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沿革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魏兰,阙麟书等集股,在丽水县城创办利用织布学堂(后改名利用织布公司),招女工300人,是当时丽水第一家使用手工机器生产的工厂。由此产生了丽水近代工业和近代产业工人。其产品曾得南洋劝业会奖、巴拿马赛会奖。民国初年,又有普明电灯厂、普昌火柴梗盒厂、普生冶铁厂、鼎丰石灰厂、燧昌火柴公司、群益软席厂等设立,使丽水近代工业逐步发展。民国13年(1924)国共合作,国民党改组,国民政府中央成立工人部。是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工大会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自此,工人运动和工会组织得以在全国发展。民国16年(1927),国民革命军颁发工会章程。3月,中共党员张新锦以国民党省党部处州政治监察员的身份来丽水,开展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在利用织布公司组建织布业工会,成为丽水首家工会组织。不久丽水火柴业、码头搬运业、木匠业、泥水业、理发业、成衣业、抬轿业等相继建立工会组织,共8家。利用织布工会发起并由8个职业工会推出的代表成立代表会,制定《丽水县总工会章程》,选举产生委员11人,组成县总工会委员会。互推常务委员1人(又称工会长),选举产生监察委员7人,互推常务监察1人。县总工会办公场所设在县城鲁班师庙。有工会会员423人。蒋介石发动“四一二”政变后,工会组织停止活动。民国18年(1929)8月,国民政府颁布《工会法》,民国19年(1930),实施《浙江省工人团体改组办法》,县总工会被改组。民国20年(1931)8月,丽水县总工会改选。民国22年(1933),据《浙江民政统计》记载,丽水县已建立在案的工会组织4个,会员462人,未在案的5个,会员191人,合计工会会员653人。抗日战争爆发后,丽水成为浙江敌后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民国28年(1939)3月,中共浙江省委机关从温州迁至丽水县城,通过改选改组原职业工会,取得领导权,使工人运动和工会活动一度活跃。利用织布公司、浙江印刷厂等工人在职业工会的领导下,举行反对资方压迫,要求增加工资和改善劳工待遇的罢工,并取得胜利。民国2009年11月25日,莲都区工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召开29年(1940),“五一”国际劳动节,2000余名工人举行集会和抗日游行示威。民国31年(1942),国民党加强对工会的控制,先后颁布《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非常时期工会管制暂行办法》《收复地区人民团体调整办法》等,并对丽水县总工会进行改选。国民党县党部执行委员徐志明担任工会长,直至解放前夕。民国32年(1943),丽水被列为重点区域的非常时期工会管制县,县总工会称“丽水县示范总工会”,受国民党县党部社会科直接控制。民国33年(1944),丽水示范县工会有会员623人,民国36年(1947),有职业工会11个,民国37年(1948)县总工会有会员640人。
1949年5月,丽水解放,旧工会解体。7月,中共丽水县委设民运部,张赛英任部长,领导全县工、农、青、妇、武工作,开展工人运动。下半年,大水门、小水门、丽阳门、虎啸门四个码头,丽水邮政、电信、利用公司、祥兴化工厂、国(西)药业等40个基层工会先后成立,会员1401人。12月9日,县总工会筹备委员会成立,配备3名工会专职干部。1951年4月,丽水县城迁往碧湖镇,丽水城关作为地委、行署的驻地,城区工会工作由省总工会筹备委员会丽水专区办事处直接领导和部署。7月,丽水城区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相当于县级建制的城区工会,有110名正式代表,代表城区3058名工人。1952年5月,地委、行署撤销,县委、县政府机关从碧湖迁回城区,城区工会并入丽水县总工会(筹)。12月,县工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丽水县总工会第一届委员会,主席牛梦松,设置组织、宣传、劳保和生产工资四个部并配置部门负责人。1953年8月,更名为丽水县工会联合会。1959年6月,复称县总工会,下属10个产业工会和碧湖镇工会联合会。同年,由于受“工会消亡”论的影响,工会作用削弱。1965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加强县工会工作的报告》,工会工作又得到加强。“文化大革命”期间,县总工会被县“工代会”所取代,场地被占用,各级工会组织停止活动,工会彻底瘫痪。“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7年8月,县总工会筹备领导小组成立并开始恢复和整顿基层工会组织,10月底,召开丽水县工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丽水县总工会第八届委员会,主任袁均惠。1979年,开展换发会员证和新会员发展工作。1984年5月开始,分批整顿基层工会,并开展创建“职工之家”活动,工会工作逐步走向正规。1986年4月2日,丽水撤县设市,丽水县总工会改称丽水市总工会。到1990年底,市总工会下辖市工人文化宫、市职工业余学校两个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为1办4部1处。还建有职工物价监管总站,职工技术协会(技协交流站)、市劳动竞赛办公室等机构。同时下设市经委等8个系统(局)和碧湖镇等工会工作委员会,基层工会374个,会员34142人,其中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基层工会87个,乡镇企业工会5个,全市专职工会干部110人。1991年7月,地属单位工会划归地区工会办事处管辖。2000年7月,丽水撤地设市建区,丽水市总工会改称为丽水市莲都区总工会。2001年,在机构改革中,莲都区总工会内设机构由1办4部1处改为1室1部,即区总工会办公室和基层工作部。2004年4月,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在全省县、镇乡、基层工会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形成党建带工建,工建促党建,党工共建的“三级联创”工会工作格局,联城、碧湖、丽云、紫金、岩泉等乡镇街道先后召开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到2010年底,区总工会共举行15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5届委员会(见附表)。直属事业单位有文化宫、职校,同时设有乡镇街道工会10家,产业工会2家,系统(局)工会工作委员会8家。莲都区历届工会代表大会一览
表21—3—1职工民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在私营工商企业中推行劳资协商会议制度,后按行业建立职工民主管理小组,公私合营后建立党政工团联席会议。1956年,在丽水县电信局首先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后在各企业推广。1957年,把企业由工会主席主持的职工代表会议改为常任的职工代表大会制。1958年,县总工会组织推广“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经验。1962年开始,贯彻《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职工代表大会成为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的主要形式。1978年恢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到1981年,全县恢复和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业26个。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以后,全县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监督、维护三项职权得到进一步落实。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使职代会的组织制度、职权、民主程序以企业内部“立法”的形式予以落实,推动了丽水市(县级)职代会工作的深入开展。1990年,建职代会的企业达129个。2010年,莲都区建职代会的企业达714个,其中事业单位实行职代会制度121家,规模以上企业68家,非公企业593家。同时,部分企业还开展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中层干部等活动。开展职工对话会、恳谈会等形式的活动,建立了职代会报告制度等,促进职工民主管理工作。1999年,丽水市总工会按照地委办下发的《工业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意见》开展厂务公开工作,并把厂务公开与职代会制度,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结合,在丽水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总工会做好厂务公开的具体工作。2004年,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过程中厂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精神,开展改制企业厂务公开试点,并在改制和非公企业中推行厂务公开制度。2008年6月,召开全区厂务公开经验交流现场会,同时在非公企业普遍推行厂务公开制度。是年,莲都区人民政府、莲都区大洋路学校等单位被评为全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到2010年止,全区14家国有、集体及控股企业全部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建制率达100%。121家事业单位实行事务公开,公开率达100%,规模企业68家全部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建制率100%,非公企业厂务公开建制数为576家,建制率达71%,区域性厂务公开,职代会建制数为10家,涵盖企业412家;行业性职代会、厂务公开建制数为1家,涵盖企业47家。
劳动竞赛1950年,发动搬运工人多装快运支援前线,民船工人参加解放沿海岛屿的军运;在抗美援朝中捐献购买飞机大炮款250465494元(旧人民币),有46名工人参加志愿军。1951年,贯彻以生产为中心的工运方针,各行各业开展爱国主义劳动竞赛,增加生产,支援抗美援朝。1952年,在公营、公私合营和私营工厂中普遍开展爱国增产节约运动。1959—1961年,对职工开展共产主义理想宣传和革命传统教育,开展支援农业活动。1300余名技术工人下乡为农民修配大小农具120余万件。1963年,在工业、交通企业中开展以五好企业五好职工竞赛为目标的比、学、赶、帮、超先进生产者运动。五好职工由县人民委员会发给铜质“五好职工”奖章。1978年,在“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中开展“评思想,比贡献,选模范,树标兵”和以提高产品质量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丽水针织厂(后改毛巾厂)开展万条无疵巾活动,女挡车工阮爱珍连续创13万条无疵巾。1981年,女挡车工叶雪萍创连续23万条无疵巾的记录,成为竞赛排头兵,先后获省级劳动模范称号。丽水动力机械厂连杆组、丽水油泵厂风磨班被省总工会、省机械局命名为马恒昌式班组。1986年5月,成立丽水市劳动竞赛委员会。6月,召开全市开展劳动竞赛动员大会。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多内容、多形式的劳动竞赛活动。全市开展的竞赛有:“双增双节”劳动竞赛、工矿企业厂际“优胜红旗”劳动竞赛、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1988年,劳动竞赛在深化改革和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新形势下,市总工会、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组织职工开展“五创”(创先、创新、创优、创汇、创最佳效益)竞赛和群众性“献百元”活动,在建筑行业开展“十比”竞赛和百日安全竞赛。1989年,全市厂矿开展“创六好效益”竞赛活动。1990年,全市开展车工技术比武和缝纫工技术比武活动,各企业纷纷组队参赛,市委、市政府领导专门为参赛获奖选手颁奖。1980—1990年,全市职工提合理化建议24555条,被采纳10963条。1991年,开展厂际竞赛活动和三赛六评等竞赛活动,全市增产增收7699.8万元,节约开支286.4万元,提合理化建议4376条,被采纳1413条,实施658条,创效益429万元;同时,组织职工参与技术革新和技术质量攻关。1996年,全市开展争当“九五”功臣立功竞赛活动。2007年,老竹林业中心站荣获“全国工人先锋号”称号,莲都供电局荣获“全国五一奖状”。2009年,在工业企业、重点工程建设、服务行业三大领域,全面开展“保增长,促发展”“抓创新,促转型”“练技能,提素质”“抓节能,增效益”“重安全,促和谐”五大主题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活动。2010年,在全区开展“千万职工大行动,转型升级立新功”为主题的竞赛活动。
劳动模范工作1954年,丽水县劳动模范有组织的评选工作开始,县委、县政府于1954年专门成立劳模先进评选委员会,工会领导参与评选委员会并担任副主任。劳模评选管理工作主要由政府委托工会组织承担。1954年前,已有王继武、胡德洽、茅阿忠、金少荣、裴长根、柴真根、林光发等7人,分别获省一等、二等、三等劳动模范称号。1958年4月,丽水第二碾米厂工人赵雨亭获省''五一”劳模称号。5月,县总工会作出《关于组织全县职工学习赵雨亭的决定》,开始有组织开展向劳模学习活动。1986年,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成立后,恢复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评选表彰工作由市总工会和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具体组织实施,后逐渐全部转由市总工会承担。组织建立劳模评选委员会及办公室,主要评选县一级劳动模范,制订劳模评选管理办法,同时推荐省级和全国劳模候选人,模范集体候选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候选人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候选单位。县级劳模评选由每年(1993年前)评选一次逐步改为二年(2001年前)、三年(2007年前)评选一次,2007年之后实行五年评选一次。2003年,丽水市政府出台《丽水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及管理办法》,第一次开展市级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莲都区总工会推荐市级劳模候选人。从1951年到2010年底,全区共评选全国劳模6人,省部级47人,市级劳模10人,县级劳模72人,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3人。因地、市机构改革,部分单位上划,老劳模去世及对不称职劳模的处理等各种原因,至2010年仍由莲都区总工会管辖的全国劳模2人,省部级劳模23人,市级劳模8人,县级劳模28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1人,省''五一”劳动奖章1人。
职工维权1949年,丽水县总工会(筹)建立之初,把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1952年,县总工会成立后,劳动争议案件由工会劳保部承办。1954年,设劳保委员会作为县工会的代表主持调解。1983年,县总工会专门发文《关于加强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要求基层工会加强信访工作,维护职工权益。7月县总工会设立法律顾问室,为职工解答法律咨询问题,代拟法律事务文书和诉讼、仲裁、宣传法律等工作。1984年,受理各种法律案件58起,信访105件。1985年,丽水县总工会参与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1986年,市总工会成立职工物价监督办公室,牵头组织职工开展物价监督活动,为政府出台物价改革政策出力。1987年,协助政府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1989年11月,市总工会配备一名工会专职干部参加法律顾问处工作。1989年底,全市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68个,有调解员622人。1990年,参与第二轮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作,直接参与了经委直属、二轻、建委38家企业的承包工作,组织了一支21名有法律工作证件的职工参加全市工会系统业余法律工作者队伍,7月开始建立主席接待日制度和常委联系一厂一户制度。1992年,参与全市劳动用工和分配两项制度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1992年以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市总工会专门派员参与全市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在企业改制中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1995年,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试点工作,随后逐步推广。为改制企业下岗失业职工排忧解难,1998年,成立市总工会再就业服务中心,配合劳动部门做好下岗失业职工的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工作。2003年10月,市、区总工会,市、区司法局等八个部门联合成立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并在市法律援助中心专门设立市职工维权工作站,当年莲都区受援职工达273人次,接受法律咨询上千人次。2005年,在推广义乌工会社会化维权经验的基础上,莲都区总工会把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向乡镇、街道拓展。至年底,建立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2家,建制率达55%。同时,在非公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至2010年底,全区基层工会所在单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38个,劳动争议调解员621人,其中职工代表370人。2006年初,区委成立区职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下半年区总工会成立莲都区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中心,该年度职工维权中心共接待来信来访职工280批,计571人次。2010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8件次。是年,签订集体合同的基层工会367家,签订率达97%;到期的集体合同全部续签,并且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同时,区总工会把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专项集体合同向非公企业拓展作为重点来抓。到2010年,全区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基层工会387家,涵盖单位901个,其中独立建制的非公企业227家,签订率达83%;区域性集体合同(包括工资专项合同)10家,行业性集体合同(包括工资专项合同)3家,实现全覆盖;以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形式来维护职工的权益。
女工组织1952年10月,丽水县工会(筹)开始配备专职女干部。是年,在女职工中宣传婚姻法,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等工作。1981年6月,成立女工委员会。1982年,有50名女工的基层工会都建立女工委员会,共17个。1984年2月,县总工会
2010年5月16日,区总工会在纳爱斯广场举办“迎省运、展风采”职工排舞大赛
举办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制讲座,进一步讲述宪法、刑事诉讼法、刑诉法、婚姻法中关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条款。同年6月,考虑大龄青年的婚姻问题,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一起报请县政府同意,恢复婚姻介绍所(兼办介绍保姆工作,后改称婚姻女保姆介绍所)。全县64个基层工会建立了68个“红娘小组”,157名女职工充当红娘,当年成功介绍20对青年喜结良缘。1988年8月,参照外地经验,改女工委为女工工作协会,并通过《丽水市女工工作协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丽水市女工协会第一届理事会。1989年4月,根据《浙江省工会女职工委员暂行规定》的要求,改市女工工作协会为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至1990年底,全市有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93个。2007年,全区职工参加生育统筹的企业31个,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的156人。参加妇女病普査单位267个,参加普查人数达3987人。全年专访女职工案件25件。同年11月,由网程网主办,市人民医院协办的关爱妇女、倡导无胸罩日大型文艺晚会在纳爱斯广场举行,宣传妇女健康知识。2008年,全区参加生育统筹的企业138家,享受待遇的女职工达5386人,参加妇女病普査5000多人。2009年,建立和完善帮扶困难女职工长效机制,开展女职工健康保健知识专题讲座,加大生育统筹工作力度,同时积极吸收广大女职工加入工会。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规模以上企业达100%,中小企业75%。2010年底,全区女职工组织380家,有专职女职工工作人员3人,兼职516人。是年,在深入开展“一学二争三创”活动中,开展女职工建功立业活动145次,参加人员10320人次,占企业女职工总数92%。19人获省(部)级先进,33人获市级先进,156人获区级先进。举办各类培训班221期,参培人数5525人次。在“金锤奖”杰出职工评选中,农村合作银行女职工郑玢邡获市级“金锤奖”杰出职工称号。
送温暖活动1951年,聘请城区基层工会干部13人组成工会劳保福利委员会。在公营企业中自发组织互助储金会,帮助职工解决困难,1953年,有17个基层工会办起互助储金会。同时,工会组织还开展对困难职工的生活补助。1954年,县城有34个基层工会136名会员获得工会发给的困难补助费319元。1962—1963年,53个基层工会支出困难职工补助费27000元。文化大革命后,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成为工会重点工作,1979-1990年,共向生活困难的职工发放补助费485711元,13444人次得到救助。1992年1月,市总工会专门成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设立送温暖工程基金。2005年,区总工会在13个乡镇、街道建立困难职工帮扶站,任命站长和具体组成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企业开展“1+1”互助互济活动,落实互助互济资金。2005年,有28家非公规模企业建立“1+1”互助互济领导小组和基金会。2006年又新建10家,2007年新建10家,2008年新建11家,2009年新建8家,2010年新建5家。多数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职工互助互济基金会。区总工会还广泛开展救灾活动,开展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和农民工就业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