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价格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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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28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价格管理体制
分类号: F726.2
页数: 4
页码: 675
摘要: 价格管理体制是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价格管理形式和价格管理体系两部分。价格管理形式反映了国家对市场价格管理手段的表现形式。1937年,丽水县对原料物资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平价管理形式。
关键词: 价格管理 管理体制

内容

价格管理体制是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价格管理形式和价格管理体系两部分。价格管理形式反映了国家对市场价格管理手段的表现形式。1937年,丽水县对原料物资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平价管理形式。1940年9月,对民生重要必需品,如粮食、食盐、猪肉、食油、禽蛋、水产品、大宗蔬菜、布匹及主要日用工业品,药品等及运价实行限价管理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1957年以前,主要实行国家牌价和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1961—1965年,对部分商品实行高价政策。“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完全单一的计划价格管理形式。1978年12月至1982年7月,分别实行统一定价、浮动价、议购议销价、加价、工商协商定价和集市贸易价格等6种管理形式。1982年7月至1987年9月,主要实行国家定价、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和集市贸易价等3种价格管理形式。1987年9月至1998年4月,主要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3种价格管理形式。1998年5月起,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等3种价格管理形式。
  农产品价格
  1979-1983年期间,对农产品价格实行分类管理模式,粮、棉、油等为一类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执行统购价和统销价;猪、牛、羊、蛋、菜、大宗水产品和水果等主要副食品,以及麻类、糖料、茶叶、羊毛、皮革和主要中药材为二类农产品,实行派购政策,执行计划收购价和计划销售价;其他的为三类农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价。1985年1月,国家废除了农产品统、派购制度,除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实行合同收购外,其他农产品收购价格均放开。1993年1月1日,全面放开粮、油购销和价格,取消粮票,但由于全国市场体系尚不完善,宏观调控未跟上等原因,1994年,国家对粮食定购价和居民口粮销售价再次实行国家定价。2002年,浙江省农产品收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的仅剩桑蚕茧和香料烟。2004年,放开蚕茧收购价格,只剩香料烟。
  工业品价格
  1979—1984年,大部分工业品价格实行严格的管制措施,生产经营企业基本上没有定价权。1984年5月,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国营企业的生产资料分成计划内、计划外两大块。与此相适应,计划内产品实行国家牌价,计划外产品则可以在牌价的20%上下限内浮动(价格“双轨制”)。1985年2月,国家物价局、物资局发出通知,取消20%的幅度限制。1985年,工业消费品价格改革起步,首先放开了缝纫机、国产手表、收音机、电风扇、和三大品牌(凤凰、永久、飞鸽)以外的自行车等工业消费品价格。1986年,放开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80支以上纯棉及其织物、中长纤维布等。1988年,放开16种名烟和13种名酒价格。1992年,放开省管的毛巾、毛毯等数十种工业消费品价格。到2002年,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工业品主要是: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国家专营的产品、部分化肥、部分重要药品、教材、天然气、电力、军品、城市供水等。
  教育收费
  改革开放以前,全省的义务教育阶段投资体制主要是中央与地方结合、以地方为主的体制。当时仅向学生收取少量的杂费。1986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1992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确立了义务教育阶段免费的基本原则。收取的杂费仅仅为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公共性的杂项费用,金额有限。1996年,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出台《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政策,目的是为了解决各地政府不愿意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借读问题,弥补财政对教育经费投入不足。2004年,省教育、物价、财政三部门转发《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从2006秋季开始,在全省全面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政策。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对符合就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2010年春季开始,全省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
  若干年莲都区教育收费变化情况一览
  表16—5—4
  2006年义务教育阶段免除杂费
  2008年义务教育阶段免除课本费
  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住宿水电费
  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
  药品价格药品价格管理也经历了从“高度计划管理”到“基本放开”再到“调放结合”的过程。1983年前,所有的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1983年,国务院决定放开50类小药品价格,到1986年,国家只对极少数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其余品种全面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但是,药品价格基本放开后,药品价格回扣让利成风,“高定价,大回扣”成为主要的销售模式,为此,1996年,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在核定生产企业出厂价的基础上推行顺加作价办法,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按规定的差率作价销售。此后分8批降低了271个通用品种厂、批、销价格。2000年7月开始,实行最高零售价管理,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只制定公布全社会共同执行的最高零售价,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则纳入市场调节价管理。2001年后,浙江省又先后分49批次重新制定和调整了一批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共涉及2000多个通用名、15000多个规格的药品,平均降价幅度在20%左右。
  医疗服务收费1985年浙江省物价局下发《劳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将“医疗卫生收费”纳入物价部门管理的劳务收费范畴。1988年,将卫生系统的挂号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预防接种费、输血费、卫生防疫检疫费列入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围。1990年,出台了《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试行)》,共计3000多项。1996年,对医疗机构医药费实施“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即以控制药品收入、减缓医药费用增幅为前提,整顿规范医疗服务收费标准。2000年,对医疗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设立全国统一的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和中医及民族诊疗类四大类3966项收费项目。2001年,对治疗、手术等技术劳务含量高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按医院等级上下浮动的政策,适当拉开医院等级差价,引导患者合理分流。2005年,全面实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统一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检验检查收费、规范医用耗材收费、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申报审批,降低了检查检验和大型仪器检查治疗价格,提高了手术、治疗、中医诊疗等技术劳务性价格。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改革开放以前,政府包揽一切社会公益和福利事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为社会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律由政府财政负担。从1980年开始,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 “预算包干”的办法,实行分灶吃饭、层层包干的财政体制,通过收费增加收入、减轻财政负担、增加事业发展资金。198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第一次将收费纳入物价部门管理范畴,改变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在审批收费的政出多门现象。1988年,浙江省开始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再次明确,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20世纪80年代后期,行政事业性收费急剧膨胀,甚至超过了财政收入,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强行集资摊派现象层出不穷,因此,从1990年开始清费、减负、治乱工作。
  价格管理机构
  1938年,丽水县成立评价委员会,通过政府吞吐物资,评定物价来平抑市价。实施平价与限价政策。1948年8月19日,颁布了《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即所谓“八•一九”限价,对违者严加处罚,当时,丽水县以县长为首的管理经济物价评议会,采取限制物价和经济管制办法。
  1949年5月,丽水解放,物价归属县政府建设科管理,1950—1956年,物价工作由县工商科兼管,仲裁工商双方协商定价,管理全县物价工作。1957年,物价管理工作归属县商业局,对外称物价委员会(虚设机构)。1959年11月,正式建立丽水县物价管理委员会,隶属县财贸部领导。1960年,物委改属经计委领导。1961年,改属县计委领导。根据1967年8月20日国务院通知,对价格实行全面冻结,物价工作处于停顿状态,物价委员会的机构名存实亡,原物价工作人员先后下放或调离。1968年8月4日,丽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物价工作归属县生产指挥组领导。1969—1972年,县物价工作处于无人具体专管。1973—1979年,物价工作归属县计划办公室。197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恢复和加强物价机构的通知,各地先后恢复了物价管理机构。丽水县于1980年下半年在计委内设置价格组。1984年2月,县计委物价科撤销,正式成立市物价局,行政编制4人。同年,为了加强物价检查工作,在市物价局下设立了市物价检查所,事业编制10人(包括农本调查工作人员在内),局、所两块牌是一套人马,人员统一使用。1994年1月,丽水市物价局撤销,设立工商物价局。1996年11月,市工商物价局撤销,设立丽水市物价局。2000年7月18日,撤市设区(县级),丽水市物价局改称丽水市莲都区物价局。2001年8月,莲都区物价局并入莲都区发展计划局。2005年6月,改为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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