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府机关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35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政府机关
分类号: D625.55
页数: 12
页码: 766-777
摘要: 1949年3月14日,国民党丽水县自卫总队起义后,起义队伍改编为丽、缙、永、武人民游击队,在老竹村宣布成立中共丽宣工委、丽水县政府,4月改称中共处北县委、处北县政府。隶属浙东第五行政公署,下辖太平区、曳岭区、岩泉区、崇义乡等4个民主政府。
关键词: 莲都区 人民政府 政府机关

内容

1949年3月14日,国民党丽水县自卫总队起义后,起义队伍改编为丽、缙、永、武人民游击队,在老竹村宣布成立中共丽宣工委、丽水县政府,4月改称中共处北县委、处北县政府。隶属浙东第五行政公署,下辖太平区、曳岭区、岩泉区、崇义乡等4个民主政府。同年5月10日丽水解放,12日成立丽水县人民民主政府,7月改县人民政府,1955年8月改丽水县人民委员会(简称县人委)。至“文化大革命”前夕,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一至六届县人委。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县人民委员会无法行使职权。1967年2月,丽水县人民武装部生产办公室代行政府部分职能。1968年8月成立“丽水县革命委员会”取代政府权力。“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于1977年1月,省、地委调整了县革委会领导班子,至1979年,县革委会主要领导人更换3次。1980年7月,县第七次人民代表大会中止县革命委员会,恢复县人民政府。1986年3月11日国务院决定:撤销丽水县,设立丽水市(县级)。4月2日,市委、市政府在地区大会堂召开成立大会,原县长、副县长改称市长、副市长。2000年7月,国务院批准撤销县级丽水市,设立丽水市莲都区,原市长、副市长改称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及其辖区所有机构名称均挂名“丽水市莲都区”。
  人民政府组成
  1949年5月12日,成立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以及政府各科、局负责人组成。至1954年7月,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5年7月12日,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县第一届人民委员会(简称“县人委”),县人民政府改县人民委员会。县人委由县长、副县长、委员以及政府各科、局、办负责人组成。1968年7月30日,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于8月4日宣布成立县革命委员会(简称“县革委会”),取代原县人委职能。县革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及办事组、政治工作组、生产指挥组、人民保卫组负责人组成。1980年7月,县革委会改为县人民政府。此后,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以及政府各部、委、办、局负责人组成。1986年3月撤销丽水县,设立县级丽水市。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以及政府各部、委、办、局负责人组成。2000年7月,20世纪80年代的丽水市(县级)政府大门莲都区政府(2010年7月摄)
  撤消县级丽水市,设立丽水市莲都区。区人民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以及区人民政府内设机构和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等组成。
  区(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区人民政府”)实行区(县、市)长(以下称“区长”)负责制;负责区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协助区长主持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区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工作;区长、常务副区长外出期间,按副区长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工作。
  工作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县人民政府(县人委)先后设秘书科、民政科、文教科、财政科、建设科、公安局、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等8个工作机构。之后根据需要时有增设、撤并,至1966年底,有工作机构17个。“文化大革命”后,各工作机构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1968年8月4日,县革命委员会设四大组:办事组(设秘书、行政、群访、报道办公室)、政治工作组(设秘书、宣传、群运、组织办公室)、生产指挥组(设秘书、政工、计划办公室)、人民保卫组(设秘书、治安、政法、“五一六”专案、清理伪档案办公室)。1970年后,设内务局、知青办、公安局、财政局、物资局、商业局、粮食局、农林局、水电局、工交局、手工业局、文教局、卫生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等15个工作机构。1977年4月,撤销办事、政治工作、生产指挥三大组,原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陆续恢复。至1990年底,除中国农业银行丽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丽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丽水支行3个机构与上级专业主管机关双重领导外,市政府有工作机构53个。1996年8月,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后,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共28个。2000年7月,撤销丽水市(县级)设立丽水市莲都区。调整后,莲都区人民政府有24个工作机构和15个直属单位。2001年8月,区政府对工作机构进行调整,监察局、公安分局列入政府机构序列,不计机构个数。调整后为17个工作机构和1个议事机构。2005年4月,区人民政府深化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民族宗教事务局转入政府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调整后有工作部门19个,双重、垂直管理单位6个。至2010年12月,区人民政府有工作机构29个,直属企事业单位3个,垂直或双重领导的单位7个。
  区政府办公室1949年7月设秘书科。1951年1月改秘书室。1956年11月改设县人民委员会办公室。1980年7月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1986年3月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9年4月至2000年6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与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合署办公。2000年7月,改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仍与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合署办公。2001年8月,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单独办公。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发展和改革局1954年12月设。1959年5月改经济计划委员会,1960年5月撤,恢复计划委员会。1964年10月改经济计划委员会。1977年5月2日复设计划委员会。1984年1月同经济委员会合并为计划经济委员会。1986年2月25日设计划委员会。1994年1月与经济委员会合并计划经济委员会。1996年11月改计划与经济委员会。2001年8月,设发展和计划局,物价局、粮食局并入。2005年6月,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并入。2005年12月,改发展和改革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经济商务局1952年5月设企业科。1953年11月改工业科。1956年2月改工业手工业管理科。1958年5月改工业手工业局。1958年9月分设重工业局、轻工业局。1959年5月撤改为工业局。1961年6月与交通建设科合设工业交通局。1970年10月3日成立工交手工业局革命领导小组。1972年11月27日改工交局革命领导小组。1977年5月2日分设工业局并入。1984年1月8日恢复工业局,经济委员会并入计划委员会。1986年2月25日恢复经济委员会,工业局并入。1994年1月与计划委员会合并计划经济委员会。1996年11月改计划与经济委员会。2001年8月,商业局、乡镇企业局、对外经济贸易局并入组建经济贸易局。2001年12月,医药管理局并入。增挂中小企业局牌子。2011年5月,将经济贸易局的职责、发展与改革局的信息产业协调管理的职责整合划入经济商务局,继续挂中小企业局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教育局1949年7月设民教科,10月改文教科,1956年4月改教育局,12月改文教局。1960年1月复称教育局,11月又改文教局。1972年1月11日成立文教局革命领导小组。1977年12月13日恢复文教局。1978年10月21日改教育局。1987年7月,改教育委员会。2001年8月,改教育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科学技术局1960年3月4日设科学技术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停顿,1973年12月24日复设。2001年8月,改科学技术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监察局1988年5月设监察局。2000年7月起与中共丽水市莲都区纪委合署办公。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民政局1949年10月设民政科,1978年9月5日设民政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司法局1981年2月20日设。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财政局1949年7月设财政科,1950年5月增设粮政科,1952年合设财粮科,1958年5月23日改财政局。1950年5月设税务局,1958年并入财政局,1961年9月恢复税务局。1966年5月合设财政税务局,1970年10月3日成立财政金融局革命领导小组,1977年5月设财政税务局。1997年10月,分国税局,财政局与地税局仍合署。2001年12月,国有资产管理局并入。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952年10月设人事科,“文化大革命”时工作停顿,1978年1月恢复,1979年改人事局。1993年6月,与劳动局合并为人事劳动局。2001年8月,改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2011年5月,更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原挂靠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交通运输局1977年5月2日从工交局分设交通局。2011年5月,更名为交通运输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农业局1953年4月设农林科,1955年5月设农林水利局,1956年3月8日改农业水利局,1956年4月16日分设农业局、水利局,1957年8月26日合设农业水利局,1965年9月设农林水利局,1970年10月3日成立农业水利局革命领导小组,1971年10月29日改农林局革命领导小组,1977年5月2日分设农业局革命领导小组,12月13日设农业局。2001年8月,与林业局合并组建农林局。2005年6月,分设改为农业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林业局1955年2月设林业科,1956年9月10日改林业局,1965年9月撤。1977年5月2日由农林局分设成立林业局革命领导小组,12月13日改林业局。2001年8月,与农业局合并组建农林局。2005年6月,分设改为林业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水利局1971年10月29日从农林水利局分设水电局。1977年12月改水利水电局。2001年8月,改水利局。2011年5月,增挂区渔业局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1956年4月从文教科分设文化科,同年12月并入文教局,1978年10月21日从文教局分设。2001年8月,与广播电视管理局合并组建文化广播电视局。2005年6月,改组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1984年1月27日,设计划生育委员会。2001年8月,改计划生育局。2005年5月,改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卫生局1952年7月设卫生科,1970年10月3日成立卫生局革命领导小组,1977年5月设卫生局。2011年5月,增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明确卫生局承担综合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审计局1984年1月27日设。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统计局1953年4月设统计科,1955年9月改计划统计科,1958年9月并入计划委员会,1963年7月7日设统计局,1965年1月12日与计划委员会、物价委员会合并,各保留名称,1981年12月4日复设统计局。1994年1月,统计局并入计划委员会。1996年11月,统计局与计划委员会分设。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公安分局1949年7月设,1968年8月,县革命委员会设人民保卫组,1973年10月恢复公安局。2000年7月,并入丽水市公安局,改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为市公安局派出机构,莲都区政府工作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5月设。为区政府组成部门。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接待办)2008年12月设,为区政府直属单位。
  区政府外事办公室1997年11月设。2001年12月挂靠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2001年12月设法制办公室,挂靠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11月,改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合署。
  区政府应急办公室2006年12月设,挂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2001年12月设区政府审批服务中心。2002年10月,改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为区政府正科级派出机构。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00年7月设,2001年12月,挂靠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农村工作办公室1977年5月2日设农业办公室,1980年7月24日改农业委员会,1984年1月撤,1988年7月成立农村经济委员会。1995年6月,成立农村工作办公室。2001年9月,与农林局合署办公。2005年6月,与农业局合署办公。2010年1月开始单独办公。
  农村能源办公室2000年7月设。为区政府副科级直属单位。
  畜牧兽医局2007年6月设,为区政府副科级直属单位。
  体育局1979年9月6日设体育运动委员会。2007年4月,设体育局,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合署。为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莲都疾控分中心2007年3月设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莲都区分中心。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1985年5月21日设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1997年6月改为卫生局内设科室(副科级)
  民族宗教事务局1984年12月30日设民族事务科。1984年12月30日设宗教事务科。1999年9月,民族宗教事务局编入市委工作机构。2005年6月,改入区政府序列。
  建设(城乡规划)分局1949年7月设建设科,1953年5月改交通建设科,1961年6月并入工业局,1977年5月2日成立城镇建设局革命领导小组,12月13日改城建局,1986年1月2日改城乡建设委员会。2000年7月,职能划转丽水市政府(地级),成立丽水市建设局。2003年12月,成立丽水市建设(城乡规划)局莲都区分局。为丽水市建设局派出机构,为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2004年12月设。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风景旅游局(东西岩风景区旅游管理委员会)1998年9月设风景旅游管理局。2004年11月,设东西岩风景区旅游管理委员会,与风景旅游局合署。为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浙江丽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1994年1月设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增挂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牌子。1999年,丽水市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脱钩。2000年7月与招商局合署办公。2001年11月,招商局撤销。2001年3月,原南山工业区管委会改莲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01年11月,与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合署办公。2006年8月改浙江丽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区政府派出机构。
  城管执法分局(国土监察大队)2006年3月设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莲都区分局(丽水市国土资源莲都区执法监察大队)。为双重管理直属单位。
  移民工作办公室1982年9月18日设。为区政府副科级直属单位。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949年7月设供销合作总社,1958年3月18日并入商业局,1961年8月4日恢复,1963年3月分设供销社理事会、监事会,1966年5月13日再次并入商业局,1977年12月16日再分设供销合作理事会、监事会。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总公司1997年10月设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总公司。2001年9月,改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为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工商分局1977年3月31日成立工商局革命领导小组,1978年1月6日并入商业局,1984年10月21日分设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7月,并入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都区分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机构。
  质监分局2002年1月,设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莲都区分局。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机构。
  国土分局1987年4月30日设土地管理办公室,12月7日改土地管理局。2000年7月,并入丽水市土地管理局,改丽水市土地管理局莲都区分局。2001年4月,改丽水市国土资源局莲都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直属机构。
  环保分局2007年3月,设丽水市环保局莲都区分局。为市环保局直属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1月,设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莲都区分局,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
  莲都农村合作银行1987年11月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5年改莲都农村合作银行。
  莲都供电局1983年4月设电力工业公司(局),2000年7月,撤销电力工业局,成立莲都供电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保甲制,成立区、乡(镇)人民政府,区设正、副区长、文书及民政、公安、生产、财粮、文教等助理。乡(镇)设、正、副乡 (镇)长,行政委员,文书。乡下设村,村设村主任。
  1950年6月,省民政厅通知,区人民政府改为区公所,为县政府派出机构。1952年5月根据省民字〔1573号〕文件,城关区成立区人民政府。1953年,全县7个区公所,1个区人民政府。1954年始,县属镇以下设村、居民委员会。1956年3月,乡(镇)人民政府改称乡(镇)人民委员会,每乡(镇)设正、副乡(镇)长1一3名,设生产合作、财政粮食、民政调解、武装治安、文教卫生等委员会。乡(镇)以下设行政村。
  1958年10月,撤区、乡建制,建立政社合一体制的人民公社,一区一社,称公社管理委员会,设正、副社长、委员,改乡为生产大队,设正、副大队长,下设生产队。1959年1月称管理区,10月复称生产大队,1961年10月,恢复区建制改原乡为公社,村为生产大队,下设生产队。
  1968年5月始,各区成立革命领导小组,设正、副组长、成员。公社(镇)成立革命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生产大队成立革命领导小组,设正、副组长、成员。
  1978年8月后,恢复5个区公所,1983年3月至1984年2月,政社分开,始恢复乡(镇)人民政府,设正、副乡(镇)长、文书、公安员、民政助理员、会计辅导员、计划生育员等,改生产大队为村,成立村民委员会。至1987年底,全县共有2个镇、5个区、33个乡政府。
  1992年5月,开始撤区扩镇并乡工作,扩镇并乡后调整为21个乡镇。2001年8月10日,撤销联合乡建制,并入碧湖镇;撤销原县级丽水市城关镇建制,设立紫金、万象、岩泉、白云等4个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为区政府派出机构。2006年莲都区完成了新一轮乡镇区划调整,由下辖5个街道5个镇13个乡,调整为6个街道5个镇7个乡,分别是岩泉街道、紫金街道、白云街道、万象街道、富岭街道(2009年3月划为市管)、水阁街道(2001年8月划为市管),碧湖镇、高溪乡、大港头镇、峰源乡、联城镇、太平乡、雅溪镇、仙渡乡、老竹畲族镇、丽新畲族乡、黄村乡、双黄乡。至2010年12月,乡镇街道区划未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县人民政府机关驻城关镇万象山洞天楼,1950年5月移驻碧湖镇,1952年5月13日迁回城关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街13号(姜山之巅)。1958年7月,云和县并入,1961年县政府设云和镇。1962年4月恢复云和县,丽水县政府迁回丽水城区姜山原址。此后直至2010年12月底,区政府仍驻此。人民政府制度
  会议制度1980—2010年,区(县、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县、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分别讨论决定重要事宜。
  区(县、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参会人员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人武部主官以及区人民政府内设机构和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并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乡镇长(街道主任)和省市驻莲工作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全体会议讨论修改当年度《政府工作报告》,总结部署本年度(或半年度)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参会人员为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人武部主官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内容为讨论决定区内重要事宜,研究制定政府规章制度及人事任免奖惩等。会后印发《常务会议纪要》,并督察贯彻落实。
  区(县、市)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为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人武部主官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相关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研究部署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区(县、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结果以《区长办公会议纪要》通报有关部门,重要事项以《抄告单》的形式通报有关单位。
  区(县、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按照分管工作的需要召开。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对各类会议布置的重大事项,均由区(县、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室)进行跟踪督促落实。
  工作制度1955年8月,丽水县人民委员会成立,开始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请示、报告制度、文件审批归档制度、调查研究和联系群众制度、人民来信来访处理制度等工作制度。1966—1976年,政府工作制度遭破坏。1978年起,恢复正常工作制度。1980年7月,召开丽水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一次会议和政协第六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建立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承办制度。
  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是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均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务(行政)会议和全体(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凡属政府方面的日常工作,由分管的副区(县、市)长负责处理。
  请示、报告制度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在处理政府事务中,凡属重大问题,或按规定权限请示、报告的问题,均须向区(县、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上级交办的事项,经研究处理,并按规定时间报告处理结果。
  文件审批归档制度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发的文件以及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均按处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审批归档制度。
  调查研究和联系群众制度区(县、市)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区(县、市)长和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基层,联系群众,调査研究,选择一两个基层单位作为联系点。
  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承办制度凡每届每次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所提的建议、提案,由政府各部门指派专人承办,并逐件作出回复。重要建议、提案,由区(县、市)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亲自承办。
  人民来信来访处理制度区(县、市)政府和各工作部门均设有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信访机构,大多数单位设有专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重要来信来访,由区(县、市)长、副区 (县、市)长亲自阅批或接待处理。
  人民政府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人民政府负责人由上级委任。1952年12月起,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直接任免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历届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名录
  表19-3-1
  续表19-3-1
  续表19-3-1
  续表19-3-1
  续表19-3-1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