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存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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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25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存贷款
分类号: F832.2
页数: 8
页码: 631
摘要: 存款民国30年(1941),中国银行丽水办事处存款余额205.5万元(法币),其中军事机关18.5万元,税务机关148万元,事业单位14万元,交通公用25万元。民国时期,金融机构对私营工商业实行抵押贷款,信用放款甚少。解放后,为发展经济,国家设立各种贷款科目,其中主要有工商信贷、农业信贷(包括林权抵押贷款)、基本建设拨款贷款。据统计2009年,莲都区金融系统贷款余额达285.67亿元,2010年342.46亿元。
关键词: 存款 贷款

内容

存款民国30年(1941),中国银行丽水办事处存款余额205.5万元(法币),其中军事机关18.5万元,税务机关148万元,事业单位14万元,交通公用25万元。浙江省地方银行丽水分行31年(1942)底存款余额436.1万元,机关存款(包括公库)246.4万元,单位存款占存款总额56.5%。解放后,单位团体实行现金管理,除按规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外,多余的一律存入银行。存款主要有单位存款、城乡储蓄存款等。据统计,莲都区2009年金融系统存款余额达305.83亿元,其中居民存款余额138.01亿元;2010年金融系统存款余额达348.67亿元,其中居民存款余额146.71亿元。
  单位存款1949年末,丽水县工业存款余额只有0.38万元,商业1.01万元,财政性存款1.11万元。1950年,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现金管理。1951年后,形成了丽水第一批国有工商企业,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国有工商企业的资金管理,以及对商业企业实行存、贷分户管理等,工商企业存款增长。到1952年底,工商企业存款余额分别达到17.21万元、22.1万元。财政性存款19.21万元。1953年,国家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1957年末,通过对私营工商企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商业存款余额分别达到21.86万元、6.16万元,农业达51.88万元,财政性存款53万元。1963年末,工、商业存款余额分别达到108.7万元、50.63万元,农业达66.76万元,财政性存款154.53万元。“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经济逐渐恢复。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扩大,实行利润留成,间歇资金增多。同时,银行进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至年末,工、商业存款余额分别达到556.59万元、191.21万元,农业达579.19万元,财政性存款955.71万元。1980年,开始试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办法。1985年末,工、商业存款余额分别达到1812.3万元,1202.89万元,农业达2199.4万元,财政性存款4601万元,基建存款244.74万元。1988年,进入“七五”计划时期,丽水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个私经济快速发展,年末,工、商业存款余额分别达到2588.59万元、1655.6万元,农业达1729.5万元,财政性存款25121万元,基建存款314.43万元。1989年,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企业存款增速大幅回落。1990年末,工、商业存款余额分别达到1045万元、793万元,农业达6234.4万元,财政性存款1507万元,基建存款586.7万元。1996年,企业存款保持旺增势头,1997年、1998年前后,受亚洲金融风暴影响,丽水经济发展速度有所放缓,企业存款增速也相应趋缓。1998年前机关团体存款以前归并在财政性存款中,以后划归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单独统计。2000年,撤地建区,丽水市开始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莲都区坚持把工业发展放在突出位置,以工业园区为载体,加大投入,招商引资,工业经济发展迅速,企业经济实力逐年增强,企业存款快速增加。同时各项社会事业蓬勃发展,机关团体存款快速增长。2001—2003年,企业存款年均增幅达到24.11%。2004—2005年,受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企业存款增长速度放缓,两年间增幅均小于11%。2006年,企业经营效益普遍好转,企业存款增长21.19%。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存款同比下降2.12个百分点。2009年和2010年,由于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快速增长,导致部分企业资金面较为宽松,企业在复杂的宏观环境下形成“现金为王”理念,以及定期存单质押大幅增长,企业定期存款增长均高于活期,定期化趋势进一步延续。2010年,从莲都区工商银行支行、农业银行支行、建行莲城支行、中国银行大洋支行、莲都农村合作银行等。五大银行年末各存款余分别为22.92亿元、14.66亿元、17.6亿、18亿和34.71亿元。
  城乡储蓄存款民国26年(1937)办集团储蓄,后办过节约建国储蓄、特种人寿储蓄、教育储蓄、发行乡镇公益储蓄、免缓兵役储蓄。民国31年(1942)储蓄余额27.96万元(法币)。民国37年(1948)存款余额17840.29万元(金圆券)。
  1949年5月丽水解放,由于经济尚未恢复,物价尚不稳定,旧社会留下的''重物轻币”心理比较普遍,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地区中心支行于6月试办整存整取折实储蓄存款和整存零取折实储蓄。即储户存款时,按前一天由人行丽水中支公布的4种实物牌价(大米、面粉、白细布、煤炭)与储金额折成实物单位数量,取款时按前一天4种实物牌价换算成人民币支付本息。折实储蓄保障储户不受物价波动而蒙受损失。1950年7月开办保本保值储蓄。年底,又开办既保本保值又月月开奖的有奖储蓄业务。1951年,结合增产节约运动,开办爱国生产有奖储蓄。1952年7月,由于物价趋于稳定,保值储蓄停办,实行完全货币储蓄。增加整存零付到期储蓄、整存整取储蓄、存本付息储蓄等,不仅满足了人们根据资金活动规律要求多种存款的需要,也将社会闲散资金吸收为储蓄存款,较好地支持了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1952年底,储蓄余额达到16.96万元(折新人民币)。1954年,为配合国家粮食、棉花的收购,鼓励农民储蓄,开办优待农民售粮储蓄。此种定期储蓄以农民出售粮食和棉花给国家所得的款项为存储对象,期限分1至6个月6种,到期凭存单一次提取本息,优待利率为1个月到3个月的月息1.2%。,4个月到6个月的月息1.5%。,均高于其他储蓄利率。1956年,丽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基本完成,工业生产有了新的发展,机关、企业工资改革,储源增加。1958年,开办支援工业特种定期储蓄。“文化大革命”初期,存款利息被视为剥削受到批判,储蓄利率下降,储蓄种类减少,储蓄存款在萧条的形势下缓慢上升,1978年后,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就业面扩大,职工工资水平提高,银行进一步发挥利率杠杆作用,从1979年起,先后5次调高储蓄存款利率,并增加储蓄种类,增设储蓄网点,调整营业时间,充实人员,加强宣传服务,储蓄存款大幅度增长。1979年底,储蓄余额961.5万元。1985年,国家进行物价和工资改革,货币量增加,各专业银行增设储蓄机构网点,恢复贴花零存整取储蓄,开办存贷挂钩,以奖代息等储种,开办各种实物有奖储蓄。1988年,通货膨胀,储蓄滑坡。后推行保值储蓄和调整储蓄利率,是年底储蓄余额10267.31万元。1990年,年末城乡储蓄余额20909万元。1995年后,名金融机构进一步树立了“存款立行”的观念,纷纷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调整网点布局、增加储蓄种类、优化服务环境、落实责任制等措施大力吸收存款。1996年,工行开发应用储蓄活期全省通存通兑;农行对余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储蓄所增加投入,改进装潢,添置设备,实现电脑储蓄城区通存通兑。1997年,地区中行开办红领巾小银行储蓄活动,推广长城电子借记卡,开发“'97回归”“转存式”“纪念卡”“'97百万”住房有奖储蓄等储种;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快电子化建设,实现储蓄业务电脑化,并建立协储员队伍,发挥社会力量吸储。1999年,国家出台连续第7次降息、恢复征收利息税、规范财政预算外资金的专户管理、放宽证券市场的资金准入政策,给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业务带来一定的影响。2000年,居民储蓄存款通过国债、股市、房市等渠道继续分流,储蓄受到影响。2001年后,丽水经济快速发展,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同时由于消费市场后劲不足,居民投资渠道相对缺乏,加上各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揽储,居民城乡储蓄持续增长。2010年,在通货膨胀压力上升、存款实际利率为负的情况下,资金寻求增值保值,个人投资意愿增强。2010年,从银行储蓄流入证券机构,四季度由于上海、杭州等城市房产价格持续走高,个人向市外大、中城市的房产投资偏好进一步加强。从莲都几大银行储蓄余额情况看,2010年仍有较大增长,如中国工商银行莲都支行储蓄存款余额就达16.03亿元。
  贷款民国时期,金融机构对私营工商业实行抵押贷款,信用放款甚少。解放后,为发展经济,国家设立各种贷款科目,其中主要有工商信贷、农业信贷(包括林权抵押贷款)、基本建设拨款贷款。据统计2009年,莲都区金融系统贷款余额达285.67亿元,2010年342.46亿元。
  工商信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是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丽水工业、商业经济基础非常薄弱,全市只有7家工业企业和少数手工业作坊。当时经济工作的重点是恢复生产,稳定物价,发展经济。1950年,丽水开始发放工业贷款和商业贷款,银行信贷以抵押贷款形式支持私营工商业。支持商业扩大贸易,扶持工农业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同年,中国人民银行与贸易部签订《贸易金库合同》,对商业企业实行贸易金库制度,收购资金由贸易总库下拨,销货款逐日汇总上交贸易总库,由中央统一调度,临时资金不足采用临时贷款的方法解决。贷款分为定额贷款、季节性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和临时贷款,按财务收支轧差方式发放。是年年末工商贷款余额1万元。1951年以后,经过对私营工业企业的改造,形成了丽水第一批国有企业。为促进私营商业接受国营经济的领导,银行根据国家政策,采取有收有放、适时松紧、区别对待的信贷方针政策,以抵押贷款形式支持国家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2年开始,为支持国营商业扩大贸易,占领市场,把贷款重点放在商业企业上。信贷工作重点逐步转向支持国营商业企业。1953年,商业系统取消贸易金库制,实行经济核算制,基层供销社的贷款,下放到基层银行营业所。1953—1954年,国家先后对粮食、棉花、油料等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统购统销)。银行贷款为保证农产品采购资金的需要,对粮、棉、油等统购农副产品的收购,采取充分供应资金;对麻、猪、茧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采取按计划供应资金,超计划收购仍保证支付的办法,并结合国营商业对私营工业的加工订货进行贷款,使国营商业扩大加工订货,控制主要货源,增强对市场的领导力量。1954年后,对公私合营工业、手工业发放贷款。1955年,贷款余额289.54万元,其中商业占98%。1958年“大跃进”,支持大办工业,银行贷款片面强调充分供应,强调服务,忽视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放松贷款管理。对国营商业企业所需资金充分供应,并取消贷款逐笔申请、逐笔核贷的办法,实行“存贷合一”。同年,县以上供销社并入国营商业,管理上基本执行国营商业的制度。
  1959年起,对工业、商业企业以前由财政拨给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均划转人民银行,作为企业向银行的借款,统一计算利息,对工业、商业企业实行“全额信贷”办法。同年,还将企业的结算户与定额放款户合并,实行“存贷合一",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内可以透支。1959—1961年,每年的贷款余额均在1000万元以上。1961年7月1日起,取消全额信贷,实行国营工业企业定额内资金的80%由财政拨款,20%由银行贷款。取消全额信贷后,“存贷合一”的做法废止,对商业企业则实行“存贷分户”的管理办法。1962年1月1日起,银行不再参与发放20%的定额贷款,只发放超定额贷款。原先由银行参与发放20%定额贷款的企业,按1961年12月31日定额借款的账面数额,转作企业自有资金。1962年3月,中央下达银行工作“六条决定”,严格信贷管理,控制信贷投放。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资金管理不严,企业占用资金增大,贷款上升。商业企业“存贷分户”取消,实行“存贷合一”,资金管理偏松,监督不力,加上企业经营管理混乱,部分商业流动资金被抽调、挪用,商业贷款大幅上升。1973年,《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办法》颁布,贷款种类改为商品流转贷款、农副产品预付定金贷款和大修理贷款三种,并规定对收购粮油充分供应资金,超计划收购可以边报边贷。文革其间由于银行贷款原则被破坏,贷款滞欠无法回笼。1975年,工商贷款余额3634万元。1978年后,积极扶持企业发展商品生产。国家放宽和调整购销政策,建立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的流通体制。1979年,为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工商企业开始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原则,将贷款企业划分成一、二、三类,在贷款上对一类企业优先支持,对二类企业适当支持,对三类企业实行限制。1980年,把按行业择优、按企业择优、按产品择优三者结合起来,推行按经济合同发放贷款,工业贷款开始逐步放弃单纯按计划发放贷款的做法,是年工商贷款余额4900万元,其中工业1624万元,商业3110万元。1981年开始,银行对日用消费品生产、技术改造等优先提供贷款。1982年,商业贷款实行“以销定贷”原则,改变过去“以进定贷”的做法。1983年,国营商业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国营零售企业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商业批发企业贷款按核定的流动资金周围指标确定贷款额度。1985年,全区国有小型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实行“改、转、租”,银行在“以销定贷”原则下支持国营商业部门扩大购销,掌握货源,对掌握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给予重点支持;对服务、旅游、文化娱乐行业在充分运用自有资金的前提下给予贷款支持。同年,国务院决定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为了更好地保证粮食收购的资金需要,对粮食系统企业全面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同时,随着粮食形势的好转,粮食部门由管理型逐渐向经营型转变,粮食贷款支持粮食部门走“收购一加工一销售”的新路子,发展食品加工工业。1984年工商贷款余额7717万元。1987年后,执行控制总量、调节结构、扶优限劣、提高效益政策。1988年,银行贷款全力支持国有商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及时支持商业部门采购大量商品投入市场,缓解市场商品的供需矛盾。是年,工商贷款余额15686万元。1989年,根据“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的货币信贷政策,集中解决一、二类企业流动资金。1990年,各家银行贯彻“扶商促工”的方针,疏导流通,对商业贷款实行一系列扶持措施,在信贷政策上优先解决有关国计民生重点商品收购的资金需要。是年工商贷款余额13491.8万元。1991年,信贷政策向大中型骨干企业倾斜,在贷款规模和短期贷款的运用上实行倾斜政策,商业贷款重点支持国有商业批发企业。1992年,国务院作出大力支持第三产业发展的决定,商业贷款大力支持商业网点、旅游、运输、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发展。1994年开始,各家银行加强信贷管理,努力转移信贷风险,针对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普遍采取抵押或担保,防止贷款悬空。1992-1995年,丽水工业企业数量迅速增加,工业产值较快增长,这一期间,工业贷款也相应保持了持续稳定的增长,到1995年末,年均递增23.34%。1997年,针对企业效益下降等问题,金融机构根据地区人民银行制定的“合力扶工”四条政策措施,有效支持省“五个一批”、地区“四个一批”等重点骨干企业,年末工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8.96%。1998年,受亚洲金融风暴影响,工业发展速度放缓,工业产值比1997年下降1.76%,工业贷款余额相应同比下降0.85%。商业企业贷款也下降。
  2000年丽水撤地设市建区,莲都建区后,部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上划市管,区工、商企业重新进行组合,贷款额度下降。在工业上,撤地设市建区后,丽水市提出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金融系统积极响应,积极支持工业经济发展。2003年,市委、市政府提出“合力兴工、招商引资”、“接轨大上海、融入长三角”等一系列战略部署,金融机构通过加大信贷有效投入、构建新型银企关系、创新金融服务,有力推动地方经济发展。2004-2005年,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工业贷款余额以年均32%的速度增长,2006年进入“十一五”发展时期,地方经济进入新一轮大发展。金融机构围绕“工业强市”战略要求,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2006年,市人民银行编制《丽水市金融支持企业及项目推荐名录》,向金融机构重点推荐,在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上进行有益探索,积极推广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工作。2007年,市工行、农行和建行对县支行小企业贷款的授权额度,从零授权扩大到单笔500万元、300万元和400万元。莲都区各支行也实行此种办法。2010年,实行新的金融统计制度,工业贷款统计口径调整。撤地设市建区后,针对商业企业,丽水市强调信贷对工业经济的支持,商业企业不再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投向,加上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供应管理、供销合作社在开放市场中作用日渐淡化,2001年,市政府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2000—2009年10年间,商业企业贷款余额有6年出现了负增长。2010年,实行新的金融统计制度,商业贷款不再作为金融统计指标进行统计。
  农业信贷民国27年(1938)8月,浙江省地方银行丽水办事处在青林、九龙、周前3个村设农贷所,办理青苗贷款及农产品储押贷款。同年县合作金库发放农贷。民国30年(1941),中国农民银行丽水办事处接收辅导县合作金库。农贷由中央信托局、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四家按比例分担办理。农民银行委托合作金库发放农贷。民国35年(1946)县合作金库农贷余额714万元。民国37年(1948)农民贷款利率:农桑放款月息7分,加5厘指导费,粮麦贷款利率月息3分6厘加2厘补助费。
  解放后,1950年起,丽水从发放农户农业生产、副业生产、生活贷款和集体生产费用贷款以及灾区口粮和农机专项贷款。1951—1953年,发放农业贷款59.45万元(折新人民币)。1954年,各区设立营业所,乡村普遍设立信用合作社。1955—1956年,银行信用社发放低利贫农合作基金贷款28.13万元。1958年12月,设人民公社放款项目,后改生产性贷款和设备贷款。1958—1960年,贷款回笼与贷款发放不平衡,放大于收。1962年起,贷款主要支持商品粮基地和困难社队。是年,免收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5477户计20.02万元。1970年12月,豁免1961年前旧欠农业贷款8045户计39.72万元。同年开始,设备贷款余额高于生产费贷款余额。1978年底,农业设备贷款余额142.22万元,占农业贷款余额237.78万元的59%。是年起,农业贷款在支持粮食生产同时,支持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发放社队企业贷款47.5万元。1982年后,信用社主要办理乡村农业贷款,农行主要办理国营农业企业贷款和信用社无力经营的乡村农业贷款。1988年,农村信贷资金形势严峻,资金需求量超过供给量,银行采取压贷措施,控制信贷总量。是年,农贷年末余额1487.3万元,比上年余额926.3万元增加561万元,增长60.6%o1990年末,农业贷款余额1599.2万元。2000年,丽水撤地设市建区后,为更好地解决“三农”融资难题,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相继推出了林权抵押贷款和农户抵押贷款,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7年,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投放情况,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对涉农贷款的统计范围和统计口径作了详细的界定。根据该文件,涉农贷款分为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三个类别。2007-2010年,丽水市涉农贷款余额分别为185.81亿元、200.72亿元、288.07亿元和389.57亿元。同时在莲都区的引导下,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农村担保体系建设、多元化金融体系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深化,莲都区涉农担保行业发展较为迅速。2010年,共有涉农担保公司10家,为区属小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600余笔,担保金额达2.44亿元。
  林权抵押贷款2007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推动,林业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林权抵押贷款开始在全市全面推开。莲都区是主要推广的区域。按照市人行、市林业局联合制定的《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意见》《丽水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丽水市森林资源资产收储管理办法》等林权抵押贷款配套政策。莲都区建立了林权管理中心、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林权交易中心和森林资源调查评价机构四大森林资源流转服务平台。设计了符合丽水实际的林农小额循环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和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担保贷款三种林权抵押贷款方式。2007年,全年共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宗(1户,下同)金额20万元。2008年,重点做好扩面增量工作。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牵头建立了林权抵押贷款月度报告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协调、督促与指导。市政府建立利率优惠、财政贴息、风险补偿、林业保险和税费减免等五项配套机制,为区全面推广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政策支持。2008年末,全区林权抵押贷款36宗,金额1348.3万元。
  2009年,林权抵押贷款扩面增量工作继续全面铺开。林权抵押贷款被市委市政府列为“农民六大增收目标之一”,不断创新林权抵押贷款新模式,实现林权抵押贷款服务功能在涉农金融机构层面的全覆盖。2009年末,全区林权抵押贷款893宗,金额6091.3万元。
  2010年,市人行、市林业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林权抵押不良贷款资产处置变现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不良贷款资产处置制度。贷款品种有了创新。非涉农金融机构也积极参与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如工行、中行、建行、泰隆、稠州等机构相继开展此项业务。到2010年末,全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已达到11家;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2536宗,金额23217.4万元。
  基本建设拨款贷款1949—1978年,基本建设资金靠财政拨款解决。1972年前,由当地财政部门分管。1973年起,均由建设银行统一管理、办理基建业务,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由建设银行负责拨款和财务监督,实行限额管理,并对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进行审查。1980年,对部分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试行银行贷款办法,改无偿占用为有偿使用。1981年起,对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基本建设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985年起,基本建设资金全部由银行贷款,并发放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贷款。1986年起,对科研、学校、行政单位等没有还款能力的基本建设项目,恢复拨款办法。从1973年6月至1988年底,建设银行经办建设项目732个,总投资10059.6万元,其中:中央级预算拨款10.6万元,占0.1%;地方预算拨款2152.3万元,占21.4%;各部门、单位自筹资金5061.7万元,占50.32%;其他资金2835万元占28.18%。完全交付使用财产7751.8万元,占投资总额77.06%。地方预算拨款,1979年237.9万元,1986年22.7万元。自筹拨款,1977年92.5万元,1986年584.7万元。交付使用财产,1979年,有26个基建项目完工,交付使用财产824.9万元。1979—1988年,审查决算项目876份,工程价款9966.38万元。核减与核增相抵,净核减工程造价609.55万元。1990年,审查预决算项目190个,核减161.11万元。代编预算11个,计147.99万元。1979年,开始发放基建贷款,至1988年底,贷款余额4537.2万元,其中省专项措施贷款1345万元,工业企业流动资金676万元,技术改造贷款467万元,基建企业流动资金275万元,特种贷款70万元,基建贷款8万元,信托贷款235万元,财政性贷款64.2万元,委托信贷1397万元。1990年末,基建贷款余额486.3万元。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丽水加快了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建设,金融机构也加大了向基本建设领域的投入。1999年,随着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了对基本建设领域的投入。2000年,进入了大投入大发展的新时期。金融机构着重加大城市建设和电力、交通的信贷投入,努力改善丽水投资硬环境。围绕撤地设市建区后,市委、市政府加快经济大发展的要求,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提出“政府有大动作,金融有大作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有效投入,信贷资金继续积极支持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化进程。2002-2003年,基本建设贷款主要支持交通、能源和市政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推进了丽水市城市化建设进程。2005-2008年,金融机构继续大力支持城市化建设,但由于大项目的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速度放缓。2009年,随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的提高,基本建设贷款也相应大幅增长。2010年,实行新月息6%。一9.9%。调低为4.5%。,国营商业贷款由月息10%0-12%0调低为6.9%0,其他所有制性质的行业贷款也相应调低。金融统计制度,基本建设贷款不再单独统计。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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