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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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34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职官
分类号: D691.42
页数: 1
页码: 761
摘要: 唐代县行政长官称县令,另设佐官县丞(为县令的副二,掌文书及仓狱)、主簿(分掌粮马、征税、户籍、巡捕之事)各1人,县尉(掌阅习弓手,主捕盗贼,按察奸宄,明代废)2人。
关键词: 隋代 清朝 职官

内容

唐代县行政长官称县令,另设佐官县丞(为县令的副二,掌文书及仓狱)、主簿(分掌粮马、征税、户籍、巡捕之事)各1人,县尉(掌阅习弓手,主捕盗贼,按察奸宄,明代废)2人。
  宋称县令,常由中央政府派遣朝官为知县事。下设县丞、主簿、县尉各1人。
  元制(上县)设达鲁花赤(掌印)1人,县尹(判事)1人,共掌全县行政,凡县事需二人共同签署。另设县丞、主簿、县尉、典史(元代始置,主管文移出纳,明以县尉所掌盗贼事委之,清代掌监察狱囚)各1人。
  明制设知县1人,掌一县之政令,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劝农事,励风俗,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皆视理之。另设县丞、主簿、典史、教谕各1人,训导2人。明代,县署胥吏分吏(民政、人事)、户(户籍、财政)、礼(教育、礼仪)、兵(武备)、刑(司法)、工(工商、营造工程)等六房。
  清制设知县1人,另设县丞、典史、教谕、训导(清康熙元年(1662)裁撤训导,十五年 (1676)复设)各1人。清代县署胥吏延明制。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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