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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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250
颗粒名称: 第三章 金融
分类号: F830.3
页数: 13
页码: 638
摘要: 在早期,典当营业主要有两种:一是衣服及金银饰物典当。典质衣被称为软当,除付利息外,尚需付箱费约一分,在取赎时并算,软当估价,衣服一般3—6折,绸布6—7折,被帐5—6折;金银首饰、铜锡器、农具、家具器皿等称为硬当,硬当估价多以重量和品种而定其质价。二是农产品典当。农产品主要是稻谷米麦丝棉等。一般的农产品质当,利率较当衣服首饰为低。民国以后,政府规定,当物利息无论当价大小,以长年百分之二十为标准,并一律取消以前规定有存箱绳索、包皮、栈租、保管等外加费用。典当抵押品除“动产”外,也有经营房产抵当业务。
关键词: 金融 机构组织

内容

当铺丽水境内在唐宋时期出现,清末渐盛。在早期,典当营业主要有两种:一是衣服及金银饰物典当。典质衣被称为软当,除付利息外,尚需付箱费约一分,在取赎时并算,软当估价,衣服一般3—6折,绸布6—7折,被帐5—6折;金银首饰、铜锡器、农具、家具器皿等称为硬当,硬当估价多以重量和品种而定其质价。二是农产品典当。农产品主要是稻谷米麦丝棉等。一般的农产品质当,利率较当衣服首饰为低。民国以后,政府规定,当物利息无论当价大小,以长年百分之二十为标准,并一律取消以前规定有存箱绳索、包皮、栈租、保管等外加费用。典当抵押品除“动产”外,也有经营房产抵当业务。
  据丽水史料记载清咸丰年间(1851—1861)丽水市城内文敦街有当店1家,典当服装和少量金银首饰,一般在一年内绝当,利息3分。清光绪年间(1875—1908)一位周姓温州人在高井巷开设质铺1家。典当规则:金银首饰物典质为价值的八折,丝绸品六折,被帐布袍五折,衣服三折。期限一般18个月,利息一般为月息2分。除利息外,收取寄存费每元1分。随着近代新式银行兴起,典当业务衰退。
  1988年8月,丽水首家典当集体企业——处州典当服务商行开业营运,地址在中山街,为集体企业。全市典当、寄售服务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全国开展典当行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清理”的原则进行,要求其停止办理新的典当业务,原有业务只赎不当。对予以保留的寄售行不准其以寄售行的名义继续从事典当业务活动。在此同时,考虑企业和社会对典当这种金融服务形式有需求的实际情况,着手组建规范典当行。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将典当行的监管职责移交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银发(2000)205号文件《关于典当行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将丽水市范围内的典当机构的监管职责移交到丽水市经济委员会。
  截至2010年末,莲都区有典当行6家:丽水市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9月开业,资本金1800万元,公司地址丽水市继光街2—1、2—2号,法人代表魏建伟;丽水市宝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9月开业,资本金1500万元,公司地址丽水市寿元街141、143号,法人代表林建康;丽水市汇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1月开业,资本金500万元,公司地址丽水市中山街368-2号,法人代表陈晓健;浙江丽水瑞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月开业,资本金1000万元,公司地址丽水市大洋路598号,法人代表夏肖蔚;丽水市嘉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5月开业,资本金1000万元,公司地址丽水市中东路557号开发区管委会大楼一楼西547-551号(单),法人代表孙丽勇;丽水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6月开业,资本金1000万元,公司地址丽水市紫金路38号,法人代表王林娇。钱庄民国18—34年(1929—1945),丽水县有钱庄10家:
  民国18年(1929),信达利钱庄开业,址设城内三坊口,由周照初等7人合营。资本金15000元。年营业总数50000元,经营存、放、汇款,设立工商往来、个体往来、个体存款等账户。主要同温州信瓯钱庄通汇,在青田、缙云、龙泉等地有营业点,通称“信联号”。民国25年 (1936)停业。
  民国19年(1930),义达利钱庄开业,址设城内三坊口,由李淑祥等3人合营。资本金20000元,年营业总数40000元。民国23年(1934)停业。
  民国20年(1931),丰源钱庄开业,由郑炳森等3人合营,资本金10000元。经营存、放(票签)抵押透支(限额)款,年营业总数50000元。汇兑地有温州、遂昌、松阳、龙泉、庆元、云和、宣平等地。民国27年(1938)后,改为英商亚细亚煤油公司经销处。
  下列钱庄其开、歇业时间及经营情况无法考证:信成钱庄(址设文昌阁)由林梓亭等3人合营;聚源钱庄(址设城内府前)由程叔良经营;以及址设碧湖的通达利钱庄(叶再堂)、恒孚钱庄(阙温玉)、丽源钱庄(沈连芳)、威廉钱庄(王精宇)、成达利钱庄(叶选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到1952年,丽水钱庄消失。钱庄利率,浮放最低日息2毫,最高7毫5(合月息2分2厘)。存放利差,日息2毫,同行拆放最高日息6毫5。
  合作金库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国27年(1938)2月,省建设厅在丽水成立浙江省合作金库。7月15日,丽水县合作金库在城内成立。合作金库办理机关、团体存款,吸收城乡居民储蓄,发放农业贷款、合作社贷款和汇兑业务。县合作金库资本法币10万元,采取股份制形式筹集,其中省合作金库拨款20%-40%,作为提倡股,不足部分由县合作社和个人集股,业务受中国农民银行辅导监理。民国30年(1941),碧湖成立办事处,经营存款业务,支持信用社。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农民银行杭州分行迁址杭州,县合作金库代理农贷业务,解放前夕停业。
  信用合作社民国25年(1936),丽水县私人集股于府前开设丽水县莲城镇信用合作社,资金法币1000万元,发放入股社员短期贷款。社员每股2元,可向信用社办理贷款和存款,非社员只存款不贷款。后皆因通货膨胀,丽水辖内信用合作社歇业。1953年,丽水县建立海潮信用合作小组,并在重点乡村供销合作社试办信用部。1954年,丽阳乡信用合作社建立,地址在五宅底村。1955年,以乡为单位建农村信用合作社78个,社员17530户,占全县农户52%。入社股金17万元,吸收各种存款2363万元,代理发放农村贷款3134万元。1957年后,县、区、乡机构撤并,信用社随着变动。1958年,人民公社银行营业所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并,成立公社信用部。1961年,农村信用社恢复。1962年有信用社32个。: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信用社工作处于无政府状态。1977年11月,农村信用社定位为集体金融组织,并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1983年2月开始,全地区开展信用社改革。1985年,信用社开始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1987年11月,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简称信用联社)成立,指导、协调和管理基层信用社工作。1988年8月,兴隆城市信用社成立,地址设中山街,同年10月,信用社联社设立营业部,变管理型为服务型,对外发生银行业务。1990年,有信用社33个,信用分社20个,村级信用站67个,有职工163人,股金60.2万元,社员47180户。1996年10月,农村信用社正式与农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银行丽水银行业从民国初开始。民国6年(1917)5月,中国银行温州支行丽水代理店在城内开业,办理商贾汇款,规定透支1000元为限(不计利息),16年(1927)改为办事处,25年(1936)停业。同年4月,浙江地方银行丽水办事处在城内成立,行址在继光街164号,资本由总行调拨,并在丽水和碧湖设立分理处。民国27年(1938),浙江地方银行在各县设办事处或分理处,民国28年(1939)4月,浙江地方银行总行由永康迁至丽水县城,建行址于文昌阁陈诚私宅(今丽水市图书馆附近),总经理徐恩培(吴兴人,留美经济学硕士),全行职工、警卫200人。民国29年(1940)12月,中国银行丽水支行在城内开业,民国34年(1945)并入温州支行。民国36年(1947)12月,成立丽水县银行,核定资本金3亿元,实收股金3.45亿元,民国37年(1948)底关闭。抗战期间(1938—1942),浙江地方银行总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等省行相继在丽水设立机构或开设营业处。浙江地方银行所辖沦陷区分支行、处,迁到丽水,分别在厦河门四果庵和小鲁街成立沦陷行、设账务清理处,共38家。民国27年(1938)8月,浙江地方银行办事处在青林、九龙、周前村成立农贷所,办理青苗款和农产品储押贷款。民国28年(1939),丽水办事处扩展为丽水分行,碧湖分理处扩组为办事处,后将青林、九龙、周前三个农贷所改为分理处。浙江地方银行总行设在丽水期间,为适应战时环境,着力开拓经营实业,直接经营生产和运销,先后兴办了浙江印刷厂、大成庄等14家企业。民国28—30年(1939—1941),委托上海大东书局浙江印刷分厂,在丽水县沙溪村叶家祠堂印刷了极小型一分、二分、五分面额的横型辅币,此套票幅微小的纸币成了中国历史上最小的纸币。民国30年(1941),在丽水县白云山脚创办信大印刷厂,印刷了浙江地方银行甲种、乙种储金券,支持战时浙江经济发展。同时利用总行信托部名义设企业部,自办企业经营工商业,计有浙江制革厂、浙江印刷厂、信大印刷厂、浙光工场白云农场、浙光旅行社等。民国时期,丽水还有县办地方银行,设有合作金库、农业仓库、农村信用社、农民借贷所等金融机构,主要办理农村借贷业务。1945年,迁丽银行相继迁回原址,只存浙江省银行丽水分行一家。
  民国25—38年(1936—1949)丽水银行情况:
  浙江地方银行丽水分行,民国25年(1936)4月开设,先设办事处后改分行,职员30人,行长朱敏生。
  浙江地方银行总行,民国27年(1938)迁丽,民国34年(1945)10月5日迁回杭州,职员200人,行长徐恩培。
  丽水分行碧湖办事处,民国28年(1939)开设,解放后改碧湖营业所。
  中国银行丽水支行,民国29年(1940)12月10日开设,34年(1945)并入温州支行,职员10人,行长陈浩然。
  中国农民银行杭州分行,民国33年(1944)3月开设,在丽水设营业机构,34年(1945)迁杭州,职员10人,行长陈权受。
  丽水县银行,民国36年(1947)12月开设,行长李希文,民国37年(1948)倒闭。
  浙江省银行丽水分行,民国36年(1947)7月开设,行长周剑云、陈绍宽,1949年7月,被县军管会接管。
  中国交通银行杭州分行,抗战后期设立,在丽水设营业机构,抗战胜利后迁出,职员8人。中央信托局,抗战后期设立,在丽水设营业机构,抗战胜利后迁出,职员9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丽水有银行4家,保险公司一家。计划经济时期,银行实行集申统一的体制,统揽银行业务,成为国家现金出纳、信贷和转账结算中心。1979年10月,金融体制开始改革,打破长期实行的“大一统”国家银行制度,恢复和建立国家专业银行。2000年, 撤地设市,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2007年起,外地金融机构进驻丽水。2008年,全市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农房抵押贷款,着力破解新农村建设信贷资金瓶颈制约。2010年,全区金融机构共7家。同时参与全市开展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业务竞赛,实施“信贷支农、信用惠农、支付便农”三大金融支农工程,有效提升区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县支行1949年5月10日,丽水解放,7月5日,丽水市军管会财经部接管浙江省银行丽水分行,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丽水中心支行,下设丽水县大水门分理处和碧湖营业所,有人员30人。1952年2月,改为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县支行,内设7股和保险公司,并在信孝、南明、风山、雅溪、江南、城关等区设立服务组。1957年,银行内增设信用合作股。1970年,县支行与财政局合并,成立县财政金融局。1977年5月,银行与财税局分开,1985年1月撤销。
  中国工商银行莲都支行原为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市支行,1985年1月1日设立,依据国家方针政策筹集运用资金,调节市场货币流通,办理清算业务,1990年底,有股室11个,办事处1个,分理处3个,储蓄所8个,干部职工167人。2000年,丽水撤地设市,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市支行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市莲都支行,并设立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市处州支行。2001年3月,设立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市莲城支行。2005年,全行各项业务显现良好发展态势,年末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达141956万元,同比多增7741万元;各项贷款余额79915万元比年初增3613万元;全年现金收回不良贷款473万元,处置不良贷款2076万元,全年实现本外币经营利润5152万元;支行储蓄存款比年初增加2214万元。推广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等优势产品带动存款业务发展。2007年,各项存款余额146486万元,各项贷款余额104129万元,全年实现利润6443万元。2008年,经过城区支行网点整合,支行分支机构已由原来3个增加到7个,网点遍布莲都;内设办公室、市场业务部、风险管理部、个人金融业务部4个部门;各项存款比年初增加70629万元,增幅为44.50%;各项贷款比年初增加7043万元增幅为7.91%,实现信贷资产的零不良。2009年末,各项存款余额达22.97亿元,比年初增加1.28亿元;各项贷款总额15.22亿元,比年初增加4.10亿元。2010年底,各项存款余额达22.92亿元,其中对公存款余额6.42亿元,储蓄存款余额16.03亿元,各项贷款总额16.12亿元,比年初增加0.9亿元。
  中国农业银行莲都支行原为中国农业银行丽水支行,1956年4月建,1957年初撤,1964年恢复,1965年初再撤,1979年10月恢复,为国家专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指导农村信用社工作。2000年丽水撤地建市,同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地区分行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支行同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莲都支行。2005年,支行专门成立市场营销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同时建立大户贵宾室,拓展工业园区企业法人储户。年末,实现本外币存款余额25879万元,各项贷款余额24001万元,实现账面利润878万元。2007年末,实现本外币存款余额55653万元,各项贷款余额20959万元,实现账面利润802万元。2008年,年末实现本外币存款余额81467万元,各项贷款余额24317万元,实现经济利润2302万元。2009年,以股份制改造为契机,抓好各项工作。年末,实现本外币存款余额112504万元,各项贷款余额27960万元,实现经济利润1760万元, 无不良贷款。2010年,年实现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46552万元,各项贷款余额75645万元, 实现拨备前利润2972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莲城支行原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丽水市支行。1973年6月,建设银行丽水县办事处成立,属县财政部门领导。1978年10月单独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丽水县支行, 归属县人民银行领导。主要经办基本建设拨款业务。1986年4月,改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丽水市支行。除银行职能外,还经办基本建设拨款贷款及财务管理,管理施工企业财务。2000年撤地设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丽水市支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莲城支行。2005年末,支行本外币一般性存款余额为10.34亿元,本外币贷款余额为6.62亿元;推行大堂经理制,加大网点改造促进业务拓展。2007年年末,支行本外币一般性存款余额为10.89亿元,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62亿元。2008年,应对市场环境和经营形势的变化,全力推进结构调整和业务转型工作。年末,支行本外币一般性存款余额新增1.38亿元,本外币贷款新增0.73亿元。2009年年末,支行本外币一般性存款时点余额新增2.08亿元,本外币贷款余额8.98亿元。2010年年末,支行一般性存款时点余额17.60亿元,本外币贷款余额为10.3亿元。
  中国银行丽水市大洋支行2005年末,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17737万元,储蓄存款余额为9235万元外汇存款余额1044万元。2007年末,各项人民币存款余额30083万元,各项外币存款467万美元人民币贷款余额84407万元。2008年下半年,把网点转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支行配备3名专职理财经理,1名大堂经理,为客户服务,年末,各项人民币存款余额42997万元,各项外币存款1209万美元,人民币贷款余额83402万元,实现本外币净利润3547万元。2010年底,存贷款总额超过33亿元,存款余额18亿元,贷款余额15亿元实现中间业务净收入1451万元实现本外币经营利润5648万元。
  泰隆商业银行丽水分行
  莲都农村合作银行2004年9月,莲都农村合作银行开始筹建,通过清产核、统一单位法人改革、增资扩股、筹建上报、申请开业等一系列工作,2005年10月10日正式挂牌营业。该行由莲都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所辖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并改制而来,银行由辖内农民、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本行员工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共有股东2216户,股本金0.46亿元,注册资本金0.43亿元。是丽水市首家按照农村合作银行模式进行改革试点的单位,主要服务于“三农”、社区、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银行下设1家营业部,7家支行和37家分理处,网点遍布莲都区及辖属各乡镇,共有在职员工390人。至2005年底,各项存款余额达14.2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1.4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1.4%。实现账面税前利润2420万元。
  截至2010年12月底,有1家总行营业部,8家支行,29家分理处,资产总额达38.09亿元, 存款余额34.71亿元,贷款余额24.68亿元,不良贷款率(五级)2.02%,实现账面利润0.38亿元,在职员工381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丽水分行2007年10月24日,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丽水分行成立,这是自泰隆银行成立16年来在台州市以外设立的首家跨地区发展的分行,也是进驻丽水的第一家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2008年末,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丽水分行各项存款余额达9.49亿元, 各项贷款余额达64003万元,无不良贷款发生。2009年末,本外币各项存款23.80亿元,实现各项收入1.09亿元,实现账面利润5230.69万元。2010年末,丽水分行各项存款余额为23.3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为23.28亿元,户均贷款64.98万元,其中5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占比为90.96%,5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占比为30.3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丽水支行浦发银行丽水支行于2008年10月13日开始筹建,并于同年12月25日正式对外营业,是丽水市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支行成立以来,按照“新思维,新服务”要求,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上形成了优势和特色。2010年,设有办公室、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分中心、公司业务管理部、零售业务管理部、金融市场部、营业部。2009年末,各项存款余额18.8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9.33亿元。2010年末,各项存款余额19.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1.4亿元,实现中间业务收入1124万元。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丽水分行2007年12月27日,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丽水分行成立,是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设立的第一家异地分行。2008年底,该行各项存款余额55792万元,超额完成全年5亿元的目标。各项贷款余额42559万元。2009年末,各项存款189527万元,各项贷款余额122236.2万元。2010年末,在岗员工142人,各项存款26.23亿元,各项贷款17.11亿元,资产总额27.84亿元。实现账面利润3661万元。
  第二节存贷款
  存款民国30年(1941),中国银行丽水办事处存款余额205.5万元(法币),其中军事机关18.5万元,税务机关148万元,事业单位14万元,交通公用25万元。浙江省地方银行丽水分行31年(1942)底存款余额436.1万元,机关存款(包括公库)246.4万元,单位存款占存款总额56.5%。解放后,单位团体实行现金管理,除按规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外,多余的一律存入银行。存款主要有单位存款、城乡储蓄存款等。据统计,莲都区2009年金融系统存款余额达305.83亿元,其中居民存款余额138.01亿元;2010年金融系统存款余额达348.67亿元,其中居民存款余额146.71亿元。
  单位存款1949年末,丽水县工业存款余额只有0.38万元,商业1.01万元,财政性存款1.11万元。1950年,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现金管理。1951年后,形成了丽水第一批国有工商企业,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国有工商企业的资金管理,以及对商业企业实行存、贷分户管理等,工商企业存款增长。到1952年底,工商企业存款余额分别达到17.21万元、22.1万元。财政性存款19.21万元。1953年,国家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1957年末,通过对私营工商企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商业存款余额分别达到21.86万元、6.16万元,农业达51.88万元,财政性存款53万元。1963年末,工、商业存款余额分别达到108.7万元、50.63万元,农业达66.76万元,财政性存款154.53万元。“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经济逐渐恢复。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扩大,实行利润留成,间歇资金增多。同时,银行进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至年末,工、商业存款余额分别达到556.59万元、191.21万元,农业达579.19万元,财政性存款955.71万元。1980年,开始试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办法。1985年末,工、商业存款余额分别达到1812.3万元,1202.89万元,农业达2199.4万元,财政性存款4601万元,基建存款244.74万元。1988年,进入“七五”计划时期,丽水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个私经济快速发展,年末,工、商业存款余额分别达到2588.59万元、1655.6万元,农业达1729.5万元,财政性存款25121万元,基建存款314.43万元。1989年,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企业存款增速大幅回落。1990年末,工、商业存款余额分别达到1045万元、793万元,农业达6234.4万元,财政性存款1507万元,基建存款586.7万元。1996年,企业存款保持旺增势头,1997年、1998年前后,受亚洲金融风暴影响,丽水经济发展速度有所放缓,企业存款增速也相应趋缓。1998年前机关团体存款以前归并在财政性存款中,以后划归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单独统计。2000年,撤地建区,丽水市开始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莲都区坚持把工业发展放在突出位置,以工业园区为载体,加大投入,招商引资,工业经济发展迅速,企业经济实力逐年增强,企业存款快速增加。同时各项社会事业蓬勃发展,机关团体存款快速增长。2001—2003年,企业存款年均增幅达到24.11%。2004—2005年,受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企业存款增长速度放缓,两年间增幅均小于11%。2006年,企业经营效益普遍好转,企业存款增长21.19%。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存款同比下降2.12个百分点。2009年和2010年,由于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快速增长,导致部分企业资金面较为宽松,企业在复杂的宏观环境下形成“现金为王”理念,以及定期存单质押大幅增长,企业定期存款增长均高于活期,定期化趋势进一步延续。2010年,从莲都区工商银行支行、农业银行支行、建行莲城支行、中国银行大洋支行、莲都农村合作银行等。五大银行年末各存款余分别为22.92亿元、14.66亿元、17.6亿、18亿和34.71亿元。
  城乡储蓄存款民国26年(1937)办集团储蓄,后办过节约建国储蓄、特种人寿储蓄、教育储蓄、发行乡镇公益储蓄、免缓兵役储蓄。民国31年(1942)储蓄余额27.96万元(法币)。民国37年(1948)存款余额17840.29万元(金圆券)。
  1949年5月丽水解放,由于经济尚未恢复,物价尚不稳定,旧社会留下的''重物轻币”心理比较普遍,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地区中心支行于6月试办整存整取折实储蓄存款和整存零取折实储蓄。即储户存款时,按前一天由人行丽水中支公布的4种实物牌价(大米、面粉、白细布、煤炭)与储金额折成实物单位数量,取款时按前一天4种实物牌价换算成人民币支付本息。折实储蓄保障储户不受物价波动而蒙受损失。1950年7月开办保本保值储蓄。年底,又开办既保本保值又月月开奖的有奖储蓄业务。1951年,结合增产节约运动,开办爱国生产有奖储蓄。1952年7月,由于物价趋于稳定,保值储蓄停办,实行完全货币储蓄。增加整存零付到期储蓄、整存整取储蓄、存本付息储蓄等,不仅满足了人们根据资金活动规律要求多种存款的需要,也将社会闲散资金吸收为储蓄存款,较好地支持了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1952年底,储蓄余额达到16.96万元(折新人民币)。1954年,为配合国家粮食、棉花的收购,鼓励农民储蓄,开办优待农民售粮储蓄。此种定期储蓄以农民出售粮食和棉花给国家所得的款项为存储对象,期限分1至6个月6种,到期凭存单一次提取本息,优待利率为1个月到3个月的月息1.2%。,4个月到6个月的月息1.5%。,均高于其他储蓄利率。1956年,丽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基本完成,工业生产有了新的发展,机关、企业工资改革,储源增加。1958年,开办支援工业特种定期储蓄。“文化大革命”初期,存款利息被视为剥削受到批判,储蓄利率下降,储蓄种类减少,储蓄存款在萧条的形势下缓慢上升,1978年后,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就业面扩大,职工工资水平提高,银行进一步发挥利率杠杆作用,从1979年起,先后5次调高储蓄存款利率,并增加储蓄种类,增设储蓄网点,调整营业时间,充实人员,加强宣传服务,储蓄存款大幅度增长。1979年底,储蓄余额961.5万元。1985年,国家进行物价和工资改革,货币量增加,各专业银行增设储蓄机构网点,恢复贴花零存整取储蓄,开办存贷挂钩,以奖代息等储种,开办各种实物有奖储蓄。1988年,通货膨胀,储蓄滑坡。后推行保值储蓄和调整储蓄利率,是年底储蓄余额10267.31万元。1990年,年末城乡储蓄余额20909万元。1995年后,名金融机构进一步树立了“存款立行”的观念,纷纷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调整网点布局、增加储蓄种类、优化服务环境、落实责任制等措施大力吸收存款。1996年,工行开发应用储蓄活期全省通存通兑;农行对余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储蓄所增加投入,改进装潢,添置设备,实现电脑储蓄城区通存通兑。1997年,地区中行开办红领巾小银行储蓄活动,推广长城电子借记卡,开发“'97回归”“转存式”“纪念卡”“'97百万”住房有奖储蓄等储种;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快电子化建设,实现储蓄业务电脑化,并建立协储员队伍,发挥社会力量吸储。1999年,国家出台连续第7次降息、恢复征收利息税、规范财政预算外资金的专户管理、放宽证券市场的资金准入政策,给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业务带来一定的影响。2000年,居民储蓄存款通过国债、股市、房市等渠道继续分流,储蓄受到影响。2001年后,丽水经济快速发展,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同时由于消费市场后劲不足,居民投资渠道相对缺乏,加上各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揽储,居民城乡储蓄持续增长。2010年,在通货膨胀压力上升、存款实际利率为负的情况下,资金寻求增值保值,个人投资意愿增强。2010年,从银行储蓄流入证券机构,四季度由于上海、杭州等城市房产价格持续走高,个人向市外大、中城市的房产投资偏好进一步加强。从莲都几大银行储蓄余额情况看,2010年仍有较大增长,如中国工商银行莲都支行储蓄存款余额就达16.03亿元。
  贷款民国时期,金融机构对私营工商业实行抵押贷款,信用放款甚少。解放后,为发展经济,国家设立各种贷款科目,其中主要有工商信贷、农业信贷(包括林权抵押贷款)、基本建设拨款贷款。据统计2009年,莲都区金融系统贷款余额达285.67亿元,2010年342.46亿元。
  工商信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是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丽水工业、商业经济基础非常薄弱,全市只有7家工业企业和少数手工业作坊。当时经济工作的重点是恢复生产,稳定物价,发展经济。1950年,丽水开始发放工业贷款和商业贷款,银行信贷以抵押贷款形式支持私营工商业。支持商业扩大贸易,扶持工农业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同年,中国人民银行与贸易部签订《贸易金库合同》,对商业企业实行贸易金库制度,收购资金由贸易总库下拨,销货款逐日汇总上交贸易总库,由中央统一调度,临时资金不足采用临时贷款的方法解决。贷款分为定额贷款、季节性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和临时贷款,按财务收支轧差方式发放。是年年末工商贷款余额1万元。1951年以后,经过对私营工业企业的改造,形成了丽水第一批国有企业。为促进私营商业接受国营经济的领导,银行根据国家政策,采取有收有放、适时松紧、区别对待的信贷方针政策,以抵押贷款形式支持国家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2年开始,为支持国营商业扩大贸易,占领市场,把贷款重点放在商业企业上。信贷工作重点逐步转向支持国营商业企业。1953年,商业系统取消贸易金库制,实行经济核算制,基层供销社的贷款,下放到基层银行营业所。1953—1954年,国家先后对粮食、棉花、油料等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统购统销)。银行贷款为保证农产品采购资金的需要,对粮、棉、油等统购农副产品的收购,采取充分供应资金;对麻、猪、茧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采取按计划供应资金,超计划收购仍保证支付的办法,并结合国营商业对私营工业的加工订货进行贷款,使国营商业扩大加工订货,控制主要货源,增强对市场的领导力量。1954年后,对公私合营工业、手工业发放贷款。1955年,贷款余额289.54万元,其中商业占98%。1958年“大跃进”,支持大办工业,银行贷款片面强调充分供应,强调服务,忽视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放松贷款管理。对国营商业企业所需资金充分供应,并取消贷款逐笔申请、逐笔核贷的办法,实行“存贷合一”。同年,县以上供销社并入国营商业,管理上基本执行国营商业的制度。
  1959年起,对工业、商业企业以前由财政拨给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均划转人民银行,作为企业向银行的借款,统一计算利息,对工业、商业企业实行“全额信贷”办法。同年,还将企业的结算户与定额放款户合并,实行“存贷合一",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内可以透支。1959—1961年,每年的贷款余额均在1000万元以上。1961年7月1日起,取消全额信贷,实行国营工业企业定额内资金的80%由财政拨款,20%由银行贷款。取消全额信贷后,“存贷合一”的做法废止,对商业企业则实行“存贷分户”的管理办法。1962年1月1日起,银行不再参与发放20%的定额贷款,只发放超定额贷款。原先由银行参与发放20%定额贷款的企业,按1961年12月31日定额借款的账面数额,转作企业自有资金。1962年3月,中央下达银行工作“六条决定”,严格信贷管理,控制信贷投放。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资金管理不严,企业占用资金增大,贷款上升。商业企业“存贷分户”取消,实行“存贷合一”,资金管理偏松,监督不力,加上企业经营管理混乱,部分商业流动资金被抽调、挪用,商业贷款大幅上升。1973年,《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办法》颁布,贷款种类改为商品流转贷款、农副产品预付定金贷款和大修理贷款三种,并规定对收购粮油充分供应资金,超计划收购可以边报边贷。文革其间由于银行贷款原则被破坏,贷款滞欠无法回笼。1975年,工商贷款余额3634万元。1978年后,积极扶持企业发展商品生产。国家放宽和调整购销政策,建立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的流通体制。1979年,为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工商企业开始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原则,将贷款企业划分成一、二、三类,在贷款上对一类企业优先支持,对二类企业适当支持,对三类企业实行限制。1980年,把按行业择优、按企业择优、按产品择优三者结合起来,推行按经济合同发放贷款,工业贷款开始逐步放弃单纯按计划发放贷款的做法,是年工商贷款余额4900万元,其中工业1624万元,商业3110万元。1981年开始,银行对日用消费品生产、技术改造等优先提供贷款。1982年,商业贷款实行“以销定贷”原则,改变过去“以进定贷”的做法。1983年,国营商业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国营零售企业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商业批发企业贷款按核定的流动资金周围指标确定贷款额度。1985年,全区国有小型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实行“改、转、租”,银行在“以销定贷”原则下支持国营商业部门扩大购销,掌握货源,对掌握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给予重点支持;对服务、旅游、文化娱乐行业在充分运用自有资金的前提下给予贷款支持。同年,国务院决定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为了更好地保证粮食收购的资金需要,对粮食系统企业全面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同时,随着粮食形势的好转,粮食部门由管理型逐渐向经营型转变,粮食贷款支持粮食部门走“收购一加工一销售”的新路子,发展食品加工工业。1984年工商贷款余额7717万元。1987年后,执行控制总量、调节结构、扶优限劣、提高效益政策。1988年,银行贷款全力支持国有商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及时支持商业部门采购大量商品投入市场,缓解市场商品的供需矛盾。是年,工商贷款余额15686万元。1989年,根据“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的货币信贷政策,集中解决一、二类企业流动资金。1990年,各家银行贯彻“扶商促工”的方针,疏导流通,对商业贷款实行一系列扶持措施,在信贷政策上优先解决有关国计民生重点商品收购的资金需要。是年工商贷款余额13491.8万元。1991年,信贷政策向大中型骨干企业倾斜,在贷款规模和短期贷款的运用上实行倾斜政策,商业贷款重点支持国有商业批发企业。1992年,国务院作出大力支持第三产业发展的决定,商业贷款大力支持商业网点、旅游、运输、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发展。1994年开始,各家银行加强信贷管理,努力转移信贷风险,针对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普遍采取抵押或担保,防止贷款悬空。1992-1995年,丽水工业企业数量迅速增加,工业产值较快增长,这一期间,工业贷款也相应保持了持续稳定的增长,到1995年末,年均递增23.34%。1997年,针对企业效益下降等问题,金融机构根据地区人民银行制定的“合力扶工”四条政策措施,有效支持省“五个一批”、地区“四个一批”等重点骨干企业,年末工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8.96%。1998年,受亚洲金融风暴影响,工业发展速度放缓,工业产值比1997年下降1.76%,工业贷款余额相应同比下降0.85%。商业企业贷款也下降。
  2000年丽水撤地设市建区,莲都建区后,部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上划市管,区工、商企业重新进行组合,贷款额度下降。在工业上,撤地设市建区后,丽水市提出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金融系统积极响应,积极支持工业经济发展。2003年,市委、市政府提出“合力兴工、招商引资”、“接轨大上海、融入长三角”等一系列战略部署,金融机构通过加大信贷有效投入、构建新型银企关系、创新金融服务,有力推动地方经济发展。2004-2005年,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工业贷款余额以年均32%的速度增长,2006年进入“十一五”发展时期,地方经济进入新一轮大发展。金融机构围绕“工业强市”战略要求,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2006年,市人民银行编制《丽水市金融支持企业及项目推荐名录》,向金融机构重点推荐,在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上进行有益探索,积极推广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工作。2007年,市工行、农行和建行对县支行小企业贷款的授权额度,从零授权扩大到单笔500万元、300万元和400万元。莲都区各支行也实行此种办法。2010年,实行新的金融统计制度,工业贷款统计口径调整。撤地设市建区后,针对商业企业,丽水市强调信贷对工业经济的支持,商业企业不再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投向,加上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供应管理、供销合作社在开放市场中作用日渐淡化,2001年,市政府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2000—2009年10年间,商业企业贷款余额有6年出现了负增长。2010年,实行新的金融统计制度,商业贷款不再作为金融统计指标进行统计。
  农业信贷民国27年(1938)8月,浙江省地方银行丽水办事处在青林、九龙、周前3个村设农贷所,办理青苗贷款及农产品储押贷款。同年县合作金库发放农贷。民国30年(1941),中国农民银行丽水办事处接收辅导县合作金库。农贷由中央信托局、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四家按比例分担办理。农民银行委托合作金库发放农贷。民国35年(1946)县合作金库农贷余额714万元。民国37年(1948)农民贷款利率:农桑放款月息7分,加5厘指导费,粮麦贷款利率月息3分6厘加2厘补助费。
  解放后,1950年起,丽水从发放农户农业生产、副业生产、生活贷款和集体生产费用贷款以及灾区口粮和农机专项贷款。1951—1953年,发放农业贷款59.45万元(折新人民币)。1954年,各区设立营业所,乡村普遍设立信用合作社。1955—1956年,银行信用社发放低利贫农合作基金贷款28.13万元。1958年12月,设人民公社放款项目,后改生产性贷款和设备贷款。1958—1960年,贷款回笼与贷款发放不平衡,放大于收。1962年起,贷款主要支持商品粮基地和困难社队。是年,免收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5477户计20.02万元。1970年12月,豁免1961年前旧欠农业贷款8045户计39.72万元。同年开始,设备贷款余额高于生产费贷款余额。1978年底,农业设备贷款余额142.22万元,占农业贷款余额237.78万元的59%。是年起,农业贷款在支持粮食生产同时,支持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发放社队企业贷款47.5万元。1982年后,信用社主要办理乡村农业贷款,农行主要办理国营农业企业贷款和信用社无力经营的乡村农业贷款。1988年,农村信贷资金形势严峻,资金需求量超过供给量,银行采取压贷措施,控制信贷总量。是年,农贷年末余额1487.3万元,比上年余额926.3万元增加561万元,增长60.6%o1990年末,农业贷款余额1599.2万元。2000年,丽水撤地设市建区后,为更好地解决“三农”融资难题,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相继推出了林权抵押贷款和农户抵押贷款,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7年,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投放情况,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对涉农贷款的统计范围和统计口径作了详细的界定。根据该文件,涉农贷款分为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三个类别。2007-2010年,丽水市涉农贷款余额分别为185.81亿元、200.72亿元、288.07亿元和389.57亿元。同时在莲都区的引导下,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农村担保体系建设、多元化金融体系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深化,莲都区涉农担保行业发展较为迅速。2010年,共有涉农担保公司10家,为区属小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600余笔,担保金额达2.44亿元。
  林权抵押贷款2007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推动,林业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林权抵押贷款开始在全市全面推开。莲都区是主要推广的区域。按照市人行、市林业局联合制定的《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意见》《丽水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丽水市森林资源资产收储管理办法》等林权抵押贷款配套政策。莲都区建立了林权管理中心、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林权交易中心和森林资源调查评价机构四大森林资源流转服务平台。设计了符合丽水实际的林农小额循环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和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担保贷款三种林权抵押贷款方式。2007年,全年共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宗(1户,下同)金额20万元。2008年,重点做好扩面增量工作。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牵头建立了林权抵押贷款月度报告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协调、督促与指导。市政府建立利率优惠、财政贴息、风险补偿、林业保险和税费减免等五项配套机制,为区全面推广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政策支持。2008年末,全区林权抵押贷款36宗,金额1348.3万元。
  2009年,林权抵押贷款扩面增量工作继续全面铺开。林权抵押贷款被市委市政府列为“农民六大增收目标之一”,不断创新林权抵押贷款新模式,实现林权抵押贷款服务功能在涉农金融机构层面的全覆盖。2009年末,全区林权抵押贷款893宗,金额6091.3万元。
  2010年,市人行、市林业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林权抵押不良贷款资产处置变现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不良贷款资产处置制度。贷款品种有了创新。非涉农金融机构也积极参与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如工行、中行、建行、泰隆、稠州等机构相继开展此项业务。到2010年末,全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已达到11家;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2536宗,金额23217.4万元。
  基本建设拨款贷款1949—1978年,基本建设资金靠财政拨款解决。1972年前,由当地财政部门分管。1973年起,均由建设银行统一管理、办理基建业务,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由建设银行负责拨款和财务监督,实行限额管理,并对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进行审查。1980年,对部分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试行银行贷款办法,改无偿占用为有偿使用。1981年起,对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基本建设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985年起,基本建设资金全部由银行贷款,并发放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贷款。1986年起,对科研、学校、行政单位等没有还款能力的基本建设项目,恢复拨款办法。从1973年6月至1988年底,建设银行经办建设项目732个,总投资10059.6万元,其中:中央级预算拨款10.6万元,占0.1%;地方预算拨款2152.3万元,占21.4%;各部门、单位自筹资金5061.7万元,占50.32%;其他资金2835万元占28.18%。完全交付使用财产7751.8万元,占投资总额77.06%。地方预算拨款,1979年237.9万元,1986年22.7万元。自筹拨款,1977年92.5万元,1986年584.7万元。交付使用财产,1979年,有26个基建项目完工,交付使用财产824.9万元。1979—1988年,审查决算项目876份,工程价款9966.38万元。核减与核增相抵,净核减工程造价609.55万元。1990年,审查预决算项目190个,核减161.11万元。代编预算11个,计147.99万元。1979年,开始发放基建贷款,至1988年底,贷款余额4537.2万元,其中省专项措施贷款1345万元,工业企业流动资金676万元,技术改造贷款467万元,基建企业流动资金275万元,特种贷款70万元,基建贷款8万元,信托贷款235万元,财政性贷款64.2万元,委托信贷1397万元。1990年末,基建贷款余额486.3万元。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丽水加快了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建设,金融机构也加大了向基本建设领域的投入。1999年,随着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了对基本建设领域的投入。2000年,进入了大投入大发展的新时期。金融机构着重加大城市建设和电力、交通的信贷投入,努力改善丽水投资硬环境。围绕撤地设市建区后,市委、市政府加快经济大发展的要求,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提出“政府有大动作,金融有大作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有效投入,信贷资金继续积极支持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化进程。2002-2003年,基本建设贷款主要支持交通、能源和市政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推进了丽水市城市化建设进程。2005-2008年,金融机构继续大力支持城市化建设,但由于大项目的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速度放缓。2009年,随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的提高,基本建设贷款也相应大幅增长。2010年,实行新月息6%。一9.9%。调低为4.5%。,国营商业贷款由月息10%0-12%0调低为6.9%0,其他所有制性质的行业贷款也相应调低。金融统计制度,基本建设贷款不再单独统计。
  第三节货币流通
  在商品交换中,曾流通过秦半两,汉、隋五铢钱和唐、宋的制钱。自元、明至民国初期,流通的金属货币主要有银两、银元、制钱、铜元等。民国24年(1935年)后,银元为纸币所代替。解放后,人民币成为唯一合法的流通货币,1949-2010年共发行五套人民币。在货币投放与回笼方面:1950-1990年,投放大于回笼23年,回笼大于投放18年。投放主要是农副产品采购、农村财政信用和工资性支出,占投放数53.6%。回笼主要是商品销售、税款和服务性收入,占回笼数60.24%。1991年后,净回笼335.9万元外,其余年份都为净投放。1993年起,净投放数超亿元,2003年起,净投放数超10亿元,2008年净投放数为历史最高点。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同比投放趋势减缓外,其余年份投放都为逐年增长。
  市场货币流通:民国后期,国民党滥发纸币,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全国性的现金管理,长期通货稳定。“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商品供应不足,物价上涨,80年代,一度经济过热影响货币流通量。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市场现金交易比重逐年提高,市场货币流通量逐年增大。1980年,全地区年货币流通量5220万元。1985年,货币流通量10945万元。1988年,货币流通量24098万元,与商品零售额比为1:4.94元。1990年,货币流通量23189万元,与商品零售总额比为1:5.50元。1991年,货币流通量26435万元。1992年,货币流通量32905万元。1994年,货币流通量56225万元。1997年,货币流通量90863万元。1997—2010年,货币流通量逐年大幅增长,到2010年达到1087928万元。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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