名,其中强制戒毒27名,劳教戒毒20名,査获涉毒场所6家,其中5家被停业整顿,1家被取缔。
  2008年,侦破贩毒案件29起,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36名;查处吸毒案件120起,处理吸毒人员234人次,其中劳教戒毒12名,强制(隔离)戒毒31人次,社区戒毒11人次。缴获麻古32粒,海洛因16克,冰毒28.5克,氯胺酮613克,其他毒品721克,铲除罂粟1200株。
  2009年,查获涉毒三人以上团伙5个,贩毒案件22起,移送起诉40人,查获吸毒人员339人次,其中强制隔离戒毒34人,社区戒毒23人,行政拘留339人,缴获冰毒244.8克,海洛因49.5克,氯胺酮566.62克,大麻11.87克,铲除罂粟原植物1150株。
  2010年,査获贩毒案件25起,移送起诉79人,查获吸毒人员301人次,其中强制隔离戒毒22人,社区戒毒25人,行政拘留301人,缴获冰毒、K粉、麻古等毒品750余克。
  治安处罚1956年前,治安处罚全国无统一规定,对发生的治安案件,按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罚。1957年10月22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布。1959年2月,停止罚款处罚。7月,决定在农村一般不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偶尔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进行说服教育。1961年9月,在县城、农村不使用行政拘留。11月,贯彻治安管理从严方针,重新规定在县城和农村如工作确实需要,经专署公安处(局)长批准,也可以行使行政拘留手段。1965年3月,在县城和广大农村又不再行使行政拘留。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县治安管理处于瘫痪状态。1973年3月,县公安局恢复后,社会治安工作逐步恢复正常。
  1980年,公安部重新公布1957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年,全县共发生违反治安管理案件303起,査处247起,受处罚247人。1982年,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案件206起,同比下降28%,受处罚376人,其中行政处罚196人,罚款122人,警告58人,行政处罚数同比下降53.5%。1987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査处各类治安案例460起,查处率为96.4%,依法处罚了1178人次,其中行政拘留233人次,罚款914人次,警告31人次。1988—1989年,共发生治安案件2011起,查处1966起,查处率97.21%,依法处罚4259人次,其中行政拘留785人次,罚款3125人次,警告322人次。1990年,规定凡受治安处罚者提出申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压制,在办妥有关申诉手续后,及时将卷宗材料移送上级公安机关复查。1995年,因治安严峻形势,对治安案件采用量化考核。将治安案件査处指标分解到各所、大队,实行质与量的考核。制定《治安案件考核量化标准》,将数量和质量进行具体量化打分,设立4个奖励档次。1998年1月4日,市公安局治安科改为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2002年,共发治安案件886起,查处883起,查处率为99.6%,查处违法人员2083人,其中治安拘留380人,治安处罚1926人,警告77人。2004年,发治安案件8205起,查处6153起,查处率为75%,查处违法人员11718人。2006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发现受理治安案件6203起,査处4648起,査处违法人员7904人。2008年,共发现受理治安案件9313起,结案6073起,均同比上升37.8%,查处各类违法人员10334人,同比上升23.5%。2009年,共查处治安案件8908起,同比下降12.5%,结案6918起,同比上升5.99%,査处各类违法人员12641人,同比上升12.55%。2010年,受理治安案件9646起,同比下降2.11%,结案7446起,同比上升2.06%,查处各类违法人员13920人,同比下降3.79%。第二节刑侦预审看守
  侦查刑事案件1950年,县公安机关开展反盗窃斗争,5月至12月,侦破盗窃案59起,抓获盗窃犯61名。1952—1954年,侦破杀人、抢劫、盗窃等各类刑事案件137起,缴获赃款赃物计30683900元(旧人民币)。1955年,集中打击惯盗惯窃、赌头赌棍、流氓恶棍等刑事犯罪活动,7—9月,先后三次共捕获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含部分反革命分子)128名。1956年,全县发刑事案件58起,比上年下降51.7%。1958年,全县发生刑事案件58起,侦破56起。是年,侦破积案188起。
  1960年,集中打击流窜犯,城乡社会治安稳定。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法制遭破坏, 刑事案件发生数上升。
  1973年4月公安机关恢复,开展正常打击刑事犯罪活动。1982年,刑事犯罪活动猖獗,发案469起,其中有凶杀、抢劫、强奸等重大案件15起。
  1983年8月起,全县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简称“严打”),至1986年9月,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294起,缴获赃款赃物计人民币402978.86元,摧毁流氓、抢劫、盗窃、诈骗团伙57个,收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596名。1986年,刑事发案率为万分之七点九,比1983年下降万分之七点六。1986年12月至1990年底,先后开展“打流氓、反盗窃”等11次专项斗争,打击流氓、抢劫、盗窃、拐卖妇女儿童、破坏森林、破坏电力设施、投机倒把、诈骗、走私等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1991-2000年的十年时间里,先后开展了“打流窜、追逃犯”、“三打一禁”(打击犯罪团伙、打击车匪路霸、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禁止卖淫嫖娼)、扫“六害”(毒品犯罪、卖淫嫖娼、制黄贩毒、赌博、拐卖妇女儿童、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命)、‘'一反二打”(反窃车、打击流氓恶势力、打击破坏生产的犯罪活动)、“二反”(反入室盜窃、反拦路抢劫)、“三禁”(禁毒、禁赌、禁黄)、“打流窜、反盗窃、破大案、追逃犯”“反盗窃、追逃犯、抓基础、促防范”“百日破案攻坚战”等数十次专项斗争和统一行动,平均每年侦破刑事案件1027起。其间,先后侦破了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一批刑事案件。如1999年以朱某某夫妇为首的全国最大贩毒团伙案;2000年被省厅领导称作精品案件的“1.14”杀人碎尸案等。
  2001-2003年,开展“打团伙、破大案、追逃犯、清三无”“反盗窃、禁黄毒”“基层基础百日大会战”“平安夏日”“打击街面犯罪”的5次侦破战役中,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2902人(其中逃犯69人),摧毁各类犯罪团伙10个45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155起,缴获赃款赃物合计价值83.99万元。2004年,开展5次侦破战役,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1468人(其中逃犯34人),摧毁各类犯罪团伙20个111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073起,缴获赃款赃物合计价值200余万元。2005年,立刑事案件7636起,发案增长5.95%,发案升幅同比下降97%;破获2904起,破案绝对数同比上升21.4%;打击处理821人,同比上升21.09%。2006年,立案6315起,破3084起,破案绝对数同比上升6.2%。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2443名,打击处理922名,打处数同比增长12.3%。抓获各类网上逃犯236名。2008年,立刑事案件5334起,破案3072起,破年内案件2343起,查获犯罪嫌疑人1129人,其中行拘889人,提请批准逮捕786人。2009年,以社会治安整治行动和打“两抢”大会战为重心,打击刑事犯罪力度不减,共立刑事案件5668起,同比下降0.77%,共破刑事案件3253起。其中,破年内案件2454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立10起,破10起,强奸等五类案件立6起破6起,入室盗窃案破786起。20.10年,共立刑事案件5675起,同比上升0.12%,共破刑事案件3261起,其中破年内案件2467起,破案率为57.46%。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立5起破5起,强奸等五类案件立14起破14起,入室盗窃案破830起,“两抢”案件破86起。
  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公安局设有审讯股,主要审理被拘留、逮捕的土匪、特务、恶霸等反革命分子和国民党遗留下来的刑事案件。
  1950年11月镇反运动开始,遵照《惩治反革命条例》,开始案件审理,采取审讯、调查和听取群众意见相结合的方法。由于第一阶段镇反积案较多,于1951年6月着手清理在押犯。县人民政府成立清理积案委员会,由党、政、公安、司法和民主人士参加审理。至11月,共清理积案人员123人,依法处理88人,清结率为71.5%。1954年,加强对社会镇反和内部肃反案件的清理。1958年,执行《预审工作案例(草案)》,强调重证据、重调査研究,不轻信口供,反对单纯坐堂问案、诱供、指供,并把“不准刑讯逼供”列为公安人员八大纪律之一。1963年5月,遵照《预审工作细则(试行草案)》规定程序审查案件。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案件从拘捕到审判,均由人民保卫组独家承办,导致发生“一拘三代”“一拘了事,久拘不决”和逼、供、信现象,出现一批冤假错案。
  1973年4月1日,县公安局恢复,重新设预审股,纠正不正常审理。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县公安局开始揭批查工作,清理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有牵连的人与事。1977年,依法拘捕一批帮派体系成员中的现行反革命犯和打砸抢分子,通过审讯,证实了犯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重点抓好执行程序、收集证据、审讯、定罪四个环节。1981年,受理案件量比上年增加30.8%,审结处理拘留、逮捕案犯81人,占受理总数的95.2%。1982年,加强对走私、投机倒把、盗窃公共财物、盗走珍贵文物等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1983年8月20日至1987年1月25日,开展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3个战役,共10仗。共收审各类犯罪嫌疑人667人,经审理依法逮捕315人,劳动教养52人,少管2人。
  1991—1992年,受理各类案件296起531人,全部审结。通过预审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68起。1993年,统一施行“审结率、及时率、准确率、退查率、深挖率”五项指标和“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攻坚能力,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扩大办案效果”五项要求的预审工作目标管理,开展预审干警岗位竞赛。1995年,为配合“百日破案攻坚战”,预审部门配合看守所开展''狱内政治攻势”。看守所一民警通过多次教育谈话,获悉在押犯蒙超贤多次抢劫杀死6人、重伤2人。通过预审证实犯罪。1996年4—9月,继续开展“严打”斗争。破获各种刑事案件870起,其中重大案件338起,抓获犯罪人员989人,169名逃犯追捕旧案。摧毁违法犯罪团伙237个1072人,缴获赃车3675辆,收缴违法犯罪枪支1862支。通过预审查破案件76起,其中大案45起,挖出犯罪分子9人,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65170元。1999年,实行侦审合一,原预审大队改为刑侦大队下属预审中队,不久预审中队解散,人员分到刑侦大队各中队,预审部门被撤销。看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公安机关借鉴革命根据地看守工作经验,建立看守制度。主要有实行监所武装看押制度;收押犯人,凭送押机关文件;犯人入监前进行安全检査;宣布监规,责令遵守;男女分室关押;严禁打骂、侮辱、虐待犯人等9个方面。1950年,贯彻执行司法部有关监狱政策,取消在犯人中进行“民主选举”“以犯治犯”的做法。1954年至1955年,县看守所建立收押、警戒、生活、通讯、接见、释放等制度。1958年,开始执行收押犯人应凭逮捕证、拘留证副页或检察院、法院的羁押票;收押女犯不准携带幼儿入监;发现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分娩未满6个月或怀孕的妇女,经批准,实行取保候审或保外执行等规定。
  1962年12月,颁发《看守所工作制度(试行草案)》,规定看守所的主要任务:严密看守犯人,密切配合审讯,加强对犯人的认罪服法教育,做好对犯人的生活管理,保证犯人必需的生活条件,不打骂、不虐待、不侮辱人格。
  1973年,根据毛泽东“关于废除法西斯审查方式”的批示精神,县看守所进行整改,基本上纠正体罚等行为。1979年8月,县看守所重新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发的《看守工作制度》,经常开展检查整顿,增强民警责任心和法制观念,健全看守所制度。
  1983年“严打”开始后,在押犯增多,强化对犯人的管理教育,开展“文明监室”评比活动,恢复组织人犯参加劳动生产。1984年,推广新昌县看守所经验,使看守所成为教育改造犯人的重要阵地。1985年,开展学新昌县“四好所”的检查评比活动。1986年,开展创先进看守所和创安全所等活动。1993年,看守所开始实行目标管理,要求做到五个落实五个不发生(简称为“五五”目标)。即政治工作落实,监管措施落实,思想教育落实,政策攻心落实,生活卫生落实;不发生重大事故,不发生牢头狱霸,不发生违反法定程序事件,不发生急性传染病蔓延,不发生干警违法违纪案件。至2010年,看守制度未变。
  2010年3月19日,莲都公安分局对"3・6尚兴祥金楼"特大盗窃案成功侦破有功人员进行表彰
  第三节治安综合治理
  治安保卫委员会1949年,发动组织群众开展治安保卫工作。城镇由街道委员会负责,工矿企业由安全委员会和工人纠察队负责,农村以民兵为主。1950年,县在财政经济部门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或治安小组。1951年,在南明区、丽水城区、岩泉区进行试点,县建立治保小组2个,共计14人。城区建立3个治安保卫委员会,16个治保小组,共计128人。1953年,全县建立治保委员会49个,治保小组266个,委员378名,小组长216名,组员830名,合计1424名,其中党员65名,团员412名。1955年,全县以乡为单位,召开治保组织会议103次。1956年,县公安局以保卫农业合作化为中心,举办丽水县第一期农业合作化保卫人员培训班,批判治保人员中右倾保守、骄傲自满等情绪,以适应从和级社向高级合作社发展之形势。1958年,县公安局规定在人民公社以生产单位建立治保组织,在城市居委会、厂矿、企事业单位和中等学校建立治保组织。
  1962年紧急战备时期,全县治保组织进行全面整顿,共有治保人员1662名,其中共产党员677名,共青团员415名,贫下中农积极分子570名。1963年,对5个区、镇的371名治保主任或委员组织轮训,学习“农村工作六十条”“治保委员会细则”,进行社改评审和组织整顿。1964年,对31个公社、1个镇、360个大队和居民区的491名治保主任或委员进行教育与训练,评出''五好”治保委员会35个,“五好”治保干部159名,学习和推广诸暨县枫桥区在社教中的对敌斗争经验,有251个大队和居民区完成对“四类分子”的评审教育工作。1969年,县革委会人保组县公安局军管组统计,全县公社、镇、居民区建立治安保卫组织395个,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建立30个,占总数的96%。
  1980年1月,召开全县治安保卫工作会议,参加200多人,评出8个先进集体和50个先进个人。1985—1987年,推广落实治安承包责任制,在城关灯塔行政村、丽阳乡凉塘行政村试点,取得经验向全县推广。1992年,对治保会和联防队进行整顿,做到组织健全,人员、责任、报酬三落实,治保会能发挥作用的达80%。1997年,全市治保会473个,人数1857名。好的治
  保会214个,一般的201个,不起作用的58个。
  2001—2004年,一些农村受市场经济运作等因素影响,主要劳力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一些治保会、调委会、护村队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流于形式,名存实亡。
  社会帮教1954年9月,各区召集迷信职业分子(司公、罡神、巫婆)集训,进行政策、总路线、劳动守法教育。1958年,学习萧山县东蜀乡制定社会主义爱国公约试点经验,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依靠群众民主制定以爱国、爱社、爱劳动、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勤俭办社、勤俭治家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爱国公约。公约经社员大会通过,乡人民委员批准执行。对违反公约的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赔礼道歉、具结悔过、赔偿等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
  2009年3月,莲都公安分局开展治安大巡逻
  2009年12月,万象派出所民警在街头向市民宣传防盗知识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送公安机关处理。1958年,开展以两个改造为中心的群众安全运动,对全县以规划入社的地、富、反进行审查评议,交群众监督改造。同时,对1058名小偷、懒汉、神汉、巫婆等采取分散与集中改造相结合的办法,县里自办劳动教养队,有些公社建立生产监督队,对一些屡教不改的分子采取集中改造,多数放在生产队交群众监督改造。
  20世纪60年代,群众性的小偷小摸增多。针对少数公安干警、村干部、治保人员乱斗争、乱罚款、乱搜査、甚至打骂体罚等情况,学习“义乌县稠城公社杨村大队教育改造小偷小摸行为的人的经验”,采取耐心教育,本人检讨、领导记账,一般不公布其偷摸行为的办法,帮助和监督改正,及时纠正乱斗乱罚现象。1964年,学习推广“枫桥经验”,各地重视对有一般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及“两劳”回籍人员的就地帮教工作。同时重视对社会闲散劳动力的安置就业。丽水城镇就发展街道工艺生产组37个,组织专业队9个,开展服务性行业19家,共安置就业854人。出现偷窃现象减少、封建迷信活动减少、违法犯罪分子减少的“三少”良好局面。
  “文化大革命”期间,青少年违法犯罪增多。1974年6月至1975年5月,城关5个学校42名青少年学生发生盗窃301次,偷了57个商店,盗窃商品实物591件,城关镇派出所抽调11人举办违法青少年学习班。
  1979年,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关、碧湖镇进行综合治理。先后对8个居委、17个大队、10座中小学和44个企业单位的7000多名青少年进行道德风尚和遵纪守法教育。对139名有违法行为的青少年,采取办走读学习班、个别谈话、走访家长形式进行帮教。
  1981年,城关镇建立民警、家长、治保干部三结合的帮教小组45个,对196名有违法行为中的76个进行深入细致的帮教工作。内部单位对有违法行为的78人逐个落实帮教措施,建立帮教小组73个,占应帮教数的94.5%。经帮教转好的18人,占23.1%,稳住的37人,占43.4%,继续违法的20人占25.6%。1985年,全县建立由1677名公安干警、厂矿、农村基层干部、违法青少年家属及亲属组成的帮教小组945个,对978名违法青少年落实帮教措施。全
  2010年2月,禁毒大队民警在各个社区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2009年11月,莲都公安分局民警在中山街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县内保单位年初列为帮教61名,经年底检查,转好50名,转好率为85%。1986年,全市列入帮教对象978名,经考核改好的104人,改好率为10.6%,较稳定的861人,占88.5%,有一般违法的13人,占1.3%。1993年,有帮教小组566个,帮教力量1385人,帮教对象中停止违法犯罪半年以上的有344人。
  1995年4月,市公安局成立全地区首家帮教社团组织丽水市丽阳门帮教理事会。
  建立帮教基金,动员全社会力量对轻微违法青少年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减少重新犯罪。
  1996年后,全市失足青少年和“两劳”回籍人员都落实了帮教措施。2004年,区公安分局共建帮教小组414个,建台账222份,帮教率达100%。
  平安社区建设平安社区建设发轫于20世纪90年代。1991年,在全市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开展“创安”活动。
  1994年,抽调公检法司、工商、宣传、城关镇等150多名干部,组成依法治乡组,打击流氓恶势力组、安全防范组、公共场所整顿组、交通秩序整顿组,从7月13日开始,集中1个月时间在仙渡乡开展社会治安重点整治,在城关镇重点地区开展打击流氓恶势力专项整治,开展公共场所、交通秩序大整顿,破获流氓违法犯罪案件202件,抓获流氓违法犯罪分子307人,打掉流氓团伙38个。市委、市政府与各乡镇签订治安责任书,地区经委、市政府办公室等16个系统与归口或下属158个单位签订治安责任书,然后逐级签到村、居委、班组、车间。对57家游戏机房、1300多台游戏机进行整顿。对149家理发店、茶座、录像放映厅进行检查,对7000多名“两馆两店”人员(歌舞厅服务员)进行体检,防止性病蔓延。开展交通大整顿,压事故保畅通,分片对2900多名驾驶员进行培训。
  1996年,丽阳门派出所推广地区电业局宿舍楼下水管道封闭、楼群外沿设围墙的经验,大力推进“平安楼群”工程建设。白云派出所在白云小区建立打击、防范治安值勤室,建立邻里守望制。内保系统在重点厂矿部位推广保险箱装甲化,安装报警设置。
  1997年,“创安”试点工作在城关镇全面铺开。试点工作组由政法委、公安、城建等47人组成。分4片对4个城关派出所(办事处)辖区开展工作。确定了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6个试点单位,分别是城中派出所:镇东楼居委(以“物防”为主);丽阳门派出所:高井弄居委、地委宿舍(以 “技防”为主)、地区电业局宿舍(创建安全单位);东城派出所:岩泉行政村、塔下行政村(创建安全村);白云派出所:灯塔小区(以“人防”为主)。通过1个月的工作,创建了一批安全文明小区。在试点基础上,各派出所根据各组的特点,结合日常工作和“双禁一扫”斗争,开展各种创安工作。全市有安全居民小区11个,行政村113个,创安率达到33.97%,列管单位50个,创安48个,
  2009年7月,老竹派出所向畲乡群众宣传安全防范知识
  创安率达96%。12月,派出“创安”工作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创安合格率达96%。
  1998年,继续深化“安全村居”为载体的“平安社区”建设,创建了镇东楼、永晖新村A区等一批有一定规模、上一定档次的社区。当年创建“平安社区”率达到80%。
  2001年,紫金、岩泉、白云、万象派出所建立社区警务室。2002年,建成11个规范化警务室。城区建立了12支160余人的专职义务巡逻队。天宁工业园区规划了技防方案,“方正集团”“华星集团”等企业落实了电子监控、红外线报警器等防盗设施。2003年,在三岩寺、左渠门、城北等新建5家社区警务室。社区警务室达18家。社区警务室在民警带领下,积极参与巡逻、邻里守望、楼院看护、法律宣传、外来人口登记,为社区治安防范作出贡献。2004年,警力向基层倾斜,划出34名巡警安排到城区4个派出所及协警大队。动员组织13名老民警到社区工作。派出所民警占全局民警的60.1%,一线民警占全局民警的86.3%。2005年上半年,开展“解千家难,帮万户防”专项活动,提高居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上门走访10865家,召开各层次座谈会116次,走访企业(单位)717家,发放防范建议书9388份,《安防手册》2万余册,查找防范漏洞1727处,落实整改1321处。2006年,建立“警民互动”“人科互动”的防控体系。大力推广商家区域联防、场所行业同业联防、村居联防工作模式。新建专职巡逻队6支86人,义务巡逻队17支221人。全面推进城区视频监控网络体系建设,安装街面监控探头95只,覆盖到城区主要路口和复杂区域。有10家企业安装了区域防盗系统。2008年,创新社区(农村)警务机制。开展“百名机关民警进警务室”活动,每名民警每周确保一天时间到警务室工作。将各乡镇社区矫正协理员、综治专干列为兼职的警务辅勤人员,达到每个农村警务室有3—5人的警力配置要求。2009年,开展基础攻坚月活动,协助警务室开展管理、打击、防范、服务、调处、教育、宣传等工作,解决群众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2010年,完善平安考核和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百进”活动,助推社区警务建设。
  第四节消防
  消防组织明末清初,城区建有隅、铺消防义务组织水龙会。至民国23年(1934),全县有水龙会7个,队员334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方针。1949年10月,县公安机关整顿民间消防组织,恢复大水门、仓前、三坊口、枣树荫弄、府前5个水龙会,有消防队员407人。1951年4月9日,城区成立消防总会,下设6个分会,有队员826人。1954年9月5日,碧湖镇成立消防委员会,下设3个消防中队,有消防队员177人。1957年,在港和乡河边金村成立全县第一支农村消防队。是年,全县有义务消防队10支,兼职消防干部138人,消防队员864人。1960年1月22日,碧湖镇建女子消防队,队员15人。1964年4月,城关6个消防分会整编为5个义务消防中队,另设一个宣传组,共有人员385人。是年5月,县公安局配备专职消防民警3名,10月成立县公安局消防队。翌年,公安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配有消防民警8名;碧湖镇扩编有5个消防中队,有队员216人。1966年后,义务消防组织停顿。1973年起,义务消防组织逐步恢复。1975年,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改为消防中队。1984年3月,县公安局设消防科,辖消防中队。至1990年,全市35个乡镇建有33支义务消防队,有队员430人。是年,全市有公安消防干部战士49人。1994年,消防科改称消防大队,负责全市消防监督管理,下辖城关、碧湖两个中队。2004年12月底,消防大队有官兵33人,其中干部9人,战士24人。除城区、碧湖两个消防中队外,其余各乡镇均建立义务消防队。2008年4月,丽水经济开发区成立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经济开发区的消防管理、审批工作。至2010年,消防机构没有变动。
  器材配备民国23年(1934),全县有水龙8部。1949年10月,全县仅存城区4部小龙。1949年10月,恢复民间水龙会,有水龙5部。1951年4月,城区消防总会配有泵浦机1部、人力灭火器6部。1954年9月5日,碧湖镇消防委员会配水龙1部。1957年,全县有消防泵浦车1辆,水龙9部。1964年,全县有消防车2辆,水带1套。至1990年,全市义务消防组织配有消防泵42台、水带4600米、水枪70支;市公安消防部队有水管车、泡沫车4辆。1998年,丽水市首家配备1辆升高33米的大型曲臂登高消防车,可负重450千克,水炮流量每秒可达40升,最大射程55米。2006年,设置了电教室,电脑20台。省消防总队为大队配备了消防专用洗衣机、烘干室。可洗涤战斗服、防化服、防化靴、消防头盔、训练服装、消防水带等多种装备器材。烘干室可烘干以上多种装备器材。是年5月,莲都区消防中队配备了举高喷射消防车。2008年,莲都公安消防大队列管的160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减少为135家。
  2009一2010年,重要消防器材未添置。
  2009年12月,万象派出所民警严检查,强宣传,除火患
  若干年重大火灾情况一览
  表22—2—1续表22-2-1第三章交通管理
  第一节机构沿革
  交通管理机构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丽水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由公安和交通管理两个部门负责,公安负责交通秩序管理和社会治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公路养护、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车辆监理由省公路局直接负责。
  1953年12月,省公路管理局丽水交通监理小组成立,车辆监理开始交由地方管理。1954年,丽水交通监理小组撤销,成立丽水车辆监理小组,翌年9月,改为丽水车辆监理所。1956年,丽水车辆监理所并入丽水公路运输段,对外仍挂丽水车辆监理所牌子,行使车辆监理和安全生产职能。
  1964年12月,成立丽水县车辆管理站,后改为交通监理所,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员登记、培训与考核、规费征收及运输行业管理等工作。
  1978年12月11日,成立丽水县公安局交通队,专门负责丽水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1987年9月28日,市交通监理部门成建制划归公安部门管理。10月11日,成立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队,内设队部办公室、车辆管理所、安全管理分队、城镇值勤分队,编制30人。职能为负责辖区的交通指挥、交通秩序维护、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交通安全宣传、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交通事故处理、纠正交通违章、维护道路治安等。1988年,增设水东、铁钉桥、大港头3个交通管理站。12月,又增设水东检査站(由公安、税务、工商联合组成,后撤销)。
  1991年5月,丽水市公安局交警队更名为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设办公室、车辆管理所、安全管理所和城镇交警中队、水东交警中队、大港头交警中队。1993年11月,大港头交警中队更名为碧湖交警中队。1994年,增设交通管理中队,负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路检路查,纠正违章和疏导交通。
  1997年6月,成立“丽水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与市交警大队实行合署,同时增设巡逻机动队。1995年1月,增设摩托车检测站。1997年11月,增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科。至1999年5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内共设11个科室,有正式交通民警75人,协管员45人。
  2000年7月,丽水撤地设市,原丽水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成建制划归丽水市(地)公安局管辖。
  第二节路面管理
  道路安全管理1949年11月,县公安局在丽阳门、大水门、碧湖设交通安全检查站,检查行车情况,对占道设摊、阻碍交通等行为劝阻处理。1953年12月,省公路管理局丽水交通监理小组成立,交通监理及行车安全工作得到加强。1958年,公路运输采取加载、加速、加拖等应急措施,交通秩序混乱。1963年,开展评选安全行车50万千米、30万千米和安全行车10年的驾驶员活动。“文化大革命”中,道路交通管理受到严重干扰,秩序混乱。1971年9月,县革委会人保组和生产指挥组联合组织力量对全县公路干线和支线的路政管理进行大检查。1978年9月,交通监理部门开展“五月安全月” “九月质量月"活动,实行1/3人员用1/3时间上路、上车、上单位纠正违早。
  1983—1984年,组织路检队,在全县范围对无证驾驶、超速、超载特别是金丽温公路行车的违章行为进行突击检查。1988年,运用先进设备“雷达测速仪”,对车辆行驶弯道的速度进行测检。仅4月21日6个小时测检,在被检的300辆客货车,就査处违章车辆126辆,占被检数的42%。1989年,出动路检路查7990人次,纠正交通违章44000人次。
  1990年,省交警总队决定在杭州、丽水、温州等公路干线实行交通管理联合勤务。市交警队在不打破管理范围的基础上,实行“巡逻为主,定点为辅,时间交叉”的勤务和考核、勤务制度。1992年,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所有交通检查站点全部撤除。进行“四改”:一改定点检查为巡逻执勤,实行动态管理;二改随意拦车检查为发现违章后停车检查;三改轻教重罚为重教轻罚;四改“长日班”为全天候巡逻。1993年,实行“定人员、定路段、定责任”的“三定”挂牌执勤制度。1994年,因330国道线车流量急剧增多,驾驶员违章超车,道路崎岖,抓重点路段,实行24小时巡逻执勤;以冷水隧道施工路段为重点,提出“不放大炮”等4条应对措施,开展专项治理,对公路沿线菜馆、停车场进行11次整治,清除路障70余处,拆除违章建筑15处;将市区管理道路分成四大块,划分4个警区,警长负责,分段包干,责任到人。采取措施,解决自来水厂、果品市场、城西菜场、民族饭店等卡脖子道路交通阻塞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拆除违章棚摊1850处;开展交通管理整治活动,全年开展整治37次,其中整治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14次,査扣违章机动车3033辆,人力三轮车2172辆次,教育违章处罚10000余人次。城镇交通秩序大大改观。1995年,实行“目标管理、工作量化到人”岗位责任制,每天确保2/3警力上路执勤。1996年,在市区主要路口,用手势信号指挥交通。1997年,在中山街开展“形象一条街”建设,组织力量对出租车、自备车进行整顿清理。1998年,学习济南交警,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在全市范围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村”活动。1999年7月,鉴于330国道塔下路段施工,车辆只能单向通行的情况,专门组织巡逻组,实行24小时不间断地巡逻疏导,确保施工路段有序安全畅通。
  打击车匪路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在丽水至永康的公路上,多次发生车辆被土匪抢劫。丽水公安机关与驻丽部队联合武装守卫、押运、剿匪,保障行车安全。
  1995年5月,开展侦查在秋塘岭、丽青路、丽阳路、九里叉路口等地频频发生的系列抢劫案。摧毁“车匪路霸”团伙8个,成员49人,破获系列抢劫案40起。9—12月,开展打击“车匪路霸”统一行动。1995年9月,建立一支治安交通巡逻队,专门执行维护公路治安的巡逻任务。3个交警中队全部实行夜间开门点灯执勤,随时接警处警。1997年6月,建立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并增设巡逻机动队,在公路沿线实施综合执法。至年底,查处公路上刑事治安案件30起,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31人,纠正各种交通违章15000余人次,处置交通事故156起。2000年开始,建立起以交警巡逻民警中队为主体,各有关派出所和刑警大队协作配合的联防协作机制,形成路上巡,车上打,站上查,沿线挖,点、线、面结合的动态防控网络,有效地遏制、预防、打击“车匪路霸”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了公路行车的安全畅通。
  清理整顿检查站1988年,全市共设5个交通、运管、木材、商检等综合性检査站,维护交通秩序、打击违法行为。部分事业单位、乡镇、行政村也擅自设立各类检查站,乱收费、乱罚款。1990年,全市交警进行了一次以整治“三乱一差”(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证,乱开代理证,服务态度差)的纪律作风整顿。1995年,全市又开展以纠正“公路三乱”(乱收费、乱设卡、乱罚款)的作风整顿活动。撤销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检查站(点),取消53项没有法律依据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1997年,市交警大队组织学习中央、省、地、市关于治理“三乱”的文件,提高对治理“三乱”紧迫性的认识,严格执行《执勤执法规则》,严格把握“票证”使用关,经省、地纠风办多次明察暗访,均未发现“三乱”现象。
  第三节车辆管理
  机动车辆牌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丽水县机动车辆牌证管理沿袭旧制,由省公路管理局直管。1950年,汽车号牌、行车执照执行全国统一格式。9月,全县民用机动车辆进行首次牌照全面换发工作。1960年2月,浙江省的车辆编号统一改为10后5位数,申领牌证时需交车辆出厂合格证。1961年5月,开始分地区编号。1969年8月,开始换用铁质凸字新牌号。1982年,规定车辆入户领取牌证时,除交车辆出厂合格证外,尚需单位证明、购车发票、车辆生产地管理部门发给的临时牌证;进口车则需海关的进口证明书、商检证等,并经计划委员会和交通局批准后,方可入户。1985年5月,为控制集团购买力,征收车辆购置费。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县属大集体单位购置生活用车,需经省“控购办”批准(后改地区批准)。1986年12月,全省统一换发新牌号,其号牌按上下排分地区编号。1992年,凡购小汽车,须备有缴纳购置小汽车调节基金证明。1988年,丽水地区公安系统启用公安车辆专用车号牌。分汽车号牌和摩托车号牌。公安专用车号牌只限于警卫车、消防车、指挥车、事故勘察车、囚车等。1992年,全市开展“马上办”活动,简化办证手续,方便群众。1994年10月,丽水市开展换发启用新牌证工作,规定1996年7月1日为旧牌证使用的最后期限。其号牌分为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挂车、临时等6类22种。使用性质分为普通车、外籍车、教练车、试验车,共有蓝、黄、黑3种颜色。大小7种规格。丽水市机动车新牌证换发工作,至1996年6月底全部结束。
  机动车辆检验管理车辆检验始于1950年。规定新车上牌必须检验合格,立卷存档,对已领牌照的车辆,每年须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合格后可允许领取新证照。1951年,丽水县首次开展对所有公、商机动车的年底检验,逾期不检验不得行驶。1953年,丽水车辆监理小组成立后,改进汽车年检制度,将年检时间提前到运输淡季进行。年检重点是私车,公车以自检自验为主。对商营货车进行甲乙丙等级评定,凡老旧,部件差,不堪长途负重行驶者列为丙等;车辆重要部位损坏严重,不堪修理者,予以停驶报废。1958年,提倡多装快跑,检验未能按规定进行。1963年,省里重申车辆检验必要性,要求将所有木炭车改为汽油车,车辆检验一般须经二级、三级保养,部分车辆应通过大修或小修进行。至此,车检制度恢复正常。“文化大革命”期间,车辆检验处于停顿半停顿状态,直到1976年才恢复正常。1980年,车辆检验着重于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和改善、提高车辆技术状况,规定对1955年前购置、经长期使用,性能差、效率低、耗油大、未能进行技术改造的老旧车,分别进行更新和淘汰报废。1982年,对车辆进行全面检验的同时,把重点放在大小客车上,严把检验质量关。对三、四十年代的老旧汽车予以淘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牌CAIOB汽车进行技术改造。1985年,对车辆年底检验实行按牌号末位数分月进行。1987年9月,丽水市道路管理体制大改革后,车辆检验登记工作移交公安交警部门负责。1988年,全市机动车辆开始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除整车、发动机、转向泵、制动泵、照明信号、行驶泵、车身、安全防护装置进行常规检验外,还把各种车辆的附加要求及汽车废气排放、噪音控制等提出严格要求。是年全市有机动车3114辆,检验2735辆,检验率达87.83%。1989年、1990年两年,检验机动车3318辆次,检验过的车辆没有一辆出过机械交通事故。1991年,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车辆的车容、底盘、制动、侧滑、灯光、车速表、废气、烟度、声级、轴重作全方位检验,确保车辆技术的良好状况。是年,检验机动车1656辆,检验率达99%。自1992年开始,对大小客运车辆严格按公安部规定认真进行季度检验,严防“带病车”上路。1995年1月,丽水市摩托车安全技术检测站成立,改变凭肉眼观察和手工操作的检测方法,代之以先进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测,有效地提高检测效率和质量。1996年,全市共检测摩托车7635辆。
  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管理20世纪50年代,拖拉机主要从事田间耕作,没有发牌发证,也不纳入交通管理范围。60年代初,政府禁止拖拉机参加运输,但未有严格管理措施。1973年,正式开始将拖拉机纳入交通管理范围,没有牌照、行驶证的手扶拖拉机不准上路行驶,驾驶员必须经过考核发给驾驶证。1982年,规定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和农用驾驶证的颁发工作,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行驶在公路上的拖拉机的安全监理和颁发牌证,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行驶在公路上拖拉机路查路检,由交通管理部门为主,公安和农机管理部门配合。1984年2月,规定手扶拖拉机上路行驶的证照,必须经农机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考核。拖拉机在乡村公路发生事故,由当地公安和农机部门处理,在国家公路上发生事故,分别由公安、交通部门处理。1987年,农用拖拉机仍由农机部门管理,投入客货运的拖拉机,开始交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管理。90年代,农用“小三轮”“小四轮”迅速增多,城区交通拥挤。1993年,对穿越丽龙路、丽阳路、丽青路实行车辆限时行驶,禁止拖拉机、农用三轮车等低速车通行。1997年5月,全市21次集中整治农用运输车活动,査扣违章农用车580辆,强制报废农用运输车125辆,补办牌照528辆。1998年,禁止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入城,停办农用三轮等低速车辆牌号,不再发展农用运输车。
  非机动车辆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对行驶道路上的非机动车(自行车、手拉车、黄包车等)管理由省公路局下属管理站负责。自行车牌证申领由各县税务部门负责,对一般的农用手推车、手拉车不列入管理范围。对搞运输的非机动车辆实行管理。1951年,规定非机动车管理由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1966年12月,停收脚踏车牌照税,不再制发牌照。1975年11月10日,县公安局发出通告,在全县恢复自行车使用牌照行驶,限期办照。1978年,公安部规定自行车牌照统一由县(市)公安局制发。1982年5月,完善对新购自行车登记、打印、发放行驶证、自行车迁移、户主变更等各项管理制度。1985年后,手拉车、手推车大量减少,自行车、黄包车数量剧增。1987年交通体制大改革后,非机动车辆划归交警部门统一管理。是年,市交警部门办理自行车牌照12995辆。1990年,对自行车进行全面整顿、登记、换照,重新登记自行车127120辆。1991年4月,市交警部门专门建立了非机动车管理所,负责登记、发证、换发牌照等工作,做好安全防范、牌证检査、疑车调查、违章处罚等工作。1992年,遵照《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对非机动车辆乱行驶、乱停放及无证行驶“三乱”现象进行多次整治。1994年,对全市范围的自行车进行全面验审及挂牌。验审后逐辆登记造册,发给紫铜园牌,挂在自行车钥匙上备查。1998年,对城镇人力三轮车实行单双日隔日轮换营运制度,以统一换发的遮阳篷的红、蓝(后改为黄、蓝颜色)颜色区分单双号。是年,重新核发人力三轮车号牌1730辆,强行报废无牌、假牌人力三轮车325辆,并规定在城镇街道某些地段禁止人力三轮车通行。2000年起,非机动车辆管理划至市交警支队。
  第四节驾驶管理
  证照管理和考核审验1950年9月,全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领有驾驶执照的汽车驾驶人员,一律在规定期限内,向指定地点申请登记,经过审核,办理考换新证手续。1953年后,驾驶员根据技术分为一、二、三等,考验分为初验、复验、升等、审验四种。对驾驶员升等提出严格标准和要求,驾驶员年度审验一次,作审验记录。1964年1月起,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通过培训和考试合格,才能办理执照。文化程度要求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粗通文字,提高为具有高小毕业程度。考试科目有学科(政治常识、文化测试、管理规章、机械常识)和术科(场内驾驶、道路驾驶、保养作业、技术故障)2类共8项内容。1970年,对驾驶员的考评内容改为交通规则、机械常识、场内驾驶、道路驾驶、公路调头、城市驾驶、排除故障。考试合格后,大、小型汽车实习期为6个月,其他车辆为3个月。1973年,对二轮摩托车、手把式三轮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考试增加绕8字二圈。交通规则考试,100分为满分,70分为合格,不合格者不再继续其他课目考试。1974年,坚决贯彻省交通部门颁发的严禁“酒后开车”“无证驾车”“强行超车”等《机动车驾驶操作禁令》(简称十大禁令),并作为驾驶员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对整顿交通秩序,确保行车安全起了很大作用。1975年起,拖拉机驾驶员的审验交由农机部门负责。20世纪80年代初,对驾驶员验审有了较大变更,除行车安全、身体健康状况、有无违章肇事记录外,还增加参加安全学习、组织纪律、驾驶作风、工作表现、是否保持经常驾驶及驾驶技术。同时,开始实行私营汽车聘用驾驶员审批制度,加强管理。1985年6月,凡遗失驾驶证须在《浙江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驾驶证(1989年后改为《公安交通报》)。1987年,市交通民警队成立。是年,全市有机动车驾驶员2263名。9—10月,对793名汽车驾驶员进行统考,合格率为100%。通过审验,大客车193人,大货车839人,小汽车32人,摩托车448人,简易机动车148人等。办理实习驾驶员转正式驾驶员145人。驾驶员过户212人,办理驾驶证遗失手续89人,临时驾驶员换正式126人次。1988年,对全市车辆单位(个体)汽车和驾驶员分户汇登、审验。1989年,审验大小汽车驾驶员2801名,评出先进安全驾驶员1097人。1990年,全市换发、启用全国统一的新驾驶证。共换发新证3044本。还为驾驶员办理过户、转正、转实习、补办手续470人次。1992年6月1日起,规定驾驶员出车必须携带“三证”,即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凡已投保的车辆,加带机动车保险证。对城市客运汽车驾驶员所带证件作明确规定。对车辆年检标志、通行证、停车证等,按规定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上。1993—1994年,审验机动车驾驶员8587人。1995年,审验摩托车驾驶员3776人,农用车驾驶员418人。199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997年,对驾驶员的考试做到“宽进严出”,由持有考试员证的干警担任监考官,推行标准化。1998年3月5日,组建丽水地区交通安全教育学校丽水分校。驾驶员的安全教育逐步走向正规化。1—11月,共举办审验学习班212期,参加学习的驾驶员9788名。举办违章、肇事人员学习班120期,对2595名违章、肇事驾驶员进行教育。1999年,交警大队建立机关民警联系驾驶员安全片组制度。2000年,交警大队与全市客运车辆单位(车主)签订春运安全责任书。
  驾驶员培训1970年前,全地区无驾驶员培训机构。驾驶员来源除从省汽车培训学校培养外,主要靠“以师带徒,跟车传教”。1971年,地区交通部门在龙泉小梅创办了汽车驾驶员培训班,后改为“丽水地区汽车驾驶员中等技术学校”。1985年,县推行“以运代训”的办法进行培训,时间一年半,经县车辆监理部门统一考核合格,发给实习驾驶证,实习一年后,换以正式驾驶证。1987年,县交警队举办两期摩托车、简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达345人,合格率达88.4%。配合培训单位举办两期大货车和手扶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班,达到136人和256人。1988年,交警队委托培训单位举办6期摩托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共479人。1989年8月,地区公安处创办“丽水地区机动车辆培训中心”,以短训班为主。丽水汽车驾驶员参加地区机动车培训中心培训。1990年,分批培训两轮摩托车驾驶员256人,三轮摩托车驾驶员166人,简易三轮车驾驶员136人。1992—1997年,举办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班共77期,培训摩托车驾驶员5544人,举办农用三轮车驾驶员培训班7期,培训农用三轮车驾驶员350名。1999年,培训摩托车驾驶员3498人。第四章检察
  第一节检察机构
  1999年12月23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创"五好检察院”达标考核验收大会
  元代,置浙东肃政廉访司处州分司,掌处州路及丽水县审察刑狱,照刷案牍。但无定员,由浙东肃政廉访司按察副使、佥事出巡,纠察刑狱。按察副使,秩正四品;按察佥事,秩正五品。
  明代,处州府察院无定员,由浙江按察司副使巡行处州府及丽水县,纠察理刑。按察副使,秩正四品。察院在府治东南一里余,衙署有正堂三间,后堂五间,穿堂一间,前门三间,二门三间,东西厢房六间,厨房一所,察院衙署前有“纪纲重地”石牌坊。清延明制。
  民国元年(1912)8月,设丽水地方法院检事厅。民国2年(1913)3月改为县初级检事厅,11月,并入丽水地方检事厅,民国3年(1914)2月撤。民国5年(1916)9月县署内设审检所,县知事兼理检察事宜,民国6年(1917)3月撤。民国11年(1922)10月,设浙江永嘉地方审判厅丽水县分庭检察处。民国16年(1927)7月,改县分庭检察处为县分院检察处。民国25年(1936)1月,改为县地方法院检察处。1949年5月,丽水解放,旧机构被裁撤。1951年10月,成立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12月28日,改称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4月23日起,县人民检察院被实行军事管制,8月,检察工作职能由县人民保卫组替代。1975年,改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职权。
  民国期间若干年丽水地方法院部分主要检察官名录
  表22-4-1续表22-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2040年若干年莲都区(丽水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览
  续表22-4-1第二节刑事检察
  1951年,丽水县人民检察署成立后,开展刑事检察,办理少量刑事案件。1954年开始,刑事检察的各项职能逐步展开,除审査逮捕、起诉人犯外,还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参加重大复杂案件现场勘查和预审,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建署初期,逮捕人犯由检察机关审查材料,提出审査意见,报县委批准;1954年7月,逮捕人犯经县委审核后,报地委批准;1956年1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现行犯可先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后报分院备案。6月起,中共中央决定将逮捕人犯的审批权收回至地委。丽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后,逮捕人犯仍报党委审批,1979年中共中央45号文件下达后,党委不再审批案件,同年7月起,逮捕人犯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1989年5月开始,刑事检察一、二科对自侦部门办理的贪污、贿赂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自侦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监督制度,对自侦案件的逮捕、起诉实行审查,并出庭公诉。
  审查批捕1952—1967年,共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刑事案人犯2352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262人。1954—1968年,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批准逮捕1737人,不批准逮捕1006人。1979—1990年,对公安机关及检察院自侦部门提请逮捕的人犯批准和决定逮捕1486人,不批准逮捕124人。1991—2010年,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部门提请逮捕犯罪案件10850人,经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8982人,不批准逮捕1094人。因审查逮捕工作成效显著,2007年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审查逮捕工作先进单位”。
  重视“青少年维权岗”工作,2004年,被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命名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此后一直保持该项荣誉。
  立案监督1997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翌年,监督立案2件2人。1999年,监督立案4件4人。随后,立案监督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轨道,监督案件质量不断提升。1998-2010年,监督立案114件136人,监督撤案67件。其中,2002—2004年监督立案44件50人,案件数量和质量在全省均名列前茅,连续三年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刑事立案监督先进单位”。因监督撤案工作成效显著,2007年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监督撤案先进单位”,该年立案监督的1名强奸案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审查起诉1997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条款。1999年,审查起诉部门开始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即由被选任的主诉检察官依法独立承担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任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1954—1968年,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人犯提起公诉2282人,免予起诉21人,不起诉54人。1979—1990年,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人犯提起公诉1485人,其中纠正漏诉13人,免予起诉144人,不起诉16人,提出抗诉并由法院作出改判3人。1991—2010年,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犯罪案件11714人,提起公诉10159人,纠正漏诉124人(其中2010年纠正漏诉的一贩卖毒品案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不起诉120人,提请和提出抗诉并由法院作出改判16人。第三节反贪污贿赂
  丽水县人民检察署建立后,依法开展经济检察工作和反贪污贿赂工作。“文化大革命”前,受案范围包括:贪污案,偷税抗诉案,贿赂案,劣假产品冒充真品案,违反对外贸易法规及渔猎管理法规案等。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受案范围有所扩大,具体包括:贪污案,行贿、受贿案,偷税抗税案,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款物案,假冒商标案,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1988年,又增加了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和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
  1980年1月1日起,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检察机关重建初期,林业案件由经济检察科受理,1981年2月设置林业检察科,专门负责侦查林业案件。1985年7月1日起,林业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受理,林业检察科随之撤销。在此期间,共受理林业案件134件,立案并侦查终结45件,提起公诉36件,免予起诉7件,撤销案件2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计14.25万元,追回木材2116立方米。
  1981—1990年,立案自行侦查经济案184件262人,其中:贪污案70件103人,挪用公款案3件3人,行贿受贿案29件34人,偷税抗税案16件20人,其他19件27人。办结:起诉94件118人,免于起诉50件79人,不予起诉3人,撤回案件7件18人。
  1990年6月,经济检察科更名为贪污贿赂侦査局以后,以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大要案为工作重点。1993年,成立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1997年,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把握斗争方向,狠抓经济犯罪大要案的查处,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22件,其中大要案19件,县处级干部1人,科局级干部10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30万元。其中,立案查办的丽水地区烟草专卖局原局长姚某受贿38.2万元案,数额特别巨大,系建院以来当时查处最大的受贿案,起诉后法院判处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全年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5件,其中大要案22件,副处级干部2人,科局级干部1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万元,所办案件涉案人数之多、职位之高、范围之广均为历史之最。特别是当年5-7月的白云山反腐败大会战,一举查带出了20多名地厅、县处、科局级领导干部受贿大要案,同时还査办了刘某、傅某等一批村级干部经济犯罪大案。1999年开始,在坚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大要案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坚持打防并举方针,加强对重点建设工程各个环节的监督,实行同步预防。
  1954—1965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32件,立案侦査107件,其中贪污案件94件,偷税、漏税案件1件,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案件1件,投机倒把案件1件,其他案件10件。所立案件提起公诉75件,免予起诉4件,不起诉11件,其他处分12件。
  1980—1990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23件,立案侦查137件,其中贪污案件72件,贿赂案件30件,重大责任事故案件2件,玩忽职守案件2件,偷税、抗税案件16件,挪用公款案件3件,其他案件12件。所立案件提起公诉57件,免予起诉50件,撤销案件5件。
  1991—2010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69件,其中查办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大案,科局级以上干部要案共计169件,追缴赃款赃物计人民币3972.55万元。第四节反渎职侵权
  丽水县人民检察署创建后,即开始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开展法律监督。1954年,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既侦查经济犯罪案件,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1954年起,县人民检察署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点、慎重”的方针,对地方行政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开展监督,并首先对县合作总社及工作人员违反供销政策法令试行监督。1957年,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县人民检察院停止一般监督工作。1981年2月,法纪检察科设立。2007年,查办莲都工业园区管委会原主任叶某涉嫌滥用职权案,后叶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该案被丽水市纪律检査委员会收编为“作风建设年”活动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
  育典型案例。
  1952—1966年,立案侦查国家干部渎职侵权案件71件78人,提起公诉47件52人,免予起诉2件2人,不起诉22件24人。1980—1990年,立案侦查国家干部渎职侵权案件31件50人,提起公诉18件30人,免予起诉10件14人,撤销案件3件6人。
  1991—2010年,立案侦查国家干部渎职侵权案件78件105人,其中因渎职行为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重大损失的大案和科级以上干部要案26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557.7万元。
  第五节民事行政检察
  1997年1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正式开展。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定》出台,民事行政抗诉工作步入规范化发展轨道。2002年,办理的丽水市财政局诉丽水市三星羽绒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系浙江省首例支持起诉案件,成功挽回国有资产损失20万元。2003年,与莲都区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04年,会同区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制定《关于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的联席会议制度》,与莲都区法院联合出台《关于民事、行政案件提起再审检察建议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0年12月6日,检察干部在乡镇分发预防职务犯罪建议和其他宣传资料
  1997—2010年,对受理的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立案186件,提请或建议提请上级院抗诉170件,提出相关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意见19件,支持或督促有关单位起诉152件,帮助追回国有资产5.723亿元。2009-2010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成效显著,在浙江省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分类考评中连续两年名列第一。
  第六节控告申诉检察
  历史旧案复查1979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对此前在内部肃反运动中被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的历史旧案进行复查,当年即复查撤销了此类免予起诉案件2件,作出部分纠正1件,配合复査纠正冤错案件19件。1980年开始,历史旧案复査工作全面展开,历时8年,至1987年底,复查免予起诉案件130件,其中属于反革命案件123件,一般刑事案件7件。经复査,累计撤销原免予起诉案件100件,占复查案件总数的77%。
  控告申诉受理1951年10月至1967年,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1445件,其中属刑事方面的539件,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307件,经审查后自行查处168件,转有关部门查处1120件。1979至1990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7928件次,其中来信6947件,来访981次,自行查办817件,转其他机关处理5384件。1991—2010年,共受理各类举报、控告、申诉信访案件4035件次,其中集体访89件,举报贪污、贿赂案件2706件,控告和申诉案件810件;初查案件348件,移送立案44件,办结刑事赔偿案件5件。
  1997年4月,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授予“全省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同年6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此后通过复评,2005年继续保持“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因工作表现突出,2002年被浙江省检察院授予 “四项专项清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第七节监所检察
  看守所检察1954年8月起,开始定期检查公安局看守所。1999年10月,随着当时的市人民检察院驻地区、驻市看守所检察室的撤销,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工作就此停止(具体交由原浙江省检察院丽水分院监所检察处履行)。
  1954—1965年,检查看守所47次,纠正错拘错押者134人,纠正冤押者13人,提出纠正违法监管行为检察建议8条。
  1995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文元(右三)等领导到丽水市人民检察院驻市看守所检察室检查指导工作1979—1999年,检查看守所318次,提出纠正违法监管行为建议694条,给在押犯上法制教育课272次,对4276名人犯进行个别教育,预防事故26次。
  劳改检察1956年起,监督浙江省第十九劳改管教队的劳改管教活动,1964年6月,因该管教队被撤销,劳改检察至此中断。八年来,先后检查劳改场所37次,纠正错案1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重新犯罪的劳改人犯236人,审查后起诉220人,免予起诉4人,不起诉12人;法院审理后加刑215人,不加刑5人。1984年10月,恢复劳改检察工作,监督原丽水地区水东劳改大队的劳改管教活动。1988年4月,因水东劳改大队撤销,劳改检察就此停止。其间,先后对水东劳改场所检查129次,审査起诉在押和服刑期重新犯罪人犯16人,法院审理后均予以加刑。
  监外执行检察1981年起,开始监督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监外罪犯(简称“五种对象”)的监管活动,对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及时纠正不良监管活动,并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监外罪犯向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2004年,会同公、法、司联合出台《关于规范监外罪犯监管工作的意见》,有效推进了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2006年12月,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公、检、法、司四机关共同对上述“五种对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02—2010年,经建议被收监执行罪犯32人。2010年,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帮教管理工作,其中帮教的一缓刑犯因作出重大技术革新,被法院裁定减刑。
  第八节检察基础工作
  队伍建设丽水县人民检察院建立前期,检察机关在调配干部方面就一直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视检察队伍建设。检察机关重建后,更加重视检察人员的配备。随着组织机构的不断分解细化,检察机关按编增员,队伍逐年壮大。自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从严治检”的方针以来,检察机关始终狠抓队伍建设,以各类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一系列“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大力开展教育和培训,鼓励干警参加在职学习,招录、选调优秀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队伍活力不断增强。因队伍建设工作成效显著,2004年被浙江省检察院授予“全省检察队伍建设示范院”荣誉称号。
  2010年,区人民检察院在编人员65人,其中检察长1人,党组副书记1人,副检察长3人,政治处主任1人,反渎职侵权局局长1人,检察委员会委员10人(其中专职委员3人),检察官49人(含四级高级检察官21人,一级检察官9人,二级检察官5人,三级检察官4人,四级检察官3人,五级检察官7人),司法警察4人(含一
  级警督1人,二级警督1人,一级1999年3月23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上街开展“检务十公开”咨询活动警司2人,书记员3人,其他9人。全院干警本科以上学历达69%,硕士研究生7人。
  基础建设1980年,县人民检察院在丽水城关镇继光街5号建成办公楼。1998年12月,4611平方米的检察办公大楼落成并投入使用。自1999年起,逐步加大技术装备的经费投入。2003年,建成检察三级网,并以此为依托,先后建成检察门户网站、视频会议系统、远程指挥及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检察业务动态管理系统、网上举报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安防系统等现代化的办公办案平台,同时大力推广办公办案系统的应用,检察工作科技化水平日益提升。2007年10月,建成2243平方米的检察技术侦查楼。
  2009年4月30日,检察干部为花园中学师生上法制教育课
  2009年9月11日,检察干部到基层宣讲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知识第五章审判
  第一节机构沿革
  机构沿革隋开皇九年(589),分松阳东乡置括苍县。置括苍县令一员,掌理辖区狱讼。清宣统三年(1911)七月前,凡诉讼概由各朝县正印官审理,刑科协理。宣统三年(1911)七月,处州知府兼摄丽水县印,诉讼由知府兼理。
  民国元年(1912)8月,县法院成立,民国2年(1913)3月,改为县初级审判厅。11月,并入丽水地方审判厅,民国3年(1914)2月撤,由县知事兼理诉讼。民国5年(1916)9月,县署内设审检所,配专审员办理审判,民国6年(1917)3月撤,复由县知事兼理诉讼。民国11年(1922)10月,设浙江永嘉地方审判厅丽水县分庭。民国16年(1927)7月,改县分庭为县分院,10月4日,被省政府委员会定为省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之分院。民国25年(1936)1月,丽水县分院改为丽水县地方法院。
  1949年5月10日,丽水解放,丽水地方法院裁撤。5月12日,成立县人民民主政府,司法工作由民政科兼理,11月,设立司法科。1950年4月,将司法科改建为丽水县人民法院,由副县长王兰春兼任院长。8月,成立县审判委员会,主任由县长刘冠军兼任,委员有王兰春(院长)、张炳杰(审判员)、赵荣和(公安局长)、路用琏 (民政科长)。
  1950年11月16日,在碧湖镇成立县人民法庭,由县长刘冠军兼任审判长。11月18日,成立丽水县人民法庭第一、二分庭:第一分庭驻城关镇,管辖城关、岩泉、凤山3个区,由柳林(丽水专署公安局长)兼任审判长;第二分庭驻水阁村,管辖江南、南明2个区,由张长安任审判长。1951年2月20日,成立丽水县人民法庭第三、四分庭:第三分庭驻西溪村,管辖雅溪区,由李金斗(雅溪区委书记)任审判长;第四分庭(由第二分庭单独划出)驻大港头村,管辖江南区,由张巨祥任审判长。县人
  1950年,丽水县人民法院成立公函
  民国15年(1926),丽水地方分庭平面图民法庭及其分庭受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同时又是县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1955年12月,全县的土地改革与镇压反革命运动胜利结束,人民法庭及分庭的历史使命已完成,随之撤销,所有工作及案卷移交县人民法院。
  1953年3月,专门成立审理婚姻案件的人民法庭,由院长兼任庭长,抽调民政、公安、妇联等部门干部组成,法院派出1名书记员处理审判业务,配合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运动月活动。1953年9月16日,县法院4个人民法庭,专门受理有关选举时的诉讼案件,庭长由各
  区区长兼任,并由各辖区区委配置审判员,法院派书记员各1人处理审判业务。1954年4月26日,建立第一巡回法庭,辖碧湖、江南2个区。10月19日,建立第二巡回法庭,辖城关、南明、凤山、岩泉4个区。巡回法庭携卷下乡,巡回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和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
  同时,在城关设审判站,定每月25日为审判日,开庭调处民间纠纷案件。
  1958年5月10日,原宣平县的曳岭区划归丽水县管辖。5月31日,建立曳岭人民法庭。
  6月27日,云和县撤销并入丽水县,云和县人民法院撤销,在云和镇建立云和人民法庭。1960年2月,景宁县撤销并入丽水县,撤销景宁县人民法院,在鹤溪镇建立景宁人民法庭。受理各辖区内民事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
  1960年11月7日,设立丽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1961年5月,丽水县人民法院迁驻云和镇办公,在原丽水县人民法院驻地设立城关人民法庭。1962年6月,恢复云和县(包括原景宁县),丽水县人民法院迁回丽水城关原址办公,撤销城关人民法庭。1964年4月20日,设立丽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碧湖人民法庭(管辖碧湖镇、碧湖区、丽云区)。1967年1月22日,丽水县人民法院、丽水县人民检察院被两院群众组织——卫东彪劲松造反队篡夺了领导权。1968年8月13日、1969年3月10日,先后成立丽水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中国人民解放军丽水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组,接管公、检、法机关,取代专政机关职能。同时,撤销各区、镇公安派出所、公安特派员、人民法庭。
  1973年1月10日,恢复丽水县人民法院,重新行使审判职能,下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4月6日,恢复碧湖、曳岭区人民法庭,新建丽云、雅溪区人民法庭。1978年2月12日,抽调人员,设立审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班子(后称为复查申诉案件办公室)。1979年4月24日,设立城关人民法庭。11月20日,建立城郊人民法庭。
  1982年3月17日,设立森林法庭(后改称森林审判庭)。1984年8月,设立经济审判庭。1985年4月1日,设立法医验伤门诊部(又称法医室)。12月,设立执行庭。1986年7月,设立碧湖镇人民法庭。1987年2月6日,碧湖人民法庭改名碧湖第一人民法庭,碧湖镇人民法庭
  1955年4月10日,丽水县人民法院全体人员合影
  改名碧湖第二人民法庭。1989年4月15日,撤销森林审判庭,设立行政审判庭和告诉申诉庭。
  1990年8月31日,设立政工科。1991年1月26日,设立司法行政管理科。1991年8月15日,设立中共丽水市人民法院纪律检查组。1992年,挂牌在丽水地区公路段设立行政审判站。1992年9月13日,办公室、行政科、政工科、档案室统一办公。11月11日,碧湖第一、二人民法庭合并为碧湖人民法庭;雅溪区人民法庭改为双溪人民法庭;丽云区人民法庭改为大港头人民法庭;曳岭区人民法庭改为老竹人民法庭。1995年8月,设立司法警察大队。1996年3月,设立少年刑事审判庭。1996年,在丽水市交警大队设立交通事故案件审判组。1998年11月,政工科改为政
  治处。
  2000年1月,设立督查办公室。2001年7月,执行庭改为执行局,同时设立执行大队。7月27日,撤销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设立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二庭);撤销告诉申诉庭,设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撤销城关、城郊、大港头、老竹、双溪人民法庭,各法庭所辖乡镇的审判工作,分别由民一庭、碧湖人民法庭等相关业务庭负责,每月定期进行巡回审判。8月,设立执行监督庭,司法装备行政管理科从办公室独立出来办公。10月,设立监察室,撤销少年刑事审判庭。2002年8月,设立后勤服务中心、考核办和院志办,撤销法医室。2004年7月,撤销执行大队。2005年7月,后勤服务中心更名为审判保障服务中心。8月,建立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三庭),专门审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同月,合并审判监督庭和执行监督庭,设立审判(执行)监督庭。2006年8月14日,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准,在区法院增设全国首家“行政强制执行局”,专事执行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并于9月1日开始运行。2009年6月,设立调解速裁中心。2009年9月,撤销执行局和行政强制执行局,设立执行一局、执行二局,行政非诉强制执行职能由执行二局行使。2010年5月31日,经省高院批准设立南城人民法庭,于10月11日举行揭牌仪式,正式开始受理案件。
  民国时期若干年丽水地方法院部分法官名录
  表22-5-1
  2010年5月23日,区法院举行庆祝建院60周年暨新大楼落成典礼,举办以“金色的天平”为主题的文艺会演活动
  续表22-5-1民国时期若干年丽水地方法院部分书记官名录
  表22-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若干年莲都区(丽水县、市)人民法院院长名录
  表22-5-3审级管辖1950年4月,丽水县人民法院建立,5月,随县机关一起迁驻碧湖镇,审级关系由省人民法院丽水分院管辖。全县行政建制为5个区、49个乡、1个直属镇。1952年4月,丽水专区撤销,隶属温州专区,审级关系由省人民法院温州分院管辖。5月,与县机关一起迁回丽水县城关镇。1953年,全县行政建制调整为8个区、4个镇、49个乡。县人民法院按上述行政区划范围管辖刑、民诉讼案件。1954年9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公布后,浙江省人民法院温州分院改为温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级关系仍由温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963年5月,丽水专区恢复,审级关系由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被丽水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中国人民解放军丽水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组所取代。1973年1月10日,丽水县人民法院恢复。审级关系由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986年4月2日,丽水县改为丽水市。市人民法院按上述行政区划范围管辖刑、民、经诉讼案件。2000年5月,撤地建市,撤市建区,原丽水市(县级)行政区域改为莲都区的行政区域,丽水市人民法院更名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至2010年12月,审级未变。
  第二节刑事审判
  北洋政府时期(民国元年4月至17年6月,1912.4—1928.6)审理刑事案件,沿用清朝的《大清新刑律》《暂行刑律》《刑事诉讼条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律条理案。民国16年(1927)后,国民政府先后公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施行条例》《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等作为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司法依据。
  民国21年(1932)10月26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发并公布《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组织法规定:“地方法院审判案件以推事一人独任行之,但案件重大者得以三人之合议行之。”“合议审判以庭长充审判长,无庭长或庭长有事故时以庭员中资深者充之。”“独任审判即以该推事行审判长之职权。”法院内只有推事才有审判权。
  民国24年(1935)1月1日公布修改后的《中华民国刑法》即所谓新刑法。对所谓“内乱罪”“外患罪”“杀人罪”“强盗罪”等“危害极大”者,皆规定了惩罚“预备犯”“未遂犯”和“阴谋犯”的条款。与新刑法同时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分9编共560条,它肆意限制和剥夺被害人
  2010年11月30日,莲都区法院一审审结全国首例"QQ相约自杀"案件
  的自诉权利,确认武断专行的诉讼审判原则。司法机关和审判官可以自由取舍证据,任意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还赋予检察官和司法警察极大的侦査权力。
  民国17年(1928)12月最高法院颁布《共产党人自首法》。民国20年(1931)1月31日,国民政府又公布《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民国25年(1936)2月2日颁布《维持治安紧急办法》,作为镇压日益高涨的抗日爱国运动的“法典”。民国26年(1937)9月4日公布《修正危害民国治罪法》,刑罚比以前普遍加重。10月8日,最高法院公布施行《非常时期处理刑事案件暂行办法》。民国33年(1944)1月12日颁布了《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民国36年(1947)12月3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后方共产党处置办法》,同月25日,国民政府颁布《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这些法令和法规,极力加重刑罚和扩大死刑范围,实际上是对中国共产党人、进步人士以及广大革命人民实行残酷镇压和迫害的工具。
  为了对共产党人和爱国志士进行任意逮捕、拘禁甚至杀害,民国37年(1948)4月《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公布,接着在各省专门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特种刑事法庭(简称特刑庭),可以任意秘密进行审判,完全剥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滥用刑罚、残杀无辜。民国37年 (1948)5月6日,行政院第2285号训令指出:“距离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较远辖区内之共匪案件,有急速侦查必要者,基于检察一体之原则,得由当地检察官开始侦查及必要之处理。”
  丽水县属于较远辖区,丽水地方法院的检察官,只要认为是“有急速侦查处理必要之共匪案件”即可进行侦查和处理,故每月都须向杭州高等特种刑事法庭汇报特种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仅据民国35年(1946)和民国37年(1948)这两年的统计,受理的特种刑事案件就达594件,民国36年(1947)10月至民国37年(1948)12月的一年多时间中,以“共匪”罪名被羁押在丽水地方法院看守所的特种刑事犯就有60人。民国38年(1949)1月至3月,浙江高等法院第三分院(丽水分院)授权代办“特种刑事案件”,收案113件,其中不起诉28件,裁判45件,未决50件,扣押人犯均关押在丽水地方法院看守所及监狱内,有些人在丽水解放前夕,根据“非常时期疏通监犯临时办法”和“已决政治犯交保释放应注意事项”的规定而交保释放。
  在白色恐怖的岁月,丽水县共产党人和爱国志士惨遭无故逮捕、拘禁和杀害。民国24年(1935)6月,梁光贤、汪陈俊、供坛=、供如飞等,奉命回曳岭建立了一支20余人的武装游击队,与反动势力开展针锋相对的斗争,但由于叛徒出卖,被俘后关入宣平县监狱,梁光贤、汪陈俊、李炳荣、涂宝新、邵平等先后被判刑杀害。中华苏维埃中央候补委员,浙西南特委书记黄富武在民国24年(1935)10月30日因身负重伤被捕,押送到丽水监狱,同年12月12日,被绑赴大水门外溪滩英勇就义,时年28岁。民国38年(1949年9月30日止)4月初,松阳县副县长王桂五在战斗中被俘后,在丽水海潮被杀害。
  1950—1979年,丽水县法院审结的10299件刑事案件中有反革命案件3397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数的32.98%。
  1950年10月,全县开展了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和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县人民法院先后成立丽水县人民法庭及4个分庭,专门受理破坏土地改革的反革命案件,严厉惩处了一批反革命分子。
  在“镇反”运动中,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罪犯和重大刑事案件的罪犯,均由有关区、镇、乡政府所在地开庭审理,召开群众大会控诉罪行,公开宣判。在“镇反”“土改”运动中,人民法2009年12月4日,莲都法院在中山街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庭召开各种控诉、宣判大会100余次,接受教育的群众达16万余人次。与此同时, 审结其他各类刑事案件240件240人。
  1952年,在“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中,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审结贪污、偷漏国税案件64件64人,还审结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各类刑事案件442件442人,共506件506人。
  1953—1957年,审理反革命案件及各类刑事案件3912件3912人。
  1958年,执行少捕多管、大改造和“现行从严、抗拒从严、再犯从严;历史从宽、坦白从宽、从犯从宽”的方针,由于内部肃反整风运动和“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及党的指导方针失误,宁“左”勿“右”,审判案件高指标(每人每月结案40件)、搞突击(大干猛干70天,出现了人均月结案73.7件),错捕错判部分人,刑事案件激增,审结案件1815件1815人,为历年刑事案件审结数量之最。
  1959年,贯彻少捕少杀、管制也要少的“三少”和“依法长判”的政策,结合整厂、整社,以安全运动为纲,大搞安全防范,案件大幅度下降,全年共审结刑事案件483件,比1958年下降74.3%。
  1960—1962年,由于“大跃进”和“反右倾”的错误,加上国家三年困难时期,国民经济严重困难,群众生活蒙受影响,反革命破坏及盗窃等犯罪活动猖獗。法院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处理刑事犯罪分子1203名。
  1963—1966年,继续贯彻党的“八字”方针及《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法院依照党的“一个不杀,大部(95%以上)不捉”“依靠群众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四年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784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28件),刑事案件显著减少。1967年1月,开展“文化大革命”,法院正常工作和审判活动处于停滞状态。1968年8月至1972年,法院机构被撤并,刑事审判职能由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和公安机关军事管制组取代,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85件,其中反革命案件就有130件(1979年复査属冤假错案占87%)。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革命集团后至1979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22件227人。在此期间,依法审理了毛、田、李等帮派骨干分子在“文化大革命”中,趁乱夺权,趁机作恶,大肆“打砸抢”、挑动武斗、进行杀人、强奸等犯罪案件28件30人。1978年12月后,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改判纠正一大批冤假错案。
  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刑事审判工作走上有法可依轨道。1983年8月至1986年,在“严打”期间,从重从快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92件632人,其中盗窃犯罪187人,占29.58%;流氓犯罪59人,占9.33%;强奸犯罪48人,占7.59%,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中的职能作用。在此期间,还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先后召开较大规模宣判大会23次,对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流氓、盗窃等犯罪分子163人,进行公开宣判,从严惩处。参加旁听群众30300人,印发布告2次1500张。1986年6月,丽水市开展以反盗窃斗争为重点的“严打”第三战役第一仗。1987—1990年,继续贯彻“严打”,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开展了“打流氓、打盗窃、促防范”“打击破坏森林资源”“打流串、禁赌博”“集中打击”等专项斗争,区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93件1056人。
  1989年8月25日,区法院在市公安局看守所召开宽严宣判大会,对盛某等4名罪犯分别判处十个月至十一年的有期徒刑,对归案后能坦白交代并有立功表现的张某免予刑事处分。到9月27日止,在押的184名人犯中有76人(次)坦白交代,检举揭发犯罪线索84起,经查证核实9件(其中大案1件)。12月16日,地、市两级法院在人民广场联合召开宣判大会,参加大会的群众达25000多人。
  1991年,在量刑上坚持宽严相济,对集团犯罪,七类犯罪,重大盗窃犯、累犯、惯犯、流串犯等,依法从重惩处。对从犯、少年犯、偶犯、过失犯等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召开宣判会7次,旁听群众47500多人,印发布告3期1350份。1992年,开展“三打一禁”,全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24件341人,其中公诉案件148件235人,自诉案件73件103人,减刑、假释案件3件3人。召开宣判大会3次,宣判案件16件32人,参加群众26300人,印发布告2期750份。1993年,开展“三打一禁”斗争,全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38件357人(其中青少年犯罪120人)。在5月至9月的“三打一禁”斗争中,共审结65件98人,其中团伙犯罪9件26人,车匪路霸犯罪10件26人,卖淫嫖娼案件4件4人。全年召开宣判会3次12件25人,旁听群众达99000人。1994年,全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63件420人。对曾在丽水城关作恶一时,社会反响强烈的“灯塔帮”“厦河门帮”两个重大流氓团伙20余名骨干成员予以严惩。1996年,少年刑事审判庭首次运用新刑诉法的规定,组织了一次少年案件控辩式的庭审,依法对被告人杨某、黄某(均系未成年人)盗窃一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处理。1997年,相继审理多起经济犯罪案件,如原地区公路管理处副处长曹某的承包工程受贿案,程某和赵某的商业受贿案,陈某挪用公司资金放贷案,均予以从严惩处。
  2001年,组织审理原地区农药厂厂长叶某、原浙南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某、原飞雁羽绒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麻某、原丽水市制革厂厂长吴某及罗马大厦卢某等经济犯罪案件。4月22日至7月25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13件187人,其中属“严打整顿”犯罪的37件88人,平均审理时间为15.5天。
  2003年,继续突出重点,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打击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案件,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合同诈骗等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此外,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审理了一些新类型的复杂疑难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突出“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审判特点,做到审前阶段法制教育,庭审阶段认罪教育,宣判阶段服法教育,改造阶段改过自新的“四个环节教育”,并充分发挥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监护人作用。
  2004年,当庭宣判率达97.4%,突出“快审快结”,公诉案件平均审限为11.4天;注意把好案件的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质量;选择典型案件在被告人所在乡村进行公开宣判。
  2005年,重点打击了盗窃、故意伤害、抢劫和流氓犯罪,始终突出“快审快结”,公诉案件平均审限为13.5天,当庭宣判率达90.24%。全年审结青少年犯罪319人,占总数的47.68%。
  2006年,审结祝某等7人“中华新青年假记者”非法经营、诈骗、敲诈勒索案,蓝某等12人串通投票案和许某等32人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加强对刑事附带民带案件的调解工作,通过细致的工作,刑事附事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调解率达90%以上。
  2007年,依法审结被告人张某、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余某等24名被告人贩卖毒品、聚众斗殴、窝藏案。特别是张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个人、单位近700人,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3.60亿元。
  2008年,在办结的刑事案件中,盗窃犯罪达317件,占44.65%,其次为交通肇事犯罪70件,占9.86%。审结如汤某等10名被告人抢劫案等“两抢”案件42件。依法惩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重点
  2010年6月24日,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聘请8名社会调查员
  2009年6月10日,莲都法院在括苍中学开展“庭审进校园活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审结此类案件17件,如徐某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重点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共审结此类案件17件,如被告人白某、蓝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涉及犯罪金额近2500万元。
  2009年,严厉打击抢劫、盗窃、毒品和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共审结抢劫案件21件60人、盗窃案件231件408人、毒品犯罪案件31件65人、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9件11人。依法审结被告人单某、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其中单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金额人民币6280万元,造成4283.92万元未归还,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依法加强对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61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免刑率为27.87%。
  2010年,积极参与全区打黑除恶活动,推进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15类案件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公正和均衡。同时,认真贯彻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严把案件证据关。严厉打击涉众型犯罪和共同犯罪,共审结三人以上犯罪案件90件505人。率先推行《关于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社会调查的办法》,公开聘请8名社会调查员,协助法院开展调查、帮教等工作。
  1950-2010年莲都区审结刑事案件统计表
  表22-5-4续表22-5-4
  第三节民事审判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施行,离婚、解除婚约和童养媳等婚姻案件迅速上升。1950—1953年,审结离婚等婚姻家庭案件3249件,占同期民事案件数的73.27%。
  1952-1953年,在农业合作化生产变革中,出现许多土地、山林、水利、生产等纠纷案件,法院组织两个巡回审判小组,在雅溪、凤山、碧湖、江南四个区、乡进行巡回办案,就地审判案件。
  1952—1957年,民事审判呈上升趋势,法院审结民事案件6759件。1954年,合作化高潮到来,审结山林、水利、土地和生产纠纷案件265件。
  1958年,法院提岀奋战6个月,创建“10无”乡镇社和“有事搞政法、无事搞生产”等口号,严重削弱民事审判力量,全年仅审结民事纠纷案件271件。将某些财产权益案件当作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对待,财产权益案件数量急剧下降,只占建院以来民事案件平均结案率的3.99%。
  1959-1961年,国家三年困难时期,人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离婚案件也急剧上升,在此期间审结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950件中,离婚案件有822件,占审结民事案件的86.5%。196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首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县法院共审结民事纠纷1561件。审判人员还深入各区(镇)社,有计划、有步骤地整顿培训基层调解组织,依靠基层调解委员会,及时调处了大量人民内部纠纷。1966年秋,“文化大革命”波及丽水城,人民法院处于瘫痪状态,1967-1971年民事案件为零。1972年,审结民事案件16件。
  1973年1月,丽水县人民法院正式恢复,民事审判工作重新得到恢复和加强。
  1979—1990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5566件,平均每年审结463.8件,与恢复法院工作以来至1978年的每年平均审结75.66件相比,增加5.13倍。
  1980—1990年的11年,审结离婚案件1750件,比以前11年办结的270件增加6.48倍。同时,房屋纠纷案件大量增加,1980—1990年,共审结房屋纠纷案件1118件,与前11年相比,增加5.68倍。损害赔偿案件,以往每年只有一两件,1980年后的11年中,每年平均发生89件,比以往每年增加几十倍。
  进入20世纪90年代,利益纷争日趋突出,不仅数量呈上升趋势,一些诸如知识产权、人身权、拆迁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也逐年增多,1991—2000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9384件,年均审结938.40件,是1981—1990年年均审结556.60件的1.69倍,2001年,区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设立民事审判第二庭,“大民事”审判格局基本形成。是年,法院成立专案组专审影响较大的联华超市系列案,受理涉及“丽水联华超市”案件标的额500万元,其中当庭清退执行货物价值达130万元,同时如数发放了近百名员工工资。此外,还审结了涉及3县(区)10个乡镇56个自然村1888户瓜农的“黑金刚”种子赔偿案,由被告浙大科技中心补偿瓜农24万元。在审理某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中,在全市首次成功组织了对知识产权——飞雁商标的公开拍卖。
  2002年,全年巡回审判500多个工作日,就地开庭审理案件39件,案外调处或指导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纠纷20余起。合议庭赴省外帮助困难企业追回被拖欠货款40余万元。在紫金街道、白云街道固定时间、地点开展法律服务。审结了“老竹117位菇农'烂棒'案”“70辆'货的'权属案”“大港头连河村采砂合同纠纷案”等有较大影响的案件。2003年,调解结案和通过调解后撤诉结案1885件,调解率达69.66%。2004年,法院审结涉案标的1.43亿元、在职职工248人的原“浙江碧湖啤酒有限公司”破产案;下半年又受理并审结在职职工865人、退休职工335人、标的额8189万元的原“浙江安托油泵油嘴有限公司”破产案。2005年,全年办结数中调解或经调解撤诉的1026件,占结案总数的49.9%。全年审结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1449件,占办结案件的70.47%,平均审限33.8天。此外,区法院及时调整内设机构,设置了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审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全年来共审结该类案件314件,占了15.8%。2006年,法院共审结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8件,涉及村民权益的纠纷案件7件。针对辖区民间借贷、投集资异常活跃的情况,区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利率作指导性规定。是年,调解或撤诉1078件,占结案总数的50.49%。2007年,新收借款案件达925件,占35.28%,主要是因非法集资案引发的相关债权债务案件。全年调解结案或经调解撤诉的占结案总数的45.80%。2008年,因经济形势变化及法院级别管辖调整,民商事案件同比上升22.27%。是年新收的案件中,债权债务类案件增幅尤其明显,借贷案件同比上升64%。其次是劳动争议案件63件,同比上升350%。2009年,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同比上升20.41%。民间借贷、企业融资、银行借款合同等债权债务案件大幅度上升。共审结该类案件1727件,同比上升29.36%,共对1641件案件进行公告送达。审结劳动争议案件76件,同比上升137.50%。全年审结涉企案件1245件,涉案金额2.72亿元,其中调解该类案件529件,调解率为42.49%,调解案件金额1.17亿元。2010年,审结全国首例“QQ相约自杀”新类型案件,引起全国各大媒体关注。全年在立案阶段就通过速裁程序解决纠纷540件,其中调解400件,占74%,平均办理天数仅为9.8天,其中受理当天审结案件195件。碧湖人民法庭充分发挥“大调解”网络功能,依靠乡镇、村委基层调解组织力量,通过细致周到的司法服务,全年调解率为55.56%,至2010年12月,实现连续两年审结案件“零上诉、零上访”。
  1950—2010年莲都区审结民事案件统计表
  表22-5-5续表22-5-5
  第四节商事(经济)审判
  1984年8月,始建经济审判庭。至2010年,区法院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6524件,诉讼标的83770.66万元。
  1988年,为市农业银行审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83件,解决诉讼标的额50.26万元,通过非诉讼收回到期、逾期农贷款277.9万元。1989—1990年,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485件,解决诉讼标的额499.47万元。
  1992年,共审结农贷案件564件,占经济纠纷案件数的74.6%,收回逾期贷款182万余元。1993年10月,法院抽调了30多名干警,分赴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288个县(市),为丽水地、市24家企业进行为期两个多月的大规模诉前催款工作。此次大规模的诉催行为为全省首家,其中无管辖权和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占总数的75%,为企业追回货款220多万元。1994年,区法院审结首例电视广告合同纠纷案和首例信用卡透支案件。1995年,区法院办理丽水市首例企业破产案——丽水动力机械厂破产案件。1996年,及时审理电池厂、味精厂、医用仪表厂、第二农机厂等企业破产案件。1998年,区法院受理丽水市五金配件厂、浙江万象制衣羽绒厂、丽水市农业机械公司、浙江处州针织厂、丽水市金属材料公司、物资协作公司、碧湖玻璃制品厂、丽水铁道配件厂等8家企业的破产案件。1999年,区法院开展“审判质量年、执行年和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三项活动。相继审理13起企业破产案件。
  2000年,依法及时审结了城关、双溪、老竹、碧湖等片区涉及530多户拖欠原农村基金会的案件,解决诉讼标的额500多万元。全年受理企业破产案件8件,审理终结2件。2001年, 随着全国司法改革推进,区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设立民事审判第二庭。
  1984—2010年莲都区一审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情况表
  表22—5—6
  第五节森林审判
  从1950年4月丽水县人民法院建立至1989年法院撤销森林审判庭止,共审结各类森林纠纷案件266件,占同期民事结案数16018件的1.66%。
  森林纠纷案件原由民庭和基层人民法庭审理。1981年底,增设森林法庭(后改称森林审判庭),并配备副庭长1人,由于人员不足,故与县山林办联合办公,一起处理山林纠纷。1983年“严打”至1984年底,主要参加审理破坏森林的刑事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式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审理未经人民政府处理的森林纠纷案件。1985年,森林审判庭人员增至2人,正式开始审理森林纠纷案件。至1989年底5年,共审结森林纠纷案件66件,占40年审结的森林纠纷案件总数的24.81%,同时还兼办了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989年4月,经上级批准,撤销森林审判庭,森林纠纷案件划归行政审判庭审理。
  第六节行政审判
  1989年5月设立行政审判庭,对1990年10月1日前审理的行政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对1990年10月1日后审理的行政案件,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1992年10月24日,成立驻市公路段行政审判站,开展案前服务。1994年5月9日至25日,为21个乡、镇的2000多名干部举办了行政执法讲座,重点讲解土地、水利、山林、计划生育和治安行政的有关法律政策、处理原则和方法等。1995年,受理行政非诉申请执行案件32件,办结31件。同时协助城建部门依法拆除50多户违章建筑,为搞好市容建设,优化居民住宅环境作出了努力。
  2003年,办结行政非诉案件119件,上执法辅导课4次,参与行政执法问题讲座6次,每月26日进社区进行法律服务,协办交通事故案件13件。2006年,行政诉讼注重处理新类型案件、群体性和矛盾易激化纠纷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得到初步的落实。在所审结的案件中,通过协调解决,原告撤诉的有7件,占结案数的25%。全年共裁定不予执行、驳回申请案件17件,占结案数的8.1%。2007年,区法院行政审判案件剧增。2009年,行政相对人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给付等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行政审判难度加大。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共有12件次,通过以案说法,起到良好的宣传效果。全年共成功协调撤诉案件5件。2010年,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作用,发出《出庭提示书》和《出庭建议书》21份、公安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21件次、其中第一负责人出庭7件次。全年成功行政协调案件20件,占结案总数的45.45%,其中经协调原告主动撤诉案件13件。是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20周年为契机,组织开展纪念宣传活动。派员到部分行政机关开展专题法制讲座;就行政审判中发现的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发送《司法建议书》;邀请25家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现场观摩典型行政诉讼案件庭审。
  1990—2010年莲都区审结行政案件情况统计表
  表22-5-7第七节案件执行
  解放初期的人民法院实行审执合一的工作制度,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同时承担判后执行的工作职责。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明确规定了审判和执行程序,两者才开始逐步分离。1983年3月25日,县法院党组任命执行员,开展执行工作。1985年12月,设立执行庭,专门负责执行院机关各业务庭的案件和基层人民法庭的疑难案件。
  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各类执行案件逐步增多,“执行难”问题显现。1999年,区法院开展“执行年”活动,执行庭向社会承诺24小时全天候执行制度,公开执行人员电话和传呼号码,正式建立执行“110”工作制度。
  2001年4月开始,区法院实行“立执分离、审执分离”制度,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审査立案,各业务庭和法庭不再办理执行案件。同年7月,执行庭改为执行局,下设执行裁判庭和执行大队,分别负责案件的裁决、异议审查、主体变更追加、协调、监督和实施等工作。
  2002年,区法院执行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一是推行执行长选任制,并实行动态管理,实现从独任执行为主到合议执行为主的转变。二是公开办事程序和操作规程,做到执行准备、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要求协助、采取强制执行及执行款的分配等各环节一律公开进行,同时实行执行听证和涉案财物的一律公开处理。三是执监庭负责对案进行跟踪管理,并实行3个月的查问制和6个月的催告、汇报制,对执行整个活动进行程序监督。四是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执行行为。五是完善了执行“110”联动机制,取得明显实效,并探索推行基层工作联络制度,健全执行网络。全年法院组织了“红苹果世外桃源村非法占地案”“老竹香菇烂棒案”等重大执行活动,6月的“办案月”和7月的“集中执行月”活动均取得扎实成效。六是研究制定了《执行案件操作规程》《执行案件办理财产评估、拍卖、变卖实施细则》《全面清理执行未结案活动实施方案》和《执行工作目标量化管理细则》等,逐步形成全方位、系统化的执行工作制度,确保依法、规范、文明执行。明确了执行工作“一穷尽、两规范、三分离”的目标。
  2004年4月,区法院开展“全面清理执行未结案件”行动,首次尝试悬赏执行工作机制,共筛选出14个案件向社会悬赏执行,举报人和协助执行人员最高可获得执行标的金额的10%至15%奖励。
  2005年,法院执行局组织了“吕埠坑邱某强制腾房案”“计生罚款行政非诉案专项执行”“九里开发路拆违系列案”等大型专项执行活动。执行局全年组织干警赴外地执行348人次,行程涉及7省36县市,共执行到位纠纷款1187.35万元,各种车辆15辆,执行到位诉讼费331977元,执行费307049元。
  2006年,开展“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通过三个月的集中清理,共执结各类积案71件,执结标的131.1万元。这期间还办结了各类新收案件438件,执结标的827.67万元。是年8月,“行政强制执行局”成立,于同年9月1日开始运作,当年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40余件,执结17件。
  2007年初,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并专门成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努力为攻克“执行难”创造一个良好的气氛。全年执结率为87.84%,有效执结率为68.79%,完成了省平安考核目标要求。
  2008年4一5月,组织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春季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共执结各类案件343件,执结标的913.19万元。共组织干警赴外地执行311次,行程涉及7个省28个县市。用足强制执行措施,全年共拘留48人,查封、冻结1391次。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面运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公开曝光、限制出境等新的强制措施。如对金华市一被执行公司因财产申报不实依法作出处罚。
  2009年9月,区法院撤销执行局和行政强制执行局,改设执行一局和执行二局。同年,区法院与区综治委联合出台了《执行工作联络员及信息员制度》,通过聘请辖区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17名执行联络员和369名信息员,发动基层组织力量协助执行工作。成立“执行指挥中心”,实行快速有效执行。尝试利用媒体舆论提高执行威慑力,全年在省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曝光“老赖”信息62人次,通过本地报刊、电视台宣传法院执行工作、采播强制执行新闻23次。全面运用财产申报令、立即执行制度等新的强制措施,例如对未及时、如实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某集团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全力抓好行政非诉等案件执行工作。共受理该类案件92件,执结89件,其中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46件。
  2010年,区法院加强财产查控和处置力度,全年财产保全171件,保全标的价值达9980万元,共委托评估案件55件,拍卖标的物56件,合计拍卖价款2816万元。制定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若干规定,主动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规范集中查询制度,指派专人集中查询,提高执行效率。全年共向银行集中查询60批次2468人次,依法冻结和划拨被执行人财产。
  1985—2010年莲都区执结执行案件情况统计表
  表22-5-8第八节审判监督
  1952年司法改革,通过批判“坐堂问案”的衙门作风,对建院以来审结刑、民事案件的1349件进行审查,查出错案169件,占审查数的12.5%。
  1956年9月,公、检、法三部门联合组成“清案小组”,对1955年1月至1956年12月肃反运动中判处的535件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进行了审查,判处正确的345件,占总数的64.49%,冤案9件9人,占总数的1.68%;错案24件24人,占总数的4.49%;轻罪重判24件,占总数的4.1%;法律手续不完备的135件,占总数的25.23%。对错案都依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作了纠正:无罪释放9人,教育释放46人,减轻刑罚22人。
  1961—1962年,公、检、法统一组成专门班子,对1958—1960年的816件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查出错案40件,占总数的4.9%,轻罪重判14件,占总数的1.71%,重罪轻判1件,占总数的0.12%,事实不清48件,占总数的5.88%。对错判案件,分别作了撤销原判,平反纠正40件,减轻刑罚14件及提前释放等处理。错判案件主要是在“大跃进”“大办钢铁”“人民公社化运动” 期间,定性上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错判了好人。
  1978年开始,对1966—1976年所判的案件进行复查。县法院遵照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决定精神,抽调力量,建立复查专门班子,开展全面复査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工作。其间,审阅了1966—1976年判处的全部案件。对由于执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蓄意炮制的“公安六条”为定罪依据,以所谓“恶毒攻击”等罪名判处的反革命案件100件108人,逐件逐人进行复查,对冤判错判的案件都实事求是地分别作了平反纠正:改判88件96人,占案件总数的88%和人数的8&9%(其中宣告无罪71件71人,免予刑事处分6件6人,改变定性及减轻刑罚19件27人);维持原判12件12人,占案件总数的12%和人数的11.1%。复查普通刑事案件317件,撤销原判、改判纠正42件42人,占案件总数的13.25%(其中宣告无罪16件16人,免予刑事处分7件7人,改变定性及减轻刑罚19件19人);维持原判273件273人,占案件总数的86.75%。对24件因反对林彪反革命集团和为刘少奇、邓小平遭诬陷鸣不平,以及因刘少奇问题受株连而被判刑的案件(三类案件),全部彻底平反、宣告无罪。同时,对冤假错案平反纠正的当事人,酌情发了冤狱补助费3100元,并会同县委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落实了工作、住房等问题。县法院先后复查1966年以前和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至1978年及两法实施前后至1983年间所判处的各类刑事申诉案件218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495件,普通刑事案件685件,改判了1181件1263人(其中撤销原判,宣告无罪749人,免予刑事处分189人,改变定性或减轻处罚31人,其他处理294人),改判率为54.17%。
  1984年,复查审结刑事申诉案件127件,其中改判87件95人(其中宣告无罪89人,免予刑事处分1人,减刑5人),维持原判30件,终止、撤诉10件。1985年,复查审结刑事申诉案件142件,其中维持原判33件33人,改判2件3人,撤销原判66件68人(宣告无罪64件65人,免予刑事处分2件3人),转办9件9人,其他处理32件32人。1986年,摸清需复查案件4900余件,急需复查有1100余件,全年复查审结127件142人,其中维持原判12件12人,改判4件4人,撤判110件125人(宣告无罪108件123人,免予刑事处分2件2人),其他处理1件1人。1988年,申诉案件出现“一少三多”:历史案件申诉明显减少;1987年判决的案件申诉多;“严打”以来判决的案件申诉多;父母为子女申诉的案件多。全年立案35件,复查审结28件37人,其中平反纠正16件23人,维持原判12件14人。
  1991年,复查审结刑事申诉案件50件,其中维持原判35件,部分改判9件,其他处理6件;复查审结民事申诉案件11,其中维持原判4件,改判1件,撤诉1件,其他处理5件。5月9日,对一件诈骗申诉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全地区各县(市)法院都派员观摩,获得好评。1992年,复査审结刑、民事申诉案件68件(其中刑事48件,民事18件,经济2件),其中维持原判45件,改判10件,其他处理13件。1993年,复查审结各类申诉案件52件(刑事41件,民事2件,经济2件,行政1件),其中维持原判39件,驳回8件,改判3件。1999年,复查审结各类申诉案件7件。
  2000—2010年,共复查审结各类重审、再审案件140件。
  2009年11月,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现场第六章司法行政
  第一节机构
  1981年之前,司法行政职能由丽水县法院行使。1981年2月20日,丽水县司法局成立,全局干部21人。1984年,配合全县政社分设机构改革,全县有33个乡配备司法助理员32名,其中专职11人,兼职21人。1988年,全局共有干部40人。1993年2月,局人事秘书股和基层工作股合并为综合办公室。1994年1月,宣教股、基层工作管理股改名为宣教科、基层工作管理科,人秘股改名为办公室。1997年1月,局内设17个机构9个基层司法所,行政编制48名。2000年7月,丽水撤地设市,丽水市司法局更名为丽水市莲都区司法局。2001年10月,内设6个职能机构和5个派出司法所,行政编制45名。2007年8月,增设行政法制科。2007年8月,两劳回籍人员管理科更名为归正人员管理科。2010年12月,司法行政编制47名,在职干部37人。
  第二节法制宣传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先后颁布,法制宣传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为主。1952年9月,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图片展览,50686人次受教育。1953年4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传月,印发宣传资料3283份,县、区、乡干部458人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学习班。1981年后,着重宣传法律知识。1985年4月14日,县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全县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基本常识的决议》,县委办公室建立普法联席会议制度,县设普法教育办公室,以黑板报、专题广播、普法培训班、电影宣传月、文艺节目、法律知识竞赛、上街法律咨询服务等形式宣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
  2010年8月25日,莲都区举行"五五"普法验收工作汇报会法、兵役法、森林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4年11月,为在全体公民中实现五年普及法律常识,全县举办首次区乡镇书记法律讲习会。
  1985—1989年“一五”普法期间,全县共举办普法培训班1249次,培训骨干18247人次,普法宣传员7880人;刊出宣传窗、黑板报19187期,举办广播讲座2678场次、电影幻灯、文艺宣传702场次;购发普法读本87963册,编印《法规选编》8000册,编印宣传资料212155份,举办法律知识竞赛165次;发放普法考试卷223559张,开展执法检查292次。全市应普法公民188229人,完成普法171966人,占91.36%。1989年6月,市普法办公室被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授予普法先进单位称号。
  1991—1995年,“二五”普法期间,全市有30416人参加法律法规学习。全市举办35期各类普法师资和骨干培训班,参学人数达2598人;举办各类法制教育讲座208次,召开全市性各种会议达15次,开展宣传月、宣传周活动11次,组织法制文艺会演4次,举办法律知识竞赛31次,参赛人员达22025人。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刊出黑板报和墙报14800余期,刊出宣传橱窗1994期,购买普法教材书籍26343册,发放自编普法资料54979份。
  1996—2000年,“三五”普法期间,全市共有干部11730人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93次、个私企业主18198人次、在校教职员工8439人次、在校学生49642人次,通过普法机构组织的考试。共印发各种法律宣传资料177654份,购买法律书籍36500册,刊出橱窗495期,墙报、黑板报1105期,出动宣传车63次,举办法制文艺演出58场次,举办法律知识竞赛52场次,上法制课263堂次,受教育人数达102000人,全区投入普法经费145万元。
  2001—2005年,“四五”普法期间,全市共有科级干部413人次、一般职工2064人次参加普法学习考试,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3期,乡镇街道50%的行政村达到三级以上“民主法治村”,12个村(社区)申报市四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1个社区申报省五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
  2006—2010年,“五五”普法期间,共编印《干部法律知识辅导读本》《干部学法手册》4万余本,发放法制宣传挂图2万多份,宣传资料54期、21万多份,各年度法制台历8000多份。全区16个乡镇(街道)建立乡镇法制辅导站。全区有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4个,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33个,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209个,创建率达100%。2009年,莲都区被民政部评为“全国贯彻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先进单位”。
  2010年5月25日,区司法局组织开展“法制宣传上街头”活动
  第三节人民调解
  1950年6月,建调解组织,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1个,调解人员96人。至1964年,80%公社和大队建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文化大革命”开始,人民调解工作停顿,1973年恢复。1986年,推行人民调解承包责任制,有调解组织395个,调解人员1201人。至1990年,全市有调解组织432个,调解人员1758人。1981—1990年,全市培训调解人员21578人次,受理各类纠纷28575件,其中调解成功23665件,占82.8%。1991一2000年,全市共有调解组织396个,培训调解人员3471人次,受理各类纠纷14100件,其中调解成功13180件,成功率93.48%。1995年,开展“三农”法律服务,全市366个村有129个村开展了“三农”工作,有13477户签订了“三农”法律顾问合同。1999年,开通“1600148”法律服务热线,及时解答群众法律咨询。2000年,在原有9个派出所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了13个内设司法所,建立9个法律服务中心办事处。2000年3月30日,设立丽水市法律服务中心碧湖办事处。2000年4月14日,设立丽水市法律服务中心太平办事处、严鸟办事处、峰源办事处、郑地办事处。2000年4月28日,设立处州律师事务所碧湖办事处。2000年7月10日,城关镇政府成立岩泉水东片司法调解中心。7月18日,黄村乡成立司法调解中心。8月16日,泄川乡成立司法调解中心。2001年4月29日,设立莲都区法律服务中心黄村办事处。2001年11月22日,设立莲都区法律服务中心万象、紫金、白云、岩泉、水阁办事处,撤销原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和强盛法律服务所。2002年,将原7个法律服务所合并为莲都区法律服务中心和碧湖法律服务所。2002年3月25日,设立莲都区法律服务中心联城办事处。2002年10月21日,设立莲都区法律服务中心大港头办事处,撤销莲都区法律服务中心水阁办事处。2003年,完成22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2004年5月17日,莲都区法律服务中心更名为莲都区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从35名清理到16名。2007年7月13日,莲都区处州法律服务所改制为自负盈亏法律服务机构。2008年,在莲都区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2001—2008年,全市共有调解组织396个,培训受理各类纠纷9072件,其中调解成功8396件,成功率92.5%。2001—2008年,法律服务所共代理各类诉讼案件549件,非诉讼案件132件,调处纠纷245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4件,代写法律文书806份,协办公证135件,解答群众咨询8653人次。
  第四节律师、法律援助
  民国37年(1948),丽水县有律师事务所5处,律师5名,开展代书民事、刑事诉状和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等业务。解放后取消律师制度。1957年9月10日,丽水县设法律顾问处,有律师2名,开展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咨询解答、代写司法文书、接待来信来访等工作。在整风运动和反右派斗争运动中,律师工作受批判,被取消。1981年5月23日,恢复丽水县法律顾问处,1985年5月20日,改为县律师事务所,至1990年有律师9人。1981—1990年,共接受刑事被告人委托和人民法院指定,办理刑事辩护620件;办理民事、刑事自诉代理1387件,2009年7月3日,莲都区法律顾问村村通启动仪式
  其中经济纠纷384件;解答法律咨询11202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183份,先后受聘担任51个单位常年法律顾问。1991—2000年,共办理各类案件2266件,其中刑事辩护649件,民事代理1037件,经济案件483件,行政案件38件,非诉讼案件59件,代写法律文书662份,解答法律咨询3292人次,先后受聘担任76个单位常年法律顾问。2001—2008年,共担任8个单位法律顾问,办理各类案件454件,其中刑事辩护80件,民事代理329件,经济案件1件,行政案件13件,法律援助案件31件。
  2004年,丽水市、莲都区司法局联合开设法律援助中心。2004—2008年,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援助案件1139件,其中民事诉讼443件,刑事辩护352件,行政诉讼2件,非诉讼案件342件。2008年5月,在12个乡镇(街道)、22个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乡镇范围设立村级法律援助联络点254个。2008年7月,莲都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丽大律师事务所成立。
  第五节社区矫正
  2006年12月,增设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2006年12月4日,召开全区社区矫正动员大会和万象办事处现场交接仪式。12月13日,完成10个公安派出所与17个司法所辖区327名矫正对象的移交工作。2007年,全区共有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26名,志愿者153名,村(居)辅助人员369名。全区共接收矫正对象198名。2008年,全区共接收矫正对象231名,组织集中教育3256人次,组织公益劳动2869人次,个别谈话3618人次,开展心理咨询183人次,建立公益劳动基地6个。2009年,全区共组织集中教育4618人次,个别谈话教育5130人次,心理咨询427人次,组织公益劳动3949人次,建立公益劳动基地5个。漏管人数累计6名,漏管率0.93%。再犯新罪3名,再犯率0.45%。违规收监1名,治安处罚2名,强制戒毒1名。2010年,全区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268名;累计解除社区矫正810名,2010年新增213名,在矫总人数达653名。在册社区服刑人员458名。无脱漏管,脱漏管率为0,再犯新罪3名,再犯率为0.46%。第六节归正人员帮教
  1996年8月15日,建立两劳回籍人员管理教育工作站。1996年,接待两劳回籍人员139名,其中刑满释放121名,解除劳教18名。1997年7月,成立丽水市两劳回籍人员帮教协调小组,并在13个乡镇建立帮教组织,建立村(居)帮教组织48个。1999年,接待两劳回籍人员193名,其中刑满释放159名,解除劳教25名,缓刑5名,假释4名。2000年,建立乡镇帮教协调小组21个,村帮教组织369个,居委帮教组织34个。2004年,建立区级帮教组织1个共19人,乡镇(街道)帮教组织22个,村(居)帮教小组371个。2001-2009年,共接待两劳回籍人员2102名,其中刑满释放1435名,解除劳教168名,缓刑362名,假释69名,保外就医1名,其他167名。2008年8月20日,莲都区第一家矫正、归正人员就业安置帮教基地在工业园区丽水市金茂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10年,正式启用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2010年,归正人员重新犯罪13人,重新犯罪率2%。
  第七节公证
  1981年3月,丽水县公证处成立,9月1日起办理各类公证。至1990年底,共办理国内公证事项5173件,其中民事权利义务公证3526件,各类经济合同公证1647件,涉外公证事项1596件。1991—2000年,共办理公证22969件,其中民事权利义务公证2864件,经济合同公证9550件,涉外公证8788件,破产企业安置协议公证937件,建行按揭贷款公证480件,道路安全责任合同公证350件。2001—2006年,共办理公证29848件,其中内地公证4450件,经济合同公证1221件,涉外公证事项24032件,招标公证124件,涉港澳台公证21件。2006年12月,莲都区公证处并入丽水市司法局莲城公证处。
  2006年12月,岩泉片社区矫正工作接收仪式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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