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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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24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财政
分类号: F810.2
页数: 14
页码: 625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财政体制清末实行统收统支,收支核定包干。灾赈、田赋减免,由省奏朝廷批准。省市(县级丽水市)财政体制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对浙江省等九省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省对各市、县同时试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关键词: 财政 管理体制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财政体制清末实行统收统支,收支核定包干。灾赈、田赋减免,由省奏朝廷批准。民国元年(1912)起,由省统支。民国17年(1928),划分国家收支与地方收支,县向省报领。民国24年(1935)7月后,划分中央、省、县级财政,实行分税分成分级收支。
  分税制前的财政体制1949—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县向专区报账。1953年起,建立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实行收入分成,一年一定,收不抵支由省核定调剂分成解决。1958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专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工商所得税,中央与地方七三分成;地方税全部地方收入。1961年,省核定县分成76.97%。1962年,省调整财政管理体制,粮食、卫生、邮电企业和人民银行收入划归中央,平价商业收入和高价饮食业收入列入县收入预算,集市交易税、屠宰税划作地方固定收入。省县实行综合分成,省核定县分成44.8%,1966年74%。1973年,上交地区37%,县留63%,超收分成县留40%。1974年,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1976年,省对县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一年一度”体制。1978年,地区确定财政收入超额部分省分50%、地区分20%、县分30%。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1983年,省核定县从1982年县得收入中4.3%为上缴中央资金,计50万元,工商税留成比例50.9%。1985年,改为划分税收,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收入包干基数843.5万元。支出包干基数1419万元,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基数1048.3万元,留成比例54.9%,留成575.5万元。1988年起,实行递增上交,超收分成财政包干体制,一定三年,财政收入基数2919.5万元,地方留用基数2133.4万元,上交基数786.1万元,递增上交比例6.5%。是年,地区所属企业收入划转地区财政,划转基数457.8万元。超收分成比例,在收入超过核定递增率,但不足12%的部分,90%留市县、10%±交省里,收入递增率超过12%的部分,80%留市县、20%上交省里。丽水市1988—1991年四年合计上交省财政4160.2万元。
  省市(县级丽水市)财政体制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对浙江省等九省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省对各市、县同时试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具体办法是以税种来划分收入,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全省70个市县,根据经济发达程度,划分为四档留成比例,丽水市属第三档,留70%。地方固定收入加共享分成收入,与地方财政支出基数比较,收大于支的为上解数。从1992年起,按5.5%比例递增包干上解。
  1993年,结合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从资金政策上鼓励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经济实体和创收活动。并根据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改变一些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促进一部分单位从全额预算管理向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过渡。
  1994年,全面推行新税制,实施分税制财税体制。1995年,省对部分欠发达县(市)同时实行“两保两挂”政策。即在确保完成中央“两税”任务(1997年改为确保完成逐步消化历年滚动赤字任务)和确保当年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省财政的困难补助和奖励与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相挂钩。具体办法以1994年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地方收入增长1%,省财政补助增长0.5%,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00万元,奖励5万元。丽水市是其中之一,实行此办法。
  市、区财政体制2000年,市、区事权划分,供养经费随机构、人员划转;项目专项资金随项目划转;政府性基金、各项规费随执法主体变化划转。地方税划归丽水市,莲都区实行财政补助体制。
  2001年,实行“核定收入、差额补助、超收分成、两保两挂”体制。市财政按省对县(市)“两保两挂”办法,对区财政进行结算。2003年,对规划区内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业税收入实行市、区7:3分成。2005年,将纳爱斯公司实现的上划中央“消费税、增值税”两税,从市、区原来的8:2分成,调整为2:8分成,地方财政收入从市、区7:3分成调整为2:8分成,与其相应的扶持资金兑付比例随之同步改变。2006年开始,对市区预算外体制进行了调整,将规划区内的土地出让净收入实行市、区9:1分成,当年增收收入7500多万元,重点用于新农村建设。2007年底,市财政对市区财政体制进行了微调,加大对莲都区社会保障支持力度,明确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补助社会保障资金1500万元、1600万元、1700万元。2009年,实行重大增资,市、区分担机制。2009年,莲都区得到市财政教师绩效工资补助3000万元,从2010年起每年补助2500万元。
  乡镇财政体制从1992年起,实行市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超收分成或收入递增上交”。1994年,税收制度大改革,相应调整了乡镇税收比例分成。1999年,推行“两保三挂钩”,即确保人员工资支出,确保农业税收入,工商税收与乡镇财力挂钩、农业特产税与消化历年挂账挂钩,工商税收收入、农业特产税收入与乡镇奖金挂钩。当年19个乡镇实现超收,分成484万元。
  2001年,实行“核定基数、折合环比、超收分成、欠收赔补”;2004年,实行“划分收入范围,按收入总额分档分成”;2007年,实行“区分税源、核定基数、基数内定额分成,超基数确定不同比例分成”,当年分成1116万元。乡镇陈欠债务化解:各乡镇多年的挂账、拖欠,2000年调查时,约欠2000万元。化解的原则是核销呆账、自行化解、财政补助。当年莲都财政拨专款358万元,设专户,确保用于消化债务。2002年,盘活乡镇资产100多万元,也用于消化债务。2007年,处理空头账、核销暂存款转为收入833.95万元、暂付款转为支出682万元,区财政再拨500多万元化解乡镇债务567.4万元,其中账内债务276.86万元,账外债务290.54万元,乡镇债务得以全部化解。
  第二节财政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财政收入逐年增长,1953年,财政总收入为111万元,1960年,景宁、云和先后并入,财政总收入增长到836万元。后因国家三年困难时期和“文化大革命”影响,1962—1968年,每年的财政总收入均在400万元以下。20世纪70年代经济开始回升,1978年,财政总收入超过1000万元。1991年为4448万元,2010年为102639万元。1991—2010年,累计实现财政总收入606925万元,其中上划中央收入270953万元,地方财政收入320441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52.8%。
  1990年以前的地方财政收入中,各项占比分别为:农业税9.5%、工商税72.4%、企业收入14.6%,其他3.5%。1991—2000年,累计实现地方财政收入82673万元,其中农业四税占8.8%,工商税及企业所得税占83.4%,罚没收入占3.8%。
  1991—2010年莲都区财政收入情况一览
  表15-2-1单位:万元
  2004年,莲都区财政局、丽水市地税局、乡镇(街道)联合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在乡镇(街道)财政管理办法中规定城区的私有房屋出租税收收入(扣除上交省20%部分)实行单独分成。其中营业用房出租税收收入分成40%,私人出租房税收收入统一分成55%。房产税收入当年为646万元,为上年133万元的4.8倍,2005年为908万元。2007年,修改乡镇(街道)财政管理办法时,将白云、岩泉街道营业用房出租税收收入分成提高为50%。2009年,房产税收入1688万元,2010年为2037万元。
  企业,特别是改制前的国营企业,盈利上交财政,亏损由财政弥补。利改税后,其利润高,所得税就高,企业经营好坏,直接影响到财政收入。工商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972年,督促企业清产核资,落实“双七条”即落实以责任制为中心的七项制度,包括产量、质量等七项指标。1983年,企业整顿,推行车间核算和班组核算。1987年,在企业推行资产经营承包责任制。1988年,实行工效挂钩,即企业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当年工效挂钩的53户全民企业实现税利3784万元,同比增长55%,提增工资314万元。20世纪90年代,进行第二轮承包,企业扩权,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财产处置权等,国有企业逐步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1993年,以无线电厂、金笔厂、羽绒厂等进行试点。1994年,化工厂、油泵厂、建材厂、棉织厂、火柴厂先后改制。企业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确认、不良资产核销、资产处置、改制方案论证、审核,提上日程。2001年,商业的糖酒公司、百货公司等改制。2003年,有16家企业改制,区财政支付改制金5106万元。2004年,碧湖啤酒厂、安托油泵油嘴厂破产重组。是年,财政支出改制金2978万元。至此,莲都区全面完成改制工作。企业的税收仍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1992—1994年,丽水市连续三年入不敷出,出现财政赤字365万元。1994年,工改刚性支出缺口大,争取省财政补助1628万元,1995年,补助1837万元。农业和水利方面,1994年,省财政补助887万元,1998年,补助708万元。1999年,省财政和有关主管厅补助915万元。
  2000年后,区财政体制确定为补助体制,以办事的多少、范围的大小、事情的紧要程度争取划拨资金的调整或临时补助。2002年,农业方面上报50多个项目,争取省以上部门拨款1260万元,专项资金1919万元。2003—2006年,争取市对莲都收入范围做了三次重大调整。2010年,争取省市补助5.55亿元。
  第三节财政支出
  民国时期,财政支出用于经济建设及社会救济甚少,民国24年(1935)3000元(法币),37年23199万元(金圆券),约占预、概算2%。多为党政军公教人员经费和各种名目的补助 (民国37年占93.67%)。
  民国23—37年(1934—1948)丽水县支出统计一览
  表15-2-2单位:万元(法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财政支出主要支持经济建设及教育事业。1953年,经济建设支出占8.86%。20世纪80年代起,财政支出主要侧重于培养财源、向“三农”倾斜和优化民生。1990年,经济建设支出占24.34%;教育事业经费923.1万元,占20.51%。1991—2010年,累计实现财政支出713686万元,其中农林水事务支出84846万元,占财政支出的11.9%;教育支出186030万元,占财政支出的26.1%;科学技术支出14974万元,占财政支出的2.1%;医疗卫生支出58976万元,占财政支出的8.3%;—般公共服务支出115396万元,占财政支出的16.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3946万元,占财政支出的7.6%;其他支出199518万元,占财政支出的28.0%。
  1984年,县财政局设立“丽水县经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后改为“经济建设服务处”,向社会融资集股,向省财政厅有关处室借款,并将财政局各科室暂存资金筹措汇集,以低息有偿使用方式贷给企事业单位。1997年,顶峰为11638万元,自有资产4904万元。财政每年都安排一定数额的专款或贴息款支持企业技改。1999年,还打破体制界限支持个体企业,当年拨专款2100万元,贴息款43万元,其中个体企业贴息35万元。同年,争取特种国债转贷资金6500万元、特种国债补助资金630万元,用于黄村供水工程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2001年,区财政安排贴息79万元,带动6000多万元融资。2002年,对12家企业拨付贴息80万元,同时争取省财政各种贷款贴息100多万元。2003年,省贴息123万元,莲都区利用国资融资1600万元。为开辟新的税源,开发碧湖区块包括南山工业园区,从2001年起先后投入2.7亿元,其中区财政投入2亿元。2006年起,对古堰画乡投入5000多万元,东西岩景区投入1700多万元。
  20世纪90年代起,财政支出向农业、农民、农村倾斜,支持农业开发经济特产、名优产品。1992年,开发水果、蚕桑,对6个贫困乡、2个次贫困乡给予资金补助。1993年,支持引进北方苹果,推广桑枝条木屑香菇栽培技术等。当年,还组建了农机公司,把农机具租给农民使用,并推广相关技术。
  安排和管理好支农周转金,开展支农周转金大检查,回收了部分逾期周转金,制定财政支农周转金两公开一监督实施办法,被省厅评为支农周转金清理检查先进单位。1992—1996年,累计发放支农周转金5413万元。
  1996年,丽水市成为国家第三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省粮食自给工程项目县和山区开发农业项目县。由此带来一批农田水利改造工程项目和资金。
  2007年,用于支农的财政资金首次突破亿元大关,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源污染治理、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村环境整治、小水利建设、生态公益林建设、扶贫等方面。农民饮水工程2003—2009年总投入资金11470万元,受益乡镇17个,村庄233个17.27万人;生态公益林2003—2010年省补助4600.73万元,区财政配套518.6万元,受益村168个20500户;2001—2010年村干部误工补贴共计发放1545.8万元6012人次。对种粮农户给予农资综合补贴,2006—2010年累计补贴金额2883.61万元,每年有6万多农户受益。
  2003—2009年,实施村庄整治建设,累计完成投资3.7亿元,各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1.8亿元。创建省、市级新农村示范村20个,环境综合整治村255个,整治率为71%,21万农民受益,占莲都区农村人口总数的83%。2009年,开展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补贴产品给予13%的财政补贴,购买以旧换新补贴产品给予10%的财政补贴,拉动销售额4659万元,兑付补贴325万元,居丽水市首位。2010年,兑付补贴资金1302万元。
  2010年,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当年完成项目投资1200万元,建设“一事一议”项目16个,农民筹资筹劳400万元,争取上级资金奖补350万元,初步建立了通过财政奖补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的新机制。
  1953—1990年莲都区财政支出统计一览
  表15-2-3单位:万元续表15-2-3
  1991年—2010年莲都区财政支出情况一览
  表15-2-4单位:万元农业综合开发1962年,退赔农村人民公社平调支出55.3万元。发放退赔期票30万元。1990年农业支出有: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合作社生产资金、农村造林补助、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事业费、畜牧事业费、农机事业费、林业事业费、水利事业费等。1953—1990年,农业支出6313.2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15.93%。从1996年开始,实施农业综合开发。2008年,正式设立莲都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从1996年开始到2010年,先后在碧湖、老竹、丽新、高溪、仙渡、双黄、大港头、紫金等乡镇(街道)实施土地治理项目16个、治理面积10306.7公顷、投入资金8610万元;修建小型水库3座,新建提水泵站93座;安装农用杀虫灯低压电线路25.2千米,杀虫灯75盏;开挖疏浚渠道212.26千米,衬砌渠道195.50千米,埋设地下PE供水管道28.90千米;修建渠系建筑物2310处,溪流护岸10.10千米,排灌渠道21.66千米,拦水堰58座,蓄水池230个;改良土壤3006.7公顷,良种基地146.7公顷;修建仓库467平方米、晒场1719.64平方米;购置农机具147台,修建机耕路250.34千米;建成水果交易市场4000平方米,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171.3公顷;开展科技培训28670人次,示范推广25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产业化经营项目14个,投入资金8363万元,重点扶持绿园、梅峰、绿谷、富来森等一批农业龙头企业。2007年,制定出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拨付操作规程》等11个制度,主要用于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
  养老保险支出2002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5011人,正常缴费10606人,养老金领取4967人,月收入130万元,支出330万元。2003年,养老金征收3219万元,支出4939万元,缺口1720万元,莲都区财政当年投入660万元,省、市各补助400万元。2004年,离退休职工6226人,收支缺口2101万元。当年,国有企业转制转入1467万元,省、市各补助400万元,区财政安排200万元,得以渡过难关。2007—2009年,省市每年各补助1300万元。2009年市、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现统筹。至2010年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2133人,离退休8069人,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发放养老金1486元,连续7年增加养老金,比2004年增长了101%o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3998人,离退休人员1945人;参加医疗保险29639人,工伤保险15687人,生育保险11965人;参加失业保险15248人,发放失业金标准从2005年每人每月432.3元,提高到2009年的693元,其间为9721名失业职工发放了4665万元失业保险金。累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失地农民为12761人,已有6491名符合条件的农民按月享受215—357元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标准,从100元到900元共分七档。财政对参保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前6档每人每年补30元,第七档补40元,对重度残疾人按当年最低档次缴费标准予以全额补贴,低保对象参保后,按当年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的50%予于补贴。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每月可享受基本养老金60元,再加上个人账户按规定分摊金额。复员、退役军人加发优待养老金40元。2010年,财政已拨补助款3560万元,补助人数已达4万余人。
  1997年12月,《丽水市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出台。2003年,《莲都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出台。2003年,享受保障金救助3353户5582人,救助金295万元,其中非农业户481户1048人,救助金96万元;农业户2872户4534人,救助金199万元,初步实现“应保尽保”。2006年,低保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224元,农村每人每月为135元。2008年,城镇居民每人每月28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168元。2009年,城镇每人每月312元,农村每人每月188元。2009年,城镇低保对象平均每人每月补助196.2元,农村低保对象平均每人每月补助132元。2010年,城镇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249.3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166.3元。2006—2010年,共发放低保救助金4494万元,根据物价走势对低保对象增发物价补贴。
  2004年,财政安排集中供养经费399万元,新建或改建碧湖、双溪、老竹三所敬老院,年底集中供养率达60%。至2010年,公办敬老院5所、福利院1个,建筑面积1.87万平方米,核定床位800张。2009年底,464名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实行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率为92%。2006—2010年,集中供养人员生活支出1241万元。出台《莲都区敬老院经费统一核算管理办法》和《莲都区敬老院管理实施细则》,按照上年度农村或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60%的标准安排供养经费,另外下拨每人每年医疗费300元。
  2003年,安排就业和再就业培训经费150万元。2004年,安排180万元,培训2500人,其中下岗650人,农村富余劳动力1850人,培训人员就业率80%。2006—2010年,共安排促进再就业资金2139万元,其中用于社保补贴支出1606万元,涉及失业职工7454人次;对下岗失业人员、城乡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免费技能培训;对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等项目进行了补贴。
  医疗卫生与保险支出有医院经费、乡村卫生院补贴费、防治防疫事业费、计划生育经费、中医事业费、公费医疗等。1952年起,改省卫生厅管理为县政府管理。医院经费(差额管理,定额补助),1971—1990年支出840.7万元。乡村卫生院补贴费,1960年起,对全民所有制卫生院实行差额补助。1963年,改为全额管理,差额补助。是年起,对集体所有制卫生所实行定额补助。1952—1957年,补贴费17.1万元,1972—1990年,补贴654.7万元。防治防疫事业费,1950年后重点是血吸虫病、疟疾等病害防治。1972年起,防疫机构经费实行全额管理。1980年,设防疫事业津贴,1952—1990年,支出252.5万元。中医事业费,1980—1990年支出272.3万元。公费医疗经费,1952年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52—1990年支出927.6万元。计划生育经费,1967—1990年支出364.6万元。
  1996年公费医疗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2001年,改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因交费比例不同报销有所区别。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形成全面覆盖城镇和乡村的医疗保险制度。
  2004年,出台《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在农村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05年,参保181247人,参保率75.9%。2007年,参保217758人,参保率87.9%,财政补助人均44元,筹资总额1346万元,有7600多人次得到了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偿,报销775万元。2008年,人均筹资104元,其中财政补助74元。2009年,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有230349人,参合率为94%。新农医年人均筹资标准为200元,其中个人出资50元,各级财政补助150元。住院报销在50%—70%之间,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即时报销25%。2009年,新农医资金支出3356万元,受理报销165245人次;2010年,新农医资金支出4363万元,受理报销205129人次。
  2007年,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当年参保70149人,筹资总额为1217万元。2009年82165人,筹资总额为1607万元。成年人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全日制在校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0元。2008年、2009年,连续出台《进一步完善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规定成年人住院报销比例从35%—50%提高到50%—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10万元提高到13万元。门诊报销比例分医院档次为10%—25%,封顶线为每人每年400元。
  2005年,《莲都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补助办法》出台。2009年,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从原来的1.1万元提高到3万元,到2009年底财政共拨付医疗救助金1216万元,有3886位城乡困难居民得到医疗补助。2010年,安排城乡医疗救助金支出640万元,有1832位城乡困难居民得到了医疗救助。2010年,出台《莲都区对有肇事肇祸行为精神病人实行定点救助治疗的实施意见》,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出台《莲都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实施方案》,全面提高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农村孕产妇分娩费用在已列入新农医报销范围的基础上,每人再补助500元。
  全面开展农村“三大类12项”公共卫生服务,综合达标率达95%,逐步形成“健康进家庭、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在社区”的新格局。逐年增加农村卫生事业补助,将卫生院在职职工全部纳入“五大保险”范围,单位承担部分,其余由财政预算安排,对已退休的人员全部纳入事业养老保障区级统筹范围,对峰源、巨溪和泄川等边远山区工作的卫技人员分技术等级给予一定的山区补贴。2008年6月“新六件”(半自动化生化分析仪、单导心电图仪、200豪安X光机、黑白B超、尿液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全部配备到位。
  2008年,全面启动残疾人共建小康工程,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莲都区低保标准15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列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对象,全额享受低保金。2009年有1996人,其中:城镇223人,人均月补助金额312元;农村1773人,人均月补助金额188元,共发放救助金350.42万元。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安)养50人,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125人,共支出70.43万元。为155人免费实施了康复工程服务项目,支出39万元。2010年,享受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2362人,其中城镇284人,人均月补助金额312元;农村2078人,人均月补助金额188元,共发放救助金618万元。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安)养62人,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184人,共支出96万元。为468人免费实施了康复工程服务项目,支出99.9万元。
  教育支出1950年,省立、县立中学列入预算。1952年,教育事业费由县管理。1953年后,有扫盲经费支出。1958—1959年,有高等教育经费支出。1966—1976年,有''文化大革命”经费支出。1980年后,安排校舍基建和危房修理经费。1953—1990年,支出8062.2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20.3%。2000年起,财政预算安排学生平均公用经费不断提高,年度生均,小学:2000年为每人10元,2007年为每人362元,2009年为每人432元;初中:2000年为每人12元,2007年为每人566元,2009年为每人786元。2009年,学生平均公用经费支出为1938.55万元。
  2005年,启动教育“四项工程”,即爱心营养餐工程、扶困助学工程、教师培训工程(领雁工程)、食堂宿舍改造工程。食堂宿舍改造延伸到校舍改造,改称校安工程。2005—2009年,“四项工程”分别支出864万元、931万元、445万元、3283万元。2005年起,实行接送学生上学的安全班车工程,每年支出40多万元。2005年秋季开始,对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因受灾、患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学生免收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少数民族学生免收学杂费。在各类民办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免费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同时对农村中小学享受就学资助的低收入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残疾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实施爱心营养餐工程,自2005年秋季入学开始,学校每周对上述受助学生免费提供2—3餐营养餐。爱心营养餐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元。当年,有16000多人次贫困学生得到资助和享受每周两餐的营养餐。
  2006年秋季开始,全区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除学杂费小学100元/生•学期,初中130元/生•学期。经批准创办的民办学校(含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根据价格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当地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当年学杂费、扶困金和营养餐费支出439万元。2007年,享受扶困金(包括学杂费)2.5万人次,计407万元。享受营养餐2万多人次,计201万元。
  2008年,春季起,免费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教科书。2009年,免除学杂费886.06万元, 免费提供教科书1038.24万元。2009年春季学期起,爱心营养餐资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350元,当年19908人次受助,资助金额34&39万元。
  2007年,对全区2472名在职教师在预算内安排2000元/年•人的经常性业务费。对2006年全年工资外收入较低的教师实行困难补助,对规划区内教师福利低于10000元/年•人、规划区外低于8000元/年•人标准的,财政按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足。2009年全面实行教师绩效工资改革,本级财政用于教育支出25385万元,增长27.6%。2010年,本级财政教育支出24074万元。
  第四节财政管理
  部门预算民国23年(1934)起,编制岁出、入预算,非重大事故或特殊变化,收入不短,支出不超。
  1952年8月起,支出由省下放县财政,是年,县编制岁出结算。1953年,建立预算。1955年起,预算编制贯彻收入打足,支出打紧,收支平衡,不再动用上年结余方针。1963年起,按农、轻、重为序编制预算支出。1980年起,以上年实际收支为基数,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编制当年预算。1994年之前,预算编制采用“基数增长法,“1994年起,试用“零基预算法”(从零基数起步)进行预算编制,此后对预算编制方法进行了逐步完善。2002年,在区公安分局、区水利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进行部门预算改革试点,按照“人员经费按实际,公用经费按定额,项目经费按工作需要结合财力可能”的原则以及“二上二下”的程序进行编制。2004年,通过“核定基数,内外统筹”的办法实行部门财政综合预算。莲都区政府出台了《莲都区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财政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内、外及其他收支。公安、法院、计划生育3个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全额上缴国库;其他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2006年,试编了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2007年,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在编制经常性预算、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基金预算的基础上,试编了非税收入预算,实现了部门预算全覆盖。2008年,在制定公用经费、会议经费定额和小汽车补助定额等的基础上,出台《莲都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预算定额化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对行政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经费、单位公用经费、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单位小汽车经费实行定额化预算管理。2010年,出台《莲都区乡镇(街道)新一轮(2010—2012年)财政管理办法》。出台《莲都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莲都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会计核算2000年12月25日,成立莲都区会计核算中心,并于2001年4月1日开始分三批将全区75家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核算中心,实行“统一核算,集中支付”。第一批进中心单位为文化局、档案局、统计局等25家单位。第二批进中心单位为区委区府办、人大、政协等18家单位,时间为2001年7月1日。剩余的32家单位于2002年4月1日进入中心。2004年7月,对乡镇政府及乡镇属事业单位采取了“乡财区管乡用”的财政管理体制,18个乡镇及4个办事处财务分别于2004年7月和10月进入中心,实行“严格预算、账户统设、集中收付、规范采购、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街道)财政收支。
  2005年,设立国库科。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专户)由原分科室拨付核算改为国库科统一拨付核算管理。2010年,启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当年完成农办、司法局、卫生局三家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
  预算外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行政机关自收自支的预算外资金有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机关生产收入等。1957年,有公私合营利润分成、公房管理收入、中小学杂费收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和招待收入等。1961年,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分为财政、企业、事业和行政四类收入,是年,收入2.8万元。1967—1971年,农业税附加从10%提高到15%,增加的5%补助区、社(镇)“文化大革命”经费,计22.5万元。1988年,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资金收入分为财政部门、事业和行政单位、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业务部门4类。是年,预算外资金收入4500万元,超过预算内收入3901万元。当年,对7个大户实行专户存储,并要求各户及时上报预算外资金的季度报表和年度决算。
  莲都区财政局办公楼(2010年摄)
  1990年后,预算外资金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当年有预算外资金的单位185户,全年预算外资金收入4604万元,支出4464万元。其中,专户27户,存储1068万元,年末余额349万元。1991年专户存储2065万元。1992年专户存储2200万元。1994年清理行政性收费,严格收费项目的立项审批,把行政事业性收费,垄断行业经营性收费,以及国有土地出让金,蓝印户口资金等专项资金、集资款等纳入财政管理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1995年,对12个系统进行专项清理,重点检查其中40家单位,对没有专户储存、未批乱用、多头开户、违章拆借、滥发资金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2000年后,全面执行罚没收支两条线,取消了单位的罚没收入账户,统一进入财政专户,实行执罚与收缴相分离,当年共收缴罚没收入563万元。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票 款分离”与“票据结报、票款同行”相结合,实行财政专户、收费标准、收支、票据四统一。
  2004年,区政府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外奖金福利统筹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外奖金福利发放进行统筹,对待遇较低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给予补助,逐步缩小单位间的收入差距。2004年、2005年,分别统筹资金178万元和250万元。2004年,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部门财政综合预算,单位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基数内50%部分由政府统筹,超基数部分 政府统筹40%。预算外资金逐步转为财政非税收入范畴。
  2006年,加强非税收入管理,逐步推广票款网络化管理,对网上票据的领取、使用、核销 及款项核算整个过程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监控。
  2008年,《莲都区城区内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出台,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全面贯彻收支两条线和严格审批制度,做到收入税收化、支出预算化、专户金库化。2008年、2009年、2010年,征收非税收入分别为20580万元,14505万元和11330万元。
  会计委派2007年,出台《关于对区属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管理办法》,对区属交通、工业园区、碧湖城建、古堰画乡、风情东西、文化广电中心等五个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2009年4月,出台《关于对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委派会计人员实行集中办公的通知》,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发挥会计委派对各国资营运机构的财务 核算和监督作用。
  绩效评价2007年10月,设立绩效评价科,出台《莲都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补充意 见》,明确对10—50万元的专项资金进行财政绩效评价,当年完成“莲都区医疗救助资金”等五个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2008年,对全区41个单位2007年度1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进行单位自评和重点评价,涉及金额6816万元。2009年,对2008年度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环保等72个1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进行财政绩效自评,涉及金额2055万元;在自评的基础上,确定33个项目为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价,涉及金额1365万元;另有3个省市联动的财政绩效评价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了评价。对绩效评价项目建立项目绩效评价档案,对重点评价项目结果进行汇编,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参考。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政府采购)1959年7月1日起,社会集团不准购置非生产性商 品。1961年,单位凭证购买商品,比1960年减少42. 4%。 1962年比1961年又压缩25%,购买沙发、自行车、照相机等须经省批准。1966年起,各单位在核定数额内自行控制。1973年,确定30种商品专项控制。1974年,取消社会集团购物证,由财政局在核定计划时控制掌握。1977年,购买非生产性商品一律使用专用发票。1980年,初控制商品32种(类)。1984年,重新定为14种。1985年2月,国务院下达《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1984年的基础上,压缩10%—60%。1988年,市控制指标为300万元,凭批准单购买专控商品。12月,风雨衣、布匹及其制品、书写印刷纸列为专项控制范围,专控商品32种。1989年,市控制指标420万元。1990年,控制指标1000万元。:1992年,省下达丽水市县以上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11945万元,当年压缩审批专控商品37.94万元。1993年,对全市汽车进行违控普査,查处违控汽车17辆,收取罚金18.8万元,同年开始征收专控汽车消费调节资金,是年收取101万元。1994年,开展党政机关购买机动车辆专项检查,征收购置小汽车调节基金107.5万元、摩托车消费调节基金114.97万元;开展单位购置专控商品清理检查,压缩摩托车等专控商品181.8万元。1995年,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小汽车和大哥大从资金来源、控购审批等方面进行清理。1996年,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对有拖欠国家税收的单位,购置小车、摩托车、手机等一律不予审批。2001年2月,成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预算科合署办公。当年出台《莲都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府集中釆购目录。2002年,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货物采购计划管理办法》,对单位小汽车实行定险种、定保额保险。2006年3月开始,对办公用纸、公务印刷实行定点协议供货,并率先在全省推行赴杭公务住宿协议采购。2001—2010年,累计计划采购资金29990.14万元,节约采购资金5246.29万元,节约率为17.5%。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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