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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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34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K258
页数: 2
页码: 763-764
摘要: 民国元年(1912)开始,丽水县行政机关称县公署,民国16年(1927)10月后称县政府,设枣山东南原府衙东首(今城东路与中东路交叉口一带),民国31年(1942)毁于战火后,移茭山夫人殿、=山孔庙。
关键词: 民国时期 机构

内容

民国元年(1912)开始,丽水县行政机关称县公署,民国16年(1927)10月后称县政府,设枣山东南原府衙东首(今城东路与中东路交叉口一带),民国31年(1942)毁于战火后,移茭山夫人殿、=山孔庙。
  浙江革命军攻克丽水初,县行政长官称民事长,民国元年(1912)改称知事。民国16年 (1927)10月,县知事改称县长。
  民国时期县公署、县政府机构设置:
  民政科民国元年(1912)设,民国24—28年(1935—1939)称第一科。
  财政科民国元年(1912)设,民国23—28年(1934—1939)称第二科。
  警察局民国元年(1912)设警察署,民国2年(1913)改警察事务所,旋称警务所,民国4年(1915)称警察所,民国18年(1929)改为公安局,民国24年(1835)称第三科,民国26年 (1937)夏,改为警察局。
  教育科民国元年(1912)设,民国6年(1917)撤,改设劝学所,民国12年(1923)改设教育局,民国24—28年(1935—1939)称第四科。
  司法科民国元年(1912)设,民国11年(1922)10月成立浙江永嘉地方审判厅丽水分庭和丽水分庭检查处,民国16年(1927)7月改为丽水地方法院和丽水地方检查处。
  建设科民国16年(1927)设,民国24—28年(1935—1939)称第五科。
  总务科民国16年(1927)设。
  秘书室民国24年(1935)设。
  会计室民国24年(1935)设。
  兵役科民国27年(1938)设,民国30年(1941)裁
  并于国民兵团。
  地政科民国28年(1939)设。
  自卫队民国28年(1939)“社训总队”改为国民兵
  团,下辖一个自卫中队。
  田粮科民国29年(1940)设粮食管理处,民国30
  年(1941)改为粮政科,同时成立田赋管理处,民国32年 (1943)并为田赋粮食管理处,民国35年(1946)称田粮科。
  社会科民国30年(1941)设。
  丽水县政府大门(摄于1934年)户政科民国30年(1941)设。
  合作指导室民国30年(1941)设。
  卫生院民国30年(1941)设。
  军事科民国34年(1945)设。
  人事管理科民国34年(1945)设。
  税捐稽征处民国35年(1946)9月设。
  民国36年(1947),丽水县公务人员214人,其中县政府96人,乡镇公所118人。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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