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编 经济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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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258
颗粒名称: 第十六编 经济管理
分类号: F299.22
页数: 47
页码: 690
摘要: 解放初期,丽水县政府内设经济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县的经济工作。开始复建丽水县计划委员会。1984年,与经济委员会合并,组建新的计划经济委员会。此后又经数次分合改组。组建发展和改革局,同时撤销丽水莲都区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将其承担的职责划入发展和改革局,内设科室调整为办公室,发展规划科(政策研究室、生态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资科、社会发展科、价格科、粮食科、体改科等8个职能科室。 此外,区政府还先后设置了统计、审计、食药品监督管理等工作部门。统计局专门负责各项事业的专业统计、数据报表;审计局负责对经济变化、重点行业、专项资金、政府投资的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个体私营、工商企业进行有效监管。
关键词: 经济管理 机构管理

内容

解放初期,丽水县政府内设经济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县的经济工作。1954年以后,为确保第一个国民经济五年计划的实施,建立了丽水县计划委员会。1959年,改称丽水县经济计划委员会。1964年后,“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相继开展,经济计划委员会的工作处于停滞状态。1977年5月,开始复建丽水县计划委员会。1984年,与经济委员会合并,组建新的计划经济委员会。此后又经数次分合改组。直至2005年6月,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组建发展和改革局,同时撤销丽水莲都区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将其承担的职责划入发展和改革局,内设科室调整为办公室,发展规划科(政策研究室、生态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资科、社会发展科、价格科、粮食科、体改科等8个职能科室。
  此外,区政府还先后设置了统计、审计、食药品监督管理等工作部门。统计局专门负责各项事业的专业统计、数据报表;审计局负责对经济变化、重点行业、专项资金、政府投资的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个体私营、工商企业进行有效监管。
  到2010年,全区基本建成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经济运行体制及经济管理体制,商品价格,供需由市场调节,呈现出经济政策灵活、市场经济活跃,依法实施管理的良好经济发展环境。
  第一章计划管理
  第一节管理机构
  1954年12月,成立丽水县计划委员会。1959年5月,改称丽水县经济计划委员会。1960年5月,恢复县计划委员会。1961年5月,改称县计划经济委员会。1964年10月,复称丽水县经济计划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作停滞。1977年5月,设县计划委员会。1984年1月,与经济委员会合并,改建为县计划经济委员会。1986年2月,计委、经委分设。1988年1月,复称经济委员会。1993年6月,由计委、经委、统计局合并为计划经济委员会,内设办公室、人保科、计财科、生产科、技术科、企管科。2001年8月,因机构改革,不再保留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将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的计划部分和经济部分分开,分别组建丽水市莲都区发展计划局、经济贸易局。同时,粮食局、物价局并入发展计划局,内设办公室、发展规划科(政策研究室、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资科(外资科、信息科)、社会发展科(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产业科(农村经济科、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价格科和粮食科7个职能科室。2005年6月,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组建发展和改革局,同时撤销丽水市莲都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将其承担的职能划入发展和改革局,内设科室调整为办公室、发展规划科(政策研究室、生态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资科、产业科(重点办)、社会发展科、价格科、粮食科、体改科等8个职能科室。
  第二节编制与实施
  20世纪50年代,遵循“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按上级下达计划要求,编报丽水县国民经济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编制年度计划,采取“两下一上”程序,即由上级计划单位下发控制数字,基层计划单位编制计划草案,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丽水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以文件形式将计划、指标、项目及各类生产物资向县内各系统分解下达执行。1958年,计划编制受“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冲击,使得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泛滥起来, 计划盲目性大,计划严重脱离实际。1967—1976年,计划工作处于停顿、半停顿状态。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经济体制的转变,计划管理体制、计划编制工作恢复“两下一上”程序,除年度编制年度发展计划外,开始编制中、长期规划,对全区经济、市政建设、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人口等各项社会事业及有关改善人民生活的事项进行统一规划安排。1984年,编制《丽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年,经丽水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下达执行。还相继编制了“八五”计划(1991—1995年)、“九五”计划(1996—2000年)、“十五”计划(2001—2005年)以及“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
  第三节控制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建立以行政手段为主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国民经济实行单一的指令性计划,把国民经济纳入产品经济的轨道,企业所需的主要生产资料由其主管部门按上级计划单位下达的计划供应。国民经济实行计划管理,计划控制范围主要是工农业总产值、工农业产品产量、农产品播种面积、商品购销调拨、库存总量和总值。1957年起,计划控制范围逐渐扩大,至1962年,计划控制范围为:农业总产值、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耕地利用、造林面积、农业生产工具拥有量、一二类农副产品产量、主要牲畜头数,工业总产值、商品产值、净产值、产品产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新产品试制,客货运输量和周转量,邮电业务量、邮电发展网,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商品收购总额和销售总额,一二类工农业产品和部分三类产品购、销、调、存量,商业网点发展及社会购买力估算,基本建设投资额、新增固定资产和生产能力、房屋建筑面积和建成投产时间,物资分配量、供应量、库存量、消耗定额等。
  1978年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计划管理体制开始逐步出现变革,管理模式发生了由产品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的根本性变化。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一步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加强和完善了宏观经济管理,逐步搞活微观经济。1993年开始,计划管理向宏观调控、微观放开、压缩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方向发展。编制全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五年计划为主,中、长、短期计划相结合,全面规划和专项规划相结合,确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筛选重大建设项目,确定一、二、三产业重点工程,申报、审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审批备案制。
  1985年起,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范围,农副产品中的粮、油、蚕茧、茶叶、生猪、水产品、木材、毛竹等,由原来的统购统销改为合同定购或自由贸易。1987年后,木材、蚕茧、茶叶,实行归口统一购销。
  1988-1990年,国家与省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全民自筹资金基本建设,机床、农用内燃机生产,国家和省分配电力、煤炭、成品油、钢材、水泥等物资,外贸出口部分商品收购,林木采伐、环境保护、非农业用地审批等,实行指令性计划。工农业生产、市安排固定资产投资、商业、科技、文教、卫生、体育、住宅建设等,实行指导性计划。
  1993年起,计划管理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微观经济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经济管理为主,加强宏观调控,进一步压缩指令性计划,向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方向发展。
  2000年以后,计划工作重点是制定莲都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措施,衔接各主要行业的发展规划,分析全区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提出对策与建议,确定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筛选重大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审批备案制。第二章统计管理
  第一节管理机构
  统计机构沿革1953年6月,丽水县人民政府人委内设统计科,执行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年度和各项定期统计报表制度。1955年,改为计划统计科。1958年10月,并入丽水县计经委,1963年6月,从县计经委分出成立县统计局,编制2人。1965年10月,并入县计经委。1982年1月,恢复建立丽水县统计局,编制13人,设工业股、农业股、综合股。1993年7月,并入丽水市(县级)计经委,内设综合统计科、城调队、农调队。1996年11月,从丽水市计经委分出恢复丽水市统计局,编制18人。2000年7月19日,撤市设区(县级),更名为丽水市莲都区统计局,编制18人。2010年12月,莲都区统计局有工作人员18人,其中统计局10人, 经调队8人(增挂普查中心牌子)。全区有2000余人参加统计资格培训考试,并取得了统计从业资格证。
  专业统计和报表1956—2010年,相继建立综合核算、工业、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贸易、劳动工资、农村住户调查、城镇住户调查、科技、妇女儿童监测、能源、服务业等12项专业统计,共有专业定期报表和年报报表125种,指标3000多项,各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统计报表30余项,已形成了政府、部门和基层企业单位组成的较为完备的统计网络。
  统计档案管理1953—2000年,形成的文书档案材料移交莲都区档案馆保存,共1146卷,其中永久427卷,长期699卷,定期20卷。2001—2010年,统计档案均存于区统计局档案室,共立卷归档统计报表和各种资料1372卷,其中永久279件,长期531件,短期562件。2007年12月,莲都区统计局档案室已经验收合格达到省二级档案标准。
  第二节统计调查
  国情国力调查
  人口普查1983年,进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时点为1982年7月1日。普查数据由浙江省计划委员会电子计算机站用机器汇总而成。1982年,丽水县普查人口290075人,男151992人,女138083人,家庭户平均每户人数3.83人,男女性别比为110.07(女=100)。总户数74261户,家庭户平均每户人数3.83人。
  1990年,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査时点为1990年7月1日。普查数据由丽水市统计局汇总,1990年,常住人口323933人,男女性别比为108.87,家庭户平均每户人数3.28人,外出人口数为5887人,男女性别比为111.46(女=100)。
  2000年,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点为当年的11月1日。普査数据处理由丽水市统计局采用光电录入方式。普查表明,常住人口348241人,男女性别比为105.65(女=100),家庭户平均每户人数2.80人,全区外出人口数为65455人。
  2010年,进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点为当年的11月1日。普查数据处理采用光电扫描方式。普查表明,常住人口451418人,男女性别比为106.77(女=100),家庭户平均每户人数2.46人,全区外出人口数为49292人。
  第三产业普查1993年,进行首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普查年度为1991年和1992年。经普查,到1991年,第三产业单位1903个,其中,独立核算单位1113个,单独核算单位790个,年末单位职工人数17505人,第三产业个体户511户678人。到1992年,第三产业单位2119个,其中,独立核算单位1246个,单独核算单位873个,年末单位职工人数28170人,第三产业个体户673户895人。
  工业普查1995年,进行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共动员600人参与此项工作。经普查,1995年末,工业企业和生产单位数为3531个,年末从业人员为35930人,工业总产值287.29
  万元。其中工业企业数3522个,工业总产值285.25万元,从业人员年末人数35697人,实收资本46.74万元,本年应交税金总额7.31万元。
  2010年10月31日,人口普查咨询活动现场
  农业普查1997年,进行全国第一次农业普查,普查标准时期为199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共动员1500人参与此项工作。经普查,1996年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住户5.95万户,其中,农业户比重为84.20%,非农业户比重为15.80%,在全部农业户中,纯农业户
  占63.47%,农业为主兼营非农业的户占23.95%,非农业为主兼营农业的户占12.58%。在农村住户的收入结构中,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的占74.96%,来源于非农业的占25.04%。共有行政村和非市区的农村居委会370个,其中通电的行政村(居委会)占100%,通邮的占
  83.78%,通公路的占63.78%,能接收电视节目的占95.41%。
  2006年,进行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普查标准时期为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共动员2000多人参与了此项工作。经普查,2006年末,全区共有农村生产经营户41.56千户,其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71.27%。全区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338个。农业从业人员
  71.05千人,其中男性占53.7%,女性占46.3%,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123.39千人,其中男劳动力66.42千人,占53.8%,女劳动力56.97千人,占46.2%。全区共有行政村369个,其中通电的行政村(居委会)占100%,通公路的占88.1%,97.8%的村通电话,100%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33.3%的乡镇有敬老院,50%的乡镇有综合市场。
  经济普查2004年,进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时点为2004年的12月31日,普查时期为2004年1月1日一12月31日。本次普查对象是在丽水市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表明,2004年末,全市区共有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法人单位有3226个。其中,企业法人单位1932个,机关、事业法人单位551个,社会团体法人单位221个,其他法人单位522个;有产业活动单位3885个,其中,第二产业766个,第三产业3119个;有个体经营17484户,其中,第二产业1548户,第三产业15936户。2004年末,市区第二、三产业的就业人员数为140434人,其中,第二产业的就业人员为58083人,占41.4%,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员为82351人,占58.6%。
  2008年,进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时点为2008年的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为2008年1月1日一12月31日。本次普查全区共划分444个普查小区(其中专业市场22个),投入普查员、指导员629人。普查表明,全区法人单位有2968个,就业人员111248人。工业企业447个,工业总产值881437万元(当年价),建筑业企业131个,建筑总产值494290万元,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478个,销售额1663711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61个,年末从业人员1068人,服务业企业489个,全部就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3036人。
  抽样调查
  农村住户调查1983年,丽水县农调队成立,全县抽样100户农户作为样本开展了记账工作,1998年,根据实际情况,将样本户从100户扩展到200户。
  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2002年开始,规模以下工业由原来的全面调查改为抽样调查,全区抽取省、市、区样本企业200家左右,2010年末,全区共有规模以下工业企业1312家,实现规模以下工业产值125070万元。
  其他调查包括重点调查、临时调查和工作调查。有全省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统计监测调查、全省欠发达乡镇农村居民收入抽样调查、企业景气调查、5%。人口变动、劳动力和群众安全感调查等。
  第三节统计服务与监督
  统计资料整理与汇编1957年,编印《丽水县国民经济统计提要》。1959年,编印 《1949—1958年丽水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64年,编印《丽水县1963年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1965年,编印《1949—1964年丽水县农业基础资料与1964年分地区农业统计资料提要》。1978年,编印《丽水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1983年,编印《1982年丽水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84年,编印《丽水县1983年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86年,编印《1985年国民经济统计资料》。自1987年开始,每年编印《统计年鉴》,记录该年度的经济指标,反映本年度经济发展情况。
  编印的统计资料有:1991年《丽水市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1994年《丽水市1993年第一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资料》,1996年《丽水市1995年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资料》,1998年《丽水市1996年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2001年《莲都区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
  统计分析和统计信息1983年,编印《1982年统计资料简要本》。1984年,编印《统计资料》45期。1985年,编印《统计资料》29期。1989年,编印《丽水市建国40周年统计资料》和 《统计资料》49期。2000年,编印《丽水市五十周年成就》。2008年,编印《发展的轨迹、时代的丰碑——莲都区改革开放30年统计资料汇编》。2009年,编印《辉煌60年——建国六十周年统计资料》。2000年开始,每月编印《莲都统计信息》,反映该月度的经济指标。2008年开始, 每月编制统计快报。
  统计监督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后,国家统计局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分别颁布了《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利用“四五”普法等有利时机,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010年11月,第六次人口普查宣传第三章审计管理
  第一节审计管理机构
  1984年1月26日,丽水县审计局成立。1986年4月,撤县设市(县级),丽水县审计局改称丽水市审计局。1987年12月,审计局成立之初,内设审计一股、审计二股。1991年1月,增设了2个股级机构,共4个股:行政事业财经金融审计股、工业交通审计股、商粮外贸物资基建审计股、综合秘书股。1997年8月,改设: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股、工交基建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商粮贸企业审计股。2000年7月,撤市设区(县级),丽水市审计局改称丽水市莲都区审计局。2001年12月,丽水市莲都区审计局内设:办公室、财政社保审计科、经贸农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2003年9月,成立莲都区基建审计中心,为莲都区审计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至2010年12月,莲都区审计局组成了一支20人的精干审计队伍,其中中共党员10名,本科学历12人,有审计师职称5人,高级审计师职称1人。
  第二节国家审计
  1984—2010年,莲都区审计局共完成审计项目908个,查处违纪金额30189.59万元,上交财政(罚没)金额2182.80万元,追回挪用资金1350.91万元,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案件12件,涉案人员8人。
  经济责任审计从财务收支审计入手,1987年,审计局就对厂长离任审计作了尝试。审计局对丽水皮革厂1984-1986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后,对有争议的原厂长作出评价,查出该厂违纪金额49.04万元。1988年,审计局继续对四个厂(油泵厂、毛巾厂、羽绒厂、化工厂)进行了承包经营的经济责任审计。其中在丽水毛巾厂和丽水羽绒厂查出了违纪金额67.2万元。1997—2009年,共对154人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1998年,配合市纪委、市检察院查处丽光村、灯塔村等大要案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同年,在对统计局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处原出纳贪污公款7.5万元,并移送到司法机关,当事人受到了刑事处罚。2003年,对巨溪乡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查出该乡在2000年11月至2002年12月期间共挤占、移用扶贫专项资金49.69万元。2004年,对泄川乡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该乡挤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用于行政经费和发放补贴的问题。2005年,组织部门交办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组发现区统计局违反财务制度,在账外列支各项资金合计2.62万元。
  重点行业和专项资金审计1987年,为查证丽水皮革厂一笔有疑点的原材料采购问题,远赴广西查税单、对发票、核查运输凭证,查出该厂采购员和原厂长采用提高单价,调换发票等手段,贪污公款1.25万元。1996年,在对丽水棉纺厂财务收支审计中,查出该厂非法从河南商丘取得进项扣税凭证,偷漏税款153.46万元的大案。1998年,审计小组一行7人赴三门审计人员相互交流审计工作经验(2006年7月摄)
  县参加“粮挂”审计,历时56天,核减新增财务挂账102万元,核实其他不合理占用农发行贷款66万元。2000年,三电办财务收支审计中,因核对往来账延伸审计至丽水市工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通过三电办收取的大量电力投资收益未计入利润,向地税部门作“移送处理建议书”,查处该公司偷税246万元。同年,审计局对“农村基金会贷款情况清理”和“飞雁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等审计工作中,尤其对“飞雁公司”的审计,经过内査外调,查明该厂私设小金库6个,金额97万元。经法院审理,“飞雁公司”经理麻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45万元、美元500元、裘皮大衣1件。在对雅一电站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中,揭露了企业违规冲减国有资产16万元、虚减损益30.65万元和利用税务发票多列成本16.32万元等问题。在对区流动人口计生办的财务收支审计中,对该办1996—2002年将近800多本收入存根进行逐笔核对,查明不少问题,责成有关人员上缴单位收入3.7万元,并将有关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查处。2002年,查处了原丽水市物资总公司应交未交各项税金113万元,滥发奖金、补贴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以及档案局被查出转移资金到下属事务所,违反了收支两条线金额45.93万元。2001年,审计局对区经贸局下属单位丽水市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改制前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计,发现该公司将他人房屋资产1078.6平方米的产权登记在本公司名下,以致虚增公司资产260万元。对此,审计局依法作出了审计决定,并将审计决定抄送区国资办,建议要求及时追回,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审计人员相互交流审计工作经验(2006年7月摄)
  政府投资审计1993年,审计局开展了基建工程决算审计。当年即通过对电力公司住宅工程决算审计,核减工程款9.9万元,为国家节省了投资。围绕城市化建设,基本建设审计在实践中拓展,2003年9月,成立莲都区基建审计中心,有效地发挥了审计的监督作用。有显
  著成效的基建审计项目有:2002年,区政府办公大楼加层改造工程,送审金额1262.07万元,审定金额1163.02万元,净核减额99.05万元;2005年,公安莲都分局大楼主体工程结算,送审金额3516.63万元,审定金额2760.45万元,净核减额756.18万元;2007年,金温铁路的结算审计,该工程自1996年通车来,由于原总指挥出事,23个施工单位项目结算一拖再拖,施工单位年年在开人大会上访,各级领导十分重视,在我区没有熟悉铁路审计人员的情况下,接受审计任务后,克服一切困难,审计人员加班加点基本上完成了任务,工程送审计造价7396.31万元,审计审定造价4792.79万元,核减金额2603.52万元,核减率高达35%,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汇报后,得到了有关领导的一致称赞,有关领导说“审计为区政府割去了一个毒瘤,为社会稳定和节约政府资金作出了贡献”;2008年,岩泉街道办事处330国道至余岭村康庄工程,送审金额446.48万元,审定金额324.37万元,净核减额122.11万元;2009年,城发公司碧湖镇文一路道路送审金额1019.71万元,审定金额922.32万元,净核减额97.39万元。水东小学围墙、球场、道路、室外基建项目,送审金额459.38万元,审定金额283.04万元,净核减额176.34万元。通过对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投资审计调查,降低了工程投资成本并规范了莲都区基本投资秩序。
  2002—2010年莲都区审计局基建审计中心基本建设工程造价审计成果一览
  表16-3-1
  第三节内部审计
  1988年,丽水市(县级)第一批建立内审机构的单位是:经委、二轻局、建委、商业局、供销社、粮食局、物资局、林业局、教委等9个系统。而后,工商银行市支行、农业银行市支行也建立了内部审计稽核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审计稽核人员。未专设内审机构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根据经济监督需要,临时组成审计小组,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1991年底,已组建了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10个,其中有9个是专职机构;已配备了内审人员48名,其中有11名专职从事审计工作。大部分主管部门内审机构能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1991年共审计40个单位,使企业能顺利进行经济兑现等工作。经委审计室、供销社审计科等内审机构在加强监督,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较大成绩,供销社审计科还被评为全省先进内审机构,受到省审计局表彰。
  至2010年,莲都区在以下9个单位设立了内审机构:区供电局、区水利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农业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农村合作银行、区供销合作社。9家内审机构共配有34名内审人员。莲都区各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以金融系统为较正常,专业银行的稽核审计机构对下属营业部(所)能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稽核工作。2008年,内审机构开展了123个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不同类型的内部审计工作,为国家或集体挽回损失
  32万元,纠正违规金额22.18万元,提出24条审计建议被采纳。
  第四节社会审计
  1988年6月,组建丽水市(县级)审计事务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审计事务所内设:财务审计部、验资部。1994年4月22日,省审计局同意成立丽水市建筑安装工程审计事务所,即增加了基建审计部。审计事务所1992年获省审计局先进集体荣誉称号,1996年、1997年连获两年丽水地区审计局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审计事务所成立之时,即调入了3名有一定社会会计工作经验和水平的专业人员从事审计事务所工作,依法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等事项。成立之初的半年内即进行了五个项目的审计。对丽水市服务公司旅游服务社多年不清的“在途商品”进行查对清理,为其调整了348笔错账,查清4.65万元差错款,共计查证了金额179.1万元,为委托审计查证和服务咨询的单位促进增收节支1.18万元。1989年,查证589个项目,查证11218.5万元。1990年,查证175个项目,查证1125万元。1990年,丽水市(县级)审计事务所被省审计局排入全省成绩突出的社会审计组织之列。
  据财政部要求,1998年,行政机关办中介机构实行了脱钩改制。按浙财会(1999)37号文件精神,丽水地区审计事务所及丽水市审计事务所进行改制并联合组建浙江天义会计师事务所。原事务所正式员工享有在新所出资的权利。
  1988—1997年丽水市审计事务所业务情况一览
  表16-3-2金额单位:万元第四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节个体私营工商企业管理
  1989年底,个体工商户8001户,从业人员11746人,私营企业户71户,雇工人员1087人。1990年12月,全市个体工商户达9430户,从业人员13504人,共办理新登记发照个体工商2961户,私营企业17户。1991年,办理企业变更登记155户,核准新办企业210家。1991年底,个体工商11192户,从业人员15900人。开展“五好经营户”竞赛活动,73户当选。1992年底,个体工商13068户,从业人员18848人。核准在册企业法人1209家,新核准登记注册企业法人245家。1993年11月,企业法人企业1648户,营业单位901户,从业人员51313人,个体工商户12288户,从业人员17521人。1994年5月底,个体工商11617户,从业人员16238人,在册登记私营企业277户,投资人554人,雇工3303人。1995年,个体工商户达12265户,从业人员12712人,私营企业412家,雇工4553人。1996年,共有个体工商15552户,从业人员21554人;私营企业638家,雇工26612人。1996年11月底,工商企业1965户,其中法人企业1196户。1998年12月底,有个体工商户15252户,从业人员21322人,注册资金13473万元,有私营企业588家,其中自然人公司299家,雇工6943人,注册资金31375万元,产值20729万元。有工商企业1507户,其中法人企业864户,注册资金45107万元。1999年底,共有工商企业1619户,注册资金49892万元。截至2000年11月,有个体工商18597户,从业人员26876人,注册资金20076万元。截至2001年11月,有个体工商19614户,从业人员28042人,注册资金20896万元,私营企业1593户,投资人4129人,雇工17533人,注册资本129580万元。2002年,共有实际个体工商户经营数3852户。2003年,个体工商户2061户,注册资金3541万元,私营企业970家,注册资金500944万元。2004年,个体工商户2380户,注册资金5221万元,私营企业1180家,注册资金582788万元。2005年,个体工商户2709户,注册资金6300万元,私营企业1374家,注册资金745575万元。2006年,个体工商户3147户,注册资金7443万元,私营企业1636,注册资金911447万元。2007年,个体工商户3876户,注册资金9050万元,私营企业1926家,注册资金1109608万元。2008年,个体工商户5100户,注册资金12998万元,私营企业2154家,注册资金1257904万元。2009年,个体工商户6586户,注册资金17671万元,私营企业2477家,注册资金1395729万元。2010年,个体工商户8433户,注册资金27768万元,私营企业2979家,注册资金1689629万元。
  第二节市场建设及培育
  1987—1989年,共投资350多万元,建成府前菜场、大洋路小商品市场、碧湖小商品市场、大港头菜场,建筑面积达14000多平方米,成交额逐年上升,1988年5997.3万元比1987年同期4722万元增加27%,1989年7881万元比1988年同期5997万元增长31.4%。
  1990年,集市贸易总额7588.7万元,5月,投资120万元的城西菜市场开业;投资20万元的雅溪农贸市场在11月破土动工;11月1日,总投资433.8万元由灯塔村、蔬菜公司和市工商局三家联办的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开业。中山街小商品市场连续两年(1989—1990年)被国家工商局授予“全国文明集贸市场”称号。
  城西菜场重新开业(摄于2009年1月60)
  1991年8月3日,丽水金笔市场开业;7月19日,仙渡兔毛市场开业;6月1日,雅溪综合市
  场开业;9月25日,市郊农贸市场开业;10月1日,副食品批发市场开业;12月11日,碧湖生猪市场开业。1991年,集市贸易总额8770万元。截至1992年底,有各类市场38个,占地面积64121平方米,城关范围17个,农村21个,工商自办26个,联办3个,其他单位办9个。
  1993年,共有各类市场34家,占地面积72920平方米。其中,专业市场27家,综合市场7家,市场成交额18376万元。
  1994年4月8日,由市粮食局主办、占地面积15000平方米、有店面220间的丽水粮油副食品批发市场开业。
  1994年8月18日,府前菜市场扩建,自1994年8月22日起,搬迁到中东路和大洋路南端西侧作为临时过渡市场。
  1994年9月27日,投资45万元,占地3500平方米的曳岭综合市场开业。1994年5月18日,府前菜市场筹资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向全社会公开出售摊位使用权,共出售454个摊位, 筹资948万元。丽水市中山街工业小商品市场获省工商局命名为“规范化市场”。
  1995年,丽水市粮油副食品批发市场、府前菜市场成为首批成交额超亿元市场。
  1996年10月28日,由灯塔村主办的星火综合批发商城开业。1998年,有通过年检的市场26家,其中工商自办市场14家,部门主办市场12家,市场总建筑面积119853.65平方米。全年集贸市场商品总成交额188176万元。1999年4月30日,市场管办分离。6月8日,将府前菜市场一楼内属市工商局所有的108个摊位和二楼的914个的摊位和城西菜市场内摊位资产划转给本局下属事业单位丽水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由中心负责营运和保值增值。
  1997年,创星级市场试点工作展开,府前菜市场经省市工商局核定为二星级市场。
  2000年,全市各类市场196个,商品市场年成交额达91.53亿元,市场经营户达24595户。龙泉市南秦菜市场认定为二星级市场。
  2001年,丽水粮油副食品市场作为重点市场纳入当年制订《丽水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十五”规划》,实施“一场一策”制度,在用地、税费上给予优惠政策。
  2002年,丽水市灯塔小区菜场开业。2003年,政府出台《丽水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布局专项规划的通知》。丽水市浙西南农贸城认定为三星级市场。
  2004年,被列为市政府“十件实事之一”的丽水市紫金菜市场改造项目完成。
  2005年,位于括苍路537号的丽水市人力资源市场开业。同年,丽水市碧湖小商品市场开业。
  2006年,丽水市碧湖镇农贸中心市场开业。
  2007年,全区专业市场招商3个(汽车市场、建材市场、同泰装饰装潢材料市场),市区岩泉区块汽车市场(一期)第二批3家4S店挂牌出让,到2007年底,共有7家4S开业。岩泉区块建材市场由中宇创业联合控股公司中标,预计投资达2.5亿元。
  2008年,浙西南农贸城和市粮油批发市场启动改造。市工商局于9月底对城西农贸市场进行改造,用时三个月完成市场整体改造。改造后市场从一层扩大到两层,建筑面积从1500平方米扩大到3262平方米,摊位数从47个增加到143个。
  2009年,浙西南农贸城重点市场共投资进行农产品配送中心冷链物流项目的改造提升。府前菜市场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完成改造。府前菜市场整体改造完成并于年底开业,市区汽车市场一期7家4S店开业,建材市场开工建设,汽车4S店二期和汽配机电市场开始以商招商。丽水城西菜市场认定为三星级市场。
  至2010年,丽水市区有商品交易市场20个,比上年增加5个。新增网上交易市场2个,有消费品市场17个,生产资料市场3个,全年成交额为808513.3万元,其中成交额超亿元市场3个。市场培育和改造提升工作步伐加快。府前农贸市场二期农改超工程完工,仓前市场改造筹备工作正式启动。市区专业市场建设全面推进,岩泉区汽车市场建设进展顺利,一期项目有7家汽车4S店建成开业,二期项目又有3家单位取得4S区块的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市场发展势头良好,新增丽水市绿谷购物网上交易市场、浙西南农贸城网上交易市场,利用两种业态拓展市场空间促进实体市场与网上市场的有机结合。
  2010年莲都区成交额超亿元市场一览
  表16-4-1
  第三节合同商标广告管理
  合同1987—1989年,共调解、仲裁合同纠纷903件,办结案605件。协助38家企业追回拖欠货款68万元。共有67家企业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1990年,合同调解仲裁结案率首次突破1000件,达到1083件,解决争议金额15万多元。1991年,办结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10件,合同鉴证356份,为企业避免经济损失700万元,为企业追回货款49万元。1992年,纳爱斯香皂和碧湖啤酒被评为省消费者满意商标。仲裁各类经济合同纠纷10件,争议金额17.86万元;鉴证各类经济合同143份,金额867.28万元。
  1993年,共受理结案经济合同纠纷6起,为企业追回逾期款6.2万元。鉴证各类合同20份,金额1581.9万元。共有企业注册商标175只,国家新核准20只注册商标。共有广告经营单位30家,其中广告公司16家。
  1995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工商局发布《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工商系统开展对企业动产的抵押物登记管理,以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1995年10月25日,终止丽水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经济合同的行政仲裁转为社会仲裁。
  1996年3月,开展了企业动产和房产抵押登记工作。截至12月,已办理抵押登记1270件,主债权金额3.86亿元,抵押物价值5.25亿元。截至1998年6月,已办理抵押登记775件,抵押物价值1.34亿元,主债权金额0.92亿元;全局共鉴证经济合同742件,鉴证总金额1237.4万元。
  商标1997年,1件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截至1998年,企业有注册商标236只。
  1999年,共办理抵押登记2644件,抵押物价值4.03亿元,主债权金额3.04亿元;共鉴证经济合同1963件,鉴证总金额2416万元。1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0年,鉴证合同1842份,鉴证金额3383万元,抵押物登记463份,价值13945万元,主债权金额9997万元;合同争议调解50起,争议金额47.96万元。合同争议调解84件,争议额99.45万元,办理动产抵押登记28份,抵押物价值19642万元;主债权金额6754万元,合同鉴证340份;鉴证金额434万元。
  2001年,1件商标被认定为丽水市著名商标。
  2002年,1件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03年,3件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3件商标被认定为丽水市著名商标。
  2004年,2件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5件商标被认定为丽水市著名商标。
  2005年,1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件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件商标被认定为丽水市著名商标。
  2007年,1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1件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6件商标被认定为丽水市著名商标。
  2008年,1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1件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件商标被认定为丽水市著名商标。
  2009年,2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3件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5件商标被认定为丽水市著名商标。
  2010年,全年监测各类形式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33776条次,发现涉嫌违法广告1613条次。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14件,罚没款13.26万元。市区新增注册商标153件,其中新增农产品注册商标16件,服务商标52件。2010年,1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件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7件商标被认定为丽水市著名商标。2010年,“富来森集团”获“浙江省商标境外注册十大示范企业”称号。同年,共查处商标违法18件,与上年同比增长63.63%,总计案值18.61万元,罚款金额11.73万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4996件。
  广告管理进入2000年以后,全区广告行业蓬勃兴起,出现各种类型的广告,与此同时,行业内也出现了不少虚假违法的现象。为了让广告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助推工商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以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为主线,抓服务促发展,抓监督促规范,不断进化广告市场。2005年,全区在册广告经营单位128家,从业人员1689人,广告营业收入6630万元,税收618万元,其中,2005年度,新增经营单位30家。全区检测媒介广告16189条次,出具广告检测报告284期,责令停播停刊违法广告293条次,查处虚假违法广告35件,全区主要媒体广告信用指数平均分达95分,列全省之首。2010年,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力度逐步加大,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30份,查处虚假违法广告14件,罚没款13.26万元。广告行业得以健康发展,全区在册广告经营单位167家,从业人员1767人,营业额10157万元,税收892万元。
  第四节经济检查
  1987—1989年,共查处经济违法案件2335件,罚没款265.6万元,其中千元以上大案473件。
  1989年,查处1406件,办结案1326件,结案率94.8%。
  1989年,查处走私鳗苗23.4千克,卷烟293476条,钢材161.7吨,有色金属176.7吨,粮食150吨,黄色录音带712盒。
  1990年,共查处投机违法和倒卖走私物品案件1438件,其中万元大案21起,上缴财政罚没款112.8万元。
  1991年,查处投机违法案件568件,罚没款200多万元,查处假冒卷烟3424条,进口旧服装342件,假酒4000多瓶。
  1993年,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111件,其中投机倒把案件48件,万元以上大案27起,罚没款214.85万元,查获主要物资有:卷烟224243条、鳗鱼苗2千克、黄色录影带12盒、假冒电视机170台等,捣毁制假窝点3个。
  1994年,査处各类违法经济案件74件,罚没款14.9万元,捣毁制假窝点8个。
  1996年,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364起,其中万元以上大案46起,罚没款143万元。
  1998年,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1259件,立案查处545件,即时处罚714起,万元以上案件29件,罚没款100.4万元。查处主要物资有:假冒名优酒、假冒卷烟、假冒电器、假冒金笔、笔套、假冒油漆、假冒蚊香、劣质酱油、劣质饮料、盗版VCD、黄金、白银等。
  1999年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805起,罚没款84万元。
  2000年,开展“工商百日执法大行动”全年共查处各类案件1432件,立案902件,罚没款70万元。
  2001年,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1019件,立案查处752件,罚没款55万元。举办市著名商标培育会(摄于2010年7月20日 )
  2002年,丽水市莲都工商分局体制改革后,管辖地域由城区为主全部转为农村,内设机构由原来6科2室变为2科2室,人员从原来的112人减少为43人,全年共查处案件233起,罚没款6.68万元。
  2010年,秉持“攻大奸戒小过”的执法理念,重点査办一批影响市场秩序和民生权益的大要案件。在“食品安全执法月活动” 中,共査处食品违法案件75起,
  案值93.64万元,罚款25.67万元。同时,深化商业贿赂治理,健全与检察院、纪委、审计、公安等部门协作办案机制。重点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19起,罚没款26.69万元。强化上海世博标志保护工作。以上海世博特许商品、专用权、旅游社宣传世博广告用语为重点,市区查处侵犯世博标志专有权案件5起,其中万元以上大案4起,罚没款4.5万元。联合开展“迎世博、禁传销”专项行动17次,捣毁传销窝点18个,打击遣散传销人员192人,参与传销人员由民政局救助站遣返原籍。
  第五节消费权益保护
  1990年,消协被省消费者协会评为先进集体。
  1991年,消协建立了8个联络站,处理消费者投诉案件389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4.49万元。
  1992年,受理投诉588件,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5000多元。
  1994年,共受理投诉1922件,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8万元。
  1995年,共受理各类消费者投诉192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万元。
  1996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204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6万元。
  1998年2月20日,开通“96315”投诉、举报电话。已接受地区局传真电话416只,处理369只,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2万元,接受咨询电话101个。市消协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32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
  1999年,“96315”共受理举报投诉电话451个,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2万元。市消协受理66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4.55万元。
  2000年,全年共受理举报投诉电话542个,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万元。消费者协会共受理853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68.4万元。丽水市莲都区消费者协会于2000年9月由原丽水市消费者协会更名成立。
  2001年,全年共受理举报投诉电话1200个,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7.1万元。消费者协会共受理办结161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42.3万元。
  2002年,共受理调解消费者投诉12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700元。
  2003年9月,经区编委核准《关于核定丽水市莲都区消费者协会编制的批复》([2003]4号文件)登记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法人单位。
  2004年9月29日,莲都区政府牵头在丽水市工商局召开全区消费维权进农村现场会暨消费维权联络站成立大会。11-12月,莲都区18个乡镇和5个街道办事处相继发文公布了消费维权监督联络站(点)及成员。
  2005年8月9日,开展“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活动,经考核,认定2005年度莲都区第一批23家农村“准入单位”。9月30日,开展“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经考核,认定第二批23家农村 “示范商店”。9月30日,经考核,认定第二批17家农村“准入单位”。
  2006年6月1日,开展“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经考核,认定2006年度,莲都区第一批42家农村“示范商店”和5家“放心准入单位”。8月23日,认定第二批52家农村“放心示范商店” 和17家“放心准入单位”。
  2007年6月20日,开展“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经考核,认定22家农村“放心示范商店” 和31家“放心准入单位”。2007年4月,经莲都区人民政府、区编办批复,同意丽水市莲都区消费者协会更名为丽水市莲都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名后的丽水市莲都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赋予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能。2007年8月,召开莲都区消保委第三届一次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莲都区消保委委员会组成人员。
  2010年,“12315”消费者举报申诉中心受理消费者申诉670件,举报328个。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4.1万元,消费者满意率达100%。巩固完善12315基层组织网络,共建立基层维权服务站472个。全年共监测各类商品352批次,合格298批次,不合格53批次。其中:食品检测270批次,合格239批次,不合格31批次。查办各类检测案件3件,罚没款2万元。推行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工作。在市区安装食品安全电子监管软件企业端口56家,上传电子台账201717份。
  消费者权益日服务咨询活动(摄于2009年3月)第五章物价管理
  第一节物价演变
  民国时期物价
  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前半期,由于帝国主义忙于争夺,无暇东顾,当时社会经济得到一定的发展,但军阀割据,战争不息,加上水旱灾荒,人民生活十分困苦,购买力极低,当时的货币币值也无大的波动,因此,物价相对比较平稳。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帝国主义卷土重来,又因军阀混战加剧,使市场物价上升。如:1921年丽水县的大米价格由1917年的2.80元(每百市斤,下同)上涨为3.80元。军阀混战结束后,市场物价渐趋平稳。
  1927—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尚未全面爆发,人民购买力十分低下,货币币值也比较稳定,这时的物价继续在小幅度的摆动中呈现平稳。1930—1931年,物价有所上涨,此时丽水县大米价格由3.80元上涨为4.00元。1935年11月4日,国民党政府实行不兑现的法币制,并逐步实施通货膨胀政策,使市场物价在波动中逐步上涨。1936年,丽水县大米价格由原来4.00元上涨为4.95元。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由于军费支出庞大,加之官僚资本家和一般工商业的囤积居奇,浙江省和全国一样被日军侵占,杭州、宁波、温州相继沦陷,丽金公路、丽温公路被破坏,交通阻塞,物资奇缺,抢购风不断发生,更引起物价上涨。1941年,丽水县大米价格由抗战前夕的5.88元上涨为72.7元,上涨12.6倍,1942年12月,又上涨为86.00元,1943年,上涨为133元,到1945年8月又上涨为8500元,比抗战前夕上涨近660倍。
  1940年下半年开始,进入了恶性通货膨胀阶段。法币发行额无限地增长,抗战前夕发行额达14.1亿元,1940年底为79亿元,抗战胜利时增加到16560亿元。通货数量剧增,币值猛跌,引起物价大幅度上涨。以抗战前夕的物价为标准,到抗战结束前夕,物价上涨1800倍。
  随着国民党政府政治经济的迅速崩溃和通货的恶性膨胀,丽水的物价同全国一样,以空前的速度向上飞涨。如:1948年8月22日,大米每百市斤价格由1946年的19000元上涨为3200万元,比抗战前夕上涨600万倍。此时各地抢购风更盛,先是抢购生活必需品,接着抢购日用工业品,市场物价更猛烈上涨。到1949年4月25日,大米价格上涨为“金园券”24万元,折合“法币”(24万元X300万元)为7200亿元,比抗战前夕上涨了1350亿倍。这时期物价涨势的特点是间歇期更短,从一月一涨缩至半月、一周、一天,到后来甚至一天数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物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物价(1949-1952)1949年5月,市场物价连续上涨,党和政府
  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市场管理,稳定市场物价,制止国民党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主要措施:运用各项经济政策扶持工商业,限制私商抬价,打击投机势力,尽快恢复和发展工农业生产。但由于受多年战争影响,农业受灾减产,物资缺乏,再加市场上投机势力还很强,使市场物价先后发生多次较大的波动。尽管当时采取经济措施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制止物价暴涨,如:禁止黄金、银元、外币的自由流通。对投机者依法制裁,办理工商登记,发放折实工资,发行建设折实公债等行政手段,同时成立贸易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低于市场价格抛售粮食,平抑粮价。但由于解放战争尚未最后结束,国家财力有限,不得不增发部分货币来弥补,又因社会主义经济刚建立,市场管理尚无一套有效的法规,城乡投机资本凭借手中的物资和货币,操纵市场,套购拒售,扰乱市场,哄抬价格,使市场物价仍然上涨。直到1950年3月,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后,国营商业抛售物资和紧缩通货,努力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这时丽水县的四等标二籼米每百市斤售价为9.17元,当银根缩紧后,商品销售呆滞,出现许多商品供过于求,资金周转困难,私营商业经营受到影响,市场物价开始下降。如大米价格,1951年每百市斤由917元下降为8.41元,下降9%。对此,党和政府及时地对工商业进行一次调整,相继调整公私关系,劳资关系和产供销关系。对私营企业实行加工、订货、统销、包销。在价格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根据运输条件,按照“产运销者有利”和 “城乡微利、城乡合理”的价格政策,分别制订了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使私营商业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有所发展,并有计划地使物价停止下降且略有回升。1952年,经过“三反”“五反” 运动后,市价开始向牌价靠拢,物价渐趋平稳。但此时,出现私商消极经营的情况,市场经济又出现一时呆滞。对此,根据第二次调整商业的精神,采取揽业务,让商品缩小地区差价,扩大批零差价。有8508种商品分别扩大批零差率,并适当地提高了绝大部分商品的起批点,缓和公私关系,调动城乡工商业和小商贩经营的积极性,使城乡物资交流又活跃起来,这时期,在贯彻稳定物价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降低猪肉零售价格,鲜猪肉零售价格每市斤由0.55元调低为0.44元,下降25%,同时对大米、食盐、纱、布等重要生活资料,由国营公司按牌价直接供应,供销社实行社员优待价等。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取缔扰乱市场的一切非法行为,严禁投机倒把。防止抢购囤积商品,对一些商品实行批发证制度,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一五”时期的物价(1953-1957)“一五”期间贯彻执行“基本稳定,个别调整”的方针。为了稳定市场物价,对有关国计民生的商品采取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措施。在物价政策上,除继续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外,还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的“剪刀差”,对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个别调整。1953年2月5日,丽水县按省规定调整工业品地区差价,调整的商品有百货、针棉织品、橡胶三大类共342种,调整后的价格一般比原来高2.3%—4.5%。为继续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采取“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1953年12月,先后对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实行统购统销,由国家统一制定购销价格,并取消季节差价。1954年9月,又对棉花和棉布实行统购统销,由国家统一制定作价办法和购销价格。此后,粮油布及日用工业品价格处于稳定阶段。同年12月14日,调整了搪瓷器皿价格。1954年,在贯彻粮棉油三大类统购统销的同时,加强市场管理,扩大加工订货,加强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领导,国合分工明确,计划市场扩大,自由市场在不断缩小,主要工业品与农产品均为国家所掌握。1955年,物价工作在配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和扩大城乡物资交流方面,采取“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为维持广大私营零售商经营的需要,适当地扩大批零差价,主要商品批零差率提高幅度在1%—2%,提高的商品有80多类。还两次调整了次要商品的批零差价,如:小百货、运动器具、药材等约1500多种,提高幅度最低为2%,最高的达9%。同年2月20日至4月8日,前后对食糖、火柴、食油、食盐、针织品等20多类约2000多种商品实行了批发分对象计价供应,还调低了批发起批点,并取消了社员优待价等措施,拉平了国合零售价。通过调整后私营零售额普遍上升,但私营经营比重仅占4.14%。同年5月份起,扩大城乡地区差价,扭转城乡平价或城乡倒挂等不合理的现象。1956年1月,私营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后,使私营零售投机空隙基本堵塞,这就有利于稳定市场物价。同年7月份,为避免因提高工资而使物价上涨, 丽水县根据浙江省统一部署相继采取冻结物价的措施,保证了市场物价的稳定。1957年4月1日,丽水县放开自由市场,在自由购销价格规律的调节下,农副产品上市量增加,市场价格有升有降,但由于上年灾害严重,农产品减产,物资供应较紧,副食品生产跟不上需求,使价格上升,市场上一度出现抢购风潮。对此,政府采取措施,一方面加强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投机违法行为,制止黑市交易的蔓延,另一方面为了促进生产,提高160多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
  “大跃进”及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物价(1958-1965)这时期在继续稳定物价的基础上,在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的方针下,根据促进生产发展,逐步改善人民生活,适当提高社会主义积累的原则,对一些不合理的价格,逐步进行调整。
  1958年12月,根据国务院规定,将农副产品分为三类,实行分级管理,就在这时,国家进入困难时期,集市价格大幅度上升,高于计划价格3—4倍,许多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某些工业品的出厂价格、短途运输价格和修理服务收费等,都出现了混乱的状况。对此,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1961年5月,提高了猪、禽、蛋等购销价格;2.同年6月,提高粮食统购价格和油脂油料的统购统销价格;3.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后,按一、二、三类规定的品种范国,分别实行统购、派购与议购;4.对食盐、猪肉、水产品、豆制品、食糖及部分主要消费品实行凭票、凭证和定量供应;5.在保证平价定量供应的同时,为回笼货币,紧缩银根,对少数商品实行高价供应的办法,相继对钟表、自行车、糖果、糕点、酒类、饮食业的菜点等实行高价敞开供应的办法。
  1962年,国民经济继续贯彻执行“调整、充实、巩固、提高”的方针,全县的物价工作是围绕这条方针和遵循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精神进行的。对市场商品销售价格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共调整454种商品价格,平均下降13.9%。其中:提高的有355种,降低的99种。
  1963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农村粮食销售价格和工商行业用粮价格的精神,丽水县将农村粮食销价提高到同购价相持平(1961年因提高了收购价格而形成购销价格倒挂)。同年9月,调整7/8528皮棉统购价格,每50千克提高6.60元。
  1964年5月15日,降低鲜猪肉零售价格,鲜猪肉(统货)零售价每0.5千克由现行0.71元调整为0.68元,全县城乡实行同价。同年6月1日,提高了6种食用植物油统销价格。
  1965年4月1日起,调整了城镇粮食销售价格,四等标二籼米每50千克由现行9.8元提高为12.3元,晚粳米由现行10.8元提高为12.4元,标准面粉由现行13.7元提高为14元,黄豆由现行14.65元提高为15元,番薯干由现行7.8元提高为7.9元。通过这次调整使购销价格基本上持平。粮价调整后,对部分职工(工人和18级及18级以下干部)发给粮价补贴,每人每月发给3元粮差补贴。此后,随着国民经济情况的好转,市场物资的丰富,丽水县开始将高价商品逐步恢复平价供应。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物价(1966-1976)1966年,国家降低电价、农机产品、化肥、农药、农膜、医疗设备、中新药、公路客货运输等价格,提高粮食统购统销价格。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政治和经济上的不稳定,市场物价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为了避免物价出现大的波动,1967年8月20,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发出冻结物价的通知,要求“各地方必须根据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切实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对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各项收费标准,不得自行降低”。此后,在较大的时间内,丽水县市场物价基本处于冻结状态。物价冻结保护了物价少受冲击,趋于稳定。但是,由于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商品供不应求,市场矛盾突出,各类商品的购销牌价虽然基本未曾变动,但是,有价无货的情况相当普遍,不少日用工业消费品和副食品都采取凭票凭证限量供应的办法,变相涨价的情况很多,这就严重地影响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使物价问题越积越多。
  价格改革时期的物价(1978-2010)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全国商品价格不是通过市场形成的,而是由政府制定,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是固定的,价格形式单一,价格体系极不合理,不利于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要求,特别是长期实行僵化价格模式所形成的价格,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它既不反映商品价值,又不反映供求关系,这种被扭曲了的价格结构表现在同类商品的质量差价没有拉开,不同商品之间的比价很不合理,特别是某些矿产品和原材料价格偏低,主要农副产品的购销价格倒挂,销价低于国家的购价。为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对价格进行改革,丽水县的价格改革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自1978年下半年开始到1984年,价格改革形式是以“调”为主,以大幅度提高主要农产品购价为开端,先后提高了棉纺织品、烟酒、彩电和自行车价格,降低了化纤织品、手表等价格,对调整产业结构、充实财政、引导消费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1985年后,价格改革形式是以“放”为主,国家放了除合同定购的粮、棉、油等十一种主要农副产品外,其他农产品价格已基本上都放开;工业消费品除已放开的一部分外,诸如耐用消费品、纺织品等也都实行了浮动价,小商品价格通过三次下放,已基本放完。放开生产资料计划外部分的价格,实行生产资料“双轨制”的办法。通过价格调放的实践表明,农产品价格的调整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工业消费品价格也能促使产量不断增加,花色品种增多,许多重要产品已基本满足需求。
  1978年下半年开始,丽水县在调整国民经济和落实农村各项政策的同时,提高了18种土特产品的购销价。
  1979年,丽水县较大幅度地提高粮食和油脂油科统购价格:1.国家管理的18个粮食品种,平均每50千克(下同)提高幅度在20%以上;2.油脂统购价格平均提高20%以上;3.油料统销价格提高到与统购价格相平。同年,在新茶上市之日起调整茶叶购销价格,还调整了猪、牛、羊肉、禽蛋、牛奶等八种副食品销售价格,其中:猪肉(带骨)每500克由现行0.64元提高为0.96元,提高50%。
  1982年下半年和1983年下半年,根据省政府两次通知,放开小商品价格,将小商品定价权放给企业,第一次放开197种,第二次放开882种「1983年1月20日,降低化学纤维织品价格,提咼棉纺织品价格。
  1984年8月起,棉花改为统一按比例价“正四六”(40%加价,60%平价)收购,加价幅度仍为牌价的30%。同年下半年开始,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商品生产,搞活流通,繁荣经济,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丽水县逐步从九个方面对若干商品价格放宽了管理。主要内容如下:1.放开小商品价格,由工商企业协商作价,不受原则作价办法和规定的限制,三级批发企业从外地调入的小商品一般不再定批发价、零售价(开始时只定参考零售价),只定供应价(进价加费用),零售价格由零售企业自定。2.实行批量优惠价格,改变原来按对象作价为批量作价,在工商、商业、与消费者之间,可按照一次购买商品数量的多少实行批量差价,购得越多,优惠越大,具体批量起点和差价幅度由企业自定。3.扩大浮动价格, 对花色品种繁多,规格复杂,翻新较快,挑选性强,供求变化大的商品,企业可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4.对自行采购的工业消费品实行灵活定价,凡在计划外自行采购的工业品,可以低于或与当地牌价同份出售,对执行确实有困难的可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经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加份出售。当地如果没有牌价的,可以按比质比价原则由企业自定。5.对常年生产、季节销售,时令性强的工业品实行季节差价。6.对名优特产品实行优质加价,以出厂价为基础,凡获金质奖的产品可加价15%,银质奖可加价10%,获部、省优质奖可加价5%。7.进一步放开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价格随行就市,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调拨价格也不受原来限制。8.放宽对乡镇企业价格的管理,乡镇企业按议价购进原材料燃料生产的产品,允许高进高出,低进低出,由乡镇企业自行定价。9.放宽工厂自销产品价格的管理。对工厂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精神,企业自销的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一般在不高于20%幅度内,企业有权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定价。1985年1月,国家取消了不高于国家定价20%的规定,可按稍低于当地的市场价格出售参与市场调节,起平抑市场价格的作用。
  1985年开始,丽水的价格改革与全国各地一样迈出重大的步伐。先后对部分工农产品价格进行改革,采取理顺农村粮油购销价格,放开猪价,适当提高部分地产工业消费品价格和短途运输价格。具体做法如下:
  理顺农村粮油购销价格。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一号文件规定:从当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收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订购和自由购销。当时丽水县按有关通知规定:于4月1日起,对小麦、稻谷、玉米实行合同定购,其他粮食品种自由购销。
  放开猪价。自1985年起,国家取消生猪派购,放开猪价,3月1日,丽水县开始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同年4月,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初步放开缝纫机、国产手表、自行车(三大名牌除外)、收音机、电风扇等五种工业消费品价格,改为由企业定价。
  1986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扩大纺织品按质论价和浮动价,对棉纺织品(包括纯棉布、涤棉布、中长纤维布、维棉布、粘棉布、粘纤布)和针棉织品(包括毛巾、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卫生衫裤、床单、锦纶袜)中所有市销最终产品全部实行优质加价。
  丽水市蔬菜价格自1985年放开,放开后蔬菜价格有升有降,总的还是比较平稳。但从1987年3月下旬开始,蔬菜价格大幅度上涨,如:4月5日油冬菜价格每500克为0.20元,比上年同期上升400%,小白菜每500克为0.20元,比上年同期上升233%,水产品、肉、禽、蛋价格亦大幅度上升。
  1988年,是全国价格改革的又一个重要年份,在这一年里主要是适当提高部分农产品收购价格,城市肉、蛋、菜、糖购销价格不合理,由国家财政“暗补”改为提高销价,对职工实行 “明补”,放开名烟名酒价格,提高了部分烟酒和针纺织品价格。
  1988年开始,丽水市在国家物价局和浙江省物价局统一部署下,加强对全市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了(除国家、省、地管理以外)行政事业性的收费标准,并一律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1989年的价格改革与1988年的轮番涨价、抢购风潮不同,主要表现在市场疲软,低价竞销,国家定价不到位。为此制定了《外采工业品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食盐、肥皂、火柴、药品、计划民用食糖、煤油、生活用煤饼等计划商品一律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自行车等11种放开商品制定全市统一最高综合加价率,针纺织品、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电、轻化工、食品等五大类45个小类放开商品实行综合加价率。2月,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对彩电实行专营并加收特别消费税。4月1日,调整了粮油收购价格,早籼谷每50千克统购价由现行12.45元调整为16.44元。同年还提高毛茶购销价格、蚕茧收购价格、絮棉销售价格。
  1990年,为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和省统一部署,对一些突出不合理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作了调整。4月1日,较大幅度地提高油脂(油料)收购价格,菜籽统购价每50千克由41.38元提高为54.15元,定购价由53.80元提高为70.40元。10月1日起,提高生活用自来水价格,由0.15元提高为0.25元。降低了生猪购销价格。
  1991年,是全国治理整顿的最后一年,也是执行“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第一年,遵循国务院确定的“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的指导思想,国家加大价格改革的力度,相继调整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粮油统销价格,市场用煤价格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加收燃料补偿金等。上调小水电上网价格,疏导小水电上网价格长期偏低,制约经济发展的矛盾。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整顿,对318项收费进行清理,保留280项,取消38项。
  1992年,物价工作主要是下放管理权限、搞活企业、放宽企业政策,严管行政事业性收费。3月,放开除基地生猪收购价格外的生猪、猪肉购销价格;4月,调整了粮食购销价格,早籼谷定购价调为24.60元/50千克,早籼米(标二)统销价格调为36元/50千克;6月,取消豆制品票,放开了豆制品价格;9月,调整自来水价格和综合电价,居民生活用水由0.25元/吨调整为0.30元/吨,售电价格实行综合加价,把原来的多项加价和代收费用按指标电量和加工电量分别综合成一个加价,有效防止搭车收费问题。放开毛巾等9个地产品价格管理,实行企业定价,放开议价粮油差率的管理,对饮食、旅馆、修理、服务、文化娱乐等行业的收费实行了放权。放开水产品价格,取消1988年起实行的指导差率,实行市场调节价。继续开展清费减负,取消了办理农转非手续费等19项收费,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制度。
  1993年,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提高价格的市场化程度,同时治理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制定或调整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62次,其中包括茶叶、蚕茧、杂交水稻种子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电力、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以及卫生、教育、公安、民政、林业、建委、交通等部门的收费,放开种子收购价格,取消煤饼凭票定量供应办法,放开煤饼价格,敞开供应。
  1994年,贯彻实施国家继续转换价格机制和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措施。主要是全部放开统配煤价格;成品油、化肥计划内外价格“并轨”,成品油全部由国家定价。出台粮食、食盐、自来水、小水电、尿素、农用柴油等价格调整,理顺部分不合理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提高到0.50元/吨,省产盐由0.31元提高到0.47元/500克,改进中药材价格管理办法,对麝香实行收购最高限价,厚朴、白术等八种中药材实行国家指导价。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与服务价格实行监审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三公开”,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取消公安、人事劳动等13个系统的31项不合理收费,还取消农业、土管等部门16项收费,减轻农民负担。
  1995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控制物价过快上涨,积极推进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为主决定价格的价格体制改革,控制物价过快上涨。调整自来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提到0.60元/吨;调整电价的综合加价,并实行全口径峰谷分时电价;调整幼儿园收费和部分社会力量办学的学费,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规范收费行为。
  1996年,切实按照经济工作全局的要求,继续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发展。对尿素、农用薄膜、碳铵等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同时针对定购粮与议价粮倒挂的情况,制定议购粮最低保护价,防止出现粮丰价贱现象。针对液化石油气价格的频频上扬,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管理,实行商品房预售前的价格审核预售价格备案制度。加强收费管理, 向全市个体工商户发放收费登记卡,建立企业缴费负担监测网。
  1997年,以确保实现全年价格调控目标和减轻企业、农民负担为重点,认真落实有关价格调控措施,加大价格监管力度,适度疏导价格矛盾,积极开展清费减负工作。对化肥、农药、农膜制定最高销售价,调整自来水价格,根据“合力扶工”的要求,全面开展清费减负工作,取消18项涉企收费。同时,取消验审过程中发现的48项不合法收费,在清理涉农收费中,取消7项收费。
  1998年,根据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经济发展等重大决策,围绕稳定大局,加强和完善价格调控监管,完善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及时反馈价格变化;审核113种制剂药品生产成本,并公布销售价格;取消随电价加收的水利附加费、山区电网建设基金等收费;公布取消涉及全市的76项收费,降低9项收费标准;选择纳爱斯公司、金龙房地产公司等7家企业作为企业负担监测点。省物价局出台《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进一步明确服务价格管理范围和权限。商品房价格管理逐步规范,《浙江省新建住宅明码标价管理办法》《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等一批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全面实施。
  1999年,物价工作重点转移到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扩大国内需求,优化结构和经济增长。较大幅度降低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水平。放开棉花收购价格;放开化肥、农药价格;在城东、碧湖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整顿试点的基础上,分三类统一公布全市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格,制止农村用电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现象。继续开展清费减负工作,取消182项收费项目,降低45项收费标准。
  2000年,围绕扩大国内需求和经济结构调整,深化价格改革,继续清费治乱减负,促进价格总水平合理回升。1月1日起,取消地方综合加价,并轨统配电、集资电、加工电,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按上年用电量计,全市全年可减少电费支出1152万元;调整小水电上网价格, 缩小新老电站上网电价差价;调整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随水价征收0.30元/吨水;取消10项不合理的涉企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139.2万元。调整中小学收费标准,规范中小学收费。
  2001年2月,对已完成农村电网改造项目并通过验收的灯塔等148个村的居民生活用电与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价,进一步理顺农村电力价格体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药品价格改革,药品采取集中招标采购。收费管理实行“一证、一卡、一网”制度,即全面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和建立农村物价管理网络。
  2002年,公布取消暂住人口管理费等8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公安、交通、建设、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31个部门。公布有线电视视听服务费等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全区医疗行业明码标价,对社会开放的各类医疗机构在其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按要求实行明码标价。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2003年,由于非典流行,对部分中药材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加强对非典消毒服务收费的管理,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落实386种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城镇小学80元/生•学期,初中110元/生•学期,开展信息技术课的可加收20元杂费。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全面实现农村用电城乡同价。
  2004年,对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实行干预措施,对粮食作物种子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对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实行差别差率的顺价作价办法;取消农林水等部门的17项涉农收费项目,降低11项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即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学期中途不得向学生再收取任何费用。
  2005年,对尿素价格实行干预措施;调整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区机关幼儿园260元/生•月,培红幼儿园220元/生•月;提高1990年底以前投产的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价格,平均电价0.36元/千瓦时;从5月1日起,提高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2.4分;取消驾驶证年检费等103项行政审批收费。
  2006年,秋季开始免除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杂费;取消居民身份证加快办理工本费等6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培训班收费管理。贯彻执行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524种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亚胺南西司坦丁等82种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以及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
  2007年,开展全区教育收费成本监审。完成区机关、培红幼儿园的成本监审,民办花园中学调价成本监审,对莲都外国语学校小学部收费进行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全区行政事业收费单位年度收费验审,检查执收单位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顺利完成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的换证核发和2006年度收费验审工作。
  2008年,除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供水价格外,管理权限内的其他政府定价项目,年内一律不得岀台。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政策,规范建房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农民建房负担。实行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和出台调价项目,碧湖水厂水、区机关、培红幼儿园以及民办花园中学、莲都外国语学校2007年度成本监审,核减成本225万元。出台区机关、培红幼儿园保育费调整方案。
  2009年,开展政府定价项目成本监审,完成碧湖建友屠宰场定价成本监审,同时完成花园中学、莲都外国语学校、育英小学等10所民办学校2008年度办学成本监审。积极开展清费减负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公布取消、暂停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区除过去未开征或以往年度已停收外,实际取消或暂停征收50个项目,其中2008年有征收的项目是34个,主要涉及公安、农业、卫生、人劳、民政等涉企、涉民项目,涉及全区10个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取消或暂停征收。预计区本级部门将为本区企业和群众年减免88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出台莲都外国语学校、花园中学、育英小学等十所民办学校新的学费收费标准;调整碧湖建友屠宰场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出台古堰画乡景区门票临时价格。规范和完善乡镇幼儿园收费政策,政府举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自行制定。贯彻落实2008年度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省物价局廉价药品价格政策、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以及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2010年,完成2009年度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验审。验审单位56家,验审率100%。验审涉及11个收费部门,30个收费项目,全区年收行政事业性收费2874万元,其中行政性收费1799万元,事业性收费1075万元。对花园中学、莲都外国语学校2所民办学校和区机关幼儿园、培红幼儿园2所政府举办幼儿园进行教育定期成本监审,对古堰画乡景区门票进行经营成本监审,并制定价格方案,对莲都区2007—2009年有线电视基本视听维护费进行成本监审。
  1985-2010年莲都区历年物价指数变动情况一览
  表16-5-1续表16-5-1
  若干年莲都区稻谷收购价格和大米销售价格一览
  表16-5-2续表16-5-2
  若干年莲都区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变化一览
  表16-5-3
  说明:2000年撤地设市后,自来水价格由市发改委管理。
  第二节价格管理体制
  价格管理体制
  价格管理体制是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价格管理形式和价格管理体系两部分。价格管理形式反映了国家对市场价格管理手段的表现形式。1937年,丽水县对原料物资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平价管理形式。1940年9月,对民生重要必需品,如粮食、食盐、猪肉、食油、禽蛋、水产品、大宗蔬菜、布匹及主要日用工业品,药品等及运价实行限价管理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1957年以前,主要实行国家牌价和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1961—1965年,对部分商品实行高价政策。“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完全单一的计划价格管理形式。1978年12月至1982年7月,分别实行统一定价、浮动价、议购议销价、加价、工商协商定价和集市贸易价格等6种管理形式。1982年7月至1987年9月,主要实行国家定价、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和集市贸易价等3种价格管理形式。1987年9月至1998年4月,主要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3种价格管理形式。1998年5月起,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等3种价格管理形式。
  农产品价格
  1979-1983年期间,对农产品价格实行分类管理模式,粮、棉、油等为一类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执行统购价和统销价;猪、牛、羊、蛋、菜、大宗水产品和水果等主要副食品,以及麻类、糖料、茶叶、羊毛、皮革和主要中药材为二类农产品,实行派购政策,执行计划收购价和计划销售价;其他的为三类农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价。1985年1月,国家废除了农产品统、派购制度,除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实行合同收购外,其他农产品收购价格均放开。1993年1月1日,全面放开粮、油购销和价格,取消粮票,但由于全国市场体系尚不完善,宏观调控未跟上等原因,1994年,国家对粮食定购价和居民口粮销售价再次实行国家定价。2002年,浙江省农产品收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的仅剩桑蚕茧和香料烟。2004年,放开蚕茧收购价格,只剩香料烟。
  工业品价格
  1979—1984年,大部分工业品价格实行严格的管制措施,生产经营企业基本上没有定价权。1984年5月,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国营企业的生产资料分成计划内、计划外两大块。与此相适应,计划内产品实行国家牌价,计划外产品则可以在牌价的20%上下限内浮动(价格“双轨制”)。1985年2月,国家物价局、物资局发出通知,取消20%的幅度限制。1985年,工业消费品价格改革起步,首先放开了缝纫机、国产手表、收音机、电风扇、和三大品牌(凤凰、永久、飞鸽)以外的自行车等工业消费品价格。1986年,放开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80支以上纯棉及其织物、中长纤维布等。1988年,放开16种名烟和13种名酒价格。1992年,放开省管的毛巾、毛毯等数十种工业消费品价格。到2002年,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工业品主要是: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国家专营的产品、部分化肥、部分重要药品、教材、天然气、电力、军品、城市供水等。
  教育收费
  改革开放以前,全省的义务教育阶段投资体制主要是中央与地方结合、以地方为主的体制。当时仅向学生收取少量的杂费。1986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1992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确立了义务教育阶段免费的基本原则。收取的杂费仅仅为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公共性的杂项费用,金额有限。1996年,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出台《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政策,目的是为了解决各地政府不愿意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借读问题,弥补财政对教育经费投入不足。2004年,省教育、物价、财政三部门转发《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从2006秋季开始,在全省全面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政策。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对符合就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2010年春季开始,全省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
  若干年莲都区教育收费变化情况一览
  表16—5—4
  2006年义务教育阶段免除杂费
  2008年义务教育阶段免除课本费
  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住宿水电费
  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
  药品价格药品价格管理也经历了从“高度计划管理”到“基本放开”再到“调放结合”的过程。1983年前,所有的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1983年,国务院决定放开50类小药品价格,到1986年,国家只对极少数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其余品种全面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但是,药品价格基本放开后,药品价格回扣让利成风,“高定价,大回扣”成为主要的销售模式,为此,1996年,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在核定生产企业出厂价的基础上推行顺加作价办法,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按规定的差率作价销售。此后分8批降低了271个通用品种厂、批、销价格。2000年7月开始,实行最高零售价管理,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只制定公布全社会共同执行的最高零售价,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则纳入市场调节价管理。2001年后,浙江省又先后分49批次重新制定和调整了一批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共涉及2000多个通用名、15000多个规格的药品,平均降价幅度在20%左右。
  医疗服务收费1985年浙江省物价局下发《劳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将“医疗卫生收费”纳入物价部门管理的劳务收费范畴。1988年,将卫生系统的挂号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预防接种费、输血费、卫生防疫检疫费列入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围。1990年,出台了《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试行)》,共计3000多项。1996年,对医疗机构医药费实施“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即以控制药品收入、减缓医药费用增幅为前提,整顿规范医疗服务收费标准。2000年,对医疗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设立全国统一的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和中医及民族诊疗类四大类3966项收费项目。2001年,对治疗、手术等技术劳务含量高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按医院等级上下浮动的政策,适当拉开医院等级差价,引导患者合理分流。2005年,全面实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统一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检验检查收费、规范医用耗材收费、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申报审批,降低了检查检验和大型仪器检查治疗价格,提高了手术、治疗、中医诊疗等技术劳务性价格。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改革开放以前,政府包揽一切社会公益和福利事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为社会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律由政府财政负担。从1980年开始,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 “预算包干”的办法,实行分灶吃饭、层层包干的财政体制,通过收费增加收入、减轻财政负担、增加事业发展资金。198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第一次将收费纳入物价部门管理范畴,改变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在审批收费的政出多门现象。1988年,浙江省开始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再次明确,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20世纪80年代后期,行政事业性收费急剧膨胀,甚至超过了财政收入,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强行集资摊派现象层出不穷,因此,从1990年开始清费、减负、治乱工作。
  价格管理机构
  1938年,丽水县成立评价委员会,通过政府吞吐物资,评定物价来平抑市价。实施平价与限价政策。1948年8月19日,颁布了《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即所谓“八•一九”限价,对违者严加处罚,当时,丽水县以县长为首的管理经济物价评议会,采取限制物价和经济管制办法。
  1949年5月,丽水解放,物价归属县政府建设科管理,1950—1956年,物价工作由县工商科兼管,仲裁工商双方协商定价,管理全县物价工作。1957年,物价管理工作归属县商业局,对外称物价委员会(虚设机构)。1959年11月,正式建立丽水县物价管理委员会,隶属县财贸部领导。1960年,物委改属经计委领导。1961年,改属县计委领导。根据1967年8月20日国务院通知,对价格实行全面冻结,物价工作处于停顿状态,物价委员会的机构名存实亡,原物价工作人员先后下放或调离。1968年8月4日,丽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物价工作归属县生产指挥组领导。1969—1972年,县物价工作处于无人具体专管。1973—1979年,物价工作归属县计划办公室。197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恢复和加强物价机构的通知,各地先后恢复了物价管理机构。丽水县于1980年下半年在计委内设置价格组。1984年2月,县计委物价科撤销,正式成立市物价局,行政编制4人。同年,为了加强物价检查工作,在市物价局下设立了市物价检查所,事业编制10人(包括农本调查工作人员在内),局、所两块牌是一套人马,人员统一使用。1994年1月,丽水市物价局撤销,设立工商物价局。1996年11月,市工商物价局撤销,设立丽水市物价局。2000年7月18日,撤市设区(县级),丽水市物价局改称丽水市莲都区物价局。2001年8月,莲都区物价局并入莲都区发展计划局。2005年6月,改为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第三节价格调控
  价格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为了促进农副业生产的发展,稳定市场物价,同时为了保持人民生活的安定,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开始对农副产品价格实行财政补贴。如猪肉购销价格倒挂,经营粮食亏损等的补贴,又如对职工的某些生活消费品实行低价补贴制度,房租标准普遍降低,等等。这些补贴都是由财政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经营情况确定补贴金额,直接补贴给企业。
  从1965年4月起,国家统一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对部分职工实行了粮价补贴,每人每月补贴3元随工资发给职工。1979年11月,国家统一部署提高8种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丽水县按每人每月5元随工资发给职工。1985年4月起,浙江省统一取消生猪派购,放开猪价,并规定一般市县每个职工每月补贴2—3元的标准补贴,丽水县对每个城镇吃商品粮的职工补贴3元。1988年7月起,丽水市对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按定量给职工适当补贴,补贴的品种定为猪肉、鲜蛋、家禽、豆制品、食糖、淡水鱼、大路菜等七种。每月根据七个品种的定量,实际价格与基价的价差,按人按月计算确定,每个职工补贴标准再按职工平均赡养人口系数1.7计发。
  1991年8月,由于提高民用煤饼、石油液化气等燃料价格,每个职工每月补贴3元。1993年,因国家调整、放开煤炭、原油、电力、交通运输等价格的影响,增加职工价格补贴每月15元。1994年8月,基本生活品价格浮动补贴转为固定物价补贴,统一按每月20元,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改基数。同时在固定物价补贴的基础上,增加浮动补贴,根据价格变动情况,按月测定,公布执行。
  1995年,由于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均已放开,价格补贴基本取消。
  此外,为了平抑市场物价,保证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丽水市对猪肉(包括禽蛋)、蔬菜、水产等等商品经营中因购销价格倒挂造成亏损的单位,地方财政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额补贴给经营上述品种的国营公司。仅1983-1988年的不完全统计,补贴给经营单位的总额达718.8万元。
  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是针对1988年出现的严重通货膨胀,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从1989年开始实施。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将物价指数控制指标逐项分解,分别落实到有关部门,包干负责,调整价格须报国务院特批。对部分放开的重要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提价备案制度或差率管理。通过采取目标责任制,强化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对控制物价过度上涨,抑制通货膨胀,发挥重要作用。
  价格调节基金制度1991年,提取计划外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按月实际加权平均批发价与理论批发价之差额为调节基金,专项用于调节计划外油品价格。
  1992年,建立粮油价格调节基金,凡是议价粮油进销差率超过11%部分,全部列入价格调节基金,专用于平抑议价粮油价格。
  1994年,建立农资商品价格调节基金,全年计算的综合差率超过规定差率的全部价差金额转入农资商品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农资商品价格暴跌时调控、超储商品产生减效、减效损失的补贴、临时性突发性的因素造成农资商品无法正常购销而增加的费用补贴。
  1995年,设立自来水发展基金,每吨水提取0.05元,专用于自来水的增容扩建改造和发展。同年10月,建立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基金来源有:1.市政府用于肉禽蛋、蔬菜的补贴;2.国有、集体宾馆、旅馆、招待所按营业额3%计征;3.个体旅馆、招待所按床位每天每床0.30—0.50元;4.菜地建设费的20%部分;5.实行差率管理商品全年统算超差率部分提取50%的部分;6.政府需临时开征的其他项目。基金主要用于:1.扶持猪、菜、禽、蛋的生产;2.节日和因突发性因素造成的生活必需品价格暴涨暴落时所采取的补贴;3.为平抑市场物价、临时性采取的其他补贴措施。
  价格监审1993年起,出现改革开放以来第二轮通货膨胀,1994年,根据国务院要求,开展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价格监审,通过调价备案制度,监测价格走势,并视情况进行适度干预。1994年9月,丽水市政府下发《关于贯彻省政府、行署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实施意见》,实施价格监审的项目为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粮食、食用油等主副食品、日用消费品、民用燃料、服务收费25种。价格监审主要通过对调价行为实行申报、备案和差率管理等方式进行。同年11月,丽水市工商物价局制定了《关于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实施办法》,对价格监审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价格法规1982年,开始严格的价格法规调控。1982年8月,国务院颁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9月,国务院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97年12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咨询(摄于2008年)
  第四节价格监督检查
  物价检查
  1977年7月22~29日,省计委和省商业厅联合召开全省物价工作座谈会。传达国务院领导对物价问题的重要指示和国家计委、商业部、全国供销总社物价工作座谈会精神,讨论研究全面开展物价检查整顿问题。1979年9月,省革委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物价大检查,要求各地坚决刹住擅自调价,降低质量,变相涨价和滥收费用等歪风,严肃物价纪律。1980年2月11日,省政府颁发《关于严格执行物价政策的奖惩暂行规定》,使处理违反物价政策的行为有章可循。1982年8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这是价格行政执法体系形成的开始。该条例明确“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将物价检查作为一项主要任务”“县级以上(含县)各级物价部门,设立物价检查机构”。随后在1984年,设立丽水县物价检查所, 组建一支专业物价检查队伍。检查机构的建立,使物价检查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物价监督检查的形式、方法和手段主要是:
  物价大检查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1985年至1997年,连续13次组织全市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简称“三查”)。这种形式检查规格高、声势大、范围广、阻力小。其做法是每年的九十月开始到翌年春节前,由各级政府统一部署,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先全面自查,后重点检查。前后共分为宣传发动,自査自报,重点检査,处理整改等4个阶段。大检查期间,注重舆论宣传,通过新闻媒介报道大检查的进展和成效;对一些典型价格违法行为或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市物价检査所还通过编发简报加强工作指导。根据国务院通知,自1998年起,停止每年一度的全国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各项检查监督工作,转为正常的常规检查。
  专项检查专项检査是针对各个时期出现的突出问题组织专业性检查,有全国组织的,也有全省组织的,每年都有几个专项,先后组织开展电力、石油、化工、钢材、化肥、农药、粮食、棉花、蚕茧等商品价格的专项检查;20世纪90年代,出现一些国家机关和垄断行业利用行政职权和垄断地位巧立名目乱收费的情况,先后开展了工商、公安、交警、土管、城建、交通、医疗、中小学收费、劳动人事、环保质检、涉农价格收费、涉企价格收费等专项检查。
  节日市场检查每年的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和国庆节四大节日期间,都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其目的是维护良好的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保持节日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主要任务是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违反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重点是围绕“食、住、行、游、购、娱”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并根据不同时期市场价格的特点和价格举报热点问题,确定重点检查的范围。2005年9月,省物价局制定《节日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制度》,节日检查逐渐制度化。
  经常性检查一般是针对市场上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检查。通过检查主要是制止擅自提价、乱涨价、乱收费、短斤少两等违纪行为和明码标价问题。检查发现问题,除依法作出处理外,主要是对被查单位进行价格政策和法律规范方面的宣传、教育,帮助其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觉遵纪守法。在《价格法》颁布实施后,经常性检査转向从价格举报中心获取信息进行査处。
  若干年莲都区物价检查所价格检查数据一览
  表16-5-5单位:万元续表16—5—5
  职工物价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86年7月,丽水市物价局和市总工会等六部门发出《关于开展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通告》,9月,成立丽水市职工物价监督总站,下设3个分站,20个监督小组,180名监督员。1989年,市监督总站被评为丽水地区先进职工物价监督总站。1990年12月,根据上级指示,举行丽水市物价检查所委托丽水市职工价格计量监督总站,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委托书签字仪式。1995年,鉴于该组织法律地位和经费等原因,职工物价监督站完成历史使命。几年来,共出动检查1.03万人次,查处违纪行为4484件,经济制裁总额3.23万元, 收缴失准秤642支,为群众复秤3.17万次。
  乡镇物价管理1996年,聘请农村工商所的工作人员为物价助理员,协助农村的物价管理,维护农村物价的稳定。1997年4月,在全市配备乡镇物价助理员,由乡镇党政班子成员担任。12月设立碧湖、丽云两个乡镇物价监督管理站,人员由当地政府选配。通过委托职权、培训人员、建立制度、明确任务,使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延伸到农村。2003年,根据省物价局的统一部署,建立农村价格监督检查网络,共建立价格监督站22个,聘请价格监督员428名,初步形成了区、镇、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2007年,对农村价格监督站及价格监督员进行了调整,价格监督站调整为12个,价格监督员调整为308名。
  共青团物价监督1997年12月,成立市共青团物价监督大队,进一步完善和活跃青年志愿者活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物价的监督作用,积极开展对价格的监督和明码标价的推动作用。成员由市直各单位的共青团员组成。
  “双信”(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是全国实行企业内部监督和社会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活动。1986年,首次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评比,评出中山街百货商店等7个商店为“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1992年,在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医药五个系统开展“物价信得过单位”评选活动,评选出丽水市工业品贸易中心等20个单位为1992年度“物价信得过单位”。此后双信评比活动由市区两家统一开展,莲都区不再单独评比。
  价格举报
  1998年以前,没有专门的价格举报受理机构,群众价格投诉举报都由职工物价监督站或物价监督管理站以及市物价检查所受理。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国家计委于1998年9月发布了《价格举报工作规定》。2001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4号令颁布《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同年12月制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实施意见。开通全国统一价格举报电话“12358”。
  1992-2009年莲都区物价检查所价格举报情况一览
  表16—5—6第五节价格认证
  价格事务所阶段1991年9月,成立丽水市价格事务所(丽编(1991)24号),为隶属市物价局的事业单位。价格事务所成为价格部门承担价格咨询、价格评估等服务的专门机构。初期主要任务是为市场主体提供价格政策的咨询服务,担任企业价格顾问成为这一时期的特色。之后随着司法机关涉案财物价格评估委托的日益增加,服务重点逐步转到价格鉴证、价格评估。1994年,为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联合下发《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规定赃物估价工作统一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事务所承担。1997年,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又联合发布《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
  2000年7月,丽水市价格事务所改称为丽水市莲都区价格事务所。先后开展银行抵押贷款财产评估、企业破产清算、机动车过户车辆评估、道路交通事故财物损失评估等业务。有价格鉴证师3名,房地产估价师1名、土地估价师1名、国有资产评估师1名等专业技术资质。1991—2000年,共办理评估业务6904件,评估标的金额51302万元。其中,涉案物品鉴证1559件,鉴证金额11257万元;非涉案评估5345件,评估金额40045万元。
  价格认证中心阶段2000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提出“保留机构、性质不变、退出中
  介、统一名称、保障生存、强化管理”的总体原则,为价格认证工作的发展奠定了法规基础。2001年7月,价格事务所更名为丽水市莲都区价格认证中心。2009年10月,区价格认证中心
  经编委批准正式转为纯公益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名,实行财政全额拨款。
  2001年至2010年, 共办理价格鉴证业务3271件,评估标的金额53508万元。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证3092件,鉴证金额9748万元;非涉案物品价格评估179件,评估金额4376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宣传活动(摄于2010年)第六章企业改革
  第一节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扩大经济自主权1979年后,工业企业整顿与扩权(扩大经营自主权)同时开展。1979-1981年进行恢复整顿。1982年,开始进行五项建设性整顿(整顿经济责任制、劳动纪律、财经纪律、劳动组织、领导班子),1985年结束。扩权,先试点后推开。1979年,油泵厂(全民)、塑料厂(集体)列入省利润留成扩权试点企业。县增加毛巾厂、动力机厂、服装厂、皮革厂等为试点企业。1983年,除化肥厂、丝厂外,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除化肥厂外,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全部以税代利,增加税种。1985年,羽绒厂试行小型国营企业集体经营办法,照章纳税,自负盈亏。
  厂长负责制1985年上半年,动力厂、五金电镀厂试行厂长负责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1988年,全面推行。是年,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厂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即政府以全民财产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只管企业经营者、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同、工效挂钩的工资控制比例,企业则拥有产、供、销和人、财、物的自主经营决策权。
  承包经营责任制1981年后,国营企业在整顿、扩权的同时,推行经济责任制,责、权、利相结合。开始企业向主管部门承包(利税等指标),主管局向国家财政承包,后改为企业向财政承包。1979年,金笔厂定为集体企业经济责任制试点单位。1983年,二轻企业由二轻局 (手工业联社)统负盈亏改为自负盈亏。1987年,毛巾厂、工具厂、五金总厂、服装厂列为承包经营试点企业,1988年,多数厂推行承包制,啤酒厂、动力机厂分别承包罐头厂、碧湖第二农机厂,企业内部推行车间、科室、班组承包,承包向多层次、多领域发展。1990年,各厂签订第二轮(1991—1993年)承包合同。
  兼并联合1980年后,提倡生产专业化,推动企业兼并联合,经营效益较好企业兼并经营被动,一时难以扭亏的特困企业。1985年,羽绒厂与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联营(投资各一半),成立华兴羽绒有限公司;家电厂与绍兴电器厂联合,生产雪花系列电扇;金笔厂与上海英雄金笔厂、毛巾厂、化工厂、玻纤厂、五金总厂、皮革总厂、塑料总厂等相继发展横向联合。1990年,浙江油泵嘴厂兼并机床厂,次年羽绒厂兼并罐头厂。1992年上半年,万象制衣羽绒总厂与俄罗斯一公司在莫斯科创办了爱丽芬特绒制品公司。
  第二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改制从1993年起步,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1993—1994年期间,主要是对当时经营状态、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及部分小、穷、亏企业进行改制,主要形式有股份合作制改造、出售和破产。第二农机厂、塑料厂等企业实施破产,金笔、羽绒、油泵、玻纤、环保机械、二运等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主要将企业部分资产量化给职工,家具、豆制品厂是将资产出售给个人。由于当时条件和政策所限,职工仍然保留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国有土地仍保持行政划拨形式。
  1995年,丽水市(县级)政府出台《丽水市破产国有企业职工救济和安置暂行办法》,其间的企业改革主要是采取破产兼并形式。动力厂、电池厂等一批企业实施破产,对职工进行安置,毛巾厂兼并棉织厂、金笔厂兼并火柴厂,还对啤酒厂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其间以破产形式改革的企业,职工安置、财产处置均比较彻底,采取其他形式改革的企业还存在职工身份没有彻底转换、国有资产没有彻底退出的缺陷。
  1998年,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其间的企业改革是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国有资产(含土地资产)均以出让方式退出,但职工身份没有转换。纸箱厂、城关粮管所、碧湖粮管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进行了股份制改造。
  2000年,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把职工劳动关系转换作为企业改制的重点。这一阶段改制的企业实行“两彻底”,即国有资产彻底退出、职工劳动关系彻底转换。从2001年开始,对未达到“两彻底”要求的已改制企业进行深化改革,主要有金笔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商业综合公司等。
  从2002年到2003年,随着经纬家纺公司、合力总公司、玻纤厂、碧湖啤酒公司、浙江安托油泵油嘴公司等一批重点难点企业改革的完成,企业改革任务基本结束。共有137家企业完成改制,改制面为94.48%,14家企业完成深化改革任务,转换职工劳动关系或安置职工10012人,转换率为95.84%。通过改革,一大批企业实现国有集体资产彻底退出,职工劳动关系彻底转换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转变经营机制,增强活力。第七章质量技术监督与安全生产
  第一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机构设置2002年1月17日,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莲都区分局成立,是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在编公务员5名.2007年10月,下设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莲都分队实行参公管理,在编人员3人。2010年11月,事业单位更名为“丽水工业园区质量技术监督所”,编制7人,在编2人。内设办公室、监督稽査科(加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牌子)、综合业务科(加挂质量科牌子)。根据市区职责分工,莲都区分局管辖16个乡镇(街道)和区属单位及以纳税为划分标准的区属企业。市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莲都区分局履行。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经政府引导、部门督促、企业自身努力,截至2010年,全区共有58家企业获得75本食品生产许可证。2家企业获得3C认证,4家企业和梅峰茶叶、山水牌椪柑、不知牌内衣、飞雁羽绒制品等4个产品获得“浙江名牌产品”称号,7家企业9个产品获得“丽水名牌产品”称号。2007年,飞雁羽绒被和不知牌内衣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并相继获得浙江名牌产品称号,实现了莲都区工业产品国家免检和省级名牌零的突破。全区累计制、修订标准84个,通过省级农业标准推广实施项目验收7个。
  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中,开展了以白酒、饮用水、油焖笋、味精、豆制品等产品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取缔了白酒小作坊23家,93家豆腐作坊经当地政府确认保留了59家,34家豆腐作坊被停止生产销售。全区7家饮用水企业通过专项整治,在省、市、区三级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中,合格率明显提高。
  2010年6月25日,莲都区召开“十小”整规工作会议
  2007年,根据国务院部署,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区共出动执法人员近5000人次,共检查企业单位6243家次,取缔无证照企业131家,立案查处51起。全区7项整治任务、17个工作目标、9个100%的总目标全面完成。
  根据省政府的部署,2008—2010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在全区开展“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所谓“十小”即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小药店、小农资店、小菜场、小音像店网吧、小美容美发店、小客运、小液化气供应点。由于莲都区文广、交通没有行政执法职能,在“十小”整规工作中,莲都区主要负责8个行业,并积极配合市直部门做好音像小网吧、小客运的整治和规范。2008年,在老竹镇开展了综合试点工作,并被省考核验收组评为优秀等次。2009年,莲都全面推进“十小”行业整规工作。为了指导各乡镇、街道平衡推进“十小”行业整规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区“十小”办综合各部门意见,创造性地提出了乡镇(街道)“十小”整规工作“十步法”,将“十小”整规的“规定动作”概括为十个步骤,每一个步骤以简练文字提出要求,使干部、群众直观地了解“十小”整规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法。2010年,“十小”行业经营点的整规覆盖面达到100%,规范率达到99.5%;乡镇(街道)整规的完成率达到100%,辖区内“十小”行业规范率达到98%以上。建立健全了“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创建了碧湖、大港头两个“十小”行业示范乡镇和紫金路餐饮一条街、丽青路小食杂一条街两条示范商业街,莲都区“十小”整规工作顺利通过省、市政府的考核验收。
  到2010年,莲都区登记在册特种设备总计1319台,其中电梯711台,起重机240台,厂机40台,压力容器87台,锅炉139个。为了使这些特种设备安全运转,莲都区在强化培训的基础上,每年都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监控企业及危险源的安全监管。重拳岀击, 整治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2008年11月5日,莲都区政府在碧湖镇三丰液化气有限公司成功举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演练。此次抢险救援演练,由质监分局总牵头策划,安全生产成员单位参加,在丽水市范围属首次由当地政府组织的大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从1949年10月至2001年,全区的安全生产监管由劳动部门负责。2001年至2005年6月,由经贸部门负责,成立了二级局,人员4人。2005年7月,成立丽水市莲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区政府组成部门,正科级行政单位,内设办公室、综合管理科、矿山和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科三个科室,行政编制9名。下属机构莲都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事业编制4名。2007年,全区16个乡镇、街道在综合执法办公室增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的牌子。2010年,安监局行政编制9名,工作人员7名。执法大队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核定编制7名,有工作人员3名。全区乡镇街道共有专、兼职安监人员31人。监督全区共有生产经营单位11980家,其中从业人员7人以上57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52家、非煤矿山3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11家的安全生产和经营。
  安全生产三项指标2005年,全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30起,死亡7人,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2006年,全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8起,死亡6人,直接经济损失133万元,与上年同比分别下降40%、14%、13%;2007年,全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1起,死亡4人,直接经济损失73万元,与上年同比分别下降47%、33%、45%;2008年,全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9起,死亡3人,直接经济损失52万元,与上年同比分别下降18%、25%、31%;2009年,全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8起,死亡2人,直接经济损失43.3万元,与上年同比分别下降11%、33%、15.5%;2010年,全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9起,死亡3人,直接经济损失69万元,与2005年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下降70%、57%、65.5%。
  全区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班(摄于2008年5月)
  行业安全生产管理2005—2010年,安监部门每年联合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共检査生产经营单位800余家(次),排查各类安全隐患1252条,整改1252条,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186家。在行业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全区3家矿山企业和1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均通过了市级安全标准化验收,取得标准化企业称号。2007—2010年,我区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无事故。
  综合安全监管2005—2010年,相继出台《关于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和监管责任的规定》《安全生产警示制度实施办法》《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试行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党管安全”等制度,明确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创新完善《莲都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把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16个乡镇、街道和33个部门(单位)纳入考核对象,设置了示范奖、优秀奖、良好奖、特别奖等奖项;制定《莲都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动态抽查考核暂行办法》,对全区面上部署的工作任务实行动态月考的同时,抽查下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面上考核和点上抽查各占50%,月考成绩上网公示,对事故发生单位和动态月考末三位的单位实行约谈和走访,与其主要领导沟通存在的问题和纠正的路径。2005年至2010年末,每年以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消防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隐患排査治理等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全区共排查隐患23020个,已整改22790个,整改率达99%以上。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共培训乡镇(街道)、部门监管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等各类人员51000余人次。2006年,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试行办法》对考核不合格的4个单位实行了一票否决。
  莲都区政府大楼(摄于2010年)第八章食品药品管理
  第一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
  机构建设2006年1月,建立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莲都分局,同年建立莲都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莲都分局合署办公,共有行政编制5名、食安办事业编制3名。2009年,共有食品药品监管人员8人。
  2006年起,实施食品安全量化考核机制、食安委主要职能部门月工作例会制、食安办为总牵头的组织协调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区、乡镇(街道)、村三级建立食品安全协调机构,食品安全齐抓共管的格局基本形成。
  食品安全''四网”建设现代流通网:至2010年底共建立农村放心店319家,社区放心店22家,校园放心店63家,乡级连锁超市12家,村级连锁便利店107家,实现村级放心店、校园放心店、社区放心店创建覆盖面100%,农村放心店食品统一配送面100%。监督责任网:2006年起,实施食品安全一把手工程,政府与各乡镇(街道)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各乡镇(街道)层层签订责任书,责任到村、到社区、到企业,逐步形成“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群众监督网:2006年,对全区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进行重新调整充实,落实监督员的经济补助。2008年,对食品安全监督员进行“多员合一”,对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监、经贸等六部门的“农产品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协管员” “消费维权监督员”“卫生监督协查员”“药品监督员”“肉品质量监督员”进行整合。2009年,全区16个乡镇(街道)共有食品安全监督员359名。2007—2010年,食品安全监督员协查3372人次,调解869起,聚餐申报5020次。行业自律网:2007年,组建莲都区食品行业协会、莲都区食品行业协会餐饮分会,各行业协会活动正常,企业诚信经营的自觉性得到进一步提高。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演练(摄于2008年9月27日)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2006年起,由区食安办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整治,2008—2009年,开展“打击食品非法经营”整治行动,出动执法人员628人次,检查企业1221家次,立案查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案件5件,查获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150千克。2010年,开展食品安全整顿、
  “地沟油”、问题乳粉、敬老院和乡镇政府食堂等专项整治行动,认真做好上海世博会等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中,全区共检查各类食品生产经营户18038户(次),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户315户,查获各类假冒伪劣食品案件30余起,涉案金额11.94万元,罚没款29.52万元,受理处理食品投诉案件242件。至2010年底,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60多项,有效净化食品市场。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2007年,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千家社区,入万户家庭”活动。2008年,开展食品安全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的“五进”活动。2009年,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2006-2010年,发放食品安全资料11万余份,接受群众咨询6200余人,开展各类培训23万人次。
  第二节药品与器械监管
  监管网店建设2006年,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莲都分局设药械监管科,负责城区以外农村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2009年,有药品监督人员2人。
  2007年,实行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等级管理试点,按照“市局组织,县(市、区)局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开始对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实行行政审批。
  2008年,成立莲都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站,确定碧湖医院等10家单位为不良反应监测站点。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确定20家单位为首批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定点单位。
  2009年,开展省级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全区聘任乡镇药品监督协管员13名、村药品信息员302名,形成区、乡镇、村三级药品监管网。通过采取直配式、代购式和设置乙类非处方药专柜等模式进一步拓宽药品供应网,实现直配式配送覆盖率达100%、无店村药品代购率达100%。评选出2家示范村卫生室,同年,被授予省级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区。
  药械专项整治2007年,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工作,取缔无证经营,规范药械市场秩序。2008年,加大对含兴奋剂药品检查力度,确保奥运期间药品安全。2009年,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药品质量专项检查,做好甲流药品防控工作。2008—2010年,开展“小药店” 整治与规范工作,全区122家涉药品单位列入整规范畴,取缔非法经营“小药店”4家,评选“小药店”示范点4家。
  2006—2010年,组织药品监督检査4350人次,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1300余家次,检查药品8000余种次,没收销毁药品500余种,价值2万余元。
  药械信用等级管理2007年,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单位30家,其中A级16家,B级11家,C级2家,D级1家;药品经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单位13家,其中A级2家,B级6家,C级2家,D级3家。2008年,医疗机构药械信用等级评定单位50家,其中A级29家,B级18家,C级3家;药品经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单位11家,其中A级7家,B级4家。2009年,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单位50家,其中A级41家,B级7家,C级2家;药品经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单位10家,其中A级6家,B级2家,C级2家。2010年,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单位47家,其中A级37家,B级10家;药品经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单位11家,其中A级7家,B级3家,D级1家。小药店整治(摄于2008年8月1日)
  药品监督检验2007年,药品监督抽样30批,不合格3批,不合格率10%。2008年,药品监督抽样36批次,不合格4批,不合格率11%。2009年,药品监督抽样40批,不合格4批,不合格率10%。2010年,药品监督抽样45批,不合格1批,不合格率达2%。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2008年,上报药品不良反应47例,其中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2例;上报药械不良事件5例。2009年,上报药品不良反应115例,其中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13例;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8例。2010年,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128例,其中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64例;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12例,其中7例被省中心认定为严重报告,占报告总数的58%。全区13家乡镇卫生院上报药品不良反应52例,2家专科医院上报药品不良反应34例,报告主体由二级医院向一级乡镇卫生院延伸。是年,莲都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在全市考核中名列第一。
  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2007年,办理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8件,其中放心店申报乙类非处方药柜5件、变更许可事项3件。2008年,办理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10件,其中新申办药品零售企业2件、变更许可事项4件、注销事项4件。2009年,办理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11件,其中变更许可事项4件、换证事项7件。2010年,办理零售药店行政许可5件,其中新申办药品零售企业2件、变更许可事项1件、换证2件。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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