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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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278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20
页码: 681
摘要: 价格改革时期的物价(1978-2010)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全国商品价格不是通过市场形成的,而是由政府制定,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是固定的,价格形式单一,价格体系极不合理,不利于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要求,特别是长期实行僵化价格模式所形成的价格,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它既不反映商品价值,又不反映供求关系,这种被扭曲了的价格结构表现在同类商品的质量差价没有拉开,不同商品之间的比价很不合理,特别是某些矿产品和原材料价格偏低,主要农副产品的购销价格倒挂,销价低于国家的购价。
关键词: 物价管理 市场管理

内容

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前半期,由于帝国主义忙于争夺,无暇东顾,当时社会经济得到一定的发展,但军阀割据,战争不息,加上水旱灾荒,人民生活十分困苦,购买力极低,当时的货币币值也无大的波动,因此,物价相对比较平稳。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帝国主义卷土重来,又因军阀混战加剧,使市场物价上升。如:1921年丽水县的大米价格由1917年的2.80元(每百市斤,下同)上涨为3.80元。军阀混战结束后,市场物价渐趋平稳。
  1927—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尚未全面爆发,人民购买力十分低下,货币币值也比较稳定,这时的物价继续在小幅度的摆动中呈现平稳。1930—1931年,物价有所上涨,此时丽水县大米价格由3.80元上涨为4.00元。1935年11月4日,国民党政府实行不兑现的法币制,并逐步实施通货膨胀政策,使市场物价在波动中逐步上涨。1936年,丽水县大米价格由原来4.00元上涨为4.95元。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由于军费支出庞大,加之官僚资本家和一般工商业的囤积居奇,浙江省和全国一样被日军侵占,杭州、宁波、温州相继沦陷,丽金公路、丽温公路被破坏,交通阻塞,物资奇缺,抢购风不断发生,更引起物价上涨。1941年,丽水县大米价格由抗战前夕的5.88元上涨为72.7元,上涨12.6倍,1942年12月,又上涨为86.00元,1943年,上涨为133元,到1945年8月又上涨为8500元,比抗战前夕上涨近660倍。
  1940年下半年开始,进入了恶性通货膨胀阶段。法币发行额无限地增长,抗战前夕发行额达14.1亿元,1940年底为79亿元,抗战胜利时增加到16560亿元。通货数量剧增,币值猛跌,引起物价大幅度上涨。以抗战前夕的物价为标准,到抗战结束前夕,物价上涨1800倍。
  随着国民党政府政治经济的迅速崩溃和通货的恶性膨胀,丽水的物价同全国一样,以空前的速度向上飞涨。如:1948年8月22日,大米每百市斤价格由1946年的19000元上涨为3200万元,比抗战前夕上涨600万倍。此时各地抢购风更盛,先是抢购生活必需品,接着抢购日用工业品,市场物价更猛烈上涨。到1949年4月25日,大米价格上涨为“金园券”24万元,折合“法币”(24万元X300万元)为7200亿元,比抗战前夕上涨了1350亿倍。这时期物价涨势的特点是间歇期更短,从一月一涨缩至半月、一周、一天,到后来甚至一天数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物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物价(1949-1952)1949年5月,市场物价连续上涨,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市场管理,稳定市场物价,制止国民党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主要措施:运用各项经济政策扶持工商业,限制私商抬价,打击投机势力,尽快恢复和发展工农业生产。但由于受多年战争影响,农业受灾减产,物资缺乏,再加市场上投机势力还很强,使市场物价先后发生多次较大的波动。尽管当时采取经济措施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制止物价暴涨,如:禁止黄金、银元、外币的自由流通。对投机者依法制裁,办理工商登记,发放折实工资,发行建设折实公债等行政手段,同时成立贸易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低于市场价格抛售粮食,平抑粮价。但由于解放战争尚未最后结束,国家财力有限,不得不增发部分货币来弥补,又因社会主义经济刚建立,市场管理尚无一套有效的法规,城乡投机资本凭借手中的物资和货币,操纵市场,套购拒售,扰乱市场,哄抬价格,使市场物价仍然上涨。直到1950年3月,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后,国营商业抛售物资和紧缩通货,努力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这时丽水县的四等标二籼米每百市斤售价为9.17元,当银根缩紧后,商品销售呆滞,出现许多商品供过于求,资金周转困难,私营商业经营受到影响,市场物价开始下降。如大米价格,1951年每百市斤由917元下降为8.41元,下降9%。对此,党和政府及时地对工商业进行一次调整,相继调整公私关系,劳资关系和产供销关系。对私营企业实行加工、订货、统销、包销。在价格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根据运输条件,按照“产运销者有利”和 “城乡微利、城乡合理”的价格政策,分别制订了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使私营商业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有所发展,并有计划地使物价停止下降且略有回升。1952年,经过“三反”“五反”运动后,市价开始向牌价靠拢,物价渐趋平稳。但此时,出现私商消极经营的情况,市场经济又出现一时呆滞。对此,根据第二次调整商业的精神,采取揽业务,让商品缩小地区差价,扩大批零差价。有8508种商品分别扩大批零差率,并适当地提高了绝大部分商品的起批点,缓和公私关系,调动城乡工商业和小商贩经营的积极性,使城乡物资交流又活跃起来,这时期,在贯彻稳定物价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降低猪肉零售价格,鲜猪肉零售价格每市斤由0.55元调低为0.44元,下降25%,同时对大米、食盐、纱、布等重要生活资料,由国营公司按牌价直接供应,供销社实行社员优待价等。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取缔扰乱市场的一切非法行为,严禁投机倒把。防止抢购囤积商品,对一些商品实行批发证制度,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一五”时期的物价(1953-1957)“一五”期间贯彻执行“基本稳定,个别调整”的方针。为了稳定市场物价,对有关国计民生的商品采取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措施。在物价政策上,除继续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外,还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的“剪刀差”,对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个别调整。1953年2月5日,丽水县按省规定调整工业品地区差价,调整的商品有百货、针棉织品、橡胶三大类共342种,调整后的价格一般比原来高2.3%—4.5%。为继续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采取“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1953年12月,先后对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实行统购统销,由国家统一制定购销价格,并取消季节差价。1954年9月,又对棉花和棉布实行统购统销,由国家统一制定作价办法和购销价格。此后,粮油布及日用工业品价格处于稳定阶段。同年12月14日,调整了搪瓷器皿价格。1954年,在贯彻粮棉油三大类统购统销的同时,加强市场管理,扩大加工订货,加强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领导,国合分工明确,计划市场扩大,自由市场在不断缩小,主要工业品与农产品均为国家所掌握。1955年,物价工作在配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和扩大城乡物资交流方面,采取“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为维持广大私营零售商经营的需要,适当地扩大批零差价,主要商品批零差率提高幅度在1%—2%,提高的商品有80多类。还两次调整了次要商品的批零差价,如:小百货、运动器具、药材等约1500多种,提高幅度最低为2%,最高的达9%。同年2月20日至4月8日,前后对食糖、火柴、食油、食盐、针织品等20多类约2000多种商品实行了批发分对象计价供应,还调低了批发起批点,并取消了社员优待价等措施,拉平了国合零售价。通过调整后私营零售额普遍上升,但私营经营比重仅占4.14%。同年5月份起,扩大城乡地区差价,扭转城乡平价或城乡倒挂等不合理的现象。1956年1月,私营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后,使私营零售投机空隙基本堵塞,这就有利于稳定市场物价。同年7月份,为避免因提高工资而使物价上涨,丽水县根据浙江省统一部署相继采取冻结物价的措施,保证了市场物价的稳定。1957年4月1日,丽水县放开自由市场,在自由购销价格规律的调节下,农副产品上市量增加,市场价格有升有降,但由于上年灾害严重,农产品减产,物资供应较紧,副食品生产跟不上需求,使价格上升,市场上一度出现抢购风潮。对此,政府采取措施,一方面加强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投机违法行为,制止黑市交易的蔓延,另一方面为了促进生产,提高160多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
  “大跃进”及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物价(1958-1965)这时期在继续稳定物价的基础上,在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的方针下,根据促进生产发展,逐步改善人民生活,适当提高社会主义积累的原则,对一些不合理的价格,逐步进行调整。
  1958年12月,根据国务院规定,将农副产品分为三类,实行分级管理,就在这时,国家进入困难时期,集市价格大幅度上升,高于计划价格3—4倍,许多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某些工业品的出厂价格、短途运输价格和修理服务收费等,都出现了混乱的状况。对此,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1961年5月,提高了猪、禽、蛋等购销价格;2.同年6月,提高粮食统购价格和油脂油料的统购统销价格;3.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后,按一、二、三类规定的品种范国,分别实行统购、派购与议购;4.对食盐、猪肉、水产品、豆制品、食糖及部分主要消费品实行凭票、凭证和定量供应;5.在保证平价定量供应的同时,为回笼货币,紧缩银根,对少数商品实行高价供应的办法,相继对钟表、自行车、糖果、糕点、酒类、饮食业的菜点等实行高价敞开供应的办法。
  1962年,国民经济继续贯彻执行“调整、充实、巩固、提高”的方针,全县的物价工作是围绕这条方针和遵循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精神进行的。对市场商品销售价格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共调整454种商品价格,平均下降13.9%。其中:提高的有355种,降低的99种。
  1963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农村粮食销售价格和工商行业用粮价格的精神,丽水县将农村粮食销价提高到同购价相持平(1961年因提高了收购价格而形成购销价格倒挂)。同年9月,调整7/8528皮棉统购价格,每50千克提高6.60元。
  1964年5月15日,降低鲜猪肉零售价格,鲜猪肉(统货)零售价每0.5千克由现行0.71元调整为0.68元,全县城乡实行同价。同年6月1日,提高了6种食用植物油统销价格。
  1965年4月1日起,调整了城镇粮食销售价格,四等标二籼米每50千克由现行9.8元提高为12.3元,晚粳米由现行10.8元提高为12.4元,标准面粉由现行13.7元提高为14元,黄豆由现行14.65元提高为15元,番薯干由现行7.8元提高为7.9元。通过这次调整使购销价格基本上持平。粮价调整后,对部分职工(工人和18级及18级以下干部)发给粮价补贴,每人每月发给3元粮差补贴。此后,随着国民经济情况的好转,市场物资的丰富,丽水县开始将高价商品逐步恢复平价供应。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物价(1966-1976)1966年,国家降低电价、农机产品、化肥、农药、农膜、医疗设备、中新药、公路客货运输等价格,提高粮食统购统销价格。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政治和经济上的不稳定,市场物价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为了避免物价出现大的波动,1967年8月20,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发出冻结物价的通知,要求“各地方必须根据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切实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对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各项收费标准,不得自行降低”。此后,在较大的时间内,丽水县市场物价基本处于冻结状态。物价冻结保护了物价少受冲击,趋于稳定。但是,由于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商品供不应求,市场矛盾突出,各类商品的购销牌价虽然基本未曾变动,但是,有价无货的情况相当普遍,不少日用工业消费品和副食品都采取凭票凭证限量供应的办法,变相涨价的情况很多,这就严重地影响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使物价问题越积越多。
  价格改革时期的物价(1978-2010)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全国商品价格不是通过市场形成的,而是由政府制定,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是固定的,价格形式单一,价格体系极不合理,不利于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要求,特别是长期实行僵化价格模式所形成的价格,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它既不反映商品价值,又不反映供求关系,这种被扭曲了的价格结构表现在同类商品的质量差价没有拉开,不同商品之间的比价很不合理,特别是某些矿产品和原材料价格偏低,主要农副产品的购销价格倒挂,销价低于国家的购价。为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对价格进行改革,丽水县的价格改革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自1978年下半年开始到1984年,价格改革形式是以“调”为主,以大幅度提高主要农产品购价为开端,先后提高了棉纺织品、烟酒、彩电和自行车价格,降低了化纤织品、手表等价格,对调整产业结构、充实财政、引导消费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1985年后,价格改革形式是以“放”为主,国家放了除合同定购的粮、棉、油等十一种主要农副产品外,其他农产品价格已基本上都放开;工业消费品除已放开的一部分外,诸如耐用消费品、纺织品等也都实行了浮动价,小商品价格通过三次下放,已基本放完。放开生产资料计划外部分的价格,实行生产资料“双轨制”的办法。通过价格调放的实践表明,农产品价格的调整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工业消费品价格也能促使产量不断增加,花色品种增多,许多重要产品已基本满足需求。
  1978年下半年开始,丽水县在调整国民经济和落实农村各项政策的同时,提高了18种土特产品的购销价。
  1979年,丽水县较大幅度地提高粮食和油脂油科统购价格:1.国家管理的18个粮食品种,平均每50千克(下同)提高幅度在20%以上;2.油脂统购价格平均提高20%以上;3.油料统销价格提高到与统购价格相平。同年,在新茶上市之日起调整茶叶购销价格,还调整了猪、牛、羊肉、禽蛋、牛奶等八种副食品销售价格,其中:猪肉(带骨)每500克由现行0.64元提高为0.96元,提高50%。
  1982年下半年和1983年下半年,根据省政府两次通知,放开小商品价格,将小商品定价权放给企业,第一次放开197种,第二次放开882种「1983年1月20日,降低化学纤维织品价格,提咼棉纺织品价格。
  1984年8月起,棉花改为统一按比例价“正四六”(40%加价,60%平价)收购,加价幅度仍为牌价的30%。同年下半年开始,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商品生产,搞活流通,繁荣经济,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丽水县逐步从九个方面对若干商品价格放宽了管理。主要内容如下:1.放开小商品价格,由工商企业协商作价,不受原则作价办法和规定的限制,三级批发企业从外地调入的小商品一般不再定批发价、零售价(开始时只定参考零售价),只定供应价(进价加费用),零售价格由零售企业自定。2.实行批量优惠价格,改变原来按对象作价为批量作价,在工商、商业、与消费者之间,可按照一次购买商品数量的多少实行批量差价,购得越多,优惠越大,具体批量起点和差价幅度由企业自定。3.扩大浮动价格,对花色品种繁多,规格复杂,翻新较快,挑选性强,供求变化大的商品,企业可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4.对自行采购的工业消费品实行灵活定价,凡在计划外自行采购的工业品,可以低于或与当地牌价同份出售,对执行确实有困难的可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经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加份出售。当地如果没有牌价的,可以按比质比价原则由企业自定。5.对常年生产、季节销售,时令性强的工业品实行季节差价。6.对名优特产品实行优质加价,以出厂价为基础,凡获金质奖的产品可加价15%,银质奖可加价10%,获部、省优质奖可加价5%。7.进一步放开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价格随行就市,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调拨价格也不受原来限制。8.放宽对乡镇企业价格的管理,乡镇企业按议价购进原材料燃料生产的产品,允许高进高出,低进低出,由乡镇企业自行定价。9.放宽工厂自销产品价格的管理。对工厂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精神,企业自销的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一般在不高于20%幅度内,企业有权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定价。1985年1月,国家取消了不高于国家定价20%的规定,可按稍低于当地的市场价格出售参与市场调节,起平抑市场价格的作用。
  1985年开始,丽水的价格改革与全国各地一样迈出重大的步伐。先后对部分工农产品价格进行改革,采取理顺农村粮油购销价格,放开猪价,适当提高部分地产工业消费品价格和短途运输价格。具体做法如下:
  理顺农村粮油购销价格。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一号文件规定:从当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收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订购和自由购销。当时丽水县按有关通知规定:于4月1日起,对小麦、稻谷、玉米实行合同定购,其他粮食品种自由购销。
  放开猪价。自1985年起,国家取消生猪派购,放开猪价,3月1日,丽水县开始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同年4月,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初步放开缝纫机、国产手表、自行车(三大名牌除外)、收音机、电风扇等五种工业消费品价格,改为由企业定价。
  1986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扩大纺织品按质论价和浮动价,对棉纺织品(包括纯棉布、涤棉布、中长纤维布、维棉布、粘棉布、粘纤布)和针棉织品(包括毛巾、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卫生衫裤、床单、锦纶袜)中所有市销最终产品全部实行优质加价。
  丽水市蔬菜价格自1985年放开,放开后蔬菜价格有升有降,总的还是比较平稳。但从1987年3月下旬开始,蔬菜价格大幅度上涨,如:4月5日油冬菜价格每500克为0.20元,比上年同期上升400%,小白菜每500克为0.20元,比上年同期上升233%,水产品、肉、禽、蛋价格亦大幅度上升。
  1988年,是全国价格改革的又一个重要年份,在这一年里主要是适当提高部分农产品收购价格,城市肉、蛋、菜、糖购销价格不合理,由国家财政“暗补”改为提高销价,对职工实行 “明补”,放开名烟名酒价格,提高了部分烟酒和针纺织品价格。
  1988年开始,丽水市在国家物价局和浙江省物价局统一部署下,加强对全市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了(除国家、省、地管理以外)行政事业性的收费标准,并一律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1989年的价格改革与1988年的轮番涨价、抢购风潮不同,主要表现在市场疲软,低价竞销,国家定价不到位。为此制定了《外采工业品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食盐、肥皂、火柴、药品、计划民用食糖、煤油、生活用煤饼等计划商品一律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自行车等11种放开商品制定全市统一最高综合加价率,针纺织品、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电、轻化工、食品等五大类45个小类放开商品实行综合加价率。2月,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对彩电实行专营并加收特别消费税。4月1日,调整了粮油收购价格,早籼谷每50千克统购价由现行12.45元调整为16.44元。同年还提高毛茶购销价格、蚕茧收购价格、絮棉销售价格。
  1990年,为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和省统一部署,对一些突出不合理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作了调整。4月1日,较大幅度地提高油脂(油料)收购价格,菜籽统购价每50千克由41.38元提高为54.15元,定购价由53.80元提高为70.40元。10月1日起,提高生活用自来水价格,由0.15元提高为0.25元。降低了生猪购销价格。
  1991年,是全国治理整顿的最后一年,也是执行“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第一年,遵循国务院确定的“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的指导思想,国家加大价格改革的力度,相继调整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粮油统销价格,市场用煤价格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加收燃料补偿金等。上调小水电上网价格,疏导小水电上网价格长期偏低,制约经济发展的矛盾。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整顿,对318项收费进行清理,保留280项,取消38项。
  1992年,物价工作主要是下放管理权限、搞活企业、放宽企业政策,严管行政事业性收费。3月,放开除基地生猪收购价格外的生猪、猪肉购销价格;4月,调整了粮食购销价格,早籼谷定购价调为24.60元/50千克,早籼米(标二)统销价格调为36元/50千克;6月,取消豆制品票,放开了豆制品价格;9月,调整自来水价格和综合电价,居民生活用水由0.25元/吨调整为0.30元/吨,售电价格实行综合加价,把原来的多项加价和代收费用按指标电量和加工电量分别综合成一个加价,有效防止搭车收费问题。放开毛巾等9个地产品价格管理,实行企业定价,放开议价粮油差率的管理,对饮食、旅馆、修理、服务、文化娱乐等行业的收费实行了放权。放开水产品价格,取消1988年起实行的指导差率,实行市场调节价。继续开展清费减负,取消了办理农转非手续费等19项收费,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制度。
  1993年,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提高价格的市场化程度,同时治理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制定或调整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62次,其中包括茶叶、蚕茧、杂交水稻种子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电力、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以及卫生、教育、公安、民政、林业、建委、交通等部门的收费,放开种子收购价格,取消煤饼凭票定量供应办法,放开煤饼价格,敞开供应。
  1994年,贯彻实施国家继续转换价格机制和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措施。主要是全部放开统配煤价格;成品油、化肥计划内外价格“并轨”,成品油全部由国家定价。出台粮食、食盐、自来水、小水电、尿素、农用柴油等价格调整,理顺部分不合理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提高到0.50元/吨,省产盐由0.31元提高到0.47元/500克,改进中药材价格管理办法,对麝香实行收购最高限价,厚朴、白术等八种中药材实行国家指导价。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与服务价格实行监审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三公开”,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取消公安、人事劳动等13个系统的31项不合理收费,还取消农业、土管等部门16项收费,减轻农民负担。
  1995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控制物价过快上涨,积极推进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为主决定价格的价格体制改革,控制物价过快上涨。调整自来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提到0.60元/吨;调整电价的综合加价,并实行全口径峰谷分时电价;调整幼儿园收费和部分社会力量办学的学费,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规范收费行为。
  1996年,切实按照经济工作全局的要求,继续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发展。对尿素、农用薄膜、碳铵等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同时针对定购粮与议价粮倒挂的情况,制定议购粮最低保护价,防止出现粮丰价贱现象。针对液化石油气价格的频频上扬,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管理,实行商品房预售前的价格审核预售价格备案制度。加强收费管理, 向全市个体工商户发放收费登记卡,建立企业缴费负担监测网。
  1997年,以确保实现全年价格调控目标和减轻企业、农民负担为重点,认真落实有关价格调控措施,加大价格监管力度,适度疏导价格矛盾,积极开展清费减负工作。对化肥、农药、农膜制定最高销售价,调整自来水价格,根据“合力扶工”的要求,全面开展清费减负工作,取消18项涉企收费。同时,取消验审过程中发现的48项不合法收费,在清理涉农收费中,取消7项收费。
  1998年,根据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经济发展等重大决策,围绕稳定大局,加强和完善价格调控监管,完善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及时反馈价格变化;审核113种制剂药品生产成本,并公布销售价格;取消随电价加收的水利附加费、山区电网建设基金等收费;公布取消涉及全市的76项收费,降低9项收费标准;选择纳爱斯公司、金龙房地产公司等7家企业作为企业负担监测点。省物价局出台《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进一步明确服务价格管理范围和权限。商品房价格管理逐步规范,《浙江省新建住宅明码标价管理办法》《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等一批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全面实施。
  1999年,物价工作重点转移到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扩大国内需求,优化结构和经济增长。较大幅度降低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水平。放开棉花收购价格;放开化肥、农药价格;在城东、碧湖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整顿试点的基础上,分三类统一公布全市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格,制止农村用电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现象。继续开展清费减负工作,取消182项收费项目,降低45项收费标准。
  2000年,围绕扩大国内需求和经济结构调整,深化价格改革,继续清费治乱减负,促进价格总水平合理回升。1月1日起,取消地方综合加价,并轨统配电、集资电、加工电,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按上年用电量计,全市全年可减少电费支出1152万元;调整小水电上网价格, 缩小新老电站上网电价差价;调整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随水价征收0.30元/吨水;取消10项不合理的涉企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139.2万元。调整中小学收费标准,规范中小学收费。
  2001年2月,对已完成农村电网改造项目并通过验收的灯塔等148个村的居民生活用电与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价,进一步理顺农村电力价格体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药品价格改革,药品采取集中招标采购。收费管理实行“一证、一卡、一网”制度,即全面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和建立农村物价管理网络。
  2002年,公布取消暂住人口管理费等8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公安、交通、建设、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31个部门。公布有线电视视听服务费等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全区医疗行业明码标价,对社会开放的各类医疗机构在其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按要求实行明码标价。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2003年,由于非典流行,对部分中药材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加强对非典消毒服务收费的管理,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落实386种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城镇小学80元/生•学期,初中110元/生•学期,开展信息技术课的可加收20元杂费。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全面实现农村用电城乡同价。
  2004年,对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实行干预措施,对粮食作物种子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对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实行差别差率的顺价作价办法;取消农林水等部门的17项涉农收费项目,降低11项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即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学期中途不得向学生再收取任何费用。
  2005年,对尿素价格实行干预措施;调整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区机关幼儿园260元/生•月,培红幼儿园220元/生•月;提高1990年底以前投产的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价格,平均电价0.36元/千瓦时;从5月1日起,提高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2.4分;取消驾驶证年检费等103项行政审批收费。
  2006年,秋季开始免除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杂费;取消居民身份证加快办理工本费等6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培训班收费管理。贯彻执行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524种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亚胺南西司坦丁等82种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以及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
  2007年,开展全区教育收费成本监审。完成区机关、培红幼儿园的成本监审,民办花园中学调价成本监审,对莲都外国语学校小学部收费进行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全区行政事业收费单位年度收费验审,检查执收单位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顺利完成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的换证核发和2006年度收费验审工作。
  2008年,除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供水价格外,管理权限内的其他政府定价项目,年内一律不得岀台。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政策,规范建房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农民建房负担。实行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和出台调价项目,碧湖水厂水、区机关、培红幼儿园以及民办花园中学、莲都外国语学校2007年度成本监审,核减成本225万元。出台区机关、培红幼儿园保育费调整方案。
  2009年,开展政府定价项目成本监审,完成碧湖建友屠宰场定价成本监审,同时完成花园中学、莲都外国语学校、育英小学等10所民办学校2008年度办学成本监审。积极开展清费减负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公布取消、暂停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区除过去未开征或以往年度已停收外,实际取消或暂停征收50个项目,其中2008年有征收的项目是34个,主要涉及公安、农业、卫生、人劳、民政等涉企、涉民项目,涉及全区10个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取消或暂停征收。预计区本级部门将为本区企业和群众年减免88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出台莲都外国语学校、花园中学、育英小学等十所民办学校新的学费收费标准;调整碧湖建友屠宰场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出台古堰画乡景区门票临时价格。规范和完善乡镇幼儿园收费政策,政府举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自行制定。贯彻落实2008年度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省物价局廉价药品价格政策、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以及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2010年,完成2009年度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验审。验审单位56家,验审率100%。验审涉及11个收费部门,30个收费项目,全区年收行政事业性收费2874万元,其中行政性收费1799万元,事业性收费1075万元。对花园中学、莲都外国语学校2所民办学校和区机关幼儿园、培红幼儿园2所政府举办幼儿园进行教育定期成本监审,对古堰画乡景区门票进行经营成本监审,并制定价格方案,对莲都区2007—2009年有线电视基本视听维护费进行成本监审。
  1985-2010年莲都区历年物价指数变动情况一览
  表16-5-1续表16-5-1
  若干年莲都区稻谷收购价格和大米销售价格一览
  表16-5-2续表16-5-2
  若干年莲都区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变化一览
  表16-5-3
  说明:2000年撤地设市后,自来水价格由市发改委管理。
  第二节价格管理体制
  价格管理体制
  价格管理体制是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价格管理形式和价格管理体系两部分。价格管理形式反映了国家对市场价格管理手段的表现形式。1937年,丽水县对原料物资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平价管理形式。1940年9月,对民生重要必需品,如粮食、食盐、猪肉、食油、禽蛋、水产品、大宗蔬菜、布匹及主要日用工业品,药品等及运价实行限价管理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1957年以前,主要实行国家牌价和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1961—1965年,对部分商品实行高价政策。“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完全单一的计划价格管理形式。1978年12月至1982年7月,分别实行统一定价、浮动价、议购议销价、加价、工商协商定价和集市贸易价格等6种管理形式。1982年7月至1987年9月,主要实行国家定价、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和集市贸易价等3种价格管理形式。1987年9月至1998年4月,主要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3种价格管理形式。1998年5月起,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等3种价格管理形式。
  农产品价格
  1979-1983年期间,对农产品价格实行分类管理模式,粮、棉、油等为一类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执行统购价和统销价;猪、牛、羊、蛋、菜、大宗水产品和水果等主要副食品,以及麻类、糖料、茶叶、羊毛、皮革和主要中药材为二类农产品,实行派购政策,执行计划收购价和计划销售价;其他的为三类农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价。1985年1月,国家废除了农产品统、派购制度,除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实行合同收购外,其他农产品收购价格均放开。1993年1月1日,全面放开粮、油购销和价格,取消粮票,但由于全国市场体系尚不完善,宏观调控未跟上等原因,1994年,国家对粮食定购价和居民口粮销售价再次实行国家定价。2002年,浙江省农产品收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的仅剩桑蚕茧和香料烟。2004年,放开蚕茧收购价格,只剩香料烟。
  工业品价格
  1979—1984年,大部分工业品价格实行严格的管制措施,生产经营企业基本上没有定价权。1984年5月,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国营企业的生产资料分成计划内、计划外两大块。与此相适应,计划内产品实行国家牌价,计划外产品则可以在牌价的20%上下限内浮动(价格“双轨制”)。1985年2月,国家物价局、物资局发出通知,取消20%的幅度限制。1985年,工业消费品价格改革起步,首先放开了缝纫机、国产手表、收音机、电风扇、和三大品牌(凤凰、永久、飞鸽)以外的自行车等工业消费品价格。1986年,放开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80支以上纯棉及其织物、中长纤维布等。1988年,放开16种名烟和13种名酒价格。1992年,放开省管的毛巾、毛毯等数十种工业消费品价格。到2002年,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工业品主要是: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国家专营的产品、部分化肥、部分重要药品、教材、天然气、电力、军品、城市供水等。
  教育收费
  改革开放以前,全省的义务教育阶段投资体制主要是中央与地方结合、以地方为主的体制。当时仅向学生收取少量的杂费。1986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1992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确立了义务教育阶段免费的基本原则。收取的杂费仅仅为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公共性的杂项费用,金额有限。1996年,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出台《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政策,目的是为了解决各地政府不愿意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借读问题,弥补财政对教育经费投入不足。2004年,省教育、物价、财政三部门转发《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从2006秋季开始,在全省全面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政策。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对符合就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2010年春季开始,全省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
  若干年莲都区教育收费变化情况一览
  表16—5—4
  2006年义务教育阶段免除杂费
  2008年义务教育阶段免除课本费
  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住宿水电费
  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
  药品价格药品价格管理也经历了从“高度计划管理”到“基本放开”再到“调放结合”的过程。1983年前,所有的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1983年,国务院决定放开50类小药品价格,到1986年,国家只对极少数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其余品种全面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但是,药品价格基本放开后,药品价格回扣让利成风,“高定价,大回扣”成为主要的销售模式,为此,1996年,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在核定生产企业出厂价的基础上推行顺加作价办法,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按规定的差率作价销售。此后分8批降低了271个通用品种厂、批、销价格。2000年7月开始,实行最高零售价管理,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只制定公布全社会共同执行的最高零售价,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则纳入市场调节价管理。2001年后,浙江省又先后分49批次重新制定和调整了一批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共涉及2000多个通用名、15000多个规格的药品,平均降价幅度在20%左右。
  医疗服务收费1985年浙江省物价局下发《劳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将“医疗卫生收费”纳入物价部门管理的劳务收费范畴。1988年,将卫生系统的挂号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预防接种费、输血费、卫生防疫检疫费列入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围。1990年,出台了《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试行)》,共计3000多项。1996年,对医疗机构医药费实施“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即以控制药品收入、减缓医药费用增幅为前提,整顿规范医疗服务收费标准。2000年,对医疗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设立全国统一的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和中医及民族诊疗类四大类3966项收费项目。2001年,对治疗、手术等技术劳务含量高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按医院等级上下浮动的政策,适当拉开医院等级差价,引导患者合理分流。2005年,全面实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统一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检验检查收费、规范医用耗材收费、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申报审批,降低了检查检验和大型仪器检查治疗价格,提高了手术、治疗、中医诊疗等技术劳务性价格。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改革开放以前,政府包揽一切社会公益和福利事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为社会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律由政府财政负担。从1980年开始,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的办法,实行分灶吃饭、层层包干的财政体制,通过收费增加收入、减轻财政负担、增加事业发展资金。198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第一次将收费纳入物价部门管理范畴,改变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在审批收费的政出多门现象。1988年,浙江省开始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再次明确,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20世纪80年代后期,行政事业性收费急剧膨胀,甚至超过了财政收入,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强行集资摊派现象层出不穷,因此,从1990年开始清费、减负、治乱工作。
  价格管理机构
  1938年,丽水县成立评价委员会,通过政府吞吐物资,评定物价来平抑市价。实施平价与限价政策。1948年8月19日,颁布了《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即所谓“八•一九”限价,对违者严加处罚,当时,丽水县以县长为首的管理经济物价评议会,采取限制物价和经济管制办法。
  1949年5月,丽水解放,物价归属县政府建设科管理,1950—1956年,物价工作由县工商科兼管,仲裁工商双方协商定价,管理全县物价工作。1957年,物价管理工作归属县商业局,对外称物价委员会(虚设机构)。1959年11月,正式建立丽水县物价管理委员会,隶属县财贸部领导。1960年,物委改属经计委领导。1961年,改属县计委领导。根据1967年8月20日国务院通知,对价格实行全面冻结,物价工作处于停顿状态,物价委员会的机构名存实亡,原物价工作人员先后下放或调离。1968年8月4日,丽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物价工作归属县生产指挥组领导。1969—1972年,县物价工作处于无人具体专管。1973—1979年,物价工作归属县计划办公室。197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恢复和加强物价机构的通知,各地先后恢复了物价管理机构。丽水县于1980年下半年在计委内设置价格组。1984年2月,县计委物价科撤销,正式成立市物价局,行政编制4人。同年,为了加强物价检查工作,在市物价局下设立了市物价检查所,事业编制10人(包括农本调查工作人员在内),局、所两块牌是一套人马,人员统一使用。1994年1月,丽水市物价局撤销,设立工商物价局。1996年11月,市工商物价局撤销,设立丽水市物价局。2000年7月18日,撤市设区(县级),丽水市物价局改称丽水市莲都区物价局。2001年8月,莲都区物价局并入莲都区发展计划局。2005年6月,改为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第三节价格调控
  价格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为了促进农副业生产的发展,稳定市场物价,同时为了保持人民生活的安定,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开始对农副产品价格实行财政补贴。如猪肉购销价格倒挂,经营粮食亏损等的补贴,又如对职工的某些生活消费品实行低价补贴制度,房租标准普遍降低,等等。这些补贴都是由财政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经营情况确定补贴金额,直接补贴给企业。
  从1965年4月起,国家统一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对部分职工实行了粮价补贴,每人每月补贴3元随工资发给职工。1979年11月,国家统一部署提高8种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丽水县按每人每月5元随工资发给职工。1985年4月起,浙江省统一取消生猪派购,放开猪价,并规定一般市县每个职工每月补贴2—3元的标准补贴,丽水县对每个城镇吃商品粮的职工补贴3元。1988年7月起,丽水市对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按定量给职工适当补贴,补贴的品种定为猪肉、鲜蛋、家禽、豆制品、食糖、淡水鱼、大路菜等七种。每月根据七个品种的定量,实际价格与基价的价差,按人按月计算确定,每个职工补贴标准再按职工平均赡养人口系数1.7计发。
  1991年8月,由于提高民用煤饼、石油液化气等燃料价格,每个职工每月补贴3元。1993年,因国家调整、放开煤炭、原油、电力、交通运输等价格的影响,增加职工价格补贴每月15元。1994年8月,基本生活品价格浮动补贴转为固定物价补贴,统一按每月20元,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改基数。同时在固定物价补贴的基础上,增加浮动补贴,根据价格变动情况,按月测定,公布执行。
  1995年,由于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均已放开,价格补贴基本取消。
  此外,为了平抑市场物价,保证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丽水市对猪肉(包括禽蛋)、蔬菜、水产等等商品经营中因购销价格倒挂造成亏损的单位,地方财政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额补贴给经营上述品种的国营公司。仅1983-1988年的不完全统计,补贴给经营单位的总额达718.8万元。
  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是针对1988年出现的严重通货膨胀,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从1989年开始实施。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将物价指数控制指标逐项分解,分别落实到有关部门,包干负责,调整价格须报国务院特批。对部分放开的重要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提价备案制度或差率管理。通过采取目标责任制,强化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对控制物价过度上涨,抑制通货膨胀,发挥重要作用。
  价格调节基金制度1991年,提取计划外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按月实际加权平均批发价与理论批发价之差额为调节基金,专项用于调节计划外油品价格。
  1992年,建立粮油价格调节基金,凡是议价粮油进销差率超过11%部分,全部列入价格调节基金,专用于平抑议价粮油价格。
  1994年,建立农资商品价格调节基金,全年计算的综合差率超过规定差率的全部价差金额转入农资商品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农资商品价格暴跌时调控、超储商品产生减效、减效损失的补贴、临时性突发性的因素造成农资商品无法正常购销而增加的费用补贴。
  1995年,设立自来水发展基金,每吨水提取0.05元,专用于自来水的增容扩建改造和发展。同年10月,建立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基金来源有:1.市政府用于肉禽蛋、蔬菜的补贴;2.国有、集体宾馆、旅馆、招待所按营业额3%计征;3.个体旅馆、招待所按床位每天每床0.30—0.50元;4.菜地建设费的20%部分;5.实行差率管理商品全年统算超差率部分提取50%的部分;6.政府需临时开征的其他项目。基金主要用于:1.扶持猪、菜、禽、蛋的生产;2.节日和因突发性因素造成的生活必需品价格暴涨暴落时所采取的补贴;3.为平抑市场物价、临时性采取的其他补贴措施。
  价格监审1993年起,出现改革开放以来第二轮通货膨胀,1994年,根据国务院要求,开展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价格监审,通过调价备案制度,监测价格走势,并视情况进行适度干预。1994年9月,丽水市政府下发《关于贯彻省政府、行署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实施意见》,实施价格监审的项目为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粮食、食用油等主副食品、日用消费品、民用燃料、服务收费25种。价格监审主要通过对调价行为实行申报、备案和差率管理等方式进行。同年11月,丽水市工商物价局制定了《关于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实施办法》,对价格监审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价格法规1982年,开始严格的价格法规调控。1982年8月,国务院颁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9月,国务院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97年12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咨询(摄于2008年)
  第四节价格监督检查
  物价检查
  1977年7月22~29日,省计委和省商业厅联合召开全省物价工作座谈会。传达国务院领导对物价问题的重要指示和国家计委、商业部、全国供销总社物价工作座谈会精神,讨论研究全面开展物价检查整顿问题。1979年9月,省革委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物价大检查,要求各地坚决刹住擅自调价,降低质量,变相涨价和滥收费用等歪风,严肃物价纪律。1980年2月11日,省政府颁发《关于严格执行物价政策的奖惩暂行规定》,使处理违反物价政策的行为有章可循。1982年8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这是价格行政执法体系形成的开始。该条例明确“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将物价检查作为一项主要任务”“县级以上(含县)各级物价部门,设立物价检查机构”。随后在1984年,设立丽水县物价检查所, 组建一支专业物价检查队伍。检查机构的建立,使物价检查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物价监督检查的形式、方法和手段主要是:
  物价大检查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1985年至1997年,连续13次组织全市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简称“三查”)。这种形式检查规格高、声势大、范围广、阻力小。其做法是每年的九十月开始到翌年春节前,由各级政府统一部署,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先全面自查,后重点检查。前后共分为宣传发动,自査自报,重点检査,处理整改等4个阶段。大检查期间,注重舆论宣传,通过新闻媒介报道大检查的进展和成效;对一些典型价格违法行为或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市物价检査所还通过编发简报加强工作指导。根据国务院通知,自1998年起,停止每年一度的全国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各项检查监督工作,转为正常的常规检查。
  专项检查专项检査是针对各个时期出现的突出问题组织专业性检查,有全国组织的,也有全省组织的,每年都有几个专项,先后组织开展电力、石油、化工、钢材、化肥、农药、粮食、棉花、蚕茧等商品价格的专项检查;20世纪90年代,出现一些国家机关和垄断行业利用行政职权和垄断地位巧立名目乱收费的情况,先后开展了工商、公安、交警、土管、城建、交通、医疗、中小学收费、劳动人事、环保质检、涉农价格收费、涉企价格收费等专项检查。
  节日市场检查每年的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和国庆节四大节日期间,都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其目的是维护良好的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保持节日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主要任务是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违反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重点是围绕“食、住、行、游、购、娱”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并根据不同时期市场价格的特点和价格举报热点问题,确定重点检查的范围。2005年9月,省物价局制定《节日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制度》,节日检查逐渐制度化。
  经常性检查一般是针对市场上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检查。通过检查主要是制止擅自提价、乱涨价、乱收费、短斤少两等违纪行为和明码标价问题。检查发现问题,除依法作出处理外,主要是对被查单位进行价格政策和法律规范方面的宣传、教育,帮助其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觉遵纪守法。在《价格法》颁布实施后,经常性检査转向从价格举报中心获取信息进行査处。
  若干年莲都区物价检查所价格检查数据一览
  表16-5-5单位:万元续表16—5—5
  职工物价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86年7月,丽水市物价局和市总工会等六部门发出《关于开展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通告》,9月,成立丽水市职工物价监督总站,下设3个分站,20个监督小组,180名监督员。1989年,市监督总站被评为丽水地区先进职工物价监督总站。1990年12月,根据上级指示,举行丽水市物价检查所委托丽水市职工价格计量监督总站,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委托书签字仪式。1995年,鉴于该组织法律地位和经费等原因,职工物价监督站完成历史使命。几年来,共出动检查1.03万人次,查处违纪行为4484件,经济制裁总额3.23万元, 收缴失准秤642支,为群众复秤3.17万次。
  乡镇物价管理1996年,聘请农村工商所的工作人员为物价助理员,协助农村的物价管理,维护农村物价的稳定。1997年4月,在全市配备乡镇物价助理员,由乡镇党政班子成员担任。12月设立碧湖、丽云两个乡镇物价监督管理站,人员由当地政府选配。通过委托职权、培训人员、建立制度、明确任务,使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延伸到农村。2003年,根据省物价局的统一部署,建立农村价格监督检查网络,共建立价格监督站22个,聘请价格监督员428名,初步形成了区、镇、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2007年,对农村价格监督站及价格监督员进行了调整,价格监督站调整为12个,价格监督员调整为308名。
  共青团物价监督1997年12月,成立市共青团物价监督大队,进一步完善和活跃青年志愿者活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物价的监督作用,积极开展对价格的监督和明码标价的推动作用。成员由市直各单位的共青团员组成。
  “双信”(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是全国实行企业内部监督和社会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活动。1986年,首次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评比,评出中山街百货商店等7个商店为“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1992年,在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医药五个系统开展“物价信得过单位”评选活动,评选出丽水市工业品贸易中心等20个单位为1992年度“物价信得过单位”。此后双信评比活动由市区两家统一开展,莲都区不再单独评比。
  价格举报
  1998年以前,没有专门的价格举报受理机构,群众价格投诉举报都由职工物价监督站或物价监督管理站以及市物价检查所受理。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国家计委于1998年9月发布了《价格举报工作规定》。2001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4号令颁布《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同年12月制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实施意见。开通全国统一价格举报电话“12358”。
  1992-2009年莲都区物价检查所价格举报情况一览
  表16—5—6第五节价格认证
  价格事务所阶段1991年9月,成立丽水市价格事务所(丽编(1991)24号),为隶属市物价局的事业单位。价格事务所成为价格部门承担价格咨询、价格评估等服务的专门机构。初期主要任务是为市场主体提供价格政策的咨询服务,担任企业价格顾问成为这一时期的特色。之后随着司法机关涉案财物价格评估委托的日益增加,服务重点逐步转到价格鉴证、价格评估。1994年,为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联合下发《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规定赃物估价工作统一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事务所承担。1997年,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又联合发布《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
  2000年7月,丽水市价格事务所改称为丽水市莲都区价格事务所。先后开展银行抵押贷款财产评估、企业破产清算、机动车过户车辆评估、道路交通事故财物损失评估等业务。有价格鉴证师3名,房地产估价师1名、土地估价师1名、国有资产评估师1名等专业技术资质。1991—2000年,共办理评估业务6904件,评估标的金额51302万元。其中,涉案物品鉴证1559件,鉴证金额11257万元;非涉案评估5345件,评估金额40045万元。
  价格认证中心阶段2000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提出“保留机构、性质不变、退出中介、统一名称、保障生存、强化管理”的总体原则,为价格认证工作的发展奠定了法规基础。2001年7月,价格事务所更名为丽水市莲都区价格认证中心。2009年10月,区价格认证中心
  经编委批准正式转为纯公益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名,实行财政全额拨款。
  2001年至2010年,共办理价格鉴证业务3271件,评估标的金额53508万元。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证3092件,鉴证金额9748万元;非涉案物品价格评估179件,评估金额4376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宣传活动(摄于2010年)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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